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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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浙江省政府相关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法规,制定了有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

1.1 工程质量本条例力求确保浙江省各级公路桥梁水利及相关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为此,对技术规范、施工质量审查、施工质量监督等提出了严格规定。

1.1.1 技术规范各级政府都需要根据各自当地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确保技术水平不偏低。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技术规范,遵守施工过程中所施工的工程要求。

1.1.2 施工质量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审查,是构成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一环,在此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以针对性的把关,保证工程质量的合格性。

1.1.3 施工质量监督施工质量监督工作,是防止和及时发现施工质量不达标的重要手段。

有关部门对施工单位施工品质负责,把关。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履行严格的施工质量监督义务,在检验、改正等方面主动采取措施,以保证施工质量工程质量的达标。

1.2 安全生产本条例旨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保护职工、消灭安全风险,及时跟踪工程安全风险,强化安全管理能力。

1.2.1 安全风险识别为了防止和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不断进行安全风险预测和识别。

发现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并立即作出书面报告,报告提出的措施都将及时落实。

1.2.2 安全工作责任施工现场要对分包商、合作单位的作业行为严格要求,分包商必须就安全技术标准执行,并定期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安全工作责任落实。

1.2.3 安全设施配备施工单位应根据不同工程规模,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严格执行相关质量安全防护检验要求,确保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不仅保障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也保护职工和参与建设工程的人员的安全。

本条例以保证浙江省各级公路桥梁水利及相关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实施技术规范、施工质量审查、施工质量监督等政策法规,以加强安全风险识别、安全测算与考核、安全工作责任实施,并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确保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有序进行,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的合理需求,为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服务,牢牢守住“安全第一、质量优先”的原则。

(浙政发〔2009〕50号)

(浙政发〔2009〕5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些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法规,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较好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截至2008年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1261.8万人,超额完成了省政府提出的“参保缴费人数力争达到1200万人”的工伤保险扩面阶段性目标任务。

但是,当前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工伤保险扩面工作难度加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形成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在部分用人单位不能得到及时足额的保障;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支付办法还不够完善等。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巩固和扩大前一阶段工伤保险扩面成果,有效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足额享受工伤待遇。

要进一步推进尚未参保的建筑施工、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风险行业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全面启动商贸、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各类服务业企业职工参保工作,争取在两年内基本实现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及时做好国家和我省为扩大内需新建的道路交通、水利设施等大型建设项目和各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增的劳动用工尤其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现建设项目启动与职工工伤参保同步。

二、做好“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09〕40号文件精神,重视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

各地要结合实际,可采取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和政府“三家抬”的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其中用人单位出资部分,可以通过一次性缴费或适当提高费率等方法加以解决。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浙江省继续教育一般公需课政策法规一、单选题1、工作标准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 B )、时限和态度的要求。

A.时间B.质量C.区域D.行为2、岗位设置不应脱离实际,( A ),攀比其他单位的做法。

A、盲目照搬B、好高骛远C、高瞻远瞩D、就轻避重3、有条件的地方、部门和( C ),可以建立继续教育基金。

A、企业B、公司C、单位D、社团4、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 A )。

A、合同管理B、契约管理C、技能管理D、财务管理5、20世纪50年代中期与60年代初期我国曾( A )次试图建立学术技术称号制度。

A、2B、3C、4D、56、当前,我国已进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同时面临着后金融危机时期各国以经济为基础、科技为先导、( B )为焦点的综合国力竞争。

A、规模B、人才C、结构D、实力7、下面关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的说法错误的是( C )A、《专技人才规划》是在国家人才规划的总体框架下,与其他各类人才规划相并列、与19个重点领域人才规划衔接的一个专项规划。

B、《专技人才规划》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

C、《专技人才规划》共12800余字,共六部分。

D、《专技人才规划》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8、以下不属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提出我国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的基本原则的是( D )。

A、服务发展,人才优先B、以用为本,创新机制C、高端引领,强化基层D、单点开发,单层推进9、岗位随着“组织”的产生而产生,以下不属于岗位所具特点的是( B )。

A、岗位是以事为中心确定的B、岗位的确定不一定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和职权分配来确定C、岗位数量是有限的D、岗位具有相对稳定性10、就事业单位而言,岗位分为三类,以下( B )项不在此列。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11]9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11]9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浙政发〔2011〕9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统一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全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统一为14%。

缴费基数继续按我省现行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缴费基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缴费基数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统一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是深入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实施到位。

各级人力社保、财政、地税等部门及业务经办机构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政策平稳有序实施。

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继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强化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促进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结束——。

浙江省政策法规读本(一般公需课)题库

浙江省政策法规读本(一般公需课)题库

浙江省继续教育一般公需课一、单选题1、工作标准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 B )、时限和态度的要求。

A.时间 B.质量 C.区域 D.行为2、岗位设置不应脱离实际,( A ),攀比其他单位的做法。

A、盲目照搬B、好高骛远C、高瞻远瞩D、就轻避重3、有条件的地方、部门和( C ),可以建立继续教育基金。

A、企业B、公司C、单位D、社团4、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 A )。

A、合同管理B、契约管理C、技能管理D、财务管理5、20世纪50年代中期与60年代初期我国曾( A )次试图建立学术技术称号制度。

A、2B、3C、4D、56、当前,我国已进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同时面临着后金融危机时期各国以经济为基础、科技为先导、( B )为焦点的综合国力竞争。

A、规模B、人才C、结构D、实力7、下面关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的说法错误的是( C )A、《专技人才规划》是在国家人才规划的总体框架下,与其他各类人才规划相并列、与19个重点领域人才规划衔接的一个专项规划。

B、《专技人才规划》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

C、《专技人才规划》共12800余字,共六部分。

D、《专技人才规划》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8、以下不属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提出我国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的基本原则的是( D )。

A、服务发展,人才优先B、以用为本,创新机制C、高端引领,强化基层D、单点开发,单层推进9、岗位随着“组织”的产生而产生,以下不属于岗位所具特点的是( B )。

A、岗位是以事为中心确定的B、岗位的确定不一定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和职权分配来确定C、岗位数量是有限的D、岗位具有相对稳定性10、就事业单位而言,岗位分为三类,以下( B )项不在此列。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8年12月5日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审查部门)可以与党委、人大、司法机关的有关工作机构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衔接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职工疗休养规定

浙江省职工疗休养规定

浙江省职工疗休养规定浙江省职工疗休养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职工疗休养制度的规定,浙江省职工疗休养规定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身心健康发展。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社区和其他组织的职工。

二、疗休养时间1. 在职工连续工作12个月后,享受疗休养时间,每年疗休养期为10天。

2. 不同年龄段的职工,可以适当延长疗休养时间。

年龄在40岁以下的职工每年增加疗休养时间1天,年龄在50岁以上的职工每年增加疗休养时间2天。

三、疗休养费用1. 职工享受疗休养期间的生活费、交通费等费用由单位承担。

2. 根据职工疗休养期间的具体需求和身体状况,单位可以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等服务和费用。

四、疗休养方式1. 职工可以选择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疗养,医疗机构可以是健康疗养中心、疗养院等。

2. 职工也可以自主选择合法、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疗养,但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疗养证明。

五、疗休养管理1. 职工享受疗休养期间,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发工资,也不得安排工作任务。

2. 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疗休养的管理,保证职工的疗休养权益。

六、疗休养审批1. 职工在享受疗休养前,需要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 单位应当对职工的疗休养申请进行审批,并及时告知职工结果。

七、疗休养记录和验收1. 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疗休养记录,记录职工的疗休养时间和费用等情况。

2. 疗休养期结束后,单位应当进行疗休养的验收工作,确保职工享受了相应的疗休养。

八、疗休养违规处理对于单位未按规定提供职工疗休养时间和费用的,将依法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对于职工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疗休养的,将取消其享受疗休养的资格,并可能面临相应的纪律处分。

总之,浙江省职工疗休养规定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为职工提供了适当的休息和恢复身体健康的机会。

各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职工实际享受到疗休养的权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6•【字号】浙政办发〔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精神,推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标对表建设“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重点,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坚持把握正确方向、规范市场运行、维护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效能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

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初步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到2022年底,市场规则健全完善,交易平台功能齐全,服务和监管落实到位,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形成一级、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节约集约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正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将第五条中的“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修改为“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养育观念”。

三、删去第六条。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

”五、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删去第三款。

六、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基层社会事务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人员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落实人员具体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

为了正确落实浙江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促进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各类建筑物的屋宇,以及建筑物的地基、地坑和其他与建筑物有关的设施。

第一条房屋新建、改建、迁建应当实行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安全验收等程序。

第二条房屋新建、改建、迁建,应当符合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施工规范和安全技术政策规定的基本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条房屋新建、改建、迁建的主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其房屋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房屋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措施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四条房屋实行安全登记制度,在有关行政部门登记登记其安全状况。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使用房屋:
(一)没有取得合法的建筑许可证的房屋;
(二)新配房屋建设、改建和迁建,尚未经竣工验收和安全验收的房屋;
(三)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

第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相应许可证以及罚款等行政处罚。

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依照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惩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屋 拆迁 实 施单 位 工作 任 务变 化 的 ,
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 、 因征
收房 屋 造 成 的 停 产 停 业 损 失 的补
偿。 房屋征收补偿的法规政策和补 偿安置 费用标准以及征收补偿工
作 程序 应 当 向公 众 公开 。 被征 收 对
对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
的补 偿 ,根 据 房 屋被 征 收 前 的效
加强监督 , 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 律责任。今后 , 各地不得再按建设
项 目设立 新 的征 收实施 单 位 ; 对现 有按 建设 项 目设立 的实施单 位 , 要
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等。 属于旧城区
改建征 收个 人住 宅 的 , 应包 括 改 还 建 地 段 安 置 房 建 设 或 者就 近 地段
0 8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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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年度计划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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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法规
( ) 理 确 定房 屋 征 收补 偿 五 合
前 已依 法 取 得 房 屋 拆 迁 许 可 证 的 项 目, 续 执行 原有 城 市房 屋拆 迁 继
的具备相应资格 的房地产价格评 估机构 中确定。 参加随机确定 的房 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 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 机构 时 应当由公证处现场公证。
要 同时确定原 职责的履行 机关 和 原工作任务的承担单位 , 确保 已依 法取得房屋拆迁许 可证但未实施 完毕的项 目继续平稳实施 。 各责任 单位要按照原有规定 , 认真负责地
处 理 未 实 施 完 毕 项 目的有 关 补 偿
房屋价值的补偿 , 不得低于房屋征 收决定公 告之 日当地类 似房地产 的市场价格 。 房地产评估机构要独 立、 客观 、 正地评估确 定被征收 公

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

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

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26•【字号】•【施行日期】2006.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2006年4月26日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浙江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总结近年来依法治省的实践经验,全面分析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着重研究了建设“法治浙江”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建设“法治浙江”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1、充分认识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意义。

建设“法治浙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浙江的具体实践,是依法治省的深化和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省委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1996年作出了依法治省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工作,在民主制度建设、地方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党的十六大以来,省委把法治建设作为实施“八八战略”和建设“平安浙江”的一项重要内容,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全社会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为建设“法治浙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当前,我省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

这一时期既是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又是社会矛盾的凸现期。

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党的执政能力特别是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提出了新要求。

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主要内容,深刻理解加快建设“法治浙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大举措,是落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要求的具体行动,对我省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9.03【实施日期】2002.09.0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02年9月3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计划、财政、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药品监督、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六条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章综合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2024年浙江省人口与社会保障条例

2024年浙江省人口与社会保障条例

2024年浙江省人口与社会保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社会保障工作,保障人口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口与社会保障,是指人口发展、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口与社会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人口与社会保障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将人口与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人口与社会保障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人口与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社会保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人口与社会保障意识。

第二章人口发展第八条浙江省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坚持少生优生、优育优教的原则,促进人口素质的提高。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和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合理安排人口增长速度和结构。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性别比失衡的调控,促进男女比例的平衡。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老年人口服务体系,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第十三条浙江省建立健全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领导,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运行。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稳健、有效运行。

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五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9.06【实施日期】1996.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五号)《浙江省房屋租赁条例》已于1996年8月31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6日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1996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五号公布自199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房屋的租赁。

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直管国有房屋和单位自管住宅房屋的租赁,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对房屋租赁实行统一管理。

土地管理、工商、税务、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租赁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租赁管理第五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制度。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第六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时,出租人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法律资格证明。

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请登记。

代管人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委托其代管的委托证明。

共有房屋的共有人申请登记,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导言浙江省作为中国的一个经济强省和人口大省,人口问题一直是其发展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为了应对人口问题,浙江省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通过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实行科学的人口控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口基础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背景、内容和实施情况。

背景作为中国最具活力的东部沿海省份之一,浙江省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进步迅速。

然而,不合理的人口增长速度给资源环境和社会建设带来了巨大压力。

为应对人口问题,浙江省政府于xxxx年制定并实施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条例内容1.人口控制目标:浙江省规定了人口控制目标,并制定了合理的人口增长速度和总量目标。

2.计划生育政策:浙江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晚婚晚育,倡导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限制非计划生育行为。

3.人口数据统计与发布:浙江省建立了健全的人口数据统计和发布体系,实时掌握并公布人口变化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4.政策支持与保障:浙江省提供完善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包括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避孕节育用品供应、生育指导等,为居民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与保障。

5.法律责任与处罚:条例规定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行政处分等。

实施情况自条例实施以来,浙江省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1.人口增长适度控制:浙江省实施严格的生育许可制度,控制非计划生育行为数量,有效控制了人口增长速度。

2.出生率下降: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浙江省的出生率逐年下降,人口结构趋于合理。

3.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完善:浙江省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包括妇幼保健机构、避孕节育用品供应和生育指导等,居民可以方便地享受到相关服务。

4.社会认可度提高:随着人们认识的转变和社会进步的推动,浙江省的计划生育政策得到了越来越多的社会认可和支持。

反思与展望尽管浙江省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1.老龄化问题: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浙江省需要更加关注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制定更加有针对性的政策。

全域旅游相关国家政策

全域旅游相关国家政策

全域旅游相关国家政策
全域旅游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通过对区域内经济社会资源尤其是旅游资源、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体制机制、政策法规、文明素质等进行全方位、系统化的优化提升,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产业融合发展、社会共建共享,以旅游业带动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种新的区域协调发展理念和模式。

以下是一些国家关于全域旅游的政策:
-浙江省诸暨市:为巩固全域旅游创建成果,全力推进长三角健康休闲文化旅游目的地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诸暨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其中包括对新评定的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当年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每通过一次复核达标,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

-其他地区:不同地区针对全域旅游可能有不同的政策措施,如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提供支持,或者对旅游项目建设、旅游产品开发、旅游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等。

法律法规清单(浙江)

法律法规清单(浙江)

法律法规清单(浙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律法规的管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本清单合用于浙江省内所有接受政府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

第三条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本清单的要求,对本省内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分类、发布和更新。

第四条其他组织、机构和个人可以按照本清单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并向政府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章法律法规清单的编制和发布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颁布时间、颁布机关、内容分类等要素,建立完整的法律法规清单数据库。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及时更新清单数据库,并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全面的清单修订和审核,确保清单的准确性、权威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政府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和其他途径向社会发布清单数据库,方便泛博群众获取和使用。

第三章法律法规清单的使用第八条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和个人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和理解清单中的法律法规内容,确保在工作中严格遵守。

第九条政府部门应当将本清单作为法律法规监管和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并在执法检查中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第十条公民和法人可以通过查询本清单,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并及时补充、修改、完善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

第四章法律法规清单的保密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清单的保密管理,严禁泄露或者脱密。

第十二条公民和法人可以通过正常途径查询本清单内容,但不得随意传播或者泄露。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对于未依照法定程序编制和发布清单的,应当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和个人,若违反本清单内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对于本清单未涉及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措施。

第十六条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1、列举本清单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法律法规清单的编制和发布、法律法规的使用、保密管理、法律责任等。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成立政策法规处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成立政策法规处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成立政策法规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7.10.29
•【字号】浙教人〔2007〕174号
•【施行日期】2007.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成立政策法规处的通知
浙教人〔2007〕174号
各省部属高等学校,各市及义乌市教育局:
为贯彻“法治浙江”的要求,加强对依法治教工作的统筹和协调,根据省编委《关于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设立政策法规处的批复》(浙编〔2007〕9号),决定设立政策法规处,编制3名,处级领导职数1名。

主要职能如下:负责协调全省教育系统的立法、普法、执法监督及涉法问题指导等法制建设工作;协调和承担教育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调研、政策研究制定以及重大报告起草等工作;协调组织厅机关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等工作;组织和协调厅机关承办的省党代表、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完成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21年)-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21年)-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21年)正文:----------------------------------------------------------------------------------------------------------------------------------------------------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修正文本)(2015年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家养老服务第三章机构养老服务第四章养老服务人员第五章养老服务激励保障第六章养老服务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规范社会养老服务工作,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互助性服务、企业的市场化服务共同组成的为老年人养老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包括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等。

第三条赡养、扶养老年人是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赡养人、扶养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四条社会养老服务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养老服务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社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制度,完善特困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保障机制;制定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挥市场在社会养老服务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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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10年地方性政策杭州政府政策【政策名称】:《关于促进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补充意见》【发布时间】:2009年5月6日【主要内容】:根据《意见》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一步放宽。

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而在之前,借款人及所在单位按月足额正常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满12个月的在职职工,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每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60万元提高到80万元、二套房公积金贷款不再有明确的“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的规定、并且在1年半时间里贷款利息还可以享受30%的补贴。

【政策名称】:《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发布时间】:2009年3月25日【主要内容】: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市区(不含萧山、余杭)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总金额由房屋补偿款、装修补偿款、地面附属物补偿款等三部分组成。

房屋补偿金额按照房屋的主体、门、窗、楼地面和水电等五个分项进行评估计分,每个分项又按照补偿基准分、具体条件和折旧率进行评估计分。

装修补偿则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补偿分数计算,其中装修补偿分数按照装修补偿基准分,结合房屋装修的具体情况,上下浮动20%;附属物补偿包括庭院补偿和道地补偿两部分,具体按照附属物补偿基准分乘以庭院和道地面积计算。

补偿办法采取了补偿分值与办法相分离的方法,补偿办法相对稳定,补偿分值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补偿办法明确,目前的补偿分值为100元/分,今后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水平由市政府适时进行调整。

此外,补偿办法还规定了拆迁人可以对提前签约和腾房的被拆迁人给予奖励以及补偿办法执行过程中各部门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政策名称】:《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发布时间】:2009年5月1日【主要内容】:《办法》规定,因装修搬运材料造成电梯、楼道墙地面、扶手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物业服务企业可与装修单位(装修人)协商确定一次性修复补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在集中装修过后统一修复。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向业主(使用人)和装修单位(装修人)收取楼道维护费、装修保证金、进出人员出入证工本费等(遗失补证除外)。

现在《办法》明确了,在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中,物业公司不得将楼道照明、地下车库照明等费用纳入公共能耗费向业主收取。

不过,物业公司可以另行与业主协商收取。

与此同时,《办法》公布了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相对2005 年年底杭州市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此次调整价格幅度在0.1-0.2 元/平方米/月。

【政策名称】:《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发布时间】:2009年5月22日【主要内容】:该《规定》对杭州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建设用地项目的用地审批、供地方式、土地登记等方面做了新规定。

该《规定》明确已建成的存量经营性地下空间也可补办有偿使用手续,补办手续时要提供权属来源证明,并征得市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也就是说,权属清晰的地下车库(位)可以进行土地登记。

对于居住区和公建项目配建的地下停车库(位)的产权问题,《规定》也设定配建地下车库(位)在满足业主需要的基础上,其权属可由当事人。

杭24条《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按照稳定完善政策、增加有效供给、加强市场监管、完善相关制度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多渠道改善不同收入群体的居住条件,加强和改善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稳定市场预期,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经市政府认真研究,制订出台了《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为:一、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1、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和规模。

坚持“租、售、改”三位一体方针和“六房并举”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经济租赁房、危改房和人才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加快实现拆迁安置房“房等人”目标,解决两个“夹心层”的住房困难问题。

其中,主城区2010年开工建设经济适用房50万平方主米,竣工50万平方米;开工建设廉租房5万平方米;开工建设拆迁安置房400万平方米,竣工300万平方米;建设经济租赁房(含大学毕业生公寓、外来务工人员公寓9万平方米)42万平方米;开工建设人才专项用房50万平方米;完成180万平方米危旧房改善扫尾项目;通过收购、定向采购存量房以及普通商品房,增加保障性住房的房源。

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地和配套建设力度,确保主城区2010年经济适用房供地500亩,经济租赁房供地200亩,人才专项用房供地500亩,拆迁安置房供地2300亩。

2、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保障覆盖面。

根据实际情况,加大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力度,逐步放宽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研究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鼓励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置条件的住户直接通过市场购买住房。

进一步放宽廉租房的准入条件,对低保标准2.5倍(含)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进一步推进经济租赁房配置工作,尽力解决“两个夹心层”住房困难问题。

3、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支持。

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积极争取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

二、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在市区首次购买14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款总额1.3%的购房补贴。

在市区仅有一套住房,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住房,并重新购买普通住房,给予房款总额1.3%的购房补贴。

因房屋拆迁(含危旧房改造)选择货币安置的,在市区购买普通住房的给予超过货币补偿款部分1.3%的购房补贴。

上述住房消费享受购房补贴的时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商品住房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

上述购房补贴政策以家族为单位认定,一户家族只能享受一次。

三、继续营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1、继续执行购房入户政策。

购房者为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不含境外人员),在上城区、钱江新城内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100万元(含)以上,或在杭州经济开发区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60万(含)以上的,经市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办理1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杭州市区户籍。

2、继续执行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男60岁、女55岁调整为男65岁、女60岁。

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的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的,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

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两次购买自住住房的,在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比照首次执行。

对职工及其配偶因偿还住房贷款、支付房租等原因需提取公积金的,放宽每年提取的次数限制,继续推行还贷提取按月转账业务。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允许杭州区、县(市)异地办理住房的职工,由杭州公积金中心给予公积金贷款利息30%的补贴,补贴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止。

3、简化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手续。

对出售自住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收取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4、继续执行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的政策。

5、继续暂停征收房地产登记等相关收费。

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购买市区范围内普通商品住房和普通存量住房的购房者,全额暂停征收其房产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权属调查费3项收费。

6、继续鼓励拆迁房货币化安置。

在项目建设、征地拆迁中,鼓励实行货币化安置,节约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

7、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算计税毛利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季(或月)预缴,年度清算。

8、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9、缓缴房屋物业维修基金。

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时预收的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延至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收取。

人防易地建设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证》时收取。

10、支持房屋租赁市场发展。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用途,营业税在3%的基础上减半征收,房产税按4%的税率征收,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经营所取得的收入,经房屋所在地税务部门批准,其房产税按现行税率减免30%。

11、进一步支持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特别是中小套型、中低价位住宅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为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及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

12、整套房地产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进节能减排。

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可享受研究开发费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相关优惠目录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

13、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认真贯彻《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征收15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杭政函[2008]184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涉及房地主的取消、暂停征收项目和降低征收标准项目落实到位。

14、加大支持和监管力度。

各金融机构、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代款的支持力度。

对拒绝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将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依法予以查处。

15、建立房地产市场分析机制、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分析当前房地产形势,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

16、建立突发事件预案机制。

针对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17、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

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违规囤地、捂盘惜售、虚假广告等行为。

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8、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以及购房和购房投资风险等知识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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