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证券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委派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委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完善集团公司向外委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派董事、监事”,是由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所属控股的派驻公司委派董事和监事。
集团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公司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派驻公司。
集团公司向其参股的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负责对派驻公司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对其任职后的工作绩效进行评议。
集团股改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考察,并对其任职后的工作情况定期提出评价报告报请集团股改领导小组审议。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派驻公司。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收集、整理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及董事、监事的任职情况资料。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派驻公司财务信息。
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派驻公司的财务监督和财务审计。
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制定集团股改工作的总体规划,并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派驻公司股份制改造的实施方案,配合派驻公司做好股份制改造的各项具体工作。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根据集团发展的整体规划提出派驻公司股改后的投资发展项目,并进行分析预测。
第六条集团公司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七条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派驻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并在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满三年以上;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4、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1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应当专职”。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3号――《高管办法》第十五条的适用第三项规定,“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专职,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任职务”。
为适应证券公司集团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的监督管理要求,对上述规定的适用,作出如下规定:一、在保障业务的有效隔离,防范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并具备充分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营管理能力、时间和精力的前提下,允许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证券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并称“子公司”)担任下列职务:(一)证券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
(二)证券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监事担任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监事或者法定代表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应当有一人为专职人员。
(三)证券公司除总经理以外的高管人员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高管人员或者法定代表人。
(四)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层高管人员担任作为子公司控股股东的证券公司的董事。
二、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时,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
三、上述人员在子公司担任上述职务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及我会规定的资格和资质1 / 2条件;法律、行政法规及我会对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人员任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我部此前下发的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的规定如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本指引执行。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1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应当专职”。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3号――《高管办法》第十五条的适用第三项规定,“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专职,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任职务”。
为适应证券公司集团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的监督管理要求,对上述规定的适用,作出如下规定:一、在保障业务的有效隔离,防范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并具备充分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营管理能力、时间和精力的前提下,允许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证券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并称“子公司”)担任下列职务:(一)证券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
(二)证券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监事担任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监事或者法定代表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应当有一人为专职人员。
(三)证券公司除总经理以外的高管人员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高管人员或者法定代表人。
(四)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层高管人员担任作为子公司控股股东的证券公司的董事。
二、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时,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
三、上述人员在子公司担任上述职务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及我会规定的资格和资质1 / 2条件;法律、行政法规及我会对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人员任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我部此前下发的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的规定如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本指引执行。
证券公司董事 、 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 理规则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是证券市场管理的重要部分。
这一规则旨在保障证券市场稳定和安全,规范证券公司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行为。
根据该规则,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接受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监管。
在日常工作中,这些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保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严禁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操作和泄露内幕信息。
此外,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设置合适的报告渠道和机构,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当行为。
对于违规行为,相应的惩戒和纪律处分也必须得到执行。
综上所述,通过严格监管和规范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可以有效提高证券公司的风险防范和管理水平,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依据。
模板-派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派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省交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省交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集团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完善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和集团章程以及省纪委《关于**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党委会研究,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由集团公司以股东身份提名,向全资子公司以及控股、参股公司(以下统称为“下属公司”或“任职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包括专职和兼职)及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三条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受集团公司提名和委托,对任职公司股东会和集团公司负责。
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任职公司的决策时,代表集团公司立场,执行集团的意志,在维护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应保障集团公司的利益。
第四条集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五条从集团公司内部选拔产生的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切实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熟悉集团公司或任职公司经营业务,具备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三)在集团公司担任中层副职以上管理岗位职务;经集团公司特许批准的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外;(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五)集团公司认为担任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程序产生的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上款所列第(三)项以外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监管,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专业素质,保障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
第三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
第四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第六条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近年来,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职责也变得日趋复杂,管理规则的制定不可或缺。
本规则为了依法治市、规范营运、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维护证券交易市场秩序而制定。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职责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1)董事和监事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根据公司章程,积极参与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聘请、监督和更换高管,督促和监督证券公司的营运,确保其发展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2)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直接经营证券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负责实施具体的实际行动,维护公司权益,根据证券交易管理规则,做出正确恰当的决策,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从业人员的职责从业人员要履行其在本单位负责的职责,按照规定的手续正确执行投行业务,积极开展业务,遵守《营业性投资公司规章》,尊重客户的委托投资,按照《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履行客户账户管理服务等职责。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管理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1)董事及监事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履行本单位职责,每年应出席董事会、监事会议不少于3次,并至少参加一次全体董事会或监事会议,参加其他有必要的董事会及监事会活动,参加重要会议和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最终决定。
(2)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章程和其职责,本着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参加公司管理,负责完成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定的项目,责任跟踪,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负责完成客户服务等职责。
2、从业人员的管理从业人员应履行其在本单位负责的职责,本着守法诚信的态度,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严格遵守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认真执行客户资金、资产管理措施,根据单位要求,严格维护证券公司的合法权益,负责行业规定的管理工作,拓宽市场参与渠道,做好客户关系维系等职责。
三、本规则的执行本规则执行后,证券公司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本规则执行,做到严格管理,积极服务,并定期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进行调查,监督其工作状况,针对其职务行为和违规行为的发现及时处理。
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2.18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强化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促进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020年11月20日至2020年12月20日,证监会就《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总体看,各方对《管理办法》的制度思路、主要内容认可度较高。
经认真研究,证监会对其中合理的意见予以吸收采纳。
《管理办法》整合现行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据新《证券法》《基金法》等上位法律法规,结合机构监管实践,全面规定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人员的任职要求、执业规范和机构主体管理责任,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按照分类原则优化人员任职管理;二是强化执业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三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夯实行业发展根基。
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和派出机构认真落实《管理办法》,制定配套自律管理规则,提升人员管理的规范水平,促进行业机构合规、稳健发展。
派出人员(董监高)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股权管理和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集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集团管理总纲》(以下简称《总纲》),结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向直接管理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师及派驻单位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外派财务负责人的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外派人员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公司法》、《章程》、《总纲》、合资合同、派驻单位章程、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赋予外派人员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对集团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须尽力维护集团公司利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管理机构及职责(一)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1. 审批外派人员的任免方案、薪酬与考核方案、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2. 审批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就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派驻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提出的意见。
(二)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 负责组织制定外派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行。
2. 负责组织制定考核奖惩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行。
(三)集团公司职能部门1. 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和监察室负责共同制定外派人员的任免方案,并由党委工作部按照党政联席会意见实施。
2. 资本运营部负责对集团公司控、参股子公司外派人员的日常业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四)其他管理机构集团公司可将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权限委托给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
第三章外派人员任职资格第五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0)正文:----------------------------------------------------------------------------------------------------------------------------------------------------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8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促进证券交易所依法全面履行一线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交易所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交易所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名称。
第二章证券交易所的职能第六条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施自律管理,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
第七条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三)依法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四)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五)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六)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七)对会员进行监管;(八)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九)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十)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十一)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向董事会负责的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证券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登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基金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聘任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聘用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人员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从业条件的人员实际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廉洁从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正文:----------------------------------------------------------------------------------------------------------------------------------------------------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证券公司董事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
本准则与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更加严格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股东第七条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5月10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行、专业能力、执业行为等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证券公司相关人员。
本规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证券自营、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坚持依法合规、诚实守信、严谨专业、勤勉尽责、廉洁自律开展证券业务。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依规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强化道德品行、专业能力、执业行为管理,建立执业登记和执业声誉管理体系。
第二章执业要求第五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从业条件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等要求,品行良好,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证券经纪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保荐代表人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定要求和从业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
证券公司为存在效力期限内违法失信信息或者其他负面执业声誉信息的人员进行登记时,应当提供道德品行情况说明,说明其符合品行良好要求及针对其违法失信信息或者其他负面执业声誉信息有关情况加强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规则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合法的资格和资信,并在任职期间维护良好的声誉和行为操守。
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确保公司合规运营,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忠诚义务,以公司最佳利益为导向,务实、诚信经营,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以集体决策原则为基础,遵循合法程序,在关键决策时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评估。
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妥善管理公司的财务和资产,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防止资金挪用和重大经济失误。
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确保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7.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与员工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升公司整体业绩。
8.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建立和维护公司内外部利益相关方的良好关系,与股东、投资者、监管机构等进行积极沟通与合作。
9.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积极参与相关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10.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股东、监管机构等披露公司的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1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推动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以上管理规则是为了确保证券公司内部的良好管理和经营,并保护公司及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遵守,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监管要求。
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促进证券行业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提高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合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选聘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下简称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人员;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高管人员。
高管任职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第四条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高管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六条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长高管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二)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水平测试;(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四)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5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五)熟悉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具备履行高管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六)没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担任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情形;(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高管任职资格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证券业执业资格;(二)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三)曾担任证券、基金、期货、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两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委派董监事管理制度11
委派董监事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治理,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向参股(控股)企业委派的专兼职董事、监事人员的业务管理工作。
本制度所指的“委派董事、监事”,是由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所属参股(控股)公司委派的董事和监事。
委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有关法人治理文件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参股(控股)公司。
第二章委派人员管理第一节委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四条委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出资人权利。
(三)熟悉任职单位经营管理及主营业务的基本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与任职单位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六)《公司法》和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委派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第五条委派董事、监事一般从公司所出资企业现职领导人员和公司本部部门正职以上以及优秀的部门副职岗位领导人员等范围中选聘。
第六条委派董事、监事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名,并征求公司相关部门意见,报公司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向任职公司推荐。
第七条经公司党委常委会批准推荐的委派董事、监事,由任职单位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关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第八条委派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后,根据情况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任期内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更换。
委派董事、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解聘:(一)因工作原因需要调整的;(二)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任职的;(三)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公司或任职单位有不诚信行为的;(四)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被批准的;(五)考核结果较差的;(六)因董事会决策失误或监事会监督不力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本人未投不赞成票的;(七)工作失职的;(八)擅自离职的;(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
董事委派管理制度
董事委派管理制度一、董事委派管理制度的范围董事委派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日常管理和决策事务。
其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内部各部门的业务管理和运营管理事务。
2. 公司内部各项重要决策事务,例如财务决策、人事决策等。
3. 公司内部各项重大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4. 公司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政策的修订和实施。
5. 公司内部各项市场营销活动和销售业务的管理。
二、董事委派管理制度的内容董事委派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授权范围、委派程序、监督机制和协调沟通。
1. 授权范围在董事委派管理制度中,首先需要明确规定董事会对各个部门或岗位的管理事务具体授权范围,包括具体的管理职责和权限范围。
例如,财务部门的授权范围可能包括资金运营、财务审计等方面的管理事务,人力资源部门的授权范围可能包括招聘、员工培训等方面的管理事务。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明确董事会对各项管理事务的授权范围,以便更好地进行管理和决策。
2. 委派程序董事委派管理制度中,委派程序是指董事会委派管理事务的具体流程和程序。
在制定委派程序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委派对象的确定、委派范围的明确、委派过程的透明等。
委派程序的明确将有助于规范董事会的管理委派行为,避免管理滥用和不当行为。
3. 监督机制董事委派管理制度需要制定相关的监督机制,以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委派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监督机制通常包括定期汇报、审计检查、风险评估等方面。
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各项管理事务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进行。
4. 协调沟通董事委派管理制度中还需要规定董事会与委派对象之间的协调沟通机制。
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可以有效地提高管理效率,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同时也可以帮助董事会及时了解公司各项管理事务的实际情况,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更多数据和信息支持。
三、董事委派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董事委派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步骤:确定委派对象、明确委派范围、签订管理委托合同、监督管理委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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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证券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委派人员选任方式 (2)
第三章委派人员的职责 (3)
第四章附则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管理,提高子公司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证股东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以及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为公司指定的股权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参与子公司的重大决策和各项管理,并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委派到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子公司董事会领导下主持子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委派人员选任方式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实行委派制,其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委派到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企业管理经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