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申办指南的通知
.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一、引言社会福利机构的建立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的福利需求,推动社会和谐与发展。
为了正式设立社会福利机构,需要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本报告旨在详细说明申请该证书的目的、机构设置、资质条件和申请程序等相关内容。
二、申请目的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与规定。
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机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为后续的运营提供合法依据。
本次申请的社会福利机构旨在为弱势群体提供各种福利服务,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
三、机构设置在进行申请前,需要明确机构的设置和规模。
本次申请的社会福利机构将设立以下部门和岗位:1.管理部门:负责机构的整体管理和决策;2.资源部门:负责社会资源的调查和管理;3.服务部门:负责提供福利服务和管理志愿者;4.财务部门:负责机构的财务管理和各项经济活动;5.宣传部门:负责机构的宣传推广和社会关系的维护;6.指导委员会:负责对机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资质条件1.法律依据:申请机构需要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如《社会组织管理法》等进行合法操作;2.注册资金: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来运作活动,并有相关财务担保能力;3.人员构成:机构需要拥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工作人员,以确保福利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4.原则和宗旨:机构需要有明确的服务宗旨和运营原则,体现社会效益和社会福利的价值。
五、申请程序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程序如下:1.编写申请材料:准备包括机构的设立意见书、机构章程、人员构成、资金状况、服务范围等相关文件;2.提交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提交至相关政府部门,并缴纳相关费用;3.审核与评估:政府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核实机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4.现场考察:政府部门会对机构进行现场考察,查看机构的实际情况和运营状况;5.批准证书颁发:经过审核通过后,政府部门将颁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的通知-穗民〔2019〕116号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
指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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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的通知
穗民〔2019〕116号
各区民政局,市直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市民政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处室,全市社会组织:
为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央、省、市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精神和政策法规要求,经市民政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含登记表格和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发展处反映。
附件:
1.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工作指引
2.广州市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工作指引
3.广州市基金会登记工作指引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9年3月18日
——结束——。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规范的指导意见(试行)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规范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10.09•【字号】穗民函[2011]888号•【施行日期】201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广州市民政局关于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规范的指导意见(试行)(穗民函〔2011〕888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市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并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须先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政部门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前款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包括下列组织:(一)教育部门审批的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等民办教育机构;(三)文化新闻广电部门审批的民办博物馆;(四)卫生部门审批的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五)其他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除第一点规定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由负责登记的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核准名称。
三、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一般冠以“广州市××区或××(县级)市”行政区划名称。
符合登记条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可以冠以“广州市”行政区划名称:(一)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其中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培训学校、文化艺术体育馆(院)、经贸信息服务中心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广东省福利机构政策和优惠
广东省福利机构政策和优惠经搜索,目前有3份相关文件可供参考,分别是:《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办法》。
其中,《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办法》(于最后)内容最实用。
提到的优惠内容包括用地、建设费用、水电用气等费用、税收、医疗机构申办、人力资源及补贴。
一、关于用地问题三份文件的用地政策陈述可谓一致,指出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可按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征收集体土地建设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的,在申报用地审批时,可以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申请减免征地管理费。
二、关于建设费用问题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给予减免与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有关的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但证照费除外。
三、关于用水、电、燃气等收费问题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用电、用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收费,分别为:四、关于税收减免问题三份文件均指出:社会福利机构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但均无说明具体数值。
五、关于医疗机构申办问题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经审核符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享受定点医疗机构待遇。
六、关于人力资源问题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立医疗机构聘用的卫生技术人员,在科研立项、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同等的待遇。
七、关于补贴问题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下列服务对象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补贴。
根据《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办法》所示,补贴范围包括建设新增床位资助、运营资助等,具体请看下方文件。
粤民福【2009】第 133 号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第四章扶持和优惠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举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给予适当扶持,具体扶持政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当适当降低。
征收集体土地建设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在申报用地审批时,可以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申请减免征地管理费。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穗民[2012]280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日期】2012.09.17【实施日期】2012.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残联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穗民〔2012〕280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残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 -2015年)》(国办发〔2011〕60号)、2012年广州市《政府工作报告》和14届2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12年9月1日起,提高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标准。
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残联修订了《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残联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 -2015年)》(国办发〔2011〕60号)和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10部委《关于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其养老所需的专业化服务。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团体选举指引的通知-穗民[2013]385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团体选举指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团体选举指引的通知(穗民〔2013〕385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各社会团体:为规范社会团体选举工作,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团体选举指引》,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知广州市民政局2013年11月18日广州市社会团体选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规范社会团体法人治理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社会团体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社会团体选举是指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预先受理名称或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对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含聘任)、理事、监事等职务的选举。
第三条社会团体有关选举事项参照本指引执行,可将本指引有关内容纳入本会章程规定。
第四条社会团体选举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自治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按照各自章程自主组织实施。
(三)民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候选人的提名应充分尊重会员的个人意愿,充分听取多数会员的意见,进行充分酝酿。
(四)制衡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建立选举筹备小组、理事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选举监督委员会)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五)监督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广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社会
广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共财政基本支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民[2012]27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2.09.07【实施日期】2012.09.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共财政基本支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民〔2012〕271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各有关单位:《广州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共财政基本支持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二○一二年九月七日广州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共财政基本支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实施公共财政基本支持(资助),根据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民发〔2009〕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资助对象。
本办法的资助对象是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即经依法在广州市和各区(县级市)民政局注册登记,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以及社会工作评估、培训、调研等直接和间接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二章资助方式第三条一次性资助。
对符合专业社会工作发展方向和我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新设立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次性的开办经费资助,用于机构设备购置、办公场地租赁、人才培养等基本经费支出。
第四条以奖代补。
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未使用财政资金、自行开展的社会工作培训、社会工作交流、社会工作研究以及专业服务项目,成绩突出、效果明显、受到上级表彰的,在项目完成后,给予适当的奖励,用于补贴工作经费支出。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5.28•【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施行日期】1998.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4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维护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除外)和公民(以下简称“申办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我省境内举办的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含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实施管理。
第四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是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是我省社会福利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予鼓励和支持。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享受与政府、集体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同等的政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民办社会福利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兴办和资助社会福利事业,促进社会福利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社会福利工作标准,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申办受理第七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办人具备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完备的生活、文体、交通、通讯等设施设备,有基本的医疗、康复条件;(三)服务场所的环境适合服务对象,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选址和建设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四)机构管理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专门训练,并有1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五)医护人员、护理人员、特殊教育教师占全部职工队伍的比例符合规定,财会人员要有上岗证或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保安员有当地公安机关培训的合格证;(六)炊事员要有岗位技术等级证书或上岗证;服务对象超过200人的有1个专职营养师(士);(七)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为1:6以下;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为1:3以下;(八)开业经费和维持福利机构的正常经费落实;(九)具有消防、用电部门的安全合格证。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3.24•【字号】穗民[2012]78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穗民〔2012〕78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办法》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反映。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应对老龄化社会趋势,扶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发展,规范政府资助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行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根据《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穗府办〔20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群体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各类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福利机构)。
政府投资兴建,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社会福利机构,作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
本办法所称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本办法所称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依照工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各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资助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分级负责资助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按照权限分级负责资助福利机构的经费管理,将资助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市社会福利服务协会协助市民政局,负责资助福利机构相关项目的评估以及日常协调工作。
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各类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渐凸显。
这些机构以为弱势群体提供基础生活保障、心理疏导、康复训练、文化娱乐等多种服务,为社会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由于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门槛较为低,导致市场份额过小、专业水平不高、资金短缺等问题时有发生,给公众带来不良影响。
因此,为保障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规法律资质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在合法经营和提供服务时必须具有正规的法律资质。
其正规性还需得到相关部门的认证和授权,如工商局、民政局、教育局等。
这些认证和授权可以有效地规范和约束机构的行为,保障机构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二、拥有充足的经费投入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必须拥有充足的经费投入,以保障其正常的运作和服务能力。
这些经费不仅可以用于支付人员工资、房租、设备等日常开支,还可以用于投资新项目、开展新项目,提升机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三、拥有专业的师资队伍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需要拥有专业的师资队伍,以提供高质量、专业化的服务。
这些专业人员不仅需要掌握相关专业技能,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以应对各类情况。
四、拥有完备的服务设施及设备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需要具备完备的服务设施及设备,以保障服务的顺畅、高效。
这些设施包括场地、公共卫生设施、文化娱乐场所等,这些设备包括医疗设备、文化娱乐器材等。
五、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以保证机构运营的正常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这些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标准、管理程序、财务制度等。
六、具备合法、规范、透明的运作方式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需要具备合法、规范、透明的运作方式,以保障机构与公众在资金、服务质量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权益及利益。
同时,对于机构的收益、支出等情况应该报备给政府部门和公众,接受监督和管理。
最后,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发展不仅需要政府的支持和扶持,更需要机构自身不断努力。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机构评定标准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机构评定标准、评定细则和考核评分办法的通知粤民福〔2003〕27号各市、县(区)民政局:现将《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机构评定标准》、《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机构评定细则》、《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机构考核评分办法》印发给你们。
本评定标准、评定细则和考核评分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1994年省厅印发的《广东省一、二级福利院评定标准》(试行)、《广东省一、二级福利院达标评定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机构评定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社会福利机构的宏观管理,促进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根据民政部颁布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兴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综合性社会福利院、老人院、儿童福利院和精神病人福利院。
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办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申报省级社会福利机构,依照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评定。
第三条省级社会福利机构的总体要求是:(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服务,与服务对象建立平等、团结、友爱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
(二)坚持办院宗旨,面向社会,扩大开放,在完成当地“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对象的收养任务的同时开展自费收养,有偿接收家庭或单位照顾有困难的老人、残疾人。
(三)积极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深化改革,实现由福利型向福利经营型、封闭型向开放型、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型的转变,成为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和较高档次的综合性、多功能的新型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四)管理科学化,服务规范化,效益显著,在我省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中起骨干、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四条省级社会福利机构分为省一级社会福利机构和省二级社会福利机构,申报省级社会福利机构须经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审核,由省民政厅批准、命名。
第五条省级社会福利机构应是县级以上行风建设或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
省一级社会福利机构应被评为县级以上花园式单位,省二级社会福利机构应被评为县级以上绿化先进单位。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年检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年检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民[2013]418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3.12.18【实施日期】2013.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年检指引的通知(穗民〔2013〕418号)各有关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为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年检工作质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组织年检指引》,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广州市民政局2013年12月18日广州市社会组织年检指引为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提高社会组织年检工作质量,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结合我市社会组织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年检对象及时间本指引所称社会组织年检是指经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社会组织年检实行常态化工作机制,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每满1周年后应参加上周年的年检,并在每个周年满后3个月内填报年检材料,原则上逾期将不再受理。
每个周年满后3个月内为年检填报期,每个周年满后5个月内为年检审核期。
市级社会组织年检方式为网上年检。
二、年检内容及材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内容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穗民〔2011〕116号)执行;基金会年检内容按照《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执行。
社会组织参加年检,须通过“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http://)”在线提交以下材料:(一)电子文档1.已填具的《年检报告书》;2.上周年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不少于1500字);3.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基金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按照《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示范文本》(登陆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在“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要求进行审计的上周年《审计报告》,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需要提供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4.社会团体真实、准确、完整的会员名册(含分支机构);5.社会团体《关于换届情况的报告》;6.社会团体举办经济实体情况表;7.社会团体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情况表;8.社会组织的有关评估情况。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穗民规字[2017]7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7.04.19【实施日期】2017.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17〕7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2017年4月19日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规范民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财政资金举办,为老年人群体提供集中居住、照料服务和医疗康复的养老机构。
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的养老机构,参照本办法给予资助。
其中,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享受本办法除新增床位补贴以外的其他各项资助。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登记的养老机构;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工商管理有关规定登记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市、区民政局按照权限负责养老机构的资助管理工作。
市、区财政局按照权限负责养老机构的资助经费管理工作,将资助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护理补贴第四条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15天的,按照下列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护理补贴:(一)对公益性养老机构:1.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500元;2.收住轻度、中度失能老年人(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3.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三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九年三月十日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维护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特殊群体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外经贸、财政、建设、卫生、国土资源、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支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发展。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五条对民办社会福利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举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有关规范、标准和条件,并符合以下标准:(一)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护理人员、康复保健人员、特殊教育教师。
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09(000)023
【摘要】<正>穗民[2009]183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现将《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12页(P51-6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2.1
【相关文献】
1.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 [J], ;;
2.广州市民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J], ;;;;;;
3.印发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申办指南的通知 [J], ;
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社会力量兴办非
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办法》的通知 [J], ;;;
5.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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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2014修订)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2014修订)【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0.30【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14届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4年10月30日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培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组织管理坚持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成立需经前置审批的,由相关部门作为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统称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全市各级教育、宗教、公安、司法、财政、卫生、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会组织管理遵循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增强社会组织化解社会矛盾、提供社会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
第二章成立登记第七条民办非营利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博物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者批复文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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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
机构申办指南的通知
穗民〔2011〕283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
《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申办指南》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反映。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申办指南
为指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或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根据《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穗府办〔201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指南:
一、申办条件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范和
标准,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社会福利机构必须有合法使用的固定场所。
其中,全日制社会福利机构应当设置相适应的宿舍、餐厅、医疗室和室外活动场所,配备一定的医疗康复设备;每床位平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日间照料服务机构的场所和设施应当与其开展的服务活动相适应。
(三)符合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安全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方面规定,依法取得相关的审批文件或合格证明。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社会工作者、卫生技术人员、护理人员、康复保健人员、特殊教育教师。
卫生技术人员、特殊教育教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技术工种工作人员应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者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
(五)炊事员具有岗位技术等级证书或者上岗证书,服务对象超过200人的有1名专职营养师。
(六)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七)国家、省规定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其他规范、条件。
二、建设要求
(一)选址。
选址应当符合市、区(县级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相应的城乡规划,尽可能靠近社区,交通方便,环境良好,布局合理。
(二)基建。
本市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新建、扩建和改建社会福利机构必须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0〕193号)、《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5号)和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期间应到机构所在地消防安全部门按社会福利机构室内装修类别申请室内装修;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厨房、饭堂的设计和施工。
(三)申领相关证照。
领取卫生许可证明(餐饮服务许可证等);领取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意见书。
三、申请程序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应当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华侨、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在本市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向省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会省外经贸部门办理。
四、审批
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由实际投资者直接申请;合作申办的,由合作者商定一名代表作为申办人。
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和拟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组织或个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拟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章程。
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宗旨、服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资金来源、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变更和终止程序、负责人的产生及职权范围等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必要事项;
4. 拟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合法场地使用证明或经公证的租赁合同书;
5.拟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建筑规划、设计图纸和建筑平面图,并注明下列各项内容:
(1)机构的详细地址;
(2)机构建筑总实用面积和室外活动空地面积;
(3)所有房间、洗手间、浴室、走道的位置和尺寸;
(4)门窗、矮墙、间隔、洁具的位置和准确尺寸;
6.建筑设计、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或合格证明;
7.管理人员的名单和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8.其他必须出具的证明。
如合伙办的,需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伙协议书。
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和实地验收。
民政部门依据以上资料并到实地察看审查,条件具备的发给《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申请表》,由申办者填写后交回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审批并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五、登记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根据机构性质,依法履行登记手续。
从事非营利性服务活动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到区、县级市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从事营利性服务活动的,依照工商管理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六、服务和收费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收住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机构应执行本市统一的托老服务标准。
各项管理制度、服务内容和标准及其相应的收费标准,应当张榜公布,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当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经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依法自主确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后,报区(县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其他事项
为减少申办工作中遇到的不便,提供以下材料后,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申办人可要求区(县级市)民政局出具《关于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复函》: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反映。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修订。
附件:关于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复函(参考文本)
附件
关于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复
函
(参考文本)
(申请举办人):
关于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名称)的申请材料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在(地址)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名称),请按以下要求做好工作:
一、拟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名称)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设床位张。
二、请按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和《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根据本社会福利机构服务对象分别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0〕193号)、《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5号)和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各项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三、请按照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筹建期间请到公安消防、卫生防疫部门办理申报登记,并领
取有关证照。
四、建设完成后,请按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和《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我局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经我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申请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五、本复函只作为同意申办的依据,不能作为筹集资金和接收托养人的依据。
有效期3年。
专此函复。
二○年月日(联系人:XXX,电话: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