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8•【字号】沈政办发[2009]95号•【施行日期】2009.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09]9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设立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安监局),正局级建制。
市安监局是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区、县(市)及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四)加强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领域(煤矿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的管理情况;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煤矿除外)的安全生产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3•【字号】沈政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沈政发〔2015〕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市委软环境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开展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
目前,第一阶段(2000-2013年)文件清理工作已经结束,《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业经市政府第十九届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宣布修改的文件,有关责任单位要依法依规起草修改文稿,上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安排,对本地区、本部门需要废止、失效和修改的相关配套文件适时进行清理。
对继续有效的文件,有关部门要抓好文件的推进落实,确保文件实施效果。
对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涉密文件,仍按原定密级管理,不得因文件被废止或宣布失效而擅自解密降密或扩大阅读传达范围,其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要认真做好这些文件的存档和查档利用工作,发挥好留史资政作用,为今后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3日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决定废止114件)(宣布失效172件)(予以修改38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0•【字号】沈政办发[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09]9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精神,设立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简称市外办),挂沈阳市侨务办公室、沈阳市口岸办公室牌子(简称市侨办、市口岸办),正局级建制。
市外办(市侨办、市口岸办)是负责全市外事、侨务、口岸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我市境外机构和公民领事保护协调工作,加强境外驻沈非政府组织活动的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外事、侨务、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外事、侨务、口岸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划,检查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外事、侨务、口岸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组织、协调和处理我市重大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事务,承担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对外开放的需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为市委、市政府的外事、侨务、口岸工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和市政府的授权,负责归口审核、审批我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和邀请外国人来华工作事宜,负责为我市因公出国和赴港澳人员颁发护照、通行证、申办签证,负责审核各单位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的外事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6•【字号】沈政发[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06]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加强消防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建设,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一)各级政府要加强消防工作的领导,把消防工作作为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
市和区、县(市)政府都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要加强财政投入,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我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各级政府要建立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各地区行政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检查和协调工作;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形成齐抓共管的领导责任体系。
市和区、县(市)政府建立并实行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各级联席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部署落实本地区消防工作。
每半年至少要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市级联席会议常设办公机构在市消防局,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
(三)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将消防专项治理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并按监管部门的职责通报相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停发许可或撤销许可。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5•【字号】沈政办发〔2018〕141号•【施行日期】2018.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14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8〕1号)关于2018年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建立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发布解读、第三方评估及清理退出工作机制。
现将《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制度》、《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发布解读制度》、《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落实效果第三方评估制度》、《市政府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退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本通知所称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社会面广,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出台的文件。
其范围包括:减税降费、科技创新、招商引资、简政放权、金融信贷、扶贫帮困、环境保护、土地规划、社会保障、人才引进、财政扶持、安全生产、项目建设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由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25日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制度为着力整治政策措施调研不充分、政策制定“离地三尺”、“含金量”不高等问题,保障市政府文件制定过程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坚持做到不调研不决策、先调研后决策,根据国务院、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主体(一)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责任主体包括:政策的提出部门、政策的制定部门、改革的牵头部门、工作的实施部门及重大工程项目的申报部门等。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国内驻外办事处工作考核规定(暂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国内驻外办事处工作考核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5•【字号】沈政办发[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国内驻外办事处工作考核规定(暂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13〕3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国内驻外办事处工作考核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15日市政府国内驻外办事处工作考核规定(暂行)为科学检验和有力促进市政府国内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工作,建立科学考核体系,推动驻外办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取得新成就,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市政府国内驻外办事处工作考核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
一、考核对象市政府驻北京、福建、浙江、上海、深圳(广东)办事处。
二、考核原则(一)实事求是与量化公平相结合。
结合驻外办职能,对考核内容分类量化设定考评分值,以市领导、区县(市)政府考评打分为依据,对纳入考核范围的工作逐项考核,实事求是地反映驻外办工作实绩。
(二)突出重点与兼顾总体相结合。
结合驻外办承担工作责任比重,采取统一标准进行考核,增加经济工作在考核中的权重,统筹其他方面工作考核,以全面反映驻外办工作面貌。
(三)基础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结合驻外办工作特点,考核工作分为基础考核和年度考核两个部分,突出基础考核权重。
设立基础考评分和年度考评分。
基础考评分体现驻外办工作基本面貌,年度考评分作为奖励加分。
三、考核内容基础考核包括招商引资、经贸合作、服务保障、基础管理4方面工作。
年度考核包括工作成果认定、满意度考评、考评奖励加分3方面内容。
对存在触犯刑法、严重违纪问题,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驻外办,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2.26•【文号】国办发[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2.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2月26日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公安部牵头,会同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安全监管总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组每年4月底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国务院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8•【字号】沈政办发[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沈政办发[2008]3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通知如下:李英杰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
顾春明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法制办、市国资委、市发展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和市各民主党派;联系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邢凯副市长负责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分管市规划国土局、市建委、市城管局、市房产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行政执法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沈阳住房公积金中心、地铁建设和运营工作、五里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联系邮政、通信。
王玲副市长负责教育、文化、卫生等工作。
分管市教育局、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广电局、市体育局、沈阳广播电台、沈阳电视台;联系共青团、妇联、文联、红十字会和中省直大专院校。
王英副市长负责工业经济、安全生产等工作。
分管市经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联系工会、电业、铁路及中省直企业。
王翔坤副市长负责农业、农村工作。
分管市农经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动物卫生监管局、市供销社;联系市气象局、市农电局。
邹大挺副市长负责科技、金融等工作。
分管市科技局、市信息产业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档案局、市文史馆、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联系科协、社科联、中省直科研院所。
祁鸣副市长负责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第三产业发展等工作。
分管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商业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老龄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联系市烟草专卖局、石油、残联、驻军。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31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3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22日沈阳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和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市、区县(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应急值守工作。
第三条应急值守工作应遵循有情必报、运转高效、反应迅速、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值守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日常值班和紧急事务的处理;(二)及时报告和协助领导处置突发事件;(三)建立值班信息网络,确保联络畅通;(四)负责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五)负责督促、指导、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的应急值守工作,组织应急值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章应急值守工作第五条市、区县(市)政府设立总值班室,政府职能部门设立值班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市、区县(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值守人员由市政府应急办、区县(市)政府机关干部担任,实行双人双岗值班,设置主班和副班岗位,主班负责、副班协助。
政府职能部门值班室应急值守人员由机关干部担任。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27•【字号】沈政办发〔2016〕137号•【施行日期】2016.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3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27日沈阳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方案为有效处置我市停缓建工程,进一步盘活资产、拉动经济,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在借鉴国内一些城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处置工作范围、目标和原则(一)处置工作范围。
本方案所指的停缓建工程是依法取得建设工程开工手续,建设规模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施工进度超过±0.00且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25%(含)以上,在2016年8月1日前未经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2年(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处置工作目标。
到2017年12月底,我市将开展停缓建工程集中处置工作,盘活资产,树立城市建设新形象;探索制定长效监管措施,防止产生新的停缓建工程,促进我市经济良好发展。
(三)处置工作原则。
坚持“先易后难、突出重点,一楼一策、合力推进”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司法协助、金融支持、市场运作等方法,分类盘活停缓建工程,妥善解决历史问题,维护产权人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沈阳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市停缓建工程的处置政策、审定处置方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建委、执法局、房产局、金融办、信访局、法制办、人防办、国资委、审批局、法院和各区、县(市)政府相关领导组成。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09•【字号】沈政办发〔2017〕102号•【施行日期】201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10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9日沈阳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目录1.总则(1)1.1编制目的(1)1.2编制依据(1)1.3基本原则(1)1.4适用范围(1)1.5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分类(2)1.6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分级(2)2.应急组织体系(4)2.1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4) 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4)2.3专家咨询组及职责(5)2.4灭火现场指挥部及职责(5)2.5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0)3.火灾预防(11)3.1信息监控(11)3.2预防工作(11)3.3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12)4.应急响应体系(12)4.1分级响应机制(12)4.2应急响应程序(13)4.3信息报送与处理(14)4.4应急处置(15)4.5安全防护(15)4.6应急终止(16)4.7信息发布(16)5.应急保障(16)5.1资金保障(16)5.2人员保障(16)5.3装备保障(17)6.后期处置(17)6.1火灾调查与评估(17)6.2恢复重建(17)7.附则(18)7.1预案的管理与演练(18)7.2奖励与责任追究(18)7.3预案实施时间(19)沈阳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修订)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协调政府及相关部门,提高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8•【字号】沈政办发〔2016〕120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消防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2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8日沈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目录1.总则(1)1.1编制目的(1)1.2编制依据(1)1.3适用范围(1)1.4工作原则(1)1.5火险期、火险区划定(2)1.6灾害分级(2)2.组织体系及职责(3)2.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3)2.2扑火前线指挥部(7)2.3专家组(8)3.预警和信息报告(8)3.1预警(8)3.2信息报告(9)4.应急响应(10)4.1分级响应(10)4.2响应措施(11)4.3市级层面应对工作(12)5.后期处置(16)5.1火灾评估(16)5.2工作总结(16)5.3奖励与责任追究(16)6.应急保障(16)6.1队伍保障(16)6.2物资储备保障(17)6.3资金保障(17)6.4技术保障(18)6.5通信与信息保障(18)7.附则(18)7.1预案管理与更新(18)7.2预案解释(18)7.3预案实施时间(18)1.总则1.1编制目的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原则,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和水平,确保扑救工作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将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沈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沈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沈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业经2015年7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潘利国2015年8月10日沈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立足自防自救,实行科学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对全市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市)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对其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高层建筑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第五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在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二)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四)针对高层建筑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五)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和火灾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和火灾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1•【字号】沈政办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和火灾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和火灾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沈阳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和火灾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认真汲取“4.06”沈阳汽车配件中心市场等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4月8日至8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和火灾隐患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落实张文岳省长关于“立即进行一次认真的、负责任的消防安全大检查,查找隐患、消除隐患”和李英杰市长关于“立即在全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查找隐患,进行整改,态度要坚决,措施要管用,责任要落实,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批示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和信访稳定工作会议部署,举全市之力抓好做实消防安全工作,切实扭转火灾事故频发的局面,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和火灾隐患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刘和担任,成员为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局。
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领导消防安全大检查和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沈政办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精神,设立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市人防办),正局级建制。
市人防办是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本市人防、民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行政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订市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方案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负责市人民防空指挥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组织人防专业队伍和民防志愿者队伍建设;开展人民防空训练、演习;组织开展人防、民防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全市防空应急指挥通信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订全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规划,管理、维护通信警报设施;负责保障防空防灾指挥通信、警报发放、联动处置和训练演习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地下空间开发规划、计划;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防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人防工程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建设管理、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4•【字号】沈政办发[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沈政办发[2006]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责任意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的《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层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抓好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负责。
其他方面的分管领导负责抓好分管行业和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行业和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部门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各部门在履行法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经申报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为进一步明确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职责。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43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正文:
----------------------------------------------------------------------------------------------------------------------------------------------------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5〕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对市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整如下:
市委常委、副市长杨亚洲同志在原有工作分工基础上,负责工业经济、安全生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工作。
分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国资委、沈阳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联系协调工会、电业、铁路及中省直企业等方面工作。
副市长姜军同志在原有工作分工基础上,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分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安委办公室)。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级)、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张景辉同志协助市长负责物价工作。
其他市政府领导同
志工作分工不变。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3日——结束——。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沈政办发[2011]78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11〕7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二日沈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实行工作问责与事故问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消防安全工作由区级政府统一领导。
第五条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必须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及规定,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负责落实《沈阳市城市消防规划》。
(三)负责制订本地区消防应急预案。
建立本行政区域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组织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扑救和善后处理。
(四)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性规划,确保消防工作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消防工作履责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标准化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21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标准化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1.30施行日期2016.01.30文号沈政办发〔2016〕21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标准化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标准化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30日沈阳市标准化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标准化专家的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作用,提高全市标准化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专家是指经过公开征集、本人申报、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质监局认定,在相关专业领域从事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标准化专家主要承担标准化规划论证、标准化政策评估、标准立项评估、标准制修订项目审查、依据授权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为标准化监督执法提供技术支持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和授权参与市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标准化项目评审工作。
第四条标准化专家纳入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管。
第二章标准化专家的认定第五条入库标准化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二)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工作5年以上,熟悉国内外本领域或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熟悉标准化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主要业务;(四)具有较强承担标准制修订、评审等工作能力;(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两院院士年龄不限)。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沈政发[2006]14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8.03【实施日期】2006.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发[2006]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发[2006]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
为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今年5月,我市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职能由市民防办(人防办)调整到市政府办公厅,成立了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明确了工作职责,并在市应急总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其机构设置及职能可参照市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的设置,结合本地区实际予以确定。
各区、县(市)政府都要在政府办公室设立应急管理机构,所需人员编制由区、县(市)自行解决。
应急办主任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日常工作由办公室分管主任负责,同时要明确专人做好此项工作。
各街道(乡镇)、社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市政府各部门已有的应急专项指挥组织体系是应急管理机构建设的重点,应进一步加强完善。
除此之外,各相关部门也要设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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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13]86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31
【实施日期】2013.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3〕8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1日
沈阳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21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2〕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
知》(国办发〔2013〕1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区、县(市)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成员单位成立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每年年初,市政府以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形式下达年度消防工作任务。
每年年底前,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各区、县(市)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中旬前报市政府。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具体的考核实施细则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结合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内容和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第七条各区、县(市)政府于每年年底前,对照年度消防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自评情况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第八条考核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向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市)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十条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上报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抄送市综治委,作为市综治考核评定各区、县(市)综治工作的依据。
同时,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定期督导消防工
作。
第十一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各区、县(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街道、乡镇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对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在消防安全行政审批或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