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人员执照执考委任代表偏离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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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考试:M10航空法规与维修出版物考试资料一

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考试:M10航空法规与维修出版物考试资料一

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考试:M10航空法规与维修出版物考试资料一1、单选以下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申请条件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必须具有中专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的学历B.身体健康C.能(江南博哥)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度使用的文字D.申请之前1年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正确答案:A2、单选航空产品取得了型号合格证书,就意味着其()符合适航标准.A.制造B.质量C.设计D.维修正确答案:C3、单选CCAR-56部所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A.上岗证,维修人员执照,检验人员执照,管理人员证书B.维修人员执照,检验人员执照,外籍维修人员认可证C.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D.上岗证,维修人员执照,检验人员执照正确答案:C4、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A.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护单位负责B.民用航空局负责C.航空器营运人和CCAR-145部维修单位负责D.民用航空局适航标准司司长负责正确答案:B5、单选对于适用于CCAR-121部规定的航空运营人,在该规则中称之为().A.商业非运输运营人B.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C.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D.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正确答案:B6、单选重要改装由谁批准?().A.适航审定部门以型号合格证书(TC.的形式批准B.适航审定部门以补充型号合格证(STC.的形式批准C.适航审定部门以型号设计批准书(TDA.的形式批准D.由适航审定部门的委任代表批准正确答案:B7、单选对于旋翼航空器,应当在以下位置显示航空器的国籍和登记标志:().A.尾梁两侧或垂直尾翼的两侧B.机身两侧C.机头位置D.旋翼外表面正确答案:A8、多选关于渐进式检查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渐进式检查是由运营人将100小时检查和年度检查进行分段,保证航空器在12个月内得到全面检查。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基础执照考试大纲 版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基础执照考试大纲 版

1
1
1
11
M11.3/ M11.7/ M11.10/
M11(ME) M11.11/ M11.12/ M11.13/ 2
--
--
-- --
M11.15
M11.4/ M11.5/ M11.6/
M11(AV) M11.7/
--
-
--
-- 3
M11.8
‐6‐
AC‐66R1‐02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
M13 活塞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
82
99
M14 燃气涡轮发动机
94
113
94
113
M15 活塞发动机
60
72
M16 螺旋桨
20
24
20
24
考题总计
562
注:ME-TA 航空机械专业-涡轮式飞机 ME-TH 航空机械专业-涡轮式直升机 AV 航空电子专业
462
512
ME-PA 航空机械专业-活塞式飞机 ME-PH 航空机械专业-活塞式直升机
个等级,定义如下:
考题定义:
z 对象的基本组成。
1级
z 对象的基本功用。 z 对象的布局和基本应用。
z 对象的数量和数值。
z 基本术语的解释。
考题定义:
z 对象的基本工作原理。
z 对象的具体功用。
z 利用数学表达式计算和物理定律描述对象。
z 对象的图表、框图和视图描述。
2 级 z 对象的指示和警告。
22
27
22
27
22
27
M6 维护技术基础
74
89
74
89
74
89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的概要说明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的概要说明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的概要说明和对应教材AC-66R1-0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已正式发布,而该考试大纲将于明年2月1日起实施,现将考试大纲及其对应的教材说明如下:1.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笔试内容分为以下13个模块及对应教材:M3. 电工基础——《电工基础(ME、AV)》M4. 模拟电子技术基础——《电子技术基础(ME)、(AV)》上篇M5. 数字电子技术基础——《电子技术基础(ME)、(AV)》下篇M6. 维护技术基础——《空气动力学和维护技术基础(ME、AV)》下篇M8. 空气动力学基础及飞行原理——《空气动力学和维护技术基础(ME、AV)》上篇M9. 人为因素——《人为因素和航空法规(ME、AV)》上篇M10. 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人为因素和航空法规(ME、AV)》下篇M11. 涡轮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涡轮发动机飞机结构与系统(ME-TA)、(AV)》M12. 直升机飞行原理、结构与系统——《直升机结构与系统(ME-TH、PH)》M13. 活塞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活塞发动机飞机结构与系统(ME-PA)》M14. 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涡轮发动机(ME-TA、TH)》、《涡轮发动机飞机结构与系统(AV)》M15. 活塞式发动机——《活塞发动机(ME-PA、PH)》M16. 螺旋桨——《燃气涡轮发动机(ME-TA、TH)》或《活塞发动机(ME-PA、PH)》模块考试申请人应当通过其申请专业规定的每一模块内容的考试。

如: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航空电子(AV)专业的申请人应当通过 M3、 M4、 M5、 M6、M8、M9、M10、M11、M14这9个模块的考试,这些模块的考试都通过了才表示其通过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航空电子专业的笔试。

考试时间按照每道题72秒作答计算,每模块考试成绩按照成绩的70%(含)以上为合格。

申请人可以选择一次申请一个或最多三个模块内容的考试,但所报模块的总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时(180分钟)。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编号:AC-66R1-02颁发日期:2006年07月17日批准人:标题: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1.目的和依据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第66.10条制定。

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提供标准。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欲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人员,同时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考管中心)。

3.撤销本咨询通告完全生效日期起撤销原AC-66-03中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大纲内容(CCAR-65执照转CCAR-66执照除外)。

4.生效日期本咨询通告中基本技能考试大纲于本通告下发之日起生效,本通告完全生效日期为 2007年1月1日。

5.考试大纲说明5.1笔试考试大纲(附件一)说明5.1.1定义模块式考试:模块式考试是指将考试内容按照科目(模块)划分,分科目(模块)进行考试,各科(模块)成绩均合格后方说明其笔试成绩合格。

新增专业:是指已持有CCAR-66R1部第66.7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人员申请增加专业。

新增类别:是指持有CCAR-66R1部第66.7条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某一类别的人员申请增加类别。

5.1.2考试内容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笔试内容分为以下13个模块:M3. 电工基础M4. 模拟电子技术基础M5. 数字电子技术基础M6. 维护技术基础M8. 空气动力学基础及飞行原理M9. 人为因素M10. 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M11. 涡轮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M12. 直升机飞行原理、结构与系统M13. 活塞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M14. 燃气涡轮发动机M15. 活塞式发动机M16. 螺旋桨5.1.3考试要求及题目分配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笔试采用模块考试方法进行。

模块考试申请人应当通过其申请专业规定的每一模块内容的考试。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修改补发申请表(个人)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修改补发申请表(个人)
□全国统考
□全省统考
□日常鉴定
□证书修改
□姓名□身份证□出生年月日□性别□其他
□遗失补证
职业:
鉴定时间、地点:
登报挂失
情况
报纸名称
剪报粘贴处:
登报日期
证书
修改
具体
内容
错误项及错误信息
更正后信息
取证
方式
□邮政速递□到省鉴定中心领取
邮寄地址:姓名: 电话: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编:





本申请表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照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修改补发申请表(个人)
以下内容有申请人填写(请用黑色或者蓝黑色墨水笔书写) 编号:
身份证号码
贴照片处
1、免冠2寸黑白,或者白底彩色近照
2、相片尺寸:48X33mm
3、头部尺寸:
宽:21-24mm
长:28-33mm
姓名
出生日期
性别
证书编号
培训学校
鉴定所站
证书级别
□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申请人签名:日期:
收费
情况
收费金额:收费人:
办理
情况
邮寄日期:单据号码:经办人:
领证人: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交鉴定中心,一份留申请人作为回执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表模板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表模板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表业户名称:地址及邮编:负责人:经济类型:联系方式:班玛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制一、标有面积的经营场地平面图说明:1、经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产地的租赁合同复印件附后;2,申请人也可自行提供符合要求的经营场地平面图;二、业户概况注:“持证”指是否持有技术人员职称证、财务人会计证、技术工人职业等。

三、技术人员登记表四、技术人员汇总表1、拟从事的岗位分为:安全管理、技术负责、质量检验、和维修技术工种(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等),有职业书(证明),将证书(证明)复印件附后;2、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申请人也可以按照本表的样式,自行打印。

五、维修设备计量器具及主要工具清单1、依法需要检定的维修检测及计量设备,需注明检定合格日期,并将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附后;允许外协的设备, 需在表中注明,并将设备外协合同复印件附后;2、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申请人也可以按照本表的样式,自行打印。

六、机动车维修技术法规及管理制度明细表说明:1、申请人需要按照要求,填写目录中的制度名称等,并提供各种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文本等,文本汇编后附后;2、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申请人也可以按照要求,提供自行汇编的制度文本。

七、采取的必要环境保护措施说明(可另附页)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审批表说明1、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颁布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制作,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书》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审批表》两部分。

2、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本表所附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书》,同时提交“申请材料目录”里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3、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受理,认真审核,并将受理情况、审核结果等填入《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审批表》4、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审核合格后,应将本表及有关材料存入机动车维修经营交通行政许可档案,同时按规定将本表上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编号:AC-66R1-02颁发日期:2006年07月17日批准人:蒋怀宇标题: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1.目的和依据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第66.10条制定。

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提供标准。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欲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人员,同时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考管中心)。

3.撤销本咨询通告完全生效日期起撤销原AC-66-03中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大纲内容。

4.生效日期本咨询通告中基本技能考试大纲于本通告下发之日起生效,本通告完全生效日期为2007年2月1日。

5.考试大纲说明5.1笔试考试大纲(附件一)说明5.1.1定义模块式考试:模块式考试是指将考试内容按照科目(模块)划分,分科目(模块)进行考试,各科(模块)成绩均合格后方说明其笔试成绩合格。

新增专业:是指已持有CCAR-66R1部第66.7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人员申请增加专业。

新增类别:是指持有CCAR-66R1部第66.7条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某一类别的人员申请增加类别。

5.1.2考试内容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笔试内容分为以下13个模块:M3. 电工基础M4. 模拟电子技术基础M5. 数字电子技术基础M6. 维护技术基础M8. 空气动力学基础及飞行原理M9. 人为因素M10. 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M11. 涡轮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M12. 直升机飞行原理、结构与系统M13. 活塞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M14. 燃气涡轮发动机M15. 活塞式发动机M16. 螺旋桨5.1.3考试要求及题目分配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笔试采用模块考试方法进行。

模块考试申请人应当通过其申请专业规定的每一模块内容的考试。

如: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航空电子专业的申请人应当通过M3、M4、M5、M6、M8、M9、M10、M11、M14这9个模块的考试。

CCAR-183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CCAR-183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委任代表在行使职权期间,应定期向民航局有关适航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对重要的或不能 决断的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十四条 委任代表的培训与考核 (一)民航局适航部门对委任代表要进行定期培训,使其正确理解有关民用航空规章并能准 确履行其职责。 (二)民航局适航部门应对委任的适航代表进行考核,并将结果记入个人技术档案,作为能 否连任的依据。 第十五条 委任和任期 (一)委任代表由聘用单位推荐,经民航局有关适航部门按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审查 合格后颁发委任代表证件,任期两年。 (二)民航局适航部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委任代表的任期:
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委任单位代表是指由民航局委任适航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
适航工作的某些单位或机构。 第五条 授权 民航局授权适航司负责审查批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工作。由适航部门对他们从事
的有关适航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委任代表 第六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各类委任代表的委任程序、授予的权限和管理规则。 第七条 委任代表类别 民航局根据工作性质将委任代表分下列各类: (1)工程委任代表; (2)生产检验委任代表; (3)维修监督委任代表; (4)维修人员执照主考委任代表; (5)其他代表。
委任单位代表证书不可转让。 第二十五条 有效期 委任单位代表证书长期有效。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 (一)证书持有人书面要求终止。 (二)发现委任单位代表证书持有人未能履行所委任的职责或不能胜任所委任的职责。 (三)试验、检测或鉴定设施迁址。 (四)其它原因。 第二十六条 证书的收回和处罚
经检查,委任单位不再符合本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应当收回其委任单位代表证书。委任单 位代表证书持有人违反本规定时,民航局有权对其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编号:AC-66R1-02颁发日期:2006年07月17日批准人:标题: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1.目的和依据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第66。

10条制定。

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提供标准。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欲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人员,同时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考管中心). 3。

撤销本咨询通告完全生效日期起撤销原AC-66-03中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大纲内容(CCAR-65执照转CCAR—66执照除外).4.生效日期本咨询通告中基本技能考试大纲于本通告下发之日起生效,本通告完全生效日期为 2007年1月1日。

5.考试大纲说明5.1笔试考试大纲(附件一)说明5.1。

1定义模块式考试:模块式考试是指将考试内容按照科目(模块)划分,分科目(模块)进行考试,各科(模块)成绩均合格后方说明其笔试成绩合格.新增专业:是指已持有CCAR-66R1部第66.7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人员申请增加专业。

新增类别:是指持有CCAR—66R1部第66.7条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某一类别的人员申请增加类别.5.1.2考试内容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笔试内容分为以下13个模块:M3. 电工基础M4。

模拟电子技术基础M5. 数字电子技术基础M6。

维护技术基础M8. 空气动力学基础及飞行原理M9. 人为因素M10. 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M11。

涡轮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M12. 直升机飞行原理、结构与系统M13. 活塞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M14。

燃气涡轮发动机M15. 活塞式发动机M16. 螺旋桨5。

1。

3考试要求及题目分配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笔试采用模块考试方法进行。

模块考试申请人应当通过其申请专业规定的每一模块内容的考试。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 工作程序手册范本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 工作程序手册范本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Civil Aircraft Maintenance Personnel License Examination Administration工作程序手册颁发日期:2008-4-20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RV003) 经民航总局飞标司批准执行批准人:批准日期: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目录民航总局授权书 ............................................................................ ........................................................................ 4 主任声明 ............................................................................ ............................................................................... ..... 5 版本更新记录 ............................................................................ . (6)有效页清单 ............................................................................ ................................................................................7 手册发放清单 ............................................................................ . (8)第一章考管中心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 9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证书及考试............................................................................. .......................... 13 第三章考试申请条件和执照/证书的申请条件............................................................................. .................. 16 第四章报名,考试,颁证流程............................................................................. ............................................ 19 第五章考试报名和受理程序............................................................................. ................................................ 20 第六章考试程序 ............................................................................ .................................................................... 24 第七章执照/证书的申请,受理,颁发和续签程序............................................................................. .......... 29 第八章执照更换和补发程序............................................................................. ................................................ 34 第九章信息和档案管理............................................................................. ........................................................ 35 第十章考试委任代表的遴选办法及其职责............................................................................. ........................ 37 第十一章执照考试专家委员会............................................................................. ............................................ 39 第十二章执照考试题库的编辑,修订和管理............................................................................. .................... 43 第十三章考点的建立和管理程序............................................................................. ........................................ 44 第十四章考试的设施设备和人员要求............................................................................. ................................ 48 第十五章罚则 ............................................................................ ........................................................................ 51 第十六章附录 ............................................................................ (52)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3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民航总局授权书为加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及考试的管理, 进一步贯彻维修人员执照培训与考试分离的原则,提高维修和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和水平,根据 CCAR-66 部和民航飞函 (2002)437 号文件,特授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称为考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作为民航总局飞标司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方面的技术支援机构, 开展维修人员执照管理的研究工作.制定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及其持续修订工作. 根据CCAR-66 部的要求,与飞标司持续适航监察员一起实施航空器维修人员, 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和维修管理人员证书的考试工作. 并授权考管中心在民航总局飞标司批准的考试委任代表专家库中挑选考官执考(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 . 根据 CCAR-66 部要求对执照基础部分考试申请人资格和执照初次/续签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 协助飞标司建立执照考试档案,持照人员档案和"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系统" ,并进行管理和维护. 授权的各项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民航总局飞标司批准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进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并随时接受民航总局飞标司的监督和检查. 民航总局飞标司授权人:2002.10.12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4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主任声明作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 (以下称"考管中心)主任,我在此正式声明: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是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R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 , 员执照,维修管理人员书申请指南》 (AC-66R1-01)《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 , 和委任单位代表》(CCAR-18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执考委任代表管理办法》 , (总局飞发(2005)10号)及相关的咨询通告和民航总局飞标司授权工作的具体要求编写的,该程序手册强调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执照基础部分考试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并建立考试和执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考试管理中心按本程序手册有关规定接受民航总局飞标司的检查. 本程序手册由考管中心负责制定和修改,并报飞标司审批后生效. 我将严格的按照本程序手册规定做好各项工作, 并经常检查下属对程序手册的贯彻执行情况.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保证考试和执照管理工作质量,并随时接受飞标司的监督检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主任: 日期:2002 年 11 月(签字)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5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版本更新记录版本号 Rev 001 Rev 002 Rev 003 颁发日期插入日期责任人2002.11.25 2006.4.30 2008.4.20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6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有效页清单章次页次日期章次页次日期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7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手册发放清单发放日期单位或个人民航总局飞标司华北管理局维修处华东管理局维修处东北管理局维修处西南管理局维修处西北管理局维修处中南管理局维修处管理局维修处考点考点考点厦太考点考点考点考点广汉考点考点海航考点考点考点考点考点考点飞标培训中心册数负责人联系手机传真注:手册修订批准后,及时通知手册持有单位和个人并更新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8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第一章第1条概要考管中心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称"考管中心)是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部件修理执照基础部分和维修管理人员证书的指定执考单位.受民航总局飞标司直接领导,是飞标司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方面的技术支援机构,负责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考试题库及其持续修订工作,并对执照考试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 考管中心主要负责执照考试管理,题库管理,经历审核(考试申请,执照申请和续签) ,执照颁发,档案管理,考官选派,考试计划等工作,具体考试工作由各考点负责. 考管中心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 人.下设考试管理,题库管理,执照和档案管理及行政和财务管理四个岗位及下属 20 个考点.根据考点性质,分为民航地区管理局考点, 中国民航总局批准的 CCAR-147 培训机构考点和其他航空公司考点, 根据考点性质不同, 监考要求不同,见第六章第十条监考. 考管中心组织结构如下图所示:考管中心主任考管中心副主任执题库试管理理管理理管案管档务考和财照政和行地区管理局考点点考点机构考其他 147第2条考管中心主任职责(1) 接受民航总局的授权, 贯彻执行民航总局颁发的与考管中心工作容相关的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9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法规规章,适航管理程序及咨询通告.对工作程序手册实施和考管中心的工作全面负责. (2) 负责建立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和执照管理体系和信息化系统. (3) 负责考试大纲,执照教材的编写和修订工作. (4) 负责考点的建立和审核工作. (5) 协助总局飞标司进行考官培训. (6) 听取适航管理部门,飞机维修单位对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工作的意见,及时修改,优化工作程序手册. (7) 负责民航总局飞标司和民航大学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3条考管中心副主任职责 (1) 协助考管中心主任的工作,重点负责日常考试管理,考试质量检查和题库管理工作. (2) 完成考管中心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4条考试质量题库管理职责 (1) 负责建立考试质量检查及评估体系,并负责该体系的持续改进,负责日常考试质量检查. (2) 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投诉,负责受理考生查分申请并将结果通知考生. (3) 负责考试计划的审核. (4) 负责执照题库的持续修订工作,所有题库至少每年修订一遍,并每年增加总题量 15%的新题.负责题库的管理和安全工作.(5) 定期出卷并分析,跟踪考试试题统计结果,对超出监控值界限的试题,进行分析,评估和修改. (6) 及时跟踪试题反馈记录,确认修改的按照试题修改程序执行. (7) 定期向考管中心主任和考试专家委员会反馈试题统计和分析报告. (8) 负责 CCAR-66/CCAR-147 考试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技术保障和考点的技术支援工作. (9) 维护互动咨询,回答考生咨询.(10)完成考管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 第 10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第5条考试管理职责(1) 负责执照基础部分考试申请的受理和考试资格审核. (2) 远程考试的维护工作和考点的技术支援工作. (3) 定期发布,更新职责围的新闻,信息,公告和程序. (4) 维护互动咨询,回答考生咨询. (5) 负责远程考试监控和录象工作并将录象资料交档案科保存. (6) 负责计算机考试机房和口试室设备日常维护工作. (7) 负责执照打印工作. (8) 完成考管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6条行政及财务管理职责(1) 负责考管中心的财务工作. (2) 在民航总局飞标司批准的执照考试执考委任代表专家库中, 确定每次口试执考委任代表和基本技能考试执考委任代表的人选. 负责考试委任代表的联系及考试组织安排.负责对委任代表的考核工作. (3) 负责按照考试计划通知民航地区管理局监考. (4) 负责对,外的协调和接待工作. (5) 负责上级部门和部文件的管理工作. (6) 负责考试信息,动态和新闻的发布工作. (7) 定期向考点配发和成绩单. (8) 完成其他后勤工作. (9) 完成考管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7条执照和档案管理职责(1) 负责执照基础部分申请的受理和资格审查工作. (2) 负责执照续签的受理和资格审查工作. (3) 负责执照颁发的相关手续及执照的发送工作. (4) 负责执照档案的建立和管理.(5) 负责执照统计工作.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11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6) 负责执照信息,动态新闻的发布工作. (7) 完成考管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8条各考点职责(1) 负责本考点的考试计划的制定和报审工作; (2) 负责本考点的考场安排; (3) 代表考管中心负责本考点考试的实施工作; (4) 负责收取本考点考试费和执照工本费, 给考生开发票并及时向民航总局清算中心上缴所收的考试费和执照工本费; (5) 协助监考人员监考,维持正常的考试秩序; (6) 本手册中规定的考点需要完成的其他工作.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12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第二章第1条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证书及考试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证书根据 CCAR-66R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执照和书的包括下列类别: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书. 第2条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机型签署的情况下颁发. 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航空机械 ME 和航空电子 AV 两个专业. 航空机械 ME 专业划分为以下类别: 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 ME-TA 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 ME-PA 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 ME-TH 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 ME-PH 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首先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考试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参加笔试, 口试及基本技能考试,成绩合格后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执照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第3条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项目部分.部件修理人员首先应当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考试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参加笔试及基本技能考试,成绩合格后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执照申请,经审核批准获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 第 13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按下列专业划分: 航空器结构,其英文代码为 STR 航空器动力装置,其英文代码为 PWT 航空器起落架,其英文代码为 LGR 航空器机械附件,其英文代码为 MEC 航空器电子附件,其英文代码为AVC 航空器电气附件,其英文代码为 ELC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项目签署的情况下颁发. 申请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第4条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书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书(以下简称维修管理人员书)申请人首先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考试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参笔试考试(必须参加民航总局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 ,成绩合格后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证书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获得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书. 第5条考试类型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考试应该在民航总局批准的考试地点进行,考试类型如下: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包括笔试,口试,基本技能考试三项. 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包括笔试,基本技能考试两项. 管理人员书考试采用中文或英文笔试,两种语言形式具有同等资格. 第6条考试大纲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考试的容,围,出题数量,难度等级按照 CCAR-66R1 和有关 AC 的要求定义. 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和增加专业,增加类别考试按照 AC-66R1-0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要施.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和增加专业考试按照 AC-66R1-03《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要施.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14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维修管理人员书考试按照 AC-66R1-04《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培训大纲》要施. 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15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第三章第1条考试申请条件和执照/证书的申请条件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申请条件(1) 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且 (2) 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 2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 1 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或 (3) 不具备(2)款所述学历,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 3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 1 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或 (4) 经过 CCAR-147 部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5) 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注:1) 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包括所有机械,化工,电子,电气等工科类专业学历. 2) 航空器维修工作可以包括: 在非民用的航空器上的维修工作; 申请人在已获CCAR-145 维修许可批准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 从事维修相关(质量控制,工程技术,生产计划,技术培训)的工作; 申请人在已获批准的航空运营人的维修系统从事维修相关(工程技术, 维修计划和控制,质量管理,培训管理)工作; 申请人在已获得 CCAR-147 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从事维修专业教学的工作; 从事适航维修管理的工作. 第2条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申请条件(1) 申请人应当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且 (2) 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 2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 年应当持续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16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或 (3) 不具备(2)款所述学历或者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 3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 1 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或 (4) 经过 CCAR-147 部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5) 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注:1) 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包括所有机械,化工,电子,电气等工科类专业学历. 2) 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可以包括: 在非民用的航空器部件上的修理工作, 申请人在维修单位从事维修相关工作 (质量控制, 工程技术, 生产计划, 技术培训)的工作; 在已获得 CCAR-147 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从事维修专业教学的工作; 从事适航维修管理的工作. 第3条新增专业/类别考试申请条件(1) 对于已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维修人员, 欲新增专业的申请人应从事新增专业的维修工作累计在 1 年以上, 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 6 个月应当持续从事所新增专业的维修工作. 对于欲新增其它类别 (如 PA+TA) 应从事所申请增加类别的实际维修工作 , 累计在 6 个月之上, 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 3 个月应当持续从事新增类别的维修工作. (2) 对于已取得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修理人员, 欲新增专业的申请人应从事新增专业的修理工作累计在 1 年以上, 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 6 个月应当持续从事所新增专业的修理工作. 第4条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书考试申请条件(1) 具有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身体健康;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17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2) 从事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相关工作不少于 5 年, 其中包括不少于 2 年的维修管理工作; (3) 具有听,说,读,写并正确理解工作中所使用中文的能力.配备翻译可视为满足本项要求的一种方式. 注:1) 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包括所有机械,化工,电子,电气等工科类专业学历. 2) 航空器/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可以包括: 在非民用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的维修/修理单位从事的维修相关工作; 在维修单位从事维修相关工作(质量控制,工程技术,生产计划,技术培训); 在已获批准的航空营运人的维修系统从事维修相关工作(工程技术,维修计划和控制,质量管理,培训管理) ; 在已获得 CCAR-147 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从事维修/修理专业教学工作; 从事适航维修管理的工作. 第5条执照/证书的申请条件维修执照,修理执照和管理人员书的申请条件与各自的考试申请条件相同, 同时必须满足: 最近 60 天体检合格; 维修执照申请人需持有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成绩合格证;修理执照的申请人需持有笔试和基本技能考试成绩合格证; 管理人员书需持有笔试成绩合格证.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18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第四章熟悉申请条件报名,考试,颁证流程熟悉考试科目查询考试计划熟悉报名要求首页公告栏《注册说明》个人注册/登陆选择考试计划报名审核结果查询首页公告栏《各考点交费方式汇总》审核结果未通过查询未通过原因,并做适当修改.联系报考考点,交费等事宜查询考场安排考试准备登陆在线考试系统考试领取考试类型口试理论笔试基本技能索取成绩单首页公告栏《办理执照注意事项》执照证书办理申请执照类型部件修理执照基础部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维修管理人员书1. 《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2.执照基础部分笔试,基本技能考试合格成绩单复印件3.学历证明复印件4.工作经历证明(质量经理签字,质控部门盖章)5.申请之日前 60 天的健康证明1.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2.执照基础部分笔试,口试,基本技能考试合格成绩单复印件3.学历证明复印件4.工作经历证明(质量经理签字, 质控部门盖章)5.申请之日前 60 天的健康证明1.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2.管理人员书笔试考试合格成绩单复印件3.相关培训证明4.学历证明复印件5.从事维修工作年限及维修管理工作的工作经历证明 (质量经理签字,质控部门盖章)6.申请之日前 60 天的健康证明执照证书办理申请执照领取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19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第五章考试报名和受理程序第1条考试报名办法为保证个人信息的真实,严肃和有效性,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和维修管理人员书考试的报名工作均采用网上个人注册和报名.已批准的 CCAR-147 基础培训机构的正式学员,可以通过该机构的质量部门报名考试. 根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网址上公布的考试时间和地点, 参加笔试, 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在各考试计划所设定的报名期进行网上在线报名.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中心网址:.skyexam. 第2条考生网上在线报名流程个人通过考管中心平台在线报名,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 查询考试计划和报名期限查询"公告栏"公布的全年考试计划(但该考试计划可能因各种原因进行调整,应以"考试计划"的时间为准) ,做好准备. 通过首页的"考试计划"或导航栏的"考试计划" ,查询全国各考点的考试计划安排,确定要参加的考试地点和时间. 考试计划在线报名的起止时间,一般为考试首日前 20-10 个工作日,以各考试计划设定的日期为准.考管中心有权根据各考点的考试安排,调整报名的起止日期. (2) 网上个人注册/登录首次使用考管中心(.skyexam.)的考生,必须进行个人注册.注册时, 要按照要求填写资料,上传照片.每人只能有一条注册信息,以前在旧考试系统中参加过考试或虽报名没参加考试者,个人信息均已经存在于本系统,不能再次注册. 点击首页上左上角的"个人注册" ,仔细阅读注册须知,并按照注册须知详细填写真实,准确的个人资料信息,完成个人注册(要切记自己设定的登录名和密码) .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20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已注册的考生,通过登录框输入用户名(即登录名)/密码/验证码,点击下方的"考生登录" ,登录本系统. 个人信息,除个别重要信息外,均可以在登录后进行修改. 若出现下列情况: (a)注册的有误或换代升级, (b)更换。

民用航空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大纲汇总

民用航空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大纲汇总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编号:AC-66R1-02颁发日期:2006年07月17日批准人:蒋怀宇标题: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1.目的和依据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第66.10条制定。

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提供标准。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欲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人员,同时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考管中心)。

3.撤销本咨询通告完全生效日期起撤销原AC-66-03中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大纲内容。

4.生效日期本咨询通告中基本技能考试大纲于本通告下发之日起生效,本通告完全生效日期为 2007年2月1日。

5.考试大纲说明5.1笔试考试大纲(附件一)说明5.1.1定义模块式考试:模块式考试是指将考试内容按照科目(模块)划分,分科目(模块)进行考试,各科(模块)成绩均合格后方说明其笔试成绩合格。

新增专业:是指已持有CCAR-66R1部第66.7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人员申请增加专业。

新增类别:是指持有CCAR-66R1部第66.7条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某一类别的人员申请增加类别。

5.1.2考试内容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笔试内容分为以下13个模块:M3. 电工基础M4. 模拟电子技术基础M5. 数字电子技术基础M6. 维护技术基础M8. 空气动力学基础及飞行原理M9. 人为因素M10. 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M11. 涡轮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M12. 直升机飞行原理、结构与系统M13. 活塞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M14. 燃气涡轮发动机M15. 活塞式发动机M16. 螺旋桨5.1.3考试要求及题目分配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笔试采用模块考试方法进行。

模块考试申请人应当通过其申请专业规定的每一模块内容的考试。

如: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航空电子专业的申请人应当通过 M3、 M4、 M5、 M6、M8、M9、M10、M11、M14这9个模块的考试。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及时有效地对民用航空器进行适航管理而委任适航部门以外的人员和单位作为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的代表从事有关适航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据本规定依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五月四日发布、六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

关联法规: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民航局委任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航空器适航委任单位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

第四条定义(一)适航部门是指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司(以下简称适航司)、航空器适航中心、各地区管理局适航处及各航空器审定中心。

(二)委任代表是指民航局委任适航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适航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委任单位代表是指由民航局委任适航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适航工作的某些单位或机构。

第五条授权民航局授权适航司负责审查批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工作。

由适航部门对他们从事的有关适航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委任代表第六条适用范围本章规定了各类委任代表的委任程序、授予的权限和管理规则。

第七条委任代表类别民航局根据工作性质将委任代表分下列各类:(1)工程委任代表;(2)生产检验委任代表;(3)维修监督委任代表;(4)维修人员执照主考委任代表;(5)其他代表。

上述各类委任代表根据需要可设置不同的专业。

第八条委任代表条件(一)工程委任代表和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必须:(1)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2)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3)工程委任代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可具有中专以上学历;(4)熟悉与所委任的工作相应的最新技术知识;(5)熟悉指定的专业,从事相应的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宽的知识面;(6)是由相应适航证件持有人推荐的不直接参与所委任产品型号的设计和检验工作的人员。

机动车维修经营变更申请表

机动车维修经营变更申请表

编号
机动车维修经营变更申请表
申请人:
报出日期:
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制
填写说明
一、本表可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工整清晰(勿草书),名称完整,内容真实,不得涂改。

二、封面“申请人”栏内填写业户名称或加盖公章,以营业执照或工商企业名称核准单为准。

“编号”由管理机构填写。

三、业户名称变更填写“变更申请”、“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内容”、
法定代表人变更填写“变更申请”、“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内容”和“现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地址变更填写“变更申请”、“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内容”、“现经营场所面积、厂房面积、场地面积”、“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经营场所工位设置图”。

晋升资质类别,填写“变更申请”、“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内容”、“人员登记”。

凡申请变更许可事项,从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填写“人员登记”。

四、经营项目变更的,由管理机构根据核查情况填写《设备核查》表。

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中应标明道路方向、名称和附近大型标志建筑物。

六、项目内容较多的,申请人可按本表格式另加附页
变更登记(申请人填写)
人员登记(申请人填写)
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附使用证明)经营场所工位设置图
设备核查(管理机构填写)
说明:设备检查执行本市核查工作规范,企业所具设备、工具但表内未标明的请填写在空格内。

变更审批(管理机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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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特申请偏离。
□1.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2.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3.具有大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
□4.熟悉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大纲;
□5.持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6.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想管工作累计工作年限5年(含)以上,或从事航空技术专业教学(仅限147培训机构)累计年限5年(含)以上者。
基本技能执考委任代表:根据民航总局飞发[2005]10号文件《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执考委任代表管理办法》的通知,本人不符合下列执考委任代表的条件中条,特申请偏离。
□1.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
□3.具有大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推荐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日期:
总局审批意见:
签字(盖章)日期:
□4.熟悉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本技能考试评估标准;
□5.持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或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6.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想管工作累计工作年限5年(含)以上者,或从事基本技能实习教学(仅限147培训机构)工作累计年限5年(含)以上者。
申请偏离理由及纠正偏离的计划
航空器维修或教学经历(可另加页)证明人
维修人员执照执考委任代表偏离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所学专业
职称
申请执考专业
口试:□ME□AV
基本技能:□ME□AV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口试执考委任代表:根据民航总局飞发[2005]10号文件《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执考委任代表管理办法》,本人不符合下列执考委任代表的条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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