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思自治
(参考)论意思自治原则
论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国法学家杜摩兰于16世纪创立的。
各国在立法中普遍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但各国法律规定是有差别的,就有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之分。
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有内在的联系,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表现选择法律意图的方式有两种: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
明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前或在争议产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
默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应适用的准据法的情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以默示同意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支配。
论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作了规定,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规律适用的规定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其内容主要有: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作了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依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规定确定的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和对待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
论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
投资与创 业 2 0 1 3 . 1
经 济 与 法
论意思 自治在 民法 中的地位
殷 潇 潇
( 华 东政法 大学 法律 学院 上海 2 0 0 0 4 2 ) 摘 要 : 意 思 自治原 则作 为 民法 的一 项基本 原 则 , 与 公 平原 则 、 平等 原 则 、 诚 实信 用原 则 、 公 序 良俗 原 则一 起 支撑 着 民法的框 架。 在 经济发展 和社会 发展 日益 加速 的今 天 , 政府 职 能不 断扩张 , 对公 共利益 的保 护也是 空前 的 。 同时。 在 这 一 背景 下 , 人 们也越 来越 注 重作 为 个体所 应享 受 的权 利 , 个人 本位 的思潮也 开始 兴起 。 这也是社 会发 展 到一 定阶段 的体 现 。 自从 罗马 法 中对公 、 私 法开始 分类 , 作为 民法雏 形 的市 民法就 在人 们 的 日常生 活 中发 挥 十分
重 当事人之间的“ 合意” , 主张契约 自由。 法 国学者卡尔尼波埃认 为. 意思 自治是一种法哲学理论 . 即人 的意志可 以依其 自身 的法
动。 我们都有这 样的体会 , 当你想要 做一件 事时 , 即使会 面临 做一件事时 , 就算不用花费很多力气 , 你仍然可 以找到千百万个
借 口。 这就是人类在内心中追求 自由意志的外在体现 。 社会的发 展离不 开人 的发展 . 而人的发展离 不开经济基础 。民法的本质在 于促进社会 的快速发展 ,在传统 民法 中正是通过现实 主义 物质
利益驱动的方法 . 激发 主体参 与民事 活动 的积极性 . 以促进 社会
论意思自治原则
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这一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的理查世。
杜默兰(1500—1566)的意思自治说。
他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
18、19世纪,西欧近代资本主义充分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在当时政治、经济诸要素的推动下,最终得以基本确立,现已成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理念,涉及到国际私法的方方面面。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
但同时,世界各国立法对意思自治原则也进行了限制,尽管在理论上曾有人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是绝对的,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实际上,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的适用从来都是加以限制的。
没有限制便无所谓的自由;没有限制,“自由”不过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更是对理性、正义和进步的否定。
因此可以说,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
法律上所讲的自由也必须是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所保护的自由。
随着传统意义上的意思自治的衰落,国际私法体系也不断完善,但真正意义上的意思自治不但未衰落,反而被赋予新的内涵,其内涵将愈益丰富,其适用将愈益广泛。
私法如果不实行自治,便不能充分有效地实现其功能。
国际私法只有秉公私法自治的精神,才能切实实现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适当调整,并使其本身不断得到充实、发展和完善。
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学者有不同的理解。
有的学者从民法角度出发,认为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
有的学者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出发,认为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私法主体有权依自己意志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而适用。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做出意思表示时,有权自主决定其意思的内容、范围、方式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原则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表达其意思,无论是在自愿状态下还是受到强制约束的情况下,主体都应该有权利自主地决定其意思表示的内容。
2.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意思表示的范围。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表达其意思,无论是在自愿状态下还是受到强制约束的情况下,主体都应该有权利自主地决定其意思表示的范围。
3.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意思表示的方式。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表达其意思,无论是在自愿状态下还是受到强制约束的情况下,主体都应该有权利自主地决定其意思表示的方式。
4.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意思的实现。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表达其意思,无论是在自愿状态下还是受到强制约束的情况下,主体都应该有权利自主地决定其意思的实现。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现实意义十分广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使得市场的参与者能够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从而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 提高民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使得民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得到了提高。
同时,也能够帮助民法系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缓解法律的适用难题。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使得法律在适用时更加灵活,能够更好地解决法律适用难题。
4.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民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缓解法律适用难题以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浅谈意思自治的理论基础
浅谈意思自治的理论基础论文关键词:意思自治私法理论基础论文摘要:无论是传统私法,还是现代私法,意思自治原则一直是各国私法制度尤其是合同法赖以建立的最重要的一块基石,被奉为神圣的、不可动摇的法律准则。
作为私法鲜活精灵的意思自治对促进现代民法制度的构筑和完善发挥了重大作用。
其产生有着哲学方面、经济方面以及社会方面的基础。
它与其他民法原则一起,使整个民法原则之体系内部达到了一种权利制衡之理想状态,共同支撑与构建民法理论之庞杂体系。
意思自治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推动现代民法制度的建立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我国目前对意思自治的基础来源有着不完整的认识,本文意在通过意思自治含义的描述来分析意思自治理论的哲学、经济和社会基础。
强调在我国当下,应避免法实证主义法律效力来自权力的认识,发展但也要抑制过度发展意思自治,从而真正实现人的自由和对人自身价值的升华。
一、意思自治的产生首先从意思自治的含义看。
意思自治产生于西方市民社会现实景况之中,产生于西方的社会观念基础上,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诺称契约,法国契约自由思想体现了它的成长,而它最终的成熟则是在德国法,德国法中的法律行为是其成熟的最好的体现,被大陆法各国民法典所采用。
根据学界学者的统一观点,私法精神的核心便是意思自治。
民法的一系列原则以及具体制度都是建立在私法的意思自治理念的基础之上的。
正是基于意思自治理念才使民法得以确立了权利法、人法的性质,于是乎民法就被打上“人文主义”的烙印。
例如,民法的任意性规范的立法构成以及民法的开放性体系特征。
私法数千年而不绝的传统也因此而绵延不绝。
那么什么是意思自治?根据西方的“意思自治”学说的观点,“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有权依其意志进行自由的选择,当事人可以而且应该对根据自己的意志所作出的选择负责。
世纪在欧洲资本主义社会开始采用,到了世纪,这个学说事实上已为世界所公认。
张俊浩老师对意思自治理论的论断是:“意思自治,即当事人以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
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1. 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当事人在建立合同关系时,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
该原则要求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使其有权利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在跨境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的选择条款来约定适用的法律。
2.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国际私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它体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念,即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意思自治原则也有利于解决跨国交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发展。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实践1. 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在我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
2. 法律适用的限制尽管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但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适用强制性法律的情形,如合同中不得排除适用我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等。
3. 法律适用的确认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约定的适用法律并不总是能够得到认可,有些国家的法院甚至会对当事人的选择进行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规则进行适用和解释。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局限性和完善性1. 局限性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当事人的选择可能会被另一国的法院或仲裁庭否定。
另一些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也会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造成一定的限制。
2. 完善性针对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局限性,可以通过加强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解释来进一步完善。
具体来说,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也可以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方法和标准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
论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论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一、概念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是指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志选择适用该民商事关系的法律。
意思自治原则起源于16世纪,由法国法学家杜摩兰首次提出,这一主张对后世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与该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971年里斯在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中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做出了较为完整的表述,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德国国际私法学家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二、特点意思自治原则是契约自由和司法自治精神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特点表现为:(一)灵活性,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起到了软化传统冲突规范的作用,体现出冲突规范的灵活性;(二)自治性,意思自治原则的最大特点便是自治性,赋予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有利于促进国际间贸易往来,满足贸易双方的交易需求;(三)可预见性,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选择了适用的法律,则对相关民商事关系问题的法律适用有一定的认识,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预见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当事人在了解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对己有利的活动。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特点表现为:(一)科学性,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去寻找最适当的准据法,改变了传统冲突法中连结因素的单一性,用富于弹性的连结点取代单一僵化的连结点,使得处理案件更为科学;(二)灵活性,它的重心在于对具体案件的综合分析来寻找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较之与传统的“硬性规范”更灵活,也是传统冲出规范软化趋势的体现,它主张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情况自由裁量选择法律予以适用,赋予法官更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三)适用范围的广泛性,除将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于涉外合同领域之外,在解决国籍及住所的积极冲突、营业所的确定、多法域国家准据法的确定、扶养关系等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国际海事关系等方面都适用这一原则。
三、适用范围及限制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论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
论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摘要】本文针对展开探讨。
在正文部分中,我们首先解释了意思自治的概念,然后探讨了其在民法中的重要性。
接着我们详细讨论了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应用,以及其存在的限制。
在我们总结了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并展望了未来的研究方向。
本文旨在帮助读者深入了解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重要性和应用,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关键词】意思自治、民法、合同、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原则、限制、地位、研究方向1. 引言1.1 介绍【论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是指当事人自主意志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理念之一,为建立现代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支撑。
意思自治的本质在于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强调法律应当尊重个体的意愿,促使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法治精神,保障了个体的自由和尊严。
在实践中,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体现在多个方面。
意思自治原则决定了当事人在合同中的自主选择权,即合同双方可以自行约定交易内容、价格、标的等条款。
意思自治原则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得到了广泛适用,例如赠与、债权转让等行为。
意思自治原则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如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公序良俗等规定。
意思自治在民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个体自由和平等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促进了合同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展望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化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解,加强对其在实践中的适用,为构建更加健全的法律体系提供更多借鉴和支持。
1.2 研究背景在民法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原则,其对于合同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意思自治原则在实践中也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扰。
对于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进行深入研究,既有理论上的重要性,又有实践上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法立法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民事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化,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逐渐受到了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的重视。
论仲裁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论仲裁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摘要】仲裁是一种私法程序,具有强制力,被广泛应用于商业纠纷解决。
在仲裁中,当事人意思自治至关重要,可以保障他们的权利和利益。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含义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约定和执行仲裁程序的权利。
为了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需要依法尊重当事人的意见,确保仲裁程序公平公正。
在国际仲裁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仲裁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其的保障。
当事人意思自治对仲裁效率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可以提高仲裁结果的执行率和效益。
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提升仲裁的公平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重要性、含义、保障、权利、公平公正、国际仲裁、应用、建议、影响、效率。
1. 引言1.1 什么是仲裁?仲裁是一种非诉讼方式的争议解决机制,通常由一名或多名独立公正的仲裁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依据法律和公平原则作出裁决。
仲裁通常比诉讼程序更快速、灵活和经济高效,因此在商业领域被广泛采用。
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仲裁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它强调的是当事人在争议解决过程中自主自愿地参与和决定事宜。
当事人意思自治体现了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保障了他们的利益和尊严,增强了争议解决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实践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实现需要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支持和配合,以确保当事人在整个仲裁程序中拥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仲裁程序更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需求,有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商业关系。
当事人意思自治不仅是仲裁制度的核心原则,也是维护仲裁公正和效率的重要基础。
在国际仲裁中,尤其需要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护,以适应不同文化和法律背景下的当事人需求,促进跨国商业争议的解决。
1.2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性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在仲裁过程中,由仲裁当事人自主决定案件的处理方式和结果。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体现了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权利。
论意思自治
论意思自治一、引言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思想”,是民法最为重要的价值理念。
意思自治原则贯彻于民事活动的全过程,它通过内在机制来实现人的自我决定、自我选择和自我负责,使私的生活关系中的个人能够自主发展生活关系,完善人格。
其内在机制表现为法律行为,并通过法律行为达成主体性的塑造,为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提供条件。
意思自治原则是保障市民社会意思自由的私法之源,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犹如珠联璧合,形成法律行为制度的双重结构,共同维护和延续着意思自治的民法圣火。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词源考察从构词上来说,意思自治原则可分解为意思+自治+原则。
笔者先分析”原则”。
在拉丁语(principium)中,其语义是”开始、起源、基础”。
⑴拉丁语的”principium”一词还有”原理、要素”等义;⑵在法律英语中,其包括如下含义:第一,法律的诸多规则或学说的根本真理,是其他法律规则或学说的基础或来源;第二,确定行为规则、程序或法律判决明晰的原理或前提,除非有更明确的前提,不能对之证明或反驳,它们构成一个整体或整体的构成部分的实质,从属于一门科学的理论部分。
⑶据此,不论在汉语中还是在外文中,原则一词的核心内涵是规则的基础、根本性标准或根本性准则,同时也是人们的行为准则。
笔者再分析”意思自治”中的”意思”,在现代英文中一般翻译为”will”,”意思自治”中的”意思”,在拉丁语中表述为”sententia”。
就汉语构词法来说,”意思自治”的表述方式不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似乎意思是主语,这与”私法自治”、”私权自治”的表达方式存在类似的问题。
据此,意思自治中的”意思”,为意思表示中的意思,是行为人所要追求的、发生私法上法律效果的内心意图。
笔者最后分析”自治”一词,从辞源上讲,”自治”是多义词。
在汉文化谱系的相关语境中,”自”表述第一人称,表示”自己”,”本身”的意思。
”治”蕴含治理、管理、惩处等义项。
据此,”意思自治”中的”自治”,是自己为自己作主,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从而自己为自己立法的意思。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纲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纲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法律制度中,优先保护当事人意思自主的原则。
也就是说,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在合法的范围内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权益,法律应当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依据,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给予充分保护。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在于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指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不分身份,不论贫富,不论地位,法律保护所有公民的法益。
在此基础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一步落实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让个体具有最大程度的自主权。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意义1. 保护个人自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保了个人能够以自主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个人自主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保障了个人权利的自由行使,保护了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2. 增进法律公正: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被视为法律的最高准则,法律从当事人的意思出发,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解释和适用。
当事人自主决定自己的权益,法律保护并尊重其意愿,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3. 增强法律的可接受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使法律更具可接受性。
当事人的意愿作为法律的基础,更能够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提高了法律的可接受性。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特定需求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法律条款,增加了法律的可塑性,使其更加贴近实际。
4.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要求法律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这一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法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法律条款,这能够减少因法律不公正而引发的争端和纠纷,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合同法、民事法律行为法、婚姻法等领域。
当事人在这些法律领域内行使自己的权益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直接适用对象。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期末考试论述题、案例题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21.论意思自治原则。
答:(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2分)(2)意思自治原则由法国法学家杜摩兰于16世纪创立。
杜摩兰在其所著的《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作了详尽的阐述。
这一原则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成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2分) (3)意思自治原则,从意思自治的范围来讲,有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之分;(1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事实上,绝对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存在的,主张无限意思自治原则的国家也认为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不能排除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
第二,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是善意的,有合法的目的。
凡以胁迫、欺诈、恶意同谋等方式选择准据法,凡故意规避强行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选择准据法,均属无效选择。
(4分) 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有内在的联系,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
(2分)(4)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表现选择法律意图的方式有两种: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
(1分)明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前或在争议产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
默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应适用的准据法的情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已默示同意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支配。
(3分)31.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参考答案:11世纪以后,意大利不同地区之间的人员交流频繁,法律冲突现象便开始发生。
这时的法律冲突表现为罗马法与城邦法、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的冲突。
论意思自治是市场经济的最高法律准则
法 律 分 为公 法 和 私 法 ,这 种 划 分 方 法 在 大 多 数 大 陆 法 系 法 学 家 看 来 是 基 本 的 和必 要
的 ,从 法 律 整 体来 看 也 是 明确 的 。 对 这 种 划 分 法 的 科 学 性 争 议 极 大 ,有 的英 美 法 系 法 ① 学家称 之为 “ 巨大 的 分 裂 ” 即 便 承 认 公 私 法 划 分 ,赞 同 民法 是 私 法 ,对 公 私 法 划 分 的 。 具 体 标 准 的看 法 差 异 也 极 大 ,可 分 为 目的说 、效 力 说 、主 体 说 、统 治 关 系说 、生 活 关 系 说 、统 治 关 系 说 六 种 ,其 中 ,以 为公 法 调 整 统 治 主 体 的 生 活 关 系 ,私 法 调 整 非 统 治 主 体
权 利 本 位 的 法 律 观 。 自罗 马 法 确 立 公 私 法 划 分 方 法 以来 ,大 陆 法 系法 学 家 对 此 加 以 不 断
研 究 ,受 现 代 个 人 主 义 , 自由 主 义 思 想 的 影 响 ,私 法 自治 原 则 体 现 在 十 九 世 纪 的 法 国 、 奥 地 利 、意 大 利 、德 国 民 法 典 中 ,分 演 为 所 有权 绝 对 、契 约 自由 、过 失 责 任 原 则 ( 就 这 是西方 民法的三大原则 ) ,可 见 ,公 私 法 划 分 是 出 于 准 确 理 解 和 认 识 国 家 生 活 与 个 人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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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意 思 自治 是 市 场 经 济 的 最 高 法 律 准 则
张 礼 洪
党 的 十 四 大 提 出建 立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宏 伟 战 略 。而 建 立 、发 展 和 完 善 市 场 经 济 需 要 有 一 套 保 障 和 促 进 其 发 展 的 法 律 系 统 , 旧 的建 立 在 计 划 经 济 基 础 上 的 法 律 系 统 显 然 不 具 有 这 个 作 用 。那 么 ,与 市 场 经 济 有 适 应 的 新 的法 律 制 度 如 何 建 立 呢 ? 突 破 口在 哪 里 呢 ? 作 为 “ 社 会 经 济 关 系 直 接 翻 译 为法 律 原 则 ” 以法 律 方 式 表 现社 会 生 活 条 件 ” 的 将 ,“ 民法 ,具 有 较 其 他 法 律 部 门对 经 济 基 础 反 作 用 更 大 ,联 系 更 直 接 、密 切 的 特 点 ,因 而 , 对 建 立 在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上 的 民事 制 度 和理 论 观 念 的 变 革 无 疑 就 是 建 立 符 合 市 场 经 济 的 法 律制 度 的突 破 口 ,是 引 发 旧 有法 律 系统 整 体转 换 的关 键 。 在 这 个 变 革 中 ,尤 为 首 要 和关
论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1. 嘿,你知道合同法律适用里的意思自治原则不?这就像是一场自由恋爱,双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
比如说,我是个小老板,要和国外的供应商签合同。
我觉得我老家的法律我最熟悉,也最能保障我的权益,那我就可以和对方商量,把我老家的法律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
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给我的自由啊,多棒!要是没有这个原则,就像被强迫着和不喜欢的人结婚,那得多难受啊。
2. 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那可是相当重要的呢!这就好比你去餐馆点菜,你可以按照自己的口味选择想吃的菜。
在商业世界里,公司之间签合同也是这样。
我朋友的公司和另一个公司合作,他们都是科技公司。
我朋友觉得硅谷那边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条款特别清晰,对他们这种搞创新的公司很有利,就提出用那边的法律来适用他们的合同。
对方公司考虑后也同意了。
这就像两个口味相似的人一拍即合,多和谐。
要是不能自己选,就像进了餐馆只能吃固定套餐,多无趣啊。
3. 咱来说说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吧。
这原则就像给合同双方一把万能钥匙,可以打开最适合他们的法律之门。
我曾经看到过这样一个事儿,有个国内的艺术家要把自己的作品授权给国外的一个画廊展览。
艺术家担心作品的版权保护等问题,他对法国的艺术相关法律研究得比较多,觉得法国法律在这方面很完善。
于是他就和画廊商量用法国法律来规范这个授权合同。
这就像艺术家挑选最适合自己作品展示的画廊一样,精心又明智。
如果没有这种自由选择的权利,那不是把自己的宝贝作品交给命运随意摆弄吗?可不行啊!4. 你有想过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像什么吗?我觉得它就像旅行的时候你可以自己选择路线。
合同双方就像是旅行者。
举个例子,有两家跨国旅游公司合作,一家来自日本,一家来自泰国。
他们要签一个关于联合开发新旅游线路的合同。
泰国的公司觉得泰国的商业法律在旅游合作方面的规定很灵活,对双方都有好处,就向日本公司提议用泰国法律来适用合同。
论述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述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1. 嘿,你知道合同法律适用里的意思自治原则不?这就像你去餐馆点菜,你可以按照自己的口味选菜一样。
在合同里,双方当事人就像食客,他们可以自己决定适用哪国的法律。
比如说,我和一个外国朋友做生意签合同,我们俩都是音乐发烧友,都特别喜欢法国那种浪漫的氛围,就像法国的音乐一样迷人,于是我们一致决定在合同里适用法国的法律。
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给我们的自由啊,多酷!2. 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呀,就像是你自己装修房子。
你想怎么装就怎么装,只要不违反规定。
合同当事人也有这样的权力。
像有两个公司,一个是做时尚服饰的,另一个是做高端珠宝的。
这两个公司签合同的时候,他们就像两个有创意的设计师,因为都经常和意大利的时尚产业打交道,觉得意大利的法律就像意大利的时尚风格一样精致且富有条理,所以他们自主选择适用意大利的法律。
这多自由,多让人兴奋呀!3. 哟,你要是了解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肯定会觉得超有意思!这就好比你旅行的时候,可以自己选择路线一样。
在合同中,当事人就有这样的选择权。
比如有一对新婚夫妇要请婚庆公司,他们俩对希腊的爱情神话特别着迷,觉得希腊的文化充满了浪漫和神秘,就像他们对自己婚礼的期待一样。
所以在和婚庆公司签合同的时候,他们就像两个充满憧憬的旅行者,选择适用希腊的法律。
这简直是把自己的梦想融入到合同里了,棒极了!4. 哇塞,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简直是一种超棒的权利呢!这就如同你在一群朋友中选择和谁一起玩一样。
在签合同的时候,当事人能够自主决定法律的适用。
拿两个科技公司来说吧,他们都对美国的高科技创新环境非常钦佩,觉得美国的法律就像他们研发的高科技产品一样先进且具有前瞻性。
于是,在他们的合作合同里,就像两个志同道合的伙伴一样,选择了适用美国的法律。
这多有成就感啊!5. 嘿呀,你可别小瞧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
这就跟你挑衣服穿一样,你肯定选自己喜欢的款式。
合同双方也是如此。
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离婚领域中的适用
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离婚领域中的适用
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核心思想是在跨境案件解决过程中尊重当事人意愿,尽可能使其享有自主权利。
在涉外离婚领域,该原则的适用有许多方面。
首先,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离婚协议的签署。
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在离婚前自愿协商达成的一种协议,其内容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探望等事项。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签署离婚协议,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自愿,但要求离婚协议的内容合法、公正、合理。
其次,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子女抚养问题。
子女抚养是涉外离婚案件中的一个敏感问题,其解决涉及到子女的利益和本国法律的适用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达成协议,但在保障子女利益的前提下,需要尊重本国法律的规定。
总之,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离婚领域中的适用是十分重要的,其核心思想是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权利,同时要求当事人遵循本国法律的规定,并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应该合理运用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自愿,并以法律规范为依据来实现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约定民事关系的内容和利益分配,自主决策并自负其风险的原则。
它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民主法治的重要体现。
该原则内涵丰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强调了当事人的自由意愿。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具有自由意愿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约定民事关系的内容和利益分配。
这体现了自由选择、自主决策的原则,增强了个体的自主性和主动性。
当事人能够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利益来选择合作伙伴、约定条款和实施方式,实现个体的自由与独立,发挥主体的能动性。
其次,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体现民主法治的原则,而不是单方面的政府行为。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将权力下放给当事人,使其在自由的基础上参与决策,使法律关系更加公平合理。
它使法律体系更加符合人们的真实需求,更好地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第三,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的核心在于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的高效运行。
而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则使自由合约成为市场经济制度下的基本规范,为市场主体提供交易的便利和保障。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需求和市场状况自由地约定合同条款,实现交易双方的利益最大化,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此外,民法意思自治原则还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该原则,当事人在约定民事关系时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利益,可以理性合理地约定合同条款、财产权益和争议解决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
例如,在购买商品时,买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退换货、维修和赔偿的条件,当事人可以更有自信地参与市场交易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需要警惕的问题。
首先,自由意愿的约定并不意味着自由面对权力。
冉克平论意思自治在亲属身份行为中的表达及其维度
冉克平论意思自治在亲属身份行为中的表达及其维度冉克平论述了自治在亲属身份行为中的表达及其维度。
在亲属身份关系中,个体的自主行为受到了一定的限制,需要考虑到家族的集体利益和亲属之间的关系,这就是自治在亲属身份行为中的表达。
冉克平提出了个人选择、干预权力和公共性三个维度来解释亲属关系中的自治表达。
下面将分别进行阐述。
首先,个人选择是冉克平提出的第一个维度。
在亲属关系中,个体往往受到家族的期望和期限的束缚,他们的选择空间相对较小。
然而,冉克平认为,在亲属关系中,个体应该有权利和自由来做出个人选择。
个人选择的核心是个体对自己的需求和利益的追求,而不是完全被亲属身份所定义。
个人选择能够增加个体的幸福感,并在亲属关系中维护个体的独立性和自尊心。
其次,干预权力是冉克平提出的第二个维度。
在亲属关系中,亲属之间通常会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和干预。
干预权力是指个体对亲属关系中的其他成员进行干预的能力。
冉克平认为,干预权力是亲属关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可以促进亲属之间的相互支持和合作。
然而,干预权力也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过度干预他人的选择和行为。
亲属间的干预权力应该在个体选择权利的框架下进行,以保持个体的自主性和尊严。
最后,公共性是冉克平提出的第三个维度。
在亲属关系中,个体的行为常常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外部性。
冉克平认为,个体的亲属行为应当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即不能完全忽略家族和社会的利益。
个体的行为不仅会影响自身,还会影响其他亲属成员和整个家族。
因此,在进行个人选择和行为时,个体需要考虑到公共利益并采取行动,以保持亲属关系的和谐和稳定。
综上所述,自治在亲属身份行为中的表达及其维度包括个人选择、干预权力和公共性。
个人选择是个体在亲属关系中追求个体利益和需求的权利;干预权力是个体进行干预和干预的能力,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公共性要求个体在亲属关系中考虑到其他亲属成员和家族的利益。
这些维度能够帮助个体在亲属关系中保持自主性、尊严和和谐,提高幸福感和整体福祉。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双方有权利可以选择某一个国家的法律政策法规制度作为一个他们学习之间合同的准据法的准则。
意志自治原则是16世纪杜拉莫首次提出的。
在时代的不断发展和多种因素的驱动下,意志自治已经成为国际私法领域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
本文通过意思自治的历史及其在国际私法领域的适用,指出了国际私法的局限性和需要完善的地方,并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国际私法发展适用领域限制完善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提出及发展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有自主选择权的选择某一个国家的法律进行判决,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法院应当根据习惯法来确定应当在案件的所有情况下适用。
这样一个交易市场行为有固定且必须经历的仪式。
作为“当事人亲自到场,这需要五个证人作证,当场和规模的一个部门。
”经历所有固定仪式,才能进行有效。
这时的契约重中的形式发展要求被人们开始重视,而合意往往被人们可以忽视。
在这个过程中,虽然使用同一种语言讲话,但更多的是固定的一组词,不是在内心的真实感受,合意更多的是存在于各种形式发展之中。
此时,意思自治的观念还并未得到完全可以表现出来。
后来,罗马不断壮大,万民法为了适应罗马帝国的庞大运转不断的发展完善,继续契约自由的快速发展也遵循国家变化规律的脚步法律。
罗马法的契约关系经历进行三次不同形式后,最后形成了诺成契约。
该承诺,以促进合同的形成有很多其他因素。
政治教育方面,当时罗马人民共和国国家综合国力实力强大,罗马统治者不断提高对外扩张,这导致罗马在亚、欧、非三国都有一个属于我们自己的领地。
这意味着,不仅对罗马帝国罗马公民的规则,但也有许多外国人的规则。
在经济方面,罗马帝国,它代表与国外的经济交往的不断扩大日益密切,但繁琐的交易限制开发和罗马帝国的扩张在很大程度上。
从上文可以看出,如果仅仅依靠市民契约法来促进罗马帝国的发展已经捉襟见肘了,要维持这么庞大的帝国健康运转,必要要尽快的找到合适的方法,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罗马统治者开始摸索出来最高裁判官的审判实践这一方法来解决市民法不足的问题。
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合同制度中的运用问题
法治论坛FA ZHI LUN TAN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合同制度中的运用问题◎刘俊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意思自治属于私法的最高理念,同样它也是合同制度的灵魂和核心。
纵观历史发展,意思自治原则所带来的影响和作用加速了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历史必然性。
在新经济背景下,意思自治原则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并不代表其地位受到影响,而是对该原则的未来发展进行完善和优化。
在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遵循相关的发展规律,在合同制度中明确意思自治原则的观点和内容。
本文试对意思自治工作的实践运用进行分析,以期找到科学理论依据,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所谓意思自治原则,指的是在国际私法上用于处理调节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
其实质就是民事主体结合自身的想法和观点来履行合法的权利义务。
该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十六世纪由法国著名法学家杜摩兰正式提出,主要目的就是希望在合同制度中民事主体能够适用较为合理的法律,来弥补法律的不健全、不统一。
近年来,商品经济发展迅速,使得合同形式多种多样,导致商品交换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所以,罗马法渐渐地从繁琐的商品交换形式中脱离出来,而且成为近现代西方国家合同自由观念的思想渊源。
在我国,合同制度同样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
最早的时候,书契、判书和傅别等都是古代比较常见的书面形式。
随着时间的流逝,合同制度不断完善具体。
总的来讲,西方近现代的合同制不管是在指导思想方面,还是在规定内容方面都有着一定的变化。
在这个演变过程中,意思自治原则始终作为其核心灵魂。
一、意思自治在合同制度中的地位站在理论准备角度分析,最早在西欧资产阶级出现时,意思自治的思想和观念就逐渐扩散传播。
文艺复兴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主张人文主义,对神学思想不断抨击。
在此基础上演化为“天赋人权”的政治主张。
特别是在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洛克、狄德罗等人对此做出重要发展叫亚当斯密主张自由主义经济思想,解放天性和自由,认为国家的职责在于保护自由竞争而不是对自由竞争进行干预,最为理想的经济政策就是保持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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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展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于合同领域,并发展成了国际合同法律适
用中的首要原则。
一般国际私法学的著述都只在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中讨论意思自治原则,但意思自治原则事实上早已扩展到了遗产继承、婚姻家庭、侵权、物权、信托、国际民事案件管辖等领域,并有继续扩展的趋势。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自由与限制是一对矛盾的范畴,任何一种自由其本身都包含着某种限制,二者之间既对立又统一。
当事人意思自治受到了限制,其一是要受到强制性规则的限制,其二是要受到公共秩序保留的限制,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也对意思自治原则设定了广泛的限制。
在强制性规则适用的领域,意思自治原则便不可能被适用,因此强制性规则是一种对意思自原则的排除性限制。
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各国的主要理由在于:1、防止当事人以意思自治规避内国法的适用。
2、维护本国的公共利益,防止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公共政策相违背。
3、体现国家意志和政策导向,促进法律的更公平适用,以进一步地实现法律保护弱者的目的。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及完善
尽管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了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适用范围的趋势。
《法律适用法》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有规定:
(1)只有法律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当事人法律选择才有效,且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不受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晚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视为已达成意思自治,这是默示意思自治。
(3)国际条约(包括尚未对中国生效的)可以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对象,但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四、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则极其有限。
根据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领域:(1)婚姻家庭
《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这一条规定了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这一条赋予了当事人在进行离婚诉讼时选择法律的权利。
(2)继承
传统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仅仅限于合同领域,随着国家间交流的日益频繁,在国际私法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已经发展到了继承领域中。
遗嘱继承虽然与当事人合意的契约不同,但遗嘱人的意志能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实现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各国立法都力求遗嘱有效成立,使遗产按被继承人的意愿得到妥善处理。
秘鲁、墨西哥、瑞士、法国等国家的继承领域都不同程度的对意思自治予以采纳。
《法律适用法》第33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这一条是我国涉外继承领域关于意思自治
原则的规定,就遗嘱的效力问题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设立遗嘱地法律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法律。
在涉外继承法律关系中采纳意思自治原则,极大的丰富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利。
在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给予当事人自由选择遗嘱所适用的法律,更能够实现遗嘱设立的目的,充分的表达当事人的意愿。
(3 )物权
在涉外物权法律关系中,由于所涉各国物权法之规定不一样,因此需要进行法律选择,以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在涉外物权法律关系的适用中,长期以来一直居于主导地位的法律适用原则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引入物权领域,仅限于与债权密切相关一些问题,主要集中于动产物权。
我国新近出台的《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动产物权上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
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
相对于只有一个连接点的物之所在地法原则而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很多的优越性,它有利于保证法律适用结果的可预见性和判决的一致性,实现司法任务的简单化,使同一案件在不同的国家都适用同意法律,这有助于判决的一致。
同时,在涉外物权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更能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
(4 )债权
《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这一条体现了债权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同时也规定了债权债务关系法律适用中的最密切联系地原则。
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第45条规定了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产品责任纠纷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这一条一方面规定了产品责任中被侵权人的意思自治,一方面又体现了对若方当事人的保护。
第47条规定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时的法律适用,关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5 )知识产权
《法律适用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
第50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这两条分别就当事人关于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以及知识产权侵权发生纠纷时的法律适用赋予了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