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宣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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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
第3章 消防
二、新增和修订
第8节 油推(拖)船等船舶的特殊要求 2、3.8.4新增:油趸船的特殊要求,其主要为: (1)就油趸船而言,货油区域系指趸船上货油泵舱或货油泵所在区域
、货油污油水舱柜、货油管系所穿过区域以及停靠油船货油区域等 范围。 (2)环围起居处所的甲板室外部限界面,其面向货油区域的全部限肉 紧面及距离限界面3m范围之内应隔热至“A-60”级分隔。 (3)油趸船应设置固定水消防系统和甲板泡沫灭火系统以保护本船及 所停靠船舶的货油区域。消防水和泡沫混合液可由岸上提供。
船舶安全
第3章 消防
一、总体说明
2、功能要求 (1)用耐热和结构性限界面将船舶分为若干个区域; (2)用耐热和结构性限界面,将起居处所与船舶其他处所
隔开; (3)限制可燃材料的使用; (4)探知火源区域内的任何火灾; (5)抑制和扑灭火源处所内的任何火灾; (6)保护脱险通道或灭火通道;
(7)将易燃货物蒸发气体着火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泵作出规定。
船舶安全
第2章 构造——分航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2节 轮机
2、新增或修订
(5)2.2.7.2新增,对舱底排水管的布置要求。 防止舷外或压载舱内水进入货舱、机器处所或其他舱室。 (6)2.2.11.1及2.2.11.5新增,对锅炉及压力容器的结构强度提出原则
要求和防止油及其他污物进入锅炉产生不利影响。 (7)2.2.15.3(2)新增,对操舵装置的结构强度作出规定。 (8)2.2.15.3(6) ①、②、③新增,对液压油、液压管路尺寸、结构
船舶安全
第2章 构造——分航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2节 轮机
2、新增或修订
(1)2.2.1.2中新增对应急消防泵及原动机工作条件的要求。 (2)2.2.2.3中,增加船舶停船能力的要求。 因船而异,船舶应具备在合理的距离内具有止停能力。 (3)2.2.6.8新增,对高温管路的绝热包扎作出规定。 (4)2.2.6.9-2.2.6.11新增,对燃油、滑油及冷却系统的备用或备品
检验应定期由专业人员进行, 5、3.7.7.7 补充了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的设备要求。
船舶安全
第3章 消防
二、新增和修订
第8节 油推(拖)船等船舶的特殊要求 1、3.8.3:油推(拖)船的相关技术要求在04法规上整合而成,因新版 法规在消防方面的变化,应关注: (1)推(拖)船的上层建筑及甲板室一般应为钢质或其他等效材料制 成的全封闭式围壁结构,围壁上的门、窗应为活动气密式。
船舶安全
第3章 消防
二、新增和修订
第3节 火灾抑制 1、3.3.1新增功能要求。 2、3.3.4.2新增对非主竖区界面设置细节的规定。 3、3.3.4.3: ① 客滚船、大型客船机器处所和滚装处所限界面的耐火等
级由A-30级、A-15级调整为A-60级。 ② 船长30m及以上(大型客船除外)、车客渡船等类型客
船舶安全
第3章 消防
二、新增和修订
第5节 脱险 3、3.5.2.11 将04法规2008修改通报中对于大型客船(船长50m及以上 等)脱险通道的要求纳入,同时,将SOLAS公约中对于客船脱险通道尺 寸的详细要求纳入,以便科学合理地确定脱险通道尺寸,切实保障船上 人员的逃生安全。 4、3.5.6 对客滚船、船长50m及以上第一、二类客船、船长50m及以
船舶安全
第3章 消防
二、新增和修订
第7节 消防安全系统和消防用品的要求 1、本节将原有二氧化碳等固定式灭火系统、固定式探火与 失火报警系统以及消防用品的要求整合纳入本节,并作少量 内容补充完善。 2、3.7.2.3 补充了对商品汽车滚装船压力水雾的设置规定 。对商品车运输船,其车辆式样统一,车辆尺寸明确,便于 船方掌握,因此,当其滚装处所压力水雾灭火能力不降低时 ,如果水雾喷嘴可合理使用,则可以适当降低水雾喷嘴与车 辆顶部之间的距离。
雾灭火系统的滚装处所,手提灭火器的数量和布置应确保灭火器的 间距不超过20m。 4、3.4.5.8 新增: ① 禁止起居处所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剂; ② 对船舶航行安全必须使用电子设备的舱室,手提式灭火器的灭火剂应 不导电。
船舶安全
第3章 消防
二、新增和修订
第5节 脱险 1、3.5.1 04法规08修改通报仅对于大型客船(船长50m及以上)有脱 险通道设置的详细要求。本次换版,将这些规定与原有的对于其他客船 、货船及油船的起居处所通道、梯道、出入口的相关要求予以整合,制 定了对于各类船舶的脱险要求。此外,鉴于内河客船已有布置电梯的实 例,依据国际通行要求,作出了“升降机不应作为本节所要求的脱险通 道之一”的明确规定。 2、3.5.1.5 客船应设有供船上人员逃生用的公共广播系统,该系统的 要求在《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中由明确规定。
燃油,并对其明确了要求。 3、3.2.2.5(3)在设计压力低于0.7MPa且设计温度低于
60℃的燃油管系中可使用普通铸铁阀件,此外,安装在 燃油舱柜上和承受静压力的阀件,可以用球墨铸铁材料 制成。 4、3.2.4.1-3.2.4.4对机舱天窗、门和窗的设置要求从客船 拓展为各类船舶。
船舶安全
第3章 消防
二、新增和修订
第2节 火灾的防止 5、3.2.5.2(1)、(2)新增对客船上可燃材料总体积限制
规定。 6、3.2.8.1对新增对废物箱以不燃材料制作的规定。 7、3.2.9.1(2)新增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油船驾驶室置于
艏部。 8、3.2.9.2(1)、(2)2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其面向
货物区域的舱壁耐火等级,由A-30提升至A-60。
船舶安全
第3章 消防 二、新增和修订
第1节 一般规定 1、新增对载运闪点60℃以上2000总吨以上船舶,其货油区
域 要求设置固定甲板泡沫系统。 2、 3.1.5.6(5)新增,A级分隔免除耐火试验的结构型式。
船舶安全
第3章 消防
二、新增和修订
第2节 火灾的防止 1、3.2.1新增防止火灾发生的功能性要求。 2、3.2.2.3-3.2.2.4允许使用闪点小于60℃,但大于43℃的
船舶安全
第3章 消防 一、总体说明
3、消防安全目标的实现 (1)完全满足内河法规的消防要求;或 (2)等效设计应由部海事局经规定程序进行认可。
船舶ຫໍສະໝຸດ Baidu全
第3章 消防
一、总体说明
4、构架 (1)按其功能分为: ① 火灾的防止; ② 火灾的抑制; ③ 灭火; ④ 消防安全系统和消防用品; ⑤ 脱险。 (2)对特种船舶和特定处所提出了要求: ① 滚装处所的保护; ② 油推(拖)等船舶的特殊要求。
船舶安全
第2章 构造——分航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2节 轮机
1、总体说明
结合内河船舶的具体情况及“建造规范”换版后的相关规定 编
写,并尽可能不与“建造规范”重复。删除公约未作明确要 求
的原法规中的有关内容,如空气管、溢流管、测量管、油船 管系、锚机装置,以及通风管系、燃油管系、滑油管系中的 部分具体要求。燃料、出入口、高压燃油管的规定归并到第 3章消防中。补充完善公约有要求的有关规定。对操舵装置 的要求进行细化,而其他部分进行综合或简化。
船舶安全
第3章 消防
二、新增和修订
第8节 油推(拖)船等船舶的特殊要求
(4)应在装卸设备前沿设置水幕,水幕的设置范围应延伸至装卸区域 两端以外各5m。
(5)油趸船应至少设置2具消防炮,其射程应能覆盖所设计停靠最大船 型货油区域的任何部位。消防炮庆能提供水和泡沫两种灭火介质, 泡沫宜采用低倍泡沫。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应不小于所设计停靠 油船最大单个货油舱8.0L/min·m2,且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少于 40min。
船机器处所、较大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与其相邻的其他 处所限界面的耐火分隔等级由A-0级修订为A-15级。
船舶安全
第3章 消防
二、新增和修订
第3节 火灾抑制 4、3.3.6.1-3.3.6.3,在油船的耐热和结构性分隔方面,将
油船分为1000总吨及以上,1000~2000总吨,2000总 吨及以上3个档次,分别对其结构防火作出规定。 5、3.3.9.1明确规定A级防火门、B级防火门和不燃材料结构 舱壁上门的材质要求。 6、3.3.10.7 补充了厨房排烟管穿过起居处所或易于发生火 灾的处所时,应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1)宣贯材料内容
架构 第1篇 检验与发证 第5篇 船舶安全 第6篇 危险货物运输 第7篇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和设备
船舶安全
第1章 通则
新增或修订 1、由于纳入了对高速船的要求,适用范围中明确了本篇仅
适用于20m及以上排水型船舶。 2、石棉材料的禁用 注意:3种可使用石棉的特例。 3、客船分类 注意:延续航行时间中不包括中途停港时间。
对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推(拖)船,面向船首围壁及干舷甲板上舱 室的门、窗应活动气密式。并应设置专用或兼用的吸烟室,其靠舷外的 门、窗亦应为活动气密式。 (2)舱室通风装置的空气入口应合理布置,以减少油蒸气的吸入。 (3)消防泵的排量和压头应满足船队的需求。 (4)主机总功率1470kW及以上推(拖)船应设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式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1)宣贯材料
2011年9月26日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1)宣贯材料内容
架构 第1篇 检验与发证 第5篇 船舶安全 第6篇 危险货物运输 第7篇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和设备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1)宣贯材料内容
架构 第1篇 检验与发证 第5篇 船舶安全 第6篇 危险货物运输 第7篇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和设备
3、3.8.5 新增化学品趸船的特殊要求,其防火和灭火要求与油趸船相同 ,但应注意灭火介质适用性要求,且趸船上不允许设置液货舱。
船舶安全
第10章 特种船舶的附加要求 第1节 消防船
总体说明 (1)消防船为新增法定技术要求; (2)消防船按所配置灭火设备的数量和性能分为3类; (3)消防船在结构性能上的特点为局部结构加强,特殊工
上 的餐饮趸船等,船上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的配备数量和布置予以了规定。 5、3.5.3 新增货船的脱险通道要求。 6、3.5.4 新增油船的脱险通道要求。 7、3.5.5 新增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要求。 8、3.5.6 新增客船紧急逃生呼吸装置要求。
船舶安全
第3章 消防
二、新增和修订
第6节 滚装处所的保护 1、3.6.2 补充和完善了闭式滚装处所通风要求,并对通风 系统防止空气分层和形成气囊作出了规定。 2、3.6.3 对救生艇的布置位置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3、3.6.4.2 补充了机器处所位于滚装甲板时,该处所的门 应自闭,防止车辆产生的可燃气体或液体进入机器处所。 4、3.6.5 补充滚装处所应限制某些设备的使用,包括可能 构成可燃气体着火源设备,如柴油机、明火燃烧设备等。
船舶安全
第3章 消防
二、新增和修订
第7节 消防安全系统和消防用品的要求 3、3.7.5.4(3)补充了由主电源和临时应急电源供电的模
式,因为内河船舶不一定都设有应急电源。 4、3.7.7.3 (1)补充等效9L液体灭火器灭火性能的气体灭火器容量的
规定。 (2)删除手提式灭火剂备份的要求。因为灭火剂的更换和
布置及挠性连接规定,以保障操舵装置安全。 (9)2.2.15.5中对操舵装置和船长小于30m的动力操舵装置转舵时间
进行了补充。
船舶安全
第3章 消防 一、总体说明
1、消防安全目标 (1)防止火灾和爆炸的发生; (2)减少火灾造成的生命危险; (3)减少火灾对船舶、船上货物和环境破坏危险; (4)将火灾和爆炸抑制、控制和扑灭在失火起源舱室内; (5)为乘客和船员提供充分和随时可用的脱险通道。
船舶安全
第3章 消防
二、新增和修订
第4节 灭火 1、3.4.2.2 在表3.4.2.2中增加2000总吨及以上、闪点超过60℃油船货
油区域设置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的要求。 2、3.4.2.2 将油船货油区域需配置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的要求,由
原“500载重吨及以上”改“为300总吨及以上”。 3、3.4.5.1 对滚装处所灭火器的设置作出适当调整,规定:设有压力水
作状态的稳性和操纵能力; (4)在系统和设备设置上的特点为举高升降装置,人员保
护设备和水幕隔热系统。
船舶安全
第10章 特种船舶的附加要求
第2节 浮油回收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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