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深化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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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律法规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律法规
1.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问题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对清查出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逐级上报。要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要求,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七)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八)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九)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工作步骤
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要贯彻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与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要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三)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五)瞒报事故的;
(六)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要求,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2〕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2〕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国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取得了积极成效,重特大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明显减少,但非法违规行为仍是造成当前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制约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的突出原因。

为深入贯彻落实年初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经国务院同意,于2012年4月中旬至9月底,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范围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突出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三、重点内容(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苏政办发[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7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切实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12年4月中旬至9月,在全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范围以道路和水上交通、煤矿和非煤矿山、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旅游为重点,在全省所有行业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二、重点内容(一)道路和水上交通1.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以及无证驾驶、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2.客车夜间途经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3.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4.接送学生车辆无照、无证运营的;5.商品运输车超宽超长、使用可伸缩车身运输车辆的;6.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法渡口和停靠点;7.渡船未持有合格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8.船舶未申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活动的。

(二)煤矿和非煤矿山1.在技改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已下达停产整顿指令但未通过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2.“五证一照”不全擅自组织生产的;3.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4.不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没有能力采取“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5.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6.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或者以探矿名义实际从事采矿活动的;7.以矿山环境治理的名义非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8.新(改、扩)建项目未按设计期限完成建设任务且未按规定报批的,或者边建设边生产的;9.爆破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和生产造成影响的;10.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而继续进行开采的。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8.07.06•【文号】煤安监监察〔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1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工作安排,深入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取得了较好成效,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但是,一些煤矿还存在采掘接替失调严重、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超能力超强度开采、现场安全管理薄弱、蓄意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等突出问题,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明显增加。

为及时化解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有效治理消除重大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进一步深化专项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深化专项行动,坚持查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聚焦重特大事故风险和重大隐患,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狠抓责任落实,于7至9月份组织开展一次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活动,进一步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聚焦突出问题,开展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牢牢扭住防范重特大事故和防控重特大风险这个“牛鼻子”,强化煤矿重特大事故风险意识,从源头上深入系统地排查治理重大隐患,在2017年全面安全“体检”和今年专项行动基础上,重点排查以下8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采掘接替失调组织生产。

矿井开拓、准备、生产和抽采煤量比例失调,造成采区、工作面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不按采区设计组织施工或随意修改采区设计,人为将一个采区划分为多个采区,规避“剃头下山”开采和采掘工作面个数限制;相邻区段采煤工作面回采未结束,强行沿空施工下一区段回采巷道;煤层群开采上部煤层期间,未留有足够的稳定时间,强行提前施工近距离下临近煤层回采巷道等。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在全市地方煤矿开展“打三非、反三违、抓三点、治三超”百日安全活动的通知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在全市地方煤矿开展“打三非、反三违、抓三点、治三超”百日安全活动的通知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在全市地方煤矿开展“打三非、反三违、抓三点、治三超”百日安全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9.22•【字号】•【施行日期】2008.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在全市地方煤矿开展“打三非、反三违、抓三点、治三超”百日安全活动的通知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各级、各单位和各煤矿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强化现场管理,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年”和“现场管理年”各项活动,煤矿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抗灾防险能力进一步增强。

为巩固隐患排查整治成果,认真落实“两个主体责任”,有力防范各类事故,确保后100天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无事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和省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晋煤安发[2008]809号)要求,结合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管理现状,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地方煤矿开展为期100天的“打三非(非法生产、非法建设、非法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抓三点(安全生产的重点、难点、隐患点)、治三超(超人员、超能力、超强度)”百日安全活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抓重点、重点抓的工作思路,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8〕2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晋市政办[2008]86号)和《晋城市地方煤矿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晋市煤局安字〔2008〕295号)的要求,加强领导,分级负责,精心组织,真抓实干,认真抓好百日安全活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省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保持“双降”,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今年以来,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一直呈“双升”态势,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煤矿企业重生产轻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扭转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开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一)落实地方政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责任制。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8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领导责任,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打击模式,把打击新建技改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统一行动,务求取得实效。

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扎实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煤矿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煤矿各类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煤矿各类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在煤炭行业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突出以事故多发地区和煤矿企业,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矿和水害、煤层自燃、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煤矿,以及新建、改扩建、整合技改、兼并重组等煤矿建设项目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三、重点内容(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的;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

(二)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违反煤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项目建设、生产的;未按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施工的;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逾期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被兼并重组煤矿未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的。

(三)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四)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五)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效果未达标,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要求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或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或未被兼并重组仍未依法关闭的;应进行瓦斯抽采而未抽采或抽采不达标继续进行采掘作业的;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

(六)水害威胁严重煤矿企业及矿井,未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或防治水机构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水文地质基础资料不完整、周边采空区边界不清楚的;探放水制度、防治水措施及水害应急救援措施不落实的。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务 院 安 委 会 关 于 开 展 严 厉 打 击 非 法 违 法 生产 经 营建 设 行 为 专 项 行 动 的通 知
No ie o u c i g a S e ilz d Aci n t t r l a k tc n La n h n p caie to o S e n y Cr c Do n Ilg lM a u a t rn sn s Is e y t wn o l a n f cu i g Bu i e s,s u d b he e Of c fW o k S ft m m iso ft t t un i i f e o r a ey Co si n o he S a e Co cl
安委明 电[0 1 7号 2 1]
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人 民政 府 , 疆 生产 建 设兵 新
团, 国务 院 安全生产 委 员会各 成员 单位 :
良好 的安全 生产 环境 。
二、 重点 范 围和 重 点 内容
今 年 以 来 , 地 区、 有 关 部 门和 各 单 位 认 各 各 真 贯彻党 中央 、 国务 院关 于加 强 安 全生 产 工 作 的
问题 ; 要严 格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首 长 负 责 制 , 逐 级抓好 工 作 落 实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 强化社 会 监督 四)
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的作用, 鼓 励发动群众举报 、 媒体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 设行为 , 成强有 力 的、 速反 应 的监 督机制。 形 快
4 .建筑 施 工 :
请各省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本通 知的部署 ,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指导督促地方相关部 门 认真履职 , 积极做好“ 打非” 有关工作。实施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2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坚 持 科 学 发 展 安 全 发 展 促 进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持 续 稳 定 好 转 的 意 见 》 国 发 [ 0 ] 0 ) 3 、 ( 2 l 4号 、 1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继 续 深 入 扎 实 开 展 “ 全 生 产 年 ” 动 的 通 知 ( 办 发 [ 0 2 1 号 ) 党 中 央 、 务 院 安 活 国 2 1]4 和 国 领导 同志 关 于加 强安 全 生产 工 作的 重要 指示 精 神 , 实开 展 “ 非 治违 ” 项 行动 , 法依规 、 据政 策 , 扎 打 专 依 依 集
二 点 范 围 重
在所 有行 业领 域全面 开 展“ 非 治违 ” 项行 动 。 出以煤 矿 、 煤矿 山 、 路 和水 上交 通 、 筑 施工 、 打 专 突 非 道 建 消 防 、 险 化 学 品 、 花 爆 竹 、 用 爆 炸 物 品 、 金 等 高 危 行 业 领 域 为 重 点 , 取 更 加 严 厉 、 效 的 措 施 , 中 进 危 烟 民 冶 采 有 集
( ) 点 行业领 域 的内容 。 二 重
1 煤 矿 。 兼 并 重 组 煤 矿 需 变 更 相 关 证 照 而 未 按 规 定 变 更 擅 自组 织 生 产 的 ; 技 改 名 义 违 法 生 产 , 至 . 被 以 甚 不 技改 只生 产 的 ; 按批 准 的开 发利 用 方案 或矿 山设 计组 织生 产 的 ; 挖滥 采 、 层越 界 开 采的 ; 与瓦斯 未 私 超 煤 突 出 矿 井 未 落 实 “ 个 四 位 一 体 ” 合 防 突 措 施 或 防 突 措 施 效 果 未 达 标 的 ;万 吨 / 以 下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两 综 9 年 隶 属 的 煤 矿 企 业 未 经 瓦 斯 防 治 能 力评 估 擅 自组 织 生 产 的 ; 抽 采 未 达 标 煤 层 进 行 采 掘 生 产 的 ; 害 威 胁 严 在 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打非治违抓责任活动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打非治违抓责任活动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打非治违抓责任活动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1•【字号】鲁政办发[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打非治违抓责任活动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开展打非治违抓责任活动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开展打非治违抓责任活动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开展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春夏秋冬四大战役,省政府确定在全省开展“打非、治违、抓责任”活动,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全面深入实施。

为此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发展”的理念,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认真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春夏秋冬四大战役和“打非、治违、抓责任”为主线,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着力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问题,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深化安全生产治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全面排查治理重点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和“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各级、各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职工安全技能。

全国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全国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以煤炭、建筑、 机械加工等高危行业和非 设 备 必 须 有 护 罩 、 护 栏 ;加 强 煤 矿机 电 运 输 设 备 检 验 检 修 工 的群众监督为主线 , 公有制小型企业为重点, 出推动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机制和制 突 作 ;加 强机 电运 输 从 业人 员 的 安全 培 训 工 作 , 立 健 全 培 训 档 建 加大参与和监督力度 , 着力解决侵害职工安全健康权 案; 开展机 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加大煤矿机电运输专 度建设 , 益 的突 出 问题 。会 上 有 l 家 省 总 工 会 、地 方 及 企 业 工 会 介 绍 1 业指导 和监管 监察 力度 。 圜
《 知 要 求 , 全 面 落 实地 方 各级 人 民政 府 行 政 首 长 和 企 通
互查 、督察”制度和体 系建设 ;执行隐 患公示 、销号制度 。 咽
全总 召开全 国劳 动保护 工作 会议
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 健全工作机制 ,确定牵头部门 ,明确责 任分工;落实属地、分级管理原则及尾矿库监管责任 ;建立健
全 隐 患排 查 治 理 和 重 大 危 险 源 分 级 监 控 制 度 ,加 强 对 隐 患 登 记 、 整 改 、 销 号 的全 过 程 管理 。 回
安监总 局强 调煤矿 机 电运输 安全管 理工作
本 刊讯( 记者
本刊讯
晓讷) 2 0 0 8年 1 月 8日,全国总工会劳 0
会议总结了两年来工会劳动 9月 2 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 动保护工作会议在哈尔滨市召开。 保护 工作 ,提 出今后的工作重点 ,颁发 了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 局发 出《 关于加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 知》以下简 ( 全总副主席 、书记处书 记张 鸣起 在会上发言指出 ,两年 称 Ⅸ 通知》,以加强煤矿机 电运输安全生产 。 )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以煤炭 、 建筑、 机械加工等高危行业和 《 知 要求 ,煤矿企 业应落实煤矿机 电运输安全管理责 来 , 通 以高危行业职 工和农民工为对象 , 拓 任, 设立专 门机构 , 明确分管负责人 , 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 非公有制小企业为重点 , 宽维权途径 、 完善维权手段 , 形成了各具 特色的工 作路数 。 今 员; 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 , 操作 电气设备必须配备绝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新安字[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安字〔2011〕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自治区有关企业,中央驻疆单位:2010年,自治区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要求,开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依法整顿治理、关闭取缔了一批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建设项目,一些普遍存在和具有行业特点的非法违法行为有所收敛,一些地方非法违法现象反弹回潮的严重态势初步得到遏制,多数行业领域、多数地区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总体趋于好转。

但是,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尤其是较大事故多发频发,在有的地方、有的行业领域依法十分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决策部署,扭转较大以上事故上升势头,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要求,制定了《自治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自治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全面落实全国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遏制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势头,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安监总局 安监总煤监〔2012〕65号《关于印发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局 安监总煤监〔2012〕65号《关于印发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2‟6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精神,深入推动煤矿“打非治违”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二〇一二年五月五日附件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扎实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煤矿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煤矿各类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煤矿各类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在煤炭行业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突出以事故多发地区和煤矿企业,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矿和水害、煤层自燃、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煤矿,以及新建、改扩建、整合技改、兼并重组等煤矿建设项目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三、重点内容(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的;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

(二)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违反煤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项目建设、生产的;未按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施工的;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逾期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被兼并重组煤矿未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0•【字号】内政办发电[2008]91号•【施行日期】200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9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日内蒙古自治区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二○○八年十月十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促进自治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08〕2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通过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坚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政府监管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权益,加快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推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促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重点和范围(一)此次专项行动打击的重点主要是以下五类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一是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二是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死灰复燃的;三是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未经审批修建尾矿库和违规排放尾矿及烟花爆竹生产“三超一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四是蓄意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五是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指令的。

北京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北京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北京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1年4月27日发布)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力度,有效防范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强化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国办发…2011‟11号文件、京政发…2010‟40号文件、市政府228号令等精神,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制止违法建设,坚决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维护首都安全稳定,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重点范围:人员密集场所、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

重点打击内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特别是要把违法建设,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轨道交通、地下管线、地下空间(以下简称“三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和非法违法建筑拆除工程等作为重中之重予以严厉打击。

三、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打非”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组长由副市长苟仲文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戴卫、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张家明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北京煤监分局)、市民防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安委会成员单位主管领导。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各区县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

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非煤矿产资源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非煤矿产资源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非煤矿产资源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2.10•【字号】晋市国土资发[2008]151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非煤矿产资源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市国土资发〔2008〕151号)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国土资源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办《山西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晋安办字[2008]81号)、市安委办《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的指导意见》(晋市安委办发[2008]53号)和《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市安委办发[2008]55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对开采非煤矿产资源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非煤矿产资源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目标,以《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部门联动,齐抓共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非煤矿产资源行为,巩固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成果,促进全市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二、目标与任务(一)彻底取缔关闭无证非法开采非煤矿产资源坑口,非法采矿行为得到全面查处,非法采矿的组织者得到相应追究,非法采矿参与者得到依法处理,无证非法采矿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二)全面查清非煤矿山企业越界采矿情况,违法行为得到及时依法查处,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其实施关闭。

(三)取得勘查许可证的非煤矿产资源探矿权人,擅自“以探代采”的违法行为得到严肃查处。

(四)强化依法办矿,合法采矿的法律意识,依法监管和依法办事的综合能力进—步提高。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打击非法违法开采非煤矿产资源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局成立打击非法违法开采非煤矿产资源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组长:王有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副组长:郭金堂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和志胜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王发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勇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成员:张学奇市国土资源局监察科科长毋建喜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刘世繁市国土资源局地勘地环科科长张怀慎市国土资源局耕保科科长李平毕市国土资源局监察一队队长原保瑞市国土资源局监察二队队长领导组下设超层越界排查、“以探代采”排查、查处私采滥挖、整顿粘土制砖四个小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局执法监察科,办公室主任由张学奇担任,副主任由毋建喜、刘世繁和张怀慎担任,负责全市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情况上报等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的通知(2013)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的通知(2013)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3.10.09•【文号】煤安监监察[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3〕34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施工行为,巩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打非治违”成果,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10月份组织开展1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察对象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及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

二、监察主要内容1.是否按《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生产建设秩序检查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189号)开展自查,对各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大检查中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是否整改落实到位,是否按规定落实了停止建设施工等指令。

2.开工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组织生产行为;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业绩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等是否符合规定;设计单位是否按规定派驻专业人员。

3.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得到落实,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是否查明并掌握矿井开采安全条件,是否向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了相关技术资料,并对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岗位责任制是否健全,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领导带班下井、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4.建设和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设计施工,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施工顺序等是否符合《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的要求;遇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

三、有关要求1.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好此次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大检查中未抽查的以及大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建设施工的煤矿建设项目。

严打非法采矿行动方案

严打非法采矿行动方案

严打⾮法采矿⾏动⽅案2019-10-22为深⼊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步严厉打击⾮法采矿维护矿⼭安全⽣产秩序的通知》(政发明电〔〕3号)精神,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特制定如下实施⽅案:⼀、⼯作要求(⼀)坚决关闭取缔⽆证⾮法矿⼭,确保不出现“死灰复燃”。

(⼆)严厉查处证照不齐全的违法开采矿⼭。

(三)严格查处证照齐全但不按规范要求开采的矿⼭。

(四)⼤⼒整治矿⼭企业分割采区⾮法转包他⼈开采的⾏为。

(五)坚决打击⾮法获取或⾮法转供⽕⼯品、电⼒、煤炭准运凭证等⾏为。

(六)严厉打击煤炭和稀⼟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法交易⾏为。

(七)及时消除尾矿库的安全隐患。

(⼋)治理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源头治理全⾯排查(⼀)各市、县(区)、乡(镇)政府要巩固近年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关闭取缔⾮法违法矿⼭的⼯作成果,通过资料清理、实地巡查核查、群众举报、卫星遥感影像等办法,组织⼒量全⾯排查本⾏政区域内各类开采矿⼭的数量、分布和⾮法违法情况,建⽴健全信息数据库。

(⼆)排查矿⼭企业持有采矿许可证、安全⽣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商营业执照、煤炭⽣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等证照情况及履⾏环评审批、环保设施竣⼯验收情况,全⾯掌握合法开采、⽆证⾮法开采、证照不齐违法开采和证照齐全但存在安全隐患、破坏环境的企业或个⼈及有关情况。

(三)排查矿⼭企业分割采区⾮法转包他⼈开采的情况。

(四)排查⾮法获取、使⽤⽕⼯品、电⼒、煤炭准运凭证等情况,以及合法取得⽕⼯品、电⼒、煤炭准运凭证后⾮法使⽤、转供情况。

(五)排查各类尾矿库的安全隐患。

(六)排查各类矿⼭地质灾害隐患。

(七)排查煤炭和稀⼟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法交易情况。

(⼋)排查国家⼯作⼈员和村⼲部违规参股办矿,以及为⾮法违法采矿提供庇护情况。

三、时间安排打击⾮法违法采矿专项⾏动分三个阶段进⾏:(⼀)全⾯排查阶段。

各市、县(区)政府和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按要求开展全⾯排查,并认真填写《××县(市、区)⾮法违法采矿情况调查表》(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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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辉府发[2011] 号
光辉乡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深化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
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煤矿企业、乡属有关单位:
近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市、区安监局相续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为贯彻落实好中省市区会议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督查的通知》(川安办[2011]51号)、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深化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广安市安办[2011]32号)精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深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广安区安委
[2011]8号)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现就在我乡开展深化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煤矿“打非”)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煤矿“打非”的工作机制和监管体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和建设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和遏制死亡事故,促进全乡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形式
光辉乡政府成立煤矿“打非”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于永平(乡政府乡长)
副组长:顾兆全(人大副主席、党政办主任)
王兴华(乡政府副乡长)
成员:李德林(乡国土所所长)
张本强(安办主任)
罗斌(安办工作人员)
唐景林(安办工作人员)
罗仁明(广安煤矿驻矿员)
田建红(广安煤矿驻矿员)
梁吉辉(大田湾煤矿驻矿员)
张建波(大田湾煤矿驻矿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乡安办,由张本强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三、检查重点
1、检查的重点对象:广安煤矿、大田湾煤矿。

2、检查打击的主要非法违法行为:
(1)无证、证照不齐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停头停面停不了,排查出的隐患不整改,以及抗拒执法的;
(6)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掀起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及改的;
(7)被兼并重组煤矿未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擅自足足生产的;
(8)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9)不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没有能力采取“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10)煤矿设备和工艺未按照《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第二批)》禁止使用和淘汰;
(11)主要通风技能不足,通风系统存在严重问题,采掘作业区域风量不足以及瓦斯治理不到位,经常瓦斯超限生产的;
(12)采掘头面未经审批,擅自开工作业的;
(13)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无证上岗或证照过期未经复训上岗作业的;入井人员未取得区煤管局颁发的入井实行证或上岗证入井作业的;
四、时间步骤
深化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专项行动从2011年5月15日起,至7月10日止,分五个阶段进行:(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15日—5月22日)。

乡政府开展深化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专项行动宣传动员和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23日—6月9日).个煤矿企业按照深化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专项行动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乡安办。

(三)集中检查阶段(6月10日—6月28日)。

光辉乡“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深化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专项行动的内容组织对辖区煤矿企业开展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

(四)整改落实阶段(6月29日—7月10日)。

各每款企业针对企业自查和省市区乡相关部门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进行认真整改。

光辉乡煤矿“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力量进行抽查。

对整改不到位的煤矿企业将予以通报和从重处理。

(五)总结上报阶段。

各煤矿企业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并于6月25日前书面报光辉乡煤矿“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6月29日前上区安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煤矿企业和相关部门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按照“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突出重点、依法打击”原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大打击煤矿进行拉网式排查,不留死角,以高压的态势,过硬的措施,完善监管体系,坚决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和建设行为。

(二)制定方案,有序开展。

个煤矿要高度重视,立即编制自查行动方案,方案要联系本矿的灾害情况、管理现状等实际,结合隐患排查整治准想行动,突出排查整治重点,着力解决制约煤矿安全突出问题,促进煤矿安全水平的提高。

(三)从严惩处,确保效果。

对查出的非法生产建设行为,要高扬法律利剑,依法从重从严进行行政处罚,该停的
停,该关的关,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有关煤矿企业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建设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督导,严肃纪律。

光辉乡“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暗访等方式,增强深化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专项行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对工作不深入、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的煤矿予以通报和严惩。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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