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9•【字号】朝政发[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朝政发〔2012〕8号)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增收致富的物质基础。
随着我区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大量实物形态的集体资产转化为货币形态,农村集体资产总量持续增加,产业发展规模逐渐扩大,集体经济活动日益频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及收益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基层干部廉政风险增大,亟需加快建立主体明确、职责清晰、管理科学、运行规范、监督到位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为管好、用好农村集体三资,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我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以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水平为目标,突出监管的系统性、创新性和实效性,健全集体三资管理和运行机制,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为加快推进农村城市化、建设城乡一体化先行区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及工作原则(一)工作目标按照过程全监管、范围全覆盖的工作思路,健全政府、社员、中介三方监管的组织体系,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控的制度体系,搭建集体经济在线监管平台,全面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水平,实现监管系统化、操作规范化、监控信息化,确保资金安全完整、资产保值增值、资源合理利用。
(二)工作原则坚持依法监管原则。
农村各级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检查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简介54页PPT
二、程序
2、调取资料 根据审计事项的需要,审计组指定专人
向被审计单位随时调取有关资料,并办 理接收、归还手续。 注意:一是专人负责。 二是手续完备。为了防止资料的安全完 整,有必要制作资料调取清单。
二、程序
3、深入调查研究,调整审计方案。 审计组长根据调研情况,认为必要时,
审计组应当对原定审计实施方案进行补 充调整。
(4)现场调查取证时,审计人员不得少 于二人,并应出示有关证明或证件。
二、程序
5、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是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取得的证据和资料,按照规定格式 编写的笔录。是审计证据的汇集,也是 审计人员形成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 的直接依据。
二、程序
审计工作底稿一般需要很多份。但一份 工作底稿必须汇集得出一个审计结论的 全部证据。
7、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 关的要求。
8、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 的费用。
二、程序
农村审计程序主要包括三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 (二)审计实施阶段 (三)审计终结阶段
二、程序
(一)审计准备阶段 1、审计机关的准备工作 2、审计组的准备工作
二、程序
1、审计机关的准备工作
转帐支票存根及空白支票,即使是作废 的支票存根也不可放过,都要加以关注 并做出详细记录,然后与现金、银行存 款审计记录进行对照。
二、程序
3、审计人员应要求被审计单位会计主管 、会计、出纳等一同到盘点现场参与盘 点及监督工作,盘点工作一般由被审计 单位出纳在现场清点现金并作记录,审 计人员不直接参与盘点,只是现场监督 盘点。必要时审计人员可对盘点结果进 行复查,避免审计人员单独或亲自盘点 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二、程序
北京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管理制度(试行)
北京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管理制度(试行)附件1:北京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按村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 ( 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
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及以乡镇为一级核算单位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集体各项资产,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计委托代理管理制度第七条会计委托代理,即乡(镇)依托业务主管部门设立的代理机构,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代管村级会计核算工作。
各村设财务专管员(或助理会计),负责村货币资金的收支等财务工作,并定期报账。
第八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民主自愿原则。
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必须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代理机构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协议方可施行。
不得强制村级委托代理。
(二)坚持“四权不变”原则。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必须保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财务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
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
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村级财务管理是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依法保障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健全制度,强化措施,村级财务管理不断得到完善和加强,确保了农村集体资金与资产的安全,切实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一些地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仍然比较薄弱,财务混乱依然是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有的地方会计账目不清、财务公开流于形式,有的地方审计监督缺失等。
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村级会计工作(一)强化村级会计基础工作。
村级组织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开设银行账户、统一凭证账簿、规范财务流程,并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全面核算反映经济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
村级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开单独记账核算的,可根据情况分别开设基本账户。
要在县级(或以上)范围内统一制定会计凭证、票据和账簿,统一建立财务操作流程。
有条件的地方,要抓紧构建农村财务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
(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2号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农业厅(局、办公室、委员会)、乡镇企业局、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1997]4号文件)精神,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和《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承担组织、协调职能。
要在各级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事机构的协调、指导上,由农业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政策和分工协作的原则,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附件:1、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2、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3、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4、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附件一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开展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这次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查清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状况,明晰资产所有权,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维护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农政改发〔2020〕5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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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农政改发〔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发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我部拟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现予以印发。
请各地参照本示范章程,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或完善其章程。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1月4日
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结束——。
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
农经字〔2010〕1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经管站:为加强我市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对《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农经字〔2005〕3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区县经管站要认真做好《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的培训和实施工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市经管站。
附件:1、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2、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主题词: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核算通知抄送:市委农工委、市农委、市农研中心。
北京市经管站办公室2010年4月28日印发(共印30份)附件1: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村合作经济组织以经济发展为主,同时兼有部分社区管理职能的实际情况,全面核算、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促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规范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实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村合作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村合作经济组织)。
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也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按本细则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四条为适应双层经营的需要,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实行统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结合的两级核算体制。
凡是作为发包单位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发生的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都必须按本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
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1.16•【字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施行日期】1997.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1997年1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月16日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1997年1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巩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日常工作由同级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负责。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审计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向本级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机构第六条合作社应当设立审计机构,但经济规模较小的村经济合作社及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区、县主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其审计工作由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审计机构负责。
第七条规模较大的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审计机构,但规模较小的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经合作社管委会同意可以不设,其审计工作由合作社审计机构负责。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
各级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农村审计机构履行审计职责时,必要时财政、监察、公安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农村审计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使其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单位、农村专业合作社有关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经济活动,依法进行审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乡镇农村审计机构有会计委托代理关系的,应当由县市区农村审计机构审计。
第五条农村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应当参加专业培训并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后,实行持证上岗。
农村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六条农村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曾在被审计单位担任领导职务,脱离被审计单位不满两年的;(四)负责被审计单位会计代理业务的;(五)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
第二章审计范围与权限第七条县市区农村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下列事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一)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请审计的事项;(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映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列事项应当接受审计监督:(一)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二)财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三)资产的处置和债权债务的管理情况;(四)承包金、租金、利息、土地补偿费等集体收入的管理使用情况;(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六)政府拨付及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七)主要负责人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第八 条 农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审 计 机 构 在 审 计 过 程中 有 下列 职 权:
( 一 ) 要 求 被 审 计 单 位 报 送 和提 供 财 务 计 划 、会 计 报表 及有 关资 料;
( 二) 检查 被 审计 单 位的 有 关账 目 、资产 , 查 阅有 关 文件 资料 , 参加 被审 计单 位的 有关 会议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பைடு நூலக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 了加 强农 村 集体 经 济组 织 的审 计 监 督, 严 肃 财 经 法 纪 , 提 高 经 济 效益 , 保 护 农 村 集 体 经 济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 促 进 农 村经 济 的 发 展 , 根 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审 计 法 》、 《农 民承 担费 用和 劳 务管 理条 例 》、《审 计 署关 于内 部 审计 工 作 的 规 定》和 有 关法 律 、法规 、政 策 , 结合 农 村 集 体经 济 组 织 发 展的 具体 情况 , 制定 本规 定。
第四条 凡 建立 农 村集 体经 济 组织 审计 机 构的 , 都 应 配 备 相应 的审 计人 员。
审计 人 员 应 当经 过 考 核 , 发 给 审 计 证, 凭证 开 展 审 计 工 作。
第五条 农 村 集 体经 济 组 织 审计 机 构 工作 人 员 应 当 依 法 审 计 , 忠于 职 守 , 坚 持 原 则 , 客 观 公 正 , 廉 洁 奉 公 , 保 守 秘 密。
第九 条 农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审 计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行使 职 权, 受 法律 保护 , 任 何人 不得 打击 报复 。
1 1 2 0 0 8 . 2 / 农村经营管理
政策直通车 ZCZTC
审计署关于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问题请求的复函-审办法发[1990]148号
审计署关于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问题请求的复函
正文:
---------------------------------------------------------------------------------------------------------------------------------------------------- 审计署关于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问题请示的复函
审办法发(1990)148号
浙江省审计局:
你局浙审函字〔1990〕72号《关于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有些地方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的要求,对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了审计监督。
我们认为,由于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因此,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审计机关对没有国家资产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审计,但应当通过有关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
署制发的审法字[1989]385号文件,对这一问题原则上已明确。
二、审法字[1989]385号文件第三条中关于对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地方政府要求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通过地方性法规、规章加以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列为审计监督的范围”的规定,不应理解为仅限于该文发布之前,也可适用于该文发布之后。
三、由于《宪法》和《审计条例》均未将集体经济组织列入审计监督的范围,因此,我署尚不宜作出统一的规定,只能按照地方政府要求办理。
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结束——。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第四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和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乡联社、村合作社)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四条乡联社、村合作社应当加强集体资产管理。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爱护集体资产。
乡联社、村合作社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第八条乡联社、村合作社的集体资产属于该合作社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乡联社、村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九条乡联社、村合作社的集体资产包括:(一)乡联社、村合作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场、森林、草原、水面等自然资源;(二)乡联社、村合作社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产畜、役畜、林木和农田水利设施等;(三)乡联社、村合作社投资兴办的企业资产;(四)在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乡联社、村合作社按照协议占有的资产份额;(五)乡联社、村合作社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六)国家无偿资助形成的资产;(七)国家对乡联社、村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八)乡联社、村合作社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九)乡联社、村合作社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十)依法属于乡联社、村合作社所有的货币资产和其它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办经[2008]1号
酸 鼹 壤
农 办 ̄[ 0 ] 2 81号 0 第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审 计 监 督 ,严 肃 财 经 法 纪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护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保 织 的合 法 权 益 ,促 进 农 村 经 济 的 发
《 计 署 关 于 内部 审 计 工 作 的 规 定 》 审 和 有 关 法 律 、 规 、 策 , 合 农 村 集 法 政 结 体 经 济 组织 发 展 的具 体 情 况 , 制定 本 规定。 第二条 农 业 部 负 责 全 国 农 村 集 体 经济 组 织 的审 计 工 作 。 审 计 业 务 接 受 国 家 审 计 机 关 和 上 级 主 管部 门 内审 机 构 的 指 导 。
其它审计事项。
20  ̄ 08 2期 / 村 财 务 会 计 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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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章 审计 职权
第 八条 ~ 村集 体经 济组 织 审 农 计机构在 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
( ) 求 被 审 计 单 位 报 送 和 提 一 要 供 财务 计 划 、 计报 表 及 有 关 资 料 ; 会 【 ) 查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有 关 账 二 检
被 审 计 单位 的 意见 。 审 计 单 位应 当 被 在 收 到 审 计 报 告 之 日起 十 日 内提 出
书面意见。
第 九 条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审 计 工 作 人员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 法 律 保 受
护 , 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任
第 十 四 条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第 二章 审计 范 围和 任务
第 六 条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审 计 机构 的审 计 监 督 范 围为 村 、 集 体 组
中级审计师-《审计相关基础知识》巩固练习(2021年11月)
中级审计师《审计相关基础知识》巩固练习(2021年11月1日-2021年11月30日)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规范性文件中,效力仅次于法律的是:A.国际条约B.宪法C.行政法规D.自治条例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效力的地域范围及于全国。
选项A,国际条约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我国法律的一种形式。
考察知识点法律的形式2、在我国,公布法律的是: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D.最高人民法院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考察知识点法律制定的程序3、法律事实按其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A.物和行为B.不可抗力和事件C.事件和行为D.行为和客观条件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法律事实按其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考察知识点法律事实4、以下各项中,属于民商法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社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属于非诉讼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属于民商法中的商法。
考察知识点法律的体系5、企业支付给银行的汇兑手续费,应借记的会计科目是:A.投资收益B.管理费用C.销售费用D.财务费用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企业支付给银行的汇兑手续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考察知识点期间费用6、下列各项中,会导致“营业成本”本期金额增加的是:A.结转销售原材料的成本B.处置固定资产的净损失C.因收发计量差错造成的材料盘亏D.库存商品管理不善造成的丢失、霉烂变质损失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17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农办经[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为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我部对《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农业部[1992]令第11号)的名称及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于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1月8日起施行(农业部令第6号)。
现将新修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指导。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凡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都应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发给审计证,凭证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范围和任务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范围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前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资金、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二)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三)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五)收益(利润)分配情况;(六)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七)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八)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九)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十)乡经营管理站代管的集体资金管理情况;(十一)当地人民政府、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北京市朝阳区农村集体经济办公室-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重点
北京市朝阳区农村集体经济办公室朝农经办发〔2007〕1号关于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农工委、市农工委、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关于切实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京农发〔2005〕45号)和区委农工委、区农工委、区监察局、区纠风办《关于切实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朝农发〔2006〕11号)的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区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审计目的通过全面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加快我区农村城市化进程,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切身利益,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加强村干部考核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今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一)准备阶段(2007年1月12日-1月20日)1、各乡分别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加强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切实把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各乡要成立由乡党委、乡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主管纪检、监察工作和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乡经管、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的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立由乡经管、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具体负责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各乡于2007年1月20日前将领导小组和审计工作组成员名单上报区农村集体经济办公室备案。
2、搞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动员培训工作。
为深入扎实地推进我区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各乡要召开乡村主要领导及审计人员参加的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专题会议,对所属村的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调整变更后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的通知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调整变更后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京政农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调整变更后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的通知(京政农发〔2010〕1号)市农委各处室、所属有关单位:由于2009年新颁布有关涉农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职权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北京市委农工委、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之后,市农委职能、机构进行了调整,市农委执行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发生了变化。
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本委对原公XXX执行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重新进行了梳理和认定,现将《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调整变更后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印发给你们,并在市农委网站(页)上向社会公布。
请遵照本委相关部署,将调整变更后涉及到相关处室和单位职能工作的行政执法职权重新分解到位,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履行职权,深入推进本委依法行政。
二O一O年二月八日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调整变更后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结合2009年新颁布有关涉农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职权和《中共北京市委农工委、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发后,市农委职能、机构调整情况,本委对原公XXX执行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进行了调整变更。
调整变更后,本委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3个,其中法定行政机关1个,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2个;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22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22项,其中行政确认1项,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21项。
具体内容如下: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调整变更后的行政执法主体3个。
其中法定行政机关1个: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2个:北京市农村建设办公室、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指导。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凡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都应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发给审计证,凭证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范围和任务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范围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前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资金、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二)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三)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五)收益(利润)分配情况;(六)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七)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八)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九)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十)乡经营管理站代管的集体资金管理情况;(十一)当地人民政府、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三章审计职权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四)对正在进行的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有权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合作条例
农村集体经济合作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其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
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发展商品生产和服务业,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合理利用农村劳动力;支援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增加国家财政和农民的收入;积极发展出口创汇生产;为大工业配套和服务。
第五条国家保护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其财产。
第六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吸收投资入股。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扶持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方法,加速企业现代化。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保护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依照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法利用自然资源,因地制宜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的产业和产品,增加社会有效供给。
第十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经依法审查,具备法人条件的,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厂长(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有返回其所属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
第十二条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三条设立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为社会所需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三)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四)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从业人员和必要的原材料条件;(五)有必要的劳动卫生、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六)符合当地乡村建设规划,合理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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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txt如果有来生,要做一棵树,站成永恒,没有悲伤的姿势。
一半在土里安详,一半在风里飞扬,一半洒落阴凉,一半沐浴阳光,非常沉默非常骄傲,从不依靠从不寻找。
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1997年1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审计机构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任务和职权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巩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农村工作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日常工作由同级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负责。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审计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
向本级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机构
第六条合作社应当设立审计机构,但经济规模较小的村经济合作社及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区、县主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其审计工作由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审计机构负责。
第七条规模较大的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审计机构,但规模较小的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经合作社管委会同意可以不设,其审计工作由合作社审计机构负责。
第八条审计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任务和职权第九条审计机构对合作社按以下内容进行审计:
(一)财务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集体资产、负债、损益;
(五)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及投资效益;
(六)承包费、租金、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公积金、公益金及其他收入的收支情况;
(七)村提留、乡统筹费、义务工、积累工、以资代劳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其他农民负担;
(八)决算及收益分配;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审计机构对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按以下内容进行审计:
(一)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八)项规定的审计事项;
(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经济效益;
(三)承包合同履行情况;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机构对即将离任的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和集体企业厂长、经理应当按下列内容进行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
(一)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二)经济指标、经营成果等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三)集体资产、负债、损益;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机构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按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审计事项;
(二)资金、资产、负债、损益;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2010年12月23日删除)
第十三条审计机构应当对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年度审计:
(一)经营成果;
(二)农民负担;
(三)年度审计计划列入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合作社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合作社占控股地位的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进行审计。
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审计机构可以对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必要时,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可以对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委托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经济合同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凭证、账簿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有权制止正在进行的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等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审计机构应当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其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事项组成不少于二人的审计组,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审计组根据审计项目工作方案审查会计报表、凭证、账簿,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证明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当由其本人签名或者盖章。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社员或者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在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出具审计意见书,报其领导机构批准后,通知被审计单位。
审计意见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审计意见书应当报上一级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对同一审计对象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构与下级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不一致时,以上级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为准。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构应当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统一的审计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挠审计工作的,由审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审计机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凭证、账簿及有关资料的,由审计机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由审计机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退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侵占、侵吞集体资产或者因失职、渎职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由审计机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退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的,由审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审计机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审计意见书,其领导机构不作出决定的,审计机构可以提请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法定程序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