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十一至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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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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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保护条例有哪些(202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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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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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章劳动报酬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六章女职工劳动保护第七章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劳动保障监察和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自愿协商,平等自愿,本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名称、住所;(二)劳动的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三)劳动报酬;(四)社会保险;(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六)劳动纪律、劳动合同期限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方式;(七)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的后果;(八)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九)劳动者享有的其他权利和福利待遇;(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条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用人单位有关其个人情况,不得隐瞒和虚假陈述。

第六条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高劳动技能,完成劳动任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合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八条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和节假日不受侵犯。

第四章劳动报酬第十条劳动者有权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取得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劳动报酬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防范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女职工劳动保护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禁止性别歧视。

第十四条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产假期间和哺乳时间内,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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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最新版)劳动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劳动保护,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法(以下简称本法)适用于境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劳动合同的名称、期限、地点;2.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及其住所;3. 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等;4. 劳动者的待遇、工资及福利待遇;5. 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权益、劳动条件等。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有书面形式,并注明具体的起止时间。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

第六条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八条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按时支付,不得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第十条劳动者的工资应当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等。

第十一条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保障劳动者享有休假。

第四章劳动保护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得将劳动者用于禁止劳动的岗位或者从事有害于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工作。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可以依法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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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已于2009年8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促进就业 (2)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3)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8)第五章工资 (11)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12)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3)第八章职业培训 (14)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15)第十章劳动争议 (16)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18)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19)第十三章附则 (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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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7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共计13章1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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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计13 章107 条特此为各位整理合同法的主要内容,让大家认识的更为详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经过,现予宣布,自 2008 年 1 月1日起实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执行和更改第四章劳动合同的排除和停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差遣第三节非整日制用工第六章监察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定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以下改正:一、将第五十七条改正为:“经营劳务差遣业务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展开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备 ; “(三)有切合法律、行政法例规定的劳务差遣管理制度 ; “(四)法律、行政法例规定的其余条件。

“经营劳务差遣业务,应该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允许 ;经允许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差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改正为:“被差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益。

用工单位应该依据同工同酬原则,对被差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推行同样的劳动酬劳分派方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同样或许邻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酬劳确立。

“劳务差遣单位与被差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差遣协议,载明或许商定的向被差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酬劳应该切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改正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公司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差遣用工是增补形式,只好在暂时性、协助性或许代替性的工作岗位上实行。

“前款规定的暂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出六个月的岗位;协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供给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 代替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由没法工作的一按时期内,能够由其余劳动者代替工作的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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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劳动法全文顺口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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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全文顺口溜引文不才学浅不怕羞,劳动法写顺口溜,法律法规不能丢,职场人士细研究;九四年版劳动法,一十三章铸成塔;发主席令江泽民,九五元旦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1-9条)为了保护劳动者,调整关系不胡扯,适应市场有制度,制度建立并维护,经济社会有促进,本法根据宪法定;适用范围透个底,境内企业与个体,还有普通劳动者,形成关系莫辩解,机关事业与团体,形成关系也在里;职工权利比较全,平等就业选职权,报酬休息休假权,安卫保护技培权,社会保险福利权,提请争议处理权,其它法规劳动权,细数确实比较全,说劳动者是好钢,完成任务理应当,技能提高互相帮,职业水平时时夯,安卫规程遵法纪,不忘道德识大体;单位完善各规章,依法建立不受伤,保障职工的权利,履行义务不受气;国家采取诸措施,促进就业是一支,职业教育是一支,制定标准是一支,调节收入是一支,完善保险是一支,协调关系是一支,生活水平美滋滋;义务劳动国提倡,竞赛建议一齐上,发明创造勇争先,技术革新与科研,国家鼓励还保护,表奖模范头角露;工会独立又自主,职工依法参和组,代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无取舍;职工大会职代会,民主管理不违背,合法权益跑了路,平等协商来保护;谁主管全国劳动,人社部全盘把控,地方劳动哪里选,县级以上路不远。

第二章促进就业(10-15条)下面来学第二章,促进就业有良方,国家促发行方便,创造就业好条件,团体事业与企业,拓展经营兴产业,自愿创业搞个体,就业机会多如米;地方政府措施妥,职介机构类型火;民族种族不一致,妇女不比男子次,宗教信仰各自事,就业不能受歧视;男女平等就业权,齐心协力建家园,除非国家有规定,此岗妇女不适应,其它不得有拒绝,提高标准不能学;残疾人退役军人,以及少数民族人,就业法规若特别,从其规定才和谐;十六还是未成年,禁止招用记心田,文体特种可除外,不过也有要求在,依照国家的规定,履行审批方可聘,义务教育也一并,工作学业齐头进。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16-35条)合同工作如何做,依照本章不得错,劳动合同是协议,双方确立了关系,明确权利与义务,走好用人第一步,建立关系订协议,不订休想脱干系;合同订立与变更,违反法规遭憎恨,平等自愿好协商,一致认可盖鲜章;合同具有约束力,履行义务不树敌;合同签订有诀窍,有的合同也无效,违反法律与法规,欺诈威胁废纸堆,无效合同若订立,订时便无约束力,有些情况也存在,部分无效不奇怪,若不影响其余部,其余部分仍作数,有效无效谁反馈,可找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去比对,立即确认很干脆;劳动合同书面订,七个条款必须进,合同期限要确定,工作内容也一并,劳动保护和条件,劳动报酬要体现,劳动纪律写明白,终止条件不打折,违反合同责任清,其它内容协商拼;合同期限三方面,有无固定的期限,还有一个很灵活,完成一定的工作,同一用人单位内,连续工作十年岁,双方同意续延签,期限可以换新篇,职工提出无定期,应当订立笑嘻嘻;合同可约试用期,最长六月共珍惜;商业秘密要保守,笔从合同上面走;约定终止条件现,或是合同到期限,合同终止如闪电;合同解除也不难,协商一致慢慢谈;单位单方可解除,看看情形有和无,试用证明你不符,失职舞弊违规纪,严重程度无法比,单位利益大损害,追究刑责不在外;下列情形单位解,提前三十书面写,非工负伤或患病,医疗期满身不硬,原岗另岗搞不定,大小工作干不了,培训调整仍不晓,客观情况变化大,无法履行非空话,协商变更有分岔;法定整顿临破产,经营困难人需斩,裁减人员有法依,提前三十是日期,告知工会与职工,听取意见行得通,行政部门送报告,减少人员才可靠,六个月内要招人,先开裁减人员门;解除合同五原因,依规给予补偿金,协商解除是一因,身体情况是二因,不能胜任是三因,客观变化是四因,单位裁减是五因,具体上文已写清;因工负伤丧能力,职业病已不成谜,患病或者人负伤,规定期内在喂汤,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合同不成兮,裁减人员行不通,协商不在此条中;解除合同不适当,工会意见不相让,违反法规或合同,重新处理乐融融,申请仲裁或诉讼,工会依法帮群众;职工想把合同解,提前三十书面写;随时解除也可以,满足以下便有理,暴力威胁限人身,强迫劳动已成真,劳动条件不相符,约定报酬有出入,或者还在试用期,随时解除占先机;职工一方与企业,可把集体合同结,报酬保险与休息,安卫福利也可提,全体职工职代会,讨论草案对不对,集体合同谁来签,工会代表走在先,未建工会的企业,推举代表可了结;集体合同若签订,报送行政给指令,收到文本十五日,再有异议时已迟;集体合同依法度,职工企业有约束,个人订立有合同,条件报酬不尽同,不过有个底限度,不低集体合同数。

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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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共计13章1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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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共计13章107条特此为各位整理合同法的主要内容,让大家了解的更加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23年最新修正【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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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23年最新修正【全文】(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促进就业 (3)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4)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7)第五章工资 (9)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10)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1)第八章职业培训 (12)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12)第十章劳动争议 (13)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15)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15)第十三章附则 (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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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023劳动法新规一览

2023劳动法新规一览

2023劳动法新规一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劳动法全文[1]

劳动法全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7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劳动法十一至十三

劳动法十一至十三

合法合规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 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
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变更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应当 在变更协议上签字或盖章 。
劳动合同的解除
双方协商
劳动合同解除应当由双方 当事人协商一致,就解除 的条件和程序达成一致意 见。
法定条件
劳动合同解除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如双 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破 产等。
劳动安全卫生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预防工伤事故 和职业病的发生。
社会保险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 险费用,提供医疗、养老、工伤、 失业等社会保障。
03
劳动法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
平等自愿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 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签订
劳动合同。
合法合规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定。
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协商一致,双 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一 致意见。
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盖 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01
02
03
双方协商
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由双方 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变更 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费用。
劳动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有权参加工会组织
工会是代表劳动者利益的组织,劳动者有权参加工会并参与其活动。
工会有权代表劳动者维权
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有权与企业或雇主进行协商、调解或仲裁,维护劳 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十一至十三

劳动法十一至十三

劳动法十一至十三汇报人:2023-12-12•劳动法第十一条•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法第十三条目录•劳动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综合实践01劳动法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序。

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才生效。

和监督。

劳动法第十一条的实践案例案例一某公司未与员工小张协商一致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小张在工作中遭受损失。

小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仲裁委员会认定该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该公司向小张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案例二某公司与员工小李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小李保存。

后小李因涉及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提供劳动合同作为证据。

最终,仲裁委员会认定该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该公司向小李提供劳动合同作为证据。

02劳动法第十二条0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02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03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04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05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06劳动者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以及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权利。

这些权利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职业,而不受任何歧视或限制。

这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和职业选择的自由。

公正、及时、足额的报酬。

这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

劳动法第十二条的实践案例•一个典型案例是某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员工加班费,导致员工权益受损。

根据劳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员工加班费,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

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0年最新劳动法全文

2020年最新劳动法全文

2020年最新劳动法全文【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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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上使用集体协商的概念,将其界定为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 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十一章 集体协商 二、集体协商的意义
第一节 集体协商的概念和意义
集体协商的法律意义:
01
(一)进行集体协商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必经之路
02 (二)集体协商是实现劳动关系协调的必要手段
03 (三)集体协商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和劳动合同之不足
第十一章 集体协商 一、集体协商的内容
第二节 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相 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劳资双方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 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集体合同期限、变更和 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以及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 同。
(二)工会的作用
➢ 1.组织团结劳动者。工会组织之所以会诞生,是因 为劳动者团结之需要。产业革命之后,面对着强大 的资本统治支配力量,劳动者处于分散、孤立、弱 小、无助的地位,无法与雇主形成抗衡态势。
➢ 2.协调劳动关系。协调的劳动关系是社会生产正 常进行的保证,是社会财富得以增长的源泉。协调 的劳动关系不仅有利于资本所有者,而且有利于劳 动力所有者。
第十一章 集体协商
第二节 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
二、集体协商的程序
(一)准备阶段
➢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 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 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 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一章 集体协商
第三节 工会及其法律角色
二、工会的性质和地位
(一)工会的性质
➢ 工会是劳动者的群体组织,是劳动者谋求政治、经济地 位的改善而团结在一起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工会 的性质首先是阶级性、群众性和自愿性,这些性质是各 国工会、各个时期的工会都具有的普遍性质。值得注 意的是,从工会的历史来看,工会不仅是工人阶级争取 经济地位的团体力量,也是工人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统治, 争取自己政治地位的有力武器。工会具有一定的政治 属性,这种政治属性在工人阶级进行无产阶级革命,建 立无产阶级政权的过程中表现得非常显著。
(二)正式商谈阶段
➢ (1)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 (2)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
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 (3)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
论。 ➢ (4)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
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 表签字。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 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
第十一章 集体协商
第三节 工会及其法律角色
四、工会法的内容和地位
(一)工会法的内容
(二)工会法的地位
➢ 工会法的内容一般包括两大方面:一是确立工会的合法 地位,保障工会活动;二是限制工会活动和约束工会内 部事务。
➢ 我国《工会法》的内容包括:总则(工会的性质和职责、 结社权、工会活动的准则、工会的宗旨和任务等)、 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建立的原则、领导体制、类型、 建立程序、法律地位等)、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基层 工会组织、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等。
第十一章 集体协商
第三节 工会及其法律角色
三、工会的类型和作用
(一)工会的类型
➢ 工会一般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一般工会、产业或行业 工会和工会联合会。一般工会通常按照行政区域设立, 分为若干层次,一般工会包括国家或地方的工会组织和 用人单位内部的工会组织。
➢ 产业工会是按照产业标准设立的工会组织,如美国的五 金工会、铁路工会等;行业工会是按照行业(职业)标准 设立的工会组织,如德国的白领雇员工会、美国的技艺 工会。工会联合会是各种工会的联合组织,在有些国家 是最高的工会组织。
(二)工会的地位
➢ 工会的地位即工会在法律上的地位,可以从两个方 面来考察:一是工会是否具有合法性,即法律是否承 认工会的存在;二是工会是否具有独立性,即工会是 否具有独立于国家、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律 人格。工会的合法性,经历了一个违法(法律否 定)——有限合法(法律有条件肯定)——合法(法律 肯定和保护)的发展过程。这一发展过程与工会立 法的态度转变过程相一致。
第十一章 集体协商 一、工会的诞生与发展
第三节 工会及其法律角色
(1)工会组织的数量和入会人数剧增,工会的种类和层次呈现多样化。工会已不只是产业工人的 组织,在其他的经济部门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都建立了工会组织。工会已经发展成为工薪 阶层劳动者的普遍的组织。
(2)工会的地位得到法律的确认,即工会获得了合法的地位。参加和组建工会不再是违法的活动, 而是劳动者行使结社权(团结权)的合法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章 集体协商
第一节 集体协商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 第三节 工会及其法律角色 第四节 集体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第十一章 集体协商 一、集体协商的概念
第一节 集体协商的概念和意义
集体协商又称集体谈判,是职工方面与企业方面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交涉,旨在 订立集体合同的行为。在西方国家,集体协商的主体是工会和雇主或雇主组织;集体协 商呈现多层次,既有企业工会与雇主进行的微观层次的集体协商,也有产业工会或者各 级总工会与雇主团体所进行的中观或宏观层次的集体协商;为促使集体协商成功,可以 采取必要的团体行动。
(3)工会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工会已经发展成为最重要 的、具有一定政治性的社会团体。
(4)工会组织突破国界,走向联合,走向国际化。许多国际工会组织和区域性工会组织纷纷建立, 如世界劳工联合会(简称世界劳联)、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简称国际自由工联)、非洲工会统一 组织(简称非工统),促进了各国工会组织相互间的协调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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