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重大和较大隐患治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30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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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挂牌督办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名单》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挂牌督办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名单》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挂牌督办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8.26
•【字号】丽政办函〔2024〕11号
•【施行日期】2024.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
正文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挂牌督办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名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85号)有关要求,按照丽江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目标任务,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开展以来检查发现的一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现将《丽江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挂牌督办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名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时限完成整改,整改完毕并由督办牵头单位组织验收审查合格后,按照有关程序摘牌销号,同时将挂牌督办情况及时录入全国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信息系统。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按时完成整改及验收,并举一反三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6日丽江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挂牌督办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名单。

2021版《安全生产法》考试题库

2021版《安全生产法》考试题库

2021版《安全生产法》考试题库一、单项选择题1.要坚持(),加快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订修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基层监管力量,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

A.依法治理(正确答案)B.依规治理C.按章办事D.依法治企2.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全面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防范、监督、检查、奖惩措施的落实。

A.治理B.管理(正确答案)C.监测D.预防3.强化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从()上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A.源头(正确答案)B.制度C.管理D.根本4.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形势分析制度,经常()、预判,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清除公共安全隐患。

A.评估(正确答案)B.分析C.检查D.举一反三5.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观念,正确处理安全和()的关系,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

A.效益B.发展(正确答案)C.经济D.生产6.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丝毫放松不得,否则就会给国家和()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A.人民(正确答案)B.社会C.企业D.公民7.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就是针对安全生产领域“认不清、想不到”的突出问题,关口前移,从隐患排查治理前移到()管控。

通过分析事故发生的全链条,抓住关键环节采取预防措施,防范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变成事故隐患、隐患未及时被发现和治理演变成事故。

A.危险源B.风险(正确答案)C.问题D.事故8.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是防范化解风险的有效举措,充分体现了()意识和“超前预防”的治理理念,只有坚持谋划在前、预防在先,做到防患于未然,才能牢牢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

A.隐患治理B.预控C.主动预防D.风险(正确答案)9.要坚持关口前移,加强日常防范,加强源头治理、()处理,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地毯式排查和立体化整治行动,什么问题突出就集中力量解决什么问题。

要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形势分析制度,经常评估、预判,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清除公共安全隐患。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曲政办发〔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近期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系列会议精神,严格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云府办明电〔2022〕7号)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压紧压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研究制定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规划,提高专业监管执法人员比例,完善监管执法装备、经费保障机制,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

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激励保证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监管执法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做到专业监管、严格监管、严肃监管,确保规范高效监管执法。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国有煤矿上级公司和所有煤矿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加大投入、加强管理,真正做到“五落实五到位”。

落实从业人员责任,以落实岗位安全职责为重点,逐级逐岗位建立健全覆盖企业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区队、班组、各工种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严格考核奖惩激励举措,形成涵盖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责任体系,实现安全生产全链条责任实名追溯。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专项督查和整治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专项督查和整治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专项督查和整治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15•【文号】安委[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专项督查和整治情况的通报(安委〔20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国务院安委会去年以来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专项督查和油气输送管线及城市燃气、隧道交通、煤矿、危险化学品、尾矿库等专项整治。

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专项督查总体情况2014年2月下旬至4月上旬,国务院安委会组织16个督查组,对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

马凯副总理和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审定督查方案、亲自动员部署。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统筹协调,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通力协作,16名部级领导同志带队,采取抽查暗访等多种方式,重点抽查检查了116个市(地)、600余家企业(单位),涵盖各重点行业领域,发现并督促整改问题和隐患1300余项,有力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地区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态度坚决、行动迅速、措施有力。

一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

甘肃、广东等22个省级党委、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机制的文件。

二是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整改。

重点行业领域排查出一般隐患474.7万项,重大隐患4093项,打击典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31.9万起,治理和纠正违规违章行为66万起。

三是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产煤州、市煤炭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议精神,推动全省致力于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加大监管监察力度,确保瓦斯治理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加大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制定了《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八月十八日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7月8日至9日在沈阳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议及8月13日在曲靖召开的全省煤矿瓦治理现场会议精神,推动全省致力于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紧紧围绕全省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议确定的今后三年瓦斯治理工作总体目标和任务,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增加投入,依靠科技,严格管理,强化监管监察,加大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有效遏制较大以上瓦斯事故的发生,结合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任务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全面抓好煤矿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抓好煤矿瓦斯治理;以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为目标,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为重点,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一是围绕“通风可靠”要求,制定瓦斯治理工作标准,全面排查煤矿矿井“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重点要督促所有煤矿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实现采煤工作面全负压通风,做到“通风可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8.22•【文号】国办发明电[2005]21号•【施行日期】2005.08.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7月份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山西、陕西、新疆、河南、河北、贵州、广东等地相继发生停产整顿煤矿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非法生产造成的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其中,8月7日,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的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3名矿工涉难。

为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遏制煤矿事故频发多发的势头,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立即停产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凡属逾期没有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已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已提交申请、但经审查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整顿的矿井,证照不全矿井,超能力生产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监测和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没有经过安全生产“三同时”竣工验收而投产的基建和改扩建井等,必须立即停止煤矿生产,认真进行整改。

对应当停产整顿的矿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分别抄送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工商、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依法暂扣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方案。

对列入整顿名单的煤矿,要依据其安全生产状况和整顿工作难易程度,分批次规定整顿期限。

鼓励有条件的煤矿早整顿、早达标,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所有不合格的煤矿,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届时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1•【字号】曲政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117件文件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1998年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共301件进行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下列117件文件:一、《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通知》(曲政发〔1998〕9号)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政办发〔1997〕156号文件的通知》(曲政办发〔1998〕48号)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农村用电管理和农村电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曲政发〔1999〕2号)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零基预算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曲政发〔1999〕14号)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选拔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曲政发〔1999〕53号)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关于加强党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举办各类培训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曲政办发〔1999〕23号)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法律援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曲政发〔2000〕36号)八、《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推行“零户统管”的实施意见》(曲政发〔2000〕55号)九、《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关于原村公所(办事处)干部生活补助和新当选村干部岗位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曲政办发〔2000〕78号)十、《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关于外商投资及国内经济社会联合协作管理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曲政发〔2001〕29号)十一、《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关于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曲政发〔2001〕30号)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通知》(曲政发〔2002〕18号)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曲靖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曲靖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2〕175号)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公民无偿献血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2〕198号)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药管理的通告》(曲政通〔2002〕3号)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实施好退耕还林工程的通知》(曲政发〔2003〕3号)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级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发〔2003〕19号)十八、《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通知》(曲政发〔2003〕36号)十九、《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曲政发〔2003〕43号)二十、《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曲政发〔2003〕45号)二十一、《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对外来投资企业服务的若干规定〉及〈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等8项制度的通知》(曲政发〔2003〕46号)二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曲政发〔2003〕47号)二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曲政发〔2003〕75号)二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曲政办发〔2003〕81号)二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曲政发〔2003〕87号)二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贯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曲政发〔2003〕95号)二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曲政办发〔2003〕67号)二十八、《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捐资助学实施细则〉的通知》(曲政办发〔2003〕192号)二十九、《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曲政办发〔2003〕199号)三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水利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3〕207号)三十一、《曲靖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三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文件的通知》(曲政发﹝2004﹞36号)三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曲政发〔2004〕41号)三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曲政发〔2004〕54号)三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曲政发〔2004〕115号)三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4〕99号)三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闭非法煤矿矿井若干措施的通知》(曲政办发〔2004〕112号)三十八、《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4〕145号)三十九、《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科技兴乡贡献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4〕154号)四十、《曲靖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四十一、《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四十二、《曲靖市关闭非法煤矿若干规定》(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号)四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曲靖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号)四十四、《曲靖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实施细则》(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9号)四十五、《曲靖市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2号)四十六、《曲靖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规定》(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四十七、《曲靖市物业管理规定》(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4号)四十八、《曲靖市规划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6号)四十九、《曲靖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7 号)五十、《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区禁燃烟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曲政发〔2005〕40号)五十一、《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文件〉的通知》(曲政发〔2005〕103号)五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曲政发〔2005〕111号)五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曲政办发〔2005〕242号)五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试点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发﹝2005﹞263号)五十五、《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9号)五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曲政发〔2006〕33号)五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通知》(曲政发〔2006〕114号)五十八、《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网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曲政办发〔2006〕51号)五十九、《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曲政办发〔2006〕118号)六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工伤认定办案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6〕184号)六十一、《曲靖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8号)六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曲政发〔2007〕72号)六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7〕21号)六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文学艺术创作奖评奖办法(试行)〉的通知》(曲政办发〔2007〕22号)六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7〕143号)六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7〕144号)六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7〕151号)六十八、《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7〕199号)六十九、《曲靖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重大和较大隐患治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0号)七十、《曲靖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4号)七十一、《曲靖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6号)七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意见(试行)》(曲政发〔2008〕11号)七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曲政发〔2008〕48号)七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政府信息公开施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发〔2008〕61号)七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绿化树木采挖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曲政发〔2008〕90号)七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曲政发〔2008〕91号)七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曲政发〔2008〕111号)七十八、《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曲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曲政办发〔2008〕69号)七十九、《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曲政公〔2009〕1号)八十、《曲靖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9号)八十一、《曲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1号)八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曲靖市地方税务局等6家单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曲政公〔2009〕3号)八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重点旅游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曲政发〔2009〕44号)八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文件〉的通知》(曲政发〔2009〕48号)八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私人住宅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曲政发〔2009〕84号)八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制度等5个文件的通知》(曲政办发〔2009〕85号)中的《曲靖市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八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曲靖市盐务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曲政公〔2010〕1号)八十八、《曲靖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2号)八十九、《曲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4号)九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10〕86号)九十一、《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10〕87号)九十二、《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4号)九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事权的意见》(曲政发〔2012〕92号)九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12〕171号)九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12〕172号)九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12〕173号)九十七、《曲靖市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试行)》(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0号)九十八、《曲靖市特许经营权注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1号)九十九、《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的通知》(曲政发〔2013〕89号)一百、《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13〕149号)一百〇一、《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的通知》(曲政发〔2014〕48号)一百〇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绿地和车位规划管理的通知》(曲政发〔2014〕53号)一百〇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曲政办发〔2014〕13号)一百〇四、《曲靖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实施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8号)一百〇五、《曲靖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83号)一百〇六、《曲靖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87号)一百〇七、《曲靖中心城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88号)一百〇八、《曲靖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90号)一百〇九、《曲靖市市级排污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92号)一百一十、《曲靖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93号)一百一十一、《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曲政发〔2016〕33号)一百一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曲政发〔2016〕34号)一百一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16〕29号)一百一十四、《曲靖市淘汰黄标车资金补贴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99号)一百一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办法〉的通知》(曲政办规〔2018〕1号)一百一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18〕23号)一百一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的通知》(曲政办发〔2018〕160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情况一缆

云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情况一缆

顾桥德
刘家坤
刘家坤 刘家坤,矿长李文勇
刘家坤,矿长李文勇 刘家坤,矿长刘文常
张学华 陈老毛 何光德
张德清
谢海燕 陈永
何光得 张石学
袁小冲,矿长袁小五 熊加强,矿长熊海兴 赵加克,矿长赵艳高 刘树华 刘云鹏
杨朝庆 熊加强 赵加克 杨家良 刘三明 赵 伟 罗家云 钱永清 熊加强 施富财 巴平德 杨小儒
戴云锋 耿光普 耿光普,矿长朱贵华 朱贵华 陈削安 周排岗 陈秀芳 郑曾荣 刘树力,矿长殷国良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情况一缆表
序号
许可证号 矿井名称
许可证变 负责人变更
变更前 一、省属国有 变更后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滇MK安许证字[2005]0164号 云南省恩洪煤矿(企业) 滇MK安许证字[2005]0163号 云南省恩洪煤矿二号井 滇MK安许证字[2005]0001号 云南省凤鸣村煤矿(企业) 滇MK安许证字[2005]0161号 云南省后所煤矿大庆二号井 滇MK安许证字[2005]0161号 云南省后所煤矿大庆二号井 滇MK安许证字[2005]0162号 云南省后所煤矿 滇MK安许证字[2005]0162号 云南省后所煤矿 滇MK安许证字[2005]0160号 云南省后所煤矿打磨沟二号井 滇MK安许证字[2005]0160号 云南省后所煤矿打磨沟二号井 滇MK安许证字[2005]0165号 云南省兴云煤矿庆云矿井 滇MK安许证字[2005]0166号 云南省兴云煤矿 滇MK安许证字[2005]0121号 云南省田坝四号煤矿四号井 滇MK安许证字[2004]0122号 玉溪市塔甸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蒙自县芷村煤矿 滇MK安许证字[2004]0122号 玉溪市塔甸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蒙自县芷村煤矿 滇MK安许证字[2005]0118号 云南省圭山煤矿红旗井 滇MK安许证字[2005]0119号 云南省圭山煤矿 滇MK安许证字[2005]0075号 云南省可保煤矿 滇MK安许证字[2005]0076号 云南省可保煤矿皂角露天坑 滇MK安许证字[2005]0167号 一平浪煤矿抗八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山西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2021年12月制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8日晋政办发[2021]100号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促进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持续符合颁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1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21〕13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21〕134号)、省委常委会2021年12月7日会议精神、《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晋政发〔2021〕3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煤矿企业排查、治理、报告本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合法生产、建设矿井排查、治理、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负有日常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情况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简称“三项监察”)执法计划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察.第二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第五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按《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认定办法》的规定认定.第六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我省煤矿实际,《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二)未实行壁式开采的;(三)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同一煤层超过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的;(四)以掘代采的;(五)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六)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七)一证多坑矿井超出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开采的;(八)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量超过规定的;(九)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十)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生产的.第七条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时,必须按《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辩识认定,并记录在案.安监、煤监人员现场监管监察执法时认定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按《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现场检查笔录文书中予以确定.第三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第八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具体排查的时间、方法、人员、措施、重大隐患的种类;包括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完成人员、整改资金、治理效果的检查;还应包括重大隐患分类管理的范围、措施、要求和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备案材料的形式和要求由企业制定.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责任人,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等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重大水患、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自身力量不能治理时应当随时报告.煤矿企业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报告包括正式文件、附表、采掘工程平面图.第十一条煤矿必须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四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管监察第十二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制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度,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接到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后,对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企业认真整改;明确专人统计分析,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煤监机构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21〕79号)要求,定期检查指导安监部门对煤矿重大隐患整改的日常监管工作.第十三条各级安监部门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监管.县级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市级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煤矿(含国有控股煤矿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省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重点煤矿(含国有重点控股煤矿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煤监机构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属地监察.属地监察有不便的,由山西煤监局指定管辖.第十四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并按分级监管的隶属关系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一)未依法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二)未在每季度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或报告不真实的,逾期未改正的;(三)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超通风能力生产的;2.高瓦斯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装备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3.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监机构竣工验收批准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5.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6.降低安全生产许可标准组织生产的.第十五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二)依法实施行政罚款;(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告知相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四)通知公安部门控制火工品供应、供电单位限制供电;(五)3日内将停产整顿矿井的决定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告知向煤矿派出监督人员盯守,并在当地市级日报上公告停产整顿矿井名单.因特殊原因煤监机构不能及时立案查处的,应当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患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收到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对煤矿停产整顿的书面通知时,应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第十七条煤矿企业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顿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顿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停产整改方案按分级监管原则,由安监部门批准,报煤监机构备案.第十八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是否按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实施监管监察,对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等非法生产行为进行日常监管、“三项监察”.第五章责令停产整顿矿井恢复生产程序第十九条被责令停产整顿矿井整改完成后,煤矿企业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后方可向分级监管的安监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扩整改内容、项目、自检结果、附表,并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企业验收意见.第二十条安监部门接到煤矿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之日起,会同国土、煤监、煤炭、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在60日内进行现场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煤监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验收不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第二十一条煤监分局(局)接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对停产整顿煤矿联合验收邀请后,应当根据“三项监察”计划和其他工作安排派人参加.第二十二条安监部门、煤监分局(局)对责令停产整顿矿井验收审核按标准执行,验收办法由安监部门制定,审核办法由各煤监分局(局)制定.第二十三条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煤监分局(局)审核同意、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的,煤矿出具上述手续证明后,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通知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各煤监分局(局)按规定发还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安监部门发还矿长资格证.发还证照后,煤矿方可按程序恢复生产.煤矿恢复生产要制定恢复生产方案、职工培训方案和安全措施,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由安监部门、煤监机构直接作出停产整顿决定的煤矿,经验收审核合格并批准恢复生产的,应在批准并发还证照之日起3日内在市级日报上进行公告.第六章现场处理和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一)证照过期仍然非法开采的;(二)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四)3个月内发现存在2次或者2次以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五)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六)1个月内发现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第二十六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每月排查、治理和每季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度的、制度不完善的、有制度但不执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15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七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六证”不全或其中部分证照过期仍从事生产的非法煤矿,除应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外,还要按《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没收、罚款、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并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八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过程中的重要情况未及时书面报告,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按《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煤矿、煤矿负责人分别给予罚款、提请关闭、吊销矿长“两证”、法人安全资格证的行政处罚,五年之内不得再对原持证人颁发安全资格证.第二十九条煤矿存在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或无整改验收审核签字备案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第三十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或者拒不提供证照原件的,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第三十一条对因非法违法生产决定关闭的煤矿,山西煤监局应当依照《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法人安全资格证,省安监局按有关规定吊销矿长资格证.煤监分局(局)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闭的煤矿,应当自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煤矿之日起3日内报告山西煤监局,由山西煤监局在《山西日报》上公告.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煤监分局(局)应根据国办发〔2021〕79号和晋政发〔2021〕30号等文件的规定,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交流监察监管信息.联合执法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交流监察监管信息制度由各煤监分局(局)商各市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各煤监分局(局)要在各市安监部门执法计划和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制定重点、专项、定期监察执法计划,并报山西煤监局备案.第三十四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关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和奖励按山西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表、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管监察执法情况表、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表、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审核审批表式样,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和审核标准由山西煤监局制定.第三十六条2021年第四季度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6日.以后每季度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的截止日期为季后第一个月第一个周末.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负责解释.。

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排查治理实施计划方案

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排查治理实施计划方案

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排查治理实施计划方案目录一、前言 (2)1.1 编制目的 (2)1.2 编制依据 (3)1.3 工作原则 (4)二、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概述 (4)2.1 隐蔽致灾因素定义 (5)2.2 隐蔽致灾因素分类 (6)2.3 隐蔽致灾因素危害 (7)三、排查治理对象与范围 (8)3.1 井工煤矿 (9)3.2 露天煤矿 (11)3.3 其他类型煤矿 (12)四、排查治理方法与技术 (13)4.1 专业排查 (14)4.2 专家会诊 (15)4.3 科技手段运用 (17)五、排查治理实施步骤 (18)5.1 动员部署 (19)5.2 组织实施 (21)5.3 总结评估 (22)六、保障措施 (23)6.1 组织保障 (24)6.2 技术保障 (25)6.3 人员保障 (25)6.4 资金保障 (26)七、监督管理 (28)7.1 监督检查 (29)7.2 责任追究 (29)一、前言随着我国煤炭工业的迅速发展,煤矿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

煤矿隐蔽致灾因素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维护煤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施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排查治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实施计划方案旨在通过系统排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制定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在当前形势下,我们充分认识到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排查治理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我们将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以科学的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全面开展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把煤矿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坚实保障。

本实施计划方案将围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排查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方面展开,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有力支撑。

1.1 编制目的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切实提升我国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曲靖近期安全生产事故报告

曲靖近期安全生产事故报告

曲靖近期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曲靖近期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近期,曲靖市发生多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为了及时总结和吸取教训,特向有关部门和广大市民汇报近期曲靖市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

一、事故概述:近期,曲靖市发生了3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分别是爆炸事故、火灾事故和矿难事故。

这三起事故不仅造成了3人死亡,还导致了5人受伤,给相关企业和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

二、事故原因及责任:1. 爆炸事故:该事故发生在一家化工企业,由于操作失误导致了瓶中压力超过安全极限,最终导致了爆炸。

该企业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严重的漏洞,相关责任人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严重违反了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2. 火灾事故:该事故发生在一家电子加工厂,由于电路短路引发火灾。

经初步调查,该企业在用电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电线老化、插座过载等问题没有及时处理。

同时,该企业的消防设施也存在严重缺陷,无法及时控制火势。

3. 矿难事故:该事故发生在一座煤矿,由于通风系统故障和煤尘积聚引发了爆炸。

该煤矿存在违规采矿、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问题,管理混乱,安全意识薄弱,对矿工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

三、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1.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规进行生产,加强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完善安全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充分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员工按规定操作,并加强对违章操作的打击力度。

3. 加强安全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对高危行业和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 加强消防工作:企业应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避险能力。

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消防设施的监督力度,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处理结果:针对上述事故,相关部门已经展开了调查,并对涉事企业进行了处罚。

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专业分类

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专业分类

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专业分类一、共用第十五条建设“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图11 煤矿水平延深可独立承包的施工区域示意图2.本条情形重大事故隐患,不包括建设单位按《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由具备相应资质证施工单位承担的煤矿建设项目施工“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二、通风掘其他巷道的图4所示。

图4 某矿采区通风系统图3.本条中“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有关规定,采用倾斜长壁布置时,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大巷已掘至盘区边界,不具备超前2个区段条件的除外),并构成通风系统,开掘其他巷道的情形。

图5所示为至少超前2个区段的情形。

图6 井工煤矿建设各工期示意图(四)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或者裸露爆破的;三、地质测量1.本条中“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是指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规定的最短时间。

(1)开拓煤量可采期:①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不少于5年;②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不少于4年;③其他矿井不少于3年。

(2)矿井准备煤量可采期:①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煤巷掘进机械化程度与综合机械化采煤程度的比值小于0.7的矿井不少于14个月;②其他矿井不少于12个月。

(3)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①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不少于5个月;②其他矿井不少于4个月。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分级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建设,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监督、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四)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决策。

第七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一)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三)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分类、分级,提出整改措施;(四)跟踪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五)汇总分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定期向上级报告。

第八条煤矿企业各业务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责,协助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计划,明确排查范围、内容、方法、频次等。

第十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矿井通风、排水、供电、提升运输等主要生产系统;(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等安全设施;(三)煤矿重大危险源、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五)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情况;(六)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知识考试题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知识考试题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知识考试题(答案版)一、单选题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 C )。

A.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C.主要负责人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 A )。

A.不停止执行B.停止执行C.可以暂停执行3.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B )。

A.综合管理B.综合监督管理C.监督管理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 B )。

A.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B.本单位负责人C.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5.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 B )负责。

A.工程技术人员B.委托单位C.工程技术人员所在单位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 A )。

A.书面材料B.处理意见C.通报材料7.生产经营单位对( C )应当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

A.事故频发场所B.重大事故隐患C.重大危险源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从( B )之日起,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刑事判决B.受处分C.事故发生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这种错误行为属于( A )。

A.滥用职权B.破坏公平竞争C.侵犯生产经营自主权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C )负责。

A.主要B.全部C.全面11.《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 A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曲靖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补充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曲靖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补充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曲靖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曲政办函〔2022〕79号•【施行日期】202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曲靖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补充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扎实推动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22〕10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函〔2022〕59号)要求,结合曲靖实际,现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一、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目标任务自2022年5月开始,启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集中开展经营性自建房“百日攻坚”行动。

2022年8月中旬前,取得明显进展,对经营性自建房的重大风险隐患管控到位,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建立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归集排查信息。

2025年6月底前,通过安全鉴定、分类整治,全面完成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并建立起城乡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二、排查整治范围结合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全面排查全市城乡所有自建房,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旅游景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

安全生产法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法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法处罚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煤炭增产增供专班工作方案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煤炭增产增供专班工作方案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煤炭增产增供专班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曲政办函〔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煤炭增产增供专班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煤炭增产增供专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7日曲靖市煤炭增产增供专班工作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能源保供的决策部署及省人民政府煤炭保供专题会议要求,为扎实推动煤炭增产增供,切实做好电煤保供工作,保障煤炭安全稳定供应,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曲靖市能源项目推进协调领导小组工作专班的基础上,成立煤炭增产增供工作专班,专项推动煤炭释放优质产能和稳产增产工作。

一、煤炭增产增供工作专班成员组长(总召集人):王国顺市能源局局长副组长:杨彬市能源局副局长马勇市能源局副局长徐兴耀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蔡六良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顾雁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总督查(专职副处级)柳江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李光华市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汤士杰市水务局督察员杨海滨曲靖供电局副总经理成员:尹旻市能源局煤炭科科长周昱志市能源局电力科科长张仕祥市能源局安全监管科科长唐琳玲市发展改革委综合科科长蒋鑫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科科长刘云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管科科长张彦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科长孙宗运市林业和草原局生态保护管理科科长展格林市水务局水土保持科科长赵贯超曲靖供电局规建部经理二、全年保供目标2022年,实现原煤产量3000万吨以上、力争达3500万吨。

电煤保供1370万吨,其中,地方政府保供985万吨、产业集团保供130万吨、电厂自购255万吨。

三、工作机制(一)会商研判制度。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刻汲取沾益区“9·03”建筑施工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刻汲取沾益区“9·03”建筑施工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刻汲取沾益区“9·03”建筑施工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03•【字号】曲政办发〔2022〕74号•【施行日期】2022.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刻汲取沾益区“9·03”建筑施工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2022年9月3日上午09:50,沾益区龙华街道椒树上村安置小区建设过程中,塔吊倒塌造成3人受伤送医,1人被困。

送医3人中,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人正在抢救;现场被困人员已经救出,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截至目前,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正在抢救,相关工作正进行中。

事故发生后,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刘非,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李石松,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先祥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举一反三,全面系统排查整治建筑施工等各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坚决守牢安全底线,坚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领导批示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现就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党的二十大召开在即,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大的政治意义。

当前,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呈现稳定向好态势,但是部分领域问题仍然突出,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类因素交织叠加,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难度更大、要求更高。

各级各部门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保安全就是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理念,站在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要求,把安全理念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各方面,治源头、抓细处、补短板,从根本上清除隐患、堵塞漏洞、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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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云府登419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0号现公布《曲靖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重大和较大隐患治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自2008年3月5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曲靖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重大和较大隐患治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发现和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防范和控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实施工作,依据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各类地方煤矿。

第三条本市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第四条本市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使用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

第五条认定本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重大和较大隐患,必须经过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现场检查或调查取证后确认。

现场检查确认的,现场检查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制国家安监总局制发的《现场检查记录》文书。

调查取证确认的,调查取证人员必须获取调查取证笔录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县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派出监督人员全程现场盯守整顿整改过程,严格贯彻执行《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的具体规定。

第二章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具体情形及处罚第七条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是指煤矿具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

第八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煤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九条瓦斯超限作业是指煤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十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煤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第十一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煤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第十二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煤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二)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四)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第十三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煤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第十四条超层越界开采,是指煤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五条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煤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第十六条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煤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四)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第十七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煤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二)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八条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煤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单回路供电的;(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第十九条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煤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第二十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煤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第二十一条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煤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第二十二条其他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二十三条对存在本细则第八条至第二十二条所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和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第三章煤矿安全生产较大隐患的具体情形及处罚第二十四条对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较大隐患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煤矿企业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企业未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的;(二)煤矿企业设立的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下同)等安全管理人员三年内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不满3年以上的;(三)煤矿企业未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少于5人的;(四)煤矿企业未设立技术管理机构,未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五)煤矿企业配备的技术人员不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的;(六)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的;(七)煤矿企业未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八)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上岗工作的;(九)煤矿企业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下井的;(十)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少于20学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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