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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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辖区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辖区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辖区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安政办[2017]26号【发布部门】安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3.20【实施日期】2017.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辖区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安政办〔2017〕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形成政府主导、市区联动、规范操作的土地储备新机制,全面提升土地管理水平,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辖区土地储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必要性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将依法收回、收购、征收和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通过前期开发予以储备,以备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加强和改进土地储备工作,对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提升城市建设水平,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从长远考虑,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做好市辖区土地储备工作作为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大事来抓,坚持市区一体,上下配合,部门联动,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明确土地储备工作的原则、范围及职责(一)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征供分离、程序规范、协作高效”的原则,分宗地按项目管理。

(二)储备范围。

市辖区内除工业用地之外的,所有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出让前全部纳入土地储备。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级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级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级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7•【字号】安政办〔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级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政办〔202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市级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平台管理第四章网站管理第五章内容运维第六章安全防护第七章应急处置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附则安阳市市级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市级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技术平台)建设、管理、运维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集约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8〕7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1〕7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技术平台是指为实现市级政府网站资源优化融合、平台整合安全、数据互认共享、管理统筹规范、服务便捷高效,依托云计算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集中管理信息数据、集中提供内容服务的政府网站综合管理平台。

第三条统一技术平台包含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统一技术平台的建设、管理、运维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室是统一技术平台的主管单位,负责统筹规划、总体推进统一技术平台的建设和发展,承担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督促平台建设单位、基础设施服务单位、技术支持单位、市政府各部门等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保障统一技术平台安全、平稳、高效运行。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06•【字号】安政〔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8月6日安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市委领导下,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的准则。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安政[2010]23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安政[2010]23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安政[2010]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我市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法治型和廉洁型政府的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政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法制保障。

市、县、乡政府处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

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市、县、乡政府及政府部门做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政府处理和化解。

市、县、乡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

加强依法行政工作,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必须把加强依法行政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纲要》、《决定》发布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各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加强领导,强化落实,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行政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高。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8•【字号】安政办〔2015〕103号•【施行日期】201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更好地发挥政务信息指导工作、推进工作、服务决策、促进交流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信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政务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面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面对我市转型升级任务艰巨复杂的严峻形势,审时度势,科学决策,克难攻坚,开拓创新,出台了一系列“稳增长、保态势、保目标”的政策措施。

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政策措施时,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报送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突出矛盾和破解难题的创新举措等信息,对市政府和政府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工作,正确认识新形势下政务信息在服务领导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发挥政务信息反馈决策落实、反映矛盾问题、展示工作成效、宣传整体形象的主渠道作用,为各级政府和政府领导决策提供更全面、更准确、更高效的信息服务。

二、围绕中心,准确把握政务信息工作的总体要求(一)主要任务。

坚持“把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服务决策”的原则,全面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制定决策、实施决策和完善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及时反映重大改革的进展和重大经济活动的运行情况,为政府领导组织协调、实施宏观调控提供信息服务;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提供导向性和超前性的信息服务。

(二)报送要点。

1.国家、省、市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要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的通知-安政办〔2017〕56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的通知-安政办〔2017〕56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的通知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安政办〔2017〕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7日安阳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222号)精神,深入推进和科学评价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促进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政务公开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着眼于促进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谁主管谁负责、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县(市、区)、本部门、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考核的组织领导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在各级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名单见附件1)进行考核。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暂行)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暂行)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暂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中共安阳市委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市属国有企业范围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兴办或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及其子企业(以下统一简称为企业)。

二、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主管部门的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各项职责。

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党组织负责履行企业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指导企业做好改革、信访稳定、安全生产、工青妇等工作,负责其主管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考察,向出资人提出任免意见,并负责日常管理。

属市委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按市管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执行。

三、加强战略规划和重要事项管理(一)加强发展战略和规划引领企业根据功能定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定的经营方针,制定本企业发展战略和三年中期规划,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

企业应对规划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控,如需进行必要改进或调整,需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二)规范股东履职程序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安政办[2014]30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安政办[2014]30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安政办〔2014〕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安政〔2007〕37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估原则和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及时、分级负责的原则。

通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的评估,检验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各项制度和程序规定的合理性、可行性,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设计和应对措施,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评估范围(一)规定性评估。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2013〕5号)等(目录附后)。

(二)选择性评估。

2013年以市、县(市、区)政府和政府办公室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长期适用的文件。

三、评估主体开展文件评估工作的主体是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负责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实施和制作评估报告。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全市评估工作的规划、指导、监督、协调和对评估报告的审核工作。

对于重要文件,法制部门可以直接与实施部门一起进行评估。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2•【字号】安政[2007]37号•【施行日期】200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安政〔2007〕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安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领导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按照本规定制定的具有下列特性的各类文件的总称:(一)在本行政区全部区域内或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二)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四)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和执行性。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名称等。

第六条下列组织不能制发规范性文件:(一)为阶段性任务临时组成的虚设机构;(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三)法律、法规没有授予执法权的组织;(四)企业及企业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规范、准确、简洁,内在逻辑结构应当严密、严谨,条理应当清楚,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09•【字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2015〕19号)等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决策管理程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优化完善项目前期决策管理(一)项目提出。

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预算安排资金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等要求,提出建设意见,以正式文件报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建设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项目单位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并经初步同意的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建设规模(国家有相关建设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主要建设内容,项目估算投资(含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初步结合的土地费用),建设资金来源和初步筹措方案等。

如果使用专项债券和其他债务资金的,须有偿还债务本息的还款来源方案。

(二)决策程序。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建设意见进行研究,其中:发展改革部门重点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标准、建设规模、支出责任划分提出意见;财政部门重点对项目的估算投资、资金来源、筹措方案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对项目提出意见。

对研究拟同意建设的项目,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告市政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项目单位展开前期工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等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5•【字号】安政[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等工作制度的通知(安政[2009]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安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制度》、《安阳市人民政府会议审批制度》、《安阳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市政府组成人员内外事活动制度》、《安阳人民政府机要文件传阅处理制度》、《市政府领导公休日节假日值班制度》、《关于规范上报市政府请示报告类文件办理程序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安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参加会议人员(一)出席: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

(二)列席:1市政府副秘书长(其他兼职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相关议题)、办公室主任、金融办主任、调研员、办公室副主任、督查室主任、办公室督查员、应急办主任、副调研员;2市信访局局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市政府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3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单位)、县(市、区)主要负责人;4市政府办公室有关人员:一科科长、秘书科科长、文书科科长、综合科科长、信息科科长、督查室副主任(1名)。

二、常务会议的议事范围(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二)讨论通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三)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讨论通过向省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五)通报和讨论其他事项;(六)讨论研究任免、奖惩有关问题;(七)每次市政府常务会召开之前利用半小时集中学习;每季度专门安排一次常务会集中学习,主要学习政策、法规、文件或进行专题讲座。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安政办[2016]137号【发布部门】安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2.30【实施日期】2016.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6〕137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安阳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30日安阳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以下统称市直部门)。

第三条市直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四条对市直部门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市直部门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

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协全会。

二类会议:市委全会、市委经济工作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政府全会、市政协常委会会议、市纪委全会、市劳模会;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召开的全市换届会议;市委、市政府主持召开全市综合性会议。

三类会议:市直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除上述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市级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二类会议报市委或市政府批准。

三类会议由市直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列入部门预算。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12•【字号】安政办〔2015〕94号•【施行日期】2015.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安政办〔2015〕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精神,为加强标准制定、实施、监督和服务,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在转型升级、科技创新、农业现代化、社会治理创新、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引领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为主、国际接轨的原则,围绕实施《河南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战略纲要》,以提升标准先进性、适用性、有效性为目标,完善标准体系和创新机制,强化标准化的实施和监督,夯实标准化技术基础,增强标准化服务能力,全面提高标准化工作实效,加快实现制造向创造、速度向质量、产品向品牌的转变,提高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发展。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规划建设全市标准化体系,协调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及社会事业各个领域标准化工作,为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标准保障。

——坚持创新驱动。

发挥市场作用,激发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建立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与标准研制同步机制,实现创新与标准化的良性循环,促进科技研发、标准研制和产业发展一体化。

——坚持齐抓共管。

加强政府组织统筹,强化部门分工协作,引导企事业单位主动作为和社会广泛参与,完善创新激励、试点推广、法制监督和服务保障机制,形成导向明确、架构科学、运转高效的标准化工作新格局。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具有我市特色、省内领先的标准体系。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发市政府2014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的通知-安政办[2014]29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发市政府2014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的通知-安政办[2014]29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发市政府2014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的通知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发市政府2014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的通知(安政办〔2014〕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了使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制发更加规范和科学,维护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市政府制定了2014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要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安阳市“十二五”规划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要严格按照《立法法》和《安阳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规范工作程序和文件内容。

要体现政企、政事分开的要求,简化行政审批和办事程序;体现权利与责任挂钩,防止和克服不适当强化部门权力和利益的倾向。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具有充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要与我市实际情况相适应,要与我市已经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相衔接,使文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的项目是涉及我市经济社会管理的重要事务,起草部门要把起草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调研、论证和协调,落实工作责任。

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亲自参与。

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充分体现民意。

规范性文件草案要经部门法制机构审核,送审稿及起草说明(说明文件起草依据、征求意见情况、主要内容、社会风险评估情况等)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市政府审议。

四、凡未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请示报告类公文办理制度的通知-安政办〔2016〕9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请示报告类公文办理制度的通知-安政办〔2016〕9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请示报告类公文办理制度的通知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请示报告类公文办理制度的通知安政办〔2016〕9号请示报告类公文办理制度为进一步提高请示、报告类公文的运转效率,促进公文处理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范围1.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安单位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类公文。

2.中央、省属驻安企业之外的企业所报请示、报告类公文,必须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管委会提出明确意见后以正式公文报送。

二、公文登记1.公文科负责通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接收请示、报告类公文,详细登记来文单位、标题、文号、收文时间,逐页加盖“安阳市人民政府收文专用章”后,加收文处理签。

2.对不符合规定的请示、报告类公文,公文科按程序退文,被退文单位按要求对公文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

3.除市长、副市长交办的特殊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直接向市长、副市长本人报送公文。

三、公文送审程序1.公文科根据请示、报告类公文内容和领导分工将公文进行分类后转相关专业科,由专业科转分管副秘书长。

2.分管副秘书长根据工作职责对请示、报告类公文进行签批,能够直接解决的问题批转相关单位办理,签批过的公文由专业科转公文科,公文科登记备案后转相关承办单位办理;需分管副市长批示的公文,分管副秘书长提出明确意见并签至分管副市长批示后,由专业科转公文科,公文科登记备案后转相关承办单位办理。

3.涉及其他副市长的请示、报告类公文,分管副市长应签署明确意见并签至所涉及的副市长,由专业科转公文科,公文科分别转其他副市长审签。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7•【字号】豫政办[2012]107号•【施行日期】2012.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0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进一步加强我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使用的文件,包括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

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是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举措。

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我国加强法制监督的重要内容,是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工作。

二、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符合本行政区和部门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务督查提高工作效率的通知-安政办〔2016〕13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务督查提高工作效率的通知-安政办〔2016〕13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务督查提高工作效率的通知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务督查提高工作效率的通知安政办〔2016〕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政务督查主要围绕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任务、阶段性工作重点开展,是市政府推动工作落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实施科学管理、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工作方法。

为进一步践行“三严三实”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政务督查效能,促使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把精力用在谋发展上,把本领用在干事业上,把工夫下在抓落实上,切实做到筹划谋事与尽心干事并重,安排部署与抓好落实同力,现就进一步强化政务督查提高工作效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督查职责(一)市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实行全员督查工作责任制,按照职责分工,坚持依法督办、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积极开展督查工作,充分行使办事机构抓督查促落实的职能。

市政府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政务督查工作。

各副秘书长和办公室各专业科室按职责分工协助分管领导抓好分管部门的督查工作,主要负责对市长、副市长的批示件、交办事项和召开的专题会议以及分管部门的重点工作、责任目标等进行督办落实。

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办公室的专职督查机构,主要职责是对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本市部分及市《政府工作报告》所定重点工作进行督办;对市政府全会、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议定事项进行督办;对市政府工作责任目标进行督办;对市长批示件及交办事项进行督办;对十项重点民生工程进行督办;对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办;对市政府会议的会风会纪进行督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安政办〔2015〕56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安政办〔2015〕56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安政办〔2015〕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委九届九次全会通过的《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对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大力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作出了具体部署。

2005年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厘清执法责任,开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我市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仍存在执法责任不明确、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执法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执法效果,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

各县(市、区)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安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1.06.29【实施日期】2011.06.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决定(2016)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2011年6月29日安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依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增强人大法律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使用的文件。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依法履行备案审查工作职责,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坚持有件必备、依法审查、有错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备案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一)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等;(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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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
案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政办[2012]142号
【发布部门】安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0.29
【实施日期】2012.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安政办〔2012〕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07号),进一步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使用的文件,包括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
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

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是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举措。

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我国加强法制监督的重要内容,是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

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虽然逐年规范提高,但与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相比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影响着备案工作的整体质量,如有些县(市、区)和单位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视程度还不够,报备工作的自觉性不够,不能按时按要求报备文件,存在着应报未报、超期报备现象;个别行政机关起草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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