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告知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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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Microsoft Word 文档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Microsoft Word 文档
2100
固定式压力容器
2110
超高压容器
2130
第三类压力容器
2150
第二类压力容器
2170
第一类压力容器
2200
移动式压力容器
2210
铁路罐车
2220
汽车罐车
2230
长管拖车
2240
罐式集装箱
2250
管束式集装箱
2300
气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310
无缝气瓶
2320
焊接气瓶
23T0
特种气瓶(内装填料气瓶、纤维缠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
3100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3110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3120
曳引驱动载货电梯
3130
强制驱动载货电梯
3200
液压驱动电梯
3210
液压乘客电梯
3220
液压载货电梯
3300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3310
自动扶梯
3320
自动人行道
3400
其它类型电梯
3410
防爆电梯
3420
消防员电梯
3430
杂物电梯
4000
起重机械
7200
压力管道管件
7210
非焊接管件(无缝管件)
7220
焊接管件(有缝管件)
7230
锻制管件
7270
复合管件
72F0
非金属管件
7300
压力管道阀门
7320
金属阀门
73F0
非金属阀门
73T0
特种阀门
7400
压力管道法兰
7410
钢制锻造法兰
7420

财综[2011]16号 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同名49254)

财综[2011]16号  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同名49254)

财综[2011]16号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同名49254)【法规标题】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文字号】财综[2011]16号【颁布时间】2011-3-31【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6日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你局《关于申请将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函》(国质检财函[2010]960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同意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5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和你局授权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入不再上缴中央国库,由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2号)的规定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二、上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收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实行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同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上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与特种设备有关的自愿委托技术服务以及受申请人委托赴境外实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咨询和鉴定评审等收取的费用,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通过与申请人签订合同方式协商确定,收入统一纳入本单位财务收支核算和管理。

四、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2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1号)规定,现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设计文件进行鉴定;对压力管道元件、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爆破片及装置进行整机或部件型式试验;对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组电站锅炉安装、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和客运索道安装进行监督检验;对运营使用中的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组电站锅炉、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长管拖车进行定期检验时,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按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执行。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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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特种设备目录
代码
种 类
类 别
品 种
1000
锅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旋转补偿器
75F0
非金属膨胀节
7700
压力管道密封元件
7710
金属密封元件
77F0
非金属密封元件
7T00
压力管道特种元件
7T10
防腐管道元件
7TZ0
元件组合装置
3000
电梯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3100
曳引与强制驱0
曳引驱动载货电梯
3130
强制驱动载货电梯
3200
液压驱动电梯
3210
液压乘客电梯
3220
液压载货电梯
3300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3310
自动扶梯
3320
自动人行道
3400
其它类型电梯
3410
防爆电梯
3420
消防员电梯
3430
杂物电梯
4000
起重机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告示(2014年第114号)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告示(2014年第114号)

3100 3110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13 —
代码
3120 3130 3200 3210 3220 3300 3310 3320


类 别


曳引驱动载货电梯 强制驱动载货电梯 液压驱动电梯 液压乘客电梯 液压载货电梯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
— 14 —
代码
1100 1200 1300 1310 1320
承压蒸汽锅炉 承压热水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炉 有机热载体气相炉 有机热载体液相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 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 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30L 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 于或者等于 150mm 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2MPa (表压)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 或者低于 60℃液体的气瓶;氧舱。
8000
压力管道
8100 8110 8120
长输管道 输油管道 输气管道
— 8 —
代码
8200 8210 8220 8300 8310 8320 8330 7000


类 别
公用管道


燃气管道 热力管道 工业管道 工艺管道 动力管道 制冷管道
压力管道元件
— 9 —
代码
7100 7110 7120 7130 7140 7150 71F0 7200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 年第 114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25•【文号】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施行日期】2013.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行为,方便施工单位,简化告知手续,质检总局办公厅于2009年印发《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告知的性质、方式、内容和接收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目前,部分地区仍未严格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存在办理程序不规范、告知内容过多、变向审查等问题,企业反响较大。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告知依据及性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实施施工告知的目的是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获取现场施工的信息,方便开展现场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申报监督检验。

施工告知不是行政许可,施工单位告知后即可施工。

二、告知内容及方式(一)施工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只需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见附件,以下简称“告知书”),提交给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抄送给实施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接收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补充告知书内容以外的其它信息,不得要求提供除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复印件以外的其它材料。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升降机
大于等0.5t
4860
施工升降机
4870
简易升降机
4900
缆索式起重机
4A00
桅杆式起重机
4D00
机械式停车设备
9000
客运索道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低温绝热气瓶)
2400
氧舱
2410
医用氧舱
2420
高气压舱
8000
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紧急切断阀
F260
气瓶阀门
旋转补偿器
75F0
非金属膨胀节
7700
压力管道密封元件
7710
金属密封元件
77F0

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40号总局令《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40号总局令《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二、第四条修改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三、第六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六、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08•【文号】国质检锅[2003]249号•【施行日期】2003.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一)(发布日期:2011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4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三年八月八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02•【文号】国质检锅[2003]172号•【施行日期】2003.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00三年六月二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项目(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四)气瓶充装许可;(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取颁布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四)气瓶充装许可证;(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第四条特种设备许可项目中的许可级别、种类,根据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分级负责管理。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08•【文号】国质检锅[2003]248号•【施行日期】2003.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三年八月八日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RT)、超声波(UT)、磁粉(MT)、渗透(PT)、电磁(ET)、声发射(AE)、热像/红外(TIR)。

第三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测人员)的级别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

第四条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按本规则进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证件,方可从事相应方法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

第五条无损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质量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考核机构第六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具体实施。

考核的具体工作由相应的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组织进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做好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做好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做好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检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6.28•【文号】质检特函[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做好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检验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大型起重机械推广应用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及继续深入开展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联〔2013〕5号)要求,做好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检验工作,我局拟定了《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试行)和《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检验项目表》(附件1和附件2),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架桥机和造船门式起重机其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按照质检办特联〔2013〕5号和本通知要求检验;二、正在试点的200吨及以上通用门式起重机,60吨及以上港口、船厂、电站门座起重机,2000吨米及以上普通、电站塔式起重机、450吨及以上履带起重机、缆索起重机其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按照质检办特联〔2013〕5号和本通知要求检验。

请各地质监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本辖区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各检验检测机构结合现有检验规范,细化要求,认真开展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试行)2、《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检验项目表》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2013年6月28日附件1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试行)1、设计文件检查起重机械设计文件中有关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内容是否符合《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GB/T 28264-2012)的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转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与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转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与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转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与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2.06•【文号】质检特函[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转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与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质检特函〔2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鉴定评审机构: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鉴定评审工作质量,我局决定委托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开展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的考核与注册工作,现将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制定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与注册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转发给你们。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与注册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2013年2月6日附件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与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加强鉴定评审人员管理,提高鉴定评审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是指受许可机关委托,对申请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和检验检测的单位进行现场鉴定和条件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许可或核准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活动的鉴定评审人员。

第四条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人员的考核、注册发证、继续教育、换证等工作。

第五条根据注册管理的需要,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中确定的12个鉴定评审项目细化为26个(见附录A)。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1100
承压蒸汽锅炉
1200
承压热水锅炉
1300
有机热载体锅炉
1310
有机热载体气相炉
1320
有机热载体液相炉
2000
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7200
压力管道管件
7210
非焊接管件(无缝管件)
7220
焊接管件(有缝管件)
7230
锻制管件
7270
复合管件
72F0
非金属管件
7300
压力管道阀门
7320
金属阀门
73F0
非金属阀门
73T0
特种阀门
7400
压力管道法兰
7410
钢制锻造法兰
7420
非金属法兰
7500
补偿器
7510
金属波纹膨胀节
7530
升降机
4860
施工升降机
4870
简易升降机
4900
缆索式起重机
4A00
桅杆式起重机
4D00
机械式停车设备
9000
客运索道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特种设备(国家质检总局)答复

特种设备(国家质检总局)答复

查询编号:[20110407-2299-15384]问:总局领导,你们好。

关于厂车维修许可的问题特向你们咨询。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单位应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我们有以下疑问,特向你们请教。

1.目前是否必须在取得厂车维修许可后才可进行相应维修活动?(暂时查不到有哪家单位取得过厂车维修许可); 2.厂车目录调整后做为一个独立的种类,其许可规则是否仍然依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附件1中轻小型起重设备的施工类别划分? 3.据我们所知,大多数厂车维修单位并未领取维修许可证,而且厂车维修许可对于企业实际使用情况而言执行存在一定难度(多为私自修理或找汽修厂代修)。

对于以上问题,请总局领导能在百忙中尽快给予回复,辛苦了。

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活动应当取得特种设备维修许可。

由于纳入条例管理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修未实施许可,叉车和观光车等车辆分别列为起重机械和大型游乐设施,所以尽管叉车和观光车等车辆有取得维修许可的单位,但不会出现取得“厂车维修许可”的单位。

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修许可,仍依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等原有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申请和办理许可。

查询编号:[20110124-9684-14059]问:想咨询一下,建筑用打桩机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呢?按特种设备监察条例附则规定,打桩机的起重量大于1T,提升高度大于2m,可划在特种范围内。

但打桩机的锤头只在孔中运行,基本不对人员造成伤害,根据条例的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所以也可认定不属于特种设备。

请就此问题给以明确,谢谢!答:依据特种设备目录,建筑用打桩机没有纳入特种设备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9•【文号】国质检特[2009]478号•【施行日期】2009.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2009〕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为落实《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许可实施(一)关于网上申请。

为顺利实施国家质检总局“金质工程”(一期)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新申请企业原则上使用新的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申报,对于本文发布之日前通过旧系统进行申报且已受理的申请,仍按原许可程序办理。

申请单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网上申请的,应在网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网上处理鉴定评审约请,在网上发出鉴定评审通知书并填写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前,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鉴定评审机构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时,将型式试验报告以附件的形式一并提交。

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时,提交的报告、整改确认报告以及附件包含盖章或签字的页面,应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申请单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网上申请型式许可的,应在网上约请型式试验机构。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网上处理型式试验约请,在网上发出型式试验通知书并填写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时,提交的报告以及附件包含盖章或签字的页面,应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二)关于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申请。

按照《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的要求,调整《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中的受理方式,由总局负责审批的管道元件制造申请,一律由总局负责受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2014年第114号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

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

《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2014年10月30日公告114号附件:特种设备目录.doc附件特种设备目录代码种类类别品种1000锅炉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1100承压蒸汽锅炉1200承压热水锅炉1300有机热载体锅炉1310有机热载体气相炉1320有机热载体液相炉代码种类类别品种2000压力容器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2100固定式压力容器2110超高压容器2130第三类压力容器2150第二类压力容器2170第一类压力容器2200移动式压力容器代码种类类别品种2210铁路罐车2220汽车罐车2230长管拖车2240罐式集装箱2250管束式集装箱2300气瓶2310无缝气瓶2320焊接气瓶23T0特种气瓶(内装填料气瓶、纤维缠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代码种类类别品种2400氧舱2410医用氧舱2420高气压舱8000压力管道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10•【文号】质检特函[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特函[200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目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单位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单位(机构)较多,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按照便民的原则,现对申请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变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申请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的单位,应当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交有关资料。

申请表的格式、使用范围、提交的资料、填写要求见附件。

各相关单位可以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网站、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网站下载使用。

二、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的,为了使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了解情况,申请表在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前,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但一般不进行现场检查。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以质检总局名义颁发特种设备(核准)证的证书变更,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原单位(机构)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原因、原许可(核准)证编号、颁发日期、变更后的具体内容等情况写明,报质检总局,并交回原许可(核准)证、明细表、备案表。

在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的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2.关于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的填写说明二00四年五月十日附件1 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原单位│┃┃(机构│┃┃)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原│┃┃因│┃┠───┼───────────────┬─┬───────────────┨┃原许可││颁│┃┃(核准││发│┃┃)证编││日│┃┃号││期│┃┠───┼───────────────┴─┴───────────────┨┃变更后│┃┃的具体│┃┃内容│┃┖───┴─────────────────────────────────┚提交的文件资料┎─┬───────────────────────────────────┒┃序│文件资料名称┃┃号│┃┠─┼───────────────────────────────────┨┃│┃┠─┼───────────────────────────────────┨┃│┃┠─┼───────────────────────────────────┨┃│┃┠─┼───────────────────────────────────┨┃│┃┠─┼───────────────────────────────────┨┃│┃┠─┴───────────────────────────────────┨┃┃┃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日期:┃┃┃┃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地方安全监察机构意见┃┠─────────────────────────────────────┨┃┃┃┃┃┃┃机构负责人:(安全监察专用章)日期:┃┃┃┠─────────────────────────────────────┨┃审批安全监察机构意见┃┠─────────────────────────────────────┨┃┃┃┃┃┃┃┃┃经办人:日期:┃┃┃┃主管负责人:日期:┃┃┃┗━━━━━━━━━━━━━━━━━━━━━━━━━━━━━━━━━━━━━┛附件2 关于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的填写说明1.填写范围1.1 单位发生更名、地址变更等变化,需要更换相应的许可(核准)证的,应当填写此本申请表,申请办理变更许可(核准)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为了进一步方便企业,简化手续,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行为,现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及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如下要求:一、告知性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后即可施工,告知不属于行政许可。

二、告知方式和内容(一)告知方式主要包括: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网上告知。

(二)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见附件)。

三、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一)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告知机构的地址、邮编、传真或电子邮件地址。

有条件的应建立网上接受告知系统,可采取网上接受告知。

(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告知后,应及时审查,对无问题的将告知文件存档,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机构和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监检的检验机构即可。

(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与施工单位联系,确认其违反规定的,应责令停止施工,必须在有关问题纠正后,才可继续施工。

(四)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告知时应当便利施工单位为原则,不得任意增加本通知附件以外的告知内容。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施工单位在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时,可以按照附件内容进行告知。

此前关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要求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1.12•【字号】•【施行日期】2008.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现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及时将此文件转发给区域内的起重机械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并按照区域实际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做好检查和服务指导工作。

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联系。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的有关要求,两个多月来,各级质监部门认真部署,全面排查,发现并消除了一批事故隐患。

为推进专项治理攻坚战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技术资料缺失的处理在用起重机械的技术资料至少应当包括总图、电气原理图、安装和使用与维护说明书。

鉴于部分省已开展起重机械安装监督检验试点工作,凡试点期间安装的起重机械,还应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资料;试点以外的地区,不要求使用单位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资料。

使用单位应向原设计、制造单位索取缺失资料。

索取资料确有困难的,使用单位应约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起重机械改造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改造,通过改造补齐技术资料。

二、关于在用起重机械无证制造、安装、改造问题的处理根据《关于机电类特种设备办理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法〔2004〕)164号),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许可过渡截止日期为2005年3月31日。

河北省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

河北省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

二、 《安全规范》编制的过程
收集相关标准、资料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结构和编 写 GB18047-2000《车用天然气》 GB17258-19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GB24160-2009《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 GB19158-2003《站用天然气钢瓶》 SAE J2343-2010《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重型卡车推荐做法》 (美国汽车工程协会) NFPA52-2008《车辆气体燃料标准》(美国防火协会) 已认可备案的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企业标准
二、 《安全规范》编制的过程
• TSG 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 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 项目》目录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国家质检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第46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文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 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 则》
标准结构和编gb180472000车用天然气gb1725819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gb241602009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gb191582003站用天然气钢瓶saej23432010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重型卡车推荐做法美国汽车工程协会nfpa522008车辆气体燃料标准美国防火协会已认可备案的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企业标准安全规范编制的过程gbt203682006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gbt1843712009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然气汽车gbt192402003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和安装要qct7552006液化天然气lng汽车专用装置技术条件gbt207342006液化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安装要求gb195332004汽车用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安全规范编制的过程gb50156201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nbt10012011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技术规范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河北省质检局冀质监办2012204号转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安全规范编制的基本原则针对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的安全管理提出要求1目前特种设备方面的法规和标准较多本标准根据有关法规标准结合河北省充装站实际情况提出对充装站气瓶充装的安全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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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质监函[2010]42号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二日
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
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为了进一步方便企业,简化手续,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行为,现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及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如下要求:
一、告知性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后即可施工,告知不属于行政许可。

二、告知方式和内容
(一)告知方式主要包括: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网上告知。

(二)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
(见附件)。

三、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告知机构的地址、邮编、传真或电子邮件地址。

有条件的应建立网上接受告知系统,可采取网上接受告知。

(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告知后,应及时审查,对无问题的将告知文件存档,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机构和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监检的检验机构即可。

(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与施工单位联系,确认其违反规定的,应责令停止施工,必须在有关问题纠正后,才可继续施工。

(四)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告知时应当便利施工单位为原则,不得任意增加本通知附件以外的告知内容。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施工单位在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时,可以按照附件内容进行告知。

此前关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要求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此通知转发有关单位。

附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注1)
告知单编号(注2):施工单位:(加盖公章)
注1:告知单按每台安装、改造、维修的设备各填写一张。

注2:告知单编号为:制造单位设备编号+施工单位施工工号+年份(4位)。

注3:按安装、改造、维修分别填写。

施工单位应提供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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