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劳务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相关工作介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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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学学生公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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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院旧病房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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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劳务保障工作体系建设
总承包项目经理牵头成立“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 组”,负责做好队伍选用、进场、合同履约、结 算支付、隐患排查化解等工作 项目部建立劳务管理制度和规范化的工作流程并 上墙公示 月度召开“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并留存会议记 录备查
劳务分包企业网上报送劳务分包合同履约信息 (每月1日至25日)
复核确认 (每月1日至月末)
稳控化解 (次月1日至25日)
。
劳务分包合同履约监管工作的进展
2010年完成了履约监管系统的开发、三期书面履约信息报送、复核和网上六期38090份次履约信息的填送,完成431份预警合同的核实,纠正418份劳务合同的不良履约行为,约谈69家企业相关负责人,并对13份劳务合同进行了重点监控。 2011年“两会”召开期间,对履约系统反馈出的15份预警合同一一排查化解,对预警项目较多的建工六建、建工北国法定代表人实施了约谈。 2010年,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农民工群体性事件同比下降29.69 %。
单位:资质类别,企业数量(家),%
二、基本制度
劳务管理的基本制度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 法【2004】121号) 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 号)
实行实名制管理,劳务费结算、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01•【字号】京建市[2009]662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职责,规范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劳务管理保障体系,切实为工程建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保障,根据本市建筑劳务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监管部门职责(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驻京部队建设项目)劳务管理的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劳务管理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及服务保障工作;参与构建预防建筑业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拖欠长效机制;发布企业及劳务企业施工队长信用警戒名单;指导实施劳务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劳务费结算支付“月结月清”制度,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协调各省驻京建管处和相关部门配合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处理涉及工程款及劳务费拖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工作,指导属地注册建筑业企业落实各项劳务管理要求;组织劳务协管员队伍开展日常劳务管理检查工作;掌握辖区内建筑工程劳务作业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定期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馈劳动力供应保障情况;指导协调建筑企业解决工程款、劳务费争议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负属地管理责任。
(三)各省驻京建管处应按照本省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实施对本省在京建筑企业及其劳务输出人员的组织管理,组织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项劳务管理政策和要求;严格本省企业和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的准入、清出管理;引导和督促本省建筑企业实施规范化劳务管理;积极配合市、区两级建委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本省建筑企业和人员的群体性事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15•【字号】京劳社资发[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8]6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2、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程序3、北京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样本)4、北京市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程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附件1: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按照“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原则,既考虑建立长效机制,又要考虑当前的突出矛盾,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银行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
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在30日内予以补足。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建筑劳务人员是指在建筑工地进行各种劳动的人员,包括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建筑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管理一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来保障建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工程建设项目委托给合格的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招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流程进行招标,确保建筑劳务人员的工资待遇在合法范围内。
二、施工单位是建筑劳务人员的用工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签订用工合同,确保劳动关系合法、合规。
三、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 工资应当以月为单位计算,并在每月20日前支付上月的工资。
2. 工资应当以实际工作时间和劳动量为基础计算,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 工资支付方式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或者拖欠工资。
4. 工资应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奖金等内容,具体标准应当在用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建筑单位应当建立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记录系统,确保工资支付的准确、公正和及时。
建筑单位应当定期对工资支付记录进行审查和备案,并定期向职工代表或劳动监察部门公示有关工资支付情况。
同时,建筑单位还应当确保工资支付记录的保密性,防止泄露。
五、建筑劳务人员有权对工资支付记录进行查询和复印。
如若发现工资支付记录有误或者货款拖欠问题,建筑劳务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调整或者解决。
如若用人单位未能解决问题,建筑劳务人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出劳动仲裁。
六、建筑劳务人员在发现有款拖欠或者工资不足等问题时,应及时向工会或者劳动监察部门汇报,并要求用人单位解决问题。
在实践中,建筑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管理往往存在诸多问题,如拖欠工资、克扣福利、违法用工等。
因此,建筑单位应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强用工合同的签订管理、开展教育和培训。
同时,建筑劳务人员应该关注用工合同中的条款,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条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劳动用工管理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不得使用零散工,不得允许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支付的标准、项目、周期和日期,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违约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劳动者所在工地保留一份备查。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不得允许劳务分包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每个工程项目中的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劳务档案中有关情况在《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建筑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规定如实填报.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在建筑信息管理系统中作相应变更。
第三章工资支付管理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每月对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进行核算,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北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北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完善,工资支付问题已经成为劳动者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北京市政府制定了《北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的内容进行解读,以期为读者提供更全面的了解和指导。
二、工资支付时间根据《北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的十五日前将上个月的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
如果需要延迟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日向劳动者书面说明情况并征得其同意。
否则,用人单位将负担罚款责任。
三、工资支付方式根据劳动者的意愿和用人单位的情况,工资的支付方式可以有多种选择。
《北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物品或服务抵扣劳动者的工资。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开设储蓄存款账户,以保证工资的安全和便捷。
用人单位有义务与银行建立工资支付的合作关系,并确保劳动者可以随时查询和取得工资。
四、罚款责任根据《北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方面的失职、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罚款。
罚款的金额将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定,但最高不超过拖欠工资金额的三倍。
同时,用人单位还有义务赔偿劳动者因拖欠工资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维权途径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劳动维权机制。
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劳动仲裁: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解决工资支付问题。
2.民事诉讼:劳动者可以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行政投诉: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其调查处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4.舆论监督: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媒体、互联网等舆论渠道,公开曝光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声讨。
六、监督执法为了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督,北京市政府加强了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
劳动行政部门将定期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此外,劳动行政部门还会加强与银行、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京建法[2004]12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04.01【实施日期】200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4]121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一日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劳务发包承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务人员使用等劳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市从事施工活动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主管部门,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
禁止建设单位向劳务分包企业或无资质的企业、“包工头”、个人发包建设工程。
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五条总承包企业将专业工程发包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企业。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发包劳务作业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
禁止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转包建设工程。
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发包。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区(县)工商分局、各省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九年八月十七日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劳务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合同是指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由劳务作业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劳务作业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作业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京人社监发[2017]16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发布日期】2017.08.01【实施日期】2017.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17〕16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分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委员会、水务局、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51号),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到2019年实现基本无拖欠目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和市总工会联合签署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12•【字号】京建法〔2003〕588号•【施行日期】200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03〕588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信用体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一、加强施工劳务分包管理1、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劳务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使用无资质企业。
凡违反规定使用无资质企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必须先行支付工资。
2、外地建筑劳务企业来京施工,必须按照《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进京施工实行档案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1]595号)的规定建立企业管理档案。
没有建立企业管理档案的外地建筑企业,不得在北京承揽建设工程。
3、外地建筑劳务企业在京施工应办理项目管理备案。
未办理项目管理备案的,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情节严重的,取消在京承包工程资格。
二、加强企业用工管理1、劳务企业需录用人员从事施工劳务的,必须与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应列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切实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
2、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使用的人员视同零散工,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不得使用零散工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3、使用零散工的用工单位,应按规定结算工资,并清退零散人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6.15•【字号】京劳社资发[2004]72号•【施行日期】2004.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4]72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市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依据《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提出《关于解决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登记表(略)2、建筑施工企业开复工备案登记表(略)3、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登记汇总表(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关于解决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及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综合治理,逐年推进,维护首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成立领导小组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成立“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北京市建委关于转发《北京住总集团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委关于转发《北京住总集团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建委关于转发《北京住总集团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北京住总集团为做好2006年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印发了《北京住总集团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各施工企业借鉴参考,共同做好2006年全市建筑业劳务费的结算支付工作,及时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的资金需要。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2005年北京住总集团在集团范围内对多年的陈欠进行了彻底的清理支付,通过资产置换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在2006年元月中旬100%结算支付2005年的劳务费,是全市建筑企业中工作比较扎实、效果比较显著的企业之一。
为巩固取得的工作成果,住总集团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加强管理,形成了企业内部具有很强操作性的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点:一、加强管理体系的建设。
形成了从项目部到集团总公司完整的工作体系,建立了130余人的管理队伍,有效保证了日常工作的开展。
二、从源头保障劳务费支付的资金。
首先加速解决应收工程款的问题,明确主责单位和负责人。
2006年先解决集团内部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做好外部应收款工作,改善集团整体的资金状况。
其次,建立集团内部劳务费预留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资金需要。
三、规范劳务发承包活动。
按照市建委的规定,集团公司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劳务费结算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便于工程项目部落实日常的管理。
16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劳务工资治理暂行方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劳务工资管理暂行办法京技管[2005]70号第一条为标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建筑施工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农人工的合法权益,依照《北京市在京建筑施工企业设立农人工工资预留账户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建设工程劳务工资治理实际情形,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及劳务分包单位和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开发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不得允许劳务分包单位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及劳务分包单位必须建立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确保每月支付一次农民工工资,且支付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末结清农民工剩余应得的工资。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每月将其所承包工地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报表报送劳动保障部门。
第六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须在开发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建立工资预留账户,账户内资金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该工资预留账户资金专项用于工程项目自获得施工许可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期间发生欠薪时,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帐户内资金余额须能及时有效地保障工资被拖欠时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执行标准为:工程合同价款在2000万元以下(含)的工程,帐户内资金余额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工程合同价款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帐户内资金余额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本办法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账户中资金的启用必须经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同意,资金的使用必须专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的工资,不得用于垫支工程款、材料费等其他用途。
第八条发生以下情况,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可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启用工资预留账户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工程款或专业分包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二)劳务、专业分包单位未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三)劳务、专业分包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四)其他可能造成一定规模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为落实市建委,开发区工委、管委关于做好为企业服务,改进工作作风,简化行政审批,规范行政许可,提高行政效能的指示,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助企业、保增长、促和谐”的目标。
按照“合法、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暂不要求企业提供以下材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企业营业执照;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5、公司章程。
二、企业只需提供以下材料即可在建设发展局窗口即时办理报建手续:1、建设项目立项批复;2、办理报建手续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和法人委托书。
三、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建设发展局将在3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发放施工许可证。
1、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在建设局招标办备案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四、非国有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申请可全部采用备案制。
备案时项目方要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2、工程招标文件;3、工程施工、监理合同;4、工程报建表;5、施工单位的投标书。
建设发展局招标办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的审核,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审核。
如审核无异议,即时办理招标备案,合同备案,补发中标通知书等。
五、国有投资或部分国有投资项目,依招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项目方只需提供施工图纸,建设发展局招标办即受理企业的招标申请,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事项。
招标文件的审核备案不超过3个工作日,招标公告日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资质审查不超过3个工作日。
自发放招标文件之日起不超过25个工作日完成招标工作,发放中标通知书。
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的审查备案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如无异议在3个工作日内备案完成。
六、在申请施工许可时,暂不要求企业提供以下材料:1、工程立项批复;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证;4、建设项目资金证明;5、土方施工申报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京造定[2007]1号)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特别是奥运场馆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进入高峰期,建筑市场用工需求量剧增,供需矛盾日渐突出。
为缓解供需矛盾,正确引导调控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规范建筑市场计价行为,确保奥运场馆及配套设施等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通知如下:一、2007年2月1日以后(含,下同),有关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时,其人工工资单价不应按现行概预算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基价确定。
而应当根据我市现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及有关规定,参照编制期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人工市场价格信息(以下简称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
二、2007年2月1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当参照合同开工期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
发承包双方应当签订补充施工合同,调整人工工资单价。
三、2007年2月1日以前开工的在施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实事求是地核实工作量,并按以下规定办理:1、对于已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2、对于未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当参照2007年2月份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
发承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施工合同,调整人工工资单价。
四、2007年2月1日以前已竣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造价处将继续加强对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调控,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计价行为。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贾庆林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加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近期总体规划范围内,即京津塘高速公路以西的15平方公里(含沿京津塘高速公路的代征绿化用地)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内各项建设活动依法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在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领导,规划编制工作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指导,主要负责以下事项:(一)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开发区总体规划方案(含各专业总体规划),经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组织编制开发区详细规划方案(含各专业详细规划),报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分别报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备案。
(三)负责开发区内建设用地集中申报和具体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批,其中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根据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建设计划确定集中征地范围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后,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doc 4页)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doc 4页)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发布部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文号: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专业、劳务施工活动的发包承包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专业、劳务施工活动的发包承包交易行为,维护交易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专业、劳务交易形式包括: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等级企业直接从建设单位取得的既有建筑的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各专业工合同签订后,由劳务分包的承包方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合同备案应在15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交易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相关经济合同。
第七条交易中心实行计算机入网制度,无偿向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八条交易中心对进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发包较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积极提供服务,应参照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定,制定本单位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交易中心将根据需要,经市建委批准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按本规定执行。
所涉及有关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工程监理、施工管理和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管理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交易中心所涉及收费项目按北京市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西城区劳动保障局、区建委、区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西城区劳动保障局、区建委、区工会《关于加强西城区建筑行为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工资【发文字号】京劳社监发[2004]6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4.06.04【实施日期】2004.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西城区劳动保障局、区建委、区工会《关于加强西城区建筑行为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劳社监发[2004]66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人事局: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规范管理的力度,是从根本上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重要举措。
西城区劳动保障局为在本辖区内加大规范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力度,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解决建筑业企业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有关劳动政策法规,经与区建委、区工会协调研究制定了西城区加强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具体办法,此办法对各区(县)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的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现将西城区《关于加强西城区建筑行业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的具体做法转发给你们,供各区(县)借鉴。
附:《关于加强西城区建筑行为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二00四年六月四日(西劳社发[2004]23号)西城区各建设、施工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劳动法》、《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西城区建筑行业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成立西城区建筑行业劳动用工管理协调领导机构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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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建设工程劳务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京技管[2005]70号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建筑施工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在京建筑施工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建设工程劳务工资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及劳务分包单位和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开发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不得允许劳务分包单位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及劳务分包单位必须建立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确保每月支付一次农民工工资,且支付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末结清农民工剩余应得的工资。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每月将其所承包工地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报表报送劳动保障部门。
第六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须在开发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建立工资预留账户,账户内资金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该工资预留账户资金专项用于工程项目自获得施工许可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期间发生欠薪时,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帐户内资金余额须能及时有效地保障工资被拖欠时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执行标准为:工程合同价款在2000万元以下(含)的工程,帐户内资金余额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工程合同价款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帐户内资金余额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1.5%(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本办法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账户中资金的启用必须经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同意,资金的使用必须专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的工资,不得用于垫支工程款、材料费等其他用途。
第八条发生以下情况,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可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启用工资预留账户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工程款或专业分包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劳务、专业分包单位未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劳务、专业分包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四)其他可能造成一定规模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第九条工资预留账户启用程序
(一)当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拖欠金额认可,但暂时资金困难无力支付时:
1、施工总承包单位须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启用工资预留账户资金,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2、经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工资预留账户开户银行将核定资金汇入施工总承包单位账户;
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资金到位之日起7日内监督完成工资支付;
4、工资发放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由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领取记录上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5、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资预留账户资金汇入其账户之日起30日内将1.2倍的启用资金存入原工资预留账户(账户资金余额不受100万元限制),并将银行开具的工资预留账户余额证明原件交至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二)当纠纷相关方对拖欠金额存在争议时:
1、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或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书向工资预留账户所在银行申请,划拨核定资金至施工总承包单位账户;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资金到位之日起7日内监督完成工资支付;
3、工资发放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工资领用单上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资预留账户资金汇入其账户之日起30日内将1.2倍的启用资金存入原工资预留账户(账户资金余额不受100万元限制),并将银行开具的工资预留账户余额证明原件交至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工程项目竣工后,经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工资预留账户脱离管理:
(一)工程自获得施工许可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期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
(二)工程发生过拖欠情况但工资预留账户从未被启用过,且拖欠问题已妥善解决,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80日内未发
生工资拖欠的;
(三)工程发生拖欠情况并启用过工资预留账户,且拖欠问题已妥善解决,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
第十一条工资预留账户余额不足超过下述期限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工资预留账户内资金低于规定金额超过30日,账户脱离管理期限后延60日;
(二)工资预留账户内资金持续低于规定金额超过60日,限制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发区项目投标资格1年;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工资拖欠,引发极端或群体性事件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该工程立即停工,限制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开发区项目投标资格1年,并将其不良情况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同时在相关媒体进行曝光。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