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作为用人单位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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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就是说,分公司不能自行参加民事诉讼,它不具有法人资格。

成立分公司的条件是什么设立分公司应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1、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并且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2、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3、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另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最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不能承担责任时最终应总公司来承担。

分公司注册流程及所需文件一、名称核定:1、开办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复印件);3、分公司负责人照片两张、非沪籍的需暂住证、计生证;4、联系电话;5、授权委托书6、主要经营范围;二、工商登记注册:1、公司董事长或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3、公司章程及设立分公司的文件;5、分公司负责人照片(四张)、身份证原件及户籍证明、个人简历(一份)、暂住证、待业证原件;10、雇工名单(18--24岁男性兵役状况证明、30岁以下学历证明等)。

;11、场地使用证明;1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1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5、其他(如健康证等)三、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展开全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以企业法人自己所拥有的财产承担它在民事活动中的债务,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的其他人员在法定代表人委托下所进行的民事活动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独立”的含义,即任何法人的债务只能由它自己承担,国家、投资者和法人组织内部的成员不对法人的债务负责,因而,企业法人必须拥有必要的财产作为保证。

有些非法人企业虽经登记注册取得了营业执照,拥有了合法经营权,但它本身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它的主管法人承担。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包含很广泛的内容:1.财产的独立性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只要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团体组织或个人就可以成为法人。

第50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第6条第5款规定事业单位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以本单位那部分独立的经费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个体工商户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以其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也是财产独立性的具体表现。

在我国现阶段无论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还是合伙、自然人只要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受制于其他企业、事业等组织或个人,并且能够出具财产或资金方面的证据或证明,那么就可以认定其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

2.责任的法定性一是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

财产方面的证据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包括银行存款的资信证明、有价证券、股权证明等,不动产包括经合法登记的房屋、汽车等。

民事责任按类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等。

公司设立分公司要承担的责任

公司设立分公司要承担的责任

公司设⽴分公司要承担的责任很多的公司在发展壮⼤之后就像成⽴分公司,从事不同的⾏业或在不同的地区,从⽽获取更多的利益,那么,公司成⽴分公司要承担什么责任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设⽴分公司要承担的责任分公司的⼀切债权和债务最终都要由你公司承担,分公司没有法⼈资格,不能独⽴承担民事责任,你公司即为出资⽅,⼜是承担后果⽅,分公司⼈事安排由总公司决定。

分公司不具有独⽴的法⼈⼈格,没有独⽴的责任能⼒,所以分公司的债务就是总公司的债务,两者是不应做区分来看的。

所谓连带责任,应当是对两个独⽴的民事主体的责任承担⽽⾔的,所以在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根本涉及不到连带责任的问题的。

也正因此,上述担保法的规定中因分⽀机构的⾏为⽽导致合同⽆效或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效时,仍然由企业法⼈(即总公司)来承担。

⾄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则是对具体承担责任时的给付顺序进⾏的规定,即先⽤分公司保有的财产进⾏承担,其不⾜承担责任时由总公司⽀付。

⼆、分公司与⼦公司的法律意义会怎样的?由于分公司与⼦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其作为民事活动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法律意义也⼤相径庭。

主要有以下⼏⽅⾯:1、设⽴⽅式不同:⼦公司⼀般由两个以上股东发起设⽴,是独⽴法⼈,独⽴承担民事责任,在其⾃⾝经营范围内独⽴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分公司由设⽴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商部门申请设⽴,属于设⽴公司的分⽀机构,虽然也可以独⽴开展业务活动,但都是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

⼀般⽽⾔,这种授权以申请设⽴分公司的⽅式为表现。

也就是说,在⼯商部门申请设⽴分公司,就视为公司授权分公司开展公司经营范围以内的活动。

2、⼯商登记⽅式和名称不同:⼦公司在⼯商部门领取《企业法⼈营业执照》;分公司则领取《营业执照》。

企业的名称上,也有很⼤不同。

⼦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xxx有限责任公司或xxx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xxx有限公司xxx分公司。

民法典实施后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判决书

民法典实施后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判决书

民法典实施后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判决书分公司,即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

目前,我国尚无关于其统一、系统的立法。

按照我国现行民事实体法的规定,法人分支机构不是民事主体,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规定以及其司法解释对“其他组织”的界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主体。

这就使得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主体资格与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出现了相分离的情形。

因此,当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以自己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产生纠纷被诉至法院时,总公司是否应当对分公司承担责任?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这不仅关系着总公司的利益,也与债权人的利益紧密相连。

然而审判实践中存在往往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做法,这就使得本文的探讨非常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以案例入手对审判实务中总公司对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四种观点进行了理论分析,同时提出了总公司对分公司民事责任的承担不应一概而论的建议,本文主张分类型处理的观点。

笔者认为可以划分为三大类进行:第一,在原告仅对分公司起诉时,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法院仅仅需要对分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进行审查,当事人自己承担诉讼风险;第二,在原告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时,此时总公司应当对分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第三,分支机构已经不存在,或关闭、或撤销的情形,这时应该以总公司为被告进行起诉,原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

一、分公司的概念界定及诉讼地位依照现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公司是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仅仅是一个外设机构,它不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

一般意义上,在公司的分类中,依管辖和被管辖的关系,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具体说分公司是指由总公司依法定程序设立的,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其经营后果最终由总公司承担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随着经济的发展,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公司在各地都设立了分公司,跨国设立分公司也很常见。

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2、分公司的诉讼地位。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

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3、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

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

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财产。

作为上述分公司与总公司可作为共同被告的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4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分支机构是否可以成为用人单位?

分支机构是否可以成为用人单位?

分支机构是否可以成为用人单位?随着企业业务的扩张,企业会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各式各样,有分公司、支公司、分部、办事处、办事点等,实践中,对分支机构是否可以成为用人单位,观点不一,有的认为,用人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因而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有的则认为如分支机构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可以成为用工主体。

对一这问题,我们不应一概而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即法人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另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的规定,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具有一定的用工资格,关键在于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而《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只是涉及到最终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即如分公司无立承担用工责任,总公司要为分公司承担责任。

分支机构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依据我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一般应作为一个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的规定,分支机构可以为劳动者购买社保。

讲完分支机构的用工主体资格问题,补充一点司法实践中分支机构遇到的法律问题。

1、分公司的的业务由个人进行承揽却未签订承揽协议,致使分公司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公司为了扩大经营,提高品牌影响力,经常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但为了节约经营成本,往往由当地的人员来承包总公司的业务,不受总公司的管理,对于这类人员的管理,往往不是很规范,一旦出现纠纷,往往无法确定是劳动关系还是业务承揽关系,总公司最终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尽相同,因此规范用工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如是承揽业务关系应签订明确的协议,以便分清责任承担。

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理》第39条和第41条的规定,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活动,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则规定了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一、《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二、而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如果分支机构由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就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进行诉讼。

而如果分支机构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话,应当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分公司开业(设立)登记(一)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二)分公司设立登记1.分公司设立登记,如分公司的名称中不单独使用字号,可不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单独使用字号,应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

2.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公司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表式(1))(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营业场所证明;(表式(3))(4)指定(委托)证明;(表式(4))(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子公司法律解释

分公司子公司法律解释

分公司法律解释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2、分公司的诉讼地位。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

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3、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

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

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财产。

作为上述分公司与总公司可作为共同被告的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4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所以,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

分公司是否一概不能独立承担行政责任

分公司是否一概不能独立承担行政责任

本案事实上给我们提 出 了 “ 公司能否独立承担行政责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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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圈 蕊 讨
主 体 资 格 存 有 疑 虑 。 主 要 是 预 制 板 已构 成 了 建 筑 工 程 ,而 建 筑 工 程 的 质 量 适 用 《 筑 法 》 不 适 用 《 品 质 量 法 》 建 , 产 。
见 :
分公司 的形 式,且各 分公司财务上独 立核算 ,属于法律上规
定 的 其 他 组 织 , 可 以 作 为 违 法 主 体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理 由如
下 :
《 政 处 罚 法 》 第 三 条 第 一款 规 定 :“ 民、 法 人或 行 公
者 其他 组织 违 反行 政管 理秩 序 的行 为 ,应 当给 予行 政 处罚 的,依 照 本法 由法 律 、法规 或 者规 章规 定 ,并 由行 政机 关 依 照本法 规定 的程 序实施 。 ”本条可 以看 出,只要 有 明确 规 定 ,行政 机关 有权 对 不具 法人 资格 的 “ 他组织 ”进 行处 其
任 由 公 司 承 担 。 公 司 可 以 设 立 子 公 司 , 子 公 司 具 有 法 民事诉讼法 >若干 问题 的意 最
见 》 第 四 十 条 规 定 :“ 事 诉 讼 法 第 四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其 他 组 民
格 ,依 法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任 。 ”
【 律分 析 】 法
本案 的违 法事实很清楚 ,该分 公司销售未经强制 性认证 的无线 上 网卡 的行 为 ,违 反 了 《 证认 可 条例 》第 二十 八 认 条 的规定 。根据 《 证认可条 例》第 六十 七条 的规定 :“ 认 列 入 目录 的产 品未经 认 证 ,擅 自出厂 、销 售 、进 口或 者在 其 他经营活 动 中使用 的 ,责 令改正 ,处 5万元 以上 2 0万元 以 下 的 罚款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所 得 。 ” 但是本案的行政相对人究竟是中国某公司还是中国某公司 杭 州分 公司 ,办 案人 员展 开 了激 烈 的争论 ,形成 了两 种意

以分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总公司是应承担责任

以分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总公司是应承担责任

以分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一、问题的提出实务中,我们会经常看到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并签订合同,而按国家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分公司在具备法定条件的前提下,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并签订合同,作为合同主体和诉讼主体是适格的。

但是,对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生效的合同,对公司的效力如何?公司是否可以直接行使合同权利呢?对公司的直接干预,分公司是否可以提出异议并以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进行否定?对公司、分公司之间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相对人应如何处理?二、分公司的定义及其成立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分公司为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公司基于财税和经营便利等原因,根据公司的意志所设立的对外从事公司部分经营业务的机构,是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

虽然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经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在工商核准的营业范围内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设立分公司,公司应当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且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分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公司登记条例》第3条规定,公司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要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此为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并可以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程序。

同时结合前述关于分公司设立必须要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之规定,可知分公司具备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从事一定范围经营活动的工商形式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按此规定,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公司法中分公司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中分公司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中分公司的规定是什么?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现阶段经济不断发展,国家鼓励创业,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不断壮大,延伸到很多分公司的产生。

很多相关人不了解公司法中分公司的规定,导致在遇到责任承担时不能明确自身所要承担的责任,由此耽误解决问题的进程,而损失利益。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具体解决相关问题。

▲一、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二、分公司的诉讼地位。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

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三、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

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

分公司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跨境投资的增多,分公司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也越来越常见。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在发生民事纠纷和法律诉讼时,分公司是否能够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承担民事责任?一、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分公司是指企业法人按照一定规模和业务范围,在境内或境外的指定地点,为完成公司业务设立的分支机构。

它依法向境外或者境内公司法人负责,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一定的财产和收益。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仅可以开展法人行为,还可以独立约定合同、资产管理和业务管理等事项。

因此,从法律地位来看,分公司可以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二、分公司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在法律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点已经得到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认可。

例如,在涉外经济法律案件中,法院常常要求对分公司进行独立审理,表明分公司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民事责任。

另外,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分公司可以与客户自行约定业务合同和服务协议等,依法独立承担相关合同和协议项下的民事责任。

三、分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分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一般是委托代理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因此,分公司同时也是母公司的代理人,承担着代理责任。

例如,分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时,如果违约导致客户损失,同时承担代理责任的母公司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母公司必须为分公司的员工提供工作保障和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因此,如果分公司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或犯罪等违法行为,母公司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四、分公司的局限性虽然分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地位,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分公司的独立性是受到一定局限的。

比如,在涉及到知识产权和国家安全等领域,分公司无法独立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

此外,分公司也受到一些行政监管和管理权限的限制。

母公司对分公司的审核、监督和控制事项,也会对分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法律常识】劳动仲裁分公司是否能作为主体

【法律常识】劳动仲裁分公司是否能作为主体

一、劳动仲裁分公司是否能作为主体
分公司取得营业执照时,可以成为用人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发生劳动仲裁纠纷时,劳动者可以选择由总公司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由分公司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总公司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二、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公司发生纠纷时,可选择由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分公司法人的责任承担责任有什么?

公司分公司法人的责任承担责任有什么?

公司分公司法人的责任承担责任有什么?民事责任则是违反民法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原则上代表着公司行为,具有整体意志的属性。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

很多公司做大做强之后就会开始开设分公司,这是一件企业做得好的标志,但是在法律上我们对于分公司的解释以及承担的责任体系是清楚的列明的了,所以很多公司希望通过分公司进行一些违法犯罪的活动但是不影响总公司的行为是不正确的,那么公司分公司法人的责任承担责任有什么?▲公司分公司法人的责任承担责任有什么?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没有设置法人代表的条件。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是什么意思?分公司(branchcompany)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

民法典中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是谁承担

民法典中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是谁承担

民法典中分⽀机构的民事责任是谁承担法⼈是具有民事⾏为能⼒的组织,法⼈有不同的类型,法⼈可以设⽴分⽀机构的,例如企业法⼈可以设⽴分公司,分公司是属于法⼈分⽀机构,那么民法典中分⽀机构的民事责任是谁承担?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分⽀机构的民事责任是谁承担法⼈分⽀机构以⾃⼰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的民事责任由法⼈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以承担的,由法⼈承担。

《民法典》第七⼗四条【法⼈分⽀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可以依法设⽴分⽀机构。

法律、⾏政法规规定分⽀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机构以⾃⼰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的民事责任由法⼈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以承担的,由法⼈承担。

⼆、设⽴分公司的条件有哪些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资格。

设⽴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1、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Χ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Χ;3、有固定的⽣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经营场所经营。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事等⽅⾯受本公司管辖⽽不具有法⼈资格的分⽀机构。

分公司属于分⽀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分公司没有⾃⼰的名称、章程,没有⾃⼰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法⼈有权设⽴分⽀机构,分⽀机构以⾃⼰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的民事责任由法⼈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以承担的,由法⼈承担。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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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想承担民事责任,你需要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如果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一般由其责任单位承担。

一些朋友会想,根据现行法律,哪些机关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下面,网站编辑会给你一个详细的介绍。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主要是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财产是总公司的一部分。

它只有经营和使用的权利,但不享有所有权。

外部责任的范围不受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关于分公司诉讼主体地位的规定是对分公司作为被告的程序性处理。

这两条规定似乎有冲突,它们的本质是内在统一的。

首先,公司法在法律属性上属于实体法范畴,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范畴。

其次,民事诉讼法的立法以尊重客观现实和市场规则为基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资格,公司法是公司内部管理关系的分配。

最后,根据《民事诉讼法》,分公司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在法院根据《公司法》认定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并不免除总公司的责任,总公司仍需清偿不足部分。

在当事人只选择分支机构作为被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分支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选择总公司而不是分公司作为被告时,应当根据分公司的责任能力区别对待。

如果分支机构有较强的偿付能力,应通知当事人变更诉讼标的或依职权增加被告。

如果有特殊的法律法规,如以保险公司和银行为被告的诉讼,应适用特殊的规定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如果分公司没有很强的支付能力,在判断分公司应承担责任的同时,可以确
定总公司应承担补充责任。

分公司能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能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能不能独⽴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能不能独⽴承担民事责任呢,具体的法律知识有哪些,通过下⾯的案例来给你讲解其中的法律知识。

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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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不能独⽴承担民事责任店铺⼩编的朋友和深圳市某公司**分公司发⽣合同纠纷,在郑州某法院以深圳市某公司**分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案庭顺利⽴案,但在开庭时被告知诉讼主体错误并被要求撤回起诉,笔者的朋友害怕驳回起诉并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给我的朋友造成较⼤的损失。

后朋友求助于笔者,笔者审查后认为,分公司独⽴作为被告并承担民事责任并⽆程序上或实体上的法律问题,对当事⼈实体权利也⽆影响。

经了解,对该问题的认识存在误区法院还不是⼀家两家,他们认为分公司不具有法⼈资格⽽不能独⽴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对分公司作为原告独⽴参加诉讼则⽆此限制。

下⾯笔者从程序上、实体上对分公司不但能⽽且应当独⽴参加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分析如下:⼀、在程序法上,分公司作为被告参加民事诉讼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

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有⼀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依法设⽴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机构”;《意见》第41条⼜规定:“法⼈⾮依法设⽴的分⽀机构,或者虽依法设⽴,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机构,以设⽴该分⽀机构的法⼈为当事⼈”。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有⽆领取营业执照是法⼈设⽴的分⽀机构能否以⾃⼰的名义参加诉讼的基础。

许多⼤型公司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

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的财产权,公司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资产是公司法⼈资产的⼀部分。

分公司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能否独⽴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是在公司下开设的公司。

在法律规定中,分公司能否独⽴承担法律责任?还是应该总公司来承担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分公司能否独⽴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分公司能否独⽴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可以独⽴承担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四⼗九条当事⼈有权委托代理⼈,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

当事⼈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书。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民法院规定。

当事⼈必须依法⾏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发⽣法律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案例分析:2004年5⽉21⽇,某⼤酒店与某城建公司马鞍⼭分公司签订了⼀份《住宿就餐协议书》,由某⼤酒店为该分公司提供住宿就餐服务。

2004年⾄2005年期间,该分公司多次在豪兴酒店处消费,期间⽀付了部分费⽤,尚⽋住宿餐饮费⽤25567元未付。

后双⽅就餐宿费⽤的⽀付发⽣争议诉⾄法院。

分歧:在本案的处理中,当事⼈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

争议的焦点在于该分公司能否作为独⽴的被告并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认为:该公司分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也有⾃⼰经营和管理的财产。

作为合同的⼀⽅,违反合同约定,拒绝⽀付就餐住宿款,理应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辩称:该分公司只是安阳城建公司的⼀个分⽀机构,并不具有法⼈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

因此,分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更不能独⽴的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种意见,即该分公司可以独⽴成为被告并被判承担民事责任。

理由如下:⼀、在程序法上,分公司直接作为被告参加民事诉讼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法⼈依法设⽴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

⽽分公司作为企业法⼈的分⽀机构,虽不具有法⼈资格,但根据公司法规定完全具备了民诉法规定的上述条件,即:1、依法设⽴;2、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能否作为被告

分公司能否作为被告

分公司能否作为被告分公司能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分公司对外订⽴合同违约被起诉后,作为原告,往往将其和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关于分公司能否作为被告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分公司能否作为被告1.分公司能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分公司对外订⽴合同违约被起诉后,作为原告,往往将其和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分公司承担的责任有限,总公司要承担最终的违约责任。

当然,原告也可以只起诉总公司,只要分公司是其依法设⽴的分⽀机构,总公司可以被列为民事诉讼当事⼈。

3.分公司可由其负责⼈代表公司进⾏诉讼,如果分公司的财产⾜够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可以先以分公司的财产担责,不⾜的部分,再由法⼈公司为其承担。

⼆、分公司和⼦公司的区别1.设⽴⽅式不同⼦公司⼀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内的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注册应当符合《公司法》对设⽴条件及投资⽅式的规定,并到⼯商部门领取《企业法⼈营业执照》,⼦公司的名称最后⼀般是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分⽀机构,⼀般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商机关提出设⽴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某某分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具有法⼈资格,拥有独⽴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可以在其⾃⾝经营范围内独⽴开展各种业务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承担公司⾏为所带来的⼀切后果和责任。

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决策或重⼤⼈事安排,仍须由母公司决定。

分公司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商部门提请设⽴的,其属于总公司的分⽀机构,不具有法⼈资格,⽆独⽴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虽可以独⽴开展业务活动,但必须以总公司分⽀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且只能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

3.受控制⽅式不同母公司对⼦公司⼀般不直接控制,多采⽤间接控制⽅式,即通过做出投资决策以及任免⼦公司董事会成员来影响⼦公司的⽣产经营活动。

分公司则不然,其财产、业务、⼈事受总公司直接控制,并只能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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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作为用人单位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朱禹华
来源:《人事天地》2014年第11期
[案情简介:]
A公司系股份制公司,被申请人系A公司的分公司,其注册资金为0元,A公司与被申请人的经营地点不同。

申请人与A公司自2012年4月起签订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没有约定申请人的具体工作地点,申请人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并接受被申请人的管理,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报酬。

申请人认为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仅与A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加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被申请人认可其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但认为其属于A公司的分支机构,A公司已代表自己与申请人签订过劳动合同,因此,被申请人不应再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申请人请求:]
被申请人加付2012年5月至1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作为用人单位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A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被申请人作为A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

A公司作为法人,属于合格的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当然有权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派驻申请人到分支机构,即被申请人处工作。

如A公司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
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其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申请人订立劳动合同,履行补充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在A公司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已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加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应当支持。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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