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
浙江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守合同重信用申报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公示机关)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将其合同信用等信息向全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参加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激励原则,非行政救济原则。
第四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辖区受理、分级公示与分级管理制度。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浙
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市级公示机关可以根据各地实际,委托县(市、区)级公示机关公示管理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应当加强帮扶和指导。
第五条全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经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农业合作社可申报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办法
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行为,根据《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是指查询主体通过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提供的查询途径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依法归集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等在市场监管中获得的企业信用记录,形成全省统一的公共征信数据库。查询主体必须依法保护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具体负责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查询主体是指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组织或个人,主要分成以下几类:
(一)全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
(二)上海、江苏等其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
(三)司法、国家安全、纪检监察等部门;
(四)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
(五)金融机构;
(六)信用服务机构;
(七)其它组织和个人。
第六条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提供以下查询方式:
(一)互联网查询。是指通过信用浙江网及省政府门户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互联网查询非公开企业信用信息需通过CA电子身份认证。
(二)局域网查询。是指通过政务网络、专线接入等方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通过局域网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主体必须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并交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备案。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企业信用信息管
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7.02
•【字号】甬政办发[2002]158号
•【施行日期】2002.08.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2]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二日
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规范企业市场行为,改善宁波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企业信用”工程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工作。
协调小组由市工商局、质监局、财政局、国税局、劳动保障局、环保局、文化局、药监局、民政局、公安局,宁波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
第四条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信息中心设在市工商局。
信息中心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并承担宁波市企业信用资讯网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引导企业将信用管理融入企业发展战略,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推进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 [2014]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包括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两类。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是指企业对信用管理有内在需求,能严格执行《浙江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内部管理规范,经济效益增长,信用形象良好,并通过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或其委托单位认定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是指已获认定的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或符合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认定条件的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且能严格执行《企业诚信管理体系》(GB/T31950-2015)、《企业信用评价指标》(GB/T 23794-2015),信用管理效益明显、社会信用形象优良、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并通过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下开展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示范企业培育认
定工作。
第四条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严格规范、服务引导的原则。
第五条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向社会推荐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争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及有关社会组织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六条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应当积极推广信用管理成功经验,传播诚信经营理念,参加相关公益活动,切实起到典型引领和示范作用。
浙江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守合同重信用申报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公示机关)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将其合同信用等信息向全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参加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激励原则,非行政救济原则。
第四条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辖区受理、分级公示与分级管理制度。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浙江省A 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市级公示机关可以根据各地实际,委托县(市、区)级公示机关公示管理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应当加强帮扶和指导。
第五条全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经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农业合作社可申报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增强施工企业诚信履约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三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订、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2.开发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并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
3.汇总并发布当年所有参评项目;
4.组织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5。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填报的信用评价基本信息进行确认;
6。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在职责分工范围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其中:
1.省公路局牵头负责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中的人员到位、设备到位、进度管理、财务管理、社会责任等进行审核评价;
2。省港航局牵头负责对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中的人员到位、设备到位、进度管理、财务管理、社会责任等进行审核评价;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的合同履约和守法经营意识,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企业前两个年度内的合同履约信息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公示期二年。
第三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申报原则,公平公开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激励引导原则,动态管理原则,非行政救济原则。
第四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逐级推荐、分级公示制度。企业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局受理企业公示申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设
区市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级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各级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应当加强帮扶和指导。
第二章申报对象
第五条浙江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经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企业申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连续正常经营满两个会计年度;
(二)合同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三)达到一定的合同数量或合同金额;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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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5〕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企业信息公示,是指依法向社会公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是新形势下深化市场监管领域改革、建立“宽进严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和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对于构建开放透明、诚实守信、交易安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高度,深化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二、基本原则
——强化信用约束。转变政府职能和市场监管方式,借助企业信息公示、联合信用约束等手段,充分
发挥信用建设在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真正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9.04
•【字号】浙建〔2018〕19号
•【施行日期】2018.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建〔2018〕19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为建立健全我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根据国家、省有关物业管理和信用建设的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与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肖进财
联系号码:*************
附件: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4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有力推进“信用浙江〞建设,进一步发扬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更好地实现依法行政和以德监管的有机统一,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的要求,依照有关和政策的,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治理〔以下简称企业信用监管〕是指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以科学监管瞧为指导,以法定职能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引进信用治理理念,整合系统行政资源,通过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相应、信用提示、信用培植、信用披露等方式,以鼓舞、限制、惩戒、教育等手段,对企业的市场进进、存续、退出全过程实施信用监管,促进工商行政治理职能到位的制度。
第三条企业信用监管是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的执法和监管职能的拓展、深化与创新。各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应在工商行政治理业务中实施企业信用监管,逐步丰富企业信用监管的内容和形式,努力探究建立企业信用监管的完整体系。
第四条企业信用监管是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对市场主体的综合信用监管。“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广告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各项业务信用工作与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相辅相成。
第五条现代信息技术是企业信用监管的物质根底。全省统一的工商业务系统软件,在技术上表达了企业信用监管的全然流程和全然内容,各级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应当认真使用。
第六条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开展企业信用监管应当遵循统一、客瞧、公正、效能的原那么。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省工商行政治理局负责全省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目标、原那么、方法的制定,负责全省统一的包含企业信用监管内容的工商业务软件的开发和完善。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的合同履约和守法经营意识,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企业前两个年度内的合同履约信息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公示期二年。
第三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申报原则,公平公开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激励引导原则,动态管理原则,非行政救济原则。
第四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逐级推荐、分级公示制度。企业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局受理企业公示申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设
区市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级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各级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应当加强帮扶和指导。
第二章申报对象
第五条浙江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经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企业申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连续正常经营满两个会计年度;
(二)合同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三)达到一定的合同数量或合同金额;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
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0.11.04
•【字号】浙民民〔2020〕101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助推信用浙江和清廉浙江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2020年11月4日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信用浙江和清廉浙江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由中国公民、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自愿组成,为实现其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三种类型。
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o BSER VE
月底前对前 一年度物业服 务企业信用等级进 行 评定 ,并 向社会 公 开。物业服 务企 业有 分支机 构的,对分支机构不单独作信用等级评定 。
信 用等级评定以前一年度 (自 1月 1日起至 l2月 31日止 )认定 的物业 服务企业 (包括 其分 支机构 )信用信息作为评定依据 。
第=章 信用信息采集 认定栅评分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 息包括 : (一 )基 础 信息 :反映 物业 服 务企 业基 本 状况的信 息,主要包括 企业注 册信息 、从业 人 员信 及经 营业绩信息等。 (二 )良好信息 :物业 服 务企业 诚信经 营, 积极提 升服 务水平,获得 各级党 委 、政 府 以及 其他国家机关 、群 团组织的表彰奖励等信 息。 (三 )不良信 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 从事物 业 服务活动 中违 反法律 、法规 、规 章等规 定,对
o BSER VE
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 信 用信 息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提 升物 业服 务质 量,营 造公 平诚信 的市场 环境 ,促进 全省物业 服务市场 规 范有序发 展,根据 《物业 管理 条例 》《浙江省物 业 管理 条例 》《浙江省公共信 用信息管理 条例 》 等法规 的规 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激励守信、惩戒失信,营造社会诚信环境,降低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成本,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反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的公共信用建设,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协调解决社会信用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其所属的公共信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的处理、披露、使用、服务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公共信用建设综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数据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守法履约的意识和水平,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社会公众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履约践诺、诚实守信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规范。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浙江
省公路水运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施工企业诚信意识~进一步做好交通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部、省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适用范围为:
,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浙江省且具有交通方面资质的所有施工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在浙江省有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所有省外施工企业,,三,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评价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凡列入浙江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公路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水运工程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不包括安保和养护工程,~均列入参与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
第四条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
第五条信用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在浙江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推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
第六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公示机关)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将其合同信用等信息向全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参加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激励原则,非行政救济原则。
第四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辖区受理、分级公示与分级管理制度。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
用”企业,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市级公示机关可以根据各地实际,委托县(市、区)级公示机关公示管理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应当加强帮扶和指导。
第五条全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经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农业合作社可申报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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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发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按约定方式向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收集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
第四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工作的领导。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
和发布的综合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具体办理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级经贸、外经贸、工商、财政、税务、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民政、劳动保障、全监管、环保、信息产业、科技、文化、出版、广电、公安、物价、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关、检验检疫、证券、银行、保险等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应当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手段征集和公布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无偿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
的整理、存储、维护、数据安全等工作。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七条下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向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
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将本部门信息汇总后提供给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
机构:
(一)工商部门提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基本资料及变更记录、年检结果、工商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税务部门(包括地税和国税部门)提供企业税务登记、欠缴税款、偷逃税款及税务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三)质量技监部门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执行标准、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以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四)经贸部门提供对企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五)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安全事故及有关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六)统计部门提供对企业的统计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七)环保部门提供污染严重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环保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八)民政部门提供对福利企业的年审结果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九)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企业用工和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建设、交通部门提供有关企业资质、质量或安全事故责任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一)发展改革部门提供企业招投标违规记录及行政处
罚情况等信息;
(十二)信息产业部门提供有关企业资质认定、专项技术认定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三)科技部门提供科技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四)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提供对有关企业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五)物价部门提供价格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保健食品的行政许可事项、质量检查结果、有关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七)文化、出版、广电部门提供有关企业许可证发放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八)公安部门提供有关企业公共安全方面的资质、许可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九)外经贸部门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及变更情况、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及年审结果、有关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十)海关机构提供企业分类管理、海关管理等级、走私违规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十一)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企业进出口商品免验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十二)证券监管机构提供证券公司和股票上市交易企业履行诚信责任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十三)银行监管机构提供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履行诚信责任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十四)保险监管机构提供保险公司履行诚信责任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十五)其他行政机关提供的相关企业信用信息。
第八条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情况;
(二)需记录的信用信息具体内容;
(三)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结论意见或者决定;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相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制定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报送办法。
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本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处理平台,提高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利用水平。
第九条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按约定的方式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条提供信息的单位所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追加或更新一次信息,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实时更新信息数据。
第三章企业信用信息的分类和发布
第十二条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
第十三条下列信息记入基本信息: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下列信息记入基本信息: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票上市交易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
(四)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五)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检测、检疫(含年检年审)的结果;
(六)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
第十四条下列信息记入提示信息:
(一)企业发生的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及诉讼事件;
(二)对企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