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反垄断立法框架的思考
反垄断理论分析及其对我国反垄断政策的建议
反垄断理论分析及其对我国反垄断政策的建议摘要:我国目前的垄断性行业已严重影响到经济的内生性增长,如何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反垄断政策,需要针对形成垄断的各种原因,分别对各种形式的垄断现象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反垄断政策方面的建议,以及开放条件下反垄断政策的一些新的变化,这样才有助于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反垄断政策。
关键词:垄断进入壁垒比较研究中国进入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如何应对动荡多变的国际局势,寻找自身存在的发展潜力,打破垄断行业壁垒,缩小行业收入差距,提升行业竞争活力,已经成为“十二五”规划中重要一环。
垄断制约着我国经济发展,如何有效降低垄断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我们有必要对各种形式的垄断现象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符合实际的反垄断政策。
一、垄断理论简述垄断(Monopoly) ,通常是指卖方垄断,一般指这样一种情况,在相关产品市场上只存在唯一的卖者,垄断者在市场上,能够按照自身的意愿控制和调节市场价格与产量。
传统经济理论把市场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市场和垄断市场四个类型,其中完全竞争市场的效率最高,垄断市场的效率最低。
在垄断市场,厂商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自行确定市场价格、产量,产品的边际成本低于其市场价格,从而存在效率的缺失。
同完全竞争相比,垄断厂商提供的产品数量较少,但价格却较高。
因此,无论是从经济理论角度分析,还是从政府政策出发都主张对各种垄断现象进行反垄断控制。
但同时另一方面,垄断也有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早期,“马歇尔难题”,即完全竞争与规模经济(垄断)的两难选择就说明了垄断可以提高效率的一个方面。
之后,又有人指出,垄断可以鼓励和促进创新、技术进步等等。
这使得人们对于垄断的认识进一步复杂化,也更接近现实。
由于垄断对于经济的发展既有促进的一面又有阻碍的一面,因此对于反垄断而言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具体问题分析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垄断类型采取不同的政策。
中国反垄断立法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宪章” “ , 现代 企业 制度 的基 石 ” 并长 期居 于 经 济法 效 地 发挥 调 节社 会经 济 的结 构 和 运 行 的作 用 ,危 害 , 体 系 的核心 地位 。 中国实 行 社会 主 义市 场 经济 ,不 社 会 经济 。这 就是 各 国纷 纷 制 定法 律 反 对垄 断 和 限
一
方面 ,规模 并 不 等 于效益 。企业 的规模 化 如果 使 小 , 当弊 大 于利 时 , 予 以 限制 和反 对 ; 应 至于 有些 扩
单 个 企 业 或 企 业 间 的联 合 达 到 对 特 定 市 场 形 成 垄 大规模 而 不能 使效 益 增 长 ( “ 即 规模 不 经 济 ” 者 , ) 更 断 和支 配地 位 的程 度 ,则会 产 生排 挤 其他 经 营者 而 应 严格 杜 绝 ,其 达 到垄 断 和市 场 支 配地 位 者 ,法 律 限 制竞争 的后 果 。限制竞 争剥 夺 了其 他经 营 者 的商 可 以采取令 其 分解 或 解散 等 严 厉措 施 。在 制 定我 国 业机 会 ; 少 数 大企 业 或企 业集 团能 够操 纵 市场 和 反 垄 断和 限制竞 争法 时 ,要 深人 调 查我 国的 实际 情 使 价格 ,妨 害消 费者 利 益 ;超 额 垄 断利 润也 使垄 断 者 况 ,并把 握其 发 展趋 势 ,以 确定 我 国法 律 应 予规 制 不 再 重 视 改 进 技 术 和 管 理 以 努 力 提 高 劳 动 生 产 的对象 标准 和 种类 。立 法 技术 上宜 采概 括 式 与列 举
关 键 词 : 争 : 断 ; 垄 断 法 竞 垄 反 中 图分 类 号 : 9 0 4 D 2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8 9 (0 2 0 10 3 3 2 0 )2—0 1 0 8—0 3
反垄断立法建议
反垄断立法建议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垄断问题成为了各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挑战。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立法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当前反垄断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以完善相关法规。
一、加强垄断行为的定义和界定在反垄断立法中,对垄断行为的定义和界定需要更加准确和清晰。
当前的法规往往过于笼统,未能有效界定何为真正的垄断行为。
因此,建议立法机构明确规定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以便更好地指导执法和司法实践。
二、加强对市场定位力的监测和评估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某个市场中某家企业的市场定位力和市场份额。
建议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定期的定位力监测和评估。
这样可以更加客观、科学地评估市场份额,判断企业是否具有垄断地位。
三、规范市场集中度的限制标准针对市场集中度的限制标准,建议制定清晰的规范和具体的指标。
当前的反垄断法往往只是粗略地规定了某个市场的集中度限制,但没有提供具体的计算方法和可操作的标准。
因此,应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以更加精确地确定市场集中度的限制标准。
四、完善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了有效遏制垄断行为,建议对违法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
要建立和健全违法垄断行为的罚则体系,提高违法成本,增加违法风险。
同时,还应规定相应的民事赔偿机制,以便被垄断行为侵害的企业或个人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五、加强国际合作与经验借鉴反垄断问题具有明显的跨国性特点,需要各国加强国际合作与经验借鉴。
建议建立反垄断领域的国际合作机制,开展依法合作,分享相关的立法、执法和案例经验。
同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反垄断立法的成功经验,以期提高我国反垄断立法水平。
六、提升执法和司法的效能在反垄断的实施过程中,执法和司法机构的作用至关重要。
应建立更加有效的执法和司法机构,增强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执法人员和法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素质,以确保执法和司法的公正和高效。
七、加强监管和市场监察的力度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建议加大对垄断行为的监管力度。
中国反垄断现状的法律思考
中国反垄断现状的法律思考以下是关于中国反垄断现状的法律思考,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中国反垄断现状的法律思考葛亚平反垄断法是处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其实施不仅对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有着重要作用,而且对处于经济一线的公司管理人员也至关重要。
可以合法的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维护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企业的不法行为。
201*年,可谓中国反垄断法大放异彩的靓丽时刻。
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先是于1月份对三星等液晶面板商因价格垄断处以罚款3.53亿元,之后反垄断的矛头指向国内白酒行业巨头茅台、五粮液,并对其处以4.49亿罚款。
此后于7月份掀起了一系列的反垄断高潮,包括对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及老凤祥等相关金店进行反垄断调查;对葛兰素史克等60家国际国内药企展开成本调查;对利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反垄断调查;对比利时优时比公司进行合规调查;对多美滋、合生元等奶粉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并迅速于8月7日开出中国目前最大一笔6.7亿行政处罚罚单。
中国反垄断的行政执法现状,使得人们对自201*年8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经实·施五年的反垄断法高度关注。
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重拳出击使得人们认识到,被西方国家视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领域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作用非常重要。
而司法领域也恰于此时,推出了全国首例原告终审胜诉的反垄断案件,强生公司由于对经销商存在限制转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成为中国第一个被判因垄断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
行政执法、民事司法的一系列行为,表明反垄断与我们普通百姓的生活并不遥远。
被尊称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一旦释放他的威力,违法的垄断性行为会受到遏制,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会逐渐形成,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会得到极大的保护,最终社会经济会得到健康发展。
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起于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法》,规定对于实施卡特尔的垄断行为进行查处。
而中国反垄断法的制定,起始于1993年,但囿于当时国内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考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暂时搁置,而是先制定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制度经济学考量
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制度经济学考量[摘要]反垄断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经济学问题。
因此对反垄断法的分析,也应从法学与经济学的双重角度进行。
本文正是以此为思路,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对反垄断法的若干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从我国的垄断现状出发,探讨并提出对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几点建议。
[关键词]垄断形态垄断利弊规制对象立法建议一、我国的垄断现状分析认清我国特殊的垄断现状,是解决我国垄断问题的关键。
1.我国垄断形态分类垄断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少数当事人或经济组织(极端而言可以只有一个经济主体),凭借自身的经济优势或超经济势利,对商品生产、商品价格、商品数量及市场供求状态实行排他性控制(直至实行排他性独占),以牟取长期稳定超额利润的经济行为。
但是,我们将这一概念放在我国特有的历史背景和国情下考量,将“垄断”进一步划分为:自然垄断、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三种。
自然垄断的经济优势则来源于某些领域资源自然分布不均衡。
行政垄断的经济优势源于行政权力的滥用,是行政权力的异化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经济垄断的经济优势源于以投资、管理和技术为依托的市场竞争。
2.我国特殊的垄断形势分析在我国三种垄断形态中,以行政垄断的危害性最为突显。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性垄断现象也开始显现,造成市场经济低水平无序竞争、恶性竞争日益突出。
多种垄断形态同时并存、交织作用,整个使创建和维护有效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遇到了从未有过的复杂情况和巨大困难。
二、垄断的利弊分析我们需要对我国现阶段尤为突显的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进行利弊分析才能顺利地找到趋利避害的反垄断立法对策。
1.行政垄断的利弊分析行政性垄断已成为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最大制度性瓶颈,其主要表现为:第一,对不属于自然垄断的行业实行准入限制;第二,对不同企业之间实行歧视性对待;第三,由政府部门出面帮助企业进行卡特尔定价;第四,对公共资源实行垄断,用行政手段实行地区间的封锁。
(1)行政垄断造成社会福利净损失。
浅谈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设想
、
业秘密, 这种协议也 是违 法的, 因为这将使价 格不能再 成为企业问 电. 任何目家的反垄断法 足维护本国市场的竞争性 . 保证本国消费者有选择 商品的权 括产品价格在内的营 有效竞争的手段。在实践中. 一个有效的价格卡特尔往往是同限制生产数量或销售数 利 价格卡特尔的 另外一种彳代表性的观点认 为, j i 叶国当前的突出问题是行政垄 断, 而行政 垄断不是 量的卡特尔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在不限制生产或者销售数量的情况下,
维普资讯
---—
—
2 4 … 9
甘 肃农 业
2 0 第 6期 ( 06年 总第 2 9期 ) 3
法, 还是分别立 法?国 外这样两种体例都有, 常见的还 但 是分别立法。由 垄断法同 于反 反不正当 竞争法在立法主旨 规制对象、 、 调整原则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我认为我国应该 分别立法。我们已经颁行( 反不正当 竞争法) 再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 , 两相配套, 我国 关于市场竞争的法律就较完备了。此外, 我国宜制定一部比较完备的综合性的反垄断 法律; 以它为主, 再颁布一些实施条例和其他单项法规。后者如在禁止 行政性垄断、 关 于国家专营专卖、 关于企业的兼并与联合、 国有企业中国家股权恰当行使等方面作出专
浅谈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设 想
臧 红岩
( 州大学法 学院 兰 甘 肃兰 州 7 00 300)
@ 摘要 : 目前, 国反垄断法正处于呼之欲 出之 中, 文就我 国 目前反 垄断立法 的现 门规定 。 我 本 ( 我 国反垄断立法的立法内容设想 四) 坟进行了分析 , 对我国的反 垄断立法进行 了初步设想 , 垄断法的立 法原 剧 、 法名 对反 立 赫、 立法体制、 立法 内容和执 行机 关进行 了全方位 、 多层面的构思, 出了把我 国反 垄断 提 第一. 我国制定反垄断法必须规制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 是指凭籍政府行政机 关 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 溢施行政行为, 而使某 些企业得以 实现垄断和限 :命 名为“ 去 自由竞争法” 的个人见解。 关键词 : 现状分析; 立法设想; 自由竞争法 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行政垄断有各种表现形式 , 包括强制买卖、 地区垄断、 部门 引言 和 行业垄断、 强制联合以 及制定 具有限 制竞争影响的 行政规定。 行政性垄断首先也是一种经济垄断, 但它主要是凭籍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实现的, 反垄断法是现代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 是经济法体系一个重要的基 行政性垄断还有一个特征, 即作为其形 本构成。在西方国家它被称为。 市场经济的宪章”“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并长期居于 形成原因主要不是企业自身的经济行为。此外, , 成主要原因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属于滥用, 即不合理、 不恰当行使。严格地说, 行政 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 性垄断往往缺乏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作为依据, 或同嘲家法律相抵触, 它们所能依 喻耶克曾经说过,竞争发挥功能不仅要求诸如资金、 。 市场和信息渠道之类的充分 主要是中央政府的一些部、 委和地方政府) 自己发布的行政性 生织与特定的制度……而且酋先取决于适当的法律制度的存在, : 这种法律制度既能维 据的只是某些行政机关( 护竞争, 又能使起以最有益的方式运行。0作为。 ” 经济宪法” 的反垄断法, 对一个困家的 法规或命令指示 。 我国制定反垄断法必须规制行政性垄断, 并且应当把它作为规制对象的重点。否 市场经济发展右着举 足轻 重的作用 , 目前世界上 已经有 10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 0 我国反垄断法的意义和现实作用就值得怀疑了。反对行政垄断, 这是我们国家反垄 我困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 目标已经明确 , 即建立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中 国实行 则, 断法的特色 , 也是我 国E前反垄断法最主要的内容。 j }会 主义市场经济 , 土 不能不制定这种法律。 第二 . 禁止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卡特尔协议。横 向 汉也被称为卡特尔 , 指法 它是 我 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分析 相互 目前. 在我1仍有一些人认为. 日 西方国家企业规模经济发展得很好, 垄断现象严重; 律上相互 独立 的企业 为了共 同的 目的 , 在市场方面达成 限制竞争 的协议或者进 行 从而限制了企业在市场竞争方面的自主权。因此, 这种限制竞争是协调性限 雨我国企业规模化程序一般都较低. 远不如西方国家。反垄断是市场经济充分发育后 某种协调。 的任务 , 而中网的企业规模偏小 , 与世界 50强 相比更小 , 0 因此中国 当前 应当鼓励 发展 制竞争。 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 如果企业间关于交换生产信息的协议要求企业相互公开包 规 经济 , 而不足反垄断 这种观点是 错误的 , 一种对反垄断 的误解 , 是 因为道 理很简
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的反思及完善构想
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的反思及完善构想引言2008年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北京四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量检验检疫监督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家防伪企业诉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的相关条款,涉嫌行政垄断。
他们请求法院判决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以及相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国家质检总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消除其行为给企业造成的影响。
9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方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为理由,对原告方的起诉做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1]。
对于本案初步的处理结果———裁定不予受理,这似乎是起诉之初作为原告方的四家企业本身、以及关注本案的广大社会公众意料之中的结果。
意料之外的是,法院以原告方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而并非社会公众可能预测到的其他理由。
总之,本案由于未启动诉讼程序,客观上也就回避了对国家质检总局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尴尬。
诚然,法院的做法使得通过运用审判权,监督政府部门行政垄断行为的目的落空,但是透过本案,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深思。
第一,国家质检总局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行政权干预市场的自由竞争,构成行政垄断行为。
第二,如果构成行政垄断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三,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限制市场自由竞争的行为,除了由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的监督制约机制。
对于本案引发的这一系列问题,笔者将结合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制的构建与完善的立法进程,以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的制度功能为线索展开探讨。
一、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的制度功能1.关于“中国反垄断第一案”的思考毋庸讳言,我国将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型为市场经济体制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①在经济生活当中,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例如地方保护、行政垄断现象仍然客观存在。
关于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思考
关于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思考董治邦摘要:反垄断法是现代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是经济法体系一个重要的基本构成。
在很多国家,它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宪章","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并长期居于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
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不制定这种法律。
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既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又要研究中国的国情,使之能够有效地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其健康运行。
关键词:反垄断;立法;思考;问题一.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意义与现状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和保持一个有效的竞争政策。
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离不开有效的竞争政策。
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就是保护和促进竞争,使市场竞争与价格机制发挥有效的调控功能。
当然,保护和促进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的,贯彻实施竞争政策的主管部门也要依法行事。
因此,建立和完善各项有关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就成为建立有效竞争制度、保护和促进竞争的基础和起点,这对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中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
但是,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已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一系列法律规范,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的《价格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它们涉及到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卡特尔(限制竞争协议)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等方面。
虽然这些法律规定是不系统和零乱的,但表明中国的竞争法规范已具有雏形或者说已经初步形成。
二.我国反垄断立法面临的问题(一)垄断的界定如何界定垄断是中国反垄断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它关系到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
对垄断的定义,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垄断的定义都是指经济性垄断,我国的立法应与国际惯例接轨。
行政性垄断是体制转轨时期的特殊问题,可通过在适用范围中增加相关规定加以解决,不必给垄断自制一个新的定义。
关于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思考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而市场经济的正常有效运作,又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和竞争法制环境为前提。
自我国政府全面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竞争法制建设问题就一直为各界所关注,随着我国立法机关不断加快建设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步伐,制定我国市场竞争规则的核心法律——反垄断法,也正式地列入本届人大的立法日程,因此,科学发展观就是反垄断法在立法过程中必须贯彻的原则精神。
本文试图从经济学及法理学的角度对其进行推理和分析。
一、反垄断法本质上是和科学发展观契合的反垄断法出现时期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那时正值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时期,由于发展不平衡市场竞争变得异常激烈和残酷,种种垄断行为使得中小企业和市场新进入者的发展权受到了极大的抑制,消费者权益被藐视,社会公益被虚化,因此反垄断法从一开始就必须具备经济和社会两个层面发展的双重任务,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一百多年过去了,这两大社会基本诉求对法律的呼唤并没有减弱,相反,伴随着各国经济交往的增加和竞争程度的提高,经济效益和人本意识更成为人们所共同关心的一个话题,因此以人为本和统筹发展的理念在各国赢得了共识。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精神契合并不意味着科学发展观下对反垄断法的实际研究任务的减弱,考虑到新时代的瞬息万变和市场规制需要的不断演变,如何结合当前城乡区域等趋向一体化,与矛盾重重的复杂形势,确保我国最终出台这部21世纪的《反垄断法》仍然是一个需要认真分析的课题。
二、我国反垄断法与其它相关法律的关系尽管从广义上讲人们通常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同属于竞争法的范畴,但是如果对已经建立的相关法律展开深入的考察和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反垄断法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无论在立法目的上,还是在基本原则的确立上相应执法机关的设计以及实施手段运用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包含部分理应由“反垄断法”来规制的内容,如何从立法的角度处理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未来《反垄断法》的关系,笔者认为保留原有的反不正当法而将其原有的属于反垄断规制的内容归入到正在起草制定的反垄断法中较为合适。
关于制订中国反垄断法的几点思考
反垄断法指的是国家调整企业垄断活动或其它限制竞争行为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总称,具有极强的政策性。
其立法的实质在于维护公平竞争机制,防止力量的过度集中,与此同时作为参加市场竞争的一般企业和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是现代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西方国家,反垄断法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宪章”、“现代企业的制度基石”,并居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地位。
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反垄断法的作用是不能忽略的。
而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我国反垄断立法面临着各种问题,本文拟就其中一些基本问题作一些探讨。
垄断定义的科学界定问题反垄断首先要界定什么是垄断,这涉及到判定一个市场行为是否垄断的标准。
经济学领域垄断的定义是:垄断是指少数大公司、企业或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生产和市场。
它们控制着一个或几个生产部门的生产和流通,在该部门的经济活动中取得统治地位,操纵这些部门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某些生产资料的购买价格,以保证获取高额利润。
法律所禁止的或限制的垄断,应以经济学中的概念为基础,是这一经济关系在上层建筑上的反映。
经济学的概念,决定了反垄断法的对象。
但法律上的研究重点应着眼于垄断的消极后果。
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概念可界定为:垄断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协同行为,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控制其它正当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实质上限制竞争的经济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概念,强调了垄断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特征。
法律未规定禁止的垄断不属于垄断行为。
显然法律上的垄断概念外延要比经济学上的垄断概念要小得多。
根据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概念,可看出垄断具有以下特征:(1)垄断行为的主体一般是特定经济领域中的少数经营者。
当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干预经济生活,限制竞争,进行行政性垄断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也可成为垄断行为的主体。
(2)垄断的目的是限制竞争并获取垄断利润。
不论是订立垄断协议,还是滥用经济优势地位,都必须是使某一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的竞争遭受实质性的限制从而获取垄断利润,才构成垄断。
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框架
一、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表明,市场经济作为竞争的经济,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
恰恰相反,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的压力和逃避风险,它们总是想通过某种手段谋求垄断地位。
就在我国现阶段市场不成熟和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企业间限制竞争的现象也已频频出现,如联合限价和限制生产数量,分割销售市场,生产和销售企业联手排除竞争者,有些行业通过联合或组建企业集团甚至发展到少数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
此外,在竞争的压力和盈利动机的驱使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大量出现,如假冒商标、虚假广告、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等等。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当前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尚未完全转变,来自政府方面行政性限制竞争的力量仍然十分强大,它们对竞争的损害是全局性的。
从发生作用的范围和深度看,行政性限制竞争远比经济性的限制竞争严重得多,从而成为在我国当前建立有效竞争市场模式的主要症结所在。
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会破坏和扰乱国家的竞争秩序和经济秩序。
特别是限制竞争的行为,因为这往往是一种市场结构性的限制竞争,它们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是长期性的。
而取得了垄断地位的企业由于摆脱了竞争的压力,就会丧失创新的动力,不思进取,其结果就会严重妨碍国家经济和技术的发展。
这些事实说明,为了建立一个开放的、竞争性的和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为了给企业创造公平和平等的竞争环境,使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健康和有序地向前发展,我国亟需建立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这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在1993年已经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这不能说明我国就已经建立健全了市场竞争规则。
因为要反对不正当竞争,首先要保证企业有一个竞争性的市场环境。
而在垄断的或限制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竞争尚不存在或者不能充分展开,当然就不可能有效地反对市场上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因此,为了适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亟待需要制定和颁布反垄断法。
我国《反垄断法》修订的几点思考
法学我国《反垄断法》修订的几点思考文/王晓晔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巳将反垄断法修订列入立法 规划,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当前正就这部法律的修汀在社会 上征求意见。
本文与学术界同仁商榷反垄断法修订中的一 些具体问题。
提高竞争政策在反垄断法的地位反垄断法是一部倡导公平和自由竞争的法律。
随着近 年来国家明确提出竞争政策是基本经济政策,反垄断法 修订一个重要任务应当是提高竞争政策在这部法律中的 地位。
(一) 关于产业政策的几个条款。
反垄断法有多个 条款涉及产业政策,特别是第4条中“加强和完善宏观调 控”的规定,第5条鼓励“扩大经营规模”的规定,第7条 关于“国有经济”的规定。
笔者认为,第5条和第7条出于 以下理由应当被删除:第一,迄今的反垄断执法中,它们 没有适用过;第二,因为与反垄断立法宗旨不协调,它们 将来也难以适用;第三,它们不利于推行竞争政策,也不 利于公平竞争审査;第四,必要情况下,大国有企业的并 购可适用《反垄断法》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这不仅合情合理,而且可以体现反垄断执法“竞争中立” 的原则。
《反垄断法》第4条作为制定这部法律的基本原 则,应当予以保留。
但是,因为反垄断法不是宏观调控 法,这个条款中“完善宏观yg 控”的规定应修改为“坚持 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由此提高竞争政策在反垄断执 法的地位,避免和减少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在反垄断执法 屮的冲突。
(二)引进公平竞争审査制度。
2016年以来,我国 逐步开始实施公平竞争审査制度。
公平竞争审査的目的是 避免和减少政府部门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规章制度, 因此与《反垄断法》禁止行政垄断的规定一样.也是把政 府装进制度的笼子里。
公平竞争审査在理论上的一个重大 意义是,它明确了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的关系,即竞 争政策居基础性地位,产业政策应接受公平竞争审查。
根 据这个制度,除非出于国家经济安全、整体经济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考虑,市场上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无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无论中国企业还是外_企业,它们应当公 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地得到法律保护公平竞争审査与 《反垄断法》反对行政垄断规定的不间之处是,后者是对 行政性限制竞争的事后审査,前者则是事先防范,即把这 种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针对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点建议
针对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点建议第一篇:针对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点建议内容摘要:摘要:为应对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来袭,中国未来的《反垄断法》应当在充分考察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立法和反垄断政策的成功经验和最新动向的基础上,充分体现法的公平性和权威性,充分体现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和反垄断法自身的发展要求。
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应当合理界定反垄断法的适用领域,恰当选择适合于我国的行为主义的垄断控制模式,同时建立明确具体的执法标准,并兼顾经济政策之需求,使反垄断法具有一定灵活性。
关键词:反垄断法;适用领域;垄断控制模式;量化标准;政策弹性经过2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中国目前已具备了制定和执行《反垄断法》的基础和条件。
社会各界对出台一部具有民族特色和时代特点的《反垄断法》充满期待。
《反垄断法》草案正处于紧锣密鼓地审议过程中,然而在很多关键性的问题上,理论界和立法部门却缺少清晰的认识。
笔者认为,任何一国的反垄断法都是建立于该国的市场发展状况之上,并背负特定的时代使命的。
中国的反垄断立法在借鉴别人经验的同时,不能不考虑我们自身特殊的情况,特别是考虑到经济全球化给世界经济形势以及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的深刻影响,中国的反垄断法在制度创设的同时需要处理很多棘手的问题,协调各方面关系。
下面,笔者将针对我国反垄断立法中几个关键性问题的解决提出个人的设想,希望能对中国未来的《反垄断法》有所裨益。
一、反垄断法的适用领域的界定一国反垄断法的制定,首要的问题就是要明确该法的适用领域,即反垄断法适用于哪些对象的哪些行为,有没有什么例外。
这实际上涉及正反两方面的问题,即反垄断法的内容范围和适用除外制度。
反垄断法的内容范围,主要是指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即反垄断法对哪些主体的哪些行为产生约束力。
就传统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而言,一般包括了滥用市场支配力、垄断性企业合并和协议限制竞争行为三大类垄断行为。
据媒体报道,在2006年6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的《反垄断法》草案中已经包含了这三方面内容[1],而且表述更加精确、规范,体现了与国际接轨的原则。
关于企业反垄断合规体系建设的思考和建议
企业反垄断合规体系建设的思考和建议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垄断行为已经成为制约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大隐患。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各国纷纷制定了反垄断法,鼓励企业遵守市场规则,禁止任何垄断行为。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反垄断合规体系,确保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的合法合规性。
本文将围绕企业反垄断合规体系建设展开思考和提出建议。
一、了解反垄断法律法规了解反垄断法律法规是企业建立合规体系的基础。
企业应当深入研究当地的反垄断法律法规,了解其规定的内容、适用范围、处罚标准等,确保企业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议企业在法务部门配备专业人员,加强对反垄断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提高企业对反垄断合规的认识和执行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制度是企业反垄断合规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
企业应当在内部制定反垄断合规的政策和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各项经营行为。
建议企业成立专门的合规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企业的合规工作,确保其合规经营。
企业需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反垄断合规的意识和素养,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合规风险的监测和评估加强合规风险的监测和评估是企业反垄断合规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合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合规风险,减少因合规问题造成的损失。
建议企业定期开展合规风险评估,分析市场环境和行业动态,及时调整合规策略,确保企业的合规经营。
四、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加强合规文化建设是企业反垄断合规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
企业应当树立合规意识,弘扬合规精神,将合规理念融入企业的经营管理中。
建议企业通过举办合规主题活动、宣传合规典型案例等方式,营造良好的合规氛围,引导员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企业的合规经营。
结语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反垄断合规已经成为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企业应当充分重视反垄断合规体系建设,加强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制度,加强合规风险的监测和评估,加强合规文化建设,确保企业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合法合规地开展经营活动。
中国反垄断立法进程反思
中国反垄断立法进程反思中国反垄断立法历经多年,这漫长的立法过程令人深思。
终于在2007年8月颁布《反垄断法》,但是至今尚不完善。
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与该法存在诸多不协调之处;其次,该法大多数条款内容过于简约、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再次,该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较轻,缺乏必要的威慑性;最后,与该法配套的相关制度立法位阶低,权威性不高。
标签:反垄断;可操作性;权威性;威慑性反垄断法在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被认为是“经济法的核心”。
到二十世纪末,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其中不仅包括了美、日、德、英等发达国家,而且还包括韩国、印度、巴基斯坦、保加利亚等发展中国家。
在中国,1987年8月,按照国务院的指示,有关部门就起草了《禁止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条例草案》。
后因指导思想发生变化,该项法规未能出台。
1993年我国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反垄断问题纳入其中,可以说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初步探索。
后来,反垄断法先后被列入第八届、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在经济法学界,制定反垄断法已成为学者们的共识。
然而,直至2007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终于通过了《反垄断法》。
至今,反垄断立法依然有诸多不完善之处。
纵观二十余年的立法进程,我们必须深入检讨,总结经验教训,以利于完善相关立法,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1《反垄断法》“难产”之检讨从1987年有关部门起草《禁止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条例草案》开始,至200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反垄断法》,前后历时长达二十年,这漫长的立法过程本身就值得深思。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前,政府及社会各界人士大多对反垄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清醒而全面的认识。
长期以来,一些大型国有企业资金实力雄厚,其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在行业内市场份额较大,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但是,这种地位往往不是通过正常的市场竞争获得的,而是由政府投资或受政府特殊政策“保护”而形成的。
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新视野
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新视野摘要:文章认为,就发展规模经济而言,我国反垄断立法应恰当地把握其中的“度”,并适用“合理原则”。
同时,作者提出我国反垄断法应有域外效力,并分析了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领域。
作者还主张我国应设立国家反垄断委员会,作为反垄断法的专门执行机构,以更有力地保证反垄断法的贯彻实施。
关键字:反垄断立法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
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我国,进行反垄断立法,既要借鉴国外经验,又要研究我国的国情,使之能够有效地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其中的一些问题尚有待进一步探讨。
本文拟就此谈些看法。
一、发展规模经济与我国反垄断立法在当前的中国,发展规模经济,鼓励企业联合兼并,组建企业集团,如火如荼、方兴未艾。
因此,在我国要制定反垄断法,首先必须解决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和处理发展规模经济与反垄断的关系。
早在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就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并于1988年拟定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
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反垄断法却未能同期出台。
反垄断立法搁浅的主要原因是立法界、学术界对现阶段我国是否有必要制定反垄断法都存有重大分歧。
其中一种较为典型的看法是,我国现在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始阶段,企业的规模化程度太低,规模经济还没有实现,现在进行反垄断立法是不明智的。
对此,笔者不以为然。
在微观经济学上,厂商采用一定的生产规模而获取的经济上的利益,简称为规模经济。
在技术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生产规模的扩大所带来的规模经济,其规模收益情况顺序经历递增、不变和递减三个阶段。
如生产规模扩大,生产收益反而减少,这种现象称之为规模不经济。
的确,现代市场经济中,垄断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主要表现之一就是它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规模经济的要求。
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单靠市场机制协调众多的中小型企业的经营活动会使交易费用相当昂贵,而企业内部协调比市场机制协调带来更大的生产力、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利润时,多单位的综合性企业集团就会取代许多中小企业之间的外部稳定性联系,从而使市场内部化,同时也就产生了垄断性产业集团。
《反垄断法》引发的思考
《反垄断法》引发的思考【热点综述】历经14年打磨、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法律规定了三种具体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简言之,国家制定实施《反垄断法》,就是要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的秩序。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国务院成立了反垄断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等。
国家工商总局成立“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反垄断法》实施的相关具体工作。
中国的《反垄断法》是与国际接轨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企业可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所以,我国的《反垄断法》并不反对企业大和强,而是反对企业以大欺小、倚强凌弱等涉嫌垄断的行为。
同时,《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企业的客观存在,反对的是垄断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推行垄断的行为。
《反垄断法》不仅是针对所有企业的相关行为,而且还有对政府的要求。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可见,中国《反垄断法》的特征之一就是反行政性垄断。
改革开放30年的经验表明,维护经济领域公平、平等竞争,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大中小企业的平等市场地位和良好有序的发展环境,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当然,《反垄断法》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不可能解决市场秩序中遇到的所有问题,相关案件的判断专业性非常强,需要大量的技术性文件支持。
今后我们还要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总结、调查审理案件的经验,并借鉴国际上一些成熟的立法和执法的做法,逐步地制定配套的细则和指南。
【教材分析】结合经济生活1.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良好的市场秩序依赖市场规则来维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为 ; 《 ② 价格法 》 1条规定的不正 当价 格行为 中, 第 4 相互 串
、
反垄断立法的指导思想
从本 国基本国情 出发进行竞争立法 ,已成为各国的一条 共同经验 。归纳言之 , 国竞争立法体例主要有 以下两种 : 各 一 元基本法体例 ,即制定一项统一对 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作 全面和综合规范的基本法 , 统帅整个竞争 法体 系。 如前南斯拉 夫的 《 防止不正 当竞争和垄断协议法 》 韩 国的《 、 限制垄断及 公平交易法 》 和我 国台湾的 《 公平交 易法 》 ; 等 二元基本法 体 例, 即分别对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 断各制定一项基本法 , 分别
及前苏联和东欧集团国家也都颁布 了反垄断法。作为最大的
发展中国家和潜在的经济强国,我 国至今没有颁布这样的法 统帅反不正当竞争 法体 系和反垄断法体 系 , 国的 《 限 律 . 如德 反 这种状 况不利于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 制竞争法 》 《 和 反不正 当竞争法 》、 日本 的《 关于禁止私人垄 二、 反垄断立法 的调整对 象 断和确保公平 交易法律 》 《 和 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 第4 一 ( O ( ) 一 行政垄断 的禁止。 4页 ) 1 。我国法学界大都 主张制定单独 的 《 反垄断法 》 法典 , 行政垄断 ,是指政 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扶持或 但有些学者认为反垄 断法与反不正 当竞争法 在性质上均属竞 培植一定范围的经营者 ,使其在本行政 区域或本行业 中形成
我国反垄断法的整体化 、法典化也是建设社会 主义市场 经 济体 制的需要 。 目前 , 我国还没有法 典意义上的 《 反垄断 大宪章” ” 济宪法”。19 年我国颁布了 《 或 经 93 反不正当竞争 法 》, 现行法律 中已有的一系列反垄断法律规范主要 包括 : ① 法 》,但 反对不 正当竞争首先要保证企业有一个竞争性 的市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该法第 二章规定了 1种行为 ,种 为不正 1 6 场环境 ,而我 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 的各种限制竞争的垄断 当竞 争行为 ,种为垄断行为 , 5 包括公用企业等强 制交易行为 、 行 为, 如垄断价格 、 价格歧 视 、 割市 场 、 分 操纵招投标 , 特别是 行政垄断行为 、 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 搭销行 为和串通招投标 行政性垄断 , 严重地干扰 了市场经济 的正常运行 :因此 , 制定 反垄断法成为当务之急。
对我 国反 垄断 立 法 的指 导 思 想厦 规 制 对 象进 行 了框 架性 概 迷
关键词 : 垄断 ; 反 有效竞争; 制 规 中图分类号 :F 1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3 87 【 0 ')2 0 5— 3 D4 A 10 — 4 7 20 0 — 0 5 0 2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法 律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其主 旨 在于保障公平竞争 , 防止 限制竞争的行 为 . 保护 竞争者 、 消费 者利益 , 维护市场统一和竞争秩序 , 因此被喻为 “ 自由企业 的 符合新时期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的要求 :
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低价倾销行为及价格歧视行为属于垄 断行为 ; 《 ④ 招标投标 法 》 ④地方性 法规 。 ; 整体的立法现状呈 现出以下4" 1 特点 : - 一是垄 断立法的规定较为杂乱 、 零散 , 没有 完整的调整经济垄断的法律体系 ;二是立法技术也存在很大 问题 ; 三是存在着分 别立法和多头 立法的状况 ; 四是经济垄断 与行政垄断不分 。 比之下 , 相 当前世界上已经有8 个国家颁布 3 了反垄断法。 除了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外 , 许多发展中国家以
维普资讯
对我国 反垄断立法框架的思考
口 宋 波 胡 美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0 7 30 4)
摘要 : 当前 , 国正北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 , 我 市场 竞争机制还不完善 , 各种 限制竞争的垄
断行 为严重阻碍 了有效竞争 的市场结构的形成 , 作为对正在进行 的《 垄断法 》 反 起草 工作的 学术 回应 , 本文
争法范畴 ,在理论基上均以经济学 中的有效竞争理论 为指
垄 断的情形 ( 1 3 ) 第 5 页 。行 政垄断是我国 目前 最突出的限 制 竞争行为 , 对其应采取开放性列举式的方式进行规范 , 我国 行政性垄断主要有4 种表现 : 一是横 向行政区域中的地 区垄断 ( 或称地 区封锁 、 地方 保护主义 ) 即地方 政府或其 职能部门 , 通过行政权力而形成的市场壁垒 ,它是一道 由地方政府设置 的、用 以保护本地 区落后企业免遭外来企业或商品冲击 的屏 障。 二是纵向行业管理内的行业垄断, 即行业主管部 门通过行 政权力设置于一些特殊行业的进人壁垒 ,它阻碍企业 自由开 业参与竞争 ,其多 以集行政管 理和生产经营于一体的企业形 式出现 ; 三是官 商垄断 , 即行政机关举办或者与行政机 关有直 接 利益若 系的企业凭借该 行政机关 给予 的特权 而形成 的垄 断; 四是国家指定专营 , 即某些行业或经营项 目分别由国家指 定某种企业 专营 。 行政性垄断是体制的产物 , 转型 国家大都存在这一 问题 。
针 , 可以合并于 同一法 典 , 两法 在现有的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中单列一章反垄断之规 范 。笔者认为, 虽然反不正 当竞争法 与反垄断法有许多共同之处 ,但 前者主要是反对经营者使用 不 公平和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 为损害的经营者的利益 , 护公平 的竞争 秩序 ; 维 而后者则主要 从 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 , 反对以独 占或卡特尔 的形式 , 滥用经 济优势 , 限制企业进人市场 , 妨碍市场竞争 此外 , 反不正 当 竞争法 的执行机构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而反垄断法的 执法机构应具 更高的权威性和更大的独立性 ,以抵制各方 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