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安监发[2014]4号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安监发〔2014〕4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现将《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1月20日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活动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一)安全监管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的人员,以及经委托承担安全监管工作职责的乡镇(街道)在编工作人员。
(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通常情况指法定代表人或者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起决定作用的负责人。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黑安监发[2010]88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黑安监发〔2010〕88号)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省安全监管局定于8月末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8月23至31日,分5个检查组对各市(地)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专项检查。
二、检查对象市(地)和省农垦、森工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部门、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重点检查各市(地)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部门以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
三、检查内容1、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2010〕16号)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和培训教育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和行政执法持证情况。
2、依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0号)等部门规章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培训〔2009〕19号)等规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推动以高危行业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农民工为重点的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核与发证情况;把安全生产培训作为重要内容开展执法检查,打击和查处未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行为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2.12.18•【文号】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施行日期】2002.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新时期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现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15•【文号】安监总培训[2011]112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1〕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顺利开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写了高压电工作业等41个操作项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另行发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应按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要求,进一步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联系人及电话:王群兴、高泉,************〈带传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目录1.高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低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防爆电气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4.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5.压力焊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6.钎焊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7.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8.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9.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0.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2.尾矿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9.司钻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0.煤气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3.氯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4.硝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5.合成氨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7.氟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8.加氢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9.重氮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0.氧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1.过氧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2.胺基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3.磺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4.聚合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5.烷基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7.烟火药制造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8.黑火药制造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9.引火线制造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40.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41.烟花爆竹储存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0.24•【字号】黑安监发[2011]231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安监发〔2011〕231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现将《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及时传达至相关企业,并抓好落实,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要求,推动全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通过全面深入持久地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改进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水平,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从根本上实现我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范围和目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企业(大型储存企业,不含加油站)、使用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医药企业)。
工作目标:2011年,在以上单位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2012年底前,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
三、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诊断、自评、评审、审核的依据是《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5.21•【字号】黑价联字[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黑价联字〔2009〕29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申请调整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函》(黑安监函字[2009]31号)收悉。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05]165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培训行为,经研究,现对我省各级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报名考务收费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收费对象:参加培训或考试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察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具体包括: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生产经营单位新从业人员5、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安全生产监察员6、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7、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8、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9、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费和报名考务费由参加培训、考试人员所在单位或个人承担,所在单位属于企业单位的培训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所在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的培训费在“其他费用”中列支;其他如个体经营者等,培训费由本人承担。
二、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费(一)收费单位:经国家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定的具备安全生产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违法许可超范围许可查处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违法许可超范围许可查处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违法许可超范围许可查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森工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哈尔滨铁路局:经省局研究决定,将于近期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违法许可超范围许可专项整治活动,现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违法许可超范围许可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附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违法许可超范围许可专项整治方案根据国家质检总局70号令和省局《关于下达2011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分解任务的通知》(黑质技监函发[2011]133号)的要求,近日,省局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许可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个别单位存在违规或超许可范围发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问题,省局决定针对以上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为保证整治工作有效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严格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要求,有效查处违法许可和超范围许可问题,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许可工作,努力提高监管效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切实维护特种设备许可的严肃性和合法性。
二、工作依据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依据为《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70号令)、《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严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1]2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黑安发[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黑安发〔2011〕7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起步之年,是建党90周年,做好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加强社会管理和创新的需要。
安全生产监管是社会管理的应有之义,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
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2月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深刻阐述了安全生产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标准体系、技术服务体系,加大公共安全投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这既为安全生产管理和创新指明了方向,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
二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需要。
近两年来,全国连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确保了“十一五”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测试活动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测试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8.20•【字号】黑安监发[2008]104号•【施行日期】2008.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测试活动方案的通知(黑安监发〔2008〕104号)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为不断提高安全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省安全监管局决定开展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测试活动。
现将《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测试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杨晓东联系电话:0451-87015877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测试活动方案为不断提高安全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省安全监管局决定在全省安全监管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测试活动。
具体活动方案如下:一、活动目的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测试活动,进一步提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管意识,善于适用法律规范、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监管职责,做到公正执法、公平执法、文明执法,努力打造一支业务过硬、敢抓敢管、求真求实的行政执法队伍。
二、活动时间从2008年开始至2010年结束,历时3年。
三、组织领导省安全监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为活动领导机构,下设活动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工作,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组织本地测试活动。
四、测试内容1、市(地)安全监管局领导干部测试内容。
依法行政基本知识和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知识,要求达到对相关法律知识能理解和知晓程度。
测试试题以选择题、判断题为主。
2、行政执法人员测试内容。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安全健康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表(暂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安全健康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表(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6.27
•【字号】黑安监发[2011]118号
•【施行日期】2011.06.27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安全健康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表(暂行)》的通知
(黑安监发〔2011〕118号)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哈尔滨铁路局,龙煤集团:
根据《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规范化制度(暂行)》,为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行政监督与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内容相统一,现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安全健康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表(暂行)》(以下简称《检查表》),作为省、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四级监管人员监督检查表,做到每检查用人单位1次填写1次《检查表》,并存档备查。
附件1:《黑龙江省职业安全健康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表一(暂行,基本情况部分)》
附件2:《黑龙江省职业安全健康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表二(暂行,制度部分)》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黑龙江省职业安全健康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表一(暂行,基本情况部分)
附件2:
黑龙江省职业安全健康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表二。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安全培训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安全培训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25•【字号】黑安监发[2011]188号•【施行日期】201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安全培训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黑安监发〔2011〕188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培训机构从业行为,促进全省安全培训工作扎实开展,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人事培训司《关于开展安全培训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人事函〔2011〕132号),决定在全省开展安全培训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及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安全培训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以相关法规政策为依据,重点治理安全培训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和组织管理工作,提高安全培训质量,推动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有效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为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提供基础保障。
二、工作目标有效防止安全培训机构监管中失职渎职行为及安全培训各环节违法违规和腐败现象,有效治理乱发文、乱办班、乱收费现象,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安全培训各项规章制度。
三、工作范围市(地)安全监管部门,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部门,县(市、区)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全省安全培训机构。
四、工作内容(一)重点治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安全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和考核发证过程中的下列行为:1.不按国家规定进行考核发证,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给予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发放资格证书等违规违纪行为;2.干预安全培训机构的正常活动,利用职权向安全培训机构索要钱物、推销产品等违规违纪行为;3.接受安全培训机构的礼金、支付凭证,在安全培训机构报销费用,或参加由安全培训机构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等违纪行为;4.公务员在安全培训机构兼职、违反规定领取报酬等行为。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4.21•【字号】黑安监规发〔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安监规发〔2017〕1号各市(地)、省直管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现将修订的《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印发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监管,依法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及时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对决定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要及时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企业不得以停业为由推迟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手续。
要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三、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安全评价要客观、公正和准确,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结论明确,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市(地)、省直管市安全监管部门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中,应核查安全评价报告结论、安全评价报告中涉及隐患整改认定情况以及报告内容与企业实际是否相符,评价结论不准确、评价内容与企业实际不符或存在重大隐患未能发现的,要依法处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每年1月15日前,县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市级发证机关;每年1月31日前,市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原《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安监发〔2013〕37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19•【字号】黑安监发[2009]56号•【施行日期】200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安监发〔2009〕56号)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7号令)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政办发〔2008〕32号),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加强省、市(地)、县(市、区)安监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快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应急资源数据库软件,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
实现省、市(地)、县(市、区)三级安监部门应急预案备案100%,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应急预案备案100%,市(地)、县(市、区)辖区内重点行业、高危企业应急预案备案100%的“三个100%” 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一)全面宣贯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7号令及《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二)组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培训。
组织市(地)、县(市、区)安监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使有关人员系统掌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知识和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掌握应急预案数据库软件使用方法,指导本地区、本单位、本企业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安全培训专项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安全培训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黑安监[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04.1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安全培训专项检查的通知(黑安监〔2014〕28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特别是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安全培训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严格落实安全培训责任制,进一步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省安全监管局决定开展全省安全培训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理念,强力推进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部门培训监管责任有效落实。
坚持依法培训,重典治乱原则,从严查处企业岗前培训不落实、走形式,“三项岗位”人员无证上岗、未培训上岗等行为,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进一步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二、检查对象重点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培训机构,以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生产经营单位。
三、检查内容(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黑安监发〔2014〕4号)等法规文件情况。
加强安全培训监管,规范安全培训秩序,推动安全培训考试体系建设,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监督检查和处理情况。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安全资格证任职并按规定复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操作证上岗情况;其他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情况。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第十二项A级要素要求和标准的通
知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黑安监发[2012]4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3.21
【实施日期】2012.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第
十二项A级要素要求和标准的通知
(黑安监发〔2012〕41号)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有关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
现将我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中第十二项A级要素要求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在标准化评审中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第十二项A级要素要求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