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律师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司法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司法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宁波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09.06.08【实施日期】2009.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司法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宁波市司法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司法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宁波市司法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司法行政许可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宁波市司法局(以下简称本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行为,包括律师、公证、基层法律工作者、司法鉴定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认定和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初审、备案。
第三条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局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第四条本局依法赋予的行政许可职能,全部由本局行政审批处履行,未经法律、法规的授权,本局其他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行政许可应遵循依法受理、审查和决定三大基本程序,按照为民、便民要求,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做到合法、公开、公正。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本局行政审批处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设立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接受咨询、审查申请材料、现场核验、听取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组织审核、论证、认定,提出行政许可建议,经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和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制作并送达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许可证件或《行政许可意见书》,或将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上级行政部门,并负责行政许可信息采集、汇总等工作。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21•【字号】京商生一字〔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商生一字〔2024〕17号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了《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0月21日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是提高“七有”“五性”保障水平的重要内容,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部署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推进,坚持探索创新、分类施策,以扩大优质服务供给为主线,以促进平台企业积极开展家政服务业务和传统家政企业转型升级为抓手,着力破解供需两端信息不对称等行业堵点痛点,健全工作体系,强化统筹协同,提升家政服务消费品质,满足市民个性化和多层次家政服务消费需求,更好发挥家政服务业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作用,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大家政服务人员规模,实现供需精准对接(一)持续开展家政劳务对接助力乡村振兴。
进一步扩大省际和市(区)级家政劳务协作范围。
落实京冀省级家政劳务协作协议,推动10家以上家政企业作为“河北福嫂”来京就业输入基地。
组织信誉良好、运作规范的家政企业,赴家政劳务协作地区举办供需精准对接活动。
中共衢州市委组织部、衢州市司法局、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衢州市委组织部、衢州市司法局、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10.14•【字号】衢市司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11.2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共衢州市委组织部、衢州市司法局、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衢市司发〔2022〕1号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司法局、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关于加快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衢州市委组织部衢州市司法局衢州市财政局2022年10月14日关于加快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深入实施律师行业“扬帆行动”,围绕高质量建设四省边际共同富裕示范区的目标任务,努力提升我市律师万人比,促进我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委《关于打造更优人才生态推动衢州大发展快发展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要求,以增强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核心,加大对律师行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健全律师工作体制,搭建律师服务平台,优化律师执业环境,为推动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高质量建设“法治衢州”“平安衢州”和四省边际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力争到2025年,律师队伍人才机制进一步完善,律师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初步建成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的律师人才队伍,培育一批规模化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和在专业领域具备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形成结构科学合理、专业门类齐全、执业规范有序、服务优质高效、保障充分有力的律师行业发展新格局。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调整部分市属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职能的通知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调整部分市属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职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3.05.28•【字号】甬司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宁波市司法局关于调整部分市属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职能的通知甬司发〔2013〕45号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市属律师事务所,市属基层法律服务所:为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工作的管理,强化县(市、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决定对律师人数在20人以下的市属41家律师事务所和市属6家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职能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的原则和时间本次律师事务所管理职能的调整,遵循《律师法》第52条规定的“属地管理”原则进行,依行政区划组织实施。
自2013年6月起,原属于市司法局管理的律师人数在2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其管理权调整为市、县(市、区)双重管理,以县(市、区)司法局为主管理。
二、调整的范围1、管理职能调整后,下列司法局新增管辖的律师事务所为:海曙区司法局新增9家:浙江立业律师事务所、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浙江君为律师事务所、浙江甬正律师事务所、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浙江王裕发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
江东区司法局新增27家: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浙江怡胜律师事务所、浙江海虹律师事务所、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浙江李信平律师事务所、上海汇盛(宁波)律师事务所、浙江匡明律师事务所、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浙江大衡律师事务所、浙江浩商律师事务所、浙江灵桥律师事务所、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浙江大绅律师事务所、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浙江裕丰(宁波)律师事务所、浙江海册律师事务所、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浙江甬民律师事务所、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
中共宁波市司法局委员会关于下发《宁波市司法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中共宁波市司法局委员会关于下发《宁波市司法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9.06.23•【字号】•【施行日期】2009.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宁波市司法局委员会关于下发《宁波市司法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司法局党组、市属监狱、劳教所党委:《宁波市司法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于2009年6月22日经局党委会议通过,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中共宁波市司法局委员会2009年6月23日宁波市司法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权力运行,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决策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具有方针政策性、全局性、战略性,对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要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的计划、方案、措施;(二)全局干部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整体工作规划,全局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确定;(四)财务年度预算调整,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和法律服务行业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更改、补充和完善;(五)涉及全局改革、发展、稳定的规划措施的制定;(六)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有关重要事项;(七)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改及废止;(八)重大执法事项;(九)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十)重大信访、投诉事项;(十一)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十二)监狱、劳教单位建设、发展和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十三)其它应当提交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司法局:为规范我市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向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部令第124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修订印发《宁波市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管理办法》(附件1),请贯彻落实。
按照管理办法,请按“一案一告知”要求,在指派援助案件的同时,随案卷材料附上《法律援助案件承办须知》(附件2),并向承办人重申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确保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
附件:1. 宁波市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管理办法(修订稿)2.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须知宁波市司法局2012年11月5日附件1宁波市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1、为规范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中的行为,充分发挥他们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落实法律援助案件全程跟踪制度,确保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宁波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跟踪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律师应当根据《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有关基层法律服务业务的规定,积极开展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工作。
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市属律师事务所2009年度工作综合目标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市属律师事务所2009年度工作综合目标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09.05.15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市属律师事务所2009年度工作综合目标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律协联络组、各市属律师事务所:
根据《宁波市律师事务所年度工作综合目标考评实施办法》的要求,在2008年考核的基础上,市局与市律师协会制定了《市属律师事务所2009年度工作综合目标考核评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宁波市司法局
宁波市律师协会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
撤销机构
撤销机构
(1)不再设立市杜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市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 交由市委政法委员会承担。
(2)将市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交由市委政法委员会、市公安局承担。
组建机构
组建机构
(1)组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责,市规划局(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的职责,市林 业局的职责,以及市发展和欧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市水利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 记管理职责,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管理职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等部门的自 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因管理等职责整合,组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加挂市海洋局牌子,保留市林业局牌子。
(1)优化市委办公厅职责。将市档案局(市档案馆)的行政职能划转给市委办公厅,保留市档案局牌子, 市档案馆继续作为市委直属事业单位设置。不再保留单设的市档案局。
(2)单独设置市委全面深化欧革委员会办公室,对外加挂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办公室牌子,划入市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的城乡和社会体制改革相关职责,以及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协调职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市辖区设立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作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
将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不再保留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市海洋与渔业局。不再保留单设的市林业局。
(2)组建市生态环境局。将市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市国 土资源局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市水利局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和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市农 业局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环境保护等职责整合,组建市生态环境局,作为 市政府工作部门。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12.28•【文号】司发通〔2021〕87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12月28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为推进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强化律师服务收费监管,引导广大律师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二、完善律师服务收费政策(一)提升律师服务收费合理化水平。
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
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
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指导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
(二)提高律师服务收费公开化程度。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10年度法律援助“12348”法律服务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10年度法律援助“12348”法律服务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10年度法律援助“12348”法律服务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司法局:为全面推进我市法律援助各项工作,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工作体系,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印发的《市司法局2010年度工作综合考核细则》(浙司办〔2010〕8号)精神,现印发《宁波市2010年度法律援助“12348”法律服务工作考核标准》,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宁波市2010年度法律援助、“12348”法律服务工作考核标准考核项目序号考核内容分值评分说明得基本分加或减分中心建设1建立位于一楼的、独立的沿街便民接待窗口,全面启用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完整、及时输入相关信息。
推进“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建设2510接待窗口不在一楼的扣2分,不是沿街的扣2分,没有独立、醒目的统一标示扣2分;工作所需的办公设施、残疾人无障碍通道不完善的扣1分;法律援助系统平台配套不全的扣1分,相关信息输入不及时的扣1分、不完整的扣1分*2法律援助中心专职人员具备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不少于4人,其中至少有2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4专职人员每增、减1人加、扣1分(以实际在岗人员数为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人员每增、减1人加、扣2分*3规范咨询、值班、值机制度。
值班实现统一挂牌亮号上岗;12348来电接听使用礼貌用语1抽检发现一次扣0.5分*4建立执业律师值班制度和疑难案件专家咨询队伍2有律师值班制度但没有落实相应的质量监督办法的扣1分;没有建立疑难案件专家咨询队伍的扣1分;有专家参与疑难案件讨论记录的加1分*5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并经常性开展工作1未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的扣1分;未对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进行积极有效的监督、指导的扣1分 *6法律援助经费逐年增长并做到专款专用,用于法律援助案件补助的支出不得低于经费总额的70%4增长15%以上的加1分,30%以上的加2分。
宁波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甬司发〔2016〕117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司发〔2016〕117号各区县(市)司法局、开发园区司法局,各有关单位:《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宁波市司法局2016年12月29日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6〕1号)精神,加强我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人民调解法》和《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提升工作水平,及时有效预防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为“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总体要求根据宁波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实际,畅通矛盾纠纷化解途径,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与专业指导相衔接机制。
规范医疗、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学生伤害纠纷等已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深化保险合同、知识产权(版权)、金融消费纠纷等行业协会、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水平,树立调解公信力。
围绕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矛盾纠纷高发的行业、专业领域,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机制建设。
根据工作需要,在纠纷数量较多或矛盾突出的其他行业、专业领域,建立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机制,增强人民调解辐射力。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法律服务行业诚信规范建设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法律服务行业诚信规范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4.08.21•【字号】甬司发〔2014〕68号•【施行日期】2014.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宁波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法律服务行业诚信规范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司发〔2014〕68号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法律服务行业诚信、规范建设,提升行业公信力,不断推进我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科学、长效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法律服务行业诚信规范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司法局2014年8月2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法律服务行业诚信规范建设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3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2〕73号)相关精神以及司法部令第59号、60号关于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宁波市法律服务行业主要包括宁波市律师协会、宁波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下称“两个行业”)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下称“两支队伍”)。
第三条诚信、规范建设的总体目标是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部署,建立与完善诚信、规范建设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诚信、规范执业的管理评价体系、诚信档案体系、奖惩体系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增强两支队伍诚信、规范执业意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严肃执业纪律,进一步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众形象。
第四条加强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司法体制改革等精神实质的理解,以诚信、规范建设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抓手,以“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为行业核心价值观体系的主要内容,以诚为本,以信为先,不断增强行业内聚力和社会认同感。
宁波律师职称评定标准
宁波律师职称评定标准1.引言1.1 概述宁波律师职称评定标准是指针对宁波地区律师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定所制定的一套规范和准则。
作为律师行业的一项重要制度,职称评定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对于规范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职业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宁波律师职称评定标准的出台旨在为宁波地区的律师提供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评定平台,确保评定结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该标准的制定经过了广泛的调研和讨论,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并结合了宁波地区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适度的调整和修订。
该评定标准主要涵盖了律师从事业务的能力、专业素养、道德操守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从事业务的能力包括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案件处理能力以及团队协作能力等;而专业素养主要包括律师的执业经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要求;道德操守则要求律师要恪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宁波律师职称评定标准的出台,对于推动宁波地区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律师服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它既是对律师个人从业能力和水平的客观评价,也是律师事务所和行业组织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重要依据。
在未来,宁波律师职称评定标准将继续完善和发展。
随着法律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评定标准也需要与时俱进,及时调整与修订,以适应不同阶段的发展需求。
并且,应该积极借鉴国内外其他地区的经验和做法,开展更广泛的合作与交流,提高评定标准的科学性与权威性,为宁波律师事业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文章的结构主要分为引言部分、正文部分和结论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文章的概述、文章结构以及文章的目的。
在概述部分,将简要介绍宁波律师职称评定标准的背景和意义。
在文章结构部分,将说明本文的章节划分和各个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
在目的部分,明确阐述本文旨在探讨宁波律师职称评定标准的制定过程和重要性,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正文部分包含职称评定的背景以及宁波律师职称评定标准的制定过程。
关于全面促进律师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关于全面促进律师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为促进我市律师人才的相对稳定和长远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律师行业实施“名所名品名律师”培育工程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现结合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坚持规范与扶持两手抓,推动律师行业转型发展,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为构建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供有力支撑,为高质量发展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
(二)发展目标。
律师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数量稳步增加,律师业务领域不断拓展,服务质量不断提升,非诉法律服务占比明显增加,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明显增强。
到2025年全市每万人拥有律师数量显著增长,达到2.8以上,力争位于前列;培育业务收入超千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品牌律师事务所3家,500万元以上的5家。
二、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一)充分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
在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大项目论证实施过程中重视听取和吸纳律师的建议和意见;公职律师数量进一步增加,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充分发挥。
(二)充分发挥律师在基层社会治理的作用。
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深化律师调解工作;吸纳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和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完善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和领导接访随行制度,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健全农村法律顾问制度,提高村民自治能力,提升村民法治意识,促进农村稳定和经济发展。
(三)充分发挥律师在促进企业发展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鼓励律师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和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公司债券发行、企业破产清算、知识产权保护,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律师事务所开拓海事海商业务、涉外法律服务,促进海洋经济和国际贸易发展。
吴娜芬、宁波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娜芬、宁波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司法行政【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1【案件字号】(2020)浙02行终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朝凤孙雪汪佳娜【审理法官】俞朝凤孙雪汪佳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娜芬;宁波市司法局【当事人】吴娜芬宁波市司法局【当事人-个人】吴娜芬【当事人-公司】宁波市司法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吴娜芬【被告】宁波市司法局【本院观点】行政机关作出原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期限的,申请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复议机关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原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期限的,申请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本案中,吴娜芬自述其于2018年3月12日收到鄞州区司法局作出的《投诉答复意见书》,其直至2019年9月30日才向宁波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显然已经超过了一年的申请期限。
宁波市司法局以超过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告知书》,并无不当。
一审判决驳回吴娜芬的诉请,亦无不当。
吴娜芬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司法局二00九年公证工作要点》的通知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司法局二00九年公证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9.03.23•【字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司法局二00九年公证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市)司法局,各公证处:现将《宁波市司法局二00九年公证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宁波市司法局二00九年度公证工作要点根据省厅和市局的统一部署,2009年我市公证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优势,为保持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促进我市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证法律服务。
着力在抓队伍建设、业务拓展、规范管理以及注重宣传上做足文章,努力使宁波的公证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拓展公证服务领域。
始终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始终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是我们公证工作的价值所在。
尤其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在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时局中,广大公证员务必进一步转变理念,牢固确立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观,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是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日益加重,中央明确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2009年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为此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保增长扩内需的重大经济政策和措施。
各公证处要密切关注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加强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把握好公证法律服务新机遇,办好重点工程、民营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金融创新、融资借贷、招商引资等公证服务。
省厅公证工作会议提出的当前要重点关注服务的七大类公证,各公证处要结合当地实际经济开展。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司法局印发《关于推进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司法局印发《关于推进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印发《关于推进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法院、司法局:现将《关于推进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司法局2017年12月28日关于推进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以及《宁波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会议纪要》等要求,现决定在宁波全市范围内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
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海曙区、鄞州区、慈溪市分别作为全省示范单位和示范区县(市),予以重点培育和推广。
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在全市法院深入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法院作为律师调解工作的重要场所,要为律师调解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和工作支持,注重发挥律师调解在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突出矛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1.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
支持和鼓励全市法院与各律师事务所合建、共建律师调解工作室。
已经在法院内部设立律师服务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律师服务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调解工作室进行整合。
海曙、鄞州和慈溪等3个示范区县(市)法院和司法局可支持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
2.律师调解案件范围。
按照省高院、省司法厅《实施意见》确定的案件范围进行调解,实际运行中遇到新类型、新情况案件的,各地要及时上报市中院和市司法局。
宁波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关于做好各县(市)区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情况调研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关于做好各县(市)区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
情况调研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宁波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关于做好各县(市)区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情况调研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政治部《关于开展加强县(市)区司法局建设调研工作的通知》(〔2008〕司政82号)的通知,司法部要在全国开展一次关于加强县(市)区司法局建设问题的专项调研工作,为全面掌握全市各县(市)区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以提出科学的相关建议,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研内容主要包括:管理科室设置情况、科室人员数量、管理律师事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所数量、管理的主要内容、目前工作开展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相关意见和建议等情况。
2、上报时间:请各县(市)区司法局在本月20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将简要情况上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
联系人:虞存斌
联系电话:87190548
传真:87296866
电子邮箱:**************
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结束——。
律师党员个人总结
律师党员个人总结新中国律师业起步晚,且无先验可循,经过新中国两代法律人艰苦地实践摸索、不懈地努力追求,特别得益于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不断推进,一路走来虽然道路坎坷,如今也已成蓬勃发展之势。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律师党员个人总结,希望大家喜欢。
律师党员个人总结篇一一、我州律师行业基本情况我州有5家律师事务所,共有律师35人。
建立了3个党支部,共有党员21人,占总人数的60%。
近年来,全州律师工作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实践活动为主题,以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为重点,以整顿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为突破口,以发展为主线,以诚信教育为重点,规范执业行为,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服务经济发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各律师机构充分发挥“三贴近”优势,创新服务方式,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注重服务质量,着力为全州招商引资、市场经济主体、房屋拆迁、金融机构信贷、企业改制、农村土地流转、新农村建设等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积极发挥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团的作用,为各级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建言献策,为推进依法治州,建设法治政府当好法律参谋。
同时,组织律师参与各级领导在信访接待中心定时值班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疏导社会矛盾纠纷,引导和促进社会矛盾通过法定程序合法解决,发挥了律师在维护社会政治和谐稳定的作用,得到了州党委、政府领导的肯定和好评;以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竭力为本地经济保驾。
两年来,全州5个律师事务所共担任法律顾问136家,代理各类诉讼案件1469件,非诉讼案件83件,代写法律文书1123件,解答法律咨询1975余人次。
二、我州抓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主要做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法律服务事业迅速发展,从业人员不断增加,进一步强化党对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加强法律服务行业的党建工作,发挥党员律师在工作中的骨干带头作用显得尤为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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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律师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加快推进律师行业发展,不仅是推进依法治市、维护司法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优化我市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地位和品位的内在要求。
请按照规划的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在拓展律师业务、加强队伍建设、深化体制改革等方面,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规划任务的完成。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宁波市律师业发展规划(2008-2020年)律师业是我市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加快推进律师业发展,不仅是优化我市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地位的客观要求,更是推进依法治市、维护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为推进我市律师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提升律师的地位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党的十七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在充分把握宁波律师业发展现状、机遇的基础上,提出了宁波律师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
规划范围为整个宁波市域,规划期限为2008-2020年,重点是近三年,展望到2020年。
本规划是指导我市今后一段时期律师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各级各部门制定律师业发展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规划进行适时调整、补充和完善。
一、宁波律师业发展现状自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宁波律师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改革、开拓创新、拓展服务、规范管理,取得了显著成就。
(一)律师队伍逐渐壮大。
截止2007年12月,全市共有律师事务所83家,执业律师731人,分别比2000年增长70%和37.4%;有公职律师42人,法律援助律师29人。
初步形成了社会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并存的律师结构。
(二)律师业务发展迅速。
2007年全市办理刑事案件3475件,民事案件12795件,行政案件1901件,非诉讼法律事务1732件,担任法律顾问3480家;全市律师实现业务收费23989万元,上缴各类税收3208.5万元,分别比2000年增长377%和412%。
自2001年以来,我市律师业务收费保持20%的增长率。
(三)律师队伍素质提高。
执业律师中,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有669名,占91.5%,其中拥有硕士学位的律师有97名,占13.2%;律师队伍中有中共党员226名,占30.9%;民主党派成员29名,占4%。
(四)律师服务功能增强。
律师业务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国企改革、房地产、知识产权、基础设施建设、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公司并购、海事海商、劳动争议等各个领域都有律师参与服务;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协助政府疏导、化解信访纠纷;律师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立农村“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积极为“三农”提供法律服务。
(五)律师改革成效显著。
律师事务所改制工作基本完成;公职律师由试点到逐步推广;“两结合”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不断改善,行业管理得到加强,2005年市律师协会实现了领导班子成员全部由执业律师组成的重大转变。
(六)律师形象有所提升。
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有了新的提高,全市涌现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律师的社会和政治地位正在逐步提高,全市有35名律师担任市和县(市)、区二级人大、政协代表和委员、4名律师被聘为市人大立法咨询员、38名律师被聘为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名律师被聘为国际仲裁机构仲裁员;律师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主动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三年来,全市律师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108件,为公益事业捐款达110余万元。
(七)对外交流逐步扩大。
建立了与美国、新加坡、香港律师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的交流与协作平台;积极开展与全国律协、省律协的协作,先后举办了全国律协行政诉讼专业委员会年会、全国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年会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论文研讨会、浙江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年会等活动。
宁波律师业发展成就显著,但也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一)律师业的发展与长三角南翼经济中心和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发展不相适应。
当前,我市律师业的法律服务层次偏低、领域狭窄,熟悉国际投资、国际贸易、跨国企业并购、解决国际争端等涉外法律人才奇缺,承办金融证券、高新技术、环境保护、企业并购等国内高端业务的法律人才不多。
律师业的发展尚不能满足长三角南翼经济中心和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二)律师业的竞争能力偏弱。
律师执业机构普遍较小,规模所、品牌所尚未真正出现,专业化水平和团队作战能力较低,整体竞争力较弱。
(三)律师业的发展速度减慢。
由于缺泛长期行业发展规划,2007年律师业务增长仅19.95%,远低于全省30%的增速,与大连、青岛等兄弟城市相比也有不少差距。
(四)律师业的人才流失严重。
受律师执业环境、业务竞争影响,青年律师成长缓慢,不少青年律师跨入行业不久,便纷纷转行他业。
近年来,律师人数的年增长率不足10%,与《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到2010年每万人拥有律师数达到2人左右”的目标尚有很大差距。
(五)律师执业环境有待改善。
我市律师业税收偏高,政府对律师业扶持偏弱,也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行业的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良好机遇未来一段时期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极为关键的时期,宁波律师业发展大有可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宏观环境良好。
法律服务业是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支撑,也是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都提出大力发展法律等中介服务业的部署,为律师业发展提供良好宏观环境。
市场空间广阔。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宁波将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参与国际竞争和区域合作,外向型经济快速发展,宁波都市经济圈加速形成,对我市开拓涉外法律服务和跨区域律师服务提出了新的需求。
同时,我市正处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提升、社会结构转型、经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实施“两创”战略、实现“六大提升”、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宁波”建设等,这为我市律师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二)指导思想根据我市律师业发展的现实基础和发展环境,未来一段时期我市律师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建设“法治宁波、平安宁波、和谐宁波”的要求,走“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特色化”的路子,加强队伍建设,拓展服务领域,强化行业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改善执业环境,全面提升我市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和竞争力,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服务优良的专业化律师队伍,为宁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加快推进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发展目标1、总体目标(2008-2020):律师队伍壮大,服务领域拓展,服务层次提升,执业环境改善,专业化、品牌化管理体制完善,基本构筑与长三角南翼经济中心和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相适应的现代法律服务业体系,成为长三角南翼的龙头行业。
2、近期目标(2008-2010)——律师队伍进一步壮大。
各类律师的总数由目前802人增至1100人,其中社会律师950人、公职律师100人、法律援助律师50人。
——律师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
执业律师中,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达95%,其中拥有硕士学位的达20;律师队伍中中共党员32%;民主党派成员达5%。
——律师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
建立2-3家规模大、品牌好、实力强的规模所(30名律师以上、业务收费2000万以上);建立3-5家专业从事涉外法律服务、海事海商等具有宁波特色的专业所。
培养50名能够熟练办理企业上市、国际贸易、国际物流、国际投融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婚姻家庭等专业特色明显的专业人才带头人,逐步形成高端非诉讼业务、传统诉讼业务、法律援助业务并存,能够适应和满足宁波市外向型港口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同行业、不同人群的法律服务需求。
——律师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
要紧紧围绕十七大关于经济工作的部署,拓展服务领域,完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
积极为宁波经济改革开放、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提升、社会结构转型、经济体制转轨、实施“两创”战略、实现“六大提升”、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宁波创新型城市、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
——律师管理体制进一步创新。
积极探索适合律师行业特点的“两结合”管理体制,改善司法行政机关的宏观指导、执业监管职能,构建符合行业特点的律师协会组织架构,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两个积极性,提高管理效率。
加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提高律师业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律师的社会公信力。
——律师执业环境进一步改善。
各级党委、政府及法院、检察、公安、税务、物价、人事等相关部门积极支持律师工作,使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环境、社会舆论环境、律师执业环境有明显改善,律师职能作用得到全面发挥。
三、律师业发展的主要任务(一)提升基本法律服务水平,推进“平安宁波”建设。
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引导律师投身到长三角南翼经济中心和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宁波经济和社会建设中来,不断拓宽业务领域和完善服务方式,广泛参与国内及国际贸易、物流、融资、证券、知识产权、房地产、仲裁等民商事领域,为宁波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服务,为宁波市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建设创新型城市服务。
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引导律师参与婚姻、财产、债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邻里纠纷、劳动争议等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和影响社会稳定基本法律服务,推进平安宁波建设;组织和引导律师积极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和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充分发挥律师与各行各业、各阶层广泛接触的优势,关注民生民情,收集社情民意,及时反映情况,起到政府与民众沟通的渠道和桥梁作用;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指导,积极探索庭外和解及利用非诉讼方式化解争议、解决纠纷的方法和途径,使案件处理结果有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努力实现利益各方“双赢”或“多赢”,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为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