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价值目标及立法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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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研究

《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研究

《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研究作为国家重要的民事法律文件,《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被广泛关注和研究。

这一原则在文本中的明确规定,标志着环境保护理念正式被法律认可,并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保障和支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加强对绿色原则的研究和建设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绿色原则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两个方面,探讨与绿色原则相关的问题。

一、绿色原则的现实意义1.1 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的核心目的是保护自然环境,减缓人类活动对环境的破坏。

随着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各国不断提出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措施。

而我国《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旨在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这一原则的实施,对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2 维护社会公正环境保护关乎社会公正,也就是说,环境质量的好坏会影响社会公正。

在很多案例中,环境不良给人们带来了健康问题、财产问题等后果。

而绿色原则是为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因此,绿色原则也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保证。

1.3 规范经济行为环境与经济发展相互关联。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环境污染问题。

并且,有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保护,不少区域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而绿色原则的出现,则规范了企业和个人在经济行为中应保持的环保意识,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绿色原则的理论价值2.1 推动环保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建设环保立法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

绿色原则的规定,为我国环保责任主体的明确、追责、处罚等方面提供了支撑,形成了完整的环境治理体系。

这有助于我国环保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建设,推动我国环保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2.2 促进绿色发展理念的深入推进中国经历了快速增长的阶段,同时也经历了对资源环境的过度消耗与破坏。

倡导绿色发展理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研究

《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研究

《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研究《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体现了现代法律制度追求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首先,绿色原则的现实意义在于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环境资源逐渐减少,生态系统受到破坏,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绿色原则的确立可以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发展,为人们创造一个清洁、健康、可持续的生活环境。

其次,绿色原则的现实意义在于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资源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但过分开发和浪费资源不仅导致资源短缺,还可能引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灾难。

绿色原则要求在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要考虑环保因素,推动绿色生产和消费,合理配置和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绿色原则的现实意义在于保护公众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绿色原则强调企业和机构应该以公益为导向,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遵循环境法规和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公众的健康和权益。

绿色原则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企业和机构在生产和销售产品时不得欺诈消费者,确保产品符合环保标准和消费者需求,推动绿色消费,保护消费者权益。

绿色原则的理论价值在于构建法治社会与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结合。

绿色原则体现了法治社会的理念,通过法律制度和规则来约束和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绿色原则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观。

通过绿色原则的引入,可以促进社会发展的绿色化,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共生共赢。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公众利益和消费者权益,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构建法治社会与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结合。

绿色原则的确立和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企业、机构和公众都应积极参与其中,共同推动绿色发展,为子孙后代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民法典绿色原则的理解

民法典绿色原则的理解

民法典绿色原则的理解
民法典绿色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优先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健康与稳定,避免或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绿色原则不仅是一种法律规则,更是一种社会责任和生态文明的体现。

在具体的法律应用中,绿色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一种保障绿色原则实现的重要手段,通过对项目或计划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在民事诉讼中,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将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绿色原则的重要体现,其核心是“谁污染谁赔偿”。

在民事诉讼中,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有权得到恢复和修复,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资源保护和利用
绿色原则要求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中充分考虑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稳定,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浪费和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非法占用、破坏和污染资源的行为,法院应当依据绿色原则予以制止和惩处。

总之,绿色原则是民法典生态文明理念的重要体现,对于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我们应当时刻谨记绿色原则,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和要求,共同推动绿色发展的进程。

浅析民法总则中的绿色原则

浅析民法总则中的绿色原则

浅析民法总则中的绿色原则作者:张万兆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5期摘要:《民法总论》已正式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这不仅同中国传统的思想相吻合,也符合当今社会发展的趋势。

同时,绿色原则的确立虽然历经波折,但是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却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帮助人们树立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观念,有利于生态的保护。

但绿色原则不应当只成为单一的独立的原则,其未来的实施与落实值得思考。

关键词:绿色原则;背景;必要性;实施中图分类号:D9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178-02作者简介:张万兆(1995-),女,汉族,四川简阳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绿色原则是现已生效的《民法总则》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民法总则》的亮点之一,该原则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从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

绿色原则的确立是我国立法体系中的重要事件,其基本原则的地位符合当今时代的发展和要求,具有跨时代的代表意义。

一、绿色原则出台的背景从古至今,中国是一个典型的以农耕为主的国家,奉行中庸之道,主张“天人合一”的思想。

作为传统的以农业劳作为生的国度,一直强调依靠自然,顺应自然,和自然和谐共处,因而在传统的中国法律中就一直体现出对小农经济的重视和保护。

这些都是隐藏在传统中国法律中的环境保护的观念。

进入工业时代以后,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成为世界各国的主旋律。

但是同时,被人们忽视了的环境问题日渐凸显出来。

我国从开始改革开放至今的四十年里,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伟大的成就,经济也快速稳定持续增长,但近年来,环境问题却频发。

各种自然灾害的爆发,雾霾、扬尘等气候已经进入我们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之中,甚至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

工厂污水排放造成河流污染,浓烟排放造成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屡见不鲜,当今环境问题愈发严重,一些地区环境恶化问题严重。

“先污染,后治理”的环境治理观念虽是由常年经济发展模式的惯性思维形成,但是由目前的形式足以看出该治理模式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

环境权保护的人格权法进路兼论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体现

环境权保护的人格权法进路兼论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体现

环境权保护的人格权法进路兼论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体现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境权保护已经成为当代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

环境权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之一,其保护不仅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更体现了社会对环境可持续性的深刻认识。

本文旨在探讨环境权保护的人格权法进路,分析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体现,以期为我国环境权保护提供新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阐述环境权的概念、特征及其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明确环境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深入探讨人格权法与环境权保护的内在联系,分析人格权法在环境权保护中的独特作用和价值。

本文将详细分析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体现。

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典编纂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贯穿于民法典的始终。

在人格权编中,绿色原则主要体现在对人格权内容的丰富、对人格权保护范围的扩大以及对人格权保护方式的创新等方面。

通过对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具体应用进行分析,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绿色原则在环境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提出环境权保护的人格权法进路。

在明确环境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分析人格权法在环境权保护中的独特作用和价值、探讨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体现的基础上,本文将提出具体的环境权保护策略和建议。

这些策略和建议包括完善人格权法律制度、加强环境权司法保护、推动环境权意识教育等方面,以期为我国环境权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剖析环境权保护的人格权法进路和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体现,为我国环境权保护提供新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通过完善人格权法律制度、加强环境权司法保护、推动环境权意识教育等措施,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环境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权的基本理论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律权利,其理论基础与实践价值日益受到学者们的关注。

其核心在于保护个体及集体在面对环境问题时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环境权并非单一的权利类型,而是涵盖了多个方面,如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宁静权等,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环境权的基本框架。

从理念到制度——浅谈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

从理念到制度——浅谈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

从理念到制度——浅谈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发布时间:2021-03-17T02:32:24.993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4期作者:袁璐[导读]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经历了几代法学家和法律实践者的不懈努力。

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摘要:《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立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将绿色原则贯穿始终。

这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生态文明以及新发展理念的要求,具有鲜明时代特点。

因此研究绿色原则写入民法典的内在逻辑,掌握绿色原则在民法典的主要体现对落实贯彻民法典中的绿色条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法典;绿色;生态文明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经历了几代法学家和法律实践者的不懈努力。

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突出位置,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

民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生活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百姓从摇篮到坟墓的“生活中的百科全书”。

可以说编纂民法典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富强的象征和标志。

这部法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也正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立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将绿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贯穿始终,它可以说是一部绿色法典,体现着生态保护的鲜明时代特征。

它将生态保护原则上升到民法基本原则的高度,在总则和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分别作出了立法表述。

一、绿色原则写入民法典的内在逻辑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也发生了变化,已经转化为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民法典绿色原则

民法典绿色原则

民法典绿色原则
绿色原则是一主义民法典的基本准则,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正义原则,并强调各民族
及其代表的联系。

它支持和促进建立有关人民保障其权利的法案,同时保证每个人都受到
得到公平对待,不受歧视。

绿色原则强调责任、尊重人权、和谐共融和尊重自然环境。

它要求世界上的每一个人
尊重和尊敬每一个人的权利,每个人都应该平等地为实现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即使在社会
不公制度下,也能够尊重所有民族的文化传统,关心每个人的生活和发展。

因此,每一个
人都有机会获得本国的发展机会,而不是仅仅受到本民族或本社会的歧视和歧视。

此外,绿色原则也强调要尊重自然环境,并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在可持续发展中,环境保护和资源消耗要保持在最低的水平,以减少对未来世代的影响,而且也要考虑如何
适当利用土地和自然资源,以减少对未来代代的影响。

绿色原则是一个很广泛的原则,它强调每个人都应该为促进持续发展、尊重和尊重自
然环境贡献力量。

每个民族都有责任确保他们的行为是可持续的,为了了解这个原则,每
个人都必须做出努力,而我们也必须从中学习到更多的。

《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是什么?
作者:
来源:《党的生活(黑龙江)》2020年第09期
法条: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違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释义: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绿色原则是《民法总则》新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典》予以承继,它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

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
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在《民法典》的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等相关法律制度中都体现了绿色原则。

(摘自《生活中的民法典》)。

论绿色原则在《民法总则》中的适用与开展

论绿色原则在《民法总则》中的适用与开展

论绿色原则在《民法总则》中的适用与开展作者:王荣来源:《神州·下旬刊》2020年第07期摘要:本文通过阐述绿色原则在民法总则中的适用性以及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之间的矛盾、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两种绿色原则在现实中的开展困境,提出规范执法行为,将环境保护义务进行细化、强化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变所有权为绿色化的绿色原则适用困境的对策,以求为绿色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适用性与开展提供可借鉴依据。

关键词:绿色原则;民法总则;适用与开展经济与生产力的不断发展随之而来的是不断加重的环境资源压力,生态保护作为一种理念自古以来便成为我国的传承经典,不仅是经济建设的重要标准,也越来越成为法治建设的需求被多次提出。

生态文明建设自党的第十八次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来已经作为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主要内容形成战略部署。

“绿化”法律被作为规范调整生产力行为的重要机制,被大众所认可更。

在时代需求与立法初衷的召唤下,“绿色原则”于2017 年在新颁布的《民法总则》中被确立。

绿色原则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新形势下有着其自身适用性与重要意义,但自原则确立以来到付诸实践其取得的成效却乏善可陈,亟需在现行法基础上解决其面临的困境,使绿色原则的初心与使命在现行法律实践中得以落实,以防沦为空洞的口号。

一、绿色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性(一)绿色原则的可诉性特点法律的可诉性指法律在规定的权利被滥用或侵犯、义务被违反时,法律必须提供适当的救济手段或程序。

而可裁判性与可争诉性是可诉性的两大特点。

可裁判性指法律事务适合司法判断,应符合相应法律规范,而根据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又分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两种,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都属于强制性规范,含有“应当”等字眼的法律条文属于义务性规范;而可争讼性是指人们可以将法律作为诉讼的根据,法律必须清晰、明确。

很明显,绿色原则的规定相对具体、明确,具有可争诉性。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建构逻辑与适用出路

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建构逻辑与适用出路

第39卷第3期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39,N〇.3 2o18 年 5 月Journal of 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s) May.2o l8 DOI.10. 19525/j.issnl008-407x. 2018. 03. 010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建构逻辑与适用出路秦鹏,冯林玉(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U)摘要:将“绿色原则”写入民法总则,是民法典对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的一次理性回应。

然而,作为民法典内生价值体系外的一项原则,如何避免“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被“悬置”或“析出”,保持“绿色原则”与民法典的一致融贯性,是 “绿色原则”的建构与适用需紧紧围绕的议题。

透过对原则路径与规则路径的比较窥知,“绿色原则”在规制范围、规制效力、运行逻辑以及理念融合上均比“绿色规则”更具有优势。

“绿色原则”以整体性的利益衡平为逻辑起点,对民事活动的展开设置一条富有环境利益属性的边界,以实现民法典对环境利益的兼顾。

需要明确的是,“绿色原则”进入民法典并不意味着将有关环境义务的内容全部囊括进民法典,而是在秉持合理性、适度性原则的基础上,有序地实现环境法与民法典的联结。

关键词:“绿色原则”;民法典;“绿色规则”;环境义务中图分类号:D912. 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7X(2018)03-0070-08现实考量,民法总则以开放、包容的姿态将“绿色原则”一、弓|言写入民法基本原则部分。

这一立法选择既是对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社会重大利益的肯认,也是民法总则作为在经历了环境权入宪的激烈讨论后,沿循义务路 径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愈发清晰。

推动环境法与民法 典的对接,业已随着民法总则之通过而成为实现民法 典遵循生态原则的最佳表达方式。

事实上,在民法典 编纂中通过何种义务路径实现民法典的生态、绿色目 标是立法者面临的一个艰难抉择。

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纳入分析

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纳入分析

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纳入分析作者:刘秀梅来源:《活力》2019年第10期[摘要]绿色原则主要适用于社会法,也是这一类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

研究人员指出,绿色原则是否能够应用于民法典,并就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首先要分析的是,社会法能够纳入民法内容吗,以及社会法是否能有效纳入民法;其次需要分析的是,在具体的民法分则内容中是否可以结合其内容进行针对性设计,得到能够有效实现绿色原则的对应的内容和制度,这关系到如何真正在民法典中有效确立原色原则,如何在民法典中真正发挥绿色原则的作用。

针对民法的具体发展历程可见,民法在具体的再法典化过程中,也就是民法进一步完成对社会法的有效吸收,并结合社会发展需要对其进行有效改造。

进一步分析环境资源法的延伸责任制,通过对这一制度进行改造,促使其适用于民法,最终可以发展达到对应的民法制度。

基于以上分析,将绿色原则纳入民法典,在理论上拥有较为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绿色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生产者延伸责任;民法典一、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确立的过程及争(一)绿色原则确立的过程在绿色原则纳入民法总则草案的过程中,经历了多次转折和变化。

针对民法总则草案的早期审议过程中,针对本法的基本原则的表述内容如下: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此外,在其他章节将对生态环境的修复纳入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

此后,针对民法总则草案的审议进一步深入,针对相应内容做了较大修改,如在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方面,在原有的表述之上增加了生态两字,这就进一步表明民法总则在修正过程中不断增加了对生态环境方面的关注和要求。

此外,在对应的民事责任章节,将恢复原状作为对应的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同时将对应的恢复生态环境进行删除。

针对民法总则草案的第三次审议,又将以上内容从基本原则中删除,并将对应内容放人民事权利所在章节。

同时其表述也得到改变,具体为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论纲

“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论纲

“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论纲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的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积极回应了环境保护的时代需求,将“绿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整部法典之中。

本文旨在探讨“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及其意义,分析其在民事活动中的具体应用,以期为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法律层面的支持。

本文首先将对“绿色原则”的内涵进行界定,明确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作用。

接着,通过对民法典相关条文的解读,分析“绿色原则”在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民事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方式和效果。

本文还将对“绿色原则”在民法典贯彻中面临的挑战和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加深对“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贯彻的理解,为民事活动的绿色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我们也希望借此机会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贡献力量。

二、“绿色原则”的内涵及其法律特征“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典中的重要原则,其内涵丰富,法律特征鲜明。

在内涵上,“绿色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秉持环境保护的理念,注重资源的节约和生态的保护,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格局。

这一原则要求在民事主体的行为选择、权利义务的设定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等各个环节,都要充分考虑环境利益,遵循生态规律,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

在法律特征上,“绿色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普适性,它贯穿于民法典的始终,适用于所有民事活动,是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和守法的重要准则;二是强制性,它作为一种法律原则,具有强制约束力,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守,违反该原则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是引导性,它倡导绿色、低碳、循环的发展方式,引导民事主体在追求经济效益的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四是发展性,它随着环境保护理念的深入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而不断发展完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体现

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体现

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体现
绿色原则是指尊重、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法律原则。

在民法典中,绿色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

其次,在民法典中的所有类别中,均有一定程度上的体现和强化了绿色原则。

例如,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物业的使用权行使的限制,规定物业使用人应当尊重、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家庭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应该团结互助,对待共同的财产要进行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勿任意浪费。

这一规定也是绿色原则之一,旨在防止经济浪费,保护生态环境。

另外,在环境保护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中,绿色原则也得到了更为明确的体现,这些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和规划的具体措施,以保障生态平衡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总之,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得到了广泛的体现和应用,这一原则将在法律实践中得到更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适用研究

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适用研究

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适用研究绿色原则是现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结果,它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这个时代,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社会责任,绿色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也成为了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的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绿色原则的应用在民法典中的研究已经成为了一个越来越受到关注的话题。

一、绿色原则概述绿色原则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防治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其目的在于调和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确保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原则是一种行为准则,它强调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必须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防治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同时,在实施绿色原则的过程中,尊重法律、科学、公正、道德等方面的原则也很重要。

二、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适用研究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适用研究包括环境侵权、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绿色商品、绿色市场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等方面。

1.环境侵权环境侵权是指侵犯环境权益的行为,例如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等。

在民法典中,对于环境侵权的规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诉讼中,如果环境侵权被证明,法院可以判决对侵权人进行赔偿,并采取强制措施阻止侵权行为。

区分环境侵权行为的重要性被越来越广泛地认识到,这也促使国家对环境侵权行为的处罚进行了加强。

从而,保障了环境的权益。

2.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是指通过精神和法律手段,保护环境不受破坏和污染的活动。

在民法典中,环境保护的规定禁止破坏环境资源和生态平衡,同时规定对环境资源进行保护和修复工作。

这些规定为保护环境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推进了环保工作的进展。

3.生态保护生态保护是指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和法律规范,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活动。

在民法典中,生态保护的规定体现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上。

同时,生态保护也涉及到生态系统和生态环境的修复,并在此基础上促进可持续发展。

民法典的这些规定有利于规范生态保护工作,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浅谈《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

浅谈《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

《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随着《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在中国全面实施,其中绿色原则成为法典中一个重要的概念。

绿色原则是指在环保、资源利用、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原则,旨在促进可持续发展。

绿色原则作为一个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很高的概念,在促进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绿色原则的现实意义绿色原则对于现代社会的环保、资源利用、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发展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的增长,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等问题日益突出,这就要求我们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绿色原则的出现,不仅为环保、资源利用、生态保护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保障,还能契合现代社会环保的需求,为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环保是绿色原则的重要内容。

现代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大量的污染排放,生态系统受到了破坏,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

绿色原则的出现,加强了对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对企业的环境污染实行了更加严格的控制和规范,从而保护了公民的环境权益和生命安全。

资源利用是绿色原则又一个重要内容。

现代社会资源的消耗速度日益加快,而且资源的短缺也已经成为一种公认的现象。

同时,能源的保护也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绿色原则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了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合理分配资源,解决了资源短缺问题。

生态保护是绿色原则的第三个核心内容。

随着人口的增长,城市化建设加快,对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已经变得尤为重要。

绿色原则促进了生态保护的发展,强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与生态保护相匹配,规范了企业的生产和消费的行为,保护了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绿色原则的理论价值绿色原则对于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价值也很高。

现代环保、资源利用、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紧密相关。

绿色原则之所以在可持续发展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是因为它在与经济发展的统一中,综合考虑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不仅有利于环境的保护,还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绿色规则探析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绿色规则探析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绿色规则探析摘要:文章通过分析《民法典》侵权归责方式“一元化”、公私法概念界定不清、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惩罚”功能不足等方面的缺陷,提出针对不同民事责任形式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利用公私法结合发挥制度优势的手段、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等建议,以期更好地实现保护公益目的,实现我国民法生态化与社会化的有效提升。

关键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绿色规则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438(2021)06-0037-03(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宜昌443002)一、“绿色规则”的价值及在民法典中的应用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第一章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具有在民法典中确立环境保护的价值观并与民法固有价值进行制度化衔接、建立司法判断的基本价值标准的功能。

[1]在此基础上,《民法典》中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并且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中有近30个条文涉及民事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权利义务,建立了《民法典》的“绿色规则”体系。

但是由于近代民法制度强调意思自治、倡导所有权绝对、遵循过失责任原则,无法有效地调整所有的生态环境问题给他人、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害。

绿色规则的出现,用一种整体的世界观对待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强调人与生态环境是生命共同体,人类的自我实现是在人和自然的内在和谐中达到的,肆意破坏自然环境最终伤害的还是人类自身。

绿色规则既是对生产生活方式的理念倡导,更是对民法法律规范实施的价值宣示,贯彻在民法典具体制度中,有助于法律效力形成,取得制度效果。

[2]二、侵权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环境侵权“一元”归责原则的适用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也规定:不论是否存在过错,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以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摘要:绿色原则进入《民法典》,对我国的民事司法审判产生了重大影响。

传统的民事司法审判只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符合意思自治作为考量标准。

随着绿色原则纳入《民法典》,民事司法活动同时应当考量“民事活动是否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为此,裁判者必须转变思维方式,民事审判的制度设计、操作规范应当与绿色原则协调衔接,以实现案件公正。

关键词:绿色原则;民事裁判;司法适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作为新增条款,在规范层面如何理解,制度层面如何设计,司法审判层面如何适用,需要厘清、辨明。

基于此,本文以《民法典》绿色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为研究对象,通过梳理当前理论界既有研究成果,明晰该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价值定位,以期在理论研究、司法实务两个领域学者和司法工作者能够做到准确把握、科学衔接。

一、既有研究成果总梳理理论界绿色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研究主要可分为微观和宏观两种方向。

在宏观层面:有的学者对《民法典》绿色条款进行了类型化分析,针对《民法典》绿色条款与环境法的衔接问题进行了构想;有的学者对《民法典》何以成为《民法典》之基本原则、绿色原则为何必须具体化、绿色原则在具体制度(物权、合同、侵权)层面的展开进行了较为宏观的讨论;有的学者在一个较为理论的整体性框架下,针对绿色原则与《民法典》之适应性障碍、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演进路径和适用方式进行了探讨。

在微观层面:有的学者从绿色原则纳入《民法典》的背景、基本含义、合理性、功能等方面展开讨论;有的学者针对绿色原则“否定论”进行了辨析,围绕绿色原则的类型、特征、疑难点进行了讨论;有的学者围绕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侵权责任领域的适用问题,从侵权责任编贯彻绿色原则的必要性、边界、路径以及现行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之完善、侵权责任编相关衔接条款之构建等方面进行了讨论;还有学者围绕绿色原则在合同纠纷中的司法适用问题展开探讨,针对绿色原则在合同纠纷中的基本内涵、必要性、司法适用现状、解决对策等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

民法典时代环境权的解释路径兼论绿色原则的民法功能

民法典时代环境权的解释路径兼论绿色原则的民法功能

三、对民法典第565条之规定的 评析
民法典第565条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该条规定了 合同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了合同解除权应当在符合法定条件 和程序的情况下行使。其次,该条强调了解除权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使 得在合同解除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平衡。
一、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基本规则
1、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 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约定解除条件、法定解除条件以及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 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条件。具体而言,合同当事人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 下,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
2、合同解除权的程序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根据民法典 的规定,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包括: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 与对方协商一致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通过诉讼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法院有 权对合同解除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在民法典中,对绿色原则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物权编对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民法典规定,国家所有自 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并对水流、海域、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 权和使用权进行了详细规定。这有利于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绿色 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2)合同编对环境服务合同的规定。民法典对环境服务合同进行了专门规 定,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环境保护义务和责任,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2、合法性审查在诉讼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院需要对解除权的合法性进 行审查。民法典规定,如果法院认定解除权人不具有解除合同的资格或者解除权 的行使违反了法定程序或合同约定,可以裁定驳回解除权人的诉讼请求。
3、通知义务合同解除权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以便对方及时采取 相应措施维护自身权益。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通知的具体方式和时间,但一般认 为,通知应当以挂号信、快递等方式送达对方,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防止日后 出现纠纷。

论《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适用

论《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适用

论《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适用
《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基础法律,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总纲。

其中的绿色原则作为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本文将探讨《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适用情况。

《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一编第一章的第十九条中,该条规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实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尊重自然、珍视生命、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这一条款明确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方面的责任。

同时也强调了尊重自然、珍视生命、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

《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适用体现在具体的法律制度和规定中。

根据绿色原则,法律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可以被个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得到,但是产权人在使用土地时应当遵循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不得破坏生态平衡。

《民法总则》还规定了环境权、生态损害赔偿等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和组织对环境的权益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适用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绿色原则的适用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可以通过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推动绿色金融的发展等方式,进一步加强绿色原则的适用。

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价值目标及立法构建

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价值目标及立法构建

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价值目标及立法构建
唐玲玲
【期刊名称】《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8(019)003
【摘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把绿色原则纳入基本原则开始,学界对于其的讨论就持续不断,到最终稿的确定,这一热度有增不减.本文从民法典引入绿色原则的价值目标,对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予以探究,最终就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立法构建提出具体建议.
【总页数】5页(P77-81)
【作者】唐玲玲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论民法典中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构建r——以台湾地区相关立法为借鉴
2.论绿色原则在民法典构建中的作用
3.浅谈《民法典》中"绿色原则"在建筑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中的运用
4.浅谈《民法典》中“绿色原则”在建筑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中的运用
5."绿色原则"在《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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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总第111期)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价值目标及立法构建唐玲玲(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00)[摘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把绿色原则纳入基本原则开始,学界对于其 的讨论就持续不断,到最终稿的确定,这一热度有增不减。

本文从民法典引入绿色原则的价值目标,对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予以探究,最终就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立法构建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绿色原则;民法典;价值目标;立法构建[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566(2018)03-0077-05前言随着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生态保护问题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

如何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成为 国家发展的一大难题。

习总书记在十九大会议上也是着重强调生态治理的重要性。

习总书记曾强 调,保护环境并不只是政府一人的职责而应该是我们每个人的职责。

法律作为国家治理必不可少的路径之一,自然免不了对于环境保护承担起责任。

保护生态环境 的理念在我国立法中早已得以体现。

如环境法就是专门针对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立法,以及民法中的 《物权法》和《侵权法》都有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一些外国的民法典也有把生态保护的观念写 入民法典分则中,如乌克兰民法典、匈牙利民法典。

可见,民法涉及环境保护问题并不陌生,但是将 绿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人民法典中确实是一项创新。

因此,引发许多学者对此创新之举的质 疑。

究竟民法典中引入绿色原则是否合适?二、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及价值目标所谓绿色原则,就是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也 可以称之为生态原则[1]。

它是我国民法典上的一大创新。

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对于是否引入绿色原 则在理论界存在诸多争议。

虽存在诸多争议,但最终立法者仍坚持了这一原则,究竟它能否体现出 其地位及价值目标呢?(一)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国内专家学者对于绿色原则是否该纳人民法总则中以及能否放到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中争议 颇大。

因此,绿色原则经过一波三折后,最终确定为我国民法总则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编撰民法典时,绿色原则始终占有其一席之地,最大的争议在于将其放入民法典哪章内容更 为合适。

民法总则一审稿一开始就将绿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其内容定位为保护环境和节约资 源。

二审稿延续了一审稿对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只对其内容稍加修改,将“保护环境”更改为“保护 生态环境'一审稿和二审稿出来后,学界对于将绿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反应颇为强烈,三审稿 就对其进行大幅修改,将其放置民事权利一章中,并增加一些不必要的内容。

这样修改的举动引发 更加激烈的讨论,最终还是将绿色原则放人基本原则一章,并将该条内容进行删减。

[收稿日期]2018-03-11[作者简介]唐玲玲(1993—),女,福建泉州人,华挢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二)绿色原则的价值目标1.绿色原则思想来源。

在一部伟大法典的背后,不是某位伟大的政治 家,或者某位优秀的立法官员或者学者,而是这部法 典赖以产生的社会经济与历史文化传统p ]。

(1)传承中国传统哲学思想。

中国从古至今几千年的发展,对于处理人和人以及人和自然的关系有 其自我的运行规律,即“和谐”思想,其强调人与人的 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

中国古代思想上深受儒 家、道家影响,虽然各个学派各抒己见,但是在追求 人和自然和谐上是出奇一致,都认同“天人合一'道 家学派代表者,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 法自然”。

它强调自然孕育万事万物,尊重自然是人 的基本行为准则。

道家认为,虽然万事万物是永远可 变,在变,但是自然规律是不变,我们要运用好这个 不变的规律应对变化的事物。

儒家《礼记•中庸》中说:“致中和,天地位焉,万 物育焉。

”强调天、地、人和谐发展。

人不是万物的主 宰,而应实现天人协调。

儒家还认为,人和这世间上 的万事万物皆由自然产生,则皆应尊重自然,爱护这 世间上的各色物种。

这也是在强调人们应尊重自然。

不管是道家,还是儒家学派,在处理人与自然关 系上都是一致的,他们认为人们应遵循自然规律,而 不是妄想主宰自然。

此种的生态智慧亦可运用于国 家治理理念之中。

如孟子在其著作《梁惠王上》所强 调,王道的开始是以人和自然和谐发展为基础。

自然 环境的恶化将会导致百姓衣食不保,谈何壮大国家 的发展。

可见,人与自然和谐不仅是我们个人的目 标,也是一个国家所应该追求的目标。

不仅仅要从宏 观上去把控,更要从我们自身的小事做起。

虽说环境 保护法对生态环境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这还 远远不够。

要想生态意识融入每个公民的意识当中, 我们需要寻求民法上的帮助,唤醒我们原本的对于人与自然和谐的优秀传统思想。

(2) 彰显现代社会可持续发展思想。

可持续发展 是现今人类解决经济发展和环境问题相冲突所提出 来一种解决对策。

它是指既要满足现世之人发展需 求同时也要为未来之人生存和发展提供保障。

换言 之,可持续发展为人们提供一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 护相协调的道路,让人类文明可以得以延续下去。

在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化石能源枯竭,而城市不断扩 张、对能源资源需求越来越大的今天,我们考虑到在 民法中引人绿色原则,实质上是对于解决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相冲突的矛盾,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具 体化。

可持续发展理是现今人们应对人和自然相协 调发展念的重要策略,也是我们解决当前以及遏制 未来严峻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之一pi 。

因此,绿色原 则的出现正是吸取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精髓,切合我们现今社会发展的需要,使之成为一种现实。

2. 与民法人文主义相契合。

现代民法已经由传统的物文主义观过渡到人文 主义观。

表现在人格权的扩张,如确立隐私权、采光 权、个人信息保护等。

现如今,学者们普遍认为,民法 典应该转变旧时的“财物主义”观念为“以人的保 护”。

如我国《民法总则》将《民法通则》中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做了一个调整,将原本财产关系在人身 关系之前调整为人身关系在财产关系的前面。

虽是 一个小小的位置变化,但确是我国从物文主义观过 渡到人文主义观一种标志。

这为我国民法典注定是 一部以人文主义为价值观奠定基础。

因此,此后的条 文不无尽显人文主义色彩。

人和自然的和谐相处关系到人的最基本生存环 境。

如今,我国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甚至严重威胁 到公民的生活。

如北方常年受到雾霾天气的困扰,当 雾霾天气严重时,人们已无法正常工作、上学等。

民 法以市场经济与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涉及人生活 的核心部分。

因此,在所有部门中,它最关乎人的日 用常行,是“生活的百科全书”、“生活的圣经”,为人 处世之方、待人接物之法和安身立命之术尽人其縠 中[4]。

加之我国把民法典定位为一部人文主义色彩的 法典,那么这个严峻的现实问题是民法不可绕开的 问题。

所以,绿色原则的引入,不仅是民法对于环境 问题的回应,也是民法典人文主义观的体现。

3. 与《环境保护法》共建公民环境保护意识。

环境法是为解决环境问题应运而生的部门法,没有环境问题也就没有环境法产生的必要。

因此,整部法律主要是围绕如何保护环境而构建。

早期环境 法规制的主体偏重于治理企业,所采取的监管模式 是单一的政府监管。

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发展单纯 针对企业以及仅依靠政府的力量难以阻止环境污染 问题。

因此,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一款强调公 民应具有环保意识并将该意识融人到生活中以及改 变了旧法中主要依靠行政监管单一的传统治理模 式,积极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所以, 有许多学者认为,既然《环境保护法》已有对于公民 行为进行规制的规定,为何还要在民法中重复规定?首先,我们要意识到保护环境的责任并非仅仅 是环境保护法的责任。

其他法律部门也是有相应保 护环境的责任。

如《公司法》第五条就规定公司在从 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时要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如违 反此责任,将会对公司作出相应惩罚措施。

还有引言 中提到的侵权法、物权法也有相应的规定。

所以,民法对于环境保护的干涉并不是多此一举。

其次,对比 两个关于公民对环境保护的义务的规定,我们可以 看出是有所差别的。

民法为了不过分的越界到环境 保护法的职责,规定的是公民要保护生态环境而非 保护环境。

并且,民法并没有对公民具体怎么实现保 护生态环境的行为做具体限制,只是强调要节约资 源。

相反,环境保护法规定比较详细,而且保护范围 是整个环境不局限于生态环境。

最后,民法和环境保 护法共同都对于公民环境保护意识的强调可以达到 提高公民环保意识,这样对于环境保护利大于弊。

因此,我们可利用绿色原则与《环境保护法》共建公民 之环保意识。

三、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立法构建绿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它的效力是贯穿 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 本行为准则气就其在民法总则中地位来看,其不单 单是一个倡导性原则,其精神可以贯穿于整个民法 典体系。

(一)从主体的角度出发融入绿色原则1•环境权人格化。

将环境权人格化是主体实现绿色原则的途径之 一。

学界对于民法总则中是否引入环境权存在争议。

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应该是专属于环境法、宪法的 权利,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中引入环境权则是超出 民法调整范围。

实则不然,如上所述环境保护并不是 一个部门法可以解决,需要依靠整个法律体系来建 立起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责。

将环境权人格化是限缩 环境权的范围,将它定位于适合民法调整的范围之 内。

众所周知,在民法中主体显然是以人为中心。

人 与自然之间关系十分密切。

人类归属于自然的一部 分,所以,人类的所属一切行为活动都与自然紧密联 系在一起。

因此,作为人的基本属性和性质的人格,自始至终跟自然环境的联系也是密不可分。

对于人 格和自然环境的关联,有些法哲学家也进行相关的 论述。

康德就明确反对那种毁坏美的自然物的癖好。

因为在他看来,这种癖好会削弱乃至根绝我们身上对自然美的一种审美情感。

这种审美情感被康德称 为“智性的兴趣”。

黑格尔则认为现实中的法人权格 必须将外部自然当做自己的财产来加以占有,因而 确认了法人格必须在自然中获得自己“定在”SII现实n。

法律对人与自然资源的关系做出调整,归根结底还 是人与人的关系,具体地说,是人与人之间基于自然 资源环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自然资源环境已 经人化、社会化了'加之司法实践中,因环境污染与 破坏所导致人们对环境人格利益的权利诉求频繁涌 现。

如常见的景观权、噪音污染等。

事实上,美国环保 判例有明确将其视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以及乌克兰民 法典也将其列入。

因此,将环境人格权引入民法典 中,不仅是绿色原则的体现,也是民法对于现代社会 对于自然环境保护的回应以及现实诉讼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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