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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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详细完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详细完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详细完整版,旨在保障煤矿生产中的安全和防止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一、目的:1.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

2.提高煤矿工人对瓦斯突出的认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法规遵守:1.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等。

2.确保煤矿企业具备必要的资质和证照,合法合规开展生产活动。

三、预测预测:1.制定科学合理的瓦斯突出预测方法和技术标准,明确预测的时间、范围和方法。

2.根据预测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排放治理:1.煤矿井下瓦斯进行有效的排放和利用,包括安装并维护合格的瓦斯抽放设施和瓦斯抽放管道。

2.对煤矿井下的通风系统进行合理规划和设计,保证通风量和质量符合要求。

五、监测与检测:1.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和检测体系,包括安装并维护瓦斯检测仪器和设备。

2.对煤矿井下的瓦斯浓度、煤层赋存状态等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确保瓦斯突出的早期预警和防控措施的及时实施。

六、安全管理:1.加强对煤矿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瓦斯突出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2.确保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七、事故应急:1.制定瓦斯突出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方案,并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响应的效能。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提高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能力。

八、监督检查:1.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包括定期检查、抽查和突击检查等方式,确保防治措施的有效实施。

2.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以上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详细完整版。

通过预测预测、排放治理、监测与检测、安全管理、事故应急和监督检查等综合措施,旨在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预防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同时,要求严格遵守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加强瓦斯突出的预测和监测,并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154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15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5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今年以来,全国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多发。

截至8月15日,共发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20起、死亡195人,同比增加8起、113人,分别上升66.7%和137.8%。

暴露出一些地区和煤矿企业对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不重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防突规定》)落实不到位、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执行不严格,瓦斯基础管理和技术管理薄弱,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扎实做好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基础工作1. 深入宣传贯彻落实《防突规定》。

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要把宣传贯彻落实《防突规定》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加以推进;及时解决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把《防突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个企业、矿井、岗位和环节;要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严格执行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2.落实突出矿井防突机构和责任制。

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防突、抽采等专业机构,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技术人员,建立专业化防突队伍;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一把手”及突出煤矿矿长等各级防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以主要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矿井防突技术管理体系,不断加强防突工作的技术管理;完善矿井防突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岗位责任制。

3.全面掌握防突基本参数。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及时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建立矿井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并在采掘非突出煤层过程中收集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等“四项指标”资料,发现有一项指标超标或突出预测敏感性指标出现超标的,该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并及时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长效机制。
轨道。
简述
• 2014年,全国煤矿发生瓦斯事故47起、死 亡266人,同比减少15起、101人,分别下降 24.2%和27.5%。 • 近年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好转,但煤矿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尚 未得到有效遏制。
简述
2014年1月3日,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乡红票湾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 斯突出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
•前言
简述
2006年6月,山西晋城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治 理和2利00用5年工4作月现和场20会11上年确11立月了,煤国矿家瓦两斯次治在理淮“南先 矿事抽。•来业故出后集是台采党团 可了中、一召 以央监系开 预、测列全 防国监政务国和策控院瓦避措、高斯免施度以,治的重有风理”视力定意现煤地产识矿促场”,瓦进的会实斯了十,防施煤二树治矿“字可立工瓦方保“作斯瓦,防针尽近斯治保年形 、势应的抽持20尽续0稳抽8年定”的7好月转瓦,。斯在综辽合宁治沈理阳战召略开,的变全“国抽煤放矿”为瓦“ 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现场会上确立了“通风可靠、 抽抽采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十六字工作 体系。
•前言
简述
•制定的由来 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 •制定的目的 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 •制定的意义 •发挥的作用
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区域防突措施为前提,局部防突措施为补充。
采掘部署合理、突出危险预测准确、防治突出措施 可靠、防突效果检验达标、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前言
简述
•制定的由来
•制定的目的
简述
• • 国习近务平院总领书导记多在安次全出生席产全工国作指煤示矿批瓦示斯和防重要治讲工话作中会多次 议强,调对,瓦要始斯终防把治人工民作生命作安出全了放一在系首位列,重把要安指全示生产;作国为家一安条不 监可总逾局越、的红国线家;煤要矿把安安全监作局为始结终构把调整瓦、斯化防解治产作能过为剩煤的矿一安种手 全段生。产李工克强作总的理重在中国之务院重常,务制会定议和上指完出善,了要一始系终绷列紧规安章全制生产 度这,根推弦动,在瓦预斯防防和治治工本上作下走更向大规功范夫,化开、展法煤治矿化安全、治科本学攻化坚,

遵义市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0]127号

遵义市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0]127号

遵义市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遵义市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0〕127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遵义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遵义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方案为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促进全市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0〕90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责任,强化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抓好培训教育和队伍建设,健全完善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体系,全面提高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水平,促进全市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余遵义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李宗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调研员周舟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张红星贵州煤监局遵义监察分局局长陈志平市工业能源委党组书记成员:熊猛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钟启超贵州煤监局遵义监察分局副局长陆久明贵州煤监局遵义监察分局副局长孙恩顺贵州煤监局遵义监察分局监察专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安全监管局,周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日常事务。

各县、区(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区域内的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014年6月11日,贵州六枝特区新华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故造 成10人死亡。
2014年 10月5日,贵州省黔西县永贵能源公司新田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 事故,事故造成10人死亡。
2014年12月5日,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黄泥河镇上厂煤矿一号井发生一起煤与 瓦斯突出事故,事故造成17人死亡。
简述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再认识
容易出现 的
误区
相关 要领与要求
重点环节 的
落实
一、容易出现的误区
一、容易出现的误区
概念
一、容易出现的误区
矿山压力与动力现象的区别与联系
((31由、 12) )、矿于矿 各矿山采山种山动静动掘力压力力导现力现灾象致象害现的的可 之象区以 间煤别诱 可层与发 能顶联动 相系底力 互板现 演象 化垮塌与破坏、支架折损、冒 顶、(3煤)壁机片理上帮的、共底性臌与差等异现象,该现象是在采动条件下围岩应 力重(新4)分动布力现而象发发生生的能静量条力件作含用义的与结理解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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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4日,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中营镇中田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 出事故,事故造成4人死亡。
2014年3月21日,平煤神马集团长虹矿业公司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 故造成13人死亡。
2014年5月13日,山西阳煤集团五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故造成4 人死亡

时文玉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时文玉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3.31”瓦斯事故突出现场
“3.31”瓦斯事故突出现场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7
• 2010年5月13日晚22点,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猫 洞乡远洋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21名矿工遇难。 • 事故原因:该矿在原龙场煤矿非技改区域老系统内 非法组织生产,以掘代采,放炮引发煤与瓦斯突出,造 成作业人员窒息死亡。 • 经初步核查,该起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 • 一是非法组织生产。该矿采取欺骗手段,向县煤 炭局申请在原龙场煤矿副井(技改保留井筒)内进行排 水及清理巷道,但实际在井下老系统内布置了8个作业 点,非法组织生产,事故发生前已非法出煤3000余吨。
主要内容
一、高度重视《防突规定》,增强贯彻落实的紧 迫感、责任感。 二、全面学习《防突规定》,认真落实各项措
施、规定和标准。 三、深入理解《防突规定》,提升防治煤与瓦斯 突出的工作水平。 四、认真贯彻《防突规定》,做好防治煤与瓦斯 突出的各项工作。
一、高度重视《防突规定》,增强贯彻落实 的紧迫感责任感
• 2.地压破碎煤体是造成突出的首要原因,而瓦 斯则起着抛出煤体和搬运煤体的作用,从突出的 总能量来说,瓦斯是完成突出的主要能源。 • 3.煤的强度是形成突出的一个重要因素,只有 当煤的强度很低,与围岩的摩擦力不大时,地压 造成的变形潜能才能使煤体破碎。
二、煤与瓦斯突出突出强度分类
依据:突出强度。 什么叫突出强度? 指每次突出中抛出的煤(岩)量,单位为吨。 具体划分如下: 1、小型突出:突出强度<100t。 2、中型突出:突出强度100~500t(含100t)。 3、大型突出:突出强度500 ~1000t(含500t)。 4、特大型突出:突出强度≥1000t。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4
• 2009年6月5日19点30分,豫新公司白扬河煤矿西 山主斜井+700m联络巷掘进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 事故,造成7人死亡。 • 4月25日瓦斯压力上升到0.71MPa后,利用3个测 压钻孔进行了瓦斯抽放,抽放了26天,但未对抽放瓦 斯量计量。 • 1、直接原因 • 本煤层在+700m具有突出危险性。虽然采取了抽 放和排放措施,但没有达到抽排效果。煤体揭露后, 按岩石巷道掘进时的装药量爆破,造成大范围煤体垮 落而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201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201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0.08.13•【文号】安监总煤调[2010]136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10〕13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8月份以来,全国煤矿发生了6起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共造成53人死亡或被困,分别是:8月2日,河南省郑煤集团三元东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6人。

该矿为郑煤集团资源整合矿井,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初步分析,该矿未认真执行防突规定,“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到位,措施效果检验时未对区域抽放后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进行测定,在11091下副巷掘进工作面支护作业过程中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掘进工作面现场作业人员没有佩戴自救器和使用压风自救系统进行自救。

8月3日,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长岗镇明阳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6人。

该矿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初步分析,该矿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不重视、不落实,未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未安装甲烷传感器,不能实时监测瓦斯变化情况,违章作业,放炮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8月5日,贵州省毕节地区赫章县达依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 3人。

该矿为基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初步分析,该矿未采取防突措施,违章作业,造成煤与瓦斯突出。

8月7日,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宏达红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6人。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相关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相关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相关规定1. 简介煤与瓦斯突出是指在煤矿开采过程中,由于煤层瓦斯含量较高或其他因素导致煤与瓦斯同时喷出煤矿井巷或煤壁上的一种现象。

煤与瓦斯突出不仅会造成煤矿事故,还可能引发爆炸、火灾等严重后果。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相关规定。

2. 《煤矿安全规程》中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其中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规程,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煤层和瓦斯含量的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在开采煤矿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选用合理的煤层开拓和支护方式,合理设置采掘工艺参数,以减少煤与瓦斯突出的发生。

在煤矿井巷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瓦斯涌出,如定期加压放空、设置排放孔等。

同时,应当保持通风系统正常运行,确保井下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3. 煤矿安全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法是我国煤矿安全监管的法律依据,其中也包含了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律,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设置瓦斯检测系统,并定期组织瓦斯检测,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瓦斯超限问题。

煤矿企业还应当加强对煤矿工人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以降低煤与瓦斯突出的风险。

另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还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如发现煤与瓦斯突出问题,应当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督促企业整改。

4. 其他相关规定除了《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察法的规定外,我国还有一些其他相关规定来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工作。

例如,国家标准《矿井瓦斯预防与综合利用技术规范》和《矿井瓦斯蓄能综合利用技术规范》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进行了规范,要求煤矿企业采取措施预防和利用瓦斯。

同时,煤矿企业还应当开展瓦斯预警管理,及时预警和处理瓦斯泄露等情况,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的发生。

5. 结论为了防止煤与瓦斯突出引发的事故和危害,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来加强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矿山安全和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来规范矿山的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的要点:
1. 安全管理制度:矿山必须建立健全的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措施的有效实施。

2. 瓦斯抽放:煤矿必须配备适当的瓦斯抽放设备,对矿井中的瓦斯进行有效抽放,确保矿井气体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3. 瓦斯检测与监控:矿山需要安装瓦斯检测与监控系统,对矿区、工作面等关键地点的瓦斯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突出的危险。

4. 通风与排瓦斯:矿山必须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并按照规定进行通风操作,确保矿井内氧气充足,防止瓦斯积聚。

5. 安全生产培训:矿山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其对煤与瓦斯突出的认识和应变能力,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相关安全规定。

6. 突出预测与评估:矿山必须进行突出预测与评估工作,采取预控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以应对突出事故的发生。

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但都旨在实现矿山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科学、规范和有效管
理。

矿山和相关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矿山安全和人员的生命安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相关规定(有图)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相关规定(有图)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相关要求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煤巷掘进工作面沿空送巷段,当净煤柱宽度小于5m时,原则上按无突出危险工作面管理,当净煤柱宽度大于等于5m时,必须对巷道前方和实体煤进行消突评价(集团公司)(许平公司)物探措施二、区域防突措施预抽煤层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1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2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3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4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5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6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六种。

一)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略)二)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三)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四)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轨道顺槽预抽钻孔预抽钻孔运输顺槽五)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六)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 ,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

;钻孔瓦斯浓度≮30%。

煤层钻孔布置参数表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效检的临界值一)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三)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四)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四、区域验证一)区域验证指标临界值钻屑指标法复合指标法R值指标法二)煤巷掘进工作面三)回采工作面四)石门揭煤工作面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验证综合指标D 、K 参考临界值D=(0.0075H/f-3)×(P-0.74)(1) K=△p/f (2)式中D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综合指标; K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综合指标; H —煤层埋藏深度,m ;P —煤层瓦斯压力,取各个测压钻孔实测瓦斯压力的最大值,MPa ; △P—软分层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 f —软分层煤的坚固性系数。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释义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释义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释义煤与瓦斯突出是破碎的煤、岩和瓦斯在地应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由煤体或岩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动力现象,是煤矿井下最严重的灾害之一。

其破坏性主要表现为:突出形成的冲击波破坏采掘空间的设施;抛出的煤、岩伤害或掩埋现场工作人员;瞬间涌入采掘空间的大量瓦斯使井下风流中瓦斯浓度迅速增高,造成人员窒息死亡,遇到火源时甚至可能引起瓦斯爆炸事故。

《防突规定》(19号令)共7章124条。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突出矿井——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突出煤层必须是经过一定的程序确认的煤层,这和某些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是有重要区别的。

有些煤层尽管具有一定的突出因素,但还没有达到具有突出危险的程度时,有些企业为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而自行按突出煤层或参照突出煤层的部分要求管理,这是应该鼓励的。

但这些煤层并不是突出煤层,一旦达到了必须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条件,这些所谓“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仍然必须进行鉴定。

即突出煤层鉴定具有行政强制性,而不是仅仅靠自觉、自愿就能够替代行政强制行为的。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四项内容,即区域“四位一体”: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

没有“综合”二字的区域防突措施则具体指开采保护层、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措施。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四项内容,即局部“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

没有“综合”二字的局部防突措施则具体指超前排放钻孔、水力冲孔等措施。

多措并举,是指无论是区域预测的手段和方法,还是各种类型的区域防突措施,都要尽可能地不要过分依靠单一的指标、方法、措施,要尽可能地多用几种,以便使其互相印证、互相补充,以提高可靠性;可保必保,就是有开采保护层条件的都要毫不含糊的开采保护层,因为它是最有效的措施;应抽尽抽,即凡是可能进入采掘空间的、对安全有威胁的瓦斯,都要尽最大可能实施抽采;效果达标,即是对任何的措施,都要有检查手段、有标准,必须达到要求的效果,不能做到什么程度算什么程度。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1. 简介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生产中的一种特殊地质灾害,指的是由于煤层或顶板中积存的高压瓦斯在煤矿开采作业中发生的突然释放,造成瓦斯浓度迅速升高,严重威胁煤矿安全生产。

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安全和煤矿生产的顺利进行,各国纷纷制定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相关规定。

2.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重要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煤与瓦斯突出会导致矿井内瓦斯浓度升高,增加煤矿的发火、爆炸等事故风险,严重威胁矿工的生命安全。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可以提前预防和控制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

3.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3.1 瓦斯地质预测和评价在煤矿开采前,应进行瓦斯地质预测和评价工作,评估煤矿瓦斯突出的程度和风险。

预测和评价结果将作为煤矿设计、开采、监管的重要依据,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3.2 通风管理瓦斯突出一般是由于煤层中的瓦斯被开采过程中的大量煤炭破坏释放而引起的。

因此,通风管理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关键措施。

煤矿应建立合理的通风系统,确保矿井内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3.3 瓦斯抽采与排放瓦斯抽采与排放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矿井中的瓦斯进行抽采和排放,可以降低矿井内瓦斯浓度,减少瓦斯突出发生的可能性。

瓦斯抽采与排放工程应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3.4 原子辐射监测和防护在煤矿开采过程中,伴随着煤炭破碎和运输等作业,也会产生一定的放射性物质。

因此,对原子辐射的监测和防护也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重要环节。

矿井应增加辐射监测设备,对矿井内的原子辐射进行实时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障矿工的健康安全。

4. 总结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和措施,以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安全生产。

通过瓦斯地质预测和评价、通风管理、瓦斯抽采与排放以及原子辐射监测和防护等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维护煤矿的安全稳定运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完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完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突规定完整版

防突规定完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第九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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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令《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于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

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

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第九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第十一条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第十二条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天内完成鉴定工作。

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第十三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

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

表1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煤层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p 坚固性系数f瓦斯压力(相对压力)P(MPa)临界值Ⅲ、Ⅳ、Ⅴ≥10 ≤0.5 ≥0.74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十四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第十五条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十六条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第十七条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第十八条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 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九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

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

第二十条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二十一条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第二十二条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

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第二十四条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第二十五条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

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二十六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

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三)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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