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线索登记表

合集下载

涉黑涉恶线索排查登记表

涉黑涉恶线索排查登记表

涉黑涉恶线索排查登记表-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涉黑涉恶线索排查表
单位:时间:年月

1.线索来源勾选“摸排发现”、“部门移交”、“群众举报”。

2.线索摘要写明类别:“威胁政治安全”、“把持基层政权”、“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村霸”、“随意殴打群众”、“非法占地”、“交通运输”、“矿山资源”、“商贸流通”、“黄赌毒”、“地下执法队”、“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非法买卖国有资产”、“侵吞农村集体财产”、“违法上访”、“跨国跨境”、“其他涉黑涉恶情形”等。

3.分清涉黑、涉恶、团伙、个人,已治理、未处理等。

涉黑涉恶线索排查登记表

涉黑涉恶线索排查登记表

涉黑涉恶线索排查表
单位:时间:年月日
1.线索来源勾选“摸排发现”、“部门移交”、“群众举报”。

2.线索摘要写明类别:“威胁政治安全”、“把持基层政权”、“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村霸”、“随意殴打群众”、“非法占地”、“交通运输”、“矿山资源”、“商贸流通”、“黄赌毒”、“地下执法队”、“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非法买卖国有资产”、“侵吞农村集体财产”、“违法上访”、“跨国跨境”、“其他涉黑涉恶情形”等。

3.分清涉黑、涉恶、团伙、个人,已治理、未处理等。

雨滴穿石,不是靠蛮力,而是靠持之以恒。

——拉蒂默。

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情况登记表

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情况登记表
办理机关
受理处置时间
处置方式
组织措施
是否与本人核实
挽回经济缺失(万元)
收缴涉案金额(万元)
主要
问题
线索
处置
情形
报告
备注
填表人: 审核人:
纪检监察机关反应问题线索处置情形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线索编码
人员编号
单位类或事故(事件)类问题线索
被反应人
诞生年月
民族
是否中共党员
入党时间
是否国家监察对象
监察对象二级
是否非党员非监察对象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职级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干部管理权限
案件来源
违游记动
职务违法犯法行动
其他违法犯法行动

违法线索登记表

违法线索登记表

违法线索登记表立案呈批表调查报告调查机关:嘉善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时间: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22日承办人:陆建飞、陆建中当事人: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名称: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系电话:地址:镇江市润州区东方花苑2号格林豪泰6楼二、违法事实:现已查明,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于2016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3785.20平方米(5.68亩)建设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

碎石占地面积3785.20平方米。

经认定,占用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耕地2355.57平方米,占用的非耕地1429.63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勘测图;4、现场照片;5、占地性质认定表;6、占地地类认定表。

证据充分,违法事实清楚。

三、违反的法律法规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四、处罚依据及处理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提出如下处理建议: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785.20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3785.20平方米路面构筑物及附属设施;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29.63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4296.30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355.5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5333.55元;两项共计人民币49629.85元。

请局集体会审决定。

承办人签名:年月曰违法案件审理记录案件名称及编号:2017-2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审理记录: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于2016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3785.20平方米(5.68亩)建设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

违法线索登记表

违法线索登记表

违法线索登记表编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的规定。

根据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你(单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

联系人:电话:地址:高碑店市国土资源局年月日抄告单编号::,涉嫌违反了的规定,我局已于年月日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现将有关情况抄告你单位,请按照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

联系人:电话:地址:高碑店市国土资源局年月日立案呈批表编号:接受调查通知书编号::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的规定。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携带下列材料到接受调查。

1.2.联系人:电话:地址:高碑店市国土资源局年月日询问笔录案由:时时至月日询问时间:年询问地点:单位及职务:询问人:记录人:单位及职务:被询问人:与本案关系:身份证号码:单位及职务:住址及电话:询问人表明身份:我们是高碑店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被调查人确认记录:这是我们的证件,请您过目。

告知被询问人权利及义务:您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和诚被调查人确认记录:实作证、配合调查的义务。

询问记录:被询问人(签名):记录人(签名):询问人(签名):第共页页现场勘验笔录由:案勘测内容:勘测时间:勘测地点:勘测人:当事人(见证人):勘测情况(图表另附):。

19.3.10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登记表

19.3.10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登记表
依据
(奖励办法第几条第几款)
奖励
金额
办案部门意见
领导审批意见
备注
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奖励付款专用凭证
承办单位
签章
承办单位领导审核意见
被奖励人
姓名
领取
奖金人
签名
被奖励人
身份证号码
领取奖金人
身份证号码
奖励金额
大写金额:(小写:元)
领取奖金日期
备注
奖金
汇款凭证
粘贴联
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单位
联系电话
举报方式
举报内容
(简要描述,有书面举报材料的附后)
领导批示
处理结果
接报单位
接报时间
接报人员
接报地点
举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单位
联系电话
举报方式
举报
内容
(简要描述)
核查
结果
(简要描述)
奖励

涉黑涉恶线索排查登记表

涉黑涉恶线索排查登记表
3.分清涉黑、涉恶、团伙、个人,已治理、未处理等。
涉黑涉恶线索排查表
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线索来源
摸排发现/部门移交/群众举报
举报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姓名
性别
电话
被举报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问题线索摘要
黑恶势力
“保护伞”
线索
1.线索来源勾选“摸排发现”、“部门移交”、“群众举报”。
2.线索摘要写明类别:“威胁政治安全”、“把持基层政权”、“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村霸”、“随意殴打群众”、“非法占地”、“交通运输”、“矿山资源”、“商贸流通”、“黄赌毒”、“地下执法队”、“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非法买卖国有资产”、“侵吞农村集体财产”、“违法上访”、“跨国跨境”、“其他涉黑涉恶情形”等。

涉黑涉恶线索排查登记表

涉黑涉恶线索排查登记表

涉黑涉恶线索排查表
单位:时间:年月日
1.线索来源勾选“摸排发现”、“部门移交”、“群众举报”。

2.线索摘要写明类别:“威胁政治安全”、“把持基层政权”、“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村霸”、“随意殴打群众”、“非法占地”、“交通运输”、“矿山资源”、“商贸流通”、“黄赌毒”、“地下执法队”、“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非法买卖国有资产”、“侵吞农村集体财产”、“违法上访”、“跨国跨境”、“其他涉黑涉恶情形”等。

3.分清涉黑、涉恶、团伙、个人,已治理、未处理等。

精品文档word文档可以编辑!谢谢下载!。

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 新

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 新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职级人大代表
监察对象公务员线索来源
问题类型办理机关
受理时间处置时间
处置时间
处置时间
处置时间
处置时间
组织处理
填表人: 审核人: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
主要
问题
线索
处置
情况
报告
备注
处置方式处置方式收缴涉案金额(万元)处置方式处置方式挽回经济损失(万元)处置方式政治面貌
入党时间工作单位及职务
线索编码
人员编号单位类或事故(事件)类问题线索被反映人
出生年月民族年 月政协委员。

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违纪线索登记表

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违纪线索登记表

年月日
是否二次申诉
第一次受理时间
年月日
第一次办结时间
年月日
第一次受理机关
第一次结论
受理时间
年月日
受理机关
撤诉时间
年 月 日 办结时间
年月日 结

党纪处分


政纪处分
变更、撤销原因
申 诉 理 由
备 注
填表人:
审核人:
(万元)
涉及金额
(万元)
收缴涉案金额
(万元)
首次违纪时间 年 末次违纪时间 年 其他违纪时间
立案时间
年 月 日 立案机关
审理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审结时间
年月日
审理机关
使用措施
两规两指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实施机关
销案时间
年 月 日 结案时间 年 月 日
责任追究
党纪处分
政纪处分
其他处理 移送司法机关时间 公检法处理
主 要 违 纪 线 索
备 注
填表人:
审核人:
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登记表
填表单位:
填报日期:
年月
案件编码
涉案人员编号
被调查人
性别
年龄
学历
政治面貌
入党时间
年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
一把手违纪
部门分类
企业性质
企业人员类别
职级
任现职时间
是否监察对象
案件来源
与检察机关联合办案
违纪行为 1
违纪行为 2
违纪总金额
(万元) 失职渎职造成经济损失
编号:ASYC/ZH-QR/T-JC-20/0
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违纪线索登记表

问题线索登记表

问题线索登记表

问题线索登记表
附件1:
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填报单位:填报日期:线索编码人员编码是否单位或事故(事件)
被反映人出生年月民族
政治面貌入党时间人员类

工作单位及职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办理机构受理时间
线索来源
序号违纪一级分类违纪二级分类违纪行为(可多填)序号违法一级分类违法二级分类涉法行为(可多填)序号处置时间处置方式二级分类处置方式(可多填)组织措施是否与本人核实
挽回经济损失(万元)收缴涉案金额(万元)
主要
问题
线索
处置
情况
报告
备注
填表人:审核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违法线索登记表编号:2017-2立案呈批表调查报告编号:2017-2调查机关:嘉善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时间: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22日承办人:陆建飞、陆建中当事人: 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名称: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系电话:地址:镇江市润州区东方花苑2号格林豪泰6楼二、违法事实:现已查明,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于2016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3785.20平方米(5.68亩)建设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

碎石占地面积3785.20平方米。

经认定,占用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耕地2355.57平方米,占用的非耕地1429.63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勘测图;4、现场照片;5、占地性质认定表;6、占地地类认定表。

证据充分,违法事实清楚。

三、违反的法律法规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四、处罚依据和处理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提出如下处理建议: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785.20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3785.20平方米路面构筑物和附属设施;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29.63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4296.30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355.5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5333.55元;两项共计人民币49629.85元。

请局集体会审决定。

承办人签名:年月日违法案件审理记录案件名称和编号:2017-2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时间:2017年4月6日地点:国土局308会议室主持人:郑利平记录人:徐立忠审理(会审)人员:郑利平(局长)、怀林明(副局长)、沈晓春(副局长)、陆川根(执法局局长)、郑东英(办理中心)、陈旭东(地籍、利用)、黄雪东(法制科)、吴金根(耕保科)、徐立忠(执法局)、陆建飞(罗星所)案件承办人员:陆建飞、陆建中审理记录: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于2016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3785.20平方米(5.68亩)建设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

碎石占地面积3785.20平方米。

经认定,占用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耕地2355.57平方米,占用的非耕地1429.63平方米。

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提出如下处理建议: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785.20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3785.20平方米路面构筑物和附属设施;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29.63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4296.30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355.5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5333.55元;两项共计人民币49629.85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退出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将罚款缴入嘉善县罚没款专户。

审理意见:郑利平:无不同意见、怀林明:无不同意见;沈晓春:无不同意见;陆川根:无不同意见;郑东英:无不同意见;陈旭东:无不同意见;黄雪东:无不同意见、吴金根:无不同意见;徐立忠:无不同意见;陆建飞:无不同意见。

结论意见:同意按承办人员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参加会议人员签名: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签发:核稿: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善土资罚告〔2017〕-2号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16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

碎石占地面积3785.20平方米。

经认定,占用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耕地2355.57平方米,占用的非耕地1429.63平方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785.20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3785.20平方米路面构筑物和附属设施;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29.63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4296.30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355.5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5333.55元;两项共计人民币49629.85元。

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

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嘉善县国土资源局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善土资罚告〔2017〕-2号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16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

碎石占地面积3785.20平方米。

经认定,占用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耕地2355.57平方米,占用的非耕地1429.63平方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785.20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3785.20平方米路面构筑物和附属设施;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29.63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4296.30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355.5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5333.55元;两项共计人民币49629.85元。

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

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嘉善县国土资源局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签发:核稿: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善土资罚〔2017〕-2号当事人: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镇江市润州区东方花苑2号格林豪泰6楼当事人于2016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3785.20平方米(5.68亩)建设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

碎石占地面积3785.20平方米。

经认定,占用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耕地2355.57平方米,占用的非耕地1429.63平方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勘测图;4、现场照片;5、占地性质认定表;6、占地地类认定表。

我局已于2017年4月7日依法向你单位履行了告知义务。

你单位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785.20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3785.20平方米路面构筑物和附属设施;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29.63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4296.30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355.5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5333.55元;两项共计人民币49629.8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退出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缴路面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将罚款缴入嘉善县罚没款专户。

具体缴款手续到嘉善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办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善县国土资源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善土资罚〔2017〕-2号当事人: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镇江市润州区东方花苑2号格林豪泰6楼当事人于2016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3785.20平方米(5.68亩)建设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

碎石占地面积3785.20平方米。

经认定,占用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耕地2355.57平方米,占用的非耕地1429.63平方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勘测图;4、现场照片;5、占地性质认定表;6、占地地类认定表。

我局已于2017年4月7日依法向你单位履行了告知义务。

你单位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785.20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3785.20平方米路面构筑物和附属设施;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29.63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4296.30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355.5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5333.55元;两项共计人民币49629.85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