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应当如何理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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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研究(毕业论文)

交通肇事罪的研究(毕业论文)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交通肇事罪的研究学院法学院专业学生姓名学号年级指导教师教务处制表交通肇事罪的研究摘要: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的机动车数量急剧膨胀,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发生率日趋增高,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特别是近几年,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群死群伤交通事故频频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文从司法实践需要出发,结合各学者的观点,首先介绍了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其次是交通肇事罪与相邻犯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分析,最后对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律责任作了简单讨论,以期望对司法实践产生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特征;逃逸;法律责任Analyses traffice offencesAbstract:the traffice offences is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in China, an important charg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people's standard of living increased number of vehicles, rapid expansion in China, which caused the traffic accident rate increased to the masses, increasing the life and property caused a great threats, has become a serious social problem. 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 extra-large malignant traffic accident, the group of dead, injured in the traffic accident, appear to some extent affect social stability and people's security.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the 133 regulation: traffice offences refers to violate the traffic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and thus a serious accident, causing serious injury or death on people or caused heavy losses of public or private property behavior. This paper, combining with judicial practice need each scholars point, firstly introduces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 of traffice offences, followed by traffice offences and adjacent the boundary of the crime of the runaway problem, traffice offences analysis, finally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raffice offences made simple discussion, to expect to produce a positive role in judicial practice.Key words : Traffice offences;features;escape;legal responsibility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繁荣和发展,道路交通运输业发展十分迅速,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数量猛增,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在逐年上升。

浅论交通肇事罪的几个问题

浅论交通肇事罪的几个问题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 y e
21 0 D年 9月 ( ) 中
{占 } 缸金 ; J I
浅 论 交 通 肇 事 罪 的 几 个 问 题
蔡 凌轩
摘 要 19 年新刑 法第 13 97 3 条对 旧刑 法 13 交通肇 事罪进 行 了完善 , 如何认 定 ‘ 逸致人 死亡” 仍然是 学界 与实 1条 但是 【 逃 ,
个 量刑 幅度“ 处七年 以上有期 徒刑” 然而 , 新刑法 实施 后, 于如 着重保 护 的价值取 向。 对 交通肇 事后, 之将肇 事者绳之 以法 , 害 较 被
肇事 何 理解和 掌握“ 因逃逸致 人死亡 ” 这一情 节, 为了理论 和实 践中 人 更关注肇 事者对 自己的赔偿 。在交 通肇事 罪中, 者逃避 的 成
被害人 家属 , 否就可 以认 定为没有 逃逸 ?另外 , 是 赔偿 义务说 认
对于 交通肇 事后 “ 逃逸” 界定 , 的 学界大 体有这 样几种 观 点:
为“ 逃逸” 是逃 避对 被害人 的赔偿义 务, 有用 民事 责任替代刑事 责
1 . 法律 追究说 。认 为“ 逃避 逃逸 ” 是指“ 行为人 明知 自己的行为造 任 的嫌疑 ,虽 然现 实生活的 义务和救助 的义 务 。 因此, 交 争 论的 焦点 。2 0 年 l 月 l 00 1 5日最高 人 民法 院颁 布的 《 关于 审 是对 被害人 应尽 的义 务,
逃 , 应 “ 理 交通肇 事刑 事案件 具体应 用法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以下 简称 通肇事 后“ 逸” 指肇事 者逃避对 被 害人 赔偿义 务;逃逸 致人 中的 “ 逃逸 ”应指 肇事者逃 避对 被害人 的赔偿义 务和救 助 , 《 解释》对于“ ) 因逃逸 致人死亡 ” 的界定 以及相 关情 节 的认定 问题 死亡 ” 作 了解释 , 但是该 解释本 身也 引起 了争议 。此 外 , 交通肇 事罪 自 首 等 问题 也众 说纷纭 。因此 , 者想 就交通 肇事罪 的几 个疑难 问 笔 题谈 谈 自己的看 法 。

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规定

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规定

期徒刑。”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第一百 =三十三 条和 相关司 法解释 ,将 交通肇 事罪 分为一i 个量刑情形:第一种情形为一般 交通肇事罪,处3年 以下彳r 期徒刑或拘 役: 第二 神情 形为蘑 大变 通肇 事罪 ,3年以 上7 年以卜有期徒刑;第j 种情形为7年 以上 有期 徒刑 。
从日前的司法实践看,一般交通肇事 罪发案率最高,‘々所有交通肇事罪的9 00 /o 以L,f H其最高刑是一i 年以下,又阋为其 属于过失犯罪,长期 以来一直是被视为 “社 会危害性 不大”的 犯罪,所 以对这类 肇 事者判处实体刑的很少,绝大多数都是判 处缓刑。对于第一种情形,其量刑虽然是 j 年以上,七年以下。但按照我困刑法规 定,“以上”和“以下”均包含本数。除此以 外,刑法还规定r 对自首者町酎情从轻或 减轻处罚。这样一来,那些本应在三年以 上处 罚的 ,也可 能因此 在=三年 以下量 刑。 如此, 这些人也具 备缓刑的条 件。
关键词:交通肇事蚤卵】提高丹4期
随着交通 事业的发展,我们 看到随 之而来的现实:交通事故的数骨=逐年增 多。因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破裂,家人阴阳 两隔的 案例不胜枚举 。据公安部交 通管 理局发 布的最新数据 ,2009年全周 共发 生道路交通事故23 8351 起,造成6 7759 人死亡 、275125人受 伤,直接财产 损失 9.1亿 元,其中,发 生一次死亡1 0人以 上特大 道路交通事故 24起,全国万 车死 亡率为 3.6。这组触 目惊心的数字 不得 不让我们重 新思考交通事故如 此多发’ 到底缘由何在 ?
一、交通事故高发频发的缘由探析 交通肇事 作为严重危害公共 安全的 犯罪行为,但却如此多发,它是由多种原 因造成的。 公民的交通法规意 识比较淡 薄, 行人不 走人行 道,乱穿 公路, 对变通 信 号灯熟视无 睹时彳j .发 牛:而机动车驾驶员 滔后驾车、超速行驶、驾驶报废或有严重 故障的牟辆上路行驶也屡见不鲜。剔除这 些表象,作为~名司法人员,我不得4i 客 观分析,执法不严和量刑不合理是两个重 要原 凼。 l - 执法不 严一是表现在有关 部门对 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有法/1i 依,执法 不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 ( 以 下简称 《交法 》) 笫 六十一 条至六 十 三条规定的行人应遵守的几条规定,并在 八十九条法律责任里规定:如违反这些规 定,就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是, 自《 交法》实 施以来, 对行人违 反此法的 人 实施处罚的城市屈指可数。执法1i 严的另 外。个表现 在对于交通肇事者 进行刑罚 处罚时过于软化,过分的注重肇事者在事 后的认罪态度和赔偿受害人损失,轻视厂 肇事者发牛交通肇事时t 观状态和危害 社会的程度。所以,相关职责部f J 执法小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臵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

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

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02-10 10:12: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罪与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罪与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1],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准确把握交通肇事罪中的因果关系

准确把握交通肇事罪中的因果关系

准确把握交通肇事罪中的因果关系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重⼤事故,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据此可以看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需考虑三个因素:其⼀,违章⾏为;其⼆,危害结果;其三,违章⾏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司法实践中,有时存在只考虑前两个因素,未充分论证违章⾏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情况。

准确把握交通肇事罪中的因果关系,需要从三⽅⾯⼊⼿:第⼀,正确认识违章⾏为。

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为都可界定为违章⾏为。

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运输正常进⾏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安全规则、章程及从事交通运输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

应注意的是,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此处的违章⾏为只能理解为直接关系到交通运输安全的违章⾏为。

违章⾏为应为触犯交通管理法规的具体操作规范,⽽不能只是违反原则性规范。

⽐如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安全驾驶、⽂明驾驶”的规范,不能据此将其界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违章⾏为。

因为,所有交通事故都必然违反原则性规范,倘若将其评价为交通肇事罪中的违章⾏为,则不⾜以区分交通事故与交通肇事罪。

第⼆,正确认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由此可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作出责任划分,进⾏民事赔偿的依据,⽽⾮判定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证据。

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为了保护弱势⽅,使其得到更⼤程度的民事赔偿,在责任划分时有⼈为倾斜现象。

如果直接将公安机关作出的具有倾向性的责任认定书作为刑事⼊罪的依据,进⽽认定违章⾏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做法显然有滥⽤刑法之嫌,不利于司法公正。

第三,正确判定违章⾏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的是危害⾏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浅析交通肇事罪之司法解释

浅析交通肇事罪之司法解释
来,由于解释 本身的问题又 引起 了一些新的问题和 司法适 用上的 困难 ,因此 ,笔者拟对几个争议问题进行分析 以期有所澄清 。 关键词 :司法解释 ;交通肇 事罪;逃逸致人死亡
中图分类号 :D 1 . 5 9 1 0
文献标识 码 :B
文 章编号 :1 0 - 1 6( 0 9 2 () 0 9 —0 0 9 9 6 2 0 )0 9C- 0 1 1 ( )我国关于刑法平等原则的基本概念 一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第 四条
了规定 : “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 平等原则应体现在定罪 、处刑、行刑以及解决刑法适用范围和追 重伤 、死亡或者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3 年以下有期徒 诉时效等问题上的一视同仁 。其二 ,适用刑法平等意味着反对特 刑或拘役 ;交通运输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 年 权。任何人犯罪都要受到刑事追究 ,不能因其身份特殊或拥有特 以上7 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 的,处7 以上有期徒 权而有罪不判或重罪轻判 ,或者在行刑时给予特殊待遇。 年 年 刑 。”首先,犯罪的客体使交通运输安全 。这里的交通运输安全 并不包括铁路和航空运输。铁路航空运输有专门的罪名来规定。 ( )该 ( 二 ( 解释》违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形之一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 中第一款第 ( 一)
的肇事者不承担刑事责任,不存在不平等问题” , “ 让赔不起的
项规定: “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 肇事者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存在不平等 问题 ”, “ 这里体现的恰 、交通肇事 任的交通肇事致人重伤的”,第二款规定 : “ 交通肇事致人一人 恰是平等,而不是不平 。”这种理由主要基于 :l 以上重伤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时 ,实际上是给他人的劳动价值造成 了损 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 )酒后 、吸食毒 品后驾驶机动车辆 坏。当肇事者将他人的损失给予赔偿后 ,也就把损失转嫁到了 自 一 己身上。被害者被损失的财产时劳动得来 ,肇事者用于赔偿的财 的; (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 二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 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 四)明知是无牌 产也是劳动得来的 ,实际上肇事者是用 自己的劳动补偿了被害人 的劳动 ,这是公平的。2 、不论肇事者是穷是富 ,他总是给 别人 (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其 中第二条第二款规 的财产造成 了重大损失 ,这一点事相同的。既然造成 了损失就 六 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并具有本款 应当赔偿。赔偿也是一种惩罚。如果赔偿不起 ,应 当变换惩罚方

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罪认定

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罪认定

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认定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刑事罪名。

那么,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呢?下面,让小编来告诉大家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1],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主观方面:过失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

交通肇事罪构成及其共犯问题探析

交通肇事罪构成及其共犯问题探析
定 .逃 逸 ” “ 是指 逃离 事 故 现场 的行 为 . 依据 是 公安 其
根 据《 释 》 8条 的 规定 , 交通 肇 事存 在 的 时 解 第 ②
空范 围 是在 公共 交 通管 理 的范 围内进 行 的交 通 运输
活动 。 一 . 第 交通 肇 事罪 只 能是 发 生在 公 共交 通 管理

平 均每 天 死 亡 2 0多 人 。 中有 5 %的肇 事 者 在 0 其 0
发 生交通 事故 后 . 为逃 避法 律责 任 而逃 逸 。 有感 于 “ 车
祸 猛 于虎 ” 社 会 公 众强 烈 要求 国家 提供 足 够 的安 全 . 措 施来 保 证 人们 的 出行 安 全 . 以保 障人 们 的财 产 、 健
范 围内 , 在公共 交通管 理范 围之外 . 在一 些厂 矿 、 如 企
部 关于 《 交通肇 事逃 逸案件 查缉 工作 规定 》 19 (9 5年 6
月2 0日)④ 。 第二 种是逃 避法律 制裁 的“ 逸” 其 依据 逃 .
事业 单位 内部 、 校 、 民区等 非公 共 交 通领 域 开 车 学 居 肇事 , 致人 重伤 、 死亡 的 , 般应 以生产 责 任事 故 、 一 劳 动安全 责任事故 、 过失 致人死 亡罪 或者 过失 致人 重伤 罪论处 。 二 , 通肇 事 必 须是 发生 在 交通 运 输 活动 第 交
中 . 果 与交 通运 输 活动 没 有联 系 . 在停 车 场 练 习 如 如
是 《 释》 3条 的规定 。 我 国刑 法对 交 通运 输 肇事 解 第 ⑤
后逃 逸行 为和 因逃逸 致人死 亡 的规定 . 其立 法本 意就
在 于督促 肇事 者救助 伤者 ⑥
逃逸 的行 为特征 表现 为 : 为人侵 害 的客体 是他 行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11.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近年来,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此类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的。

司法实践中,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根据国务院于1988年3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条有关“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交通肇事行为的主体范围十分宽泛。

从实际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看,使用各种机动、非机动交通工具肇事的情形较为普遍,因行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时有发生,给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

鉴于修订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交通肇事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因此,《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解释》第一条强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首先,分清事故责任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务院于1991年9月22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从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看,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情形,由于其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较小,损失后果不大,一般作行政处罚,不需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论文交通肇事罪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研究

刑法论文交通肇事罪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研究

刑法论文交通肇事罪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研究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事件,而交通肇事则是其中最为严重的一种情形。

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其司法适用和立法完善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司法适用和立法完善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交通肇事罪司法适用的问题1. 定性问题交通肇事罪的定性问题是其司法适用的基础。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财产损失,具备过错行为和因果关系的情形。

然而,在实际司法适用中,对于过错行为和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

对于过错行为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交通规则的遵守情况、驾驶技术水平、交通环境等因素。

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对于过错行为的认定过于主观,容易出现主观臆断的情况,导致判决结果不准确。

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明确交通肇事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然而,在一些案件中,由于证据不足或者认定标准不明确,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困难。

因此,对于交通肇事罪司法适用中的定性问题,应当加强相关标准的明确和统一,避免主观臆断和不准确的判决。

2. 刑事责任问题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是其司法适用的核心。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造成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人员重伤或者财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然而,在实际司法适用中,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对于刑事责任的量刑标准,应当根据交通肇事的严重程度进行合理划分。

目前,刑法对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相对较为宽泛,导致同样的交通肇事行为可能被判处不同的刑罚,缺乏一定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其次,对于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区分故意和过失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对于交通肇事行为的故意程度认定不明确,容易将过失行为误认为故意行为,导致刑事责任的不准确追究。

因此,对于交通肇事罪司法适用中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加强量刑标准的规范化和公正性,明确故意和过失的界限,确保刑事责任的准确追究。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探析-法学学士毕业论文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探析-法学学士毕业论文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探析-法学学士毕业论文AbstractKeywords: escape behavior; the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escape behavior;Death Caused by Escape; independent crime II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问题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论关注的焦点。

修订后的《刑法》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一个加重处罚情节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中,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是依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和最高院发布的《解释》来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然而从该规定争议颇多。

人们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识、定性和处理不一,交通肇事罪内容不尽合理,规定不够明确,学界对此问题的认识存在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极不统一、于是,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问题的研究具有迫切性。

一、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的研究价值(一)有利于预防和惩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随着经济发展,交通运输业日趋发达,交通肇事案件大幅上升,已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碰撞事故依然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形态,碰撞事故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74.9%。

如此庞大的数字令人触目惊心!从法院的审理情况看,交通肇事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肇事后逃逸的现象也越来越突出。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国家采取了相应举措,而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成为制裁此类行为最严厉的惩罚,针对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由于其肇事行为更加严重的危害后果,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出发,法律更是给予了重上加重的刑罚。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通常有种害怕和抵抗法律处理的心理。

因为人们法律意识和知识的缺乏,导致更多人民财产和人民安全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和救助。

正因如此,交通肇事中对逃逸行为的研究和规范化,对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具有一定的保障性质。

预防事主们的逃逸行为,避免更大的危险性发生。

(二)有利于完善刑事立法及避免司法实践中对逃逸行为的认定的不统一修订后的《刑法》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一个加重处罚情节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中,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是依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和最院发布的《解释》来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论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的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

论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的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圆喔瞳i羔銎...竺竺!型!!f叁垒尘圭塾金论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的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钱若男摘要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的具体内容,但并没有对“交通肇事后逃选”和“因逃逸致人死亡”进行进一步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虽针对此问题进行了解释,但并没有达到统一分歧的效果,因此,在刑法理论界,这两个f q题古,5内容和性质依然是值得讨论的。

本文从最基本的主客观方面和法律性质入手,通过剖析和比较,对以上两个问题进行阐释和界定。

关键词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律性质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10-044-02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刑法分则中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分为三个档次,但是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却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从而使理论上和实践t p产生了不少分歧和争论。

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3条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为“行为人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5条将“因逃逸致人死亡”解释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1i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但是这一解释并非完美,仍存在许多值得推敲之处。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足过失犯罪,行为人交通肇事足出于过失无疑,但是其主动的逃逸行为去¨是出于故意,并且是明知肇事而故意逃逸,这一点应无疑问。

那么,逃逸的主观目的应该是怎样的昵?从最高院的《解释》来看,是“为逃避法律追究”,但是这与刑法原理有悖。

交通肇事罪罪过形式的认定

交通肇事罪罪过形式的认定

交通肇事罪罪过形式的认定【摘要】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之王”,足以看出交通肇事罪在过失犯罪中的重要性,反过来说也可以得出主观过失在交通肇事罪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

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重点,但过失心理态度作为主流观点还是得到普遍认可的。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笔者认为也是交通肇事罪罪过形式认定的一部分,本文分情况加以论述。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主观罪过;过失;因逃逸致人死亡一、对交通肇事罪罪过形式的分析探讨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时,有必要对理论上的各种观点进行梳理,理论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只包括是过失,即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第二种,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行为人因过失交通肇事后,为了迅速逃离现场,而放任危害后果发生,从而导致二次肇事;第三种,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包括过失和故意,即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既可以是过失的心理又可以是故意的心理;第四种,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只能限定在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故意心理和发生交通肇事的过失心理双重构成;第五种,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第六种,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一般情况下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是间接故意,即逃逸行为。

笔者作如下分析:第二种观点,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是指二次肇事时的罪过形式,而非第一次肇事时的罪过形式;第三种观点,过失和故意的双重罪过形式,这一观点在我国刑法理论上早已得到改正,不仅在理论上找不到说服依据,而且在实际应用中更是无法找到案例原型;第四种观点,混淆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主观心理态度与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罪过形式的覆盖范围,不在刑法的研究范围内,很明显是错误的;第五种观点,大体上同第三种观点,依据刑法理论,一罪中不能同时具有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式,因此此观点也是错误的。

关于交通肇事罪量刑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交通肇事罪量刑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交通肇事罪量刑若干问题的思考【摘要】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的重大事故,导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危害公共财产的行为,是常见的一种过失犯罪,看似平常与普通的罪名,实则问题重重。

自从新刑法颁布以来,交通肇事罪的定刑与量刑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比较棘手以及备受关注的事实,在主体问题、空间问题以及逃逸问题等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多争议之处,本文将就交通肇事罪量刑方面的若干问题进行比较细致化的探讨。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量刑;理由;影响因素;立法研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交通事业不断发展的今天,不可避免的事实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逐年增多,我国因交通肇事所引起的人员伤亡以及公共财产损失等情况呈现出日益升高的状态,造成的不良后果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危害诱因。

本文将通过以下几点内容的剖析,来对交通肇事罪量刑方面的若干问题进行比较详细的探讨。

一、扩大交通肇事罪量刑的理由和缘由这一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首先,在历史渊源方面,我国现行的交通肇事罪的133条规定是从原79刑法113条发展而来的,可以说我国现行的交通肇事罪比较重刑化,然而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基本刑不变,仅仅是由于会促使肇事者害怕受到刑罚而逃逸现象的发生,这个理由明显是偏颇和片面的。

其次,在刑事法律对于犯罪现象的生成作用的方面,作为上层建筑结构中重要基石的刑法,是对犯罪的一种反应,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步伐应当保持吻合的状态。

一旦某一规定与社会实际出现背离的状态,将会严重影响正常化的社会生活状态。

我国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的原因除了汽车数量增多以及社会发展等众多因素之外,有关于交通肇事罪处罚不公的刑法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再者,刑法的任务之一就是适应不断发展的客观事实,即可以称作刑法的发展性。

现在的相关交通肇事的规定没有根据社会的客观要求以及交通运输业的发展状况而不断修正,而适当的强化法定刑的力度,可以有效地缓解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

还有,一项法律只有得到公众舆论和道德的支持,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因此,道德与社会舆论对于遏制交通犯罪现象的发生也是利大于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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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认定本罪的一个关键。重大事故的发生是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另外一个重要标准。根据《刑法》第133 条规定,交通肇事只有“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可以定罪处罚。虽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不能以本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即属于重大事故:(1) 死亡1 人或者重伤3 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 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 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在肇事行为完成后,肇事人又实施新的与原来性质不同的行为,是新的犯罪实行行为。逃逸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在交通肇事行为之后,而不是在交通肇事过程中,逃逸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在这里法律制裁的是肇事者不履行其法定救助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只要是在交通肇事后未尽法定之救助义务,行为人即承担刑事责任。
二、交通肇事罪的类型及构成
根据《刑法》以及《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有三种情形。
(一) 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行为特征表现为:行为人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学术界对此条规定的共犯问题争议较大,主要有以下观点:有的认为交通肇事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指使肇事人逃逸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同时指使人对肇事人原先的肇事行为缺乏联络,将其以共犯论处有违共同犯罪的理论。有的认为:不可否认,交通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是过失的,对肇事行为不存在按照共犯处罚的问题,但是,鉴于《刑法》第133 条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规定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节,而且在肇事后逃逸的问题上,肇事人和其他指使人具有共同故意,且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还有观点认为:在现行刑法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仅只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而“交通肇事后逃逸”仅仅是一个量刑情节,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交通肇事后逃逸”除了具有量刑意义外,还被赋予了定罪的情节。按照《解释》的理解,交通肇事罪并不完全是一个过失犯罪,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是故意犯罪。⑩
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明知指使肇事者逃逸可能会使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发生死亡的后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一种故意犯罪,在肇事的行为人具有救助义务的情况下,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救助义务,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属于教唆犯或者帮助犯,成立共同犯罪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逃逸的行为特征表现为:行为人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肇事后逃逸的实质在于拒不履行救助义务,因为肇事者的不救助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
客观方面表现为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不履行救助义务而逃跑的行为。行为人在肇事后具有救助被害人的义务,这种义务来自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交通肇事行为)。由于其先行行为导致被害人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救助义务,在有能力履行却没有履行这种救助义务而产生严重结果的,应当对所发生的结果承担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33 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 年11 月10 日颁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比刑法的规定更为具体、详细。然而也就是该《解释》第5 条第2 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正是这一规定,使得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因为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必须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是不存在共同犯罪的。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以此判定交通肇事是否存在共同犯罪问题,为解决交通肇事的共犯问题有必要对交通肇事的类型及构成作详细分析。
结合共同犯罪的理论和上文对交通肇事类型及行为特征的分析,笔者认为在第一种情形下,由于其在主观上有过失,不符合共同犯罪只存在于共同犯罪的条件;第二种情形下,虽然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但是由于逃逸行为没有发生更为严重的后果,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交通肇事共犯只能存在于第三种“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下。理由是:
根据上述对交通肇事三种情形的分析,交通肇事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形下存在共同犯罪也就有了理论基础。
三、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 条第2 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里的共犯即共同犯罪人。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与肇事者共同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是交通肇事的共犯。
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应当如何理解
关键词: 交通肇事 构成 共犯
内容提要: 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应当如何理解、适用和完善,是目前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重要课题。笔者从我国刑法的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着手,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共同犯罪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交通事故大量出现,已成了社会的一大公害。据统计,2007 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 起,造成81649 人死亡、380442 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亿元。①我国每年死于道路交通事故的人数居世界第一,平均每天死亡200 多人。其中有50%的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有感于“车祸猛全,以保障人们的财产、健康、生命,甚至呼吁国家动用刑罚来遏制日益严重的交通肇事行为。
有的学者认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的结果加重犯,笔者持不同意见,逃逸行为不是加重量刑情节而是构成要件。理由如下:
一是所谓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一个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后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其结构为“基本犯罪+加重结果”。如故意伤害罪,其基本犯罪构成是发生轻伤结果,如果出现重伤或者死亡,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罚。⑦一般来说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则故意或过失均可。如果说《刑法》第133 条规定的“逃逸”属于结果加重犯,那么就出现了“基本的过失犯+故意的加重犯”的情形,这是难以被人接受和理解的。
根据《解释》第8 条的规定,②交通肇事存在的时空范围是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第一,交通肇事罪只能是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如在一些厂矿、企事业单位内部、学校、居民区等非公共交通领域开车肇事,致人重伤、死亡的,一般应以生产责任事故、劳动安全责任事故、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第二,交通肇事必须是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与交通运输活动没有联系,如在停车场练习驾车,或出于玩耍或好奇的目的,发动汽车,不慎将旁边的人压死,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交通肇事罪。
主观方面则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是一种违反注意义务和避免义务的过失,虽然违反法规是故意,但对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却是过失的。③
(二)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行为
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存在理论和实务两种情形:一种是公安交警部门的认定,“逃逸”是指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其依据是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1995 年6月20 日)。④第二种是逃避法律制裁的“逃逸”,其依据是《解释》第3 条的规定。⑤我国刑法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行为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其立法本意就在于督促肇事者救助伤者。⑥
三是将逃逸行为理解为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无法解决肇事后共犯问题。“逃逸”在主观方面是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即明知自己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会导致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伤情恶化或者死亡,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三)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
这是第二种情形的结果加重,即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产生的死亡后果,法律规定更为严厉的法定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里的被害人仅指交通事故的被害人而不包括第三人。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发生在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之后,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发生了交通肇事,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⑨
二是《解释》第2 条第2 款中对“逃逸”行为则附条件地解释为交通肇事的构成要件。该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 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交通肇事致1 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节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可见,解释将“逃逸”行为由《刑法》第133 条的加重处罚情节提升到了犯罪构成的要件,即是否具有“逃逸”行为是决定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要件之一。⑧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如果事故发生的时间、空间不适用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使机动交通工具发生了重大事故,也不能构成本罪。如,运输危险物品的司机违反危险物品的运输规章而发生事故的,就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论处;在厂区、车间内驾驶交通工具从事劳动作业而发生事故的,则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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