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线索登记表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违法线索登记表

编号:2017-2

立案呈批表

调查报告

编号:2017-2

调查机关:嘉善县国土资源局

调查时间: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22日承办人:陆建飞、陆建中

当事人: 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一、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系电话:地址:镇江市润州区东方花苑2号格林豪泰6楼

二、违法事实:

现已查明,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于2016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3785.20平方米(5.68亩)建设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碎石占地面积3785.20平方米。经认定,占用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耕地2355.57平方米,占用的非耕地1429.63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勘测图;4、现场照片;5、占地性质认定表;6、占地地类认定表。证据充分,违法事实清楚。

三、违反的法律法规

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四、处罚依据和处理建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785.20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3785.20平方米路面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29.63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4296.30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355.5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5333.55元;两项共计人民币49629.85元。

请局集体会审决定。

承办人签名:

年月日

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案件名称和编号:2017-2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

时间:2017年4月6日地点:国土局308会议室

主持人:郑利平记录人:徐立忠

审理(会审)人员:郑利平(局长)、怀林明(副局长)、沈晓春(副局长)、陆川根(执法局局长)、郑东英(办理中心)、陈旭东(地籍、利用)、黄雪东(法制科)、吴金根(耕保科)、徐立忠(执法局)、陆建飞(罗星所)

案件承办人员:陆建飞、陆建中

审理记录: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于2016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3785.20平方米(5.68亩)建设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碎石占地面积3785.20平方米。经认定,占用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耕地2355.57平方米,占用的非耕地1429.63平方米。

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785.20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3785.20平方米路面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29.63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4296.30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355.5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5333.55元;两项共计人民币49629.85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退出非法

占用的土地、没收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将罚款缴入嘉善县罚没款专户。

审理意见:郑利平:无不同意见、怀林明:无不同意见;沈晓春:无不同意见;陆川根:无不同意见;郑东英:无不同意见;陈旭东:无不同意见;黄雪东:无不同意见、吴金根:无不同意见;徐立忠:无不同意见;陆建飞:无不同意见。

结论意见:同意按承办人员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参加会议人员签名:

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

签发:核稿:

行政处罚告知书

编号:善土资罚告〔2017〕-2号

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6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

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碎石占地面积3785.20平方米。经认定,占用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耕地2355.57平方米,占用的非耕地1429.63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785.20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3785.20平方米路面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29.63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4296.30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355.5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5333.55元;两项共计人民币49629.85元。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嘉善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

编号:善土资罚告〔2017〕-2号

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6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