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意见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doc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 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 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尝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六条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土地储备管理制度
土地储备管理制度前言土地储备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撑城市发展、满足公共需求或引导专业化发展、优化结构需要,超前收集、保留、管理土地的一种管理方式。
土地储备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规范土地储备的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化进程的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旨在介绍土地储备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制度依据1.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的指导意见;2.国有土地储备管理条例;3.城镇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内容要点储备土地的收集与保留1.政府应当制定土地储备计划,通过政府征收、协议出让或交换来收集土地资源;2.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储备库,统一管理储备土地,严格保管土地储备库中的土地资源。
储备土地的使用1.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对储备土地的用途、面积、出让方案等进行核定;2.储备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公共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产业发展以及专项建设;3.储备土地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协议出让等方式进行处置;4.储备土地的出让价格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执行,并视储备土地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差别化处理;5.储备土地的出让应当经过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并公告合法合规。
监督与管理1.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储备土地的管理与监督,做好土地使用情况的跟踪和反馈;2.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做好土地信息的共享与管理,及时更新储备土地库信息;3.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资金管理,妥善处理土地储备价值变化带来的资金运营风险。
制度的意义土地储备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保障城市土地储备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可行性,有序开展土地出让活动,形成合理的市场秩序;加强对储备土地的管理与监督,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宏观管理,对土地资源进行统筹安排和开发利用,促进城市化建设的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减少利益冲突,提高政府公信力。
结语本文介绍了土地储备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建立储备土地管理制度,可以使土地使用更加规范和有序,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最终促进城市化建设的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吴政发[2009]18号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正文:----------------------------------------------------------------------------------------------------------------------------------------------------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吴政发〔2009〕18号2009年3月2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集约用地,切实解决目前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显化、量化国有土地资产价值,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规划公示,实现信息共享。
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除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外,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和独立工矿区用地范围内进行。
坚持“控制总量、盘活存量、限制增量”的原则,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对经营性用地实行总量控制,计划供应。
每年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改、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根据经营性用地需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上年度经营性土地出让情况以及本行政辖区的人口、经济总量、规划定位、土地储备等情况,编制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经营性土地供应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确需调整规划的,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范围:各县(市、区)行政辖区内的国有土地管理,包括国有存量土地的供应,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和国有土地的储备等。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1.25•【文号】国土资发[1999]433号•【施行日期】1999.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国土资发[1999]433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和领会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合理处置土地资产对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意义。
要从有利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出发,盘活和显化企业土地资产,积极参与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要与企业改革的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了解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进度与要求,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8号令)的基础上,遵循“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合理处置、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土地资产管理力度。
二、区分类型,合理处置,完善土地资产配置体系,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国有企业改革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采用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和管理政策。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二)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国家以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晋政发〔2003〕1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遏制土地违法违纪问题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转让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土地统一管理,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各级政府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期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
各市(地)、县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项目供地必须遵循节约用地原则,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定额标准批准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要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城市建设用地凡能利用闲置土地的,必须首先利用闲置土地。
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重新安排利用。
对闲置土地较多的市(地)、县,要核减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必要时暂停该地区一般性项目的用地审批。
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城市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管理土地资产的职能,严格实行土地出让金由“土地部门一家收、财政部门一家管、政府一支笔批”的管理体制,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代收代管和坐收坐支,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二、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加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力度除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以行政划拨供地的以外,其它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以有偿方式提供。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二OO一年四月三十日)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资源的资产价值得到体现,逐步适应城市建设、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
但目前国有土地资产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透明度低;划拨土地大量非法入市,隐形交易;随意减免地价,挤占国有土地收益的现象严重,使得大量应由国家取得的土地收益流失到少数单位和个人手中。
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对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而且滋生腐败现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切实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是规范土地市场的基本前提。
只有在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要抓住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把土地利用引导到对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上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各地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
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
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城市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
各地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经批准设立的市辖区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用地统一督理、统一供应。
对已经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要按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开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收储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收储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收储工作的实施意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于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变得尤为重要。
国有建设用地收储工作是实现土地利用高效、合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因此,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收储工作至关重要。
一、明确收储目标在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收储工作之前,首先需要明确收储的目标和原则。
目标包括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城市建设用地的供应、保护农村土地资源等方面。
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土地收储工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二、加强土地收储的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收储工作,必须加强对土地收储工作的管理。
这包括明确收储主体,建立健全收储组织机构,制定收储标准和程序等方面。
同时,对于土地收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要及时进行调解和解决,确保土地收储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土地收储的监督为保证国有建设用地收储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必须加强对土地收储工作的监督。
这包括建立健全土地收储的监督机制,增加监督力度,加强对土地收储工作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同时,建立受理和处理土地收储投诉的机制,对于收储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和不当操作要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土地收储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四、加强土地收储的信息公开为增加土地收储工作的透明度,必须加强对土地收储工作信息的公开。
这包括公开土地收储的政策法规、操作流程、标准和收储结果等信息。
同时,要建立健全土地收储信息发布的渠道和机制,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土地收储工作的规范实施。
五、加强土地收储的社会化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收储工作,必须加强对土地收储的社会化管理。
这包括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土地收储,让市场对土地收储进行监管和调控,保障土地收储工作的公平公正。
同时,要增加土地收储的信息公开率,让公众了解土地收储的情况,切实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工作人员素质培养为提高国有建设用地收储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必须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工作人员素质的培养。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9]3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9〕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土地储备工作力度,实现政府以经营城市理念建设城市的总体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根据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通过盘活土地存量资产,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吸引增量,扩大总量,实现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达到环境提质、交通提速、居住提档、品位提升、管理提效的城市建设目标。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应收尽收的原则,实行统一计划、分级实施、统一收储、统一出让。
坚持超前谋划、创新模式、优化程序、完善措施,加大收储力度,对土地储备涉及的企事业单位搬迁全部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对居民搬迁鼓励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坚持土地储备与城市建设、市区企业搬迁、旧城改造相结合,以企事业单位搬迁、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连片收储及大片区土地规划储备为重点,确保年度储备任务的完成。
三、健全机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国有土地储备计划编制、方案审核、项目实施监督等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隶属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国有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力量,成立土地收储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土地征收、土地储备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解决土地征收、土地储备中存在的问题,大力推进土地征收、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国务院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国务院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24•【字号】闽政[2001]36号•【施行日期】200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国务院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闽政[2001]3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切实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当地土地管理的重大问题,出台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措施。
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建立起供给调控需求的新机制。
各地要积极探索闲置的新途径,对符合无偿收回法定条件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无偿收回;其它闲置土地可以采取土地收储让机构托管、有形市场挂牌交易、扣除已使用年限地价及违约金后作价提前收回、调整使用、土地置换、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等多种方式,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不得代替政府供应土地,凡尚未实行建设用地集中统一供应的县市,必须限期纠正,及时整改。
要切实加强对各类园区的供地管理,各地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经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必须纳入所属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园区内项目用地必须依法履行土地供应审批手续。
园区管理机构(省政府批准授权的除外)不得替代政府行使土地审批的行政职能。
各地要加强对各类园区的土地利用率、产出率等指标的考核,并根据土地利用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土地管理措施。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政发[2001]14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10.24【实施日期】2001.10.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苏政发〔2001〕141号2001年10月24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增强政府对土地的调控,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从严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
各市、县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从土地市场供求的实际出发,遵循节约用地、走内涵发展道路的原则,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努力盘活存量土地,以供给引导制约需求。
个别地区确因建设需要,需突破上级下达的农用地年度转用计划的,经批准后可在年度、地区之间调剂。
各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供地时,必须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定额标准批准用地,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凡能使用闲置土地的,必须首先使用闲置土地。
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重新调整安排利用。
对闲置土地较多时间较长的市县,核减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必要时暂停该地区一般项目的用地审批。
对已确定的供地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者无法继续开发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有偿收回土地。
为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今后凡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对已按规定缴纳过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不再重复征收;原土地使用者已按规定缴纳过的水电增容费等相应折抵免交。
国土资发[2007] 277 号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发[2007] 277 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 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0 号)等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xx〕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尝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六条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土地储备开发
前期开发授权:
提出授权申请(所在镇、经济开发区及产业功能区提出) 区国土局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核(是否符合规划) 报区政府审定 区政府下发土地前期开发授权批复
顺义区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情况
• 2004年至今,已启动土地一级开发的授权项目 共计89个,土地总面积为3208.97公顷 (48134.55亩)
• 截止目前,已完成入市交易702.8公顷(10542 亩).
顺义区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情况
• 2012年顺义区在施项目73个,土地总面积2640.92公顷 (另有死库容项目1个,总面积39.08公顷,单独选址项 目3个,总面积74.08公顷,未计入在在施项目中)。其 中:
6.必须达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高度统一。
土地储备开发
(五)土地一级开发流程
办理一
级
开
土地一级
发
开发授权
前
期
手
规划续条件
进入 一 级 开 发 实 施 阶
土地征段用
验 收 结 案 阶 段
土地预审
地上物拆迁 回迁房建设
项目核准 大市政建设
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流程
2007年4月,国土部、监察部联合下发《关于落实工业 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7]78号
河
居住项目 商服项目
土地储备开发
(四)土地储备开发组织和原则
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以下简称区
国土局)负责我区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开发管理工作,并由北京市
土地储备管理制度
---- 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 管理的意见
目录
一、 土地储备概念及发展历程 二、 新政策背景 三、 完善土地储备体制 四、 规范土地储备程序 五、 加强土地储备管理
发展历程
2001年10月,株洲市土地储备中心正式成立,属市国土资源局二级机构, 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2002年市政府成立土地储备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土地储备中心承担 2003年8月升格为副处级单位,内设综合科、储备科、开发科三个科室. 2010年6月12日,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市政府制定株洲市土地储备管 理办法,设立土地管理委员会.2011年元月,经株洲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基础上组建市地产集团,为市政府出资成立的企业化 运营的土地开发机构.
四储备土地登记
跟踪管理
储备土地信息库 储备
土地登记台帐
列入国土资源 部备案名录的 土地储备机构。
融资平台公司 和开发园区名 下的储备土地 纳入5年消化 范围的。
全市经营性储 备土地和开发 园区外工业储 备土地。
开发园区内工 业储备土地和 配套的经营性 用地。
(市储备中心) (区土地储备中心)
五储备土地融资
公益性事业划拨用地
工业用地
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明确土地储备范围
2、土地储备的范围包括: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以市场方式收
购的国有土地;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 国有土地;市区范围内征收用于商业、 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及经营性基础设 施的土地;征收用于工业、保障性安居 工程及公益性事业用地;国有存量地、 旧城改造的土地、出让后的工业用地改 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土地;出让后在完成 工程量25%之前需调整容积率进行招拍 挂的土地;纳入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改 造的土地;其他需储备的土地.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13•【字号】•【施行日期】200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方面,是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根本措施,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保证。
国有土地资产是各级政府极为重要的国有资产,是城市经营和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基础。
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贯彻和落实《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
二、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完善土地收购储备、招标拍卖出让机制1、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各地应进一步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除工业用地外其他经营性项目的新增或存量建设用地,原则上都应纳入政府收购(征用)的范围;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一律由政府收购(征用)。
要规范土地收购行为,土地收购补偿费标准按原批准用途的评估价(开发成本部分)或按住宅与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开发成本部分)平均价收购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超过上述标准收购的,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收购储备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为保障政府实施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储备土地的“净地”开发积极创造条件。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告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2.08.20
•【字号】
•【施行日期】2002.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告
(2002年8月20日)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3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受我局委托,已经开展了土地整理、征用、收购、收回、储备和土地入市交易等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属京政办发(2002)33号文件规定,须进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向我局申请入市交易。
二、凡属京政办发(2002)33号文件规定,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愿意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可向我局申请入市交易。
三、其他有关单位如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或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完成立项、规划、拆迁等相关前期工作,愿意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的,均可向我局申请收购或申请入市交易。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他有关单位按上述规定向我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03•【字号】京国资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京国资发〔2008〕6号)各企(事)业单位:近年来,北京市国有企业通过“调、改、剥、退”等各种方式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在国有企业改革重组过程中,也出现了对土地资产处置管理不严和不够规范的现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市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7〕18号),现就加强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北京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总体要求,遵循依法确权登记、适度集中管理、加大监管力度的原则,规范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的处置和管理,加快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工作。
(二)北京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工作目标:基本形成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体系框架,建立国有企业土地资产数据库;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过规范土地资产管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全面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工作。
二、规范管理的主要措施(三)建立国有企业土地资产数据库和土地资产年报制度。
以北京市国有土地现状及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土地处置调查工作为基础,初步建立北京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数据库。
市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土地资产进行动态监控,一级企业(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每年应将土地资产利用变化情况报告市国资委,并在数据库中进行更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06•【字号】黑政办发[2001]12号•【施行日期】200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1〕12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近年来,我省不合理占用和浪费城市土地的现象十分普遍,甚至出现了“多占少用、早占迟用、占而不用、好地劣用、非法租用”等粗放型用地方式,严重阻碍了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为遏制这种现象,加强政府对土地供应和利用的宏观调控,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增加政府的地产收益,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当前土地市场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运用市场手段消化、处置闲置土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有效途径。
土地收购储备机制的建立,不仅是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一种创新,也是促进土地管理工作上台阶、上水平的动力。
对提高城市存量土地整体利用水平,保证城市用地走上良性循环、持续发展的轨道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因此,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土地储备制度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解决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推行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推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献策出力,提供支持,以保证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准确把握适用范围,规范收购储备合理运作。
收购储备工作制度的建立与开展,涉及部门较多,范围较广,政策性强,在运作的实践中,各级政府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严格土地收购储备的适用对象。
今后,各级政府要通过规范的运作,将城市分散、闲置、未能充分利用及依法应由政府控制的国有土地纳入收回、收购范围。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19〕32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太原市人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西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完善土地储备管理制度,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风险防范,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部署,立足当前土地管理现状,强化政府调控能力,在城区范围内实行规划、征收、储备、供地、管理五统一制度;加强市重点区域和公共设施周边、轨道交通沿线用地储备力度,完善城市配套和功能;加快城市企业搬迁改造,加大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土地供应力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保证已储备土地有效供应;简政放权,理顺体制,明晰责权,建立政府主导型的土地储备供应机制。
二、政策措施(一)统一规划。
坚持规划引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科学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对收储土地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安排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二)统一征收。
坚持征收职责法定原则,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办土地征收(收回)工作。
其中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由土地所在地区政府严格按照《太原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承担征收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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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意见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北京市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意见》已经第120次市长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意见(市国土房管局二00二年一月十五日)为了加强本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培育健全规范的土地市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更好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土地供应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一)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是规范土地市场的基本前提。
只有在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特别是要抓住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把土地利用引导到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上来,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二)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市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杜绝多渠道、多源头供应土地的现象。
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必须纳入本市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
市计划、国土房管、规划、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产业政策、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市场需求状况和拟开发地块的实际状况,在现有的新征集体上地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编制统一的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三)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包括新征土地的供应和存量土地的供应;不仅要规定土地供应总量,还要分细项确定土地供应的类别与结构。
在制定土地供应计划时,要优先考虑政府统一组织的开发建设项目用地和闲置土地的消化,统筹考虑各区(县)、各部门提出的建设用地需求方案,做好综合平衡工作。
(四)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土地出让计划。
年度土地出让计划要于上年度年底前报市政府审批,当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对未取得土地供应计划指标的项目,市计划、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均不得为其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二、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五)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
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用地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划拨土地时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颁布的《划拨用地目录》。
(六)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作用、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规划部门批准。
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的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七)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开发商以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暴利。
(八)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
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建立土地有形市场,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九)土地使用权要依法公开交易,不得搞隐形交易。
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
出让和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规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
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国土房管部门要加强对出让、租赁合同的管理,受让人和承租方未付清全部出让金、租金的,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十)为体现市场经济原则,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要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
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建设用地,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
要严格限制协议用地范围。
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方式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
采用协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基础上,由国土房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建设、财政和物价等部门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
对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高档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
(十一)要加快建立健全本市土地交易市场,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提供专门场所。
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分割转让)必须在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方式进行:1.根据本意见的规定,市政策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储备的土地,需出让土地使用权的;2.市和区、县开发企业或其他单位利用划拨进行一级开发后,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3.区、县政府选择投资开发商进行危旧房改造或其他成片开发后,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4.企业、事业等单位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或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联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5.协议出让国有使用权首次转让的;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土地交易。
四、加强地价管理(十二)市政府依法定期公布基准地价。
市国土房管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商有部门,于2002年上半年完成基准地价的更新工作。
今后,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每三年更新一次基准地价。
市国土房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制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协议出让土地时,出让价格均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
五、规范土地审批的行政行为(十三)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
国土房管部门一律不得兴办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企业。
土地估价、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价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脱钩。
(十四)坚持规范管理,政务公开。
国土房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土地资产处置等要严格执行办文制度,所有报件和批文均按规定程序办理。
要增强服务意识,将办事制度、标准、程序、期限和责任向社会公开。
要抓紧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地价和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
(十五)坚持内部会审,集体决策。
国土房管部门内部要尽快健全各类审批事项的内部会审制度。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等,一律要通过内部会审、集体决策。
六、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十六)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直接或进行前期开发后储备,并以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按需供应土地,调控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制度。
(十七)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1.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2.已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的土地;3.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兼并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包括原有城市基础设施改造中调整出来的划拨用地;4.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5.政府依法收购和整理的国有土地;6.土地使用权期限已满、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7.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8.土地使用者要求政府收回的土地;9.市区范围内无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10.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可以收回的国有土地。
(十八)下列建设用地不纳入收购储备范围: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以下建设用地:(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用地。
(十九)实行土地收购储备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主管副市长召集,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负责全市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组织协调,审议重点收购储备范围、土地供应计划、收购储备政策、土地收购储备资金运作等事项。
土地收购储备的具体日常工作及联席议的组织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二十)成立北京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
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政府土地整理储备的办事机构,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负责土地整理、征收、收购、收回、置换、储备、组织土地一级开发和承办土地交易市场等工作。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功能区也可以成立土地储备分中心,受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委托负责各自行政区划范围内规定的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工作。
(二十一)市财政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拨付一定数量的启动资金。
除市财政拨付的启动资金外,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方面: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垫支;2.银行贷款(以储备土地为抵押物);3.储备土地的经营性收入。
(二十二)在土地收购储备过程中,市土地储备中心要审慎地运作收购储备资金,切实规避资金平衡风险。
市计划、财政、国土房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和土地收益的监督管理,确保这些资金的安全与正常使用。
(二十三)凡列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的土地,各企事业单位均不得私自进行土地招商,不得以联建、合建等方式自行转让存量国有划拨土地。
各类投资者不得直接与现土地使用者商谈土地转让开发,也不得直接申请征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二十四)对于暂没有纳入收购储备范围的土地,现土地使用者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须到市土地交易市场申请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交易。
(二十五)市计划、规划、建设、国土房管、财政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对已办理了立项手续、但未办理土地现让手续的经营性项目进行清理,确定是否对其用地进行收购储备。
对于确认无需收购储备的项目用地,必须到市土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二十六)市土地储备中心在收购、征用土地时,要与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收购或征用协议,负责按现行政策进行补偿和安置。
(二十七)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改革土地供应方式的重大改革措施,要处理和协调好各种矛盾与问题,实施中应本着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先试点后推广,有重点有步骤地加以推进。
起步阶段重点收购储备的范围主要包括:对城市规划影响大的特殊地区、城市重要功能区、房地产产增值潜力大的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和依照用关政策收回的土地等,如奥运会场馆及奥运村的周边地区、中央商务区(CBD)及其周边地区、长安街及期延长线两侧等。
(二十八)在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中,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情况和具体形式,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