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业课笔记
民法笔记
民法精要笔记一.基本原则1.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P216T1)、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书中没有提到的原则:情势变更原则(P216T2)、合同优先原则(P217T3)。
3.形成权:(P272T19,注意B,催告本身并不发生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4.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二.公民(自然人)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A.民事权利能力:a.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P218T8)B.民事行为能力:(P218T9)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P218T11)(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认定: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c.无民事行为能力:(一)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就算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不得单独实施。
(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就算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不得单独实施。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第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含义:在民事关系当中,当事人彼此间地位平等1.民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平等,肩并肩的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2.彼此间面对面的平等,王子和平民进行交易时任意一方不得恃强凌弱(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违反:基本概念即是特权或歧视。
在民事领域或私人关系中如出现特权或歧视,就意味着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特权矫正点:符合公共利益的良性特权不构成平等原则的违反(老年人优惠、军人优惠等)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含义: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自由意志的表达自愿原则的违反:1.表达无自愿、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等都违反自愿原则2.自愿原则的衍生含义:选择既然为当事人自愿,原则上当事人应当承担选择的结果3.未做出表达与选择,不存在选择自愿与不自愿,更不存在平等原则违反与不违反第三、公平原则公平的原则含义:在交易过程当中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应当合理、合适、公平。
(公平原则针对民事活动的结果)第四、诚信原则遵约守信和与人为善第五、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交易过程中,不仅要向法律负责同时更要向道德负责,违反道德的法律行为没有效力。
第六、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事活动中如造成铺张浪费、环境生态的破坏,那么就违反该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方式社会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并且属于民法管辖范围法律关系的判定只考虑狭义的两者之间,不考虑第三者的牵连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要素: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上的其他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2.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的个体: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法律关系的个体物权法律关系个体原则上为物。
(特殊情况下,民事权利也可作为物权法律关系的个体)债权法律关系个体为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表现上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个体是知识成果(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个体为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如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等)权利及其私力保护权利(千变万化重点以下种类)第一、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可以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支配和干预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的特征:1.支配权人外的所有人,都应承担不得侵害支配权的义务(消极义务)2.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和配合3.支配权具有排他性第二、请求权(相对权和对人权)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积极或消极)请求权的特征:1.请求权只能对特定人主张(相对权)2.请求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协助(积极或消极)3.请求权之间只具有相容性而没有排他性民法上请求权分三大类:1.债权请求权:凭债权提出请求(要对方财物、劳务等,给付)消耗物占有即所有,债权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凭物权提出请求(要自己财物等)(现在物权)物权请求权的权利内容组成(三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凭借物权要求返还原物的限制:只有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能主张返还原物。
民 法 笔 记
民法笔记主讲:李仁玉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支配权:不一定是物权2、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等3、形成权:单方行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终止的权利。
撤销权解除权抛弃权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取回权选择权等等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可变期间),但受除斥期间(无中止中断延长)的限制。
4、抗辩权:永久抗辩权(用时效经过)暂时抗辩权(同时不安先履行抗辩权)抗辩权与否认权区别:抗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才存在。
否认权当事人之间没有关系。
借一万已还了,但还要,不给就是否认权。
5、绝对权:指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除讲物权外,还讲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6、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人身权自救行为民事责任第二章自然人1、民事权利能力户籍证明最高效力。
弃婴出生的认定:没有时间证明,以捡到的日期认定。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也不享有民事权利。
胎儿不享有继承权。
现在脑死亡。
脑电波成一条直线。
民事主体权利消灭,原则上不享有,特别法有规定的依照特别法规定。
保持作品完成权,署名权等人身权。
不享有人格权。
鲁迅的后代,侵害死者肖像、名誉、(按照惯例不可以)2、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行为能力,对人实施的侵害造成的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人应当是本人。
但父母负有先行垫付的义务,是强制性的。
向别人借钱,还不起,父母没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不能做扩张解释。
进行侵权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但审判的时候已满,且也有能力承担,这时是由自己承担,而不是由父母承担。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时,有独立生活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第一:立遗嘱时,无效。
遗嘱必须年满18周岁。
第二:处分不动产的行为。
其他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样。
3、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经常居地住时,一年以上。
医院不算。
牵户口:在身上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
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主要是诉讼文书送达。
4、监护:父母当然成为监护人。
不受离婚影响。
父母之间不能通过协议排除自己的监护权。
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
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一、民法概论民法是一部以规定公民个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对人的行为关系和与之相关的财产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
民法是一部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稳定性的法典,在国家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包括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1.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成立的通过法定途径获取和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在法定年龄和精神健康状态下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组建后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依法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包括以法定代表人作为其代理人开展民事活动的能力。
三、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依法通过意思表示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法律行为要求具有真实意思表示,尊重对方意志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1. 意思表示的要件意思表示是指主体通过言语、行为或者其他方式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具有法定约束力。
意思表示的要件包括真实意思、真实表达和真实接受。
2. 意思表示的效力意思表示的效力是指意思表示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产生法律效力。
意思表示的效力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产生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效果。
四、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从他人得到某种利益或者要求他人承担某种义务的权力。
1. 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主体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等权利。
财产权利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
2. 人格权利人格权利是指主体对其人身、姓名、荣誉和隐私等权利。
民法重点笔记司考(整理版)
民法二、使用说明1、笔记主要根据bobo先修班、民法一、二以及钟秀勇超长6天班讲义总结,bobo得体系加老钟得全面等于天下无敌。
一份体系建立起来就不要轻易去瞧别得书,体系混乱大厦必倒。
另外,不建议瞧老钟得其她讲义以及其她课本,因为本讲义已经足够细致,在搞懂之前增加其她负担实在就是折磨自己。
建议先听bobo得先修班再使用本笔记,且本笔记仅就是体系框架,不能代替讲义。
2、司考得学习就像识人,第一次学大量知识点就像大学第一次班会,会结束了,基本上还就是不认识,除了个别有特色得同学能记入脑中。
学习也一样,第一次学习完了基本上云里雾里,决大多知识点根本就没学会,学会了也很快忘记。
怎么办?同样如识人,记住得人要么就是见得次数多得要么就是有所交际得。
拿到学习上来,就就是多瞧几遍书,自然就认识了。
所以很多时候,我们第一次瞧之后,如果觉得感觉很好但不用多久就基本全忘,那要瞧多少次才合适?依据您瞧一般人需要几次能记住。
找个您非同寝无特色得同学想想瞧。
您就是瞧了她几次记住她得。
其次,瞧就是瞧不出她得好坏,她得特征。
所以需要交际相处,学习中怎么与知识点交流相处?那就就是做真题,真题做得多了,自然知道知识点得各种正面侧面得特性。
所以从上可知,瞧书得功能主要就是知道、记住,做题得功能就是把知道、记住得东西转化为拿分能力。
故题海派成就司考跟更为科学。
瞧书与真题如何分配时间?通常认识记住一个人需要很短得时间,而了解、瞧透甚至就是掌控一个人需要多出很多倍得时间。
所以至少得出结论瞧书时间不能超过做真题时间,即最少要四六开。
从很多失败考生哪里得知其失败主要原因就是局限于知道知识,但没有得分能力。
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司考不能一半以上得依赖某老师某机构。
结论:音频不可取代自己研习书本,研习书本不得取代真题实战,且均不可逾越46最低限度。
3、本笔记就是笔者备考阶段得第一份笔记,万事开头难,笔记得质量不就是很高。
由于体系已经成型,排版也很难再改,布局安排过于紧凑,所以使用起来可能有些不方便,还请见谅。
民法笔记.
民法思考题1.第一章民法概述2.一.什么是民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如何?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与财产关系的概念狭义的财产:具有金钱价值的具体物广义的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
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范围。
虽没有经济价值,而具有精神、文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等,法律上视为财产,依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财产类型:积极财产:包括物、智力成果、物上利益、债权消极财产:仅指债务总和财产:如法人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财产关系:当事人以财产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静态财产关系):主要指财产所有关系:即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前者往往是发生后者的前提条件和结果,后者是前者的表现形式,是取得和实现前者的重要手段。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与“法律”连用而构成术语“法律人格”时,指的是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即人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资格,相当于“民事权利能力”。
“人格(人格利益)是指人作为自然之存在和社会的主体,其自身所包含的,并且在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下受法律保护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
(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身份:人基于先天的血缘或后天的社会活动,在一定的社会组织结构体系中所。
最全民法笔记
最全民法笔记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的标准依次为(记住:依次两个字)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没继承人的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
在胎儿出生时,可能存在三种情况——1)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2)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3)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已经转化为婴儿之财产,依法定继承制度作如下处理: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
无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种情况:1)无民事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为行为能力而无效。
2)无民事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一般亦有效。
3)除以上两个行为外,其余皆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四种情况: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原则上人民法院不能以“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为理由而认定该合同无效,除非当事人违反了以下禁止性规定:1)限制经营的,如麻醉品、黄金及黄金制品2)特许经营的,如食盐、烟草制品3)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其他立法文件)禁止经营的,如毒品当然,法人的权利能力并非无所不包,还是要受到法律的限制,这一限制是通过:“法人的目的事业”范围来实现的。
如机关法人为非营利法人,若其签订了一份营利性质的合同,则属于无效行为。
监护一般父、母首先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这一关系由出生开始,父母离婚并不影响其成立。
例外的情况是——对子女犯罪、对子女有虐待的、对子女明显不利的若父母不在人世或丧失监护能力,下列人员为法定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成年兄、姐以上有顺序之分,但同一顺序中担任监护人的,并无人数的限制,一人或者数人均可。
指定监护有两种:1)有关组织(即未成年人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2)人民法院指定两个指定之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必经程序,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的本质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的特征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会发展时期中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
2、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从主体方面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
2、从内容方面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3、从利益方面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从内容上看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主要是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
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原则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落实宪法、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一、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二、平等原则不论何种民事主体,均有权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中均适用同一法律;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平等协商,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当事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三、自愿原则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自由意志或非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
四、等价有偿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六、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司法机关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应当在依法的同时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应按公正合理的精神处理民事纠纷。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课堂笔记第一章导论1.民法一词由罗马法的市民法延续而来。
2.广义上的民法包括公司法、海商法、保障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3.《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不是一部民法典。
4.调整对象:(1)财产关系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内容:财产所有、财产流转利益实现:等价有偿(2)人身关系内容:人格关系: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权等身份关系: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等5.调整原则(多选题)(1)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2)平等----(3)自愿----:充分自由表达真实意思(4)等价有偿----(5)诚实信用--- A。
建立关系时,禁止隐瞒或欺诈对方B.建立关系后,恪守信用,履行义务C.发生损害时,及时补救,避免或减少损失(6)公平----(7)禁止权利滥用---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特征(1)内容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关系(2)主体平等(3)主要是财产关系(4)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财产补偿为主,惩罚性、非财产性不为主)3.分类调整对象财产法律关系:财产归属、流转形成,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人身法律关系:人格、身份而形成,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义务主体范围绝对--: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为义务人相对--: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权利实现方式物权--:绝对法律关系债权--:相对法律关系内容复杂程度单一---复合--:形成和实现实现的---民事责任关系4.要素(1)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A.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于民法中的“人”B.民事法律关系中总是存在相对应的多个主体C.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有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D.特定主体(相对---),不特定主体(绝对---)(2)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A.民事权利: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B.民事义务: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3)客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A.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B.物是标的,不是客体二.民事法律事实1.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民法笔记(部分)
③要件:1、自然人须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一般情况是4年,意外事故是2年);2、须经利 害关系人申请(有顺序限制);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④效果: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生理死亡相同,人身关系消灭,财产开始发生继承,受遗赠人 可以取得遗赠等。
②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共秩序主要是指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 善良风俗即社会公德,是指社会全体成员普遍认可、遵守的道德原则,该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 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③功能:1、填补法律漏洞,弥补强行法之不足;2、对私法自治进行必要限制;3、协调个人利 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维护道德观念和社会秩序。
②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后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 法院宣告其失踪的法律制度。
③要件:1、自然人须下落不明满2年;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 序宣告。
④效果:1、失踪人民事主体资格继续存在,不发生继承等人身法律关系的变动;2、为失踪人 设立财产代管人。
③分类:包括合法的事实行为(如创作、建造)和非法的事实行为(如侵权行为)。
4、好意施惠 答:①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范畴;
②是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如搭乘便车、请客吃饭、为人指路等。 ③效果:1、不产生合同关系;2、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M】 1、民事法律关系 答: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
【J】
2、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答:㈠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 本准则,是民法本质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 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
民法 笔记大全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
财产的概念: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所有制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商品交换关系)【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父母子女)两类。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自尊、生命、尊严、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4.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民法的沿革】1.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类型《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充分反应了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需求。
《法国民法典》对许多国家的民法有深远的影响。
【我国的民事立法】A古代由于长期处于农业社会、实行封建等级制、民事立法不发达B 清末,1907年开始了我国历史上的首次民法典编纂,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未及公布。
C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颁布的《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
该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制。
D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内地一直采用单行法的形式处理民事关系。
早在1950颁布了《婚姻法》,它是反封建的重要法律成果。
在经济领域主要适用行政法,同时也制定公布了一系列调整民事关系的法规。
E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组织草起我国的社会主义民法典。
1956年完成草案,分总则、所有权、债和继承。
F1962年全国人大常委组织第二次起草起民法典,至1964年草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包括总则、所有权、财产流转三编。
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组织第三次草起民法典。
1982年5月份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四稿)》G198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要里程碑。
民法笔记
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民法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所谓民法,即是适用于全体人的法。
三、民法与民法典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
民法分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者。
实质民法:具有民法性质的法规。
四、民法与民法学民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民法学:一种学说。
五、民法与商法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我国立法采取民商合一。
广义民法:“民商合一”与私法同义。
狭义民法:“民商分立”为私法之一部。
第二节:民法的沿革罗马法:前期《十二表法》中期《国法大全》晚期《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编纂》和《新律》罗马法的市民法是民法的语源,万民法是国际法的语源。
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反封建较彻底,民商分立1896年《德国民法典》只有实体法,反封建不彻底,逻辑严谨。
民商分立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20世纪《瑞士民法典》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1922年《苏俄民法典》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
1929年-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我国第一部民法典。
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的区别1、有过错责任VS无过错责任2、契约自由VS契约自由受限3、个人本位VS社会本位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财产流转的特点:大部分是营利性的,一般是有偿的)(1)财产的概念广义: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
(可为负数)狭义: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有金钱利益的也属于财产范围)(2)民法是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基于财产形成的社会关系。
基于行政管理发生的财产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
(3)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001民法精简笔记
专题三民事法律行为序言:民事法律事实行为框架图序言:民事法律事实行为1. 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有、无、效、撤(2)事实行为:违侵无不发、创先添拾现2. 事件(1)自然事件:生死、灾害、时间(2)社会事件:战罢乱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1. 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含义、表意、意定/法定、民事行为能力、效力问题)(1)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2)事实行为:如侵权行为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成立所需意思表示数量与合意形成的方式:单(抛遗)、多(双共)、多数决(股董)(2)效果意思:财产(遗)、身份(婚养)(3)行为与原因的关系:有(物)、无(代票)(4)效力:负(债租)、处(物)(5)成立标志:诺(赠与)、实(定贷保借)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强公主(行为人)意2.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五种情形:强公主意恶(2)法律效果:①自始、当然、确定、永远、绝对无效,任何人任何时候均可主张;②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审查,不受时效限制;③财产应返,不能返则补;有错须赔偿,都错各担责。
(3)注意:①部分有效部分无效以及内外有别的情况;②流质条款、无效的格免、>20%的定金合同、>20 年的租赁合同3.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限民、无权)(1)限民所施与其意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无权代理4.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胁、误、公4.1 四种情形(1)欺诈:无中生有(告知虚假)、指鹿为马(隐瞒真实、知假卖假)(2)胁迫:类比刑法中“敲诈”(3)重大误解:对行为的主要内容认识错误,如性质(把有偿当无偿)、对方当事人、标的物(不知假卖假),与“非意思表示”进行辨析,典型案例教授讲座卖书(4)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另一方处于困境、缺乏判断4.2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撤销权)(1)主体:欺诈(受欺诈方)、胁迫(受胁迫方)、显失公平(受损害方)、重大误解(双方)(2)性质:形成权(3)方式:或诉或裁(属于形成诉权)(4)限制:①受欺诈——知应知1 年内;②受胁迫——胁迫中止1 年内;③重大误解知应知3 个月;④显失公平受害方知应知1 年内;⑤以上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行驶。
民法的专业性知识点总结
民法的专业性知识点总结1. 民法概论民法概论是民法学的基础课程,它包括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精神。
民法概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点:- 民法的概念与分类:民法是以定义人民个人和家庭生活为对象的法律规范体系。
按照内容、对象、性质等方面的不同,民法可以分为一般民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多个分支。
- 公民的法律地位:公民是民法中的主体,其法律地位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两种法律地位。
-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的核心内容,包括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效力、意思表示的保护等方面的知识。
-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合法原则等。
这些原则贯穿民法的各个分支和具体规定,是民法适用的基本准则。
2. 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入和处分的权利和义务。
物权法的知识点包括:- 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支配能力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几种类型。
- 物权的取得和转让:物权的取得包括依法取得和非法取得两种方式,而物权的转让包括占有、使用、收入和处分等多个方面。
- 物权保护:保护物权主要包括物权归属纠纷、侵权行为、守护物权等方面的知识,其中包括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等。
3.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分支之一,它规定了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合同法的知识点包括:- 合同的基本要件:合同的基本要件包括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客体、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的内容等几个方面。
-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变更等多个方面。
-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合同的履行和违约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包括履行义务、请求履行、履行期届满等多个方面。
4. 侵权法侵权法是民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分支,它规定了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因违法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法的知识点包括:- 侵权行为的构成和主体:侵权行为是指以过错行为、违反法律或因特殊关系等情形造成损害的民事行为。
(完整word版)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在于: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
其特征有: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1. 民法的基本原则A. 平等原则。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B. 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C. 公平原则D. 诚实信用原则。
互惠行事E.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遵守法律,政策习惯,善良风俗2. 民事法律关系A. 概念。
民法调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和财产B. 特点。
私人性、权利可放弃、义务必履行,产生的自治性C. 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3. 民事权利A. 财产权和人身权。
前物权、债权、继承权,后人格权和身份权,B. 支配权。
排他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的财产权请求权。
没有排他,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
单方意思就发生变更消灭,撤销、解除、追认、抵消抗辩权。
阻确权利,同时履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C. 绝对权和相对权。
前不特定人的权利,对世权如物权、人身权后仅相对人的权利,对人权如债权D. 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
E. 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前人格权、身份权,后物权、债权F. 既得权与期待权。
4. 民事责任按有无过错区分A. 过错责任。
多数侵权责任为之B. 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责任特殊,“楼房脱落和地面施工”C. 无过错责任。
高度危险、环境污染、饲养动物、产品责任D. 公平责任。
都无过错,当事人分担责任5. 民事法律事实A. 法律事件。
意志无关自然现象,如死亡、地震B. 法律行为。
意志有关,分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第二章自然人※※1. 民事权利能力A. 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B. 出生时间。
原则户籍证明为之,医院证明次之,参考其他认证C. 胎儿权利。
遗产分割应当保留胎儿份额,死体法定继承D. 死亡时间。
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 以上, 16 劳动生活来源视为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 ↑未成年和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年龄智力相适应行为,其他由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获纯利益外C. 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大全
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大全一、民事主体1.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依法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进行处分的能力。
2. 法人法人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成立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基金会法人等。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未满足法定年龄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4.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代理其民事行为。
二、民事权利1. 客体权利客体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和受保护的权利。
客体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 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是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
3. 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个人合法拥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的权利。
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4. 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是指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如知识产权、劳动报酬权、婚姻家庭权益等。
三、民事行为1. 定义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表达意思、进行意思表示,达成民事目的的行为。
2.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依法通过口头、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思,包括明示意思和默示意思。
3. 意思表示要素意思表示应当满足真实意思、表达意思和拉开意思的要求。
4. 民事行为的效力民事行为有效,依法可以产生法律效力。
民事行为无效,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
5. 民事行为的特殊规定一些具有特殊性质的民事行为,如婚姻、继承等,有着特殊的法律规定。
四、民事责任1. 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的种类包括返还、赔偿、连带责任、因果责任等。
2. 民事侵权责任民事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需要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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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民法专业课笔记民法的概念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概念)民法: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理解:①平等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②内容: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案例:在法院办案中,(经济纠纷),时间过长,当事人为外地人,多方花费。
官司打赢了,却被偿不了。
他说“官司不如私了”另一个听说写了一篇文章,加入所谓“上下打点”等内容。
法院认为侵害自己名誉。
法院告笔者和报纸。
法院为当事人合适吗?(好的观点:是否合适应当看社会效果,而非就案断案,“不以民法理论约束现实行为案件”)(法院是法人吗??)老师观点:不太恬当法院属于公法人(平等主体:法人、自然人、其它团体)平等否?(法律地位)身份:国家机关(审判) 公民①主要应看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对等,看该案件是否属于民法纠纷,审理案件时行使审判职能时,因而是不平等的。
不是民法权利(公法上的权力)②法院是否有名誉权? 无/作为国家机关,应任人评价③一个法院审理另一个法院能否确保公正?④民法案件成立看“损害”该案可以说对法院没有“损害”把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有国家意志介入(国家作为一方当事人)特点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上级与下级等关系(刑法、行政法等)·私法:民社会的法律(权利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政治国家(实际存在)市民社会(观念上存在)自治(没有身份、地位平等)民法:平等主体又称市民法(起源于罗马法)民法基本上就是私法,私法最主要就是民法重视法条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法律文本)民法典《民法通则》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合同法》私法自治/而公法中不存在意识自治,强制命令中国特色要接受约束,“愿意”—意识《关于贯彻××××的若干意义》(200条)法律解释经济法(在传统私法领域渗透入国家干预)与民法关系(传统公与私法泾渭分明)民法的构造民法财产关系(财产权)物权自物权—所有权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合同(契约)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人身关系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身份权主体、民事责任第六节民法的渊源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一、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有关于财产所有制等的规定。
(概括)二、民事法律主要表现形式。
·合同法·物权法主要方面解决有关土地立法的问题担保与定金不是物权法《破产法》缺《民事诉讼法》中破产诉讼程序日趋增多·知识产权法·亲属法·商法需要制定统一民法典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司法解释(批示、答复等)(作为判案参考,过份的司法解释参与审案是对立法权的破坏。
)五、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也不属于行政法规)不属于法律,只是作为司法审判的参考,(不可直接引用)。
六、地方性法规《担保法》在当地政府指定部门登记属于法律(效力上有从属性,适用上有地域性)可以直接引用。
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在各自的领域发挥作用,如若发生冲突,应找出具体法律根据,分析法律关系,得出结论。
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八、判例法不是法律渊源和判案依据。
(我国,法律上并不认可,实际审判中多有参考,具有重要意义)九、权威学者的署作在我国,不能作为法律渊源,在一些国家,得到认可。
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什么人(什么事)发生法律效力。
一、时间法律一般没有溯及力。
《民法通则》试行意见指出点:它是司法最早解释“比照”与“依据”可以从当时法律精神、法律原则等出发来审判。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地域范围地方特殊法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四、民法对事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适用时期长久短暂1927年国民党立法至今台湾沿用第八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民商合一民法为普通法,商法为特殊法商法起源于17世纪,适用于商人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徐国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成文法局限性的克服一、概念及意义1 概念2 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经济法民二厅知识产权法民三厅立法的准则行为的准则裁判的准则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①立法的依据分行政法、刑法与民法看主体地位是否平等(经济行政法)②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则的基本准则③是法院解释、补充法律的漏洞的原则(克服成文法局限)民法是20年以来的现象。
(引用原则来判案,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④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 平等原则体现自由意志“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当事人成为商品交换主体的前提条件,充分体现了商品交换的独立性,体现了商品交换者的意志自由。
平等与商品经济共存亡①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独立的法人地位,互不隶属②在具体的民事行为中地位平等③民事主体受平等的法律保护主要是为排除国家的行政干扰(由于长期计划经济,许多公司为行政机关附属,干扰过多)2 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赋予当事人以充分自由度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平等是自愿的前提和基础自愿主要为了排除国家干扰,也有排除其他自然的干扰。
从平等而来,强调意志自由合同自由(P13)自愿原则并非绝对的,行使权利不能造成对他人或社会的伤害,社会公德,强制谛约3 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来调整民事主体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来确定民事主体的权力和责任。
非常含糊的提法。
“公平”对于不同人来说不同标准任何一部成文法公布后就落后了成文法法律漏洞判例法法官自由裁量标准统一(要有稳定性)社会生活变化迅速(要解决矛盾,创造一些基本原则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之间矛盾弹性以克服成文法的刚性界定了自由裁量的范围《刑法》主要体现一种社会正义体现一种是法的思想,法所追求的就是公平、正义《民法》中法事人可没有过错,但造成损害着眼于损害(有损害就要有救济)若没有过错,只造成损害,有“无过错赔偿”在双方都没有过错,却已造成损害,采用“公平”原则民法上许多制度不能就制度论制度,而应站在一种价值判断高度加以理解长途汽车遇到劫匪,司机与匪徒搏斗,又要开车,导致车翻下山,一老师被扭断脖子,损害由谁赔偿?①违反合同(应把旅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②侵权行为前提1 前提2 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既是法律规范又是道德规范4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用于交易领域人的道德规范在民法中的体现民法就是一个市场法市场交易基本的就是诚实信用只要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可以除、撤分变更被奉为“帝王条款”反对武汉大学2000年第1、2期《法学论谈》《质疑“帝王条款”》民法是一条任性的5 守法原则(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可以是自己的立法者,为自己立法6 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主要用于交易以外的领域、范畴民法的解释运用法律时,找不到相应条文造法之后,解释运用基本原则和解释,都是为了克服成文法的局限。
民法解释学最流行的学派:利益衡量学派eg:《秋菊打官司》中一镜头,偷拍卖棉花糖。
造成生活难以忍受。
上诉。
判理原告败诉从民法的侵犯肖像权来看,已侵犯从一种社会利益的角度来看(保护了文艺创作)cg:授用《民法通则》第四、第五条梁慧星孟秦国法官关于广西报纸转载电视预告《民商法论丛》第3卷《法学研究》第3《民商法论》理论在现实中的运用(认真学习)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H(主:借贷关系从:抵押45万有条件买卖关系买卖关系 60万买卖关系继承关系装裱财产共有关系买画30万A独自卖出B、C可要求行为无效B、C可要求赔偿(A将钱分予B、C,B、C接受完全有效)有条件买卖:条件:所有权半年之间属D继承:我国采取全面继承(继承权利也要继承义务)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概念、特点1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平等性2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民事法律关系效力有两个层次a.当事人自觉地履行b.依靠国家强制力刑法的价值在于惩罚犯罪,警戒他人民法的着眼点不在于反社会,而在于造成了损害。
价值主要出发点补偿民法在一定情况下带有一定惩罚性处罚,(带有公法性质)eg:《消费者权益法》43条“双倍赔偿”二、民事法律关系分类1.根据调整的对象,分类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依附于特定人身分界:①性质:财产权人身权:无法以财产去度量其价值②补偿方式不一样财产填补其它方法:eg赔理道歉、停止侵害、名誉③依附性财产与财产所有人无依附性,可发生转移人身权依附于特定人身eg:一运动员与妻离婚后分财产,奖牌(妻子要求将它分走一半)怎么处理?半数观点:①奖牌代表的是荣誉,即使有经济价值,也是依附于荣誉的。
②既是荣誉象征又是财产价值,奖牌归于丈夫,但他应给妻子一半价值的补偿。
③奖牌也是这个家庭获得收入的一种方式,是夫妻共同努力得来的。
焦点在于:财产与人身关系的界定。
主要方面:标志一种名誉,依附于特定人。
(社会对特定人的承认、评价)不可分割性次要方面:带来经济利益作价补偿(相当于奖牌价值的一半给予其妻)权利主体确定,义务主体不确定2.按照法律关系义务主体不同,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
(义务主体不确定)明确知道权利人和义务人财产法律关系作用: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物权和债权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主体实在的、现实的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
二、其内容在于:主体要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三、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对象。
五种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现实生活中的行为、事件一、概念有意识地创作(内心的希望) 行为(更变、解除合同等)自然地发生(跟人的意志无关) 事件(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化)eg:偶然在路上拾到一钱包复杂并非有意识的追求行为行为是违法的,同样也可以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eg:侵权行为并非人内心的追求,同样是行为,也产生民事法律关系1.行为法律事实事件行为表示行为:基于人内心的意识法律行为合法不合法有效无效非表示行为:并不是人内心所追求的效果准法律行为:(综合性质)不是当事人主动追求这一效果但又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 eg:立遗嘱(如何界定(做行为是为了满足法律上的要求)合法事实行为(eg:拾得遗失物)非法违法行为(eg:侵权行为)现实生活中,一般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事实共同作用才能建立或变更法律关系。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本质权利是什么?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走向权利的时代》夏勇(社科院)主编理论、与实证分析(详尽)《人权概念起源》夏勇著1.客观学说—[德]耶林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利益《为权利而斗争》《民商法论丛》 5卷以前现在有复兴趋势:现代社会法学由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越来越扩大民法保护的范围传统上有权利才有保护(法条存在局限,因而常有找不到保护的情况)因而重又拾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