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9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9细则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电力安全运行。

1995年12月2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生效。

为了更科学地指导电力设施保护,促进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并确保可靠的电力供应,国家能源局组织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版)的修订。

现已成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集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

公众可以登录到国家能源局的门户网站(网站:),并在以下页面输入“公告”栏: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反馈给我局电力司。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造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站设施,电力线设施及相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遵循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群众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把电力设施保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第六级(含县级,下同)各级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设施的保护:(一)监督和检查本规定和根据本规定制定的规定的执行情况;(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保护电力设施;(三)与电力线沿线有关部门和单位联手,建立群众保护线路组织,完善责任制;(四)与当地公安部门一道负责本辖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障;(五)负责奖励和保护电力设施的行政处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甘政发[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的骨干项目。

第三条省重大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正式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全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具备建设条件的重大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划和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当年内开工的重大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确定第四条省重大项目申报范围:(一)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力的省内建设项目: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特色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的重大项目;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的重大项目;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正式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备案表获得批准(核准、备案)。

(二)项目投资基本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改委关于加快甘肃电网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改委关于加快甘肃电网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改委关于加快甘肃电网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6•【字号】甘政办发[2009]86号•【施行日期】2009.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改委关于加快甘肃电网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8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省发改委《关于加快甘肃电网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快甘肃电网发展的若干意见(省发改委二○○九年四月三十日)电力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电网是城乡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电网建设直接关系到全省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全省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力需求稳步上升,电网建设投资持续增加。

为进一步加快全省城乡电网建设,满足各地日益增长的电力需求和电源送出需要,促进全省城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省电网规划与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讨论,形成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和落实责任(一)电网规划是城乡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保障。

为了确保甘肃电网健康发展,推进电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有关部门和市州应积极研究制订电网发展战略、规划和建设的相关政策。

(二)省发改委负责电网规划与全省国民经济总体规划衔接、项目核准及重大事项的协调和管理工作;省经委负责电网与全省经济运行的配合工作;省建设厅负责电网发展规划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以及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审批,并协助电网企业取得国家级有关土地审批文件;省林业厅负责电网建设项目涉及保护区、森林公园、征占用林地审核的行政许可、林木砍伐的审批和协调工作;省水利厅负责电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并协助电网企业取得国家级有关水土保持审批文件;省公安厅负责电网建设项目的消防审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治安保障和电力设施的保护;省环保局负责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审批,并协助电网企业取得国家级有关环评审批文件;省物价局负责电网建设的电价支持工作和电价监督检查工作;兰州电监办负责电力市场准入;省电力公司负责全省电网规划编制和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提高电力运行的安全稳定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包括发电设施、输电设施、变电设施、配电设施等。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国家将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投入力度,鼓励各级政府、电力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分类及保护要求第五条电力设施根据安全重要性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中一级设施为最为重要的设施,需要特别加强保护。

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1.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性;2.维护设施的安全可靠,预防事故的发生;3.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的故障隐患;4.加强设施的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保护措施;5.加强设施的环境保护,采取合理的环境控制措施,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6.建立健全设施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和维护设施信息,并定期进行设施巡查和评估。

第七条对一级电力设施应进行重点保护,包括但不限于:1.设立专门的保安部门,加强对设施的巡查、监控、防护等工作;2.设立安全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人员;3.设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和异常情况的及时处理;4.对临近设施进行有效的隔离和限制,防止非法入侵和干扰;5.设立设施报警系统,对设施周边的安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报警。

第八条对所有电力设施都应建立完善的设施台账和档案,包括设施的基本信息、维护和巡查记录、事故故障情况等,以及设施的平面图和立体图等。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和执法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统筹协调各方力量,保障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四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四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电力设备是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等环节组成的电力生产与消费系统。

下文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____境内国有、____、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____群众护线,群众护线____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____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____千伏以下____米1—____千伏____米____千伏____米66—____千伏____米154—____千伏____米____千伏____米____千伏____米第六条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____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____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甘肃省供用电条例

甘肃省供用电条例

甘肃省供用电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7.28•【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甘肃省供用电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7月28日甘肃省供用电条例(2006年7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供电企业、电力用户及与供用电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划安排供用电设施用地、输配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供电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对农村用电的优惠政策,加强农村电网建设,推进村村通电和户户通电工程。

第六条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原则,协助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并负责本供电营业区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

第七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做好供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引用先进技术,改造供电设施,降低损耗,指导用户科学用电、合理用电和节约用电。

第八条因建设引起建筑物、构筑物与供电设施相互妨碍,需要迁移供电设施或者采取防护措施时,应当按建设先后的原则,由建设在后的一方承担费用。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负责,并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预防和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客观、公正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____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行、维护的火力发电厂、水力发电厂、风力发电厂、光伏发电厂、核能发电厂等各类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并充分发挥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的基本要求第四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防止损坏、破坏和非法侵入等行为。

对于有损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加强防火、防雷、防盗、防爆等方面的安全措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

第六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加强对设备和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七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报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风险和问题。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的组织和管理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的协调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加强统筹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电力设施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关、能源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对电力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电力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安全保护人员。

第十一条电力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的措施和要求第十二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采取物理防护措施,包括围墙、大门、护栏等设施,确保外界无法非法侵入。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设备,用于监测和报警,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类风险和问题。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甘肃省供用电条例

甘肃省供用电条例

甘肃省供用电条例【法规类别】电力设施【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6.07.28【实施日期】200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甘肃省供用电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7月28日甘肃省供用电条例(2006年7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供电企业、电力用户及与供用电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划安排供用电设施用地、输配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供电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对农村用电的优惠政策,加强农村电网建设,推进村村通电和户户通电工程。

第六条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原则,协助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并负责本供电营业区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

第七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做好供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引用先进技术,改造供电设施,降低损耗,指导用户科学用电、合理用电和节约用电。

第八条因建设引起建筑物、构筑物与供电设施相互妨碍,需要迁移供电设施或者采取防护措施时,应当按建设先后的原则,由建设在后的一方承担费用。

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2023年)

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2023年)

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3月30日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2012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网规划第三章电网建设第四章电网保护第五章服务与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电网建设,保护电网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网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网,是指在电力系统中联系发电用电的设施和设备的统称,主要由联结成网的输配电线路、变电站、换流站、配电站(所)和其他配电设备及附属设施等组成。

法律、行政法规对电网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电网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协调发展、适度超前、节能环保、优质安全的原则。

电网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电力管理部门、相关部门、电网企业和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电网企业做好辖区内的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工信部门是电力管理部门。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能源供应的可靠性和连续性,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安全法》、《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的保护工作。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输电线路、变电设施和配电设施等。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强化安全意识,加强管理,提高应急能力,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加强与公安、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等参与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的基本原则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施策。

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预防事故的发生;采取多层次、多项措施综合施策,保障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二)安全管理,科学规划。

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科学规划电力设施建设和运行的布局,确保设施的安全性。

(三)协同合作,分工明确。

强化部门间的协同合作,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分工,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力推进。

(四)应急处置,有效应对。

建立健全电力设施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第七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包括以下措施:(一)安全监测。

建立设施的监测系统,及时掌握设施的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二)安全保护。

加强设施的围墙、防火墙、防盗门等设施的建设,保障设施的安全。

(三)安全巡检。

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

(四)应急预案。

制定电力设施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演练,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情况。

(五)安全教育。

加强对电力设施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电力设施隐患及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电力设施隐患及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电力设施隐患及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甘工信发〔2019〕326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电力设施隐患及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工信局、庆阳市能源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有关重点用电企业:7月7日,兰西变上游线路故障造成兰州石化公司橡胶厂、石化厂多套生产装置停产3小时左右;7月9日晚1114号兰西炼二线因外力破坏造成线路故障跳闸、兰炼中央1号变电所晃电,导致兰州石化公司多套主力生产装置停产,企业安全生产及后续排产受到很大影响,也对全省工业经济运行指标顺利完成产生较大影响,引起了省政府领导的高度关注。

当前,正值全省工业战线负重奋进、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关键阶段,为汲取经验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停电事件发生,确保甘肃电网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和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为建国70周年创造稳定有序的国民经济社会用电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电力设施隐患及重点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全省电力设施隐患排查整治及保护工作各市(州)工信局、庆阳市能源局、兰州新区经发局要充分发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作用,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指导供电部门及时开展辖区内电力设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掌握、协调、解决电力设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指导、协调供电部门做好有关具体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加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加大针对电力设施附近及线路沿线工矿企业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电力设施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范文(2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范文(2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范文一、总则为了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供电安全,提高电力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加强电力设施的安保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安全措施的全面落实和有效执行。

2. 预防为主: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患于未然。

3. 全员参与:保护工作应该得到电力企业全体员工的广泛参与,形成全员共同负责的氛围。

4. 合理分工:各个部门、岗位应明确职责,形成保护工作的合理分工机制,确保各方的职责得到充分发挥。

三、保护范围1. 电力生产设施:包括输电线路、变电站、发电机组等电力生产设施。

2. 电力供应设施:包括配电网、变电站、电力设备等电力供应设施。

3. 电力传输设施:包括输电线路、电缆等电力传输设施。

4. 电力监测设施:包括监测系统、监控设备等电力监测设施。

四、保护措施1. 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安全围栏、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座椅等,以确保电力设施不被非法侵入或破坏。

2. 技术防护措施:包括安装摄像头、红外感应器、智能报警设备等,以提前预警并监控电力设施的安全状况。

3. 物理防护措施:包括加装防护网、防护罩、防火墙等,以保护电力设施免受外界物理损害。

4. 人员巡查措施:定期组织人员巡查电力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电力设施运行的安全和稳定。

五、保护责任1. 电力企业责任:主要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制定保护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落实各项保护措施。

2. 部门责任:根据保护工作的分工,各个部门负责具体的保护措施的实施和监督。

3. 岗位责任:各个岗位的责任人要负责本岗位的保护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六、保护培训1. 电力企业应定期组织保护培训,提高员工的保护工作意识和技能水平。

2. 培训内容包括保护工作的要求、保护措施的实施方法和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法等。

3. 培训形式包括现场培训、网络培训以及专家讲座等。

七、保护监督1. 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保护监督机制,确保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甘肃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甘肃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甘肃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8.30•【字号】甘政发[1988]121号•【施行日期】1988.08.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甘肃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1988年8月30日甘政发〔1988〕121号)第一条为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保障我省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正常用电,打击破坏、哄抢、盗窃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破坏电力设施,是指故意或过失对已投入运行的或处于检修、备用状态的发电、变电、输电、配电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拆除、毁坏、放置异物制造事故及其他危害电力安全生产运行的行为。

盗窃电力设施,是指对尚未投入运行或正在施工的发电、变电、输电、配电设施及器材、施工现场的物资非法占有的行为。

第三条凡破坏、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和器材,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本办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凡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二、三项之规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三十五千伏以上一基塔的塔材,被拆盗三块以上或相邻几基塔的塔材被拆盗五块以上的;(二)三十五千伏以上的门型杆叉梁连板被拆盗的;(三)输电铁塔一基塔的塔身主材连板螺丝被拆盗八个以上,地脚螺帽被拆盗四个以上的;(四)三十五千伏以上线路杆塔的拉线被割断、盗走一根,或UT型线夹被拆盗一个,紧固螺栓被盗,使一根拉线脱出拉线棒的;(五)杆塔检修用的爬梯,爬钉被拆盗五节(个)以上,或接地设施被拆盗三基以上的。

第六条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____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提高供电可靠性和安全性,保障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指对电力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设备等相关设施进行维修、检修、升级等保护性工作的活动。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保证工作的安全、有效、高效进行。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由国家电网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二章工作内容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设施巡检: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设施维修:对出现故障的电力设施进行维修,及时恢复供电,减少停电时间。

(三)设施检修: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检修,提高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四)设施升级:对老化、不安全的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提高供电质量和效率。

(五)设施保养:对设施进行定期保养,延长设施的使用寿命。

第七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化,根据设施的类型、规模、年限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第八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九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一)计划制定:根据需求和情况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表。

(二)资源调配:根据工作计划,合理配置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

(三)工作准备:按照计划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准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和工具。

(四)工作实施:按照计划和要求,对电力设施进行巡检、维修、检修、升级等工作。

(五)工作记录:对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包括设施情况、工作内容、工作人员等。

(六)工作总结:对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第四章工作要求第十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____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蒲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保护电力设施长效机制,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制度,减少和预防电力设施遭到破坏,依据《____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____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____省电力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电力设施是指输电、变电、配电、调度及有关辅助设施,包括处于运行、备用、检修状态和正在建设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群防群治”的原则。

电力设施所属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人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各部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与生产、建设、经营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____机构和职责-12345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将技防设施建设方案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设计,技防建设所需费用应列入工程概算____,与电力建设同施工、同验收。

第三十四条电力设施的技防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类设计统一选型的原则。

选用的技防设备和器材必须附和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和电力部门行业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由公安技防部门备案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来施工,应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五条电力技防设施要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所需费用应予以保证,并在生产维护费中列分。

第七章电力设施安全检查第三十六条定期____力量对所管辖的电力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下发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写出隐患整改完成报告(附表1)。

第三十七条在重大政治活动和节假日保电期间,要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开展护电工作,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增加巡线密度。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范文(2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范文(2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和可靠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包括电站、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设施等。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目标是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维护电力供应的连续性。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注重预防、综合治理和持续改进。

第七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必须坚持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协同作业的原则,提高保护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八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公开透明、信息共享的原则,增强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

第三章保护措施第九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必须建立健全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设立警示标志,确保电力设施的辨识度;(二)加强防护措施,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性;(三)建立巡检制度,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四)加强技术管理,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电力设施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必须建立健全监督与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制定保护工作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和权力;(二)建立保护工作的信息录入和统计系统,及时掌握电力设施的运行和保护情况;(三)开展保护工作的现场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四)建立保护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促进工作的落实和改进。

第五章社会参与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必须加强社会参与,提高社会公众的意识和责任感,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宣传和引导,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提高公众对电力设施保护的认识。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和媒体应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报道,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

第十四条公众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

变电站标准化管理条例

变电站标准化管理条例

甘肃省电力公司变电站标准化管理条例(试行)甘肃省电力公司目录1总则 (3)2运行班站的建设 (3)3运行管理 (5)4技术资料管理 (8)5文明生产 (15)6安全运行指标 (16)7培训及评比验收 (17)1总则1.1变电站是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现代化管理的要求,提高有人值班变电站的运行水平,使运行管理工作标准化,特制定本条例。

1.2供电局、电业(力)局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局的“有人值班变电站标准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3各供电局、电业(力)局生产技术部门的变电运行管理人员负责变电站标准化管理工作。

1.4各级有关领导和专职技术人员以及变电运行人员要熟悉本条例,并认真执行。

1.5本条例适用于本局范围内110kV及以上有人值班变电站的标准化管理。

110kV以下有人值班变电站亦可参照本条例执行,无人值班变电站的管理按《甘肃省电力公司无人值班变电站管理规范》执行。

解释权归甘肃省电力公司。

2运行班站的建设2. 1 220kV及以上变电站一般实行四班三运转的值班方式,但连续值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

配备站长1~2名;工程技术人员1~2名;每值3~6名。

2.2 110kV及以下的变电站,运行组织和值班方式由各供电局、电业(力)局自定,报省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

2.3变电站站长必须由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熟悉变电运行业务、熟悉设备、有较丰富的运行经验、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同志担任。

2.4新建变电站,在变电站开工前配好站长,带电前一个月按规定配齐运行人员,运行人员必须熟悉本变电站的设备、图纸和运行要求,做好变电站的各项生产准备工作。

各类人员均应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2.5变电站应根据实际可能,设立专职或兼职的五大员(安全消防员、政治宣传员、培训员、资料工具员、考勤员)。

2.6各供电局、电业(力)局应制定变电站现场值班制度以及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2.7全体运行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电力设施
【发文字号】甘政发[1988]121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8.08.30
【实施日期】1988.08.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办法>等3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11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1日)废止(原因:电力法已有新规定)
甘肃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1988年8月30日甘政发〔1988〕121号)
第一条为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保障我省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正常用电,打击破坏、哄抢、盗窃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破坏电力设施,是指故意或过失对已投入运行的或处于检修、备用状态的发电、变电、输电、配电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拆除、毁坏、放置异物制造事故及其他危害电力安全生产运行的行为。

盗窃电力设施,是指对尚未投入运行或正在施工的发电、变电、输电、配电设施及器材、施工现场的物资非法占有的行为。

第三条凡破坏、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和器材,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本办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凡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