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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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
(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局
2017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航区
第3节定义
第二章检验与发证
第1节检验类别
第2节检验程序
第3节检验项目分类
第4节检验项目
第5节批量船的检验
第6节检验文件签署
第7节图纸资料
第8节档案管理
第三章船体构造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 节钢质船体
第3节木质船体
第4节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船体第5节聚乙烯船体
第四章船舶设备
第1节舵设备
第2节锚泊与系泊设备
第3节救生与消防设备
第4节航行与信号设备
第5节防污染设备
第五章轮机与电气
第1节轮机
第2节电气
第六章稳性、干舷、吨位
第1节完整稳性
第2节干舷
第3节吨位
附录:1、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2、浙江省内河渔业船舶检验记录
3、浙江省内河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报告
4、浙江省内河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报告
5、摇摆试验与稳性计算
浙江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节一般规定
1.1.1为规范本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提高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内河小型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和防止污染环境的技术条件,依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的规定,结合我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特点,制定《浙江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1.1.2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登记或将要登记的船长小于12m的内河渔业船舶,但排、筏、浮具和高速船除外。
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的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内河机动船舶除满足本办法外,还应满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
1.1.3本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批准后公布实施。
1.1.4 本办法由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2节航区
1.2.1 根据水文和气象条件,将内河航区由高向低划分成
B、C 二级。
航区级别规定的浪高h的范围为:
B级:0.5m <h ≤1.5m
C级:h≤0.5m。
1.2.2我省水系的航区级别:钱塘江自桐庐经杭州至赭山段、甬江自宁波至镇海段、椒江自临海至海门段、瓯江自温溪经温州至黄华段、飞云江江口至瑞安段、太湖、新安江水库为B级;其余为C级。
第3节定义
1.3.1 总长Loa(m)系指船舶最前端至最后端之间包括外板和两端永久固定突出物在内的水平距离。
1.3.2 船长L(m):系指沿船舶最小型深的85%处水线,由艏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但不得小于该水线长(不包括附体)的96%;
.1对挂桨(机)船、无舵船或舵在舷外船按该水线长的100%计取;
.2非金属船舶要包括船壳板的厚度。
.3对无图纸资料的现有船舶,其船长可按主甲板长度的90%计算。
1.3.3 船宽B(m):系指船舶的型宽,即在船中处船壳板内表面间最大水平距离(不包括舷伸部分);非金属船舶包括船壳板厚度。
1.3.4型深D(m):泛指在船舷处计量由龙骨线至主甲板下表面的垂向距离,一般指船中处的型深;
.1 对无甲板船,量至舷顶;
.2 对非金属船舶,此垂直距离应包括船底板的厚度。
1.3.5 吃水d(m):泛指船舶龙骨线浸没的深度。如无特殊说明,一般指平均吃水。
1.3.6 干舷F(mm):系指在船中舷侧处从主甲板上表面量至吃水线的垂直距离;对无甲板船从舷顶量起。
1.3.7主甲板长度L d(m):系指在船舶纵中剖面上量至艏艉甲板两端外缘的水平长度。对敞口船,视其舷侧板顶线为甲板线进行计量。
1.3.8 敞口船:系指从船首至船尾不具有风雨密的连续露天甲板的船舶。
1.3.9高速船:系指最大航速能满足下述要求的船舶:
V≥3.7▽0.1667m/s且V≥10kn
式中:V为最大航速;▽为排水体积,单位m3
第二章检验与发证
第1节检验类别
2.1.1检验类别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年度检验、换证检验)、临时检验。
2.1.2船舶在首次取得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之前应向验船部门申报初次检验。
2.1.3 船舶在投入营运之后,应向验船部门申报年度检验、换证检验及临时检验(需要时)。
第2节检验程序
2.2.1船舶所有人申报初次检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
(2)经审查批准的图纸资料;
(3)船舶建造或购置合同;
(4)现有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现有船舶初次检验)。
2.2.2船舶所有人申报营运检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
(2)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3)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2.2.3 验船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审查,并与船舶所有人约定现场检验的地点、时间等相关事宜。
2.2.4实施现场检验时,验船人员应当核对船舶的身
份标识,并按检验项目要求进行检验。
第3节检验项目分类
2.3.1 根据船舶检验项目的不同特性将其划为A类、B类、C类三种,并采取不同的检验监督方式。
2.3.2 A类检验项目是指验船师应实施现场检验并核查相关材料的检验项目。对于A类检验项目,验船师应在现场进行检验或监督试验,审核相关的材料、报告和声明,确认是否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本办法及有关标准。
2.3.3 B类检验项目是指验船师通过对有关检测、检查和试验报告进行审核确认的项目。对于B类检验项目,渔业船舶修造企业或者专业检测机构应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本办法及有关标准进行检测、检查和试验,出具技术报告,修造企业、检测机构应对其提交的检测、检查和试验等技术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验船师审核检测、检查和试验等技术报告内容时,认为有必要时应当予以抽检。
2.3.4 C类检验项目是指除A类和B类以外的检验项目。对于C类检验项目,渔业船舶修造企业或船舶所有人应根据渔业船舶的实际状况,提交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初次检验须声明的内容包含在《船舶质量证明书》中,营运检验声明格式见附录1。
验船师审核声明内容时,认为有必要时应当予以抽查。
第4节检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