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户籍核查证明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9.23•【字号】郑人社办〔2024〕317号•【施行日期】202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就业促进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豫财金〔2024〕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郑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工作,推动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及条件(一)个人创业贷款对象及条件1.个人创业贷款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自主创业时不在其他单位就业的以下创业人员,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持有《就业创业证》并办理就业登记;(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持有《就业创业证》并标识为就业困难的人员,持有《残疾证》的人员;(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持有《军官转业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4)刑满释放人员。
持有《刑满释放人员》证明或《就业创业证》;(5)高校毕业生。
包括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和毕业学年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已通过教育部门学历学位认证和注册),大学生村官和毕业学年毕业生需提供相应身份证明;(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化解钢铁、煤炭、煤电等产能过剩行业工作中涉及企业的分流人员;(7)身份证住址在乡镇或农村的返乡创业农民工;(8)身份证住址在乡镇或农村的自主创业农民;(9)网络商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7•【字号】郑政办〔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7日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郑州航空港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郑东新区、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辖区内,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支持政策新建以及利用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和运营的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均可列入认定范围。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认定范围:(一)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房屋;(二)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低于5年;(三)房屋已列入征收范围;(四)经认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认定条件(一)项目产权明晰项目土地和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
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并提供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意见。
(二)申请主体明确土地(房屋)产权人、房源运营机构均可作为申请人,同一个项目只允许有一个申请人。
产权人与实际运营机构不一致的,实际运营机构作为申请人时,须取得产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具有一定规模原则上项目规模不少于50套(间),且户型面积符合规定标准。
申请主体同时申报多个项目时,可集中统一核算。
(四)其他条件1.项目应满足职住平衡、供需平衡要求,位于交通便利、基础配套设施齐全、有住房保障需求的区域。
2023郑州购房补贴申请指南(条件+标准+流程)
2023郑州购房补贴申请指南(条件+标准+流程)2023郑州购房补贴申请指南(条件+标准+流程)2023年郑州购房补贴申请指南——2023年4月14日之后毕业的青年人才一、申请条件(一)申请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专科毕业生年龄须在35周岁(含)以下,博士研究生不设年龄限制;2.郑州户籍,在郑州市域范围内就业创业,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满一个月;3.取得毕业证书时间须在2023年4月14日(含)之后,并在_网、_网上服务大厅或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之一的认证平台完成认证;4.申请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其配偶。
(二)用于申请补贴的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所购房屋用途须是住宅,包括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公寓,不包括商业、办公等;2.住房获取途径须是市场购买,包括购买法拍房,不包括继承、受赠、析产、直系亲属过户、拆迁安置、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等;3.所购房屋是新建商品住房的,须办理完成合同网签备案,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所购房屋是存量住房(法拍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4.申请补贴的住房须是申请人或其配偶在年满18周岁后首次在郑州市通过市场化途径购买的住房,且购买时间在2023年1月1日(含)之后。
二、补贴标准博士每人10万元,硕士每人5万元,本科毕业生(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每人2万元,专科毕业生每人1万元。
三、申请材料1.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3.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认定的证明;4.户口簿;5.婚姻状况证明或单身承诺书;6.契税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7.社保卡。
四、特别说明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双方可按照各自应享受的补贴标准申领购房补贴;4.所购房屋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不满3年的不得上市转让;5.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只能申领1次,且不能与其他安居保障政策同时享受;五、申请流程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由市住房保障局及各县(市)、上街区、郑州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开区住房保障部门常年受理。
家庭成员情况证明-证明范本.doc
家庭成员情况证明-证明范本第一篇: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家庭成员情况证明限购令发布后,流程概括如下:携带相关材料到交易中心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符合条件的,交易中心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市民买房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时需提交《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等材料。
购房前先申请《住房情况证明》自今年1月31日起,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购房人在购房前,应先持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文后附表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崂山、黄岛、城阳三区购房人在购房前,应持上述材料到拟购房屋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予以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出具住房情况证明需提交以下证件或证明:以家庭为单位,查询购房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交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对成年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购房人,只查询本人记录,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达到结婚年龄而未婚的购房人还需要提交《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异的购房者,还需要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调解书和离婚证明,带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交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签合同也要出具申请表住房限购政策期间,购房人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应提供购房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以及《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购房人家庭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原件等作为合同附件网签备案。
购房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提供购房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
一般家庭成员证明,只用于死亡事故和伤残五级以上的事故的。
家庭成员证明的主要内容为:一死伤者父母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职业;二死伤者夫妻及子女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职业;三死伤者兄弟姐妹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及职业。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发文字号】郑政文[2016]110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29【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6〕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提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效率,根据国家、省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和《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豫政〔2014〕9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与货币化补贴保障并举,并逐步过渡到以货币化补贴为主的保障模式。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行货币化补贴(一)补贴对象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经民政部门认定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6倍(含)、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选择货币化补贴的家庭。
(二)补贴标准:市物价、市财政、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住宅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目前补贴标准为12元/平方米·人·月。
1.补贴系数:(1)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补贴系数为1;(2)持有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和人均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2至2.5倍(含)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9;(3)人均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2.5至4倍(含)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5;(4)人均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4至6倍(含)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3。
2.补贴面积: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标准为20平方米/人,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家庭按25平方米/人,单人户家庭按30平方米/人。
3.补贴额度计算公式:货币化补贴额度=补贴面积x补贴标准x申请人口x补贴系数。
单个家庭每月领取货币化补贴低于200元的,其货币化补贴额度统一按每个家庭每月200元发放。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郑政[2011]91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郑政〔201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交易管理(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结合不同时期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实施差别化的上市交易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须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对政府是否行使优先回购权、购房人差价款缴纳金额出具书面意见。
未经出具意见的,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转移和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二)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
购房人可以在缴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以下简称差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买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下同)上市交易的,购房人应当缴纳差价款。
差价款专项用于住房保障资金。
(三)差价款缴纳标准1.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2.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有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3.《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出台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1•【字号】郑政[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一日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为,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郑政[2011]28号)精神,结合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配建,是指依据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拟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土地规划、出让条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步备案(立项)、同步设计、优先建设、优先验收。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建设,商品住房用地项目配建比例按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商业、商品住房混合用地项目配建比例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配建比例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对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类型、面积、户型、层数、建设位置等指标的认定,配建合同的签订及建成后的房屋接收管理工作。
(郑州政令第189号)郑州经济适用房适用管理办法2010年新版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2010年3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财政、价格、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房管、民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所确定的建设总量应当控制在当年住宅建设总量的30%以内。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从政府储备土地中优先供应。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附件1-6
附件1申请函区住房保障局(中心):我公司申请利用(土地/房屋类别/在运营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改建/改造/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名称为(项目名称),具体情况如下:一㊁项目土地/房屋/运营基本情况㊂主要包括土地/房屋来源㊁性质㊁用途㊁规模以及产权或使用权归属㊁项目运营情况等相关内容㊂二㊁相关承诺㊂主要包括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㊁按规定履行相关建设程序㊁不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支持㊁无条件服从城市建设发展等内容㊂三㊁其他需说明情况㊂公司(盖章)年月日01附件2关于启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的请示区政府/管委会:(公司名称)申请在我辖区(项目位置),利用(土地/房屋类别/在运营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改建/改造/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㊁面积),项目名称为:(项目名称)㊂经审验,该公司提交资料齐全,依据市有关规定,现申请启动联合审查程序㊂妥否,请批示㊂(附公司申报提交资料)区住房保障局(中心)(盖章)年月日11附件3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表项目名称项目位置产权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运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土地性质土地面积 m 2土地来源类型原房屋用途(改建类填报)项目总建筑面积 m 2项目总投资 万元开工(预计)时间 年 月投入使用(预计)时间 年 月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m 2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m 2配套设施主要内容申报单位办公地址联系人及电话区资源规划部门意见(盖章) 日期区城建部门意见(盖章) 日期区住房保障部门意见 (盖章) 日期经办人及电话经办人及电话经办人及电话公示情况经办人及电话备注:此表一式四份,区资源规划㊁城建㊁住房保障部门各一份,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㊂21附件4X X区政府(管委会)关于提请X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核认定的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司名称)申请在我辖区(项目位置),利用(土地/房屋类别/在运营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改建/改造/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㊁面积),项目名称为:(项目名称)㊂经我区审查,项目资料齐全,基本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要求,现提请审核认定㊂特此函告㊂(附公司申报提交资料)区政府(管委会)(盖章)年月日31附件5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编号:4101X X20X X X X X X号建设(运营)单位名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 2021 22号)和省㊁市有关规定,从即日起项目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信息如下: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建设单位名称运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权面积 m2土地来源类型项目总建筑面积 m2项目总投资万元筹建方式开工(预计)时间年月投入使用(预计)时间年月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m2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m2配套设施主要内容租金要求最低运营年限凭此认定书,有关部门给予办理立项㊁用地㊁规划㊁施工㊁消防等手续,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纳入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申请范围等㊂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年月日抄送:区政府(管委会)㊁市发展改革㊁财政㊁资源规划㊁城建㊁城管㊁税务㊁供电等单位41附件6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注销通知书编号:Z X4101X X20X X X X X X号公司:经研究,同意你单位项目从即日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项目认定书编号:4101X X20X X X X X X号),恢复原有房屋用途;并凭此注销通知书,主动前往相关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簿注记变更,取消保障性租赁住房民用水电气暖价格以及金融贷款㊁税收优惠等手续㊂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年月日抄送: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㊁财政㊁资源规划㊁城建㊁城管㊁税务㊁供电等部门,相关金融单位51。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2010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二0一0年三月五日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财政、价格、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房管、民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与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进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与租金标准,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及来郑务工人员等出租的政策性住房,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福利住宅。
第三条本市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租赁管理与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初审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郑东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及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税务、统计、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及建设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要紧包含:(一)政府直接出资建设或者回购的;(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的;(三)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四)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五)廉租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按有关规定转换的;(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第七条政府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者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面积应操纵在40平方米以内,原则上以一居室小户型公寓为主;为解决三口及三口以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可配建部分50平方米以内二居室小户型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30%。
企事业单位与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一居室公寓为主,套型面积操纵在40平方米以内。
郑州自有住房认定标准
郑州自有住房认定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郑州自有住房认定标准是指在郑州市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房屋进行认定,以便居民可以享受相关政策和福利。
自有住房认定标准是由郑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来确定的。
自有住房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产权证明:自有住房认定需要提供有效的产权证明,证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
产权证明可以是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证件。
二、房屋性质:自有住房认定主要针对申请人名下的自有住房,包括住宅、商铺等类型的房屋。
租赁的房屋不在认定范围之内。
三、面积要求:自有住房认定标准中通常对房屋的建筑面积有一定的要求,一般情况下要求房屋建筑面积达到一定的标准,如60平方米以上。
四、居住期限:自有住房认定通常要求申请人在该房屋内持续居住一定时间,以确保其真实居住情况。
通常要求居住满一年以上。
五、户籍要求:自有住房认定通常对申请人的户籍情况有一定要求,通常要求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在郑州市有稳定的户籍。
六、税费缴纳:自有住房认定可能要求申请人缴纳相关的税费,如房产税等,以确保符合政策规定。
在郑州市,自有住房认定主要是为了方便居民享受相关政策和福利,如购房补贴、免征房产税等。
通过认定,居民可以在政府相关政策下享受到一定的优惠和帮助。
郑州自有住房认定标准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居民在申请认定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产权证明、身份证明等。
只有符合认定标准的房屋才能被认定为自有住房,享受相关政策和福利。
希望通过认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更好地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郑州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篇示例:郑州市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房产可以被认定为自有住房:一是该房产为购买或自建的住宅,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二是该房产所购买或自建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三是该房产必须是本人或家庭名下唯一的住房,不能是其他人名下的住房;四是该房产必须符合相关的产权证明规定,保证产权清晰、合法。
家庭住房登记记录信息查询证明
家庭住房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房产[2013]00001号
: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家庭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申请》,通过本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系统(含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系统)进行查询,经核查:申请人:,身份证号码:、配偶:,身份证号码:、未成年子女:,身份证号码:、未成年子女:,身份证号码:,
查询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时分秒。
特此证明
出证单位:(印章)
出证人:
出证日期:年月日
联系电话:****-********
特别声明:
1、住房登记记录信息查询结果仅用于申请人住房贷款审查、缴纳契税、个人所得税之用。
使用本证明的相关单位对申请人相关的住房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2、如提供的证件号码、姓名与房屋登记系统中记录的证件号码、姓名不一致导致无法查询的不在此次查询范围内。
3、本证明有效期壹个月。
4、本证明涂改、复制无效。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0]21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0]2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等供应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管理,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统筹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物价、民政、人社、公安、税务、金融、监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房管、民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解决郑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进展的情况通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解决郑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进展的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解决郑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进展的情况通报为妥善解决郑州市历史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房屋权属登记疑难问题,切实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郑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存在的遗留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类疏理,借鉴兄弟城市相关经验,于2005年报请市政府批准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郑政【2006】18号)。
之后经过近三年的运行和探讨,于2009年又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充意见》(郑政【2009】52号),进一步扩大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细化了郑政【2006】18号文件中的一些规定,为依法、便捷、高效的解决郑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的疑难问题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截止2010年5月31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已集中刊登房屋权属公告105期,为郑州市近三万户曾经无法办证的购房群众和单位,办理并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
四年来,虽然许多购房群众和单位以往无法解决的房产办证问题得到了解决,但还存在一些购房群众和单位由于对自身房屋情况和政府文件内容不甚了解,虽然符合文件规定,但至今未到房管部门申请。
2012年6月30日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将停止申请,为进一步加快郑州市房屋登记遗留问题的工作进度,使更多符合条件的购房群众能够受益,现将有关事项通报如下:一、解决范围郑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范围为: 2004年4月1日前,即《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开展实施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成的、产权无争议的、手续不全或买卖、拆迁一方不存在的房屋(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不在解决范围)。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文超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与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储备。
具体工作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承担。
市发展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和市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合理布局、市场运作、完善程序、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设。
第二章开发建设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房地产管理、发展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分析、预测经济适用住房市场需求,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管理、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建设规模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总量。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郑政[2003]19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正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郑政[2003]19号2003年8月2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借鉴外省、市户籍改革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现行“农业户口”、“暂住户口”、“小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二元户口性质,实行“一元制”户口管理模式,统称为“郑州居民户口”。
各县(市)、区的户口可以相互迁移,在当地派出所随时办理。
二、凡在我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外省市公民,凭房屋产权证明即可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迁郑户口。
三、凡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以上文凭的毕业生,到郑州市人才中心存档后,凭毕业证即可办理迁郑户口。
四、凡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统筹金的人员,可办理迁郑户口。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理。
凡符合办理条件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居民需办理变更姓名、民族等户口登记项目时,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结束——。
符合“一户一宅”条件证明
符合“一户一宅”条件证明
《一户一宅》条件证明
尊敬的相关部门:
我特此证明,申请人家庭符合“一户一宅”条件。
我将分三个方面详
细说明。
其次,我特提供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信息。
根据政策规定,符合“一
户一宅”条件的家庭应为核心家庭,即有合法、稳定婚姻关系的夫妻及其
未成年子女。
在此,我特提供了申请人的结婚证和子女的出生证等相关证
明材料,证明申请人符合核心家庭的条件。
最后,我特提供了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根据政策规定,
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家庭应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对象,即家庭居住条件
不良,无法自行购买住房的。
为了证明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我特提供
了申请人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以及近期的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
这些材料能够证明申请人经济状况有限,无法自行购买住房。
总之,根据以上提供的证明材料,我特此申请人家庭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条件。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审核通过,并给予相应的支持与帮助。
谢谢!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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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户籍核查证明
申请人
姓名身份证号户号家庭住址
何时由何
地迁来本
市
共同申
请人
(配偶
及具有
法定赡
养、扶
养或抚
养关
系)
称谓姓名身份证号迁入本市时间户口登记机关意见
填写说明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填写。
2、户籍核查部门应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迁郑时间进行核查填写,并盖章确认。
3、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11】60号文件精神,此证明需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禁止申请人自行办理。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有工作单位人员)
姓名出生日期
性别身份证号码
人员类别单位性质
工作单位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收入情况(元)
其中
工资奖金补贴其他合计
前5个月收入当月收入
单位劳资(人事)或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证明
该同志在我处前5个月共领取元,本月领取元,6个月平均领取元,特此证明。
负责人签字:工资发放部门(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联系电话
出据收入证明单位承诺
我单位所出据的收入证明,真实无误,如查出有虚假内容,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人员类别”栏填写:在职、下岗、失业、离退休、其他;
2、“单位性质”栏填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企业(中直国有、省属国有、地市属国有、县区国有,中直集体、省属集体、地市属集体、县区属集体、街道属集体,民办企业),其他;
3、“前5个月收入”栏填写:申请经济适用房时,前5个月的收入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