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部分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5.12.08•【文号】民发〔2015〕230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与《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不一致的,自2021年1月1日起以民发〔2020〕116号为准。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我部对《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2015年12月8日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登记证;(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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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最新婚姻登记条例全文内容是怎样的?下文是我收集的最新婚姻登记条例全文,欢迎阅读!最新婚姻登记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二章结婚登记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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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全文最新婚姻登记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民政部令第"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四&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第三章婚姻登记第八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第九条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第十条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实施婚前健康检查的具体地域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第十二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自愿的#!三"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第十三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第十四条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四&离婚协议书#%五&结婚证"第十五条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第十七条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十八条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一&一方要求离婚的#%二&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第十九条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可以不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第二十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第四章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第二十一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第二十三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为遗失或者损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五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有配偶的当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检举"第二十七条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虚假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并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并对仍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书"第二十九条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书和婚姻关系证明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统一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印制#第三十一条当事人领取婚姻登记证书和婚姻关系证明书!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适当的限制性措施!制止低于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结婚#第三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登记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同时废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2009新婚姻法全文 -回复
2009新婚姻法全文-回复2009年,中国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这一新版婚姻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社会在家庭法律方面的进步,旨在保障婚姻的平等、自由和尊严,提高家庭成员的权益保护。
本文将一步一步回答和解析这一婚姻法的关键内容。
第一步:法律适用的范围新婚姻法的适用范围从第一条开始明确:“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婚姻家庭关系的设立、维护,以及解除婚姻家庭关系时的财产和抚养等经济关系。
”第二步:婚姻和家庭的自由与平等新版婚姻法的第三条明确规定:“婚姻、家庭的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男女双方普遍应享有平等和固定的婚姻权利。
”第三步:禁止婚前检查根据第十条,新婚姻法禁止婚姻登记机关和其他单位、个人违反婚姻自愿原则,要求出示婚前体检证明或进行婚前体检。
第四步:禁止重婚、婚约等行为根据第十一条,新版婚姻法将重婚、婚约等行为禁止;第三十六条则规定:“夫妻双方有重婚行为的,任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第五步:禁止家庭暴力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打击家庭暴力的法规。
该法规赋予受害者举报家庭暴力的权利,并对施暴者进行制裁。
第六步:抚养与教育的责任根据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七条,夫妻双方应当履行与抚养与教育子女相关的义务。
即使离婚,夫妻之间仍然有责任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教育等费用。
第七步:财产的安排新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并明确夫妻财产的分配原则。
根据第二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实际贡献、婚姻期间共同努力的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进行公平分配。
第八步:离婚程序和离婚的原因新版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一系列离婚的原因,包括感情破裂、分居一年、家庭暴力等。
同时,离婚程序也得到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步:离婚后的抚养和财产分配根据新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夫妻双方应当就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配等问题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申请。
第十步:家庭暴力的保护措施根据新婚姻法的第四十二条,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妇女联合会等机构寻求保护,如需要,可以获得暂时居住、动迁安置等保护措施。
婚姻法中民族自治地方变通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变通规定婚姻法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一.立法1、制定变通规定的机关和程序: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程序: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2、制定变通规定的适用:*一般子适用于自治地方内的少数民族,有的也适用于汉族*只适用于本自治区。
例如,由于成都未作变通规定,居住在成都的藏族男女依旧是婚姻法22周岁、20周岁结婚。
立法法第八十一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二、内容:1、基本原则的变通:*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对一些少数民族强迫习俗进行禁止性规定禁止为未成年人订婚*坚持一夫一妻制原则:适度维持*坚持实施计划生育原则:具体情况,不同制定2、结婚、离婚的变通规定:*适当降低法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自愿晚婚晚育的,国家给予奖励*提倡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结婚:有禁止改为提倡不*尊重少数民族传统习惯:*坚持结婚离婚必需履行法定程序3、家庭的变通规定:*禁止破坏婚姻家庭规定*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4、处理民族婚姻家庭纠纷:*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按照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办事,正确处理民族婚姻家庭纠纷*具体纠纷:1)不同民族通婚问题:1950年《关于对少数民族婚姻处理的批复》:法律上并不限制不同民族间结婚,但如因民族的风俗习惯或教规关系,不准与外族通婚的,应本着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的原则,说服男女双方当事人尊重民族习惯,不要勉强结合,以免引起群众反感和民族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单位】民政部【颁布日期】 19940201【实施日期】 19940201【章名】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于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二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陆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四)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第三章婚姻登记第八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九条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已经2002年1月10日省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陆浩二00二年二月十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营造法制统一、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省制定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2002年1月10日省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其中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或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部分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现将本次废止的71件政府规章目录公布如下:序号:1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计委、省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3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2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关于河西地区人民公社开荒管理工作的规定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6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3规章名称:甘肃省社队企业收缴管理费试行规定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58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4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批转关于试行从工商利润中提取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70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5规章名称: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试行条例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22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婚姻法全文 (2)
婚姻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家庭的稳定和和谐,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调整夫妻关系,坚持家庭主义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原则,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是不可侵犯的。
第三条婚姻应当建立在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
第四条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负担家庭责任,保持家庭的和睦、稳定。
第五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收入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的行为。
第七条禁止重婚。
第八条禁止家庭暴力。
第二章结婚第九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十条禁止早婚。
第十一条禁止强行结婚。
第十二条禁止利用违法手段强迫别人结婚。
禁止试图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十四条婚姻应当民事登记。
第十五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结婚。
第十六条禁止因亲属关系重大婚礼或者彩礼。
第三章夫妻关系第十七条夫妻平等。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男女夫妻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有神圣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夫妻双方共同负担家庭生活费用。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孝敬、扶助双方的父母。
第二十三条夫妻双方对抚养、教育子女有共同责任。
第四章家庭生活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应当相互尊重、关心和照顾。
第二十五条禁止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夫妻双方有权选择性别和数量适当的子女。
夫妻双方享有育儿权利。
第五章家庭财产第二十八条夫妻的合法收入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十九条夫妻分家时,应当平等分享共同财产。
第三十条夫妻可以协议对于共同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第三十一条夫妻一方因故对家庭财产有特殊贡献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夫妻债务一般由夫妻共同偿还。
第三十三条夫妻离婚后,公证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夫妻约定予以抵销。
第六章离婚第三十四条夫妻自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三十五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依法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颁布时间】2001.04.28【生效时间】1981.01.01【时效性】已修正【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者应予以鼓励。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 重婚的;(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协迫结婚的,受胁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
受协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一年内提出。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最新婚姻登记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滋,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二章结婚登记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部分条款的变通规定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部分条款的变通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阿克塞哈萨克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3.05.22
•【字号】
•【施行日期】1993.05.22
•【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
正文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部分条款的变通规定(1992年11月18日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5月22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1993年5月22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提倡、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育。
第三条自治县境内的哈萨克族直系血亲和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至重外孙)禁止结婚,并继续提倡七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结婚的传统习惯。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适用于居住在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内的哈萨克族及其他各少数民族公民。
第五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公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行政区域边界部分地段划分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行政区域边界部分地段划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05.11•【文号】国函[2001]50号•【施行日期】2001.05.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国务院关于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行政区域边界部分地段划分的批复(国函[2001]50号)甘肃省、青海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我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与青海省海西州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甘政发[2001]1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上报我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与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方案的请示》(青政(2001)2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从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三省(自治区)边界线交会点起,界线向东北沿阿尔金山脉分水岭经3725、3521、3640高程点、3624.9三角点、3473、3396、3416、3568、3261(山隘)、3534、3700高程点、特克·阿索山隘(3361高程点)、3821、3921、3881、4007、3914、3800高程点、加布萨拉苏山隘(3707高程点)、4021、4116、4107、4141、4080、4621、4562、4521、4361、4576、4315、4837高程点、4922.2三角点、4847高程点至4921高程点,转向南沿分水岭经4423、4442、4382高程点至3742高程点,转向东偏东南沿分水岭行约3330米,转向南直线至3305高程点,再直线到2890.3高程点,再直线行约5170米到2818.1三角点,转向南偏西南直线行约750米到小路与公路交叉处,转向东偏东南沿公路中心线经丁字口至2863.2三角点东北公路相交处,转向东南直线行约l如0米至2854.8三角点,转向东南直线行约9000米至苏干湖内点(坐标:X=4304150、Y=16572300),转向东直线至点(坐标:X=4304200、Y=16576680),转向南直线至点(坐标:X=4299600、Y=16576680),转向西偏西南直线行约10000米至干河床,大体转向南偏东南沿干河床行约7350米,转向东南行约420米至3382高程点,转向东南直线至3307高程点,转向东偏东南直线至3263高程点,再沿小路中心线经3231.4水准点、3212高程点、3141.8水准点、3120高程点至3080高程点,转向东偏东北直线至3088.3三角点,再直线至2869高程点,转向东沿小路中心线经2874、2886高程点到敦格七道班公路与小路的交汇处,转向南偏东南沿敦格公路中心线行约49300米到坐标为X =4247560、Y=16635600的敦格公路中心点,转向东偏东北沿科克塞尔山分水岭经4121、4133、4407、4538、4325高程点、4266.8三角点、4113、4036、3978、3993高程点到4834.0三角点,大体向东沿分水岭经4690、4952、4591、4971、4989、4921、4687、4713、4824高程点、达很达坂山隘(4421高程点)、4617、4597、4661、4845、4914高程点、霍腾达坂山隘(4569高程点)、4541、4700、4735、4803高程点至4492高程点(山隘),大体转向东沿吐尔根达板山分水岭经5141高程点、5157.1三角点、4688、4980、5054、5242高程点、5136.9三角点、5226、5262、5183、5024、5280、5320、5310、5330、5336、5245、5294、5412、5300、5158、5301、4959、5362、5447、5276高程点到哈尔腾蒙克(5335高程点),大体转向东南沿哈尔腾蒙克山分水岭经5176、5342高程点到吐尔根达板山隘(4829高程点),再沿喀克图蒙克山脉分水岭经5292、5331、5363、5263、5244、5332、5305、5445、5362、5322、5323、5381、5441、5577、5437、5421、5414、5442、5530、5336、5450、5416高程点到5435高程点,转向北沿分水岭经5568、5530、5630高程点行约5670米,转向北偏东北直线经5147高程点至4862高程点,转向东北直线到4532高程点,转向东偏东北直线到4488高程点,转向东偏东南直线到4423高程点,再直线到4424高程点,再直线到4203高程点,折向北直线到4301高程点,转向北偏西北沿野牛脊山分水岭经4369、4347、4325、4262高程点然后下山到时令河与大哈勒腾河交汇处,转向北沿时令河中心线经4177高程点至时令河与小路交汇处,沿小路向北行至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与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分界处(坐标:X=4257820,Y=17298270)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发布部门】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1986.09.28
【实施日期】1986.09.2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1986年6月22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6年9月28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特制定本变通规定。
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三、本变通规定适用于本县内各少数民族群众。
汉族男女与各少数民族男女通婚,可以按照本变通规定执行。
少数民族中的国家干部、职工,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四、本变通规定自报请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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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94年版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94年版婚姻登记的相关信息婚姻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是成立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
在中国,符合结婚条件的,在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承认和保护。
中国《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登记时男女双方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
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后,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即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否则不予登记。
当事人如不同意登记机关的决定,有权提请上一级主管机关解决。
婚姻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结婚登记在一些国家中是成立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
在中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
关于结婚登记,中国《婚姻登记办法》具体规定,登记时,男女双方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
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后,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即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否则不予登记。
当事人如不同意登记机关的决定,有权提请上一级主管机关解决。
离婚登记在中国,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可按照《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规类别】婚姻法综合规定【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发布部门】中央人民政府(已变更)【发布日期】1950.04.13【实施日期】1950.04.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3月3日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原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第五章离婚第六章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第七章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原则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
禁止童养媳。
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第二章结婚第三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条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第五条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第六条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
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凡不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
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条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婚姻登记有关程序等作出如下调整:一、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三款、第五章废止,删除第十四条第(五)项中“及可撤销婚姻”、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撤销受胁迫婚姻”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撤销婚姻”表述。
二、调整离婚登记程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一)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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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部分条款的变通规定
【法规类别】民族自治区域少数民族婚姻
【批准部门】8;826;82601;
【批准日期】1993.05.22
【发布部门】阿克塞哈萨克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05.22
【实施日期】1993.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部分条款的变通规定
(1992年11月18日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5月22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
准1993年5月22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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