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信用服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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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石政发〔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石政发〔2017〕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17年8月31日以前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审查确定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180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7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件。

清理结果目录如下:一、符合规定,继续有效的180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2号)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4号)3关于切实推进节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7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1〕29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2号)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3号)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发〔2013〕6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5号)9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25号)1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发〔2013〕31号)11关于做好依法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33号)1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3〕34号1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35号)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条政策的通知(石政发〔2013〕39号)15印发关于加快全市乳粉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3〕42号)16关于支持园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3〕44号)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修订的通知(石政发〔2014〕3号)1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4〕32号)1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4〕33号)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4〕40号)21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44号)22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号)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2号)24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石政发〔2015〕6号)2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5〕7号)26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9号)2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5〕10号)28关于改革和完善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石政发〔2015〕12号)29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3号)30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4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5号)32关于促进我市会展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6号)33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7号)34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8号)35关于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5〕19号)36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0号)37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1号)38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2号)39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23号)40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4号)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石政发〔2015〕29号)42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31号)43关于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34号)4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44号)4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15〕47号)4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土地管理“五挂钩”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51号)47关于深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石政发〔2015〕52号)48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石家庄警备区政治部《石家庄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5〕55号)49关于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58号)50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59号)51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65号)52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石政发〔2016〕9号)5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1号)54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6〕16号)5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5号)5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公益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9号)57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6〕21号)5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28号)5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47号)6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59号)6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交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65号)62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县(区)同步联防连控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64号)63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6〕66号)6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健康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石政发〔2016〕68号)6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6〕69号)66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70号)6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7〕2号)6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7〕3号)69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6号)7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7〕35号)71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石政发﹝2017﹞39号)7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预选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0号)7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5号)7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0号)7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3号)7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4号)7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6号)7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8号)7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0号)8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1号)8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2号)8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8号)8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16号)8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0号)8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1号)8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促进对外经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9号)8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南水北调配套供水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0号)8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8号)89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0号)90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5号)9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通知(石政办发〔2013〕46号)9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51号)93关于印发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号)94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9号)9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11号)9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印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1号)9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配送营运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7号)9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30号)99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8号)100转发市农业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9号)101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基础教育优质资源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0号)102印发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2号)103印发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3号)104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16号)105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8号)106关于印发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9号)107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1号)108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2号)109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4号)110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石政办发〔2015〕34号)11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39号)11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治理露天炭火烧烤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4号)113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8号)1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3号)115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号116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8号)1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17号)118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18号)11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21号)1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25号)121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29号)122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37号)1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2号)12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5号)125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47号)12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0号)12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1号)12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4号)12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5号)13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6号)131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登记便利化“十八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8号)132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信用服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企业信用评级标准(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0号)133关于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2号)134关于加强农业对外开放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16〕71号)135关于鼓励冀商回归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3号)13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4号)137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8号)13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82号)139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石政办法〔2016〕85号)140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86号)1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号)14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4号)14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5号)14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十大工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5号)145关于做好2017年投资促进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17﹞17号)14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2号)14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3号)14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4号)14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8号)15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族路商业步行街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9号)15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34号)15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7〕38号)15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石政函〔2015〕24号)15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石政函〔2016〕111号)155转发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71号)15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94号)15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南绕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6号)158关于做好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管理工作通知(石政办函〔2014〕54号)15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停车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号)16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8号)16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护考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35号)16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41号)16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园绿地经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50号)16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82号)16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28号)16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绿化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29号)16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6号)16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9号)16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33号)170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解决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58号)171关于调整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62号)17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74号)17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文档设置和扬尘管理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56号)17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名录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62号)175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办函〔2017〕93号)176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登记便利化“二十三条”措施(石政办函〔2017〕110号)177关于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函〔2017〕114号)178关于印发争创国家、省政府质量奖项的活动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16号)17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35号)18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物专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36号)二、已超过有效期,失效的17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设施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2〕5号)2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4〕50号)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4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5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6号)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5号)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都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2号)9关于印发正定县栾城县藁城市鹿泉市四县(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3号)1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3号)11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8号)12关于印发《石家庄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补充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1〕41号)1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物专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45号)14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市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28号)15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37号)1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74号)17关于加强我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78号)三、制定依据发生变化,待修改的1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的通知(石政发〔2013〕37号)四、因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对象消失等,废止的4件1关于促进石家庄空港工业园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号)2关于修改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政办函〔2013〕122号)3关于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16号)4关于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有关问题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1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及创建信用村(镇)工作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及创建信用村(镇)工作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及创建信用村(镇)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22•【字号】市政办[2002]20号•【施行日期】200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及创建信用村(镇)工作的意见(市政办[2002]20号)近年来,我市各级农村信用社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不断加大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力度,积极推行和实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制度,受到了广大农民和地方政府的欢迎,收到了良好成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全国村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会议精神,促进农村信用社不断改善金融服务,提高农村信贷质量和水平,现就支持农村信用社在全市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建立信用村(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

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农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是党的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重要纽带,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农村信用社,务必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工作的重要性。

各级农村信用社要把支农服务工作放在首位,坚持把加大信贷投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与加快发展农村先进生产力结合起来才巴密切联系农民,提高信用社信誉,优化农村信用环境,与建设农村先进文化、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把增加农业贷款、促进农民增收,与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结合起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冀建法改〔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审批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2月31日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等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采集、认定、公布、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预拌混凝土服务等建筑类企业和建设单位,以及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包括认定、发布、汇总、报送、争议处理等工作。

【发改办法】石家庄市信用服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办法】石家庄市信用服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办法】石家庄市信用服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市信用服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市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国务院、省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和有关YYY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统筹负责全市信用服务行业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活动的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从业人员以及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和服务的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服务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批准,或依法取得信用评级从业资质,从事企业资信调查、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资产调查和评估、市场调查、资信评级、信用保险、国际保理、信用管理咨询培训、电话查证票据以及其他信用服务业务的机构。

信用服务机构从事资信调查、评级等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企业征信、信用评估、信用管理、会计、审计、律师、项目管理、资产评估、工程咨询、商务调查等相关方面其中一项从业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是指信用服务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反映企业、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报告是信用服务机构依据国家、省、市信用评级标准和业务规范,在全面采集、调查、核实企业信用信息基础上,多维度综合分析、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活动的书面反映。

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三年内生产经营活动的总体信用状况,以及对其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人力资源、资金实力进行综合评定得出的信用能力、信用风险说明和提示。

第七条信用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及诚实守信原则,依法保守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切实维护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河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河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河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实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实施信用信息管理。

信用信息管理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含在我省开展业务的外埠物业服务企业)有分支机构的,信用信息统一记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判断其是否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企业管理经营能力、市场信誉等方面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埠物业服务企业指的是在我省境内开展物业服务经营行为,但注册地未在我省境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含在我省境内设立的分公司)。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第五条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第六条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息、从业人员信息、服务项目信息等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基本状况的信息和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一)物业服务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成立时间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联系方式(网站、电子信箱、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

(二)物业服务企业人员信息:主要包括各类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

(三)物业服务项目信息:1.主要包括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项目名称、类型、地址、建筑面积、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设立的监管办法和企业管理制度等。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10•【字号】冀建法改〔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改〔2019〕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4月29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5月10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录、查询、使用和管理,以及信用档案数据库、信息系统的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是指反映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主体在行业行为中遵法守信、履职尽责、奉献社会等情况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主体(以下简称行业信用主体),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勘察设计、房地产业、建筑业、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和运营、建材装备供应等行业从业的企业、注册执业人员。

企业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划分。

第四条征集、记录和使用信用信息,应当保证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征集、记录、查询和使用管理制度及信用信息行为记录范围目录、信用评价标准,并监督执行;(二)建设和管理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数据库;(三)建立与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本省相关主管部门和省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四)按照行业管理权限,负责相关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录和使用;(五)指导下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环保分局,高新区环保局、循环化工园区安环局,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为推动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河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和《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市环保局制定了《石家庄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石家庄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2月4日附件石家庄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河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发生过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以及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企业;(二)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和制革等13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三)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四)使用有毒、有害材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六)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处理的企业。

河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河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河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依法设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实施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信用信息管理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含在我省开展业务的外埠物业服务企业)有分支机构的,信用信息统一记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判断其是否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企业管理经营能力、市场信誉等方面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埠物业服务企业指的是在我省境内开展物业服务经营行为,但注册地未在我省境内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第五条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第六条基础信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基础信息、从业人员信息、服务项目信息等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基本状况的信息。

具体如下:(一)物业服务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成立时间、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联系方式(网站、电子信箱、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

(二)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信息:主要包括各类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

(三)物业服务项目信息:1.主要包括企业按照规定在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后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立企业管理制度、服务和收费标准、共有部分收益定期公示制度、咨询服务和投诉处理机制、回访机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14•【字号】石政办函〔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函〔20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2号),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运用大数据服务市场主体水平(一)推进注册登记便捷化。

以简化办事程序、方便市场主体、减轻社会负担为出发点,推进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依托河北省政府已建立的全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在注册登记、市场准入、公章(含电子公章)备案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服务。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尽快建立全市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加快推进全市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现与公安公章备案数据共享,确保2016年2月底前全面实施。

(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牵头,市编委办、市质监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二)加快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

大力推进全市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实现重点部门重要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逐步拓展信用信息互联共享部门,扩大市信用信息平台覆盖面。

完善“石家庄信用网”门户网站,实现与“信用河北”、“信用中国”网站互联互通。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10.29•【字号】冀建法[2007]560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7〕56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扩权县(市)建设部门:《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24日第五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征集、发XXX使用,以及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建设类企业,以及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依法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是指识别建筑市场主体身份,反映其守法情况、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记录数据。

第四条征集、发XXX使用信用信息,应当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定期发布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行为记录范围目录;(二)制定信用信息征集、发XXX使用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三)负责全省统一信用信息系统和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以下简称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四)建立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五)按照建筑市场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省级信用信息的征集;(六)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向社会发布信用信息;(七)指导设区的市、县(市)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3•【字号】石政办发[2007]96号•【施行日期】2007.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石政办发〔2007〕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石家庄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规划(2007年-2010年)为加快“诚信石家庄”建设,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升全市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石家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重要意义社会诚信体系是一种社会管理机制,一方面通过奖励守信、惩戒失信对行为主体进行他律,另一方面通过宣传教育倡导行为主体自律,从而有效维护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和公民三类,政府诚信建设是主导,企业诚信建设是关键,公民诚信建设是基础。

通过搭建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建立奖惩明确的制度体系、培育供求活跃的信用市场、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提升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诚信体系。

诚实守信是一切制度和规范得以确立和运行的基础,是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建立的依靠。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诚信体系”的战略任务。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需要。

河北省第七次党代会提出了建设沿海强省的发展目标,并指出石家庄在建设沿海强省中要率先发展,担当重任。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5•【字号】石政办函〔2017〕145号•【施行日期】2017.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函〔2017〕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及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91号)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思路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加强个人诚信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加强个人诚信教育,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健全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推动,社会共建。

充分发挥政府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

规范发展信用市场,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合力。

(二)健全法制,规范发展。

健全个人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三)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建立健全各行业重点个人诚信记录和信用档案。

依托国家、省、市信用信息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个人征信机构,分别实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个人征信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6.26
•【字号】石政发〔2015〕29号
•【施行日期】2015.06.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2015-2020年)的通知
石政发〔2015〕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空港工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26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4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4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及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10号)精神,进一步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导向作用,提升政府公信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思路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政务诚信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转变政府职能、整顿机关作风、优化营商环境,建立政务诚信评价、监督、考核制度,从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健全政务信用记录、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等多个领域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构建“有诺必践,取信于民”的诚信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公开、公平、诚信、清廉的形象,为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行政。

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按照政府系统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实行机关标准化管理。

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推行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健全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流程,细化、量化执法自由裁量权。

(二)坚持政务公开。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法依规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诚信政府活动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诚信政府活动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诚信政府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13•【字号】市政办[2002]55号•【施行日期】200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诚信政府活动的通知(市政办[2002]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加入世贸组织和我国进入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讲诚信、重信用、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政府诚信是核心,起着基础性、决定性、导向性作用。

为此,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政府系统开展建设诚信政府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诚信政府的重要意义。

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特别是政府、企业和个人三大主体共同努力。

社会信用制度的基础是个人信用,重点是企业信用,核心是政府信用。

政府信用的建设对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对一个地区的诚信风气产生着巨大影响。

因此,良好的政府信用对于加强整个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建设诚信政府是改革开放的需要。

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我们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对外开放水平将迅速提升,同时也对政府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我们必须在努力改善行政方式、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等方面上下功夫,创造更加良好的政策、服务、信用、发展环境,严格按照世贸规则办事,以诚招商、以信引资,才能不断开创对外开放的新局面,推动经济发展再上新台阶。

其次,建设诚信政府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的需要。

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社会环境。

这也是实现“加快发展、富民强市”的基础条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石政函〔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2020年政府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屇二、三、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对标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要求,在《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内,围绕全省、市中心工作,着力抓好我市急需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全面建设美丽石家庄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根据成熟程度和轻重缓急安排以下立法项目:一、地方性法规项目(4件)计划项目:市人大常委会确定需要年内提请审议的项目(2件)1.《石家庄市西柏坡旅游区管理条例》(平山县政府、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起草,8月一审)2.《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10月一审)预备项目(2件)1.《石家庄市水土保持条例》(修订)(市水利局起草)2.《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市公安局起草)二、市政府规章项目(7件)一类项目:需要年内制定或者修订的项目(2件)1.《石家庄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行政审批局起草)2.《石家庄市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二类项目:积极推进,适时提请审议的项目(3件)1.《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规定》(修订)(市司法局起草)2.《石家庄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3.《石家庄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市商务局起草)三类项目:调研项目2件1.《石家庄市驾培行业管理办法》(市交通运输局起草)2.《石家庄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三、落实立法工作要求一是切实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实施。

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办

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办

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促进企业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建立适应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诚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河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招标代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一年以上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地进市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参加诚信企业行业评价。

(一)单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单位法定代表人(含驻石分支机构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四)因严重违法违规,单位或从业人员被记入违法违规档案的;(五)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不良行为标准,单位或从业人员被记录不良行为二次及以上的。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诚信企业评价的具体工作由石家庄市建筑协会工程担保和招标代理专业委员会负责。

评价工作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及“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科学、有效地进行。

第五条石家庄市招标代理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评价主要考核上两年度经营能力、市场行为、社会信誉及可以加分因素。

石家庄市建筑协会工程担保和招标代理专业委员会每年2月底前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行业诚信评价的申报,4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第六条被评为“石家庄市招标代理机构诚信企业”的,有效期为两年,获得诚信企业称号超过两年有效期未重新申报或重新申报未通过评审的,其称号自然失效。

在两年有效期内,如企业有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的,应撤销其诚信企业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指标体系采用百分制评价。

按其经营能力30分、市场行为30分、社会信誉30分、加分部分10分进行综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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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信用服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市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国务院、省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统筹负责全市信用服务行业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活动的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从业人员以及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和服务的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服务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批准,或依法取得信用评级从业资质,从事企业资信调查、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资产调查和评估、市场调查、资信评级、信用保险、国际保理、信用管理咨询培训、电话查证票据以及其他信用服务业务的机构。

信用服务机构从事资信调查、评级等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企业征信、信用评估、信用管理、会计、审计、律师、项目管理、资产评估、工程咨询、商务调查等相关方面其中一项从业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是指信用服务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反映企业、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报告是信用服务机构依据国家、省、市信用评级标准和业务规范,在全面采集、调查、核实企业信用信息基础上,多维度综合分析、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活动的书面反映。

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三年内生产经营活动的总体信用状况,以及对其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人力资源、资金实力进行综合评定得出的信用能力、信用风险说明和提示。

第七条信用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及诚实守信原则,依法保守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切实维护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提供的信用产品和服务真实、客观、可信。

第二章信用服务机构第八条拟在我市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信用服务机构,应按照《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我市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拟在我市从事企业征信业务活动的信用服务机构应按照《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在我市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颁发的《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

第十条注册地不在本市、拟在本市开展信用服务活动的机构,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依法批准设立、拟在我市开展信用服务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向市信用办报送登记、备案、许可等信息,建立信用服务机构档案,纳入市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进行动态监管,并在“信用石家庄”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信用服务机构登记、备案、许可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信用办报送变更材料。

第十三条信用服务机构应具有符合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的信用管理理论、评级模型、产品服务技术标准、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体系。

第十四条信用服务机构应具备独立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及操作平台,涵盖国家、地区、企业经济数据集合的专业信息支持平台,以及符合行业监管和业务开展要求的信用服务操作系统,具有完善的信用评级工作流程和质量评审管理系统。

第三章信用从业人员第十五条信用服务机构应具有专业团队且专职工作人员应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信用评级业务相关国家职业资质(信用评估师、信用分析师、信用管理师、证券从业资格等信用信息服务从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专职工作人员总数的60%,从事信用服务相关行业工作经验两年(含)以上的应不少于专职工作人员总数的50%,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不少于专职工作人员总数的50%。

第十六条信用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信用评级分析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能力测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并做好培训和测试记录。

第十八条信用服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信用评级分析人员离职并受聘于其曾参与评级的受评经济主体、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信用评级委托方或者主承销商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当检查其离职前两年内参与的与其受聘机构有关的信用评级工作。

对评级结果确有影响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披露检查结果和对原信用评级结果的调整情况。

第十九条信用服务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信用办报送变更材料。

第二十条市信用办为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市信用行业专家委员会专家建立信用档案,纳入市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进行动态监管,并在“信用石家庄”网站进行公示。

第四章信用档案第二十一条企业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一)标识信息: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基本信息1登记/注册/备案信息。

2财务信息。

3行政许可信息。

4资质/资格信息。

5分类监管信息。

6专项或周期性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信息。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

8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基本信息。

(三)提示信息1荣誉信息。

2行政处罚信息。

3行政强制信息。

4行政仲裁信息。

5涉诉信息。

6违法信息。

7未履行法定义务、违约的信息。

8其他提示信息。

第二十二条个人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一)标识信息: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二)基本信息1登记/注册/备案信息。

2教育信息。

3工作信息。

4资格证书信息。

5执业注册信息。

6行政许可信息。

7分类监管信息。

8重点人群信息。

9获得保障性住房信息。

1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

11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基本信息。

(三)提示信息1荣誉信息。

2行政处罚信息。

3行政强制信息。

4行政仲裁信息。

5涉诉信息。

6违法信息。

7未履行法定义务、违约的信息。

8个人信贷信息。

9其他提示信息。

第二十三条由企业或个人直接申报的信用信息,其真实性由企业或者个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市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为我市市场主体和重点人群建立了公共信用信息档案,供社会成员免费查询、使用。

第五章信用报告第二十六条信用服务机构在我市区域内进行企业信用评级活动,出具信用报告要按照国家、省信用评价标准,严格执行《石家庄市企业信用评级标准(试行)》;进行信贷业务评级活动,出具信用报告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执行。

第二十七条信用服务机构应在收到企业提供的全部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信用报告,外市企业可与信用服务机构自主协商约定出具信用报告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的收费标准,应由各信用服务机构根据成本核算、服务内容、个性需求等因素,参照外省市收费标准,与服务对象自主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市信用办依法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市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进行信用信息查询,开展信用服务业务。

第三十条在我市办理行政管理事项时使用的企业信用报告,由信用服务机构负责向市信用办提交审核。

使用未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主体应持信用报告和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的业务经营备案证(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颁发)复印件到市信用办进行审核。

市信用办审核通过的信用报告加盖“石家庄市信用报告审核专用章”,并在“信用石家庄”网站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未经市信用办审核的信用报告在我市办理行政管理事项时不予采纳。

第三十二条对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异议的信用报告,市信用办应与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信用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一般为3人,不超过5人,参加评审的专家自市信用行业专家委员会专家库随机抽取。

第三十三条信用报告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信用报告主体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除外。

市政府各部门可根据行政管理事项具体情况,规定信用报告有效期。

第三十四条市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企业信用分析系统提供企业信用等级测评服务,无偿为社会成员了解企业信用状况提供服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信用服务机构应依法依规办理有关注册、登记、年检手续,开展信用服务活动。

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机构不得在我市开展信用服务业务。

第三十六条信用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给予书面警告、约谈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信用等级(本市政务领域评级)降为B级,通过“信用石家庄”网站曝光公布。

(一)恶意压低信用报告价格获取客户等恶性竞争行为。

(二)一年内因信用报告质量问题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被投诉一次且经查实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三)违规收费、吃拿卡要等行为被举报经查实的。

(四)违反本办法开展信用服务活动,情节较重的。

第三十七条信用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处罚,信用等级(本市政务领域评级)直接降为C级,列入“黑名单”,限制进入我市信用服务市场,通过“信用石家庄”网站曝光公布。

(一)以窃取或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或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的征信行为。

(二)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或因过失泄露信息、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以及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行为。

(三)信用报告、数据披露以及提供的书面登记材料等弄虚作假,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信用报告不能客观反映企业信用评价状况、主观操作因素较多,或将企业评级结果与收费标准挂钩,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信用报告的评估结果与专家评审最终确认的评估结果偏离度大于30%的,经督促整改仍未到位的。

(六)信用服务机构未按市信用办公布的评估模型及有关要求进行信用评估、问题较多,经两次督促整改仍未到位的。

(七)一年内因信用报告质量问题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被投诉两次以上且经查实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八)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

(九)向市信用办提供虚假信息的。

(十)与企业串通出具虚假信用等级和评价报告的。

(十一)有其它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服务对象和信用报告使用单位认为信用服务机构存在服务质量低、评价业务不规范、评价结果不准确及其他违法行为可通过书面、电话或者网络等形式向市信用办投诉或举报。

市信用办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规定予以核实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或举报人。

投诉或举报属实的,将处理结果记入该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档案。

投诉或举报情况不属实且属诬告性质的,投诉或举报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将诬告的事实记入投诉或举报人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九条市信用办对信用服务机构的日常检查、投诉核查、整改落实等信息记入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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