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屠管办关于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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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实施方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实施方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文字号】荆政办发[2008]74号【发布部门】荆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2.09【实施日期】2008.1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08〕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荆州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的意见》(鄂办发〔2008〕27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湖北省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鄂劳社发〔2008〕60号)精神,有序推进我市农牧渔良种场改革工作,促进我市农牧渔良种场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一政策、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市场取向、分步实施、保持稳定”的总体原则,着眼于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严格做到公开透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自觉接受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坚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进行,实行分级责任制,市政府负责市直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改革,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改革。

(三)坚持市场取向的原则。

全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要以改革为动力,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起到示范作用。

《荆州市城区除四害管理办法》以

《荆州市城区除四害管理办法》以

《荆州市城区除四害管理办法》以《荆州市城区除四害管理办法》以荆政发〔2006〕11号文件,由荆州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4月10日颁布实施。

荆州市城区除四害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地杀灭老鼠、蚊子、苍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防止疾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及《国家灭鼠、蚊、蝇、蟑螂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依法实施除四害工作。

第三条除四害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除四害工作,各区爱卫会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除四害工作。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除四害的调查研究、技术指导和对四害密度实施监测,监测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四条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或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定期开展杀灭四害等有害生物,清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使其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之内。

杀灭四害等有害生物所需药械费用由受益者负担,受益者不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担。

第五条农贸市场、饭店、宾馆、商场、超市、饮食店、副食店、食堂、食品加工厂、酿造厂、屠宰厂、粮库、医院、机场、港口、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等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其它称为一般单位)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备置杀灭四害药械,健全防鼠、防蝇设施,经常杀灭四害等有害生物,使其密度控制在标准之内。

从事经营公共场所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时,应通过基本预防控制机构对四害密度的监测,并取得合格报告。

第六条城区公共卫生设施、垃圾处理场(站)和未确定单位管理的污水、污物等四害孳生场所,由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无害化处理和四害杀灭工作,并接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监测,达到四害密度控制标准。

第七条城区申报卫生单位、文明单位应取得四害密度监测合格报告,方可参加评审。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通”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通”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通”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0•【字号】荆政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2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4月20日荆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着力解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关切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重点围绕规范性文件清理、政务服务减审批、降低涉企收费、打通数据堵点等工作开展集中攻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全国两会和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以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以思想破冰为引领,以“小切口”推动“大变化”。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以市场评价为第一评价、企业感受为第一感受、群众满意为第一目标。

对标对表国际国内一流水平,深入开展“清文件、减审批、降收费、通堵点”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清、减、降、通”专项行动),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便利度、满意度和获得感,持续打造一流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开放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清文件,优化制度供给”专项行动针对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的限制公平竞争、干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等问题,对2021年以前制定的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100%清理,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00%审查。

1.部署清理专项行动,收集梳理清理意见。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产权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类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产权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类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产权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类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08•【字号】荆政发〔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产权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类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荆政发〔2018〕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市政府组织对市本级2018年9月1日前制发的,涉及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类以及其他类需要清理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

经2018年10月3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对清理的68件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决定废止13件、失效3件、修改4件、继续有效48件。

上述清理结果中,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25件,宣布废止5件、修改1件、继续有效19件;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类规范性文件38件,宣布废止8件、修改3件、继续有效27件;涉及其他类规范性文件5件,宣布失效3件、继续有效2件。

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具体实施部门及时启动修订程序,于2018年12月10日前完成前期修订工作,并报市政府重新公布。

规范性文件修改期间,具体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件:1.产权保护类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生态环境保护类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3.其他类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荆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8日附件1附件2附件3。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07
•【字号】荆政规[2010]1号
•【施行日期】2010.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荆政规【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的文件精神,保证我市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1994年荆州建市至2009年以来,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规范性文件693件,其中继续适用的199件,失效、废止的446件,修改的48件。

经2010年11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继续有效、失效、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目录附后)。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荆政办发[2012]79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荆政办发〔2012〕79号)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5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城市环境面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细化城市管理工作任务(一)加强交通秩序管理。

市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对机动车乱停乱放处罚力度,严禁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乱停乱放机动车辆。

市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停车泊位的机动车管理,确保机动车在划定停车线内停放整齐,禁止压线停放车辆。

中心城区城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管理,在城市道路适当地段划定非机动停车泊位,并做好泊位的标识。

(二)加强“禁限鞭”管理。

要明确“禁限鞭”责任,以公安机关为主,安监、供销、工商、消防、城管等部门配合,建立全天候查禁管理体系。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处罚。

(三)加强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质运输管理。

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质运输管理由市城管部门牵头负责,市公安交管、建管和市政园林等部门分工负责。

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质运输车辆线路行驶的管理,严禁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质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严格查处非专营资质车辆从事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质运输行为。

市市政园林和建管部门分别负责市政和建筑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质运输管理,严禁施工工地接纳无证车辆和未改装车辆从事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质运输。

(四)加强施工工地管理。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规范性文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规范性文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规范性文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荆政办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规范性文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的通知(荆政办发〔2008〕60号)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促进荆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规范性文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依据、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进行全面清理(以下简称“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现通知如下:一、加强“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清理工作”是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提升行政效率,优化全市经济发展环境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步骤,是规范政府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重大举措。

各部门一定要从全局的高度来认识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市政府成立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清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下设三个组:规范性文件清理组、收费项目清理组、行政处罚项目清理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工作人员从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建委、市物价局、市农业局等单位抽调。

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经费保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间、按要求、高质量完成。

二、“清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此次规范性文件、收费项目、行政处罚事项清理的主要依据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常设机构和内设机构公文管理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常设机构和内设机构公文管理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常设机构和内设机构公文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荆政办发[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常设机构和内设机构公文管理的通知(荆政办发〔2009〕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了加强公文管理,维护公文的严肃性,杜绝不具备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部门和单位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现就非常设机构和政府及其部门的内设机构制定发布公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发文主体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反复适用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政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职权的政府常设工作部门(机构),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非常设机构,以及政府及其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二、明确发文内容非常设机构和政府及其部门的内设机构可以在工作权限范围内制定发布非规范性文件,就有关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协调和指导。

三、规范发文程序非常设机构、内设机构应严格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制定、发布文件。

上级政府收到下级政府、本级政府收到同级政府部门要求以领导小组名义批转、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报告的,不得批准发布。

因工作需要,确需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必须由有法定职权的主管机关依照规范性文件办理程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四、加强监督管理非常设机构、内设机构制定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

政府及其政府部门的法制工作部门(机构)一经发现,应立即予以纠正。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5•【字号】荆政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6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鄂政电〔2020〕2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各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切实做好全市耕地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站位,强化保护意识耕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是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保证。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耕地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一系列严格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

省委、省政府多次强调,要坚决落实中央“严起来”的要求,切实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加强生态保护,遏止乱占耕地行为。

市委、市政府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印发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8〕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保护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荆政办函〔2019〕4号)等文件,从严从紧保护和管理耕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落实中央、省、市工作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立即纠正已经存在的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规占用耕地开展非农建设、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等问题,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发生,坚决完成省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护任务,确保本地区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23•【字号】荆政规〔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荆政规〔20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各部门:按照省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要求,市政府组织对市本级政府及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2015年2月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审议意见,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7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鄂政发〔2015〕4号),决定对本次清理的287件规范性文件,宣布继续有效122件,修改48件,废止72件,失效45件。

现通知如下: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列入本次清理结果继续有效目录的,有效期统一截止2015年12月31日。

有效期满拟继续实施的,部门应当于2015年6月30日前进行评估,并于2015年9月30日以前提请市政府重新公布实施。

2009年实行有效期制度以后以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过审查、评估应当继续适用的,予以保留;列入修改目录的,由原起草部门或者主要实施部门负责修改,于2015年6月30日以前将修改稿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逾期未报送的,文件自2015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荆州市本级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22件)2、荆州市本级政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8件)3、荆州市本级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2件)4、荆州市本级政府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5件)2015年3月23日附件1附件2荆州市本级政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荆州市本级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4荆州市本级政府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荆政办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8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荆州市长江流域全面禁捕工作实施方案。

一、禁捕范围、时间在全市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的基础上,荆州境内483公里长江干流、93公里长江故道(石首市天鹅洲,监利县何王庙、老江河、杨坡坦),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

二、禁捕工作目标1.长江无渔船,岸边无网具、无违规垂钓,水域无生产性捕捞。

2.市场无野生鱼(江鱼)交易,餐馆无野生鱼(江鱼)招牌、无野生鱼(江鱼)菜品。

3.渔民有序转产转业,生活有保障。

4.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有效改善。

三、禁捕措施1.强化政策宣传。

利用多形式全方位全媒体的宣传手段,通过张贴通告、发放宣传资料、致广大市民一封信、宣传车(船)巡回宣传、在码头、市场、公园等人群聚集地设置宣传栏、在禁捕水域岸线每500米左右刷写永久性标语、在通江支流设立界碑等形式,大张旗鼓的宣传禁捕的起止时间、范围以及实施禁捕制度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要求,努力做到禁捕政策人人知晓,形成浓厚禁捕氛围。

2.强化监管执法。

一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是实施禁捕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县(市、区、功能区)、乡(镇)、村组分级负责,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水利湖泊、公安、海事等部门密切配合的责任体系。

实行禁捕水域监管责任制,建立政府领导挂帅、执法人员、协管员密切配合的监管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荆政办发[2009]33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09〕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荆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实现规模化、机械化屠宰,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08〕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荆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确保质量”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屠宰加工设施,构建市城区大中型屠宰企业为核心,县级标准化屠宰厂(场)为骨干,乡镇定点屠宰场(点)为补充的生猪屠宰加工网络,促进我市生猪屠宰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证“放心肉”工程顺利实施。

二、设置数量及原则设置数量: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控制在117个以内,其中,市城区设2个屠宰厂,县市区控制设立115个屠宰场(点)。

设立原则:县市城区和乡镇政府所在地原则上设置1个屠宰场(点),对县市城区周边的乡镇,应根据县市城区定点屠宰场的屠宰能力、运输条件和辐射范围等因素综合确定,凡距离10公里以内且交通畅通、生猪产品能辐射到的乡镇可不设屠宰场(点)。

对在乡镇设置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仅限于供应本地市场销售。

三、设置标准严格按照《条例》和相关配套办法确定的标准设置定点屠宰厂(场)。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荆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荆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荆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01•【字号】荆政办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荆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5〕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荆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1日荆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项行动方案(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养殖排泄物综合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等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项行动,制定方案如下:一、目标任务通过三年努力,基本完成全市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小区)的污染治理,实现减量排放和综合利用,促进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015年建成荆州市郊、监利、松滋3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和辐射其他县市区的全覆盖病死畜禽收集暂贮转运体系;推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建立长效机制,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常态化,病死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对不按规定处置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

二、治理范围(一)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达到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蛋鸡存笼5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养殖规模的已建和在建畜禽养殖场。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实施方.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实施方.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荆州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的意见》(鄂办发〔2008〕27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湖北省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鄂劳社发〔2008〕60号精神,有序推进我市农牧渔良种场改革工作,促进我市农牧渔良种场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一政策、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市场取向、分步实施、保持稳定”的总体原则,着眼于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严格做到公开透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自觉接受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坚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进行,实行分级责任制,市政府负责市直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改革,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改革。

(三坚持市场取向的原则。

全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要以改革为动力,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起到示范作用。

(四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在统一政策的前提下,根据各场不同情况,在改革方案制定、成本筹措、人员分流安置、体制和运行机制等问题上,各地可实行一场一策。

三、工作目标(一剥离社会职能。

1、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所办的教育、卫生、计生、血防、公安(派出所等行政社会职能全部移交给当地政府。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2015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2015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2015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17•【字号】荆政办发〔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2015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5〕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2015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8月17日荆州市2015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部署,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7%以上,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7%以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瘦肉精”和禽蛋产品三聚氰胺监测合格率达到100%,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7%以上。

(市农业局)(二)原粮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市粮食局)(三)加工食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餐饮单位持证率、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比率均达到80%以上。

(市食药监管局)(四)餐饮服务单位餐具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市卫生计生委、市食药监管局)(五)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和市、县城区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质抽检合格率均达到95%以上。

(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六)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市食药监管局)(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覆盖100%的县级行政区域,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覆盖80%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域,食源性疾病监测覆盖90%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域。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8•【字号】松政办发〔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滋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全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5月28日全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实施方案2015年,我市被农业部批准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首批试点单位。

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的通知》(农质发〔2014〕15号)要求,为切实开展好创建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规定,落实“政府负总责,部门负监管责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机制,大力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监管能力,探索有效的监管模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目标任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8%以上,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自律意识全面加强,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全面实行标准化生产,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绿色生产技术有效推广,禁用农兽药使用、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杜绝,蔬菜、水果、食用菌、畜禽、水产品等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健全完善。

投入品监管、产地准出、市场准入、检验监测、质量追溯、预警应急、社会监督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健全,生产记录管理、绿色防控等食用农产品全程监管机制完善。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查禁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集中统一行动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查禁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集中统一行动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查禁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集中统一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荆政办发[2012]78号•【施行日期】201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查禁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集中统一行动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2〕78号)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心城区查禁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集中统一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1月22日中心城区查禁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集中统一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荆州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55号)和《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荆州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12〕5号)精神,切实做好中心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广泛动员,群众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作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实施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建立限放限售的长效管理机制,为“四城同创”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成立由副市长马秋平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欧阳德鑫任副组长,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中心城区查禁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集中统一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公安局副局长董元松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

为保障统一行动取得实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派一名联络员,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办公。

三、查禁区域南至长江以北,东至沙市农场向阳分场李家台、沙岑公路上锣场高速公路连接线,北至宜黄高速公路,西至太湖农场五里桥区域。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荆政办发[2009]1号【发布部门】荆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1.01【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0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一月一日荆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生产、流通及使用秩序,以种养殖业、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业等为重点环节,以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为重点内容,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黑窝点,依法惩处违法犯罪,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整治步骤与任务(一)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月1日-2009年1月10日)。

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种养殖业、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业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及品种。

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根据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分类别、分品种确定抽检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3]27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3]27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3〕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5月6日荆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3〕42号)精神,确保我市火灾形势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集中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和“十小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在建工程工地等三类场所专项治理,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实现“三个确保”目标(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确保不在重要场所、重要节点发生有影响的火灾,确保不因监管不到位发生亡人火灾)。

二、整治范围及内容(一)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和“十小场所”整治。

由公安部门牵头,教育、民政、商务、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安监、人防等部门配合。

重点整治范围: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疗养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劳动密集型企业,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地下建筑等和“十小场所”。

重点整治内容:1.未依法获得消防行政许可,投入使用和营业的;2.消防设施配置不到位、未保持完好有效以及消防控制室未落实“256”管理制度的;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或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4.擅自扩大防火分区、破坏防火分隔,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采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的;5.存在生产、经营、储存和住宿合用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的;外墙、门窗上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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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屠管办关于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整治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荆政办发[2009]14号
【发布部门】荆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23
【实施日期】2009.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屠管办关于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整治病死猪病害猪肉非
法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屠管办制定的《关于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整治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关于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整治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工作方案
(市屠管办2009年2月18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切实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收购和屠宰病死猪,出售、运输、储存和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犯罪行为。

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巩固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汲取“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的深刻教训,针对猪肉质量安全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巡查,堵塞漏洞,进一步遏制私屠滥宰,严厉查处收购和屠宰病死猪及出售、运输、储存和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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