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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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

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于批评教育。

国家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

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

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

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格局。

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权威性、强制性、普遍约束性。

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

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

原则、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监察与服务相

结合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生产与安全

的关系中,一切以安全为重,安全必须排在第一位。必须预先分析

危险源,预测和评价危险、有害因素,掌握危险出现的规律和变化,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将危险和安全隐患消灭的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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