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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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范本

法律规定范本

法律规定范本(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本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法律关系,对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和其他组织的行为有管辖权。

第三条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公民和其他组织必须依法享有和履行。

第四条法律的适用应当遵循平等、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不能歧视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民和其他组织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公民权利第六条公民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名誉权等人身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公民享有自由、平等、公正的婚姻权利,任何干涉、歧视行为都是非法的。

第八条公民享有学习、工作、居住和移民的自由权利,法律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游行等表达观点的自由权利,任何以言论、出版物等方式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是非法的。

第十条公民享有信仰、宗教和思想自由的权利,不得侵犯公民的信仰自由。

第三章组织权利第十一条组织享有自主管理权和自由协议权,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成立、运作和解散。

第十二条组织享有财产权利,包括拥有、使用、收益和处置财产的权利,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组织享有合法经营的自由权利,不得以垄断或虚假宣传等手段侵犯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组织享有著作权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四章法律义务第十五条公民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持社会治安,不得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十六条公民和其他组织应当支付税款,依法纳税,不得逃避或拖欠税款。

第十七条公民和其他组织应当尊重和保护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

第十八条公民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公民和其他组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保密法律法规

保密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 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 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 规定予以审查批准。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 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国 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 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 批准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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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 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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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 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修订颁布保密法,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密工
作方针政策的必然要求。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
一项重要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
保密工作。近年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
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加强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作出重要
指示,提出明确要求。中央保密委员会精心部署,狠
抓落实,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重点加强党政
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广州市公路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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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国家秘密,慎之又慎。 ----毛泽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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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 第二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 第三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实施办法 第四部分 新《保密法》修订的意义 第五部分 如何把握新《保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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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
第二十九条 凡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并根据被泄露 事项的密级和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 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在生活中,建筑生产是最需要安全的工作之一,在电视上也经常能够看到一些建筑工程事故,因此,在法律上,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也有相关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希望能帮到你们。

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运算机信息体系安稳爱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国务院令147号宣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爱护运算机信息体系的安稳,促进运算机的应用和成长,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扶植的顺利进行,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运算机信息体系,是指由运算机及其相干的和配套的设备、举措措施(含收集)构成的,按照必定的应用目标和规矩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备、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体系。

第三条运算机信息体系的安稳爱护,应当保证运算机及其相干的和配套的设备、举措措施(含收集)的安稳,运行情形的安稳,保证信息的安稳,保证运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爱护运算机信息体系的安稳运行。

第四条运算机信息体系的安稳爱护工作,重点爱护国度事务、经济扶植、国防扶植、尖端科学技巧等重要范畴的运算机信息体系的安稳。

第五条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境内的运算机信息体系的安稳爱护,有用本条例。

未联网的微型运算机的安稳爱护方法,另行制订。

第六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运算机信息体系安稳爱护工作。

国度安稳部、国度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分,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畴内做好运算机信息体系安稳爱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小我,不得应用运算机信息体系从事损害国度好处、集体好处和公平易近合法好处的活动,不得损害运算机信息体系的安稳。

第二章安稳爱护轨制第八条运算机信息体系的扶植和应用,应当遵守司法、行政律例和国度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运算机信息体系实施安稳等级爱护。

安稳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稳等级爱护的具体方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分制订。

第十条运算机机房应当相符国度标准和国度有关规定。

在运算机机房邻近施工,不得损害运算机信息体系的安稳。

第十一条进行国际联网的运算机信息体系,由运算机信息体系的应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公安机关立案。

第十二条运输、携带、邮寄运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第十三条运算机信息体系的应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稳治理轨制,负责本单位运算机信息体系的安稳爱护工作。

运输法律法规第一章 铁路法

 运输法律法规第一章  铁路法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 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运输
1)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法的主要内容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旅客运输服务工作,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保持车站和车厢内 的清洁卫生,提供饮用开水,做好列车上的饮食供应工作。同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铁路 沿线环境的污染。
铁路法的主要内容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 任。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 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铁路运输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托运人或旅客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
请思考: (1)醉酒大叔在列车车厢内的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小全错过了目的站,到底是谁的责任? (3)铁路运输企业对于逾期运到的包裹,将承担什么样的义务? (4)铁路运输企业对于污染的包裹,将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铁路法的主要内容
1.2.1 铁路运输营业
01 与铁路运输营业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铁路法
知识拓展
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之间的法条明晰。 (1)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印制使用的旅客、货物运输票证,禁止伪造和变造。 (2)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根据发展生产、搞活流通的原则,安排货物运输计划。对抢险救灾物 资和国家规定需要优先运输 的其他物资,应予优先运输。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参加国际联运,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3)地方铁路运输的物资需要经由国家铁路运输的,其运输计划应当纳入国家铁路的运输计划。 (4)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鼓励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提倡铁路专用线与有关单位按照协议共用。

法律法规基本常识

法律法规基本常识

法律法规基本常识导言法律法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规范社会行为的重要工具。

掌握法律法规基本常识,对每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法律法规相关的基本知识,并解释其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一、法律和法规的定义法律是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规范性规则,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为目的。

法规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更具体、更细节的规定和指导作用。

二、法律法规的层级关系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2. 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

法律通常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3.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机关根据法律而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用于指导和管理行政行为。

4.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针对本地区的规章,具有一定的地域适用性。

5.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机关、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管理本部门、本地区特定事项的规定。

三、法律法规的应用1. 作为公民,我们应该了解并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

2.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遵守交通法规,包括遵守交通信号、不超速行驶、不酒后驾车等,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3. 在劳动关系中,我们要了解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权益,如工资、工时、休假等,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在商业活动中,我们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不得从事虚假广告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环境。

5. 在环境保护方面,我们要遵守环境保护法规,不得乱倒垃圾、乱排污水,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四、法律法规的权威性法律法规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我们可以依法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然而,法律法规也需要与时俱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法律也会相应进行修订和调整。

因此,我们需要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更新动态,及时了解和适应最新规定。

法律法规及条款代码-填写规则

法律法规及条款代码-填写规则

编码方法:采用组合编码方法。

代码由五部分组成,每部分之间用“-”分割。

1、第1部分,表示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律法规可根据情况自行扩展,地方性法律法规的预留码是8000-9000;
2、第2部分:表示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条,用大写字母“T”加上条的顺序号(阿拉伯数字)表示,比如公司法中的第四十一条表示为“T41”;
3、第3部分:表示条中的款,用大写字母“K”加上款的顺序号(阿拉伯数字)表示,比如公司法中的第六十条第二款表示为“K2”;
4、第4部分:表示款下的项,用大写字母“X”加上项的顺序号(阿拉伯数字)表示,比如公司法中的第六十条第二款表示为“X2”。

5、第5部分:表示项下的目,用大写字母“M”加上项的顺序号(阿拉伯数字)表示。

例如,如果引用公司法中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则表示为“1010-T57-K1-X1”,再比如,如果引用公司法中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则表示为“1010-T203-K2”。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最新最全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范本,供参考使用。

以下为详细内容:第一章:宪法法律1.1 宪法- 宪法的定义和作用- 宪法的修订和解释- 公民基本权利- 国家机构和权力分配1.2 刑法- 刑法基本原理- 罪与刑的概念- 刑事责任与刑罚执行- 犯罪与非罪的认定1.3 民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然人与法人- 合同法与侵权法- 继承与家庭法1.4 行政法- 行政法的定义和特点- 行政管理机构及职权-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法程序- 行政许可和行政裁决第二章:经济法律2.1 公司法- 公司法基本制度- 公司设立与注册- 公司组织与管理- 公司财务与纳税2.2 合同法- 合同的构成要件-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合同的特殊类型2.3 金融法-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银行与证券监管- 贷款与借贷法规- 保险与信托法规2.4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分类- 专利、商标和版权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的转让与许可- 知识产权的纠纷解决第三章:劳动法律3.1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劳动报酬与工时管理- 劳动保护与职业安全- 劳动纠纷处理3.2 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与工伤保险- 社会救助与救济制度3.3 员工福利- 假期和休假制度- 工资福利与奖励- 职工培训与发展- 员工权益保护附件:本文档详细附上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摘要、案例分析、法规解释等附件,供进一步参考和阅读。

法律名词及注释:1、宪法:一国最高法律文件,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国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刑法:治罪和保护社会安全的法律体系,规定了犯罪行为和刑罚的种类、条件和适用范围。

3、民法:调整个人与个人或个人与社会团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

4、行政法:以广义上的权力的行使为对象的法律体系,调整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机关之间的行为和关系。

5、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组织和运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法律法规汇编

法律法规汇编

法律法规汇编[正文]第一章:宪法法律1.1 宪法1.1.1 宪法的定义1.1.2 宪法修订程序1.1.3 宪法权威性1.2 行政法1.2.1 行政法的概述1.2.2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2.3 行政法的适用范围1.3 刑法1.3.1 刑法的基本原理1.3.2 刑法的分类1.3.3 刑法的适用条件1.4 民法1.4.1 民法的基本概念1.4.2 民法的分类1.4.3 民法权利与义务:::第二章:行政法规2.1 行政机关组织法规2.1.1 行政机关组织法规概述2.1.2 行政机关设置与职权划分2.1.3 行政机关人员管理2.2 行政许可法规2.2.1 行政许可法规概述2.2.2 行政许可申请程序2.2.3 行政许可条件2.3 行政监察法规2.3.1 行政监察法规概述2.3.2 行政监察机构设置与职责2.3.3 行政监察程序:::第三章:法律解释和意见3.1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3.1.1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适用范围3.1.2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效力3.1.3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司法解释3.2 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3.2.1 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的作用3.2.2 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的适用范围3.2.3 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的效力:::[结束]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宪法全文;附件2、刑法典;附件3、民法典法律名词及注释:1:宪法: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行政法:国家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3:刑法: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及其主体的认定与处罚等事项的法律体系。

4:民法:调整公民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以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

法律(一)2011年天水事业单位招考“追求卓越培训班”冲刺资料(五)第一部分《法律知识》考点精讲第一讲法理学1、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1)宪法: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前者制定修改基本法;后者制定修改基本法以外的。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6)地方政府规章:是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其效力等级低于地方性法规。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并由后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其它: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国际条约。

3、法的一般分类:★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成文法,故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一般是指习惯法。

★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根法和普通法,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一般法和特别法。

特别优于一般。

4、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一是法律调整的对象(首要标准);二是法律调整的方法(补充标准)。

5、法律事实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事件,一类是法律行为。

6、立法程序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30人以上或者是一个代表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

除此以外的人提出都只能叫提出立法建议,不能叫提出法律议案。

第二,法律草案的审议。

第三,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这是法律制定程序中宪法的修改要有2/3以上的代表的同意,法律草案要有要注意到是指全体代表。

法律法规大全

法律法规大全

第一部分宪法国家法编一、宪法及相关法二、国家机构组织法三、选举法四、特别法五、专门法六、权益保护法七、立法及其他第二部分行政法编一、务行政、司法二、监察、人事三、民政四、五、档案、六、教育七、科学技术八、文化、传播九、医药、卫生十、工商行政管理十一、国有资产十二、物价十三、交通、通讯十四、电力、机电十五、计量、标准十六、海关十七、出入境进出口管理第三部分经济法编一、公司、企业二、财政、税收三、统计、会计、审计四、金融、证券五、土地管理、城建工程六、农林、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七、对外贸易八、反不当竞争法、反倾销、反补贴九、法律责任十、劳动一、综合二、合同三、婚烟、家庭四、收养、扶养、抚养五、继承六、房地产七、债务八、名誉权、肖像权九、知识产权十、损害赔偿十一、民事责任十二、法律适用第五部分刑法编一、总类二、刑事责任的适用三、刑罚的适用四、赃款赃物处理第六部分程序法编一、总类二、行政诉讼程序三、民事诉讼程序四、海事诉讼程序[1]编辑本段2011年全新经典汇编版基本信息中华人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者): 中国方正; 第15版 (2011年4月1日)精装: 7128页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开本: 16ISBN: 87条形码: 87产品尺寸及重量: 37.4 x 26.8 x 19.2 cm ; 13 Kg容简介《中华人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2011年全新经典汇编版)(套装共12册)》主要容简介:中华人民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等。

目录第一部分宪法国家法编一、宪法及相关法中华人民国宪法中华人民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国国徽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国国歌的决议中华人民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中华人民国引渡法二、国家机构组织法中华人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中华人民国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中华人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中华人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三、选举法中华人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四、特别法中华人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国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原有法律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在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中华人民国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国务院关于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中华人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中华人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五、专门法中华人民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国防空法中华人民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国国防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中华人民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国检察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国现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中华人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中华人民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国驻外外交人员法六、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残疾人保障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七、立法及其他中华人民国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部分行政法编一、务行政、司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中华人民国居民法临时管理暂行规定暂住证申领办法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制度的决定中华人民国护照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公安部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申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征兵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中华人民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华人民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授予退(离)休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的规定》的通知授予退(离)休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的规定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公安部“五条禁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务条令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通知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关于没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使用工具的暂行规定公安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中担保人和保证金的暂行规定公安部关于处理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卖淫嫖娼”的答复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有关问题的批复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使用《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公安部关于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几个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复查治安处罚申诉案件时追加治安处罚的程序问题的批复……第三部分经济法编……宪法类中华人民国宪法中华人民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国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国选举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国现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与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中华人民国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刑法类中华人民国刑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警车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职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如何确认无照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证券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海事法院管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分会相关的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严厉打击侵权盗版犯罪活动区域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法律法规基本常识基本常识

法律法规基本常识基本常识

法律法规基本常识基本常识法律法规基本常识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法规是人们共同生活和交往的基础规范,对于每个公民而言,了解和熟悉基本的法律法规常识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法律法规相关的基本知识,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

一、法律法规的定义和作用法律法规是国家制定和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它们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

法律法规的主要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社会行为,促进社会发展。

它们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约束性的特点,对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二、法律法规的层次结构法律法规的层次结构一般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级别。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国家事务的总规范,行政法规是政府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具体规范,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政府为本地区制定的法规,部门规章是各个部门为自身管理工作制定的规范。

三、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有关机关会对其进行解释和适用。

法律法规的解释主要由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而适用则由具体实施机关进行。

解释和适用的目的是为了明确法律法规的含义,防止出现理解歧义和不统一的情况。

四、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公民,我们享有一些基本的权利,同时也有一些法定义务需要履行。

这些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等等,而法定义务则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合同等等。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够享受到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的违法和处罚当人们违反法律法规时,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处罚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罚款、行政拘留、刑事处罚等等。

违法行为不仅会影响到个人的名誉和利益,还会破坏社会秩序和稳定。

因此,作为公民,我们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结语法律法规是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法律法规常识对于每个人都至关重要。

餐饮法律法规知识

餐饮法律法规知识
的; ❖ 4、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
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 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
第七部分 行政处罚
❖ 处罚依据: ❖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 《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 ❖ 给予下列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二)没
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三)依据下列情形并 处罚款: 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 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货 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 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 二、食品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维护、清洁不符合食 品安全要求案
❖ 适用情形:1、未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 等设施、设备;
❖ 2、未定期清洗、校验、及时清理清洗保温设 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的;
❖ 3、未做到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无 毒无害,标志或区分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 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 设备在使用前消毒。
行政处罚
❖ 处罚依据: ❖ 1、具有本条第(一)、(二)、(三)项适用情形的,
依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2、具有本条第(四)项适用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依
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 给予下列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二) 依据下列情形并处罚款: 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 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 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或检测不合格的,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 ❖ 2、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目录第一部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一、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1997年1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2002年6月29日)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主席令第51号2006年6月29日)5、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 2001年10月27日)二、安全管理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质[2004]47号)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5、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三、安全技术1、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1日)3、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4、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2007年6月14日)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6、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7日)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2004年6月29日)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30号令2010年5月24日)五、建筑起重机械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14日修改)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六、消防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2009年4月30日)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2009年4月30日)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2009年4月30日)5、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七、环境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 1999年7月8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04年12月29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08年2月28日修订)4、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八、安全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05年12月28日)九、安全费用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3、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十、劳动保护及职业健康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号2001年10月27日修正)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16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2007年6月29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3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2009年2月28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7月8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2001年10月27日)9、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2002年3月15日)10、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09年6月15日)1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09年8月24日)1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年7月8日)13、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十一、生产安全事故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3月28日)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2007年7月3日)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07 年12月22日)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年3 月20日)5、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09年5 月27日)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7、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2001年4月21日)十二、突发事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年8月30日)2、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应急办函[2009]62号)十三、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及处罚1、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2007年9月25日)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07年11月9日)第二部分标准、规范、规程一、有关标准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03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04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二、土石方及基坑支护1、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T 180-2009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3、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5、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20—99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2009三、施工用电1、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93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4、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2006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四、高处作业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2、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JGJ 168-20093、油漆与粉刷作业安全规范AQ 5205—20084、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23525-20095、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五、脚手架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00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3、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084、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5、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20086、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183-20097、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2006六、模板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2、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893、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 194—2009七、建筑机械1、塔式起重机 GB/T 5031—2008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3、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4、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 JGJ/T 187—20095、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6、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号)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8、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JG 5058—19959、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JG 121-2000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9211、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 DBJ 14-015—20021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JGJ/T 189—200913、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200914、钢丝绳夹GB 5976-2006—T15、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 12602—200916、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5082—8517、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GB15052-9418、起重机吊装工和指挥人员的培训GB/T 23721—200919、起重机司机(操作员)、吊装工、指挥人员和评审员的资格要求GB/T 23722— 200920、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2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2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八、危险作业1、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 147-20042、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3、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4、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20035、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20086、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7、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8、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09九、安全防护1、安全网GB 5725-20092、安全带GB 6095—20093、安全带测试方法 GB/T 6096-20094、安全帽 GB2811-20075、安全帽测试方法 GB/T 2812-20066、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7、坠落防护安全绳 GB 24543-20098、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 23468—2009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1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 12523-901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12、安全色GB 2893-20081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十、应急预案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十一、安全技术资料1、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CECS266:2009十二、临时建筑物及垃圾处理1、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JGJ/T 188-20092、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09 备案号J960—2009。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中国法律法规的完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宪法、民法典、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领域进行较为全面的梳理,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中国法律法规的全貌。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中国宪法于1982年通过,现行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下的社会主义宪法。

其内容包括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等。

二、民法典民法典是民事活动的总规范,是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基本规范。

2020年10月1日,中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总共包含七分编、21章。

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与义务、物权、合同权利与义务、继承与遗嘱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更好地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刑法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实施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

中国刑法总则于1997年通过,现行刑法于2015年修订通过。

刑法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的条件、犯罪构成和法定刑、刑罚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刑法的实施,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对行政行为实施管理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管理法等多个领域。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内容、行政权力的运行方式以及公民的申诉和救济途径等。

行政法的完善有助于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

五、其他领域除了上述的基础法律法规外,还有许多特定领域的法规。

例如:1. 《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

2. 《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资源,预防和控制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4. 《知识产权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利用,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中国法律法规大全包括宪法、民法典、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特定领域的法律法规。

铁路工程法律法规及部颁文件目录

铁路工程法律法规及部颁文件目录

铁路工程法律、法规及部颁文件目录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 月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 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9 月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 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 号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 月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 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 月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 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 年10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 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 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 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 年1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 号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 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 月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 号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 月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 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 年10 月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 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 月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 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 号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 年8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 号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 年8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 号1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 年10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 号2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年10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 号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 月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 号2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 号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 年8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 号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 年12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 号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 年1 月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 年6 月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土地复垦规定1988 年11 月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 号4.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 年3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 年8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 月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10 月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 月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11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 月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 月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 年3 月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 年9 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 月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7 月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 月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 月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4 号 120 号184 号 198 号231 号253 号256 号279 号284 号293 号302 号313 号349 号2003 年 5 月 1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7 号1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部分 建设管理一、建设管理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 [2004]20 号 2004 年 7 月 16 日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的通知发改交运 [2004]159 号 2004 年 1 月 21 日 3.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 [1996]673 号 1996 年 4 月 6 日 4.铁道部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铁计 [1996]55 号 1996 年 5 月 31 日 5.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 计建设 [1996]1105 号 1996 年 6 月14 日6.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 [1999]693 号 1999 年 7 月 29 日 7.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国家计委令第 6 号 2000 年 8 月 17 日2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 年 1 月 13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21.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 年 12 月 27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30 号2003 年 11 月 24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8.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铁道部铁建[1998]66 号1998 年5 月22 日9.新建铁路命名的暂行规定铁道部铁计函[1998]375 号1998 年12 月28 日10.铁道部关于加强合资铁路工作的通知铁计[1999]155 号1999 年12 月1 日1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 号2003 年7 月31 日12.铁道部关于加强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前期工作和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铁计函[2003]564 号2003 年12 月31 日13.铁路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铁道部铁建设函[2004]47 号2004 年1 月31 日14.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暂行办法铁道部铁建设[2004]45 号2004 年4 月13 日15.铁路主要技术政策铁道部铁科技[2004]78 号2004 年7 月13 日16.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及职责分工的通知铁计函[2004]393 号2004 年7 月23 日17.铁道部关于优化建设项目管理改进评标方式提高工程质量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4]89 号2004 年8 月10 日18.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4]93 号2004 年8 月23 日19.铁道部关于发布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铁计函[2004]554 号2004 年10 月10 日20.铁道部关于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管理的若干规定铁办[2004]108 号2004 年10 月18 日21.铁道部关于执行或采用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铁建设[2004]140 号2004 年11 月30 日22.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建设[2004 ]143 号2004 年12 月13 日2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 号2001 年7 月4 日24.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 号2003 年2 月13 日、建设用地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 号2001 年4 月30 日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2004 年10 月21 日3.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国土建字[1992]144 号1992 年10 月27 日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 号1999 年3 月2 日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 号1999 年4 月28 日6.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发[1999]15 号1999 年9 月7 日7.国土资源部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铁路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86 号2000 年6 月20 日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3 号2001 年5 月30 日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 号2001 年7 月25 日10.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 号2001 年10 月22 日11.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2 号2003 年3 月1 日12.铁路用地资产处置规定(暂行)铁道部铁运[2003]71 号2003 年8 月6 日三、环境保护、消防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23 号1998 年8 月14 日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 号1999 年8 月6 日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 号2002 年10 月13 日4.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铁道部铁计[1994] 154 号1994 年11 月28 日5.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铁道部铁计[1995]84 号1995 年6 月12 日6.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铁道部铁计[1995]84 号1995 年6 月12 日7.铁路环境保护监察办法铁道部铁计[1995]112 号1995 年8 月30 日8.铁路环境保护规定铁道部铁计[1997]46 号1997 年4 月23 日9.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铁道部水利部铁计[1999]20 号1999 年2 月18 日10.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 号1996 年10 月16 日11.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铁公安函[1999]234 号1999 年7 月21 日12.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公安[2000]25 号2000 年4 月1 日1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 号2004 年6 月9 日14.铁道部转发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铁公安函[2004]345 号2004 年7 月4 日第三部分建设市场管理、综合管理1.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 号2001 年4 月27 日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 号2001 年10 月31 日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 号2002 年3 月8 日4.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建建[1996]240 号1996 年4 月22 日5.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建建[1996]347 号1996 年6 月4 日6.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 号1998 年1 月6 日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 号1999 年1 月21 日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 号2004 年2 月3 日9.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建设[1999]142 号1999 年11 月6 日10.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铁建设函[2004]458 号2004 年8 月23 日11.建设部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建市[2004]234 号2004 年12 月31 日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 号2003 年11 月23 日13.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建市[2004]1 号2004 年1月3日二、工程招标投标管理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2000 年5 月3 日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 号2004 年7 月12 日3.铁道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办建设发[2004]51 号2004 年8月11 日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 号2000 年5 月1 日5.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 号2000 年7 月1 日6.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笫5 号2000 年7 月1 日7.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发展计划司关于转发国家计委《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工[2000]107 号2000 年8 月29 日8.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 号2000 年10 月18 日9.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 号2001 年7 月5 日10.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计政策[2001]1 400 号2001 年7 月27 日1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8 号2002 年1 月10 日1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 号2002 年10 月15 日13.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 号2003 年2 月22 日1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0 号2003 年3月8 日15.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 号2003 年6 月12 日1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 号2004 年6 月21 日17.铁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建设[2000]56 号2000 年5 月12 日18.铁路建设项目利用外资土建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建设函[2001]333 号2001 年9 月14 日1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铁道部令8 号2002 年8 月24 日20.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管理办法铁道部铁计[2003]20 号2003 年3 月19 日21.铁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投标资格审查文件示范文本》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办建设发[2004]5 号2004 年1 月29 日22.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道部办公厅办建设发[2004]7 号2004 年1 月29 日23.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关于营业线工程施工招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工[2001]58 号2001 年7月18 日24.铁路建设项目投标承诺及合同兑现评议暂行办法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建工[2002]27 号2002 年3 月25 日25.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进行投标人项目经理答辩的通知建工[2002]58 号2002 年7月25 日26.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关于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中的大临等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通知铁路电报400 号2002 年8 月19 日27.铁路工程质量与招投标挂钩办法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建建[2003]83 号2003 年11 月19 日28.铁道部监察局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关于整顿和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监发[2003]7 号2003 年12 月25 日三、合同管理1.合同鉴证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0 号1997 年11 月3 日2。

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培训

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培训

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培训第一章概述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它们是社会管理和治理的基石,对于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的学习对于个人和企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培训将介绍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层级结构以及其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应用。

第二章法律法规的分类法律法规可以按照不同的方式进行分类。

其中最常见的分类方式是按照法律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区别进行分类。

2.1 法律和行政法规法律是国家最重要的法规范,是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国家意志制定并由国家机构以立法程序进行公布和施行。

法律具有普遍适用、全面规范的特点。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为了规范和指导行政事务所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具体内容和执行由各级政府负责。

2.2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在适用于一定地域范围内,会对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补充和细化。

第三章法律法规的层级结构法律法规按照其地位和权威程度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层级。

3.1 宪法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法规,是国家政权组织和运行的根本规范。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进行,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和批准。

3.2 法律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并正式公布的普遍适用、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需要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和表决。

3.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依照法律职权制定并正式公布的普遍适用的规范。

行政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需要通过相应的程序,如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步骤。

3.4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根据行使的职权制定并正式公布的规范。

部门规章适用于部门内部的行政管理,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3.5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正式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

《法律法规手册:解读和应用常见法律法规的参考指南》

《法律法规手册:解读和应用常见法律法规的参考指南》

法律法规手册:解读和应用常见法律法规的参考指南简介本手册旨在为读者提供对常见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和应用的参考指南。

无论是企业经营者、法律从业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都离不开法律的约束和保障。

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熟悉并正确应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每个人都至关重要。

第一部分:宪法、行政法与刑事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国家宪法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法与刑事法。

包括宪政原则、行政机构与权力及其运行、刑事责任等内容。

•宪政原则:介绍国家宪政制度的基本原则,如三权分立、平等权利保障、言论自由等。

•行政机构与权力:阐述各级行政机构组成、职能与权限,包括特殊行政区域的设立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刑事责任:详细说明刑事犯罪与刑事违法行为之间的区别,以及犯罪成立条件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民商法与劳动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民商法与劳动法,包括个人权益、合同法、知识产权以及劳动关系等内容。

•个人权益:详细解释公民的基本权益和自由,例如财产权、婚姻家庭权利等。

•合同法:阐述合同的成立条件、效力和履行义务等相关规定,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常见类型的合同。

•知识产权:介绍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注册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理和规则。

•劳动关系:详细说明雇佣关系的建立与变更、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部分:环境保护与消费者保护这一部分主要涵盖环境保护法与消费者保护法。

重点介绍环境污染治理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方面的内容。

•环境保护法:概述环境政策及其执行,介绍重要环境问题的解决措施,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消费者保护法:介绍消费者的权益与义务,包括产品质量、广告欺诈、维修与退换货等问题。

第四部分:知识产权保护与网络安全法这一部分主要涵盖知识产权保护和网络安全法。

重点关注知识产权侵权和网络犯罪的防范和打击。

•知识产权保护:详细介绍著作权、专利、商标等各种知识产权的注册、保护和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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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一、判断题(正确146占62%;错误89)1.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属于行业管理的范畴。

(×)2.我国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属于行政执法机构。

(√)P12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工作格局。

冶金p22《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5】4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国家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责。

国家监察:是指国家法律授权的安全监察机构,以国家的名义行使国家权力,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纠正和处罚的工作。

安全生产监察是一种国家监察,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监督。

3.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4.我国在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

(√) 5.“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治理安全”是我国煤矿安全治理的基本思路。

(√)6.“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与“安全第一”的精神是一致的。

(√)7.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查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 8.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依法治理安全的一项基本制度。

(√)9.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党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统治阶级或人民10.法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工具。

(√)11.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了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如何行为,法的指引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所有人——行为者本人12.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以及违法性质和程度的作用,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13.法的预测作用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将如何行为以及某种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

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

(√)14.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宣传教育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法人15.法的强制作用有时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直接显现出来;有时则作为一种威慑力量,起着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社会安全感的作用。

(√)16.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17.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是重要的,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法的作用的有限性,并以这种认识为基础,将法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

(√)18.在当代政治和法律生活中,法与政策作为两种社会规范、两种社会调整手段,均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

(√)19.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人们违反法律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主观上有过错的活动。

(√) 20.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或称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1.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 《煤炭法》22.煤炭资源实行属地所有原则,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所有权,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所以《煤炭法》323.在同一开采范围内不得重复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炭法》26《安全生产法》2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2625.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2726.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

(×)27验收部门及人员27.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执行当地地方标准。

(×)29国标或行标28.煤矿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29.煤矿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实施保密制度。

(×)45工人有权了解30.煤矿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73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932.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的权利。

(×)49义务33.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5034.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可以根据生产情况进行处理。

(×)51应立即35.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5436.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也无权撤销原批准。

(×)54应当37.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没有义务为其保密。

(×) 58应当《矿山安全法》38. 煤矿在领取安全许可证后,仍然应当时刻注意保持安全生产条件,而不能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39.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应由矿长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40.《矿山安全法》规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27《矿产资源法》41.开采矿产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542.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开采矿产资源。

(√)2043.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开采矿产资源。

(√)2044.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重要河流、堤坝、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开采矿产资源。

(√)2045.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开采矿产资源。

(√) 20《煤矿安全监察条例》46.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处罚为主,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惩处。

(×)5预防47.小煤矿伤亡事故由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48.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2649.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2650.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

(×)5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29 5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295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长不具备环保专业知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29 5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2955.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罚款。

(×)44-356.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58.《行政许可法》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

(×)《安全生产法》59.国家对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60.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61.国家对冶金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冶金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62.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63.国家对机械制造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机械制造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64.国家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65.国家对交通运输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交通运输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66.国家对煤矿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煤矿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67.国家对医药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医药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68.国家对食品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食品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69.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70.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 ) 7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 )72.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 )2↑7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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