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成品油经营企业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1.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施行日期】2014.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将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及相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的规定,自2014年11月29日起,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定额税率提高0.12元/升,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消费税定额税率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消费税继续暂缓征收。
二、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规定(一)纳税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 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准予从成品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二)纳税人外购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其取得的外购应税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含)以前的,按照调整前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9日(含)以后的,按照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
纳税人以进口、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三)纳税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建立成品油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三、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安排(一)纳税人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成品油消费税按以下过渡方式办理纳税申报:1.所属期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调整前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附件1)。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标 签】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工作,通知【颁布单位】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青国税发﹝2007﹞24号【发文日期】2007-01-24【实施时间】2007-01-24【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增值税注释:条款废止。
本法规第四条、第六条第三项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按照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针对去年开展的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有效遏制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税收秩序的进一步好转,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领会文件规定和精神 (一)各级国税机关领导干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增值税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本辖区超标未认定、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经营、利用废旧物资作为原材料或主要材料生产(用废)、连续三个月(含)以上零负申报、税收负担偏低等企业的增值税管理。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总局、省局文件规定要求,不得随意变通,不得扩大执行范围。
要建立经常性的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机制,及时全面掌握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三)各地要把加强税种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认真落到实处,体现到管理工作水平和征管质量的明显提高上来,坚决克服摆花架子、务虚不求实和“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现象。
二、切实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保证政策执行到位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本着“要管住”但“不能管死”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在日常认定管理中凡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严格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1月26日国税发[2003]第142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加油站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严格执行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的各项规定,建立、登记《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在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IC卡、《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凡未按规定建立台账、不准确登记台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其增值税销售额,按适用税率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加油站的日常管理,应每月对所辖加油站运用稽查卡进行一次加油数据读取,将读取的数据与加油站所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等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有问题且无正当理由的,应立即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稽查部门对加油站的纳税情况要按季进行稽查。
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自2004年1月1日起,其下属零售加油站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每月运用稽查卡进行一次加油数据读取,并负责将采集的数据传送给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进行比对。
三、凡不通过已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或税控加油机加油,擅自改变税控装置或破坏铅封,导致机器记录失真或无法记录,造成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1.0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青财税字〔2020〕205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的通知QHFS10-2020-0031青财税字〔2020〕2052号各市、自治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现将《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2020年12月8日附件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内跨市(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事项,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纳税人跨区域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妥善处理地区间财政利益分配关系,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青海省范围内由同一法人设立、跨地区(指跨市<州>、县、区、行委)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
总机构在省外的二级及其以下分支机构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汇总纳税,是指由总机构对总分支机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行统一核算,并对其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确定的方法在各分支机构中进行分配或预缴,由总分支机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现行增值税管理规定,分别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管理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1.2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
调整内容主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的规定,相应增加《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3《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成品油消费税适用税率栏次。
二、纳税人应依据《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数据和库存变动情况,填写纸质《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附件2),作为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2.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月29日附件1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填表日期:年月日计量单位:升;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项目应税消费品名称适用税率(元/升)销售数量应纳税额汽油1.12 1.40 1.52柴油0.941.10 1.20石脑油1.12 1.40 1.52溶剂油1.12 1.40 1.52润滑油1.12 1.40 1.52燃料油0.941.101.20航空煤油0.94——1.10——1.20——合计-————本期减(免)税额: 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青海省成品油市场的思考建议
管理探索Һ㊀关于进一步规范青海省成品油市场的思考建议任泽宇摘㊀要:青海省成品油消费每年约240万吨左右,占全国成品油年消费量0.73%,其中,中石油占市场份额的65%,中石化占市场份额的25%,民营企业占市场份额的10%㊂虽然青海省占全国成品油市场份额较少,但是随着成品油市场准入放宽㊂在巨大利益驱使下,部分成品油经营者在青海省违法违规经营,购进非标劣质油品以次充好,瞒报纳税油品数量,不开发票逃避13%增值税,这些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破坏生态环境,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㊂关键词:规范;成品油;市场一㊁基本情况为打击不法行为,2019年5月 2020年3月,青海省政法委牵头,省公安厅㊁省商务厅㊁省应急厅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㊁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驻青海成品油经营企业积极参与,开展成品油专项整治行动㊂整治期间,立案53起,查获非法汽柴油124吨,打击假冒伪劣及冒用商标85起,打击偷税漏税42起,补缴税款4824万元,劝返省外非法油品2万余吨,间接促进省内消费3亿元以上㊂专项行动期间,青海省境内 土炼油厂 黑加油站 等几乎绝迹㊂二㊁当前存在的问题随着国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复工复产有序推进,成品油需求逐步回升,违法经营行为又开始死灰复燃,如任其发展蔓延,将对青海省正常成品油市场秩序带来较大冲击,以下几个方面问题应重点关注㊂(一)不合格油品仍在省内流通非标油品每吨低于国标油品2000元以上,在巨大利益驱使下,个别经营者及不法分子掺杂使假㊁以次充好,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㊂非标劣质油品主要聚集在省内交界㊁监管力度薄弱地区,由外省车辆直接运输到工矿㊁基建项目,甚至通过 黑窝点 直接加注到消费者车内㊂在2019年青海省成品油专项整治期间,有关劣质油品投诉超过40%㊂(二) 无票 和 变票 成品油资源泛滥无票 资源是指成品油以化工品等其他品类开票,偷逃消费税; 变票 资源是指贸易商以化工品名义采购成品油,卖出成品油时虚开成品油发票,或者收购市场上的成品油发票作为财务进项后,在销售环节开具成品油发票㊂当期国营油气企业在青海省销售价格大致在6000元/吨左右,但省外地炼资源不带票到货价格在4000元/吨左右㊂由于社会加油站购进 无票 油品,在销售时优惠幅度较大,从0.5元/升至2元/升不等,形成了零售市场的无序竞争㊂以省内109国道上的辽远㊁中固㊁湟中㊁英德尔㊁中能等民营加油站为例,0#柴油零售价低至4元/升左右,远低于炼厂实际出厂价,沿线低于发改委最高限价1元以上的民营加油站比比皆是,严重不符合市场价值规律,可以推断其资源存在 无票 变票 的可能性,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㊂另外,省内部分重点投资项目中标单位采购地炼 无票 资源,省内合法资源消化渠道受阻,也给省内税收带来较大影响㊂(三)成品油税收监管机制不健全青海省加油站接近800座,民营加油站300余座,地炼 无票 资源以民营加油站为平台,向省内工矿㊁基建项目提供 无票 油品㊂据测算,一座实体加油站,在合法合规经营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经营量㊁成本和盈利等经营要素,如果年销量达不到500吨以上,必定是亏损㊂青海省300余座民营站,大多数站点年销量低于500吨,侧面反映了这些站点存在偷税漏税问题㊂(四)成品油市场整治未建立长效机制现阶段,无法及时准确判断入境成品油质量,目前,仅通过查看随车质检报告做初步判断,存在伪造㊁重复使用㊁张冠李戴的可能性㊂随车携带的发票无法现场识别真伪,同时,也存在重复使用㊁过卡冲销的可能性㊂进入青海的道路较多,绕行避开检查点的现象普遍存在㊂道路检查点对违规㊁非法油品只劝返不罚没,非法油品东阻西进的情况普遍㊂三㊁下一步建议和措施为进一步规范青海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保障良好的经营环境,建议应合理看待 政府 与 市场 的关系,一方面,把市场可以决定的交给市场,让 看不见的手 充分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强化政府的监督服务职能,保证市场公平㊁有序运行㊂(一)建立长效整治机制建立分工协作㊁政企联动的联络机制,开展成品油市场整顿工作,依法打击制售假劣成品油㊁私设加油站点㊁非法经营成品油㊁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守法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㊂(二)严厉打击偷逃税款建议税务㊁商务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定期梳理经营站点,完善加油站税控设备监管,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大税收监管力度㊂加大油品使用企业和经营企业的购进与销售环节监管,杜绝无票㊁变票油品资源流通,坚决遏制 体外循环 ,严厉打击 油票分离 ,延伸稽查触角,深挖违法线索,斩断利益链条,打击偷税漏税行为㊂(三)严堵非标油品入青在入青路口或主要交通要道开展流动检查,对外来油品的经营资质㊁来源去向㊁税收缴纳㊁油品质量㊁安全运输等进行随机抽样,一旦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坚决依法没收,遏制不带票㊁不合格资源长驱直入,确保税收入库,提高油品质量,维护市场秩序㊂(四)强化依法合规安全环保监管进一步强化加油站经营资质㊁安全环保资质的排查,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㊂加大油品质量抽查力度,实行油品全项化验,打击掺杂使假㊁以次充好行为㊂排查销售和使用污染大㊁质量差的低劣油品的企业或个体,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㊂作者简介:任泽宇,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㊂53。
关于油品47号文《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的解读2013-9-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一、关于本公告制定的目的为规范成品油消费税管理,促进成品油市场公帄竞争,堵塞一些纳税人通过变换产品名称逃避成品油消费税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经深入调研并征求一些石油炼化企业的意见后,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以下简称第47号公告)。
该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基层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需要细化的问题。
为进一步增强对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认识,明确第47号公告相关的操作性事项,国家税务总局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了一些石油炼化企业、石油化工行业协会、石化行业专家的意见,在充分考虑各方面建议和税收征管实际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公告。
二、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200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的统一部署,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完善。
根据《通知》规定,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外,对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各种轻质油均按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对各类重油、渣油均按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由此可见,2008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凡属轻质油或重油、渣油的产品,无论取何种名称,无论是用做调制成品油还是化工原料,都应缴纳消费税。
第47号公告和本公告就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从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公帄税负的角度,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凡生产加工符合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征税规定的产品(以下简称应税成品油),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三、关于应税成品油与其他石油化工产品的区分问题由于实践中对应税成品油与一些非应征消费税的石油化工产品(以下简称非应税产品),存在着难以明确区分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30施行日期2009.01.01文号国税函[2008]1072号主题类别消费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8〕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168号)。
现将有关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规定如下:一、下列纳税人应于2009年1月24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管理事项。
(一)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
(二)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
二、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见附件),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四、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税款抵扣凭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一)款执行。
2009年1月1日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1.31•【字号】青财税字〔2019〕173号•【施行日期】2019.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173号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州税务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减轻我省小微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全省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抓好落实,确保财税〔2019〕13号文件和我省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效。
要强化宣传辅导、有效引导预期,优化管理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广大小微企业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政策红利。
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做好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督导,深入分析政策实施效应,对政策执行中纳税人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省财政厅(条法税政处)和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2019年1月31日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化产品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3]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化产品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化产品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3年6月16日国税发[1993]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93)财税字第007号《关于调整成品油和部分化工产品税率及征税办法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对石化产品征税规定中的有些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根据全国石化产品税收问题座谈会讨论的意见,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财政部(93)财税字第007号文件中石化企业及产品范围问题。
石化企业范围应当包括所有石化产品生产企业;产品范围依照《产品税增值税税目注释》的征税范围执行。
二、关于统配与非统配原油生产的汽油、煤油和柴油如何划分问题。
统配原油是指国家计划内统一分配的原油;非统配原油是指石化企业在国家统一分配计划之外自行采购的原油,包括企业自营、进口和委托加工的原油。
对于企业生产的汽油、煤油和柴油,在征税中如能直接确定其所用原油的,则按规定的执行税率征税;如不能直接确定其所用原油的,可按照企业加工的统配与非统配原油的比例加以确定。
三、关于新建加工高价油炼厂以税还贷问题。
鉴于近年来国家对原油价格和成品油的价格进行了改革,计划内原油实行了“平转高”的价格并轨,调高并放开了部分成品油的价格,因此,这次调整成品油税率及征税办法后,新建加工高价油炼厂以税还贷政策也应停止执行。
考虑到在已执行以税还贷企业中政策的连续性,对1992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高价油炼厂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使用的基本建设贷款,在偿还贷款本息期间,可继续执行以税还贷政策;对1993年1月1日以后新建高价油炼厂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所使用的基本建设贷款,一律不再予以减税还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8•【字号】青政办[2010]150号•【施行日期】201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0〕15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二〇一〇年七月)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我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省政府对成品油市场秩序整顿有关要求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的重要意义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精神,切实加强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加大对成品油市场的规范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由于受到利益驱动,个别企业无视国家规定,偷税漏税、参假使假、以次充好、地下贩油等现象依然存在,加之监管不严等原因,成品油市场秩序仍存在一些问题,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而且严重影响石油行业的改革发展和国民经济健康运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18•【字号】青政办函〔2021〕109号•【施行日期】2021.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函〔2021〕10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18日青海省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整治和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不断完善全省成品油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证全省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即日起至9月中旬在全省集中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成品油偷税、价格违法等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存储、销售成品油的加油站(点)及掺杂使假、缺斤短两、无证无照经营、无票或变票销售成品油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部门联动加强行政执法,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构建合法经营、竞争有序的成品油经营格局,并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成品油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一)严把市场准入关。
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做好成品油经营企业核发批准证书和企业登记工作,整治无证无照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对无证无照、证照不齐及超范围经营的加油站(点)进行查处,坚决取缔非法炼油厂、加油站(点)。
(二)严把油品质量关。
重点查处经营非法炼制、无合法进货渠道、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与标号标识不相符、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油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关于青海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关于青海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办[2005]79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6.01【实施日期】200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关于青海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5]7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商务厅关于《青海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六月一日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第23号令)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省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一、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一)在我省境内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
省商务厅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二)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申请。
社会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向各州、地、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州、地、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以及中石油、中石化青海分公司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在征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后,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由省商务厅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
(三)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2、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3、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等设施;4、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6、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7、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销售税收监管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销售税收监管
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8.12.12
•【文号】财税[2008]164号
•【施行日期】2008.1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销售税收监管的紧急
通知
(2008年12月12日财税[200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正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在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实施前的特殊时期,为了防止成品油生产企业非正常销售成品油导致税款流失,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督促相关成品油生产企业服从改革大局,自觉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工作,主动依法纳税,禁止出现为规避税收只开具发票而无实际货物交付和突击销售成品油等非正常销售成品油行为。
二、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服务的同时,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的税收监管,防止企业利用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方式规避税收。
一旦发现成品油生产企业的非正常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应依法核定其应税数量,补征税款。
三、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成品油销售税收监管工作。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标 签】加油站【颁布单位】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青国税发﹝2003﹞61号【发文日期】2003-04-14【实施时间】2003-04-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前一时期,省局对部分加油站的增值税税收征管情况进行了抽查,了解到我省部分地区对加油站的增值税征管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是: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加油站的税收征管中,只是把注意力放在了对“加油枪”的管理上,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加油站增值税征管的规定,要求加油站设置台帐和报送“三表”; 二、没有利用加油站纳税人设置的台帐、报送的“三表”等征管资料,对加油站的纳税情况进行认真的稽核和有效的纳税评估; 三、没有及时对加油站成品油的进、销、存情况以及利用不通过加油机售油,不记或少记销售等问题进行稽查,致使加油站偷逃税收现象严重,增值税税负偏低。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加油站增值税的征管,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增值税征管的各项政策,堵塞税收漏洞,合理提高加油站增值税税负。
经省局研究,决定: 一、各级税务机关自文到之日起,对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找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增值税征管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不断完善征管手段,合理提高加油站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切实监督辖区内所有加油站按规定建立和使用《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按日或交接班次完整真实地记录当日或本班次的成品油销售业务,并按月装订成册,按会计原始帐证的期限保管,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三、加油站除按月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报表外,还应同时报送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和企业财务报表等。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04.27•【字号】青财税字〔2017〕590号•【施行日期】201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通知各市、自治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西宁东川工业园区、青海湖景区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过前期的调查、测算,并参照国家标准、行业平均耗用值及其他合理标准,确定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进行生产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扣除标准。
现将我省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5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省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进行生产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全部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其所有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 和《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字〔2012〕116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
二、鉴于纳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生产工艺、生产流程、产品种类存在差异性,此次核定工作原则上采用了“投入产出法”,个别纳税人采用“成本法”的方式确定试点纳税人耗用外购农产品的单耗率。
(试点纳税人名单、农产品和产品名称以及核定的农产品单耗数量表见附件)三、纳入核定范围的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库存半成品以及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工
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22.09.06
•【字号】青商执监字〔2022〕123号
•【施行日期】2022.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
正文
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工作实施
办法的通知
青商执监字〔2022〕123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气象局、消防救援支队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
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
将《青海省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青海省商务厅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