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实务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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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问答操作指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问答操作指引

每年的汇算清缴工作截止到5月31日,各位对于汇算清缴究竟了解多少?报税都要注意啥?还有哪些细节需关注?还在为怕填错表、怕预警而苦恼?手把手帮你解决汇算清缴路上的难题。

听说你们都在问?Q:在汇算清缴截止前,我公司发现已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存在错误该如何补救?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Q:若出现逾期申报情形,我公司是否会被税务机关处罚?A: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Q:因不可抗力,我公司在汇算清缴期内很可能无法完成纳税申报工作,这该怎么办?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Q:我公司已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纳税申报,但因存在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可否申请延期缴纳?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答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答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答疑一、收入类(11)1.关于收入的确认条件,税法与会计有什么差异,需怎样调整?税法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条件与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条规定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可确认所得税应税收入(四个条件: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而会计上除了要求同时满足税法规定的四个条件外还需要满足“经济利益是否很有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

因而形成了会计上还没有确认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均应重视这一差异造成的税收差异。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2.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摘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对企业上年度所得税进行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缴纳过程,不但跟企业会计处理密切相关,而且涉及大量税收法规,一些平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会出现,处理不当有可能面临被处罚、补税、加收滞纳金等涉税风险。

为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规避税务风险,文章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中发现的常见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以期对财会人员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常见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企业所得税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缴纳过程,不但跟企业会计处理密切相关,而且涉及大量税收法规,一些平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会出现,处理不当有可能面临被处罚、补税、加收滞纳金等涉税风险。

为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规避税务风险,文章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中发现的常见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以期对财会人员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有所帮助。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注意的问题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需事前备案的有:企业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备案;以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和技术转让等等。

汇算清缴时需备案的有: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等等。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税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结清全年税款的行为。

对于很多纳税人来说,这可能是一项较为复杂的任务,其中会遇到不少问题。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的问题。

一、收入确认不准确在汇算清缴中,准确确认各项收入是至关重要的。

常见的问题包括:1、未将所有应税收入纳入申报。

例如,一些兼职收入、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可能被遗漏。

2、对一些特殊收入的性质判断错误。

比如,将本应属于劳务报酬的收入误判为工资薪金。

二、专项附加扣除申报错误专项附加扣除是减轻纳税人税负的重要政策,但在申报时容易出现以下问题:1、对扣除标准和条件理解有误。

例如,子女教育扣除的子女范围、继续教育扣除的学历类型等。

2、未及时更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比如,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住房贷款提前还清等情况,未及时修改申报信息。

三、扣除项目不完整除了专项附加扣除,还有一些其他扣除项目也容易被忽视:1、大病医疗支出。

由于该项扣除需要在年度结束后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申报,很多人容易忘记。

2、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未按规定留存捐赠凭证或未正确填写申报。

四、预缴税款计算错误预缴税款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汇算清缴的结果。

常见的预缴税款计算错误包括:1、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收入,预缴时未合并计算。

2、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预缴税率与汇算清缴税率不一致,导致预缴税款不准确。

五、申报方式选择不当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申报或通过任职受雇单位代为申报。

选择不当可能会带来不便:1、自行申报时,对政策和申报流程不熟悉,导致申报错误或延误。

2、委托单位申报时,与单位沟通不畅,信息传递不准确。

六、税务政策理解偏差个人所得税政策较为复杂,纳税人可能存在理解偏差:1、对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不清楚,导致未能享受应有的优惠。

企业所得税清算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析

企业所得税清算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析

企业所得税清算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析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法定税率对其经营所得进行纳税的一种税收。

而企业所得税清算是指企业在年度结束后,对一年中所发生的业务进行核算,并计算出应纳纳税金额的过程。

汇算清缴则是指在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最终结算并缴纳。

在企业所得税清算与汇算清缴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和困惑。

本文将对企业所得税清算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问题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

问题一:企业清算后如何缴纳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清算后,企业需要根据清算结果计算出所得税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周期为季度,即每季度缴纳一次税款。

因此,在企业清算后,如果计算出的所得税超过了一季度应纳税的金额,企业需要在当季度内将超过的部分补齐。

问题二:企业何时进行汇算清缴?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后,需要在下一纳税年度的3月份进行汇算清缴。

具体时间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而定,通常为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

企业需要根据上一纳税年度的清算结果和纳税申报表,计算出最终应纳税的金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缴纳。

问题三:汇算清缴时如何填报纳税申报表?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申报表的填写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包括填写企业基本信息、所得税的计算和核对等内容。

企业需要认真核实和填写相关信息,以确保准确申报和缴纳。

问题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减免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企业可以享受一些减免政策。

例如,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适用更低的税率等。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相关政策要求,申请相应的减免政策,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申报和缴纳。

问题五:企业如何防范汇算清缴风险?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注意防范风险,避免出现纳税申报错误或不准确的情况。

首先,企业需要加强内部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确保所得税的计算准确无误。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答1.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年度内的所得总额进行结算和纳税的过程。

在汇算清缴中,企业需要对纳税年度内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等进行梳理,计算出所得总额,并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纳税。

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期限是多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期限一般为纳税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具体的截止日期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截止日期在每年的3月31日前。

3. 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准备并提交以下资料:•所得税网上申报表: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申报表等。

•收入、成本、费用等明细表:包括企业纳税年度内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等明细表。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可能需要提交其他相关资料,如企业会计报表等。

4. 汇算清缴时如何计算企业的所得总额?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计算企业的所得总额。

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总额的计算公式为:所得总额 = 税前收入 - 合理成本 - 合理费用 - 免税收入 - 专项附加扣除 - 投资所得优惠 - 其他扣除项目其中,税前收入是指企业在纳税年度内的所有收入总额;合理成本是指与所得相关的成本支出;合理费用是指与所得相关的费用支出;免税收入是指税法规定的免征所得税的收入项目;专项附加扣除是指税法规定的特定扣除项目;投资所得优惠是指税法规定的对投资所得给予的优惠;其他扣除项目是指除上述项外的其他扣除项目。

5.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所得优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所得可以给予一定的减免或免征所得税。

•地方优惠政策: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制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等。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详解与实务操作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详解与实务操作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详解与实务操作个人所得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汇算清缴是纳税人对全年应纳税额进行核算和补缴或退还的程序。

为了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解析,并介绍一些实务操作的要点。

一、什么是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对其全年的所得和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核算,确定最终要缴纳的所得税或可以退还的税款的过程。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每年都要在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需要填写《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得税款缴纳给税务机关或申请退还。

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核算方法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核算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年度总额计算纳税额;二是按照收入明细表的收入项目依次排列核算纳税额。

1.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年度总额计算纳税额按照这种方法,纳税人需要将全年的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累计,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项目,并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出应纳税额。

2. 按照收入明细表的收入项目依次排列核算纳税额按照这种方法,纳税人需要填写《收入明细表》,详细列出各项收入项目和其对应的金额。

然后,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每项收入进行逐一计算纳税额,并累计得出总额。

三、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汇算清缴申报表填写要准确无误,保留相关凭证和票据。

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时,纳税人应该仔细核对所填写的内容,确保准确无误。

并且,需要保留相关凭证和票据,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2. 涉及税款的缴纳或退还要及时。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得税款缴纳给税务机关。

如果有退税的情况,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所得税汇算清缴9个专题问题解析

所得税汇算清缴9个专题问题解析

公司所得税汇算之一: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有关公司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解决问题旳公示》(国家税务总局公示第15号),明确了八项税企关注旳公司所得税解决事项。

作为公示中明确旳第一种问题:"有关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君合信财税视点就该问题展开分析,和大家一为在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早做准备。

有关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君合信财税视点觉得应从会计核算、劳动法规、公司所得税政策三方面来分析和掌握。

一、会计核算方面,根据《公司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定义:职工涉及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因此,用工单位支付给用人单位旳费用以及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旳有关支出在会计核算上计入"职工薪酬"。

综合《公司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和《小公司会计准则》第四十九条旳有关规定,职工薪酬涉及: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旳劳动关系予以旳补偿;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旳服务有关旳支出。

从财政部发布旳部门文献:《财政部有关公司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旳告知》(财企[]242号)旳规定来看,职工福利费重要涉及: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旳各项钞票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2.公司尚未分离旳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旳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3.职工困难补贴,或者公司统筹建立和管理旳专门用于协助、救济困难职工旳基金支出;4.其他职工福利费,涉及丧葬补贴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从劳动法规看,劳动合同法明确,被差遣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以用人单位为主,用工单位为辅。

劳务差遣工旳"工资薪金"重要由用人单位发放,只有"加班费、绩效奖金"由用工单位发放。

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什么,常见问题是什么

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什么,常见问题是什么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6.因发生损失收取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得
1.不应扣除的成本费用未调整应纳税所得。
2.权益性投资所得未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
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未调减应纳税所得。
4.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5.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3.未经批准的资产损失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
常见问题:
一、应调增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1.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睑费以及超标准支出的财产保险等保险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3.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4.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赞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来调增应纳税所得。
5.不合规的企业之间各种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7.加计扣除事项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8.创投企业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9.资源综合利用所得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三、资产类项目调整不当
1.资产类项目的计税基础确定不当未进行调整。
2.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不当未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实务处理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实务处理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实务处理问题由于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同时,岁末年初各企业都要在较短的期限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间紧,加之受利益因素影响,这不仅容易使一些企业财会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工作中发生这样那样的错误,更重要的是给后来接受此类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带来很大的审计难度和风险。

为此,笔者结合自身实践并综合有关同仁的经验,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中的常见错误作归纳整理,以期求对接受此类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能起到微薄的帮助。

一般说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错误,主要表现在该调增应纳税所得的未调增,该调减应纳税所得的未调减,以及资产类项目计税基础确定不当等这三个方面,其在实务中的具体表现又是多种多样的。

一、应调增未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常见错误表现1.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为会计收入,但对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货物、财产、劳务,应计入当期的应税收入。

而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实际工作中,不少企业对记入营业费用的交客户试用的产品、以及将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和记入应付福利费的劳保费用,都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睑费以及超标准支出的财产保险等保险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按《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以及超标准支出的财产保险等保险费,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而一些企业没有调增。

3.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实务中有三种错误表现:(1)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需要资本化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3)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浅议所得税汇算清缴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浅议所得税汇算清缴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浅议所得税汇算清缴应重点关注的问题王澄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产生差异的特点,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注意“收入类、扣除类和资产类”三个关键调整项目。

根据近年来所得税汇缴发现的问题,笔者提些粗浅的看法。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在实际工作中,税务人员对收入类调整项目的关注度往往不及对成本费用类,而收入类调整项目的金额往往较大,应着重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会计收入延迟确认不进行纳税调整纳税收入是在会计收入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计算得来的。

其主要调整数目已在纳税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示,该明细表的设置是基于企业确认的会计收入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或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但往往有些企业会计收入的确认不一定完全正确,企业人为推迟收入入账时间,将本期收入反映至以后各期,如经常发现企业“预收账款”金额颇大。

对应合同发售等情况,该“预收账款”的大部分应确认为会计收入,显然亦属于纳税收入,因为合同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货物发生的当天。

因此,企业应对延迟确认的会计收入事项进行纳税调整。

(二)视同销售不进行纳税调整视同销售收入等于“纳税收入”,但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为收入。

如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将产品交予客户试用,就在账户上作借记“营业费用”;将自产产品自用或馈赠,在账户上借记“应付福利”或“管理费用”。

其实,上述事项不仅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而且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

按照“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及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对日常经济业务中涉及的上述诸多事项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财政补贴收入不进行纳税调整财政补贴收入是国家政府部门(包括财政、科技部门、环保部门、发改委等)给予企业的各项财政性补贴款项。

不少企业认为既然是国家财政性补贴,应当属于免税收入。

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汇算清缴时需注意的事项和常见问题解答

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汇算清缴时需注意的事项和常见问题解答

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汇算清缴时需注意的事项和常见问题解答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及常见问题解答一、汇算清缴的基本概念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一般为每年年底)对其全年所得进行汇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税率和税控政策进行纳税清缴的程序。

在汇算清缴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重要事项。

二、汇算清缴的时间和纳税义务1. 清缴时间: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为每年的年度末。

具体的时间可视国家政策而定,纳税人应密切关注国家税务部门的通知。

2. 征税依据:汇算清缴以纳税人全年获得的各类收入为征税依据,其中包括工薪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红利等。

纳税人应准确计算各项收入,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进行税款的计算和缴纳。

三、汇算清缴时需注意的事项1. 文书准备:纳税人在进行汇算清缴时,需准备相关的申报文书,如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等。

2. 收入记录:纳税人应保留全年所有收入的相关票据、证明材料,确保所申报的收入数据准确无误。

3. 抵扣项目:在进行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可以依法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

纳税人应详细了解相关政策,确保能享受相应的税收抵扣项目。

4. 自行申报:如果纳税人的全年收入未达到税务部门设定的起征点,但有其他不应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收入,纳税人需要自行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四、常见问题解答1. 我已经按月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还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吗?答:是的,个人所得税的月度缴纳是按照预扣预缴制度进行的,而汇算清缴是对全年收入进行综合计算后进行的纳税程序,两者并不冲突。

2. 如何计算汇算清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答:汇算清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 = 全年收入总额 - 专项扣除 - 费用扣除 - 捐赠扣除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其中,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所得额所处的税率级距确定。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答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答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答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从货币、实物、财产权益等各种形式获取的所得,依法缴纳税款的一种税收。

每年年底,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即对全年的所得进行结算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常见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一一解答。

1. 汇算清缴是什么?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对该年度内累计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已缴纳税款进行结算并缴纳差额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通过汇算清缴,实现了全年所得的逐笔计税,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合理。

2. 汇算清缴的时间是什么时候?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对上一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

逾期未办理或未按时办理汇算清缴的,将会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3. 汇算清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汇算清缴时,纳税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税务申报表和所得证明等材料,主要包括:(1)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2) 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代扣代缴证明等。

具体需要提供的材料,根据个人所得的具体情况而定,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以了解具体要求。

4. 哪些收入需要进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收入项目,主要包括:(1) 劳务报酬所得;(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等所得;(4) 财产租赁所得;(5)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6) 财产转让所得;(7) 稿酬所得;(8) 偶然所得等。

根据个人不同的所得情况和税法规定,不同类型的收入需要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汇算清缴。

5. 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根据纳税人的总收入减去相应的扣除项目后,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

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7级,从3%到45%不等。

6. 汇算清缴后,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缴纳等方式进行缴纳。

在缴纳税款时,应填写正确的纳税人识别号和汇算清缴时的申报表号码。

官方解答:汇算清缴8个实务问题

官方解答:汇算清缴8个实务问题

1、企业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收到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需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收到所退手续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发生的通讯费、职工交通补贴如何进行税前扣除?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交通待遇,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交通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4、企业发生的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能否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劳务派遣用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5、企业丢失增值税发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一是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企业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购买方企业暂凭加盖销货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及通过税务部门网站“发票查验系统”查询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信息结果在税前扣除。

6、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其改为核定征收方式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能否结转弥补?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其改为核定征收方式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用以后采取查帐征收方式年度取得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应连续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7、针对汇缴年度相应支出未取得发票的,有什么补救措施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么?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高新) 经济社会的多元化发展,各种类型的经营实体趋向复杂化,企业间税负转移和避税行为愈加隐蔽,加之企业所得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过程复杂等特性,使其税收监管难度较其他税种更为严峻。

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工作,是对所得税政策落实和税会差异调整的全面检验,在实践工作中逐渐凸显其重要性。

随着“营改增”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分步推行,如何更好适应多元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管理形势,提高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数据质量,成为摆在国税干部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纳税人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方面一是汇算清缴职责认识不清。

在实践工作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对企业年度申报工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够明晰,对偷逃企业所得税法律后果的认识远不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退税违法责任的认识高。

加上基层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数据的审核手段简单,汇算清缴结束后的后续监管措施乏力,在受理、审核年度申报表时多为就表审表,对表中的数据逻辑关系只作简单推敲,给企业造成一种错觉,认为汇算清缴不过如此,随便也能过关,造成申报数据随意性较大。

二是财务核算工作重视不够。

在中小企业中普遍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比如,有的企业在用工方面制度简单,多用临时用工,大多无劳动合同,也没有上交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缴款;有的企业在成本、费用的列支方面很不规范,将企业的一些经营费用与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相互混淆;还有的企业在发生业务时不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白条入帐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都需要各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努力,逐步规范。

三是会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

目前,新办企业大多呈现增速快、规模小、聘请兼职会计从事财务核算等特性。

企业会计对税收政策一知半解或不求甚解,填写申报数据不完整、逻辑不符的情形较为普遍。

从近三年情况来看,每年参加汇算清缴企业以20%以上比例在递增,多为中小企业、私营实体或涉农经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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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实务问题解读由于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同时,岁末年初各企业都要在较短的期限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间紧,加之受利益因素影响,这不仅容易使一些企业财会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工作中发生这样那样的错误,更重要的是给后来接受此类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带来很大的审计难度和风险。

为此,笔者结合自身实践并综合有关同仁的经验,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中的常见错误作归纳整理,以期求对接受此类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能起到微薄的帮助。

一般说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错误,主要表现在该调增应纳税所得的未调增,该调减应纳税所得的未调减,以及资产类项目计税基础确定不当等这三个方面,其在实务中的具体表现又是多种多样的。

一、应调增未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常见错误表现 1.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为会计收入,但对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货物、财产、劳务,应计入当期的应税收入。

而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实际工作中,不少企业对记入营业费用的交客户试用的产品、以及将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和记入应付福利费的劳保费用,都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睑费以及超标准支出的财产保险等保险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按《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以及超标准支出的财产保险等保险费,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而一些企业没有调增。

3.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实务中有三种错误表现:(1)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需要资本化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3)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4.超标的业务招待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一些企业对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除了按《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扣除发生额的60%外,其余40%部分的业务招待费以及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业务招待费,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

5.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赞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来调增应纳税所得。

对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就不能扣除,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6.不合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一种情形是不属于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另一种情形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12%的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7.不合规的企业之间各种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租金、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都要调增应纳税所得,而一些企业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

8.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属于不符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在汇算清缴时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而常被一些企业漏掉。

9.因发生损失收取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企业发生损失,对已作为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也应作为计税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可有些企业在汇算清缴中也未能调增应纳税所得。

还有些企业对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或者部分收回的,也未能作为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

10.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一些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但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就不能在税前扣除,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而有些企业并没有这样做。

11.发生的罚款、罚金、滞纳金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一些企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而在汇算清缴中也未能调增应纳税所得。

二、应调减未调减应纳税所得的常见错误表现 不应扣除的成本费用未调整应纳税所得。

这种错误在现实中较多,一是以不合规票据列支的成本费用未能调整应纳税所得。

实务中,有些企业经常以“无抬头”、“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抬头为个人”或以前年度发票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这些成本费用违反了税法所要求的真实性原则,应当调整应纳税所得,而在实际工作中未调整应纳税所得。

二是因核算不正确或不准确而多结转的成本费用未调整应纳税所得。

如一些企业随意改变成本核算、成本结转方法,以致于违反会计准则多结转生产成本费用,按照税法规定,这些多结转的生产成本费用就不能扣除,就应调整应纳税所得,而在实际操作中没有调整应纳税所得。

三是未实际发放的工资未调整应纳税所得。

依照税法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应当是企业已实际发放且属于合理的工资,而那些未实际发放,如一些企业计提未发给职工的工资,就应调整应纳税所得,可在现实中不少企业就没有调整应纳税所得。

权益性投资所得未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

一种情形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

所谓符合条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它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另一种情形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未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

须注意的是上述两方面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未调减应纳税所得。

就是一些企业将全额调减与减半调减相混淆。

按税法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①蔬菜、谷物等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的所得,应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而有的企业减半调减;也有一些企业对从事花卉、茶以及其它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应减半调减应纳税所得,而一些企业则是全额调减。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如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应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第四年至第六年应减半调减应纳税所得,而不少企业在汇算清缴中却是全额调减。

还有的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按税法规定不得调减应纳税所得,而这些企业在汇算清缴中全额调减或减半调减应纳税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一些企业从事符合国家所明确规定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的所得,按税法规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第四年至第六年只能减半调减应纳税所得,而有些企业在第四年至第六年仍然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按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应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只能减半调减应纳税所得,可一些企业却是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

加计扣除事项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一种情况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调减应纳税所得的基础上,不是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调减应纳税所得;形成无形资产的,不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调减应纳税所得的基础上,不是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调减应纳税所得。

创投企业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少数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不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是按照其投资额的80%或更多甚至于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

资源综合利用所得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该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标准的,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而在实务中有些企业不是未减按90%比例计入收入总额,就是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仍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资产类项目调整不当的常见错误表现 1.资产类项目的计税基础确定不当未进行调整。

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类项目的计税基础金额,是能够在税收上得到补偿的,反之,不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类项目的计税基础金额,就不能够在税收上得到补偿,即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在汇算清缴中对不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类项目的计税基础金额,就要进行调整,而在实务中计税基础确定不当的情形常有以下三种:一是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未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如将竣工结算后发生的借款利息等也列入计税基础之中;二是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未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而是以自行确定的或以双方合同确定的价值,以及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三是外购的无形资产,应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它支出为计税基础,而有些企业将不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它支出,如将购置前为引入新产品进行宣传发生的广告费、管理费用以及其它间接费用也计入计税基础之中,还有的企业还将无形资产已达到预定用途以后发生的费用。

例如,在形成预定经济规模之前发生的初始运作损失,以及在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之后发生的其它经营活动的支出,也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以扩大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从而多计摊销,少计应纳税所得。

2.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不当未进行纳税调整。

此方面常有四种表现:(1)固定资产应按直线法计提折旧,而实务中,有些企业对一些新购的较大数额的固定资产,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就按双倍余额递减法或按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在汇算清缴中也不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而一些企业在投入使用的当月就计提折旧,在汇算清缴中亦未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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