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名过户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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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名过户
更名过户: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条件下,改变原用电户的名称。您除须提供统一格式的申请表外还须携带以下资料到我局营业厅办理有关手续:
一、居民客户的更名(过户)
须提供原、新客户双方签名的更名过户申请报告,双方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用电地址《房产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或其他相关的房(地)产证明(指无产权证时);若为租赁户申请更名(过户)的,还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用电地址物业产权人同意更名(过户)的书面声明;如果原客户无法联系的,则可采用以下方式:
(a)存在房屋买卖关系的,新客户须提供:房产证明原件(核对用)和复印件(存档用),本人身份证(核对用)和复印件(存档用);
(b)由房产局或社区出租住房的,新客户须提供:出租方(指房产局或社区)出具的房产证明,租赁合同原件(核对用)和复印件(存档用),本人身份证(核对用)和复印件(存档用);以上复印件均应要求有本人签名。
(c)原客户无法联系而更名过户的情况,仅限于低压居民户,而且注意审查资料的完备性,尽可能取得新旧客户均书面认可的文件,如对已终止租赁合同的应有双方的书面或签字认可;同时新客户必须提供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民事或法律责任的书面文件。
5、楼盘户型和户型户数、总面积概况统计表、总平图(规划红线图);
6、建设规划及进度;
7、户主清单(盖公章确认的纸质文件和Excel电子文档),包括户主姓名(未销售的物业以开发商或建设单位的名义)、房号(XX区XX栋X单元XX层XX号)、联系电话;对已销售的物业还应提供户主有效身份证明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复印件;
二、住宅小区批量低压居民客户的更名
住宅小区批量低压及居民客户的更名过户,由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统一上报更名过户的相关资料,并提前三个工作日预约,在大厅直接办理更名过户和签订合同。应提供:
1、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要求更名过户的申请报告;
2、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委托书或物业管理合同的复印件;业主公约(或业主临时公约);;
3、业主清单(包括房号);业主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4、当小区更换物业公司时,若原有物业公司不愿配合新物业公司办理更名过户业务,新物业公司须提交业主委员会委托并经房产局同意认可的物业公司更换、要求更名(过户)的书面材料,以及新物业公司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民事或法律责任的书面文件。
三、其它客户的更名
1、双方盖(公)章的更名过户申请报告;由营业厅营业员在大厅先给予办理更名过户,并回执客户确认告知(回执单见附件),合同修改、拟定由业务班办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签回合同。
2、新客户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资格证复印件;
3、新客户有效的工商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若需要开具电费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有效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
4、业务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四、专变用电客户:一般专变用电客户的更名过户,自受理之日起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重要、双电源、用电容量3000kVA及以上用电客户的更名过户,合同签订需走会签流程,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如下:
由营业厅受理来函转业务班办理,对于当月电费未确定应收的客户,应告之客户,在办理更名过户期间
产生的所有电费,应采用转账或其他办法支付。将回执单交由客户确认(回执单见附件)。业务班客户经理在自受理之日起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更名过户工作,并通知营业大厅将客户银行帐号在收费子系统录入。
五、用电客户户名由简写改为全称户名,而用电主体未改变的,直接由营业大厅办理更名,原已签订过合同,不用签订合同;未签订有合同的按二、1、2款办理。通过银行托收电费的客户在办理更名时,一律要在营销MIS系统里更改电费托收资料,保证客户的户名、户号及托收帐户本局和银行两个系统电费托收资料的一致性。
六、办理更名过户业务需注意事项:
1、对欠费客户不允许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2、核查原客户是否存在违章用电未接受处理,是否有违章用电的罚金未缴纳。凡存在以上情况的,须在客户纠正其错误后方可办理其更名过户手续。
3、只有在客户签订了新的供用电合同以后,才允许打印新的用电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