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居民分级诊疗政策患者知情同意书-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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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4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4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4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分级诊疗制度,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遵循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城乡、创新机制的原则,以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完善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形成科学合理的就医秩序,逐步建立符合省情的分级诊疗制度,切实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

(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乡村医生签约覆盖率达到5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的65%以上,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二、三级医院向下转诊的人数年增长率达到10%以上,省市级医院50+n种(n代表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增加的病种数,下同)、县级医院250+n种、乡级医疗机构50+n种分级诊疗病种按临床路径的规范化治疗率达到40%以上;县级医院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的覆盖面达到90%以上,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比例分别达到100%和85%,中医诊疗比例达到40%以上,县级综合医院中西医结合诊疗率达60%以上。

甘肃省制定办法患者符合住院指征不得拒收

甘肃省制定办法患者符合住院指征不得拒收

甘肃省制定办法患者符合住院指征不得拒收今年7月1日起,由甘肃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印发的《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5月18日,记者了解到,我省将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化管理,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和标准、费用审核管控以及违规责任追究等。

要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医疗质量和费用管控等进行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作为“准入”与“退出”的依据。

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实行医保处方权管理制度,获得医保处方权的医师方可为医保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暂停、取消医保处方权的医师,其处方费用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医保患者就诊时,医务人员须核对就诊人员的城乡居民医保卡(证),做到人、卡(证)相符,防止冒名就医;未经亲自诊疗的患者,医务人员不得为其开具药品和出具相关的诊断证明等资料;医务人员根据病情开展相关诊疗活动,杜绝年底集中开药、突击花钱、报销;不得收集、保存、使用医保患者医保卡(证)为他人报销门诊费用和套取医保基金。

严格掌握入院、治疗、手术、出院指征,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指征的患者接收入院,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指征的患者;患者入院后,医护人员要核对其参保身份,查看转诊转院手续,杜绝冒名顶替等现象发生;对发生意外伤害的医保患者,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中如实详细记录患者就诊原因、诊疗过程等;严格落实住院患者医疗费用一日清单制度;严格控制出院带药量,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3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7天用量,出院带药原则上要选择口服药,不得带营养药、输液注射针剂等。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医保患者告知分级诊疗政策规定,凡属于分级诊疗病种的医保患者,不得越级诊疗。

对越级转诊的患者,须签署分级诊疗政策知情同意书,按规定进行补偿。

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医保基金不予补偿。

参保城乡居民外出务工、探亲或长期在外居住期间入院的,按照异地就医结报政策规定执行。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对医保患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甘肃省城乡居民健康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甘肃省城乡居民健康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甘肃省城乡居民健康素养提升工程行动计划》2015年工作任务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卫办宣传发[2015]98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5.03.13【实施日期】2015.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甘肃省城乡居民健康素养提升工程行动计划》2015年工作任务的通知(甘卫办宣传发〔2015〕98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委),委属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委机关各处(室、局):今年是全面贯彻《甘肃省城乡居民健康素养提升工程行动计划(2014-2020年)》(甘政办发〔2014〕92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的节点年,根据《行动计划》安排,为保证全年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年度任务指标(一)全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8%;具备科学健康观的居民比例达到40%。

(监测数据由宣传处负责统计)(二)全省居民对艾滋病、结核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核心知识、心理健康及精神障碍防治和妇幼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5%、50%和30%。

(监测数据分别由疾控处、妇幼处负责统计)(三)学校和党政机关无烟单位达到85%,成人吸烟率下降到30%。

(监测数据由省爱卫办、宣传处负责统计)二、主要内容和活动(一)健康素养宣传推广行动1.在各级各类广播电台、报刊杂志等媒体开设健康教育栏目,播放、刊登健康教育公益广告和卫生计生科普知识。

(宣传处牵头负责,各市州配合)2.各县(市区)依托新型卫生计生户外宣传阵地整合工作,通过开办健康宣传栏、展板、刷写健康文化墙,组织集中健身活动等传播健康知识,大力开展健康知识宣传。

(宣传处牵头负责,各市州配合)3.开展健康巡讲活动。

组建健康教育巡讲专家团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巡回宣讲健康知识和保健技能。

分级诊疗患者知情同意书(更新)

分级诊疗患者知情同意书(更新)

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级诊疗病种患者知情同意书就诊医疗机构名称:年月日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住院号入院诊断出院诊断科别入院时间出院时间转诊政策告知栏(此栏应在办理入院手续前告知并签字)1、符合分级诊疗病种诊断的新农合患者原则上只能在兰州市内相应级别的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越级诊疗。

执意要求转诊并经过医疗机构、新农合管理机构审批同意转诊的分级诊疗病种患者,新农合资金2015年按照该病种在转出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50%报销,2016年按照20%的比例报销,2017年不予报销(例:某病种在乡镇卫生院定额标准为1000元,转诊到县级及以上级别医院的病人,无论产生多少医疗费用,2015年新农合只报销500元,2016年报销200元,2017年不报销)。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擅自外出就诊患者新农合资金不予报销。

2、出兰州市外外出务工、求学、长期在参合地以外居住和在参合地以外危、急、重症入院的分级诊疗病种参合患者,不得越级直接到省、市级医疗机构就诊,应在当地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同时于3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合管机构电话登记备案。

出院后持在外务工、居住、就读等证明和其他住院资料,到户口所在乡镇卫生院报销,补偿按分级诊疗付费标准执行。

未登记备案、证件不齐全或越级诊治的,新农合资金2015年按照该病种在转出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50%报销,2016年按照20%的比例报销,2017年不予报销。

属于新农合重大疾病范围的病种按照重大疾病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兰州市内跨县(区)之间按照市级统筹原则可在居住或务工所在地县、乡医疗机构住院享受直报待遇。

3、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县(区)、乡两级分级诊疗范围内的病种时,首诊医生要履行告知义务,向参合患者解释新农合补偿政策。

符合分级诊疗的参合患者,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动员其到相应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患者不愿转诊的,应填写《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级诊疗病种患者知情同意书》,经患者(或亲属)签字认可后,新农合基金结算报销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报销,否则报销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4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4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4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4〕187号)明确的筹资标准、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再报销等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政策调整的意义我省自2013年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以来,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就医负担明显减轻。

但仍有部分重大疾病患者(含大病住院、门诊慢特病患者)就医费用自负比例较高,家庭承受能力有限,导致因大病致贫、返贫的情况依然存在。

调整现有大病保险报销政策,旨在不增加城乡居民个人筹资额的条件下,通过从财政基本医保基金增量部分提取一定额度,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制定向重大疾病患者和困难群体倾斜政策,大幅提高城乡居民重大疾病患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大幅降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建立重大疾病长效保障机制,进一步缓解城乡居民因重大疾病致贫、返贫问题,助力全省脱贫攻坚目标实现。

二、明确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一)调整筹资标准。

根据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2号)要求,结合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情况,从2017年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从原来人均30元提高到55元,用于大病保险补偿和新增自负高额医疗费用的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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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医疗知情同意告知书大全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人民医院患者自然信息确认书尊敬的患者、患者家属或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授权委托人:欢迎您来到我院就诊。

为了防止您今后报销医疗费用、核对治疗清单、复印检查报告单及部分病历等过程中出现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信息不准确而造成耽误时间或影响报销等问题,确保您在入院诊治过程中各种医疗文书信息的准确,请您准确填写下列内容,并请核对无误后,履行签字手续。

确认后的信息不能随意改动。

谢谢您的合作!**人民医院患者姓名性别婚否民族籍贯:出生年月日(以身份证为准)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学生证退休证驾驶证证件(身份证)号码:费别:医保合疗保险自费其它:合疗(医保)证号:主管医师合疗(医保)证件审核意见:相符□不相符□入院日期:年月日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患者(授权委托人)签名日期年月日注:此表存住院病历中**人民医院患者授权委托书科别:床号:住院号委托人(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岁第一授权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与委托人关系:第二授权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与委托人关系:住址:委托人声明与授权:委托人因住**人民医院。

1、委托人已明白按照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手术、穿刺、特殊治疗、特殊检查、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

2、委托人现根据自身疾病及身体状况、家属陪护人员更换情况自愿决定在乾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授权委托或作为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如下:(1)、听取经治医师有关委托人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等情况的告知及说明;(2)、选择和决定相关医疗活动并签署同意书,被委托人签名与委托人签名同等有效;(3)、代理处理其它未尽事宜。

3、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后所产生的后果,由患者本人承担。

委托人(患者)签名年月日第一授权委托人签名年月日第二授权委托人签名年月日告知医师签名年月日**人民医院辅助检查及转科途中风险告知书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号:住院号:尊敬的患者、患者家属或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授权委托人:根据您罹患疾病诊断或治疗的需要,医师认为您有进行相关辅助检查或转科治疗的必要。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农合分级诊疗县级医疗机构新增病种目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农合分级诊疗县级医疗机构新增病种目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农合分级诊疗县级医疗机构新增病种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6.02.15•【字号】甘卫基层函〔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农合分级诊疗县级医疗机构新增病种目录的通知甘卫基层函〔2016〕40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动我省分级诊疗和基本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全面有效开展,实现2016年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覆盖面达到90%和2017年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全覆盖的目标,在县级医疗机构原有100种分级诊疗病种的基础上,省卫生计生委从各市州抽调部分新农合管理专家和临床专家对2016年县级分级诊疗拟新增病种及费用限额逐一进行评估审核,最终确定新增150种分级诊疗病种(详见附件),将新增病种目录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科学确定和适当扩增县级分级诊疗病种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做好县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服务,扎实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平稳有效运行,满足基层患者就近就医需求。

各统筹地区应当本着诊疗科学合理、费用测算相对简单、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分级诊疗病种,病种费用可依据参考定额(中西医同价)标准上下浮动,但最高不得超过该病种定额标准的130%。

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与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管理机构签订住院病种服务协议并确定服务病种,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并相互监督执行。

随着县乡医疗机构诊疗业务的拓展和服务能力的提升,后续需扩增病种时,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要根据该机构前三年该病种实际费用进行测算,合理确定单病种平均费用定额标准。

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及报销的说明

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及报销的说明

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及报销的说明一、参保范围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非在职研究生),根据省人保厅要求由学校组织统一纳入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校就读的外籍留学生不纳入参保范围。

二、资金筹集我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解决。

个人缴费按照兰州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执行,每人每年40元,入学时医保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代收代缴,按学制一次缴清,延长学制者按照延长年限缴费。

三、普通门诊费统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大学生门诊费统筹基金管理实行定点医疗制度,我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定点为校医院。

校医院按学校每年实际参保学生每人每年将20元划拨到学生门诊病历本上,学生患病在校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首先从病历本上下帐,结余留作下次使用,不足则由学生个人负担,按实际不足费用收取现金,出具票据。

四、住院管理与住院医疗费结算、报销程序1、学生在参保地因病住院需先到校医院医保办开具介绍信,持学校介绍信、身份证、学生证、1寸彩色照片1张到安宁区医保局办理住院确认手续,凭区医保局办理的住院确认单和《医保证》才可到定点医院住院。

定点医院医保办按照医保规定只交部分押金,出院时只交个人自付部分,统筹支付部分由区医保局按照规定直接划账。

2、学生在校实习期间(外地)因病住院需先与带队实习老师汇报情况,由老师通知学校校医院医保办,并向区医疗保险局报告备案,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返校后持学校介绍信、身份证、学生证、1寸彩色照片1张到区医保局补办住院确认手续,并将本人住院的全套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费用清单、急诊证明交区医保局办理报销手续。

3、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因病住院。

先备案、先垫付、不要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待开学后再行报销。

详见《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西师发[2010]101号文)。

4、如遇重大疾病或急诊抢救可先住院,三日内到区医保局补办住院确认手续,急诊直接住在三级医院的或因病情需要转往三级医院的,须持医院急诊证明或二级医院转诊单到医保局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11.28•【字号】甘卫基层发〔2014〕502号•【施行日期】2014.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卫基层发〔2014〕502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41号)等文件精神,6进一步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引导患者在基层就医,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新格局,并通过优质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在城市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固定、有序、紧密的多点执业联系关系,帮助县级医疗机构加快专科建设,帮助基层医疗机构快速提升服务能力,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省卫生计生委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征求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管理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11月28日甘肃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合理有效分配现有的优质医疗资源,充分调动各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建立固定、有序、紧密的多点执业联系关系,并借此促进县级医疗机构专科建设、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指导基层有效开展分级诊疗工作,切实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使90%的病人就地就医,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甘肃省贫困听障儿童救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甘肃省贫困听障儿童救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甘肃省贫困听障儿童救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20•【字号】甘卫妇幼函〔2021〕168号•【施行日期】202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关于印发《2021年甘肃省贫困听障儿童救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兰州大学第二医院:为进一步做好贫困听障儿童救治项目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有关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通知》(甘财社〔2021〕14号)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2021年甘肃省贫困听障儿童救治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4月20日2021年甘肃省贫困听障儿童救治项目实施方案为使更多贫困听障患者得到救治,提高听障患儿生活质量,2021年我省继续组织实施贫困听障儿童救治项目。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发现新生儿中的听障患儿;筛选符合手术条件的患儿;对贫困听障患儿实施110例人工耳蜗手术,并进行言语康复训练;对开展听力筛查、诊治的医护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对患儿家长开展家庭听力言语康复训练技能培训;补充购买项目执行有关设备;开展相关医学研究;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听障项目10年绩效评估;提升市县级听力诊断水平,建立5个市县级听力医学诊断中心和听力康复中心。

二、项目实施及部门职责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兰大二院具体实施。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人工耳蜗和临床听力诊断中心相关设备的采购,组织听力筛查及诊断相关技术培训,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相关医疗机构加强县级听力医学诊断中心和听力康复中心标准化建设,并对市县级听力医学诊断中心和听力康复中心建设情况进行验收。

组织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听障项目10年绩效评估。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5.02.15•【字号】甘卫医政发[2015]67号•【施行日期】2015.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开展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的通知甘卫医政发[2015]67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属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甘肃省康复中心医院,兰州石化总医院: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2号)要求,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在全省医疗机构开展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弘扬“不畏艰苦、甘于奉献、救死扶伤、大爱无疆”的行业精神,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为出发点,围绕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反映比较突出的医疗服务问题,大力推进深化改革和改善服务,通过改善环境、优化流程、提升质量、保障安全、促进沟通、建立机制、科技支撑等措施,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行动目标自2015-2017年,利用3年的时间,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便捷就医、安全就医、有效就医、明白就医,医疗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明显改善,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三、行动内容(一)优化诊区设施布局,营造温馨就诊环境。

1.优化诊室布局。

根据门急诊患者病种排序及其常规诊查流程,合理分布各专业诊室和医技检查室,分楼层设置挂号、缴费窗口,有效引导和分流患者。

2.保持环境整洁。

做好就诊区域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卫生间等基础环境管理,保持干净、整洁、安全、舒适。

第二诊疗意见 知情同意

第二诊疗意见 知情同意

第二诊疗意见知情同意摘要本文档旨在为患者提供第二诊疗意见的知情同意信息。

在进行医学诊疗时,了解并同意相关的诊疗意见对患者和医生来说都非常重要。

本文档将介绍第二诊疗意见的定义、诊疗过程及相关风险,并提供知情同意的要点。

1. 第二诊疗意见的定义第二诊疗意见是指患者在接受一名医生的诊疗意见后,寻求另一名医生进行二次诊疗并给出独立的医学意见。

患者可能寻求第二诊疗意见是因为对原诊疗结果不满意、病情复杂或想要获得更多选择等原因。

2. 第二诊疗意见的诊疗过程第二诊疗意见的诊疗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2.1 面诊和病史记录患者需要前往第二位医生的诊所或医院进行面诊,并提供详细的病史记录。

这包括既往病史、用药情况、过敏史等。

医生将根据病史记录进行初步判断,并与患者进一步沟通。

2.2 实验室检查和辅助检查根据患者的病情,在第二诊疗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一些实验室检查和辅助检查,以获取更多的医学信息。

这包括血液检查、影像学检查、生物标志物检测等。

这些检查将有助于医生给出准确的诊疗意见。

2.3 诊断和治疗方案第二位医生将根据患者的病史记录和检查结果,给出独立的诊断和治疗方案。

这与第一位医生的诊断和治疗方案可能存在差异,患者需要对两者进行比较,并选择适合自己的方案。

2.4 讨论和咨询在给出诊断和治疗方案后,第二位医生将与患者进行讨论和咨询,解答患者的疑问并提供必要的信息。

患者应该充分了解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及可能的风险。

3. 第二诊疗意见的风险与不确定性第二诊疗意见虽然可以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意见,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这些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第二位医生的专业水平和经验可能与第一位医生不同,导致诊断和治疗方案的差异;•第二诊疗意见可能会增加诊疗周期和费用;•第二诊疗意见的结果可能与第一诊疗意见不一致,给患者带来困扰和疑虑。

患者在决定寻求第二诊疗意见前,应充分考虑以上风险与不确定性,并与医生进行充分的讨论和沟通。

4. 知情同意要点在接受第二诊疗意见之前,患者需要理解以下知情同意要点,并与医生签署知情同意书:4.1 目的和过程患者需要清楚了解第二诊疗意见的目的以及诊疗过程。

患者签字知情同意和治疗合作制度

患者签字知情同意和治疗合作制度

患者签字知情同意和治疗合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医疗管理要求,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全部接受治疗的患者及其家属。

第三条定义1.本规章制度中的患者指的是在本医院接受治疗的各类患者,包含门诊患者、住院患者等。

2.知情同意是指在医疗过程中,患者在明确了解医疗方案、风险和效果后,自己乐意同意接受医疗治疗的行为。

3.治疗合作是指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建立的相互理解、信任、搭配的良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患者签字知情同意制度第四条知情同意的前提1.患者有知情的权利,医务人员有义务供应必需的医疗知识和信息。

2.患者在接受治疗前,有权认真了解治疗方案、操作过程、可能的风险、治疗效果以及备选方案等信息。

第五条知情同意的程序1.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供应充分、准确、清楚的医疗知识和信息,包含但不限于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可能的并发症等。

2.患者有权要求医务人员对治疗方案进行认真解释,医务人员应当耐性解答,并确保患者充分理解。

3.患者如有看法或疑虑,可以要求第三方专业人士介入进行评估。

第六条知情同意的表达1.医务人员应使用清楚明白的语言向患者解释治疗方案、风险、效果等内容。

2.患者应当认真阅读医疗知情同意书,并在完全理解后签字确认。

3.患者签字前,可以与医务人员进一步讨论或咨询。

第七条知情同意的存档1.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签字知情同意书存档,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密。

2.患者如需查询或复印知情同意书,可以向医务人员提出申请。

第八条患者知情同意的更改和撤销1.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如有任何更改需求,应及时向医务人员提出,并重新进行知情同意。

2.患者有权在治疗过程中撤销知情同意,并向医务人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第三章治疗合作制度第九条患者的责任1.诚实搭配医院的检查和治疗。

2.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和医嘱,保持良好的治疗纪律。

3.敬重医务人员的工作,遵守医院的秩序。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甘肃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等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甘肃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等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甘肃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等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6.02
•【字号】甘卫医政函〔2020〕343号
•【施行日期】2020.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调整甘肃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省级定点医疗机
构等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按照《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范围的通知》(甘卫医政函〔2020〕29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对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省级定点医院及各医院救治病种目录进行了重新评审(见附件1),并重新调整了甘肃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省级专家组名单(见附件3),制定了新增5种大病的相关临床路径(见附件4),现予以公布。

请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定点医院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患者医疗救治工作。

各省级专家组按照分工职责做好全省30种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救治的培训工作。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杨飞
联系电话:************
附件:1.甘肃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及救治病种目录
2.甘肃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领导小组
3.甘肃省30种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省级专家组名单
4.新增5种大病相关临床路径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2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0]5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0]5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5.21施行日期2010.05.21文号兰政发[2010]58号主题类别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0]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兰州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扶助城乡困难居民享受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是指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乡群众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救助的专项救助。

第三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领导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审核、审批和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

人社、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审核及有关服务工作。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受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依照本办法承担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初审、公示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二)属地化管理;(三)公开、公平、公正;(四)突出重点,分层分类救助;(五)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个人负担相结合。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兰州大学第二医院3号医疗综合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兰州大学第二医院3号医疗综合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兰州大学第二医院3号医疗综合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甘发改社会〔20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兰州大学第二医院3号医疗综合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省卫生健康委:你委《关于申请批复兰州大学第二医院3号医疗综合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甘卫规划函〔2020〕345号)收悉。

根据《北京市宾克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报<兰州大学第二医院3号医疗综合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的报告》(北宾克工咨评估〔2020〕第35号),经研究,同意建设兰州大学第二医院3号医疗综合楼建设项目,并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建设必要性该项目的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家《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建设方案》要求,补齐我省新冠肺炎疫情暴露的公共卫生特别是重大疫情防控救治能力短板的重要举措。

通过项目建设,将进一步优化全省医疗资源布局,大幅提升危重症患者集中救治能力、应急物资集中储备能力和重大疫情发生时的快速反应能力,有效提升危重症患者治愈率、降低病亡率,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项目法人和代码项目法人: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项目代码:2020-620102-84-01-006208。

三、建设地点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兰州市城关区萃英门82号,兰州大学第二医院院内地块。

四、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新建兰州大学第二医院3号医疗综合楼1栋,总建筑面积84780平方米(地上63180平方米、地下21600平方米),为地上24层,地下4层建筑,结构形式为框架-剪力墙结构。

结构安全等级为1级,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使用年限50年。

主要设置门急诊、住院部等业务用房,培训、科研用房,重症监护病区(ICU),“平战结合”可转换病区,P2实验室,应急救治物资储备用房,地下车库,人防设施、设备间等,配套建设室外三网、道路及场地硬化、绿化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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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分级诊疗病种且需要转诊的的城乡居民患者,应遵循县、市、省(省外)逐级转诊原则转诊,转诊时应开具《转诊转院审批表》。对拒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执意外出看病就医的分级诊疗病种患者不予报销,在就诊医院签订《知情同意书》和《自费协议》。
2、外出务工、求学及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居住的人员,患病后必须在当地相应级别的城乡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就近选择就医,补偿标准参照参保地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但不得越级(急危重症患者除外)直接到省、市级医疗机构就诊。
甘肃省城乡居民分级诊疗政策患者知情同意书
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姓名:
住院号:
科室:
尊敬的城乡居民参保患者:
您好!您所患疾病属于城乡居民县级250种或乡级50种分级诊疗病种之一,按照《甘肃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和《兰州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规定,诊断符合分级诊疗病种的城乡居民患者原则上只能在参保地相应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越级诊疗:
3、其他需要告知事项。
我已认真阅读以上全部条款,并且医院工作人员也向我详尽介绍了城乡居民分级诊疗的有关政策规定,我已完全知晓,坚决遵守城乡居民各项政策规定,住院期间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做好疾病治疗,争取早日康复。Hale Waihona Puke 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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