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纠纷司法处理与法律完善
建筑工程法律纠纷
建筑工程法律纠纷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建筑工程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涉及众多的利益相关方和复杂的施工环境,建筑工程中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就建筑工程法律纠纷的原因、解决方法以及预防措施进行阐述。
一、建筑工程法律纠纷的原因1. 合同履行问题:建筑工程往往需要通过合同来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就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比如,建筑材料不合格、工期延误、施工质量差等。
2. 设计错误或变更:设计环节的错误或变更也是引发法律纠纷的常见原因。
若设计方在设计过程中存在错误或者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变更要求,可能导致项目进度延误、成本增加等问题,从而引发纠纷。
3. 施工质量问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使用安全和寿命。
一旦发生施工质量问题,如疏忽、渗漏、结构不牢固等,就会引发法律纠纷。
4. 违法违规问题:在建筑工程中,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如无证施工、偷工减料、强迫劳动等,就可能引发相应的法律纠纷。
5. 环境污染问题:建筑工程可能产生大量的噪音、粉尘、废水等环境污染物。
若这些污染物严重影响周边环境或居民的正常生活,可能导致法律纠纷的发生。
二、建筑工程法律纠纷的解决方法1. 协商解决:当法律纠纷发生时,各方首先应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
协商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直接协商,也可以通过第三方中介进行协助。
协商解决可以减少时间和成本,维护各方关系稳定。
2. 仲裁或调解: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可以选择仲裁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仲裁是通过专业的仲裁机构裁决,调解是通过第三方调解员对双方进行调解。
这两种方式注重公正客观,对双方都有一定的约束力。
3. 诉讼解决:当无法通过协商、仲裁或调解解决纠纷时,双方可能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解决是最终的解决方式,法院将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三、建筑工程法律纠纷的预防措施1. 建立健全合同制度:通过建立健全的合同制度,同事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合同漏洞和争议空间。
办理建筑工程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总结
办理建筑工程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在办理建筑工程纠纷案件过程中,因为法律原因,会遇到很多问题。
本文总结了办理建筑工程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希望对工程纠纷案件的审理能起到参考作用。
办理建筑工程纠纷的司法实践经验总结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新规定。
4、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最高院建筑工程司法解释
最高院建筑工程司法解释建筑工程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行业,它涉及到许多专业知识和法律规定。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我国最高法院制定了建筑工程司法解释。
本文将对最高院建筑工程司法解释进行解读,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和作用。
一、背景介绍建筑工程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但在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法律纠纷和争议。
为了统一司法实践,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平,最高法院发布了建筑工程司法解释,以便在处理建筑工程纠纷时提供指导和依据。
二、主要内容最高院建筑工程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建筑工程合同的解释:解释了建筑工程合同中各个条款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例如,合同中关于责任限制的条款应如何解释,包括对建筑方和业主方的责任界定等。
2.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处理:明确了对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标准。
例如,如何界定工程质量问题的轻重缓急,以及责任分担的原则和方式等。
3.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对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争议提供解释和指导。
例如,如何解决合同变更、悬挂工期、索赔和解除合同等问题。
4.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合同纠纷的处理:明确了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例如,对于投标人之间的纠纷应如何处理,对于招标人的义务和责任如何界定等。
5.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解释了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环境污染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和适用标准。
例如,对于施工单位违反环境保护规定造成的损害如何计算,如何确定环境责任等。
三、作用意义最高院建筑工程司法解释的发布对于建筑工程行业有着重要的意义。
它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 统一司法裁判:通过明确约定,最高院建筑工程司法解释有助于在建筑工程纠纷中的法官和律师在判决和辩护时有一个统一的依据,以确保司法公正和一致性。
2. 规范行业行为:建筑工程司法解释对于建筑工程相关各方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约束,促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业主等遵守合同规定与法律法规,维护建筑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理解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目的:该司法解释旨在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2. 掌握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该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对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尤为严格,强调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于违法转包、挂靠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
3. 理解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该司法解释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等。
4. 重视司法解释的实践应用: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充分运用该司法解释,准确把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认定合同的效力,妥善处理纠纷,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5. 关注司法解释的后续发展: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该司法解释可能会进行修订和完善。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应注意跟踪和研究司法解释的最新发展动态,以更好地指导实践。
总之,对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有助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实践中,应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运用该司法解释,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建筑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XX房地产公司与XX建筑公司之间的建筑合同纠纷。
XX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XX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7年6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建甲方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合同约定工期为一年,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亿元。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开始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工程停滞。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甲方将乙方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工程进度延迟的责任归属。
2. 工程质量的争议。
3. 工程款的支付及违约责任。
三、案件分析1. 工程进度延迟的责任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进度不符合约定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施工工艺不当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甲方提交的证据显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出现停工现象,且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进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作为施工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工程质量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负责。
”在本案中,甲方提出乙方施工的住宅小区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整等。
乙方辩称,工程质量问题系由于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合格所致。
双方就质量问题产生争议,需要进行工程质量鉴定。
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工程质量问题确实存在,且大部分问题与乙方施工工艺有关。
法院判决乙方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费用及违约责任。
3. 工程款的支付及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办案思路和技巧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办案思路和技巧
1. 哎呀,要搞清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先得仔细研究合同啊!比如说,合同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是啥,这就像我们出门得先知道目的地在哪儿一样重要,可不能马虎!
2. 然后呢,证据得收集全了呀!像工人的证言、各种文件记录,这都是能帮你打赢官司的宝贝呀,就如同战士上战场的武器!
3. 还有啊,对方的违约行为可得找准咯!这就好像打蛇打七寸,瞄得准才能击中要害!你看那个谁的案子,不就是因为没找准违约点吃了大亏嘛。
4. 别忘了工程现场的勘查呀!那可是最直接的线索来源,好比警察到犯罪现场找证据一样关键呢!
5. 嘿,跟对方谈判也有技巧的呀!不能一味强硬,也不能太软弱,要像打太极一样刚柔并济,才能争取到最好的结果。
比如上次小李的谈判,不就谈得很好嘛。
6. 找专家咨询也是个好办法呀!他们就像是你的军师,能给你出谋划策,想想三国演义里的诸葛亮多厉害呀!
7. 在法庭上陈述也要有条有理,别像没头苍蝇似的乱撞!把你的观点清晰地表达出来,就像给法官画一张清楚的地图。
8. 最后,保持冷静和耐心呀!这可不是一朝一夕能解决的事儿,要有打持久战的准备,就像跑马拉松一样,坚持就是胜利!总之,处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是一场战斗,要智勇双全才能赢!。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2015-01-15四川建筑工程律师任国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大部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工程价款与工程质量问题,因为该问题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最终利润的实现,所以,往往是承发包双方矛盾凸显与最终爆发的重灾区。
这些问题专业性很强,有的法律服务人员、审批及仲裁人员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因此,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委托鉴定的情况比较多,从而使鉴定结论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但由于建筑工程案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相关案件的复杂性,引发了建筑工程案件在委托鉴定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针对司法实务中所涉及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委托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予以探讨,以期提升司法鉴定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证据效力,及类型化案件的处理。
目前在鉴定环节上存在以下问题:一、依法应做工程质量鉴定,却委托先做工程造价鉴定例如一起建筑工程质量、工程款、工期纠纷案件,建设方作为仲裁申请人向某市仲裁委申请仲裁称:双方签署《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款600万元,履行合同过程中,建设方已付工程款458万,在不拖欠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施工方拖延工期130天、对已完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既不整改修复、未完工程也不继续施工,因此,请求解除合同;交付工程,承担违约责任。
被申请人施工方就建设单位反请求,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162万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仲裁庭就涉案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进行了质证,双方分别提供了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质证以后,仲裁庭终止审理,在未对涉案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进行认定情况下,组织双方就工程造价事宜进行谈话,并通知审价单位到场,最终先做了工程造价鉴定。
在工程质量尚未被认定为通过验收的情况下,不具备支付工程结算款的条件,先做工程造价鉴定没有意义,从《合同法》279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简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得出的结论是,工程质量经过验收合格,支付合同价款的时间已届满,施工方请求支付工程款才具备条件,在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应就该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是否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验收标准与条件: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责任: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是否要做出修复方案及修复方案的造价估算等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后,才能做工程造价鉴定。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相关法律法规
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是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保障。
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双方可能会产生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为读者提供一个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相关法律法规的范本。
我们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如果协商或者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解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基本途径。
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具体处理,我们需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该法规定了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如果承包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发包商有权要求承包商支付违约金。
同时,如果发包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商也有权要求发包商支付违约金。
再次,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仲裁,我们需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该法规定了仲裁的程序和效力。
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那么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我们需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该法规定了诉讼的程序和效力。
如果合同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调解或者仲裁解决纠纷,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给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解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尊重合同的约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注重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解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促进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
建筑争议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行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然而,在建筑行业中,由于合同纠纷、质量争议、工期延误等问题,建筑争议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建筑争议案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旨在为我国建筑争议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借鉴。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0年6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建乙公司位于某市的一栋住宅楼。
合同约定工期为一年,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的施工,但乙公司在验收时发现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因此拒绝支付工程款。
甲公司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乙公司无理拒绝支付工程款。
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住宅楼的使用功能。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2. 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3. 双方如何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损失?四、案例分析(一)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筑工程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本案中,甲公司提交了工程验收报告、质量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其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而乙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
因此,法院认定甲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二)关于乙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的施工,但乙公司以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法院认为,乙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因此,乙公司无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三)关于损失承担本案中,由于甲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乙公司无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解决建筑工程纠纷的建议
解决建筑工程纠纷的建议建筑工程纠纷是在建筑行业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解决这些纠纷对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顺利完成至关重要。
本文将提出几点解决建筑工程纠纷的建议。
一、加强合同管理在建筑工程开始前,双方应当签订详细的建筑合同,并明确约定各项责任和权益。
合同应包括建筑工程的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内容。
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确保建筑工程按照约定进行,并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二、建立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是对建筑工程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应该建立专业的工程监理机构,负责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监理机构要独立于建筑方和业主,确保监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三、加强工程设计审核工程设计是建筑工程施工的基础,设计出现问题很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
相关部门应建立严格的设计审核制度,确保设计符合规范和要求。
设计单位要负责任地对设计进行审核和修改,避免设计错误导致的纠纷。
四、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工程质量保险是一种通过保险机构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赔付的方式,可以有效减少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
建筑方和业主可以购买工程质量保险,一旦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降低纠纷的发生和解决成本。
五、完善争议解决机制针对建筑工程纠纷,应建立多元化的解决机制。
一方面,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法院进行诉讼,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筑行业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争议解决机制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加强建筑监管建筑监管是解决建筑工程纠纷的重要手段。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建筑工程符合规范和标准。
建筑监管部门要及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和举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维护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解决建筑工程纠纷需要从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工程监理制度、加强工程设计审核、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完善争议解决机制和加强建筑监管等方面入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解释》起草的过程这个解释于2002年3月开始启动,启动到正式颁布有两年半的时间,在两年半期间,先后征求了法院系统、各地法院、建设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审计署、施工企业协会、房地产开发商、律师、房地产中介评估机构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在网上也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先后改了20稿,最后才形成这个稿子,经过审判委员会两次讨论通过。
司法解释从最高法院的角度来讲有两个方面考虑:一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这么多年在一些问题上,掌握的尺度不一致,需要来平衡、统一执法的尺度。
二是建筑行业在近几年的市场不是很规范,需要法院通过司法手段作为滞后处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个机构,通过审判的方式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配合建筑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审判渠道规范建筑市场,基本是这两个方面的考虑。
二、司法解释的结构这个解释总共有28条,从大法律上讲,分两个方面,大家都知道民法上分物权和债权,债权分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这个《解释》是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一个司法解释。
其中有一条是讲侵权问题。
1—26条讲的是建筑施工合同方面的,从法律上讲就是合同之债;27条讲的是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的侵权问题;28条讲的是司法解释实施的时间和溯及力以及法律冲突的问题。
前面26条分成两个部分:1—23条讲的是实体问题;24——26条讲的是程序。
1—23条的实体问题分成4块:1—7条讲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主要谈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外观上像无效,实际上认定有效的问题;8—10条讲的是建设施工合同的解除,哪种情况下发包人有解除权,承包人有解除权,合同解除以后,解除的法律后果如何;11—15条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质量问题,质量纠纷如何处理;6—23条讲的是工程价款。
这个结构跟一般法律规定的结构不一样,一般法条的结构都是“总则”、“权利义务”、“法则”、“附则”,但因为这个稿子是一个司法解释,制定司法解释的宗旨是执行法律过程中哪一个方面需要解释,才做出解释,不是完全按照法条的结果来确定司法解释的结构。
建筑工程纠纷的处理原则
建筑工程纠纷的处理原则建筑工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利益相关者,因此在建设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纠纷。
为了有效解决建筑工程纠纷,维护建设主体、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的合法权益,需要遵循一定的处理原则。
本文将就建筑工程纠纷的处理原则进行探讨。
一、协商解决原则协商解决是处理建筑工程纠纷的首要原则。
当纠纷发生时,各方应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协商解决可以减少纠纷处理的时间和成本,维护建设项目的正常进行。
在协商解决过程中,各方应充分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寻求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二、依法处理原则依法处理是处理建筑工程纠纷的基本原则。
建筑工程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依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各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不得擅自采取违法行为。
只有依法处理,才能保障建筑工程纠纷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及时处理原则及时处理是处理建筑工程纠纷的重要原则。
建筑工程纠纷如果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可能会对建设项目的进度和质量造成影响,甚至导致更大的纠纷。
因此,各方在发生纠纷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问题,避免纠纷扩大化和恶化。
四、公正处理原则公正处理是处理建筑工程纠纷的核心原则。
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各方应当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地对待问题,不偏袒任何一方,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建立公正的纠纷处理机制,确保纠纷处理的公开透明,维护建设主体和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五、保持沟通原则保持沟通是处理建筑工程纠纷的有效原则。
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各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交流信息,共同寻求解决方案。
通过沟通可以增进各方的理解和信任,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纠纷的顺利解决。
六、诚实守信原则诚实守信是处理建筑工程纠纷的基本原则。
各方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应当言行一致,信守承诺,遵守合同约定,不得采取欺诈、虚假的手段。
只有诚实守信,才能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推动纠纷的解决。
浅谈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
浅谈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是建筑行业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合理和有效地解决合同纠纷不仅可以保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发生的原因、处理纠纷的方式及建议等角度进行浅谈。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合同条款不明确或不完善:由于合同条款的表述不清晰或双方未能充分考虑到各种情况的发生,给后续工作的开展带来不必要的困难和争议。
2、设计不合理或变更频繁: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工程建设,但在实际施工中发现设计不合理或出现变更,导致施工难度加大、时间延长、费用增加等问题。
3、施工技术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由于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施工技术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最终交付的工程质量无法达到规定标准,引发纠纷。
4、工期超期或未按进度施工:建筑工程的工期通常比较长,若施工单位无法按时完成工程,给建设单位的工程进度、其他计划等都会产生影响,容易引发纠纷。
5、付款问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就付款方式和条件等方面未达成一致,或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付款问题,导致产生纠纷。
1、协商解决: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发生之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间应当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双方能够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是最为理想的处理方式。
2、仲裁解决:如果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选择采用仲裁的方式对纠纷进行处理。
建筑行业的仲裁机构有多种,例如路桥建设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质量争议调解委员会等,双方自愿提交仲裁来解决。
3、诉讼解决:如果仲裁也不能解决合同纠纷,可以选择提起诉讼寻求法律途径。
但是,诉讼是最为严肃的处理方式,需要大量时间、精力以及成本,因此在选择时需要谨慎。
1、加强合同管理:建设单位应该在合同签订之前严格把关合同条款,确保条款的明确、完善,促进双方在合作中更好地配合。
2、规范施工行为:施工单位需要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施工行为,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切实履行合同义务。
建设工程纠纷调解案件
建设工程纠纷调解案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建设工程规模的不断扩大,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数量和复杂程度也在逐年增长。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纠纷,保障各方权益,法律界和司法机关积极推行建设工程纠纷调解机制。
本文将以建设工程纠纷调解案件为主题,探讨其中的具体流程、原则和效果。
一、调解案件的适用范围建设工程纠纷调解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1. 施工合同纠纷:涉及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款项支付等方面的纠纷;2. 设计合同纠纷:涉及设计方案不符合要求、设计费用纠纷等方面的纠纷;3. 勘察合同纠纷:涉及勘察过程中不当操作、勘察结果不准确等方面的纠纷;4. 监理合同纠纷:涉及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监理费用纠纷等方面的纠纷。
二、调解案件的具体流程建设工程纠纷调解案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1. 提出调解申请:纠纷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相关调解机构提交调解申请,要求对纠纷进行调解;2. 调解受理:调解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会进行受理,并向各方发出通知,明确调解的程序和要求;3. 调解准备:各方应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和文件,以便在调解过程中提供依据和支持;4. 调解进行:调解机构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对话,这一过程中调解员将发挥调解员的作用,引导双方进行对话和协商;5. 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会起草调解协议书,由双方签字确认;6. 调解执行: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后,各方应按协议内容执行,并报告调解机构执行情况。
三、调解案件的原则建设工程纠纷调解案件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各方参与调解的决定应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性要求;2. 公正中立原则:调解员应保持公正中立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促进双方平等协商;3. 快捷高效原则:调解案件应以快速高效为目标,减少纠纷持续时间,尽早解决问题;4. 法律依据原则:调解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并以法律为基础进行调解;5. 保密原则:调解过程中的信息应保密,以保护各方权益。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法第条)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法第条)一、引言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是在建筑工程过程中由于设计、施工和监理等环节出现问题而导致的纠纷。
这些纠纷严重影响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给业主、建筑师、承包商等各方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损失。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立法中第条法案针对建筑工程质量纠纷进行了规定,旨在保护各方的权益,维护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法律调整根据第条法案的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设计缺陷:建筑设计不合理、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解决方法:业主可以要求设计师重新设计,或者向设计师索赔。
2. 施工质量问题:包括施工工艺不合格、材料选用不当等问题,导致工程质量未达到标准要求。
解决方法:业主可以要求承包商整改,或者向其要求赔偿。
3. 监理失职问题:监理人员未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和质量进行有效监督,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解决方法:业主可以要求监理人重新履行监理义务,或者向其索赔。
三、举证责任根据第条法案,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主要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商承担。
具体分配如下:1.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与工程质量相关的文件、合同等证据,证明工程质量问题与其无关。
2. 承包商:承包商应当提供施工过程的记录、施工图纸、工程验收报告等证据,证明工程质量问题与其无关。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将按照证据不利原则对其进行责任划分。
四、法律责任根据第条法案的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返工修理: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及时修复,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范要求。
2. 经济赔偿:如果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业主遭受经济损失,业主有权向承包商进行经济赔偿。
3. 合同解除:如果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已经无法修复,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
根据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决,法律责任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定。
五、纠纷解决途径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各方可以选择以下几种途径进行纠纷解决:1. 协商调解: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一致,解决纠纷,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纠纷处理
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纠纷处理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纠纷问题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维护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文明,各级政府、建筑公司以及相关部门和群众积极参与,共同努力解决这一难题。
本文将从解决途径、法规政策、监管机制以及宣传教育四个方面来探讨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纠纷的处理。
一、解决途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纠纷处理的基本途径包括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
首先,协商是解决问题的首选方案,建筑工程各方应通过平等、诚信的协商方式,妥善解决纠纷。
其次,调解是一种快速、经济、灵活的解决方式,可以由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员进行调解,协助各方达成共识。
再次,仲裁适用于一些纠纷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情况,可以通过仲裁组织进行裁决,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最后,诉讼是一种法律途径,适用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破坏社会公共利益或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建筑纠纷案件。
二、法规政策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以约束工程施工单位的行为。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该法律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为建筑工程纠纷处理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此外,各地区还会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以更好地适应本地的建筑工程发展现状和特点。
三、监管机制为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文明,各级政府建立了完善的监管机制。
一方面,政府部门会定期对建筑施工工地进行检查和评估,严查违规行为,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也承担着相应的监管职责,通过开展培训、宣传等活动,提高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文明施工水平。
四、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是解决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纠纷的重要环节。
各级政府和建筑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传递相关知识和信息,提高大众对建筑工程施工纠纷处理的认识和理解。
此外,建筑公司和从业人员也应加强自身素质建设,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等活动,提高全行业的安全文明意识。
建房纠纷处理方法
建房纠纷处理方法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口增加,房屋建设需求不断增长。
然而,在建房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
为了帮助当事人解决建房纠纷,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建房纠纷处理方法。
1. 协商解决协商是处理建房纠纷的首选方法。
当发生纠纷时,双方应该保持冷静,尽快进行面对面的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该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听取对方的意见,并尝试达成妥协。
如果双方均能主动让步,问题往往可以得到解决。
2. 委托调解如果双方无法在协商中解决纠纷,可以考虑委托第三方进行调解。
调解员应该是经过相关培训和资格认证的专业人士。
调解员的工作是帮助双方了解对方的观点,找出问题的症结,并提供解决方案。
调解的好处是可以保护双方的面子,减少纠纷的恶化,同时节省时间和成本。
3. 仲裁仲裁是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双方通过协商或者委托法律机构选举仲裁员,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争议解决。
仲裁员通常是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可以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做出公正的裁决。
当然,在选择仲裁前,双方需要签署相关的仲裁协议,以确保遵守仲裁结果。
4. 起诉诉讼如果前面的处理方法都无法解决问题,当事人可以选择起诉诉讼。
诉讼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需要双方委托律师代理,并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的判决。
诉讼的优势是可以强制执行判决结果,但同时也需要付出较高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5. 预防措施除了纠纷发生后的处理方法,预防措施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建房过程中,当事人应该合理规划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正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选择有资质和信誉的建筑公司和承包商;监督建设过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通过采取预防措施,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建房纠纷的发生。
总结:建房纠纷处理方法多种多样,包括协商解决、委托调解、仲裁和起诉诉讼等。
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解决方法。
除了处理纠纷,预防措施也是至关重要的,可以减少纠纷发生的概率。
通过合理规划、签订合同和监督建设过程,可以有效地避免建房纠纷的发生。
审理建筑工程纠纷二十年的经验总结
审理建筑工程纠纷二十年的经验总结建筑工程纠纷在建筑行业中屡见不鲜,无论是在施工过程中的纠纷、工程质量争议,还是在竣工验收后的纠纷,都会对建筑行业的稳定发展造成影响,甚至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一名法官,经过二十年的审理建筑工程纠纷的实践经验,我在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经验总结。
1. 了解建筑工程的基本知识作为审理建筑工程纠纷的法官,必须对建筑工程领域有足够的认知和理解,这是解决工程纠纷的关键。
具体而言,需要了解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原因,以及建筑材料、质量标准等相关知识。
只有具备这些基本知识,法官才能准确理解当事人的诉求,分辨工程质量问题、违法问题和违约问题等,并做出正确的裁决。
2. 积极调解和化解冲突在处理建筑工程纠纷案件时,调解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
法官应该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等方式,尽量在优化纠纷解决方案、减少审判成本和时间等方面予以便利。
同时,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还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注重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 严格判别和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在建筑工程纠纷中,工程质量问题是很常见的一种纠纷。
工程质量问题可能因施工工艺、材料质量或设计不规范等原因引起。
法官应该准确判别工程质量问题,确定责任方,判决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和赔偿费用,并在必要时适用惩罚性赔偿,以维护建筑工程的品质和安全。
4. 依法严格裁判和确保公正在审理建筑工程纠纷案件时,法官必须依照法律和相关法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案件,确保判决符合法律和社会公正。
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法官需要权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注重事实证据,并采取公开、公正、透明的处理方式,维护司法公正性。
5. 加强团队协作和完善考评评价制度审理建筑工程纠纷案件必须依靠整个司法团队的协同合作,优化程序和质量。
完善考评评价制度以推动更为公开、高效、质量的审判。
期待未来的审判改革能不断挖掘出审判经验中的有效模式,并进一步优化程序和规范,既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也能为企业、居民等各方提供了公正且效率的司法体验。
建筑业工程纠纷解决心得体会
建筑业工程纠纷解决心得体会在建筑业工程中,纠纷是不可避免的。
作为从业人员,我们应该学会解决这些纠纷,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在长期的实践中,我积累了一些解决建筑业工程纠纷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理性沟通,了解对方观点在解决建筑业工程纠纷时,首先要进行理性的沟通,了解对方的观点和主张。
通过沟通,双方可以更好地理解彼此的立场和意图,从而促成解决问题的办法。
在沟通过程中,我们应该尽量保持冷静和客观,不要情绪化,以免加剧纠纷的复杂度。
二、寻找共同利益,寻求双赢解决方案在解决建筑业工程纠纷时,我们要充分考虑到双方的利益,寻找共同的利益点,以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
只有通过协商和妥协,双方才能够取得满意的结果。
通过找到共同的利益点,我们可以更好地化解纠纷,增强双方的合作信任。
三、合法维权,保护自身利益在建筑业工程纠纷中,我们要始终保持合法维权的意识,保护自身的利益。
如果我们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应该积极采取合法的手段进行维权,寻求法律保护。
同时,我们要密切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四、寻求专业协助,解决难题在某些情况下,解决建筑业工程纠纷可能会面临一些难题和困难。
这时,我们可以寻求专业协助,比如请律师或专业咨询机构参与解决过程。
他们具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宝贵的建议和帮助,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纠纷。
五、总结经验,预防纠纷再次发生在解决建筑业工程纠纷后,我们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找出问题的根源,采取措施防止类似的纠纷再次发生。
通过不断学习和完善自身的管理和操作,我们可以提高工程的质量和效率,减少纠纷的发生。
六、文明斗争,树立良好形象在解决建筑业工程纠纷时,我们要始终保持文明的态度和行为,树立良好的形象。
无论对方采取何种方式,我们都应以理性和合法的方式进行斗争,不要陷入人身攻击或其他不当行为。
只有通过文明斗争,我们才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和口碑。
通过以上的心得体会,我在解决建筑业工程纠纷的过程中得到了很多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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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纠纷司法处理与法律完善——基于一线实践的经验分析作者简介魏迪,法学硕士,大型建筑房地产集团中天发展控股集团(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律监察审计部总经理、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曾在司法机关工作多年从事刑事犯罪审查处理与研究工作,并有8年企业法律事务、监察与风险防控等工作经验。
曾在《中国律师》、《当代法学》、《武汉大学法律评论》、《浙江法学》、《四川师范大学学报》、《浙江工业大学法律评论》和《建筑时报》、《人民法院报》等报刊、杂志上发表论文40余篇。
部分社会兼职: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法律专家库成员、浙江省建筑业协会法务委员会副会长、浙江省建设工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杭州师范大学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特邀监督员等说明:本文稿系本人2015年12月在北京参加“中国建设工程2015年度高峰论坛”的发言稿,后经整理后形成文字稿,原系一整篇,后因刊物发表编辑需要,分(上)、(下)两辑刊发于《建筑时报》2016年3月28日和4月14日,特此说明。
另,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王慧主任对此文亦有贡献,谨致谢忱。
内容摘要本文从民事和刑事两个层面出发,结合一线施工企业的经验数据与典型案例,对表见代理、实际施工人、停工缓建、以房抵款、建筑领域项目经理经济犯罪、建筑企业单位行贿罪等建筑领域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剖析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完善建议,以期对完善建筑领域立法,规范建筑纠纷司法处理,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建筑企业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遭遇一些纠纷,主要包括民事和刑事两个方面。
而此类纠纷能否得到合法、合理的解决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地区经济的稳定。
因而无论是从国家维护建筑企业、地区经济健康发展,完善相关立法,统一、规范相关司法的角度,还是从建筑企业自身加强管理、强化风险防控能力的角度来看,对建筑纠纷司法处理与法律完善的研究都有重大意义。
本文结合一线施工企业的经验数据与典型案例,对民事和刑事两个层面建筑纠纷的司法处理现状进行阐述,分析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立法、司法完善建议,以期为建筑纠纷的合法、合理、有效解决建言献策。
一、民事领域建筑纠纷的司法处理与法律完善我们认为,对于以内部承包责任制为主要经营模式的传统建筑企业而言,风险主要来源于内部,即主要体现在与材料商、分包商、劳务人员之间、与项目经理之间的纠纷,而与业主之间的风险和纠纷倒是其次。
(一)与材料商、分包商、劳务人员之间纠纷的问题——表见代理长久以来,表见代理的问题一直是施工企业与材料商、分包商纠纷的争议焦点问题,以东部某建筑企业为例,据统计,在此类案件中,被认定为项目经理表见代理行为的比例高达98%。
有的案件的审判依据是有项目部的技术专用章,有的案件则仅有项目经理的个人签字,更有特殊的案件,签字人不是项目经理,且出具承诺函时早已不在公司任职的情况下仍被认定为表见代理,对施工企业相当不利。
这里举一个真实的案例,原告施某与某建筑企业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施某起诉称截止2008年4月30日,其共计向项目供应材料红板价值61万元,并称该建筑企业仅在2010年11月30日向其支付1万元,于2012年9月12日承诺支付剩余款项,但截至起诉之日(2014年9月11日)尚未支付价款。
原告向法院递交的2008年4月30日的结算单中并无该建筑企业的行政章或合同专用章,而其递交的2012年9月12日承诺支付剩余款项的承诺函中仅有“李某某”的签字,并未加盖任何公章。
该建筑企业针对起诉提出如下抗辩:1、李某某并非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无权代表公司出具承诺函;2、李某某出具承诺函时早已不在公司任职,因此不能被认定为表见代理;3、2008年4月30日的结算单上仅有项目技术专用章,此章只能在技术资料上使用,不可对外签订合同、确认经济行为。
但最终法院仍然认定该案构成表见代理,该建筑企业需承担支付材料款的责任。
针对表见代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严格认定表见代理[1],但是实践中却不是这样操作的。
建议最高院能够进一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项目经理表见代理行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明确列举可以认定为表见代理的情形,例如:在签订合同时出示有能让合同相对人相信的授权手续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以盖有建筑施工企业合同专用章或者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以可以对外使用的项目部印章签订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知道项目经理对外签订合同而不表示反对的等等。
明确列举不可认定为表见代理的情形:项目经理以个人署名签订合同或者虽以企业、项目部名义但个人签署,并无其他证据证明有权代理的;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未取得企业授权的;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项目经理代理权已经终止的;项目经理与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合同明显损害企业权益的;签订合同时所盖印章为技术专用章等非合同专用章的;合同上所盖印章是项目经理伪造而合同相对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签订合同的时间不在项目经理管理涉案工程项目期间的等等。
司法实践中,建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严格认定表见代理,发布相关典型案例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二)与项目经理之间纠纷的问题——实际施工人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之间最具争议的问题就是实际施工人的问题。
笔者曾亲自代理过一起项目经理以实际施工人名义起诉业主,施工企业被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案件,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历时2年,所幸最终法院认可了我方的看法,驳回了项目经理的起诉、再审请求。
在这个案件中,如何正确理解、认定“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定义贯穿在该案始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由此,实际施工人应当存在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非法出借资质承包工程等从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而内部承包责任制是施工企业一种合法的经营模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已依法确认其合法性[2],建议将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再做细化,以进一步厘清实际施工人与内部承包责任制的区别。
对于项目经理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项目经理与公司签订内部承包责任制合同,公司从项目承接至项目竣工均有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支持,项目的外欠材料款、租赁款、人工工资等和对业主方承担责任的主体为公司的应当明确为内部承包责任制,不可适用实际施工人的相关规定。
(三)新常态下与业主之间纠纷的新问题——停工缓建、以房抵款1、停工缓建问题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停工缓建问题凸显。
以东部某建筑企业为例,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停工、缓建项目占所有项目的比例已经达到6%左右,所覆盖区域有浙江、江西、安徽、河北、陕西、湖北、广东等近13个省份,停工、缓建的原因多归因于业主资金出现问题、出现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停工、缓建项目资金回笼率仅仅为50%。
在处理此类纠纷的过程中,遇到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问题。
(1)行使期限问题。
建设工程优先权6个月期限的起算点呈现多元化: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从建设工程项目实际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
②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6条对6个月的起算点上引入了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日的概念。
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第二条规定对6个月起算点上又引入了实际停工日的概念。
建议最高院在司法解释中对这一问题予以明确。
(2)优先受偿权能否通过发函行使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终字第41号,确立了施工单位建设工程优先权可以通过发函行使的观点。
该案为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12)民一终字第41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认为:“关于一审判决华兴公司享有天成国贸中心8-24轴裙楼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否正确问题。
天成公司认为,华兴公司起诉时主张优先权,已超过法定的期限,一审判决华兴公司享有优先权是错误的。
本院认为,天成国贸中心一期工程在2008年2月4日竣工验收后,华兴公司于同年5月12日以“工作联系单”方式向天成公司主张案涉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并未超出法定的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
天成公司认为华兴公司起诉时主张优先受偿权超出法定的期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认定华兴公司享有天成国贸中心8-24轴裙楼工程优先受偿权正确,应予维持”。
但目前只是有这样的判例存在,尚未有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予以规定。
2、以房抵款问题以房抵款协议如在工程款支付期限届满之后达成,一般通过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实现购房款与工程款的抵销,以房抵款的有效性能够得到法律的确认。
但如果以房抵款协议在工程款支付期限届满之前达成,则以房抵款可能被定性为流质条款或其他性质而认定无效。
这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以物抵债问题的会议纪要》中就有所体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以物抵债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对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认定与处理:①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该协议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如债权人以债务人违反以物抵债的约定而要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或对所抵之物主张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但经人民法院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请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②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同时明确约定在债务清偿期届满时应进行清算,该以物抵债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但该约定不具有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③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约定以房屋或土地等不动产进行抵债,并明确在债务清偿后可以回赎,债务人或第三人根据约定已办理了物权转移手续的,该行为符合让与担保的特征。
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产生物权转移效力。
债权人如根据抵债协议及物权转移凭证要求原物权人迁让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2015年4月《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以房抵债问题做出了突破性的规定:“32、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约定以房屋进行抵债,并明确约定债务清偿后可以回赎,且双方根据约定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主张根据以房抵债协议请求确认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债权人应当履行清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