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二节 汇票
0502第二章 汇票
参考答案:B
三、汇票的保证
(一)汇票保证及其法律效力 (二)汇票保证事项 (三)无效票据保证
第六节 付款
一、付款的法律意义
二、付款的程序
(一)付款的时间
(二)提示付款
(三)付款程序
(四)付款损失
第七节 追索权
一、汇票追索权的法律性质及原因
(一)汇票票据追索权的法律性质
(三)汇票未记载出票地的法律救济
四、出票的法律性质
(一)付款日期
(二)出票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汇票转让
一、汇票转让概述
(一)汇票转让的法律性质 (二)汇票转让与连带责任 (三)汇票转让切断抗辩事由
二、背书转让
(一)背书交付
(二)背书的法律后果
(三)汇票背书转让的限制
【练习】单选 甲公司于2004年4月6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 公司,到期日为2004年7月6日。乙公司于 2004年5月6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被拒绝。 乙公司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乙 公司在此汇票上的背书属于什么性质? A.回头背书 B.限制背书 C.期后背书 D.附条件背书
二汇票的特点二汇票的特点一汇票是一种证实货币权利的金融工具一汇票是一种证实货币权利的金融工具二汇票是具有支付功能的金融工具二汇票是具有支付功能的金融工具三汇票是具有担保功能的金融工具三汇票是具有担保功能的金融工具四汇票具有融资的功能的金融工具四汇票具有融资的功能的金融工具三汇票当事人三汇票当事人一汇票当事人的概念一汇票当事人的概念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三汇票的非基本当事人三汇票的非基本当事人第二节第二节汇票的种类汇票的种类一汇票种类划分一汇票种类划分一汇票种类划分的意义一汇票种类划分的意义二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二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三记名汇票与无记名汇票三记名汇票与无记名汇票四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四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五汇票的其他划分法五汇票的其他划分法二银行汇票二银行汇票一银行汇票的基本内容一银行汇票的基本内容二银行汇票的使用二银行汇票的使用三商业汇票三商业汇票一商业汇票的概念一商业汇票的概念二银行承兑汇票二银行承兑汇票三商业承兑汇票三商业承兑汇票第三节第三节一出票行为一出票行为一出票行为的法律性质一出票行为的法律性质二票据记载的法律性质二票据记载的法律性质三多余记载和有害记载三多余记载和有害记载二汇票的记载事项二汇票的记载事项一汇票的金额一汇票的金额二付款人二付款人三收款人三收款人四出票日期四出票日期五票据的签章五票据的签章六汇票的支付地六汇票的支付地三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认定三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认定一汇票未记载事项的法律救济一汇票未记载事项的法律救济二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法律救济二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法律救济三汇票未记载出票地的法律救济三汇票未记载出票地的法律救济四出票的法律性质四出票的法律性质一付款日期一付款日期二出票的法律责任二出票的法律责任第四节第四节汇票转让汇票转让一汇票转让概述一汇票转让概述一汇票转让的法律性质一汇票转让的法律性质二汇票转让与连带责任二汇票转让与连带责任三汇票转让切断抗辩事由三汇票转让切断抗辩事由二背书转让二背书转让一背书交付一背书交付二背书的法律后果二背书的法律后果三汇票背书转让的限制三汇票背书转让的限制练习练习单选单选甲公司于甲公司于20042004年年44月月66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到期日为公司到期日为20042004年年77月月66日
汇票
3.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
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 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 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即使该项记载 与行为的真意或实际情形不符, 与行为的真意或实际情形不符,也不 许当事人以票据之外的证明方法予以 变更或补充。 变更或补充。票据行为的解释应按照 票据上的文义进行,不能以票据上没 票据上的文义进行, 有记载的内容来决定票据债务的内容。 有记载的内容来决定票据债务的内容。
2.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
无因性或称抽象性, 无因性或称抽象性,是指票据行为成 立后, 立后,其基础关系即使有缺陷而成为无 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因此而受影响。 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因此而受影响。 票据上权利的发生及转移, 票据上权利的发生及转移,因票据行为 而定,与其基础关系无关联。 而定,与其基础关系无关联。目的是有 利于票据的流通。 利于票据的流通。
背书的方式
记名背书 被背书人:甲 被背书人: 和 空白背书 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
背书人: 背书人:乙 2006年12月 2006年12月1日
背书人: 背书人:乙 2006年12月 2006年12月1日
记名背书
特别背书:特点是:内容背书完整, 特别背书:特点是:内容背书完整,记载支付给被背 书人的名称,并经背书人签字。记名背书的票据, 书人的名称,并经背书人签字。记名背书的票据, 可以继续背书转让。 可以继续背书转让。
1.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
要式性或称定型性, 要式性或称定型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 严格的书面行为, 严格的书面行为,应依据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在 票据上记载法定的事项,否则, 票据上记载法定的事项,否则,将影响票据行 为的效力。 为的效力。 其具体要求是:(1)行为人必须依法在票 其具体要求是:(1)行为人必须依法在票 据上作书面记载,票据行为不得脱离票据, 据上作书面记载,票据行为不得脱离票据,不 能在票据以外以书面或口头表示;(2)行为人 能在票据以外以书面或口头表示;(2)行为人 必须在票据亡签章, 必须在票据亡签章,以表示行为人的行为出于 自己的真实意思;(3)票据行为以交付票据为 自己的真实意思;(3)票据行为以交付票据为 票据完成。这一特征在于规范票据行为, 票据完成。这一特征在于规范票据行为,确保 票据流通的安全。 票据流通的安全。
第二章第二节汇票
4、付款人/受票人名称
付款人若为自然人,应记载其姓名;付款人若为法人,应 记载其全称,不得以简称替代。 英国票据法第5条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第3条都 规定: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出票人自己; 若付款人是由出票人杜撰,或无支付能力,持票人 则有权视该票据作本票处理;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票据法将付款人作为相对必 要记载事项,并规定未载明付款人的,则以出票人 为付款人。 一般来说,汇票上的付款人只能有一个。 注意:但英国票据法允许 1、A or B(×) 汇票付款人有两人或者两 2、First A then B(×) 人以上,但排列不能有先 后顺序之分。 3、A and B(√)
6、出票日期
(1)借以决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是付款提示或承兑 提示的依据 (2)借以判明出票人当时有无行为能力 (3)决定到期日和利息起算日
对于即期汇票: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必须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按照《日内瓦 统一票据法》,必须自出票日起1年内提示汇票,否则汇票失效, 付款人可以拒付。 对于远期汇票: 我国规定承兑提示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则为出票日起1年。
注:写明“not negotiable”字样的银行即期 汇票为半流通证券或准流通证券,可以转让,但 受让人的权利并不优于前手。
(2)指示性抬头(Demonstrative Order) ——可背书转让 Pay to A Co. or order (付给A公司或其指定人) Pay to A Co. (付给A公司) Pay to the order of Westmister Bank Ltd., London (付给伦敦Westmister银行指定的人)
示例:
• 我国某银行收到一张国外汇票,没有出票 日期,如果这张汇票是在英国开立的,则 是成立的;如果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开立的, 则是一张无效汇票。
第二章 汇票
第二章汇票制度【导语】汇票制度是票据法律制度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汇票由出票行为产生,并由出票行为陆续进行和派生出保证行为、承兑行为、背书行为、付款行为和追索行为,它的内容几乎覆盖了全部票据制度。
汇票肇始于商品经济发达之地区和行业,为节省金银等金属货币的运输成本和在途安全,人们发明了代替金银货币用作支付的书写凭证,也就是汇票。
它是人们最早运用的票据,汇票的出现节省了大量的通货,从而极大的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其后出现的本票和支票都是从汇票发展而来。
汇票除了具有支票本票具有的支付和流通功能外,还有后二者所没有的担保功能和融资功能。
因此汇票是运用最广泛的票据,掌握了汇票制度的内容也就基本上掌握了票据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汇票综述一、汇票概述所谓汇票(draft)就是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对付款人或者受托付款人发出的一个支付指令,要求后者在接到到期汇票时无条件地向持票人支付票据上记载的款项,付款人付款后所有的汇票关系就此消灭,如果不能付款,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直至票据权利实现为止。
我国《票据法》第19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这个概念较准确地反映了汇票的特征和作用。
汇票的概念是人们了解和主张汇票权利的基础,世界各国票据法一般都有汇票的概念。
例如英国的票据法规定,汇票是一个人签发给另一个人的无条件的书面命令,要求另一个人于即日或一定日期或于未来的特定期间内,向特定人或向特定人指定的人或向持票人支付确定数额的金钱。
又如我国台湾的《票据法》第2条规定,称汇票者,谓发票人签发一定之金额,委托付款人于指定之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与受款人或执票人之票据。
与此相反,一些国家的票据法在立法时为了避免逻辑论证艰难和文字解释歧义,并无汇票的概念描述,而只是对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和追索等票据行为规定必要的条件,以使当事人遵循有据。
例如作为众多国家票据法立法蓝本的《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就没有规定汇票的概念,只是在该法的第一条开门见山地指出汇票的要件,以使参照国和当事人的汇票行为有所依循。
第二节 汇票一、汇票的定义
(2)无条件性
pay to the order of
A Co the sum of pound
sterling one thousand only provided that the goods are up to the standard of the contract ”
(若货与合同相符则支付 Al000英镑整)。
出票人
进口 商
2015-5-30
3
二、汇票的种类
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
1、出票人
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 光票(Clean Bill)
2、附商业票据
跟单汇票 (Documentary Bill)
2015-5-30
4
3、付款日期
即期汇票(Sight /Demand Draft) 远期汇票(Time / Usance Bill)
Pay to bearer 支付给来人 Pay to B Company or bearer 支付给B公司或来人
2015-5-30
25
(2)限制性抬头
Pay to John Smith Only(仅付给John Smith )
Pay to John Smith ,Not Transferable (付给John Smith ,不得转让)
4、承兑人
商业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Draft) 银行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Draft)
2015-5-30
5
汇票图样
2015-5-30
图例:英国定额汇票
6
中国建设银行汇票样本
2015-5-30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8【实施日期】2004.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票第一节出票第二节背书第三节承兑第四节保证第五节付款第六节追索权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代理】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盖章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2.2汇票
汇票
出票 人
汇 票
收款 人
票 款
付款人
二,票据记载绝对项目
1,表明"汇票"的字样 ,表明"汇票" 在于与其他票据如本票(Promissory Note), 在于与其他票据如本票 , 支票(Cheque)加以区别以免混淆,也给有关 加以区别以免混淆, 支票 加以区别以免混淆 当事人提供不少方便. 当事人提供不少方便. 英文: 英文:Exchange,Bill of Exchange, , , Draft ,Bill. .
三,票据记载相对项目
1,付款日期 , 汇票付款日是用于计算到期日即付款人履行付款义 务的日期,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务的日期,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即期(at sight/on demand):在汇票的付款日期上 即期 : 标明" 标明"At ---- sight",同时各国票据法也规定在汇 , 票上未标明付款日期的汇票为即期汇票. 票上未标明付款日期的汇票为即期汇票. 远期汇票(Time/ Usance/ Term):指出票完成后, 远期汇票 :指出票完成后, 持票人只能在指定的日期到期后要求付款, 持票人只能在指定的日期到期后要求付款,对于我 国票据法规定,远期汇票有三种:定日付款; 国票据法规定,远期汇票有三种:定日付款;出票 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我国票据法 ,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Art.19) ) (Art.22)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汇票"的字样;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三)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四)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六)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七)出票人签章.
第二章 汇票
背
书
指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签名和记载有关
事项,并把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的行为。 将汇票权利转让他人为目的的一种行为。
表格式背书:
被背书人
粘
单
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
背书人签章
年 月 日
背书人签章
年 月 日
背书人签章
年 月 日
背书
第 一 背 书 人
第第 一二 被背 背书 书人 人
第第 二三 被背 背书 书人 人
5.付款期限
(1)即期付款汇票-----见票即付 即期汇票 (2)定期付款汇票-----见票后若干天/月付款 出票或若干天/月付款 说明日后若干天/月付款 (3)固定将来日期付款汇票:板期 远期汇票 -----2010年3月20日付款 (4)延期付款汇票-----B/L日后若干天付款
定期汇票付款到期日计算
第第 三四 被背 背书 书人 人
第第 四五 被背 背书 书人 人
第 五 被 背 书 人
C
D
E
F
G
H
B
A
第一背书人永远 是收款人;最后一 个被背书永远是持 票人
背书的连续性
被背书人
李四
被背书人
王五
被背书人
赵六
张三
背书人签章 00年1 月1日
李四
背书人签章 00年2月1日
王五
背书人签章 00年3月1日
For C CO., For H CO., New York New York
2.空白背书
被 背 书 人
背 书 人 For A Co., Beijing (signature) For D Co., London (signature)
Pay to G CO., New York
第二章 汇票
二、汇票的必要记载项目
我国《票据法》第22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 表明“汇票”的字样;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 确定的金额; 4. 付款人名称; 5. 收款人名称; 6. 出票日期; 7. 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三条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 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到期日的算法
见票/出票日/说明日以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sight/date/stated date)的到期 日算法是:“算尾不算头,若干天的最后一 天是到期日,如遇假日顺延。”即不包括所 述日期,按所述日期之次日作为起算日。例 如:“见票后90天”(At 90 days after sight),见票日即是承兑日,如为4月15日, 则4月15日的开头一天不算,即所述日不作为 起算日。
Exchange for GBP21787.00
Beijing, 22 May, 200x
At 90 days sight pay to the order of ourselves
the sum of Pounds Sterling twenty one thousand seven hundred and eighty seven only.
1. 付款时间 付款时间(Time of Payment)又称付款期限(Tenor), 为汇票对应记载事项。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英国票据法和 我国票据法均规定,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 票即付。因付款时间不同有以下两种汇票:
① 即期付款汇票(Bills Payable at sight/on demand)。 又称即期汇票(Sight/Demand Bill),是指持票人提示 汇票的当天即为到期日。即期汇票无需承兑。若汇票没有 明确表示付款期限者,即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票据法-汇票
(五)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1)担保承兑;
(2)担保付款 ;
(3)利益返还义务。
应注意的是,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是一种担保责 任,在责任履行顺序上属于第二序位,只有在付 款人不予承兑或不予付款时。出票人才根据担保 责任清偿票据债务。
1、得记载事项: 1)禁止转让文句 :限制票据背书,保留对收款
人的抗辩权。
2)货币种类文句:从约定 3)代理付款人:担当付款人,是代付款人付款的
人
4)预备付款人:只限于汇票,是出票人或背书人 指定的第三人
得记载事项,是指记载与否,概由当事人决定, 但是,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2、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2、质押背书
背书人以设定质押、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 而进行的背书,为质押背书,又称质背书、 设质背书等。
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银行所有,贴现银行到期可凭票 直接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所以,票据贴现可以看作是 银行以购买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企业发放贷款, 银行对申请贴现企业保留追索权。
贴现市场的交易种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票据持有人 向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贴现换取现金的交易,这种 交易占贴现市场业务的大部分;另一种是中央银行对商 业银行或贴现公司已贴现过的票据再次进行贴现,为银 行和贴现公司融通资金。再贴现是中央银行控制金融与 信用规程的一个重要手段。
书人及其后手,对期后背书的背书人的前手及付款 人或承兑人,不享有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 (2)基于背书人应承担票据责任的效力,期后背书的 被背书人及其后手,仅对期后背书的背书人享有票 据追索权。
票据法第二章汇票 (2)
〔3〕委任背书与设质背书 这是对非转让背书的进一步分类。委托他人代为
取款为目的的背书是委任背书。以担保债务而在汇票 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额为设质背书。我国?票据法? 第35条规定了这两种背书。
三、转让背书
〔一〕完全背书 1、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应记载背书人签章、
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 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在粘单上进行的,粘单上 的第一记载人,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二节 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行为。 属于创立票据的行为,因而又属于根本票据行为。它包 括两个环节:一是作成票据;二是交付票据。
?票据法?第二十条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 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我国?票据法?第21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 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 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 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背书的连续
汇票以背书方式转让的,其背书应当连续。所谓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 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 自出票时的收款人到最后持票人也是最后的被背书人, 除第一次背书,背书人为收款人外,其后背书,均以 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为后一背书的背书人,且相互 连接而无间断。
2、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汇票的出票人必 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这与本票的自 付性质不同。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 付款人之间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汇票的到期日具有多样性。除了见票即付外,还有 其他规定期限。如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 后定期付款等。而本票和支票一般是见票即付。
最新02章—票据和汇票庞红国际结算第五版精品课件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piào jù) 第一节 票据(piào jù)概述
一、票据的基本概念 二、票据的特征 三、票据的法律(fǎlǜ)系统
第二页,共38页。
第二章 国际结算(jié suàn)中的票 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基本概念
(一)广义的票据
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即 用来表明某人对不在其实际控制下的资金或物资 所有权的书面凭证。如股票、债券、仓单、提单、 保险单、汇票、本票、支票等。
务随之确立 无因性----票据流通不追究产生票据关系的基础原
因关系 要式性----强调票据的形式与内容 流通性----基本特性 ,背书或凭交付进行权利转让 可追索性----持票人维护其票据权利
第四页,共38页。
第二章 国际结算(jié suàn)中的票 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三、票据的功能 (一)汇兑功能 (二)支付(zhīfù)功能 (三) 信用功能 (四) 融资功能
第六页,共38页。
第二章 国际(guójì)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五、票据法调整的对象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附属当事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持票人、承兑 人、保证人
1、出票人:做成票据、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 据的人。票据关系因出票人的出票而产生。出 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责任,即保证 票据在有效期内提示付款人一定付款或承兑, 否则,出票人应自行履行付款责任。
Pay to A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Drawn under Midland Bank, London L/C No.3456 dated 1st June 20___. — 有效汇票
第二章 汇票
①汇票 字样
③确定金 额
②无条 件支付 命令
⑤收款 人
⑧出票 地点
⑥出票
日期
① ③ ⑧ Exchange for GBP5000.00 Beijing,5th April 2002 ⑥ ⑩ ② ⑤ At 90 days after sight pay to B Co.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③ To Bank of Europe,④ London⑨ For A Company (signature)⑦
汇兑功能
4.付款人名称(Drawee) 付款人也称为受票人,是指票据上载明的 承担付款责任的人,也就是根据持票人的命 汇兑功能 令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人。 由于付款人没有在票据上签字,不承担必 须付款之责。
5.收款人名称(Payee)
汇票是债权凭证,收款人是汇票上记名的债权人。 汇票上关于收款人的记载又称为“抬头”。
2.无条件支付命令或委托 (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 命令:英语原文是Order,所以在英文汇票 中必须用“祈使句”,以动词开头。我国 《票据法》规定为“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其实 质也是一种命令,而不是一种请求。 支付必须是无条件。 书面的:凡手写的、打字的、印刷的、电脑 打出的都是书面的。
第二章
第一节
汇票
汇票的概念
一、汇票的定义
1.《英国票据法》对汇票的定义: 汇票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 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 据其指令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 命令。
2.《日内瓦统一法》对汇票的定义: 汇票需包含: “汇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付款人; 付款期限; 付款地点; 收款人; 出票日期和地点; 出票人签字。
票据法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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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付款 人义务: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 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 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 并签章。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 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 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 为拒绝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第二章 汇票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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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概述 出 票 背 书 承 兑 保 证 付 款 追索权 银行结算中的汇票
第一节 汇票概述
一、汇票的概念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或见 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 票据。 也称为委托证券和信用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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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的种类
1、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见票即付或到期日与出票日相同 远期汇票:有到期日的汇票
(包括:定日、出票后定期、见票或定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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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记名汇票、无记名汇票、指示汇票 3、一般汇票与变式汇票 一般:票据当事人各异 变式:指己汇票(以自己为收款人) 付受汇票(付款人与收款人相同) 己付汇票(付款人与出票人相同) (后两种多发生在形式上的不同当事人实 际上是同一法人情形中,如是总分公司关系。如出 票人与总分公司分别有债权、债务关系,就可能出 具付受汇票)
国际结算汇票_2022年学习资料
本章目录-第一节汇票的概念-●第二节汇票的种类-·第三节汇票的票据行为
第一节汇票的概念-。一、汇票的定义-·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 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汇票的必要记载项目-。1.票据名称-·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 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的签章
三、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1.担当付款人:-。执行付款的第三方,出票或承兑时可以记载。-·2.预备付款人在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向预-备付款人请求参加承兑或付款。
三、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3.付款日期-。1见票即付-At sight pay to the order f ..-。如果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2出票后定期付款-。At30 days after dat pay to„-●3见票后定期付款-At 60 days after sight pay to ..-。 定日付款-On April 10th,2014 fixed pay to ..
二、汇票的必要记载项目-·3.确定的金额-●金额确定,不能出现“about”等词语-。文字大写,pay t „the sum of„-。数字小写,exchange for USD8000-·数字和文字必须一致,否则 票无效。-其他记载项:-1利息条款“plus interest at6op.a.”-2汇率条款“conve ted into„at current rate”-3分期付款条款“by„installment”
三、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4.出票地点-当发生有关出票的法律冲突时,以出票地所在国的法律为-准绳。-0-出 地点是汇票形式上记载的地点,即使与真实地点不相-符,也不影响效力。-·5.付款地点-持票人提示票据要求承兑 付款的地,点,也是拒绝付款时-持票人请求做出拒绝证书的地点。
第二节 汇票
(三)汇票的相对必要项目
如果它们未被记载,不会影响到汇票的有效性。
1.付款日期
主要用于确定票据债务人何时履行其债务,也用 于确定票据权利时效。
(1)即期(sight bill of exchange)
注“At sight……” 、“On demand……”或“On presentation……”等。
1.特别背书
Pay to the order of D Company 26th, Sep, 2004 For C Company Roger H. Gordon Manager(Director) 持票人可以背书的连续性来证明其汇票的权利。
2.空白背书
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限制性背书
此背书后汇票不可以再流通转让。“Pay to C Company only……”
跟单汇票使贸易双方获得融资的可能。
(十)汇票责任的解除
1.付款人到期付款; 2.承兑人或无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以其个人名义变为持 票人(且不再让出); 3.持票人或其代理人故意(明显地)取消汇票(将票据 作废); 4.《英国票据法》: (1)伪造前签字的债务人免除债务责任;
(2)明显变造下,实质已解除了票据债务人责任。
付款人必须注意只兑现其中的一联。
2.信用证出票条款、货运条款
注上更明了,贴现行乐于看到汇票背后交易的证据。 “……against Shipment of Grey Shirting from
Hongkong to Liverpool per s.s. Gold Star”
贸易汇票应该有对价已收的表述,以联系发票或签订 的合同,即载明其作为一贸易单据的出处。
(3)邮寄提示
持票人与付款人是异地账户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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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二节汇票BILL OF EXCHANGENo.:123456 Beijing, 5th Sep.,2001 Exchange for USD12,000.00At 90 days after date 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 (Second of the same tenor and date unpaid) 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Bei- jing the sum of USD Twelve Thousand only.Drawn under Bank of X X Letter of Credit No. 3256 dated 25th Aug.,2001. To: Bank of X XSingapore C K W Co., Ltd.Beijing, Chin a(Signed)BILL OF EXCHANGENo.: Pop 9916 Tsingtao,Exchange for USD70,200.00At sight 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 (Second of the same tenor and date unpaid) 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the sum of USD Seventy Thousand Two Hundred only.Drawn under L/C No. 509547 Bank of Brussels Lambert dated Dem.18,1998. To: Bank of Brussels Lambert1 Raffles Place Hex 42-00 UUBCenter Sigapore 048616. . Shangdong FoodstuffsImport & Export Corporation(Signature)一、汇票的定义跟据《英国票据法》规定,汇票(Bills of exchange or Draft)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委托。
二.汇票的必备项目按照《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规定,汇票应具备的几个必要项目是:(1)必须写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出票日期;(4)出票地点;(5)付款期限;(6)一定金额;(7)付款人姓名;(8)付款地点;(9)收款人或其指定人;(10)出票人签名。
三、关于汇票各必要项目的认识1、”汇票”字样。
可以表达为:Bill of Exchange;Exchange;Draft等。
标出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于其它票据。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1)无条件成立;(2)汇票是一种支付的委托,而不是承诺。
3、出票地点和日期。
汇票上应注明出票日期及地点。
如果汇票上没有载明出票地点,则以出票人姓名旁的地点为出票地点。
如果未注明出票日期,持票人可以补加出票日期。
(1)出票地点的法律意义:它关系到汇票的法律适用问题。
汇票所使用的法律在许多方面都采用行为地法的原则,特别是有关汇票的形式及有效性的问题,一般都是以出票地国家的法律来确定。
(2)出票日期的法律意义:决定汇票提示期限是否已超过;决定到期日;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
4、付款时间,又称付款到期日。
汇票上应当记载付款时间,但如未记载,则被视同为见票即付。
付款时间一般分四种情况:(1)见票即付(Bills Payable at sight),是即期汇票。
这种汇票无须承兑,持票人提示汇票当天为付款日期。
那些未写明付款期限的汇票即为即期汇票。
(2)定日付款(Fixed date),即在出票时订明在某个日期付款。
这种汇票必须提示承兑。
(3)出票日后定期付款(After date),即从出票日起算,以出票日后的一定期间内付(4)见票后定期付款(After sight),即从持票人提示汇票后起算,于见票后的一定期间内付款。
注意:关于汇票到期日的计算方法(1)见票/出票日/说明日以后若干天付款(at ...days after sight/date/stated date):不包括所述日期,即从该日的第二日起算。
(2)从说明日起若干天付款(from stated date to the date of payment):包括说明日,即从该日起算。
(3)见票/出票日/说明日以后若干月付款(at ...month(s) aftersight/date/stated date):到期日为应该付款之月的相应日期,如果没有相应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
5、一定金额的货币。
这是指汇票上须以一定的货币表明一个确定的金额,如USD10000.00。
此外,还应注意:(1)带有利息时,应当注明利息数额,否则为金额不明确,汇票无效。
但假如注明利息率及利息起算日期,虽未注明具体金额,仍为有效。
(2)金额大小写应一致(金额大写,数字小写)。
6、付款人和付款地点。
付款人是汇票委托的接受者,并不一定付款,他也可以拒付。
付款人一般与出票人不为同一人。
如果为同一人,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可将其视作本票,有的国家法律则认为它是一种汇票。
出票人可以指定银行或其它受托人为付款人。
付款地点是指持票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的地点。
如果汇票上未注明付款地点,跟在付款人后面的地址就作为付款地。
7、收款人名称。
通常称为”抬头”,是汇票第一次的债权人。
英美法系国家准许汇票收款人名称不记载,我国票据法规定不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是无效的。
汇票抬头有三种写法:(1)限制性抬头。
不得转让他人。
如:”Pay to John Davids only”(仅付给约翰.戴维斯)(2)指示性抬头。
可用背书和交付的方法转让。
如:”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支付给ABC公司指定的人)(3)来人抬头。
仅凭交付即可转让,无须背书。
来人抬头如:”Pay to bearer”。
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出票人一旦在汇票上签了字,就确定了其主债务人的地位。
他要对票据负付款责任。
五、票据行为汇票行为是围绕汇票所发生的,以确立一定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汇票行为包括:(一)出票1、定义: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汇票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汇票的出票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是基本的汇票行为。
相对地,其余的汇票行为则称为附属汇票行为。
2、行为:(1)作成汇票并在其上签字;(2)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
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在交付以前是不生效的,可以撤消的,只有当当事人将票据交付,才算完成完整的出票、承兑、背书行为,该行为才有效。
3、效力:(1)对出票人:①担保该汇票将得到承兑;②该汇票将得到付款。
因此,在汇票得到付款人的承兑前,出票人就是该汇票的主债务人。
(2)对持票人:便取得了票据上的一切权力,包括付款请求权和遇退票时的追索权。
(3)对付款人:在付款人对于汇票承兑以前不是汇票的债务人,对于汇票没有一定付款的责任。
(二)背书1.定义:是指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签名和记载有关事项,并把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的行为。
2.行为:背书的动作有二:写成背书和交付。
经过背书汇票的权利即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
3.种类:背书种类以背书目的为标准,可以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1)转让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通常背书都属这一类。
具体又分为:①完全背书是指记载了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双方名称的背书,这是最正规的一种转让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正式背书、特别背书。
②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仅自己签章的背书。
③有条件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加列诸如免作拒绝证书、免作拒付通知或其他条件的背书。
但我国法律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④限制性背书即背书人在作成背书时在票据上写明限定转让给某人或禁止新的背书字样的背书。
这里,要注意背书的连续性。
持票人应以连续不间断的背书证明他的权利是正当的,即使最后背书是空白背书,他仍是合法持票人。
(2)非转让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以外目的的背书。
①委托取款背书(托收背书)委托取款背书是持票人以委托取款为目的所为的一种背书。
实践中也被称为代理背书。
这种背书的背书人就是代理权授予人,也就是被代理人,被背书人就是代理人。
通常的格式:”Pay to the order of A Bank” 后加”for collection”②设质背书(3)背书应记载事项A:转让背书的记载事项①背书人签章②被背书人名称③背书的日期。
(记载背书日期,可以使票据关系当事人辨别背书的时间顺序以判断背书是否连续,以及背书人在背书时有无行为能力。
)依票据法,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B:非转让背书的记载事项。
除了以上三项转让背书应记载事项外,委托取款背书应记载”委托取款”字样,设质背书应当记载”质押”字样。
C: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背书不得记载事项:①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国外可以有条件背书,但这仅对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起作用。
②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
③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三)提示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的行为叫做提示。
即期汇票只须提示一次,即提示付款;远期付款有两次提示,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
(四)承兑1.定义: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于票据到期日付款给持票人的行为。
2.行为:承兑也包括两个动作:写成”承兑”字样外加签字,并交付。
3.种类:承兑有单纯承兑和不单纯承兑的区别:(1)单纯承兑是承兑人无条件地表示承兑。
(2)不单纯承兑是指承兑的表示上附加了一定的限制条件。
这种限制包括以对方提交某种贸易单据为付款条件,或对付款时间、地点、金额等等的限制。
承兑应当是无条件的,因此,持票人可以视限制条件的承兑为拒绝承兑。
假如持票人愿意接受限制承兑,则必须征得出票人和前手的同意,否则,出票人和前手即可以解除对汇票所承担的义务。
4.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成为承兑人,表明他已承诺付款责任,愿意保证付款,而不得以出票人的签字是伪造的、背书人无行为能力等理由来否认汇票的效力。
(五)付款票据的最终目的。
(六)参加参加制度是票据法上的一种特殊制度。
支票没有参加,本票只有参加付款,汇票有参加承兑与参加付款。
1.参加承兑(1)定义:参加承兑是汇票遭到拒绝承兑而退票时,非汇票债务人在征得持票人的同意下,加入到已遭拒绝承兑的汇票的承兑中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参加承兑者称作参加承兑人,被担保到期付款的汇票债务人称被参加承兑人。
(2)效力:①对参加人:参加承兑人参加承兑之后,立于与被参加人相同的地位,对于持票人及被参加人以后的参加人,负有与被参加人同一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