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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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附件3免征增值税项目

财税〔2016〕36号)附件3免征增值税项目

财税〔2016〕36号)附件3免征增值税项目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6.30•【分类】问答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2015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就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安排正式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我会配套规则《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发布并于7月1日起施行。

近期,我们陆续收到业界关于基金互认方面的咨询,为便利业界,我们准备了如下问题解答,供参考。

今后,我们将根据互认实施情况和业界的反馈意见,适时补充和更新解答。

一、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一)产品注册1、互认基金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该规模要求是申请时点要求还是延续性要求?答:香港互认基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2亿元资产规模要求主要指申请时点的规模,同时,我们也会考虑过往一段时期的规模情况。

香港互认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要求,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互认基金持续满足资产规模等资格条件,当出现资产规模等不满足条件的情形时,应当依法履行报告程序,并采取暂停内地销售等措施。

重新符合条件的,应当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再行恢复内地销售。

2、如何理解《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中的“互认基金管理人是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机构”的规定?答:香港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互认基金的投资管理职能转授给在香港运营、持有香港证监会相关牌照的投资机构,但不能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给在香港之外运营的投资机构。

香港互认基金聘请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没有地域限制,但应当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的约定。

3、《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互认基金管理人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请问对重大处罚如何认定?答:在香港互认基金注册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如实披露最近3年内或自成立日起是否曾受过香港证监会的任何处罚,中国证监会可就“重大处罚”的认定征求香港证监会意见。

废止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废止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
7 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财税〔2015〕125 号
知》第四条第 1 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
8
财税〔2018〕50 号
免印花税的通知》
附件 2
废止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序号
文件标题及条款
文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
1
财税字〔1995〕47 号
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第一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发展
2
财税字〔1996〕55 号
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第一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
3 政策的通知》第二条中关于印花税的政 财税〔2004〕39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
4 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 财税〔2004〕173 号
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
5 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第(二)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
6
财税〔2008〕81 号
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四条

关于向境外支付咨询服务费缴税问题,香港离岸公司(

关于向境外支付咨询服务费缴税问题,香港离岸公司(

关于向境外支付咨询服务费缴税问题,香港离岸公司(咨询服务类的公司)与国内公司交易要上什么税,香港有哪些著名的咨询公司“咨询”类似于请教、询问等意思,“服务”则是指提供帮助。

“咨询服务”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就是提供解决问题的帮助。

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咨询服务”基本上每时每刻都在发生,“一问一答”就算是在广义上完成了一次“咨询服务”的动作。

从狭义上来讲,咨询服务是一种顾问及相应的客户服务活动,其内容是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

关于向境外支付咨询服务费缴税问题我国内公司向香港公司支付一笔咨询服务费,此费用在国内和在香港应该怎么缴税?1.需要缴纳的税金主要是营业税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这属于该香港公司在大陆取得的应税收入,你公司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分别到国地税机关进行申报,营业税按照服务业税目走,税率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到国税局申报,税率为10%,基数均为该笔收入全额。

2.如果超过3万美元的话,还必须国地税机关分别开具支付服务贸易付汇证明。

3.付款后,你公司应取得香港公司的发票或者类似凭据,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依据。

4.具体办理步骤请咨询当地国地税机关。

大陆和香港虽然是一个国家,但是是不同税制的,香港是单独的税制的,所以中国大陆和香港签订了税收安排,如果要享受税收安排的话,也就是证明他在香港交企业所得税而不在大陆交,让他拿香港居民税收证明等过来,就可以不用交,否则,该香港公司还是要将该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你还是要承担扣缴义务。

香港离岸公司(咨询服务类的公司)与国内公司交易,都要上什么税?香港公司如是离岸经营,就不用交什么税,与国内的贸易公司交易的话,国内公司会涉及企业所得和增值税了,这和国内的税费是一致的。

香港公司实行的属地征税原则,只要利润不是来自于香港本地就不用纳税。

不过注册香港公司只要不与香港当地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挣得的钱就不需要向任何地方交税,这个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不用交税不是只要不和香港客户发生业务就不用交税的,而是还有很多其他的条件,你达到了了香港离岸条件后才可以申请海外税或者是零申报,这个有一定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目录(2010年至2017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目录(2010年至2017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0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4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5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8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2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4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6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7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9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20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7号20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9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 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4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6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8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0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8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4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5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6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7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1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2015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201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2015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8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1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2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3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2016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发行2010年印花税票的公告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六批)的公告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事宜的公告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 [全文废止]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关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九条解释的主管当局协议》生效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执行中英等双边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关于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根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恩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泽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百慕大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澳税收协定适用于澳大利亚新增税种的公告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关于杏仁油、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开征地方法人税的公告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六批)的公告。

最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汇总2

最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汇总2

最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汇总(2)六、纳税申报(4份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30号、第31号和第79号公告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

2、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函〔2015〕102号文件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采集规范》。

七、制度规定(4份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43号公告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45号公告发布《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3、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73号公告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4、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76号公告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八、个案批复(6份文件)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函批复各地请示5份,其中:税总函〔2015〕193号批复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税总函〔2015〕221号批复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税总函〔2015〕269号批复深圳市地税局关于BP亚太私人有限公司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股息优惠待遇问题;税总函〔2015〕299号批复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税总函〔2015〕311号批复黑龙江省国税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问题;税总函〔2015〕694号批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多缴税款退税问题。

九、推广完善政策(9份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5〕116号文件明确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所得税政策(包括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81号公告明确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82号公告明确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制度

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制度

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制度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通过香港交易所参与港股市场的一种机制。

作为内地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一部分,港股通交易允许内地投资者用人民币购买香港上市的股票,并将其交易和结算流程与香港市场相对接。

一、港股通交易机制港股通的交易机制包括两个连接通道,分别是沪港通和深港通。

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与香港交易所之间的交易通道,允许内地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香港股票。

深港通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与香港交易所之间的交易通道,允许内地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购买香港股票。

在港股通交易中,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开通港股通账户,在内地开设的证券公司进行交易。

资金交互流程分为T日交易和T+1日结算。

具体而言,投资者在T日买入港股,资金会在T+1日转出到香港交易所结算行,而股票则会由香港交易所结算行转入投资者的港股通账户。

而相对应的,内地投资者售出港股时,资金会在T+1日转入其港股通账户,而股票则会从投资者的港股通账户转出,并由香港交易所结算行转入投资者的内地账户。

二、港股通交收的流程港股通交收流程根据实际情况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而言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资金划拨内地投资者在买入或售出港股之前,需要将相应的资金划拨到港股通账户。

划拨资金通常需要满足证券公司的约定金额和时间,以确保交易能够顺利进行。

2. 委托下单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系统或平台,向经纪人输入相应的买入或卖出委托。

委托的详情包括股票代码、买入或卖出数量、价格以及其他交易条件。

3. 委托匹配和成交委托提交后,交易系统将根据股票市场的交易规则和买卖双方的委托条件进行撮合。

当委托的买价和卖价相匹配时,交易即可成交。

4. 交收确认成交后,交易系统会生成交收确认单,确认买方和卖方的成交数量和价格,并将相关信息传输给结算行、证券公司和投资者。

5. 股份过户和资金结算交收确认单将作为股份过户和资金结算的依据。

在T+1日,股份过户将由香港交易所结算行处理,股票将从卖方的港股通账户转出,并转入买方的港股通账户。

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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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4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2号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1号1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1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18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81号19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2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2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2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2号2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2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号2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2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0号2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7号28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2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2021年第21号30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3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7号3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9号3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34号3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3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23号36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7号3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38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39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4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4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4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4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4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4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4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4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5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5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5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5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5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财税〔2009〕65号5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5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5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5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5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6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6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6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6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6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6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6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6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6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7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7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7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7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7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7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财税〔2014〕116号7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7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7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8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8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8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8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8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8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8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8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8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8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9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91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9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93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94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9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9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97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98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99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10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10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10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10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10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10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10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107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10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109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110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11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1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1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11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1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11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号11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118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号119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42号12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3号12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财税〔2022〕19号12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号12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12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90号125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126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127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12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129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130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131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财关税〔2021〕44号1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号1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3号1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1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1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5号1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3号1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2号1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6号1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1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4号1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3号1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0号1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8号1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2015年第80号1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2号1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1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29号1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33号1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1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4号1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34号1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1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53号155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1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4号1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35号1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159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1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16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1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1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1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165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4号166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167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168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169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170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17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17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173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17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175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176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74号177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178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政策汇编(完整版)

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政策汇编(完整版)

2018年年度个⼈人所得税政策汇编(完整版)截⽌止到2018年年12⽉月底,2018年年度个⼈人所得税政策汇总,每个政策标题都是超链接,点击进去就可以查看政策哦。

4⽉月份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行保险监督管理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文号:财税〔2018〕22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8年年4⽉月2⽇日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行保险监督管理理委员会证监会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21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8年年4⽉月28⽇日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5⽉月份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8〕55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8年年5⽉月14⽇日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8〕58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8年年5⽉月29⽇日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6⽉月份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3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6⽉月1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7⽉月份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4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7⽉月30⽇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8⽉月份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8⽉月31⽇日9⽉月份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8〕9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9⽉月7⽇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文号:税总函〔2018〕48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9⽉月7⽇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11⽉月份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行税收政策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5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 2018年年11⽉月2⽇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2、财政部、税务总局、海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8〕11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 2018年年11⽉月5⽇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海海关总署3、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8〕13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1⽉月30⽇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12⽉月份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例(全⽂文)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18⽇日 发⽂文单位:国务院2、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国发〔2018〕4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13⽇日 发⽂文单位:国务院3、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5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5⽇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4、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5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19⽇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5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17⽇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6、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行内地与⾹香港基⾦金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8〕15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17⽇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行)〉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6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2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理办法(试⾏行行)》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6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2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6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2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10、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8〕16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27⽇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税总函〔2018〕62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5⽇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港澳台税制差别

港澳台税制差别

香港税制香港税制是中国香港地区税收法律、规章和管理办法的总称。

税制结构以直接税为主。

中国香港地区税收法律、规章和管理办法的总称。

税制结构以直接税为主。

香港地区税收制度主要由香港政府制定的《税务条例》、《遗产税条例》、《印花税条例》、《博彩税条例》、《娱乐税条例》、《储税券条例》等组成。

《税务条例》颁发于1947年。

在1955~1979年间经历过多次修订。

规定征收的税种有薪俸税、利得税、物业税和利息税等。

香港地区税制以税率低、税负轻,并对进出口货物不征关税等特点,享有国际避税港之称。

而且,香港税制较为简单,主要体现在税种数量少和征税办法简化两个方面。

税制结构香港地区税制大体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类。

主要税种有:①薪俸税。

《税务条例》规定,任何在香港任职或受雇从而获得或赚取入息的人,必须缴纳薪俸税。

“入息”一词,包括薪金或工资、酬金、假期薪资、佣金、花红、赏金、额外津贴、退休时的奖赏或报酬以及长俸等收入。

按照香港一贯实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课征薪俸税的上述收入只限于个人在香港境内赚取或获得的。

个人即便受雇于香港雇主,但如其劳务是在境外进行(公务员除外),在香港也无需缴纳薪俸税。

另外,雇员在港如系短暂停留(每一税收年度不超过60天的),其收入也不必缴纳薪俸税。

薪俸税采取超额累进税率。

计税依据是以夫妻双方的入息额减去本人、子女及赡养父母的免税额和法定准许扣除的费用,并加上额外免税额的10%递减数后的净入息额。

如纳税人所纳的薪俸税总额超过其扣除免税额前入息额的15%,改按入息总额的15%计算纳税。

由于扣除的免税额很宽,大多数工薪收入者达不到课税起点,在香港的500多万人口中,缴纳薪俸税的只有20多万人,约占4%。

②利得税。

香港地区最主要的一个税种,约占各项税收总额的45%。

《税务条例》规定,公司、合股商号、团体以及独资企业等,凡在香港从事经营工业、专业或商业所获得的盈利,均应缴纳利得税。

依照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上述课税只适用于来源于香港境内的利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税字〔1994〕021号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9号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27号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
国税函发〔1994〕37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税〔2011〕109号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号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
财税〔2015〕12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0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可交换债会计处理与税收问题

可交换债会计处理与税收问题

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由于市场不完善,信息不对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风险分散使可交换债券的价值大大高于可转换债券价值;可交换债券在税收上也有不利之处,交换时,债券成本与普通股的市场之间差价被当作资本利得,计入纳税所得额计缴所得税,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发行可交换债券减持股票与普通减持股票一致,均需缴纳所得税,转让价格为可交换债券的换股价格;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由于可交换公司债券内嵌换股期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嵌入衍生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规定,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确认与计量有两种方式:一是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负债,二是将嵌入衍生工具部分即权益工具部分与债务工具部分进行分拆;相关主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如下:一发行人1.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假设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1发行环节借:银行存款贷:交易性金融负债——成本2年末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或作相反会计分录;税务处理:公允价值变动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年度申报所得税时需作纳税调整;3确认和支付利息借:投资收益贷:应付利息借:应付利息贷:银行存款税务处理:企业发行债券支付的利息,允许按税法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除此之外,还应注意下列问题:①可交换公司债券虽然股债结合,但在性质上仍属于企业债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发行债券形式取得资金后,直接或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开展统借统还业务时,按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据此,企业集团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取得资金后,按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向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征营业税;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第二条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当向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内地基金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基金属于可购买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合格投资者,根据该规定,当香港投资者通过内地基金间接取得可交换公司债券分配的利息时,发行债券的企业应于利息分配时代扣代缴所得税;4赎回与回售借:交易性金融负债——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收益差额贷:银行存款投资收益差额同时,按该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税务处理:因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已作纳税调整,故“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结转投资收益时,应作相反方向的纳税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结转“投资收益”,对损益无影响,不作纳税调整;5债券持有人换股借:交易性金融负债——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贷: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收益或借记借:投资收益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务处理:“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结转投资收益时,需作相反方向的纳税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结转“投资收益”,对损益无影响,不作纳税调整;纳税调整后,投资收益金额即交易性金融负债与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差额,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6债券持有人未选择换股,到期还本付息借:投资收益贷:应付利息借:交易性金融负债——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应付利息贷:银行存款投资收益或借记借:投资收益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务处理:“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结转投资收益时,需作相反方向的纳税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结转“投资收益”,对损益无影响,不作纳税调整;债券分行人应承担的利息,允许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2. 嵌入衍生工具部分即权益工具与债务工具部分分拆确认即将可交换公司债券假设为不附股权转换,根据其发行期限及债券市场利率进行折现,确认可交换公司债券负债部分的公允价值,并将发行价格与负债部分的差额确认为权益工具部分的公允价值;1发行环节借:银行存款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贷: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其他综合收益权益工具部分的公允价值2确认及支付利息需考虑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借:财务费用贷:应付利息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借:应付利息贷:银行存款3赎回与回售借: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其他综合收益贷: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财务费用或借记4债券持有人换股借: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其他综合收益贷: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收益或借记5债券持有人未选择换股,到期还本付息借:财务费用贷:应付利息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借: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其他综合收益应付利息财务费用贷: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贷:银行存款嵌入衍生工具部分即权益工具与债务工具部分分拆确认的税务处理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税务处理类似,不再重复;二投资人债券持有人对于可交换公司债券,投资人通常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1.认购环节假设不考虑交易费用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成本贷:银行存款2.持有期间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公允价值变动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作相反分录;税务处理: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升跌,不确认所得或损失,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仍按历史成本确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金额需作纳税调整处理;借:应收利息贷:投资收益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利息税务处理:投资人就取得的利息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赎回、回售或转让借:银行存款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收益借:投资收益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务处理:1会计上按账面价值结转,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时应按计税基础扣除,即“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结转投资收益,需作相反方向的纳税调整;对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结转“投资收益”,对损益无影响,不作纳税调整;2投资人发生可交换公司债券赎回、回售或转让时,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需就转让所得缴纳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在计算营业税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规定,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4.换股借: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借:投资收益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务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公允价值变动”结转投资收益的金额作相反方向的纳税调整;5.未选择换股,债券持有至期末借:应收利息贷:投资收益借:银行存款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应收利息投资收益借:投资收益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务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公允价值变动”结转投资收益的金额作相反方向的纳税调整;三标的公司对于标的公司而言,仅在债券持有人选择换股时发生股东变更,不涉及税务处理,会计处理为:借:股本——发行人贷:股本——债券持有人三、可交换公司债券与相关工具结合一可交换公司债券定向增发保本型理财投资当可交换公司债券与定向增发及保本型理财投资结合时,参与定增的新股东以下简称“新股东”可实现无风险套利;即当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价低位时进行定向增发,新股东就取得的股票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并确定较高的换股价格,同时,就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利率一般8%以上;到达换股期后,若股票市场价高于换股价,债券持有人选择换股,新股东可就换股价与定向增发价格之间的差额取得股权转让收益以及相应期间的理财产品收益;若股票市场价低于换股价格,债券持有人不选择换股,则新股东可以较低的利率1%%左右还本付息,去除相关发行费用及税费后,新股东仍可赚取与保本型理财收益之间的利差;税务处理:新股东换股价与增发价之间的差额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新股东发行债券应承担的融资费用按利息扣除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新股东理财产品收益需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可交换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员工激励可交换公司债券与证券投资基金组织是股权激励常用的一种方式;操作步骤如下:1员工以自有资金购买某证券投资基金份额;2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向证券投资基金定向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即发行私募类可交换公司债券,并约定较低的换股价格;3证券投资基金取得可交换公司债券6个月后于股票市场价格处于高位时进行换股,并于下一交易日将标的股票出售,取得股票转让收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4证券投资基金将取得的股票收益作为基金收益向购买基金份额的员工分配;根据财税2002128号文件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书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应依法计算缴纳印花税;对于债转股业务而言,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由于债转股合同或协议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因此无论债权人和债务是否就债转股业务签订了合同或协议,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其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应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后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前面的分析,债务人因债转股业务而增加的股本和资本公积,均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

2018年12月份主要宏观调控政策

2018年12月份主要宏观调控政策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9)》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11号)
产业政策
12月04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56号)
12月05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防科工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2018年度)》的通知(工信厅联军民〔2018〕82号)
12月13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的通知(农办农〔2018〕22号)
12月19日
农业农村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农农发〔2018〕4号)
12月19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财政部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12月21日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2号)
外资政策
12月29日
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外汇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1916号)
资源政策
12月06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煤层气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1702号)
12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商业银行担保物基本信息描述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18〕310号)
12月20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297号)
12月29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8〕71号)

前海企业优惠政策大全

前海企业优惠政策大全

前海企业优惠政策大全一、前海创业相关优势1.金融效劳业政策优势•支持前海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探索试点跨境贷款;•支持前海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设立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支持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创新开展;•支持在CEPA框架下适当降低香港金融企业准入条件;•支持前海试点设立创新型金融机构与要素交易平台;•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国际性或全国性管理总部、业务运营总部等。

2.财税优势1、对前海符合产业准入目录及优惠目录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符合前海规划产业方向境外高端人才与紧缺人才,取得暂由深圳市政府按照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负额给予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3、对注册在前海符合规定条件现代物流企业享受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

3.法制政策优势1、探索香港仲裁机构在前海设立分支机构;2、探索完善内地与香港律师事务所联营方式,在CEPA框架下,深化落实对香港各项开放措施。

4.人才政策优势1、为境外人才、海外华侨与归国留学人员在前海就业、生活及出入境提供便利;2、将前海纳入经国家批准广东省专业资格互认先行先试试点范围;3、允许已取得香港执业资格专业人士直接为前海企业与居民提供专业效劳,效劳范围限定在前海内;4、允许已经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香港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5.教育医疗优势1、允许香港效劳提供者在前海设立独资国际学校,其招生范围可扩大至在前海工作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外华侨与归国留学人才子女;2、允许香港效劳业提供者在前海设立独资医院。

6.电信优势1、支持港澳电信运营商在前海建立合资企业,经营电信业务;2、鼓励创新电信运营管理模式,支持当地电信企业根据前海实际探索制定优惠电信资费方案;3、支持建立前海国际通信专用通道,满足前海企业国际通信业务需求。

二、前海税收优惠政策1.技术效劳类企业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免: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合资格财资中心基于最优税务的驻港经营配置思考

合资格财资中心基于最优税务的驻港经营配置思考

合资格财资中心基于最优税务的驻港经营配置思考作者:李莹辉来源:《现代营销·理论》2020年第08期摘要:近年来,中国政府大力推进“一带一路”政策,资本项目进一步开放,人民币加快国际化,中国企业积极拓展海外业务,而完善的企业财资管理在支持海外扩张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特别是企业财资中心。

香港向来是建立亚洲财资中心的首选地理位置之一,出台了合资格财资中心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了大批中国企业驻港打造财资中心并发展海外业务。

但中国企业在驻港安排中,仍然面临香港居民身份和合资格认定等较多税务风险,如何在驻港经营中进行合理化配置安排,本文进行了探讨和思考。

关键词:中国企业香港居民身份合资格财资中心税收风险一、香港税务遵从分析(一)利得税减半税收优惠根据香港《税务条例》14D,符合条件的中国企业可申报享受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以下简称“QCTC”),其合资格利润享受利得税税率减半税收优惠,条例要求QCTC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1)中央管理及控制在香港进行;(2)产生合资格利润的活动在香港进行;(3)符合安全港规则:该法团的企业财资利润总额百分率不低于75%、企业财资资产总值百分率不低于75%。

为践行经合组织(以下简称“OECD”)在BEPS行动计划5中提出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满足实质性活动要求以打击有害税收实践,香港《2018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于2018年7月13日刊宪。

其中规定对于QCTC等,仅当满足确定利润创造活动是否在香港发生的特定门槛要求时,才能享受利得税的宽减。

特定门槛要求将由香港税务局(以下简称“IRD”)另行刊宪发布,包括多项衡量因素如位于香港的符合特定资格的全职员工数量、发生于香港的管理费用金额等。

特定门槛要求应是一项基础评判标准作为IRD评估的依据。

若不满足现阶段的法规要求,最直接的后果是中国企业将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并且如果不能向IRD举证公司中央管理及控制在香港进行,将有可能间接引发中国境内税务主管当局关注其税收居民身份问题,导致需按照境内的税法规定申报纳税,从而失去在低税率地区设立公司的一项重大利好。

中国居民赴香港投资税收指南

中国居民赴香港投资税收指南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投资税收指南摘要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特别行政区。

1997年,中国政府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根据《基本法》规定,香港目前的政治制度将会维持五十年不变,香港有独立的司法制度,发行和流通自己的货币港元,以公正的法治精神和独立的司法机构维持香港市民的权利和自由。

香港的经济素以自由贸易、低税率和最少政府干预见称。

香港是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最主要的贸易伙伴是中国内地。

香港的经济以服务业为主,与内地和亚太区其他地方的联系尤其密切。

香港的低税率及简单税制对内地投资者非常有吸引力。

香港以属地为征收税项的基础,只对来自香港的利润及收入征税。

与内地情形不同,香港没有增值税和营业税,主要直接税是利得税(企业所得税)、薪酬税(个人所得税)和物业税。

此外,香港还有印花税、博彩税、商品税、酒店房租税、商业登记费、飞机乘客离境税、车辆首次登记税等财产行为税。

同时,香港目前已经和中国内地、日本、法国、英国等34个国家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香港与美国就航运收入达到有限度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并与加拿大、德国、以色列、韩国、毛里求斯、荷兰、新西兰及英国等地就空运收入签订同类协定。

根据有关协定,香港船主及航空公司的国际运输收入,在缔约国可豁免征税。

香港的主要税收法律是《税务条例》及其附例《税务规则》。

香港的税法条款,相对国内一般的税法较为简单,对重要的源泉征税原则并无详细、可直接援引的规定。

香港主要依靠普通法和判例法的原则执行,以适用案例中法官的判决来明确日后在税收管理执行时适用的原则和范围。

香港税务局负责执行下列条例及根据该等条例制定的规则及规例。

香港采取的是评税制度,根据《税务条例》有关规定,评税主任有权按照税务委员会规定的报税表的格式,向任何有报税义务的人士发出报税表,要求有关人士在报税表或通知书所注明的合理时间内填好,并向税务局交回报表。

由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评估其应纳税额,发出评税通知书,评税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所评定的应课税额、应缴税款和缴税期限等,纳税人再据以纳税。

从香港带五粮液关税计算公式表

从香港带五粮液关税计算公式表

从香港带五粮液关税计算公式表随着海外购物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从香港购买商品。

其中,五粮液作为中国著名的白酒品牌,备受消费者喜爱。

但是,在从香港购买五粮液时,我们需要了解关税的计算方式,以便合理规划购买预算。

我们需要明确关税的定义。

关税是政府根据税法规定,对于进出口商品征收的税款。

关税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保护国内产业,另一方面是调节进出口的比例,维护国家经济的平衡发展。

具体到从香港带五粮液回国,关税的计算涉及到货物的种类、价格和税率。

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口商品需要缴纳进口环节税,其中包括关税、进口环境保护税、进口消费税等。

对于五粮液这一种类的白酒,根据中国海关的规定,关税税率为10%,进口环境保护税和进口消费税的税率分别为环保税和消费税的税率。

在计算关税时,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商品的价格。

假设我们从香港购买了一瓶价格为1000港币的五粮液,我们需要将其转换成人民币。

根据实时汇率,假设1港币=0.9人民币,那么该瓶五粮液的价格为900元人民币。

接下来,我们需要计算关税的具体金额。

根据关税税率为10%,我们可以得到关税金额为900元人民币的10%,即90元人民币。

根据进口环境保护税和进口消费税的税率,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这里,我们以进口环境保护税为例,假设税率为5%。

那么,进口环境保护税的金额为900元人民币的5%,即45元人民币。

我们将关税和进口环境保护税的金额相加,即90元人民币 + 45元人民币,得到总的关税金额为135元人民币。

通过以上计算,我们可以得出从香港带一瓶价格为1000港币的五粮液回国时,需要缴纳的关税金额为135元人民币。

当然,这只是一个示例,实际的关税金额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以海关实际征收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在携带五粮液返回中国时,还需要遵守海关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例如,每人每次携带五粮液的数量是有限制的,超过规定数量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因此,在购买五粮液之前,我们需要了解相关规定,以免超出限制而产生额外费用。

2023年-2024年税务师之税法一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

2023年-2024年税务师之税法一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

2023年-2024年税务师之税法一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单选题(共45题)1、下列情形中,不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的是()。

A.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B.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C.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D.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答案】 D2、某贸易公司 2020 年 8 月以邮运方式从国外进口一批高档化妆品,经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 31 万元。

当月将该批高档化妆品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55 万元。

该批高档化妆品关税税率为 15%、消费税税率为 15%。

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A.9万元B.12.86万元C.14.79万元D.6.29万元【答案】 D3、(卖旧房/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甲公司(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3月转让一栋2000年自建的办公楼,取得含税收入9000万元,已按规定缴纳转让环节的有关税金,并取得完税凭证。

A.414.33B.413.38C.390.48D.428.57【答案】 D4、根据相关规定,合理估价方法不允许使用的估价方法包括()。

A.境外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B.最高限价C.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低的价格D.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答案】 D5、甲化妆品厂2020年5月委托乙厂加工一批消费税的应税香水精,甲厂提供原料成本50万元,当月乙厂将加工完毕的香水精交付甲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1万元。

甲化妆品厂当月将委托加工收回的香水精4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万元,将其余的60%用于连续生产高档化妆品。

将生产的高档化妆品的70%以分期收款方式对外销售,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60万元,另将剩余的30%赠送给客户。

其他相关资料: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

A.6B.7C.8D.9【答案】 D6、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东部地区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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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所得税问题
1.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3.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托管资格,根据香港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该香港基金内地事务的机构。

4.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所得税问题
1.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内地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
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

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当向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内地基金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三、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和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营业税问题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3.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营业税。

四、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印花税问题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内地基金份额,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暂不征收印花税。

2.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香港基金份额,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

五、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代理机构、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基金互认税收的扣缴申报、征管及纳税服务工作。

六、本通知所称基金互认,是指内地基金或香港基金经香港证监会认可或中国证监会注册,在双方司法管辖区内向公众销售。

所称内地基金,是指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所称香港基金,是指香港证监会根据香港法律认可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所称买卖基金份额,包括申购与赎回、交易。

七、七、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8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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