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5-宁波市人事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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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宁波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宁波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宁波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05.22•【字号】•【施行日期】200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波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宁波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大榭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事部等六部委《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06〕35号),进一步做好宁波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帮助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促进其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尽快实现就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做好就业见习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为指导,以促进我市毕业生充分就业为原则,通过政策扶持和引导,积极动员全市企事业单位承担促进毕业生就业的社会责任,逐步建立以我市生源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实习、见习和灵活就业为主要运行方式,以建设大中专毕业生见习(实践)基地(以下统称见习基地)为主要手段的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缓解我市毕业生就业矛盾和压力。

同时,进一步拓宽企事业单位选才用才渠道,方便用人单位深入考察了解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有效改善基层企事业单位人才匮乏状况,促进宁波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市人事、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做好宁波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工作。

宁波市人事局负责制定全市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开展我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认定,制定全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方案、年度计划,协调发放就业见习财政补贴,审核确定宁波市级见习基地并对其开展考核。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甬人社发[2011]177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177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现将《宁波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宁波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30号)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1〕41号)文件精神,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在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应用,规范社保卡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发行的社保卡。

第二条社保卡是持卡人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业务经办、信息查询等功能,并为规范和方便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加载了金融借记功能,其金融应用使用个人金融借记账户。

(一)记录参保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姓名和身份证号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业务信息;(二)持卡人凭卡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业务;(三)持卡人凭社保卡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用终端设备,查询个人权益相关信息,进行社保卡卡内数据更新。

第三条社保卡实行“一人一卡”,属地管理。

社保卡的发行对象包括全市范围内(指宁波市区、慈溪市、余姚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6个参保区域)的各类社会保险参保人员。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6.03.02•【字号】甬人才[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的通知(甬人才〔2006〕3号)各县(市)、区人事局,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事劳动局,大榭开发区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3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办法》及国家、省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中介行为,维护人才市场秩序,加强对全市人才交流会的审批和管理,根据《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32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人才交流会是指在宁波全市范围内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和人才之间双向选择提供交流洽谈场所和相关服务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人才交流会分为临时性人才交流会和固定性人才交流会两种。

临时性人才交流会是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独立或联合其他部门或单位,利用自有或临时租用场所,为用人单位和人才组织开展的非定期性的人才招聘活动。

固定性人才交流会专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利用固定场所,为用人单位和人才之间双向选择提供周期性服务的人才招聘活动。

第四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五条人才交流会须由专营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

在本市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二)注册资金在50 万元以上(含50 万元);(三)具有5 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四)有与申请举办的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实施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实施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甬人社发[2011]177号【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1.08.15【实施日期】201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177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现将《宁波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宁波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30号)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1〕41号)文件精神,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在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应用,规范社保卡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发行的社保卡。

第二条社保卡是持卡人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业务经办、信息查询等功能,并为规范和方便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加载了金融借记功能,其金融应用使用个人金融借记账户。

(一)记录参保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姓名和身份证号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业务信息;(二)持卡人凭卡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业务;(三)持卡人凭社保卡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用终端设备,查询个人权益相关信息,进行社保卡卡内数据更新。

第三条社保卡实行“一人一卡”,属地管理。

社保卡的发行对象包括全市范围内(指宁波市区、慈溪市、余姚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6个参保区域)的各类社会保险参保人员。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集中发布人力社保惠企政策的公告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集中发布人力社保惠企政策的公告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集中发布人力社保惠企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7.28•【字号】•【施行日期】2014.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集中发布人力社保惠企政策的公告(2014年7月28日)为方便企业获取政策信息,及时享受我市一系列惠及企业的就业促进、社保扶持、技能培训、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政策。

现将宁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惠企政策集中发布如下,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宁波市或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积极申报。

一、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主要内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的,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

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享受期限为:距退休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二、企业招用被征地人员社保补贴主要内容:企业招用户籍在市级统筹区内,失业6个月以上的“4050”被征地人员,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

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享受期限为:距退休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关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就〔2010〕136号)三、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主要内容:中小微企业(市级统筹区内)招用毕业2年以内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

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甬劳社险[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甬劳社险〔2010〕44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甬政发〔2009〕91号),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经办业务规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甬政发〔2009〕91号)、《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浙人社发〔2009〕193号)、《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甬劳社险〔2009〕2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保业务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和街道、镇(乡)劳动保障所(站)(以下简称“保障所”)具体经办,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村)“)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城乡居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计发、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衔接、保险关系终止、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和档案管理等内容。

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具体负责指导全市城乡居保业务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开展城乡居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制定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全市城乡居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9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灵活就业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9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灵活就业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9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灵活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市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甬人社发〔2021〕3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9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灵活就业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21〕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1〕25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就业渠道,促进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健康发展,强化灵活就业服务保障,促进实现共同富裕,现就进一步做好支持灵活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灵活就业管理(一)灵活就业形式。

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本通知的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或领取营业执照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或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的就业形式。

(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实施灵活就业登记。

劳动者从事灵活就业、有相对稳定收入,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的,可于实现就业后60日内到就业地或户籍地人力社保服务机构或线上平台(宁波人社智服通或浙里办)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按规定填报个人信息、灵活就业内容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无需提供就业证明材料。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开展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开展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开展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甬人专[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开展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甬人专〔2008〕30号)各县(市)区人事局,宁波保税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慈溪出口加工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大榭开发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全省统一换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通知》(浙人专〔2007〕57号)精神,要求全省在2008年完成换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管理系统,维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做好我市证书换发工作,现结合宁波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1、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的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予以直接换发;离退休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按自愿原则换发。

2、外省市或部属单位调入本省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需换证,须经浙江省人事厅确认后换发。

二、换证程序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换发分新发证、老证换发新证、确认换发新证三类。

(一)新发证2007年及以后年度经评审或确认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一律发放新证书。

经省人事厅授权成立的宁波市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第一、第二、第三评审委员会、宁波市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宁波市卫技人员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宁波市评审组等评审组织负责采集年度评审通过人员相关信息和录入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管理系统以及证书办理工作。

(二)老证换发新证2006年及以前年度经评审或确认取得的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换发新证书。

老证换发新证程序:1、由本人填写《浙江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见附件1),提供近期免冠白底二寸彩色照片1张(背面须写好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贴在信息表规定位置。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4.14•【字号】甬人社发〔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7〕47号各区县(市)人社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财政部门: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宁波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2017年4月14日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宁波“技能之城”,根据《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职业规范以及行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有关规范要求,结合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实际而开展的,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重点的,有组织的群众性职业技术技能比赛活动。

第三条竞赛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竞赛可以邀请公证部门公证或聘请社会监督员对竞赛过程予以监督。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竞赛工作的综合管理,设立竞赛管理办公室,负责竞赛活动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举办竞赛活动,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采取主办单位出资、社会赞助、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竞赛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002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002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培养和吸引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博士后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宁波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浙江省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宁波市博士后工作扶持单位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和市博士后工作扶持单位(以下统称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其中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须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省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须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市博士后工作扶持单位须经宁波市人事局批准。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是指经宁波市人事局批准设立,吸引博士、博士后来甬开展科研创新实践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块状经济和产业集群的行业协会组织等。

经国家或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在流动站、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宁波市博士后工作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各方参与、分级管理的机制运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宁波市人事局是综合管理本市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二)指导、组织本市省级以上博士后工作站设站申报工作,承担市博士后工作扶持单位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审核报批工作;(三)负责或协助国家、省对辖区内博士后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评估,组织开展的博士后表彰奖励等工作;(四)管理相关工作经费,协调处理博士后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14•【字号】甬政[1995]22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1995〕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了《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现将《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包括集体事业单位,下同)、在甬的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人员(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宁波市人事局所属的宁波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保办)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机关。

市本级(包括市辖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下同)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在甬的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市社保办直接管理;各县(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由各县(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管理,并接受市社保办的指导。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3.16•【字号】甬人社发[2012]10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甬人社发〔2012〕106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甬政发〔2009〕91号)和《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甬政发〔2011〕105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等相关标准,具体如下:一、调整市辖各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标准1.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月110元调整为每月140元。

2.对按甬政发〔2009〕91号规定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未叠加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遗属和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生活费的(以下简称其他养老保障待遇),另予增发每月20元。

3.对年未满60周岁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增加(其中每月20元为增发部分)。

4.上述增发部分不作为其他待遇计发依据;今后如符合条件叠加享受其他养老保障待遇,则增发部分不再享受。

二、调整基础养老金定额补助标准市财政对各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定额补助标准调整为: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为每人每月45元;其他县(市)、区为每人每月15元。

三、各县(市)可参照市辖各区调整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相应调整相关标准。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甬政办发[2011]191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1.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增加受国家、省外国专家局委托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和“外国专家证发放”的职责。

3.增加统筹协调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职责,组织拟订相关规划、政策措施及标准。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1.将负责本市公民境外就业管理职责划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3.取消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4.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人才开发职责,充分发挥我市人力资源优势;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创业职责,促进创业和充分就业;加强统筹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创业到养老的保障和服务体系;加强统筹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职责,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统筹医疗保险工作职责,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强化服务管理;强化劳动监察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市直单位处级干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市直单位处级干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市直单位处级干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事局,中共宁波市委•【公布日期】2000.12.29•【字号】市组通[2000]50号•【施行日期】200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市直单位处级干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组通[2000]50号)市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关于适当调整干部管理范围的通知》(甬党[2000]29号)精神,经市委同意,现就市级机关和市直属各单位处级干部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级机关和市直属各单位局长(主任、经理)助理、二级局副局长由市委组织部任免。

二、市级机关和市直属各单位干部职能处(室)正副处长(主任),由本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人选,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由本单位党委(党组)任免。

三、市级机关和市直属各单位其他处级领导干部(甬党[2000]29号文件规定的除外)备案管理办法,由现行的事先审核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即各单位党委(党组)在决定任免的同时向市委组织部和有关党工委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干部职务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处级职务职数审批表各一份和处级干部任免情况备案表(见附件)二份。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任职前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待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方可决定任职:(一)党委(党组)在提拔任用中有争议的;(二)在近五年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三)放宽任职资格条件或越级晋升的;(四)因极特殊情况拟暂时超职数配备的;(五)领导班子成员亲属拟在本单位、本系统提拔任职的;(六)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情况。

需办理法律手续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级机关和市直属各单位的处级非领导职务备案管理办法与处级领导干部备案管理办法相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和市法院、检察院机关向市委组织部备案,其他单位向市人事局备案。

五、晋升处级职务的职数仍按有关规定事先报送审核。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适当提高部分领取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适当提高部分领取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适当提高部分领取生活费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甬人社发[2013]136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03.21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适当提高部分领取生活费人员养老待
遇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3〕13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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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甬劳社医保[2010]48号【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03.31【实施日期】2010.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劳社医保〔2010〕48号)各区劳动保障局,市区统筹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0〕13号)和《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甬政发〔2009〕107号)文件精神,现就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完善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扩大参保范围对象(一)2010年5月起,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员在城镇自谋职业期间,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可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随带本人身份证及一寸免冠近期照片一张,至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低标准养老保险)本市户籍人员,在养老保险延缴期间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0周岁的,也可按上述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

二、关于调整中断补缴及待遇享受等待期政策(一)因中断缴费等原因中止医疗保险关系的个体工商户(含雇工,下同)、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2010年5月1日后办理恢复参保手续时,中止医疗保险关系未超过6个月的,可同时按正常缴费标准办理一次性足额补缴的手续,自补缴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止医疗保险关系超过6个月,或中止未超过6个月但不。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人社发[2015]29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2.25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5〕2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政府缴费补贴
(一)对2010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未逐年缴费的人员以及预计到达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在2015年年底前办理补缴的,仍可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9〕91号)规定的标
准给予政府补贴。

2016年1月1日起,补缴部分不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和低保人员在持有效证件期间申请办理参保手续的,仍给予政府补助。

市辖各区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

二、关于个人账户管理
(一)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二)社保经办机构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对上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

结息记账利率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确定,当年度计入的个人。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09.23
•【字号】甬人社发〔2021〕27号
•【施行日期】2021.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
甬人社发〔2021〕27号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 有关开发区(园区)人力社保部门: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权力监督制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人社执法工作实际,我局修订了《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23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7.20•【字号】甬人社发〔2018〕8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81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7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市2018年4月30日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办法如下:(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部分组成: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8元。

2.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不含社区综合补贴)的2.24%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高龄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2018年4月30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级统筹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流程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级统筹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流程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级统筹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7.18•【字号】甬人社发〔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级统筹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流程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80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甬人力社保发〔2017〕48号)、《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甬人力社保发〔2017〕49号)和《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一、关于个人补贴符合条件的个人应当于规定时间内,登录宁波职业培训公共服务网(以下简称“培训服务网”)进行在线申请。

1.申请。

在培训服务网上进行信息注册,基本信息填写无误后会提示注册成功。

注册成功后选择补贴依据的证书,并在线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材料)和相应证书电子图片。

申请人根据个人参保缴纳地(参保缴纳地为市本级的,根据参保单位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未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院校学生所在学校办学主体所在地的信息,将补贴申请提交至相应地区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

2.受理。

培训服务网对是否受理成功给予提示。

3.审核。

区和功能园区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应在申报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

4.公示。

区和功能园区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应在本地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和宁波市就业创业网同步公示审核通过的补贴人员名单。

公示有异议的,区和功能园区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应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

经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拨付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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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及专业
最高学历 住 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聘用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 工作
经历 学习
培训
经历 备 注 是否需要帮助解决住宿:是□,否□ 说明:1、本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清楚,真实准确。
2、本表一式2份,其中一份报送省人事厅。
(二)报名截止时间:2009年03月20日,请需要参加培训人员及时携带报名材料到宁波市人事局培训中心继续教育部报名。
报名地点:宁波市柳汀街557号宁波人才大厦五楼520室。
(三)参加培训的人员携带一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同版)、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两份)。
一、培训内容
(一)人才资源开发基本理论
(二)绩效评价方法
(三)人才中介实务
(四)现代猎头技巧与案例
(五)人才中介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二、培训对象和条件
全市目前正在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但尚未取得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或今后有志于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人员。
参加培训的对象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遵守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及行业违规行为。
宁波市人事局文件
甬人才〔2009〕3号
关于举办第七期全市人才中介
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事劳动局,大榭开发区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3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提高全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规范人才中介机构的行业行为,配合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稽查制度的顺利推行,决定与省人事厅联合举办宁波市第七期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人才中介 从业人员 培训 通知
抄送:浙江省人事厅
宁波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9年2月23日印发
- 1 -
宁波市人事局培训中心联系人:吴则勤
联系电话:0574-87116075,87117114(传真)
邮编:315012
附件: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报名表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报名表
已参加过国家人事部或浙江省人事厅组织的人才中介从业人员培训,并已获得合格证书者,可免于参加宁波市的培训,但须持原合格证书到宁波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进行登记,领取"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并持证在我市从事人才中介业务。
(四)参加培训人员的食宿自行安排。如需帮助解决住宿和就餐的培训人员,可事先委托宁波市人事局培训中心代为安排,费用自理。
三、培训时间与地点
培训时间:2009年3月28日--3月31日,为期3天。
培训地点:人才大厦五楼会场(宁波市柳汀街557号)。
四、报名方法
(一)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报名表》(可从宁波人事网下载中心下载,网址:),并附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此次培训工作委托宁波市人事局培训中心具体承办。培训费用由宁波市人事局培训中心根据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
(二)本次培训结束的当天,宁波市人事局将组织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
(三)本市已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中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尚未取得《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均应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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