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责任追究处罚手册
郑州市水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郑州市水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第一条为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控告和举报,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两个决不允许,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我局及所属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均可以依法向我局投诉或控告、举报:(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五)执法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等行为的;(六)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上述情形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再依照本规定投诉举报。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2.有具体事实和依据;3.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4.属我局职权范围、由我局及有关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局水政水资源处和纪检监察室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控告的受理工作,并为不愿公开姓名或单位的投诉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为:水政水资源处67721906、纪检监察室67721809。
第五条一般投诉、举报、控告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2.投诉举报案件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3.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之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坚持投诉的,应予受理。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控告案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对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
第六条水政水资源处和纪检监察室在接到投诉、举报、控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
经查属我局工作人员责任的,应根据情节,按《郑州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执法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8.06.30•【字号】沪水务〔2018〕556号•【施行日期】201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的通知沪水务〔2018〕55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水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参建单位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以及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水务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水务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主体本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所管理的水务建设工程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参与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含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以下统称各质量责任主体)是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
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统称各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直接责任人,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二、进一步强化水务建设工程各阶段质量终身责任措施(一)水务建设工程开工前。
各质量责任主体应当书面明确工程项目负责人,赋予其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应当履行的职责。
各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一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水费收缴管理制度
水费收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费收缴工作,提高水费收缴效率,保障水费征收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所有单位和居民的水费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费收缴工作的主体责任由水务局负责,各相关单位和居民应按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共同维护水费收缴秩序。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四条水费收费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执行,根据不同的用水性质和用水量进行收费,收费标准由水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适时更新。
第五条水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并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第六条水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必须经过水务局批准,并在规定的公示期后执行。
第三章缴费方式第七条单位用户应按规定时间向水务局缴纳水费,可以选择月结或季度结算的缴费方式。
第八条居民用户可以选择自助缴费或线上缴费的方式进行水费缴纳。
第九条水务局应当开通多种缴费渠道,方便用户缴费,可以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网点等渠道进行水费缴纳。
第四章缴费管理第十条水务局应当建立完善的水费缴费管理系统,实现水费的实时监控,提高水费收缴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一条水务局应当定期对用户进行水费使用情况的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违规使用水资源的用户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各单位和居民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水费的,水务局有权采取限水、限用等措施,直至断水处理。
第五章收费记录和财务管理第十三条水务局应当建立水费收缴的台账和档案,做到规范管理,确保水费收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水务局应当建立健全的水费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水费收入得到妥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水务局应当对水费收入进行定期审计,确保水费收入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恶意拖欠水费的单位和居民,水务局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违规操作、贪污浪费、挪用水费等违法行为,水务局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水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11.08•【文号】水监督〔2021〕335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监督〔2021〕335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终身责任,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我部组织编制了《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1年11月8日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终身责任,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活动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单位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四条责任单位责任人包括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
水利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其职责。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直接责任人是指项目负责人以外的,按各自职责承担质量责任的人员。
第二章终身责任第五条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是指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水务局水政监察支队(以下简称:“监察支队”)责任人:承办人(A角、B角)、支队长、主管副局长、局长、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参会成员二、处罚权利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见《佳木斯市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四、处罚程序(一)立案1.立案条件:(1)有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承办人(A角、B角)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水事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经支队长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签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承办人(A角、B角)组织不少于两人进行调查取证,撰写《水事违法事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支队长审核。
(三)审查支队长对调查取证情况进行审查(可对有关违法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报主管副局长审定。
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承办人(A角、B角)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并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支队长审核。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1、对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角、B角)起草《水行政处罚告知书》;对违法拟作出责令停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承办人(A角、B 角)起草《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水务局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水务局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一、目的水务局作为社会直接责任单位,应为保护水资源而努力,加强水资源的保护,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承担社会责任,促进节能减排。
本制度的目的为规范水务局节约用水的管理,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积极参与国家的水资源保护工作,为社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尽一份力量。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水务局内部,所有从事与水资源利用、管理、维护及运营有关工作的人员。
三、制度制定程序1. 初稿制定:由水务局管理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求,起草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初稿。
2. 研讨修改:将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初稿提交相关部门和人员商议后,进行修改和完善。
3. 审批:经过多方讨论后,将最终稿上报局领导审批。
4. 印发:经局领导签字批准后正式印发执行。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 国家节约用水法;2. 国家水资源保护法;3. 国家水利部关于节约用水的各项规定;4. 国家水利部关于节约用水的政策文件;5. 公司内部关于节约用水的具体政策安排。
五、制度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1. 制度名称:水务局节约用水管理制度;2. 制度范围:适用于水务局内部,所有从事与水资源利用、管理、维护及运营有关工作的人员;3. 制度目的:规范水务局节约用水的管理,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积极参与国家的水资源保护工作,为社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尽一份力量;4. 制度内容:(1)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2)节约用水的各项规定;(3)水务工作中的节水措施;(4)节水技术的推广;(5)检查考核制度;(6)奖惩制度。
5. 责任主体:(1)水务局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2)从事与水务有关的全体工作人员。
6. 执行程序:(1)制度的贯彻执行;(2)制度的检查考核。
7. 责任追究:(1)对于不遵守本制度要求的人员,依据公司规定进行处理;(2)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2.07.10•【字号】沪水务[2012]625号•【施行日期】201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水务〔2012〕625号)各区(县)水务局(建委)、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和规范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维护水务建筑市场良好的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我们在调查研究、并充分听取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关于加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关于加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要求,现就加强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区(县)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工作要求,健全工作责任制,切实把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各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突出位置,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健全执法机构,完善执法体制各区(县)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强化水务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解决人员编制、执法经费和执法装备等问题;理顺内部执法关系,明确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资格、执法依据和执法事项,合理界定水务行政执法机构与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分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务行政执法体制。
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沪水务[海洋][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水务(海洋)〔2010〕80号)各区县水务局、建委、海洋局(办),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为认真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21号)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沪府办发〔2010〕25号),在当前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条件下,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现就本市水务(海洋)系统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入认识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规范执法,是切实规范政府执法行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权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避免或减少因行政争议引发的社会矛盾,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水务行政执法方面,随着水务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本市水务行政执法事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全市水务行政执法体系已基本建立,水务行政执法队伍已具规模,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我们必须认识到现阶段仍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如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尚不够完善,行政执法力度和规范化程度尚不平衡、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等等。
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水务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对推动本市水务执法事业不断发展意义重大。
自2009年初上海市海洋局与上海市水务局合署办公以来,本市涉海的五个区县(浦东新区、宝山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县)均已成立了海洋局(办),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增配了人员编制,配给了一定力量,增强了海洋行政管理工作。
水务局行政处罚依据、种类、程序
水务局行政处罚依据、种类、程序一、违法行为:填湖、填河造地、明河改暗河。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4、《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填湖、填河造地、明河改暗河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在河、湖、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与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行政执法七项制度
**市水务局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案件的查处和办理,严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严格依法办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海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经整理后形成的卷宗。
第三条查处水事案件应在结案后30日内形成案卷,实行“一案一卷”。
第四条案卷文书应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五条水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客观反映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体现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即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第六条案卷内容包括:(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录;(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立案审批表、督查(办)通知书;(五)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水事案件调查报告;(六)调查通知书、协助调查函、调查(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图)、鉴定意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采取扣押(暂扣)措施审批表、扣押(暂扣)通知书、扣押(暂扣)物品清单、解除扣押(暂扣)通知书、解除扣押(暂扣)物品清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笔录等;(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八)听证申请书、举行听证通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延期(中止、终结)听证决定书、听证笔录、听证回避申请书、听证回避决定书、听证意见书;(九)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补办行政许可手续通知书;(十)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十一)执行的票据等材料;(十二)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十三)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十四)水事案件结案报告;(十五)备考表。
第七条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
水务局责任追究处罚规定
市水务局责任追究处罚规定1、行文出现错误的,每错一处,对拟稿人罚款20元,初核稿人罚款40元;造成较坏影响的,对拟稿人罚款50元,初核稿人罚款100元;2、各处室单位上报局所有材料,每错一处,出现一般错误的,对起草人罚款10元,初核稿人罚款20元;出现较大错误的,对起草人罚款40元,初核稿人罚款60元;出现重大错误的,对起草人罚款80元,初核稿人罚款120元;3、工作期间参与玩游戏、打扑克、下棋等娱乐活动的,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情节较重的,对当事人予以纪律处分,待岗六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300元以下同;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当事人予以辞退或开除;4、工作之间出现扯皮、推诿现象,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5、在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务或造成工作失误的,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待岗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责任人予以辞退或开除;6、工作日期间发生打骂现象的,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各罚款500元;情节较重的,对当事人各罚款1000元,待岗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各罚款XX元,待岗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当事人予以辞退或开除;7、参加局里会议迟到或缺席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参加市以上会议迟到或缺席的,除到市纪委交罚款外,局里对当事人罚款100元;8、参加市里活动,损坏水务局整体形象的,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情节较重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待岗三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当事人予以辞退或开除;9、被市级以上公开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的,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或待岗三个月;情节较重的,待岗六个月或辞退;10、外出未请假,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情节较重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待岗三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当事人予以辞退或开除;11、违反其它工作纪律的,按照局“十条禁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罚;12、本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为了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心,完善项目管理人员的监督机制,以及减少或消除失职行为,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项目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由于失职、违法违纪等原因导致工作失误、经济损失、劳动纠纷、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等严重后果,损害项目和员工合法权益或企业在社会上的声誉和形象,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现场代表。
只有当失职、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才必须追究责任。
我们将坚持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和“事故(问题)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批评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严重过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领导干部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我们将采取自我问责和组织问责两种方式。
自我问责包括主动检讨、道谦、请求组织处理、请求辞职等;组织问责则由项目部相关领导小组进行查处,或交由公司查处。
在处理方式上,我们可以选择责令书面检查、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调职、降职、撤职、留用查看、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
同时,我们也可以采取部分或全额赔偿损失的辅助处理方式。
在质量事故及责任界定方面,我们将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分类。
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体积混凝土、金属结构和机电安装工程,或直接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土石方工程和混凝土薄壁工程,我们将视为特大质量事故,责任为重大责任。
2.如果由于失职或违法违纪而导致大量混凝土、金属结构和机电安装工程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或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直接损失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则属于重大质量事故,相应的责任为严重责任。
3.如果由于失职或违法违纪而导致大量混凝土、金属结构和机电安装工程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或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直接损失在3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则属于较大质量事故,相应的责任为较重责任。
饮用水追责制度范本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保护和违法行为追责。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依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违法行为及追责范围**第四条下列行为属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1. 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2. 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使用炸药、毒药捕杀鱼类;3. 向水域排放污水,未按期拆除或治理已设置的排污口;4. 从事种植、放养禽畜,未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5. 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生活物什洗涤活动;6. 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五条违反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1. 警告;2. 罚款;3. 没收违法所得;4. 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5. 限制或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活动;6.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追责程序**第六条违法行为追责程序如下:1. 发现违法行为后,相关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2. 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3.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4. 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举报与监督**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相关部门应设立举报热线和监督电话,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本地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饮用水追责制度范本
饮用水追责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确保全市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主体本制度所称责任主体,是指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责任内容责任主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二)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药捕杀鱼类;(三)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拆除或者治理;(四)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五)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生活物品洗涤活动;(六)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四条责任追究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主体,由当地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依法追责,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举报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市环保、水利等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热线,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水环境保护意识。
第七条制度实施和修订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环保局、水利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附则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饮用水追责制度范本旨在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饮用水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通过建立健全的饮用水追责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公众的水环境保护意识,共同维护饮用水水源的清洁和安全。
水务局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市水务局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决策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责任,是指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受委托和聘请人员)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五条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一)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三)给予通报批评;(四)调整工作岗位;(五)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第六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分管责任、次要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承办人、复核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分别在个人职责范围内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分管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复核人改变承办科室的正确意见,导致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复核人负直接责任。
审核人改变承办股室或复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复核人复核、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复核人或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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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
办水保函〔2020〕564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办水保〔2019〕172号),我部组织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及责任单位责任追究标准(试行)(水保监督函〔2019〕20号)》同时废止。
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
——结束——。
水务局机关财务制度
水务局机关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务局机关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合理税收收支,规范财务活动,保证财务管理的规范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务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水务局机关财务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的原则,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保障水务事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水务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财政、税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纪律,做到科学、合法、规范。
第五条水务局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适量、适职的财务管理人员,营造有利于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的良好环境。
第六条水务局机关应当做好会计核算和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规范报账报销,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弄虚作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水务局机关应当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稳定有序。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八条水务局机关财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到廉洁奉公,忠诚尽责。
第九条水务局机关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核算、财务监督、审计等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规范操作,杜绝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条水务局机关财务管理人员应当保守财务信息,依法使用财务资金,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不得挪用、私分、虚报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水务局机关财务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财务报告、财务分析、财务决策等职责,维护机关财务利益,促进财务工作效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水务局机关财务管理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积极参加培训和考核,提高财务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三章财务管理机构第十三条水务局机关应当设立财务管理部门,配备专职财务管理人员,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编制财务预算、执行财务预算、管理财务账务、制定财务计划、监督财务资金使用等。
水务局违法建设指导方案
方案预案:________ 水务局违法建设指导方案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6 页水务局违法建设指导方案为了全面依法落实涉河事务管理职责,坚决遏制新违章建筑的产生,确保湖泊、河道岸线、滩地、堤防禁脚地和保护范围内水工程设施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市湖泊保护条例》和《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二〇一一年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意见》和《关于印发新的<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和区委、区政府对控违拆违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我局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以区为主、上下联动、部门联合、城乡统筹的工作思路,坚持以控为主、以拆为辅的工作原则,着力强化巡查发现、快速处置的长效机制,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通过“定段、定人、定岗、定责、定奖惩”的严格管理模式,全面促进湖泊和堤防管理范围内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二、组织领导为了加强拆违控违的组织领导工作,成立区水务局拆违控违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三、职责分工第 2 页共 6 页(一)堤防管理科:是堤防管理范围拆违控工作的责任科室,负责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安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把握拆违控违法规的适用和提出违法行为的处置意见;负责拆违控违案件中出现陈述申辩、听证、复议和诉讼等程序的相关工作;负责监督审查许可工作后的落实和具体拆违控违工作的指导;督促堤管所、水政大队依法落实拆违控违工作。
(二)区堤管所:负责堤防管理范围拆违控工作的日常监管,严格落实“五定”工作思路做到“定段、定人、定岗、定责、定奖惩”,将25.25公里的堤防分为5段,分别由5个管理段落实日常巡查监管责任,每段指定一名巡查责任人,对一般性小规模违法行为要及时劝解、制止和拆除,情况严重的立即上报堤防管理科,联合水政大队共同拆除违章建筑,同时配合水政大队完成违法行为的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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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责任追究处罚手册
市水务局责任追究处罚规定、行文出现错误的,每错一处,对拟稿人罚款元,初核稿人罚款元;造成较坏影响的,对拟稿人罚款元,初核稿人罚款元。
、各处室(单位)上报局所有材料,每错一处,出现一般错误的,对起草人罚款元,初核稿人罚款元;出现较大错误的,对起草人罚款元,初核稿人罚款元;出现重大错误的,对起草人罚款元,初核稿人罚款元。
、工作期间参与玩游戏、打扑克、下棋等娱乐活动的,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罚款元;情节较重的,对当事人予以纪律处分,待岗六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元(以下同);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当事人予以辞退或开除。
、工作之间出现扯皮、推诿现象,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罚款元;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罚款元;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罚款元。
、在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务或造成工作失误的,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罚款元;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罚款元;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罚款元,待岗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责任人予以辞退或开除。
、工作日期间发生打骂现象的,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各罚款元;情节较重的,对当事人各罚款元,待岗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各罚款XX元,待岗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当事人予以辞退
或开除。
、参加局里会议迟到或缺席的,对当事人罚款元;参加市以上会议迟到或缺席的,除到市纪委交罚款外,局里对当事人罚款元。
、参加市里活动,损坏水务局整体形象的,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罚款元;情节较重的,对当事人罚款元,待岗三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当事人予以辞退或开除。
、被市级以上公开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的,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罚款元或待岗三个月;情节较重的,待岗六个月或辞退。
、外出未请假,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罚款元;情节较重的,对当事人罚款元,待岗三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当事人予以辞退或开除。
、违反其它工作纪律的,按照局十条禁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规定自XX月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