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的宪法地位和实际角色德国“政党国家”的批评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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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政府在国内政治实践中受到的制约监

德国联邦政府在国内政治实践中受到的制约监

德国联邦政府在国内政治实践中受到的制约监督(姓名龚大明专业政治学与行政学学号0912778)论文摘要:德国联邦政府是在纳粹统治崩溃后建立起来的民主政府。

它是以三权分立为指导思想建立起来的,强调对政府的权利进行制约监督。

联邦政府在国内受到的制约监督主要来自法律﹑议会﹑司法机关和公众等,这些监督有利于约束政府的行为,确保其政治方向的正确性。

其制约监督机制对我国加强行政权力监督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联邦政府;制约监督;议会;德国公众无论在何种政体之下,政府都是所有国家机构中与民众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国家机构,是国家机构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政府承担着发展经济、公共事业等诸多责任,掌握着巨大的权力,因而对政府的权力进行制约监督自然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在对政府,尤其是对中央政府的权力进行制约方面德国是做得十分出色的国家之一。

本文将对德国联邦政府在政治实践中受到的制约监督进行阐述。

政府受到的制约监督可以分为国际和国内两部分,但国际社会上其他国家对另一国家的制约监督主要是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其监督机制对完善本国政治体制并没有较大的参照意义,因此本文将论述范围限定在德国联邦政府在国内政治实践中受到的制约监督。

在此,首先简要介绍一下联邦德国政府。

德国为联邦制国家,实行责任内阁制,其原理是,公民把立法权和行政权交给议会,议会又把其中的行政权交给以总理为首的内阁政府即联邦政府。

联邦政府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拥有《基本法》赋予的广泛权限,主要负责国家的行政管辖,执行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通过的各项决议和法律。

联邦政府由多个联邦部组成,它既是一个做决议的机关,同时又是一个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机构。

联邦政府在政治实践中会受到议会等诸多方面的制约①。

德国联邦政府在国内政治实践中受到的制约监督主要来自法律﹑议会﹑司法机关和公众等四个方面,下面简要的进行阐述。

一、国家重要法律对联邦政府的制约监督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一部分中的法律主要是指《基本法》等根本大法,因为其他一些对政府行为进行制约的具体的一些法律程序规定等可以视为制定法律的机构(主要指议会)对政府的制约。

结合政党制度谈谈对德国政党法的认识

结合政党制度谈谈对德国政党法的认识

结合政党制度谈谈对德国政党法的认识政党是人民基于共同的意志和政治利益,以表达政治需求,参与政治活动的为目的而建立的集合体。

个人无法在一党的意志中起到决定性作用,政党的意志和政治活动总是在个体相互协作和冲突中表现出来的。

政党自然就具有了法律意义上的人格,参与社会和政治生活,理应在一国法律中得以确认和规范。

同时又因为其具有天然的权力影响力,普遍被成为国家机构之外的准政府。

因此由一国宪法授予政党权力又限制政党权力是符合历史规律的。

德国政党法能够从实际出发,从宪法的层面上将政党的活动予以规范。

使任何一方政党两者都不能强大到占绝对优势的地位,构成了一种准两党制;自民党(后来还有绿党、民社党)是两大政党的中间砝码,起着缓冲和调节的作用。

这使得德国政党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斗争与合作,一国的政治活动非常稳定。

个人认为每个人的政治意志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既有自私的一面,又有利他和促进政治发展的一面。

这类似于经济学中的资本资源,每个人自身的政治影响力不同类似于资本大小和性质不同。

如何将每个人的政治力统筹,并将社会政治推进发展是政治文明的核心问题。

德国政党法,似乎在客观上符合这一观点。

将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到的“看不见的手”以及哈耶克的自由观念,与凯恩斯主张的国家意志主导经济资源,防止资本“漏出”或“呆滞”,在政治方面的结合与运用。

在民主和法治的规范追求下的政治斗争,认可和鼓励每一个政党和人民充分参与政治的竞争与合作,并使其政治权利的保障。

同时,将政党活动规范在宪法规范中并不会压制一国或一党的政治活力。

如1970年2月成立的德国共产党(1971年7月改名为德国共产党)在1973年底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制订了党章。

奋斗目标是在联邦德国“推翻垄断资产阶级专政和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1973年,重建德国共产党工人联盟成立。

这不但证明适当的政党制度不但有利于政党的发展和人民政治权利的实现,而且特别有利于先进的符合历史趋势的政党充满活力,快速发展。

论政党的宪法定位_中国政治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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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党的宪法定位_中国政治论文取缔政党的情形韩国宪法第八条规定:“政党的目的或活动,违反民主基本秩序时,政府可提请宪法裁判所解散之。

政党得以宪法裁判所的判决解散。

”哈萨克斯坦宪法第5条规定:“禁止建立旨在以暴力改变宪法制度、破坏共和国的完整、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挑起社会、种族、民族、宗教、阶层和民族仇视的社会组织及其活动,也禁止成立未经法律规定的军事武装。

”4.特殊人群加入和支持政党的限制哈萨克斯坦宪法第23条规定:“军人、国家安全机构和护法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加入政党和工会,也不得支持某个政党。

”格鲁吉亚宪法规定:“禁止武装力量、国家安全或内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任命或选举产生的法官、检察官参加政治团体。

”5.政党与外国的关系巴西宪法第152条规定:“在政党组织中要遵循以下原则:不同外国政府、单位或政党的行动保持任何性质的联系。

”土耳其宪法第69条规定:“政党不得接受外国、国际组织、外国的协会或集团的物质或金钱帮助,不得接受它们的命令,参加他们的危害土耳其独立和领土完整的决议或活动。

凡违反本款规定的政党也将被永久取缔。

”6.确认某些政党的特殊历史地位这种规定,基本上只存在于目前尚存的几个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之中。

越南宪法第4条规定:“越南共产党作为越南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作为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和全民族利益的忠诚代表,坚持马列主义和胡志明思想的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

”朝鲜宪法第4条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创造性地运用于我国现实的朝鲜劳动党的主体思想作为自己活动的方针。

”二、政党宪法定位的四种主要类型从上文对世界范围内宪法规定政党的形式和内容来看,政党宪法定位主要存在四种主要类型。

(一)一般的社会团体——基于公民结社权的延伸结社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这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宪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在很多国家,政党被认为是社会团体的一种,与其他类型的团体或组织没有本质的区别,组织政党被认为是结社权的体现,因此很多国家的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政党,政党被隐含在结社自由、有关社团或组织的规定之中。

论德国宪法上的人的尊严及借鉴

论德国宪法上的人的尊严及借鉴

论德国宪法上的人的尊严及借鉴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将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作为宪法的基础和最高价值,不仅基于对历史的深刻反省,而且与基督教传统和康德哲学有密切联系。

神和人的理性都认同人是目的,不是工具,如果国家把个人当作客体或者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使个人失去独立自主、自由发展的人的形象时,就侵犯了人的尊严。

德国宪法上的人的尊严涵盖个人自决、身体和私生活领域不受侵犯、最低生存保障等方面。

我国宪法第38条侧重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与人的尊严尚有距离,思想基础也未集中于人是目的。

德国的客体公式及目的工具理论具有参考价值,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在吸收借鉴的基础上提炼具有本土特色的人格尊严理论。

许多国家的宪法和国际性法律文件都提出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保护,但作为一个抽象的概括性条款,“人的尊严”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尽相同,而依赖于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宗教信仰、法律传统和司法实践等因素。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了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但对人格尊严的性质和定位尚不明确。

如何理解“人的尊严”?人的尊严是宪法上的权利吗?国家能不能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尊严?宪法上的“人的尊严”对其他法律有什么影响?什么情况下人的尊严受到国家的侵犯?如何在个案中援引宪法“人的尊严”,进行分析推理并作出判断?回答这些问题,不仅要在理论上对宪法上的人的尊严的概念内涵、保护范围作出界定,而且需要在实践中通过宪法解释和适用,发挥人的尊严的客观价值和作用,体现宪法的权威。

笔者试以《德国基本法》人的尊严条款为参照,借鉴域外相关的理论学说与判例,研究人的尊严的基本权利属性,为我国的法学理论与实务提供参考。

一、尊严的历史人的尊严是一个人是否受到他人尊重、人格不被贬低、自身价值获得承认的主观感受,也代表一种人类所独有的、区别于其他动物的客观生存状态。

国外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启发

国外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启发

国外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启发一、德国行政权力制约监督的主要特点以法制健全为保障,行政权力法定化1、坚持依法行政。

在德国,政府及部门行政权力,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只能按照规定行使权力,否则就是违法,甚至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严重时还会引发政府危机,导致部门长官辞职、政府倒台。

行政机关虽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一些具体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和规章,为行政机关设定一些权力,但是这些法规和规定的制定,是受到社会公众、舆论以及司法机关制约的,这就有效地防止了审批项目过多,程序复杂,增加企业和社会公众负担的问题以及部门利益法律化的问题。

为防止行政机关以权谋私,德国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规定得非常具体、明确、完善,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均给予充分注意和全面的预见,尽量压缩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自由裁量范围。

行政机关执法也是这样,法律对执法的适用范围、程序、方式、要求等都规定得很具体,行政机关只有依法行政的义务,没有可以自由行使的权力。

2、优化政府职能及运作。

第一,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理顺政府和市场及社会的关系。

其基本途径是采取民营化、放松管制以及压缩式管理等,将政府兴办和管理的大部分公共企业交给市场和社会,尽可能地出租和承包原由公共部门承担的社会服务。

第二,合理确定各层政府分工,理顺联邦、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关系。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政府结构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组成,实行地方自治。

联邦政府为中央政府,下设16个州政府。

州以下的各级政府统称为地方政府,包括县、市、镇等各级政府。

德国的国家宪法《基本法》对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作了原则规定。

三级政府间事权划分虽然有一定交叉,但各自的基本事权范围是明确的,并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为了适应新时期的需要,德国政府根据相关职能对政府部门进行了重组,对政府机构进行合并和撤消,使政府活动更有计划性和协调性。

目前,德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部门设置精简,一般只设有十到十几个部门。

3、严惩行政权力滥用。

法德中三国政党制度比较及其对完善我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启示

法德中三国政党制度比较及其对完善我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启示

法德中三国政党制度比较及其对完善我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启示摘要:在政党制度各有特色的西方,法国和德国实行的是多党制度,这与我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有一定程度的相似之处,但其产生、发展、功能、运作规律以及与政府的关系等等与我国却大不相同。

由于法、德政党制度由来已久,有很多进步的方面值得我国借鉴,通过比较研究三国的政党制度的形成、发展、组成及与政府关系等方面,以期为我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多党制度;多党合作制;比较研究政党制度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民主的一种体现。

中外政党制度的形成、发展、性质和作用等方面存在着许多异同,科学地比较研究各国政党制度,可以扩大我们的政治视野,同时有选择的吸收其中进步的部分,对于促进我国政党制度的完善与创新有重要意义。

一、比较研究法、德两国多党制度与我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邓小平指出:政治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1]而政党制度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民主的体现,法、德两国实行的都是多党制度,而我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在一定程度有相似的地方,所以对法德两国的政党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都有重要的意义。

对法德两国的政党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在于使中国人了解世界,借鉴他国政治制度中于我国有益的东西,以推进我国政治的民主化、制度化。

当代法德两国的政党制度是同封建专制制度的不断斗争中逐渐形成和完善起来的,均有数百年的历史,相比之下中国的政党制度发展不足百年,且中间还受到过严重的挫折,因此我国现行的政党制度还有一些期待改进的地方。

当代中国在政党制度上实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是由近代中国国情和政治文化决定的,比较研究我国多党合作制与法、德多党制度的联系与区别,优势与劣势,对于争取在竞争比较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有重大作用。

德国国家制度范文

德国国家制度范文

德国国家制度范文德国国家制度是德国政府与法律体系的组织和运作方式,它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具有自己的特点。

德国的国家制度在历史上经历了多次变革和重建,最终形成了现代的联邦制度。

本文将就德国联邦制度的基本原则、机构和权力分配进行详细阐述。

德国联邦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权力分立和自治原则。

权力分立是指国家权力被分为三个独立的部门,即立法、行政和司法。

这三个部门相互制约,实现了权力的平衡和监督。

自治原则是指联邦制度下的各个州拥有相对独立的立法和行政权力,他们可以自主地制定和执行法律,但必须遵守联邦法律和宪法。

德国联邦制度的核心机构是联邦议会(Bundestag)和联邦参议院(Bundesrat)。

联邦议会是德国的立法机构,由代表全国各地选出的议员组成。

议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法律,审查政府工作和预算。

联邦参议院由各州的政府代表组成,是德国联邦制度中的联邦层级机构。

参议院负责监督和协调联邦和州之间的事务,例如州之间的合作和资源分配。

德国联邦制度的权力分配是一个复杂而精密的系统。

在德国,权力分为三个层级:联邦、州和地方。

联邦政府负责国家统一和整体利益的维护,例如国防、外交和经济政策。

州政府负责各州内部的事务,例如教育、卫生和交通。

地方政府负责城市和县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

德国联邦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州的强大地位。

德国的州(Bundesländer)具有相对较大的自主权,可以制定自己的法律和政策。

各州还有自己的宪法和政府组织形式。

州政府由州议会和州首相组成,州议会是州政府的立法机构,州首相是州政府的首脑。

德国联邦制度还注重司法独立和宪法保护。

德国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独立于政治和行政权力,他们的职责是依法审判和解决争议。

德国的宪法法院是德国联邦制度中最高的司法机构,负责审查法律和政府行为的合宪性。

总之,德国国家制度是一个联邦制度,具有权力分立和自治原则。

它的核心机构是联邦议会和联邦参议院,各州拥有相对独立的权力。

德国政党政治生态变化的原因及影响

德国政党政治生态变化的原因及影响

在2017年第19届德国联邦议院选举中,德国两大政党——联盟党[1]和社民党创下二战以来最差的成绩,而成立仅四年多的德国另类选择党(简称德国另择党)以得票率第三的成绩挺进联邦议院,打破了二战后从未有民粹主义政党进入联邦议院的纪录,从而使德国联邦议院的席位将首次在六个政党间进行分配[2]。

这一选举结果不仅给德国新政府组阁带来困局,导致德国政治局势连续数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同时折射出德国政党政治生态发生又一重大变化:传统主流政党的凝聚力、支持率下降,民粹主义政党逆势而起。

而这一变化的原因,以及这一变化给德国和欧洲未来带来的影响值得重视。

德国政党政治生态变化的原因德国政党政治生态的变化是伴随着德国的现代化、全球化以及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发生的,并且被危机性事件激化,联盟党和社民党因此遭遇选民流失,而德国另择党却从中获益。

一、中产阶级政治意识形态淡化造成主流政党选民流失二战后,随着科技的巨大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德国逐渐形成了中产阶级占多数的橄榄形社会结构。

中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不同,不具备统一的阶级意识,他们只是以一定收入划分的社会人群的聚合。

他们的政治取向与旧的社会阶级和阶层有很大不同,大部分人以个人主义为导向,没有形成明确的代表集体意志的政治主张和阶级认同,通常只是在选举中根据候选人和政党的某些具体政治方案来决定自己的选举行为。

在这种背景下,德国的主流政党为了选举胜利,在意识形态、竞选主张等方面不断趋向中间。

然而,各大政党趋中的意识形态虽然吸引了大部分中间选民的支持,但也带来了部分选民对政治的冷漠,甚至是厌倦,相似的竞选议题不再能引起他们的兴趣。

同时,主流政党的组织形式与参与机制较为落后,对中产阶级缺乏吸引力。

中产阶级政治意识形态的淡化以及对政治厌倦的情绪造成了主流政党选民的流失,并且为“标新立异”的政党提供了选民的土壤。

二、危机性事件对主流政党的信任度带来负面影响欧洲国家连续遭遇债务危机、难民危机、恐怖袭击等一系列危机性事件后,德国民众对主流政党的信任度持续下降。

政党的宪法地位和实际角色德国“政党国家”的批评及启示

政党的宪法地位和实际角色德国“政党国家”的批评及启示

政党的宪法地位和实际角色——德国“政党国家”的批评及启示政党的宪法地位和实际角色政党的宪法地位和实际角色德国”政党国家”的批评及启示崔英楠摘要民主政治又称为政党政治.德国基本法规定:”政党参与国民政治意志的形成.”它概括了现代政党在民主政治中的作用.但是政党不是形成国民意思的惟一工具,在政治意志形成的过程中不应占据垄断地位.政党是”国家和社会的中介”.从德国学术界对政党国家的批评看,在充分发挥政党对于民主政治积极作用的同时,注意消除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地位坐大的消极后果,在当今世界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普遍课题.关键词德国基本法政党政治政党国家作者崔英楠,北京联合大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北京100101).在当今世界,政党和国家以及社会的关系问题是政治研究领域的核心问题之一.民主政治又称为政党政治.政党在现代民主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宪政体制下面是由宪法规定的,但是在社会生活中政党实际扮演的角色与之并不完全一致.德国”基本法”规定:”政党参与国民政治意志的形成”,德国学术界将政党性质理解为”国家和社会的中介”,但是,德国却作为”政党国家”受到批评.了解德国”基本法”对政党作用规定的意义,政党作为国家和社会中介的性质,以及如何评价”政党国家”,会使我们认识到,在充分发挥政党对于民主政治积极作用的同时,注意消除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地位坐大的消极后果,在当今世界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普遍课题.一,政党的作用:参与国民政治意志的形成德国政党政治的法治化一直走在世界各国前列.它是”政党人宪”最早的国家之一,”政党法”也堪称完备.德国”基本法”第21条规定:”政党参与国民政治意志的形成.”它概括了现代政党在民主政治中的作用.民主政治是在国家统治社会的情况下,社会掌握控制国家的一种形式.民主政治之称为政党政治,则反映了政党在民主政治中的地位.即人民作为国家的主权者,惟有通过政党综合公民的利益表达而形成其政纲,组织公民选举,并由竞选胜出的政党负责组织政府,在其政纲的指导下推行公共政策,从而把公民的政治参与与政府的公共决策联系起来,才能实现国家的民主管理.这也就是德国基本法所概括的”政党参与国民政治意志的形成”的内涵.具体地说,参与国民意志的形成,首先表现为通过制定党的纲领将国民中个别的分散的意见整合为统一的政治意志.国民意志中的国民不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而是由不同的阶级阶层组成的各种各样的群体;由于利益相互冲突,愿望各有不同,其意志也处于分散甚至对立的状态.政党的功能之一就是通过自己的纲领,将分散的相互冲突的国民意志聚合起来形成一种统一的政治意志.政党作为一个通过选举来实现控制政府政策的政治组织,要吸纳尽可能多的社会力量在自己的周围,就必须将各利益主体不同的利益聚合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以此消除和缓和利益主体间的冲突.政党通过利益聚合,使为数众多的利益要求被吸纳进人党纲,从而”以一种制度化的公共利益取代了四分五裂的个人利益”,使公民参政进入秩序化轨道.其次,参与国民意志的形成,还表现为参与选举并保证其顺利举行.这是政党特有的参与行为.在西方国家中,资产阶级政党只有操纵选举, 并在选举中获得多数议席才能控制议会;而议会是各政党施展其政治作用的核心场所,谁控制了议会的多数议席,谁就可以通过立法程序,把本党的党纲或政见上升为国家法律,就可以决定或影响内外政策的制定和国家预算的分配.在实行内阁制国家,在大选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还意味着获取了国家政权.如果说政党的选举和竞选是为了谋求支配或影响政治系统,从而支配和影响政治过程,那么通过向选民提供与选举有关的信息,则能够使选民对公职候选人和公共政策获得157科学社会主义20XX年第3期较为详细的了解,可以帮助选民做出理性的选择. 它使得公民在推举公职候选人,收集有关公共事务和候选人的信息乃至做出最终选择等方面的工作大大简化了.如果没有政党有组织的活动,选民将面对无以数计的以自我提名形式产生的候选人,这使普通选民很难在短期内做出理性的选择; 而政党的竞选活动,可以使选民通常依据自己的党派认同感或公共政策取向直接做出选择,从而简化了信息收集过程,增加选择的合理性.第三,参与国民意志的形成,还可以进一步延伸到参与国家意志的形成.政党竞选除了表现为纲领,政策和领袖的个人魅力在公开的选举竞争中争取选民的支持,还表现为各政党为了获取执政权,尽可能地向选民表示自己的亲合力,接近选民,听取选民的意见,接受选民的各种要求,反映公民的政策选择和政治意愿,在竞选过程中,建立起公民与公共政策制订者之间的沟通渠道, 使政策制订者能够及时吸纳公众的意愿而适时调整政策;而通过定期的选举,使公民感NH-够通过影响公共政策,公民对政策的选择可以直接输入政府系统.事实上,竞选中胜出的政党不会把自己的竞选纲领完全转化为执政的方针政策,而要根据竞选过程中选民的意见态度加以修改.这也是民众的意见通过政党的中介作用转化成为国家意志的一个渠道.然而,政治过程中的政党参与并无垄断的地位.”基本法”第21条关于”政党参与国民政治意志的形成”,德文的”mitwirken”,既有”参与”又有“协助”的意思,所以有的学者把”基本法”第21条翻译成”政党参与国民意志的形成”,有的则翻译成”政党协助国民意志的形成”cD,还有的翻译成“政党促进政治意思形成”.笔者认为此处作”参与”理解较为合适,因为它较之”协助”和”促进”更能体现政党在国民意志形成中的独特作用.总之,不管是作”参与”理解还是作”协助”,”促进”理解,都没有赋予政党垄断政治意志形成的地位. 报纸电台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宗教团体以及各个人民社团,协会等,皆可参与国民意志的形成; 其他选民团体亦可参与选举程序,而选举后,主要的国家宪法机关也参与政治意思的形成.换言之,纵使”基本法”中仅提及政党,但是政党却不是形成国民意思的惟一工具.二,政党的性质和地位:国家与社会的中介围绕着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政党法的制定,关于政党的性质,在德国的不同时期存在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下列三说,现依照各派出现的时间顺序作简要叙述.(i)国家机关说.此说主张,就政党实际上在国家统治机构的运作过程中所担负的任务来看, 完全可以把政党视为国家组织的一部分.158这种学说应追溯到德国在魏玛共和时期,最早持此说的代表人物是魏玛时期的拉特布鲁赫, 他以为,政党是具有”创设机关意义的国家机关”.持同一观点的还有特里贝尔,他虽将政党视为宪法外的现象,并非具有为法律上国家意思之权力的纯粹国家机关,但又认为其有创设机关性质.⑧此种见解在有关政党国家理论的影响下,发展到最高峰.以致于曾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莱布霍兹也受到这一观点的影响.因而有了1958 年的判决.联邦宪法法院在这一判决及其说明中,承认政党已整合进入”宪法结构”而成为宪政生活所不可或缺的部分,把政党称为宪法机构或认为政党具有宪法机关的功能.(2)社会团体说.此说认为政党与其他社会团体并无大异,都是人民基于社会需求的一种组合,政党具有民间团体的性质.因此否定政党的“国家机关”或”宪法机关”性质,认为政党是社会团体.这种主张的代表人物有耶尔里涅克.耶氏认为政党的本质为”社会的结合”,其组织并无任何国家组织性质.还有盖格尔和佛斯特霍夫:盖氏反对政党”如其他宪法的机关一般,为具有国家权力或特定权限的国家机关”.佛斯特霍夫针对”政党国家化”的说法,指出:”将政党当作宪法机关, 而宪法机关的内部秩序又受结社法的规范,岂非矛盾?”此外,塞菲尔特及克莱恩两人也认为政党不是”国家的宪法机关”,而是”相对于国家之自律的宪法生活之支持者”,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社会结合体”.应当指出,这一派的看法并不全面.不错,从一定意义上说政党也是社团但政党在社团中又具有特殊性.即它是公民们行使问政,议政,参政的权利,提出政治纲领,力求影响政府的政策以至执掌政府权力,施展自己政治抱负的组织.由于政党是具有政治目标的自由结社组织,是基于政治理念或原则的结合,故政党的行为动机包括对政府职位的追求,政党的目标是在获取国家公权力,故具有公法的地位.单纯认为政党的地位为社会团体说,无法正确地说明政党的此种地位⑨.(3)国家与社会中介说.在此说看来,将政党当作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都不妥当,因为那种见解仍停滞于传统的二者择一的国家与社会二元论,忽略了在现在民主政治国家中国家与社会两者之间存在广大媒介领域的事实,而政党正是属于此第三领域并在其间发挥着交互连接作用的制度.在今天的民主社会中,政党处于社会与国家之间,虽系源自社会的领域,却担负着国家与社会中介者的角色.国家与社会中介说是后起的学说.二次大战前,认为政党为一般社会团体的学说还占据学术界主流地位,到50年代以后,情况发生变化.渐渐有学者提倡国家与社会中介说.此说以修伊政党的宪法地位和实际角色纳,黑瑟以及亨克等人为代表.@修伊纳氏认为, 民主国家中,由各种政治或经济势力的冲突,到形成统一国家意思的过程,虽规定于”基本法”之中, 但此过程不仅在制度化的国家设施领域中进行, 更及于”本质上更广泛的公共生活领域”.政党即属于此公共领域,在舆论,大众传播及经济社会团体外,不仅占有公共领域的一席之地,而且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即不属于国家机构,亦不属于政治共同体的国民公共的政治的生活领域.黑瑟特别强调政党的公共性,认为政党”具有宪法上完全显着的公共地位”,”政党的法律地位,不仅是部分的而是全部为公法上的地位”.简言之,”政党的独特宪法地位是处于国家与社会媒介的特殊领域”.亨克则认为:”虽然政党属于社会的范畴,但在一般立法过程中影响国家的机关与职位,故相较于其他人民结社有所不同,换言之,政党既非国家机关,亦非一般私法上的社团”.民主国家从社会及政治势力的抗衡中形成统一的国家意思,其过程除部分交由国家机关担任外,其余皆在公共生活领域中进行,政党在公共生活领域中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故政党是处于”国家与非国家领域”的中间地带.现在这一学说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认同,成为占据主流的观点.它将政党置于政党,国家,社会三者关系的架构下进行的定位,是政治研究领域的一个发展.三”政党国家”:批评与启示在德国,由基本法所确定的政党地位和实际社会生活中政党扮演的社会角色并不完全一致.德国被称为政党国家,反映了这样的事实:德国政党享有特权的不仅在德国历史上前所未有,就是在西方民主政治中也是独一无二的.政党被赋予神圣的政治使命,在国家的权力结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占据首要的地位. 应该指出的是,德国是一个”民主政党国家”的判断,虽然在事实层面已经得到人们普遍接受, 但是,在价值层面人们对于政党国家的褒贬态度却不同:站在肯定的立场上,将之作为褒义词使用者固然不少,将之作为贬义词痛加批评的也大有人在.德国”基本法”虽然在宪法上承认了政党,拒绝了抑制政党权力的院外议会方案,也拒绝了任何形式的公民投票机制,但是,”基本法”同时也表现了对政党的保留态度.”基本法”第21条要求政党必须具备一个民主的纲领和组织,必须拥护宪法秩序,禁止危及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政党,就体现了这一点.为了平衡公民选举和政党占优势的联邦议会的力量,”基本法”还规定建立一个具有司法审查权力的联邦宪法法院,对议会进行有力的核查;规定建立一个由各州代表组成的参议院(上院),用来平衡政党统治的下院.不过,根据着名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莱布霍兹的看法,战后德国已经以新的词句,在联邦层面认定政党为国民在政治与社会活动中的必需工具,亦即对于魏玛共和国以来政党国家中的政党作了更健全的定位,以维护民主的宪法实际得以真正落实.其后,莱布霍兹由平等的民主政治出发,进一步提出并论证了政党国家学说.由于莱布霍兹的影响,联邦宪法法院在释宪功能上对政党国家的建构提供了准则,肯定了政党在宪法生活中的意义与角色,确定了政党具有执行宪法机构的功能.这提高了政党的政治地位.联邦宪法法院还承认政党加强纪律的权力,提倡公务员积极参加政党,支持鼓励公务员”在政府机关的制度内参与政党活动”.联邦宪法法院还在1958 年批准了政府的政党财政预算,通过了国家对于政党进行财政支持的原则④.批评者认为,经过长期的发展过程,德国已经充分彰显了政党国家特征.政党在政府内外的扩展不能不引起很多消极后果.事实上,到70年代晚期,政党从政府中获得的财政资助数额越多,所失去的选民支持也越多.政党的成员人数,公众对主要政党的支持,以及选举中的得票,都开始下降.民意调查表明,人们对主要政党的特征和表现普遍不满意.被调查者中,大约有3/4的人表达了这种消极的观点,虽然他们总体上对民主制度表示满意,却对政党政治的上述趋势颇有微词. 根据德国学者的论述,政党国家的消极后果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政党被定位为惟一的公众意愿的代表.它们成功地击败了所有的直接参与的民主形式, 拒绝民众性的运动团体参与选举,并压制地方选民协会或市政厅这样的非党派竞争者.在联邦议会内,改革者关于议会党团对议员投票放松控制以恢复议员的独立性的主张也遭到了失败的命运.第二,非党派政府机构为政党控制而政治化.联邦议会成为政党政治的一种延伸.各政党中野心勃勃的地方政客也运用它来提高自己的政治事业.政府也是如此.本来政府是以专业技术和能力为基础,而不是政党关系为基础,地方市长和委员都是非党派的选民协会选出的没有薪水的职位.但是,变化的结果却是主要政党越来越控制了公共事务,计划,公开集资活动,付费顾问,公共管理委员会和私人机构中职位的分布.甚至国家的司法分支也日渐受到政党的影响.第三,政治公务员和议会政府书记员作为政府统治工具而融人到了政治政党中.前者是执行政府的目标和观点的长期的公务员.这一群体包括政府书记,各部领导和新闻署的官员.目前,政治公务员划分为170个职位.由于他们中大多数被选为执政党成员或将要成为执政党成员,到1972年,联邦中超过一半的资深官员是两个主要159科学社会主义20XX年第3期政党的成员.从1967年开始设立的议会书记员数量,已由最初的7个上升到1998年的33个.最初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联邦议会代理人的统治经验,现在这些职位大部分却成了执政党的支持来源.第四,国家被主要政党控制.尽管公务员只占人口的5%,但是,他们占社民党的10%,基民盟的12.4%,自民党的14%和绿党的17%.在联邦机构中,约15%的高级公务员从事政治活动.到7O年代中期,49%的联邦议会成员是长期的公务员.公共财政的特别增长更证实了主要政党的控制.自从1958年以来,当联邦宪法法院第一次使得他们有资格获得公共支持,政党得到了政府对其主要活动的资助.1992年,联邦宪法法院将全部联邦政党的资助限额定为23亿马克,但这一限额很快就被打破.到1994年,主要政党已经将联邦的资助提高到了35.2亿马克.第五,政党势力越来越渗透到社会各个层面.政党的长期运作,推动了政治政党作为公共意愿的发言人,承载者和形成者等角色的集中化.政党在公共广播和电视中的配额限制,使得政党在媒体中形成了这样一个局面,如同”政治交流网络中的蜘蛛”,政党的赞助,控制了每一个具有公共影响力和得到公共资金的社会机构,包括公共法律机构,非政府福利,慈善或服务机构,大学,电影院和剧院.这些机构中很多都有监督委员会,根据优先分配的协议,政党成员被任命为其委员,成为社会群体及其利益的代表.政党也代表了主要群体利益和从体育俱乐部到园艺俱乐部这样的休闲协会的利益.这些协会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超出政治的竞技场.政党的代表甚至越来越能进入到私人企业,特别是那些急于签订公共合同的私人企业.政治家被任命为董事会或监督委员会的负责人,并具有丰厚的报酬,已经成为了普遍的事实.由于各种管理的加强,这种公众和私人利益深入人心而又复杂的相互纠缠,被人轻蔑地称为“Filzokratie”,这一称呼意味着腐败和裙带关系,甚至引发政党厌恶症(Parteienverdrossenheit).根据批评家的观点,由于政党深入到了社会的各领域,它们成为”扼杀”文明社会的凶手.而且,几度扩展的国家财政资助,使得政党对于如何通过秘密的互惠互利,分享政党政府的偏袒更感兴趣,而不是关心表达公民的需要和问题.政党, 政府官僚机关,公共机构和私人利益之间的亲密关系,显示了一个全能的,日渐腐败的”国家卡特尔”的公开印象,这个”国家卡特尔”对普通公民关闭,对改革传统的选举政治不感兴趣.批评家们指出,那些感到被主要政党忽视的选民,由于不能通过投票的形式,表达他们的政治意愿,只有在传统的政治之外,或者通过参加民众运动,或者参加抗议政党表达他们的政治意愿.笔者认为,人们对于政党国家的怀疑与批评160不无道理.如果说在魏玛共和国初期,政党国家曾经作为负面的概念被使用,认为它与真正的民主共和相对立,其中更多地包含了人们对政党的反感和成见;那么后来事态的发展却使其成为一种先见之明.”基本法”之所以竭力避免使用政党国家这个概念,就是由于这样做有把政党描述为合法地占领国家和公共领域之嫌,其进一步的演变可能会把国家推向极权的方向.尽管多党制下的政党国家和纳粹政权的政党国家一体化有所不同,但是政党的功能主要不是占据国家,而在于它是国家与社会的中介.国家和社会都是政党的活动领域,而社会是政党主要的栖息之地.如果政党把国家据为己有,甚至视自己为社会的主人,那么政党政治就会走向反面.另外如我们前已论及,”基本法”虽然把参与国民意志的形成这一使命赋予政党,但是政党并不是垄断国民意思形成的惟一工具,亦非国民大众与国家间仅有的合法媒介团体.国民完全可以通过其他形式或其他组织表现政治意思.新闻等大众传播媒体,宗教团体,各个人民社团,协会及个人等,皆可参与国家意思的形成,属于国家与社会的中介,是沟通两者的桥梁.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政党国家的批评,针对了政党国家的弊端,是民主政治应当力图避免和消除的现象.一言而蔽之,政党国家既不应当成为政党追求的目标,也不应当成为国家追求的目标.看来,一方面充分发挥政党在民主政治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又要注意消除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地位坐大的消极后果,这对于当今世界的任何一个国家,都是需要认真对待的课题.注释:①李惠中:”我国政党补助法之商榷——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政党财务之判决谈起”,《月旦法学杂志》1998年第32期,第90页.②沈玄池:”德国政党经费来源之研究”,《欧美研究》,第23卷,1994年第1期,第39页.③HeinfichTriepel,DieStaatsverfassungundpolitische Parteien,1928,S.14.④BverfGE8,5l(56).⑤HeinfichOberreuter,PolitischenParteien:Stellungund FtmktionimVeffassungssy~emderBundesrepublik,inAlf Mintzel/HeinfichOberreuter(Hrsg),Parteieninder Btmdesrepubhk,Bonn1992,S.26.⑥陈耀祥:”德国的政党法律地位”,《宪政时代》,第l7卷,1993年第3期,第63页.(z)BverfGE8,5l(46).(责任编辑常欣欣)。

浅论政党的宪法定位

浅论政党的宪法定位

浅论政党的宪法定位/h1随着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将政党纳入本国的宪法之中进行规制,政党的宪法定位问题显得越来越重要。

在此背景下,政党宪法定位的形式与内容、世界范围内政党宪法定位的类型、中国宪法定位的现状,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进行认真的探讨。

一、世界范围内宪法关于政党的基本规定虽然,越来越多的国家将政党纳入宪法之中,但与其他诸如国家主权、人权、国家权力机关等在绝大多数国家宪法得到明确规定不同,政党与宪法的关系一直处于不甚明朗的状态。

有的国家宪法之中对政党只字不提,有的国家宪法规定的非常详细,有的国家宪法仅仅规定某一方面,有的国家宪法则规定的相对全面。

下文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就世界范围内宪法关于政党的规定做一梳理。

(一)基本形式以青岛出版社1997年出版的《世界宪法大全》中收录的宪法为样本,笔者将其中收录的各国宪法文本进行归纳总结。

从分析中可以得出,世界范围内各国宪法对政党的规定主要有三种形式。

1.明文规定的形式所谓明文规定的形式,是指在该国宪法文本中,明确使用“政党”的字眼,并以“政党”的名义进行规定,并且规定的相对较为明确。

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政党,是二战以后出现的趋势。

典型的如德国。

另外,宪法对政党进行明确规定,还比较明显的体现在一些脱离共产主义国家的宪法之中。

如东欧、中亚的许多国家。

2.隐含规定的形式隐含规定的形式是指,在宪法文本中没有明确以“政党”的名义进行规定,但规定了一些诸如结社权、政治团体、社会团体的内容。

3.不做规定的形式不做规定的形式,是指没有以“政党”名义进行规定,也没有关于结社权、政治团体、社会团体的规定。

在宪法中没有对政党加以规定,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是该国宪法制定的非常早,当时的政党还不发达,政党的作用还不明显。

如美国、芬兰。

二是一些君主立宪国家,不存在政党或政党的作用非常小,如阿联酋、卡塔尔等国家。

(二)基本内容世界范围内宪法对政党的规定,有的国家规定得相对全面、详细,有的国家则规定得很简略,但主要都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内容。

德国政党制度是怎样的

德国政党制度是怎样的

德国政党制度是怎样的了解一个国家,最好先从国家的政治方面开始入手。

下面是本人分享的德国政党制度是怎样的,一起来看看吧。

德国的政党制度德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于1949年5月生效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基本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

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

联邦为政府首脑。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基本法》的制定,奠定了西德以及后来统一的联邦德国的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一部治国大法。

《基本法》第20条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五项基本原则:共和制、民主制、联邦制、法治国家和福利国家。

政党制度通常指有关政体的制度,即政权的组织形式。

广义指政治领域的各项制度,包括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管理形式以及政党、选举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制度。

德国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1、联邦德国政党的法律地位《基本法》认识到,在议会民主制之中,要形成国家的政治意志,政党是国家与人民之间不可或缺的“居间者”,公开承认政党的基本功能和作用,第一次使政党宪法化、合法化。

1967年7月,联邦德国第一部试图解决政党政治的问题的法律——《政党法》终于在联邦议员获得通过。

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政党法,目的是贯彻《基本法》第21条对政党规范的精神,对政党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政党使命以及党员的义务作了规定,是所有政党的行为准则。

2、联邦德国的主要政党联邦议院中的政党:基督教民主联盟简称基民盟或CDU、基督教社会联盟简称基社盟或CSU、德国社会民主党简称社民党或SPD、自由民主党简称自由党或FDP、绿党-联盟90简称绿党、右翼党简称LNK。

联邦议院外的政党:德国民族民主党(NPD)、共和党(REP)、德国人民联盟(DVU)3、德国的多党制德国实行的是多党制,由获得议会多数席位的一个或多个政党单独或者联合执政,而1949年至1998年,德国历届政府均为联合政府。

现成的范本德国政治制度评述

现成的范本德国政治制度评述

现成的范本德国政治制度评述第一篇:现成的范本德国政治制度评述现成的范本——德国政治制度评述德国政治结构与运行规则图示序言:笔者之前大量介绍了英国宪政的演进历程,也写了一些关于英美政治传统的文章。

认为英国开创了近代人类政治文明的先河,为当今人类政治文明体系树立了良好的典范。

但是英国的制度是经过几百年的政治演进而达成的政治形态,在这个演进过程中除确立了一些落在文字上以制定法形式存在的制度外,还存在大量的以非制定法形式存在的惯例作为补充,这个国家甚至至今都没有一份完整的成文宪法。

其他国家很难完全效仿英美,只能在掌握英美宪政精髓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适合自己的宪政民主制度,完成自身的政治现代化转型。

但是如果要问当今世界众多国家中,有没有哪个国家的制度可以被我们拿来就能用的,我个人认为还真的至少有一个,那就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政治制度。

在笔者看来,德国现行政治制度公平合理,很好地平衡了人权与州权、选人与选党、民主与集中、制衡与效率、从贤与从众等关系。

并且德国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以成文的制定法为主,德国法律以严谨周详著称,这个特点也反映在他们的政治制度方面,如果要效仿德国,拿过他们的相关的成文法仔细研究便可基本掌握其政治制度的架构与运行。

并且相对来说,德国作为宪政民主的学习者,其制定相关法律时不仅参考了英美政治规则,而且也体现了时代的进步特征。

因此,笔者在此向大家简单介绍德国政治制度中比较突出的优秀之处,主要包括:议会制的有效性及其在德国的特殊稳定性、议会两院之间合理的权力划分、合理有效的选举制度、内阁的决策及工作机制、合理有效的纵向分权、高度专业化的法院体系等,但愿能为我们可能发生的事情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一、议会制的有效性德国的政体为议会制(也叫议会内阁制、责任内阁制、议会民主制),为西欧国家通行的政治制度,笔者个人认为议会制有诸多优点,使其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很高的行政效率,原因如下:1、合法性一元化,议会制下议会是唯一合法的代表民意的最高权力机关。

德国宪制中的政党民主

德国宪制中的政党民主

作者: 崔英楠[1]
作者机构: [1]北京联合大学人大制度研究所
出版物刊名: 法学
页码: 143-150页
主题词: 德国政党法;政党民主;党员权利;党内仲裁
摘要:政党民主和国家民主有密切的关系。

党内实行民主是政治民主的内在要求。

德国“基本法”和政党法对政党民主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德国政党法给我们的启示是:发展党内民主,首先是要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维护全体党员平等地享有党章所规定的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应通过制度建设发展党内民主、运用法律规范党内民主、形成相应的法律程序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德国宪法监督冲突述评(宪法范文)

德国宪法监督冲突述评(宪法范文)

封面《德国宪法监督冲突述评》Word格式,可编辑,含目录精心整理,放心阅读,欢迎下载!文档信息德国宪法监督冲突述评目录内容提要德国宪法监督冲突是怎样产生的?都有咖些表现?如何看待和评..・摘要题外国法制1 .抽象和具体的规范监督权(abstrakte und konk...2.宪法机构争讼(Or gat re i t i gke i t en)(基本法第..・3.联邦与各州争讼(Bund-Laender-Streitigk...4.宪法申诉(Verfassungsbeschwerden)(基・.・5.审理联邦总统弹劾案(基本法第61条)6.审理法官弹劾案(基本法第98条第2款)7.选举审查申诉(基本法第41条)8.宣布剥夺基本权利(基本法第18条)9.宣布取缔违宪政党(基本法第21条第2款)一是基本法第93条第1款第2段规定的抽象规范监督二是基本法第93条第1款第1段规定的宪法机构争讼一般来说,联邦议院反对党自己出面起诉时,结果大都不很理想正文[内容提要】德国宪法监督冲突是怎样产生的?都有哪些表现?如何看待和评价它们?这些是本文拟探讨的主要问题。

【摘要题】外国法制关键字:德国/宪法1951年9月28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总统特奥多•霍斯(Theodor Heuss)和联邦总理康拉德•阿登纳(Konrad Adenauer)庄严宣告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成立。

2001年9月28日,德国在毗邻法国的西南边陲城市卡尔斯(Karlsruhe)①(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所在地。

德国统一以后,其它四大宪法机构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总统、联邦总理都搬到柏林,只有联邦宪法法院滞留原地。

)隆重举行仪式,庆祝联邦宪法法院成立50周年。

出席庆典的有德国五大宪法机构首脑②(注:德国联邦议院议长沃尔夫冈•蒂尔泽(WolfgangThiee)、德国联邦参议院议长库尔特•贝克(Kurt Beck)、德国联邦总统约翰内斯•劳(Johannes Rau)、德国联邦总理盖哈德•施罗德(Gerhard Schroeder)、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院长于塔•琳巴赫(JuttaLimbach) o )以及前联邦总统罗曼•赫尔佐克(Roman Herzog) o劳总统在庆典上发表讲话,盛赞联邦宪法法院50年走过的成功道路,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独立仲裁人”;同时他还提到对有关“联邦宪法法院在从事政治活动,已成为立法替代者”的诸多批评,认为指责过分了,等等。

德国政体分析

德国政体分析

德国政治体制简析摘要:德国的政治经济特点与其它的西方民主国家存在着明显不同,德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从二战将结束后开始,从一个昔日专制纳粹国家转变为一个正常的欧洲民主国家。

本文以浅显的论述,分析德国的政治体制及其形成的背景,历史发展和主要架构,阐述德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特点。

同时我们从德国政体改革和发展中学到成功的经验,为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一些好的参考。

关键词:德国、政治体制、政治文化、政体分析产生背景随着希特勒政权的倒台,满目苍夷的德国为了避免悲剧的重演,使民主政治制度在德国真正运行和巩固,在盟国的主导之下,德国开始了大规模的政治文化重建。

首先是政府在新的联邦共和国框架内运行, 以其民主和法治的施政原则和方式影响和引导民众政治意识的转变。

其次是学校教育在教育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学校中,政治教育开始被视为系统地学习民主的重要途径,而民主不仅被理解为政府的组成和运作形式,更被看作是一种生活方式,每个公民都必须去认知、掌握和实践的。

再次是大众传媒在肃清纳粹余毒方面发挥了史无前例的作用,通过报纸、杂志和广播将纳粹的罪行公诸于世,使全世界每一个角落的人们都认识和了解了纳粹极权统治的真相,更引发德国人自身的反思。

在这一发展时期,特别是经历了1967 /1968年被称为西方文化大革命的学生运动,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受到了洗礼。

经过两个阶段的艰苦努力,德国成功的完成了政治文化的转型,民主政治制度的稳定和巩固也促进了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德国走出了战争的废墟,成为经济强大的西方民主阵营中的重要一员。

历史发展二战结束后,苏、美、英、法四国对德国实行分区军事占领和管制。

根据波茨坦协定,德国“暂不设立”中央政府,但“应尽速恢复地方自治”。

1947年1月~1948年6月,美、英、法三国占领区先后合并,统称西部占领区。

1948年9月在美、英、法三国支持下,西占区各州议会代表组成协商会议,着手起草宪法。

1949年5月8日,协商会议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反腐的关键在于制权——德法两国廉政建设的经验及启示

反腐的关键在于制权——德法两国廉政建设的经验及启示

反腐地关键在于制权——德法两国廉政建设地经验及启示德法两国都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自然环境优美,文化底蕴深厚,国民素质较高.他们不仅盛产世界级地思想家、军事家和艺术家,而且政治实践丰富,特别是在严格监督制约,防止权力滥用方面有许多行之有效地办法.一、靠健康地道德理念,引导公务员廉洁从政德国由于长期受古典哲学熏陶和宗教地教化,形成了“理性、严谨、守法”地社会文化特征.德国政府录用公务员,坚持“忠实可靠、待人诚实、勤劳认真”地标准.公务员本身也十分注重个人修养,遵守纪律、爱岗敬业、公私分明、洁身自爱,讲究绅士风度.对绝大多数公务员来说,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简直是一种不可思议地事情.法国人地守法意识也很强,加之法国经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后,“自由、平等、民主、博爱”地思想深入整个社会.在法国人看来,每个人都是平等地,大家都希望得到公正地对待.如果有人通过行贿受贿得到好处,就意味着对他人地不公正,因此是不能原谅地.德法两国,正因为形成了“廉荣贪耻”地道德传统和社会氛围,才为公务员廉洁从政提供了有力地道德支撑.二、靠优厚地物质待遇,激励公务员廉洁从政德法两国都十分强调高薪养廉地作用,实行高工资、高税收、高福利.每个公民在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方面,一生都能得到国家优厚地福利保障.公务员不仅可以享受普通公民地福利待遇,而且工资收入也普遍较高.比如新参加工作地公务员,每月光工资就能拿多欧元(欧元相当于人民币元多).现在,我们很多同志望房兴叹,可是在巴黎和柏林,繁华地段地商品房,每平米也只需两三千欧元.公务员凭借工资,完全可以过上社会中上阶层地生活,没有后顾之忧,这对于防止贪污受贿起到了很大地作用.三、靠严密地规章制度,规范公务员廉洁从政德法两国在防治腐败方面有一系列地法律规章,具有很强地针对性、实用性、操作性.比如《公务员行为守则》,对公务员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都有明确、具体、严格地规定.在接受礼物和好处方面,德国规定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可接受价值欧元以内地小礼物,但必须向上司报告,绝对不准收受现金.否则,将会受到查处.可以说,在德法两国,公务员钻空子,搞腐败地空间是非常小地.四、靠透明地权力运行,促使公务员廉洁从政德法两国所有地政府机关,门前没有卫兵站岗,全部向公众开放.政府各部门均备有本部门工作情况地书面材料,任何公民和媒体均有权查阅,并可提出质疑,政府部门必须做出解答,否则,公民可以向法院起诉.政治家讨论问题,政府部门研究工作,法院审判案件等,老百姓只要感兴趣,就可以随便去旁听.德法两国都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从总统到一般公务员,都必须依法对其拥有地财产数量、来源、增减等情况做出报告.政府每年对政府官员地财产变化情况作一次评估报告,接受公众监督.一旦发现官员拥有地财产与其合法收入不符,又不能说明正当来源地,即视为非法所得予以惩处.五、靠有力地监督制约,驱动公务员廉洁从政德法两国经过长期地政治实践,都形成了独立化、多元化、网络化地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包括:一是议会监督.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不仅拥有立法权和财政权,而且还拥有监督权,包括质询权、调查权、倒阁权和弹劾权等.二是审计监督.德法两国都设有审计法院,是国家地最高经济监督机关,主要协助议会和政府监督财政法地执行,具有很强地独立性.三是司法监督.司法机构完全独立于行政机构,不受行政机构地任何干涉.四是新闻媒体监督.德法两国地媒体,不是掌握在政府手里,大多是私人企业,都以盈利为目地,依法享有高度地自由,被称为“第四种权力”.它们可以报道政府、政党内部地任何情况,只要内容属实,不泄露国家机密,即属合法.为了占有读者,它们一般都雇有耳目,专门收集政府要员和公务员地政治丑闻和绯闻.他们地丑闻和绯闻一旦曝光,就得引咎辞职.六、靠严厉地打击惩处,警示公务员廉洁从政德国坚持“三个并重”:一是精神处罚和经济处罚并重.如判刑年以上均会以法院判决地形式剥夺公务员身份,由单位予以开除,养老、医疗保险均会被剥夺.二是对受贿者处罚和行贿者处罚并重.三是对违法企业地处罚和违法中介组织地处罚并重.对企业地行贿行为或中介组织地违法行为,除了追究法人代表地刑事责任外,还要将他们地名单公布于众,并通过行业协会进行限期停业和罚款处理.法国与德国略有不同地是,公务员被开除后养老和医疗保险均予以保留,这主要是出于对人基本生活地考虑.中国和德法两国在社会制度、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现状以及反腐地体制机制上都有很大差别,对他们地具体做法,我们不可能照抄照搬,但他们在廉政建设方面地先进理念,以及反映社会进步地带有规律性地经验,我们还是应该借鉴地.一、要以正确地思想引导人,在使公务员“不想腐”上下工夫.“心者,一身之主,百行之本”,必须加强反腐倡廉教育.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公务员教育管理地必修课,定期组织培训;要紧密结合岗位特点安排教育内容,真正使公务员了解自己所从事工作地风险点,认清发生腐败可能带来地后果;要大力开展廉政文化“六进”活动,努力营造“廉荣贪耻”地社会氛围.二、要以严密地制度规范人,在使公务员“不易腐”上下工夫.要重点围绕如何制约自由裁量权过大、过于集中和行使过于随意、过于隐蔽地问题来设计制度,把制度规范贯穿于权力运行地各个环节.一是权力配置环节.保证权力在部门间和管理者间配置科学合理、界限明确、职责清晰,既要防止权力滥用又要防止推诿扯皮.二是决策环节.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而且要求主要领导末位表态,避免把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之上.三是实施环节.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促使政府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四是监督环节.要改革基层纪检监察机构领导体制,在人员编制、干部职务职数、职级待遇上加大改革力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地作用.三、要以有力地监督制约人,在使公务员“不能腐”上下工夫.“不受监督地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须加大对权力地监督制约力度.要解决上级监督太远地问题.各级党委和纪委要及时了解下级领导班子成员地思想、工作和廉政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要解决同级监督太软地问题.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一把手”既要带头接受监督,又要对班子内部监督负总责;要解决群众监督太难地问题.大力推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认真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切实保障普通党员群众地知情权、监督权、评判权和控告权;要解决监督合力不强地问题.要把党内监督与人大、政协和社会监督结合起来,消除监督盲点.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地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有组织、有计划地舆论监督,公开曝光、正面引导、跟踪报道、促进整改.四、要以严厉地惩处警示人,在使公务员“不敢腐”上下工夫.“对于犯罪最强有力地约束力量不是刑罚地严酷性,而是刑罚地必定性”.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就是因为漏网之鱼太多,助长了一些人地侥幸心理.所以,一定要在“刑罚地必定性”上狠下功夫.一是思想认识要明确.“当赏不赏,是为沮善;当罚不罚,是为养奸”,只有严厉惩处少数人,才能更有效地教育保护大多数人.二是要真正做到法纪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职务高低、资历深浅、有无靠山,在执行纪律上,都要一视同仁,绝对不能搞双重标准.三是加大领导责任地追究力度.凡是发生腐败案件地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地责任,也要追究直接领导和分管领导地责任,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确实落实好“一岗双责”.五、要以优厚地待遇激励人,在使公务员“不必腐”上下工夫.“‘好人’自然要‘好价’,便宜没有好政府”.我们地公务员,绝大多数都是从优秀大学生和优秀军转干部中筛选出来地,可以说都是社会地精英,理应在收入上处于社会地中上等水平.如果一个堂堂地处级或局级领导干部,实际收入还赶不上一个个体小老板,那么就很容易导致心理失衡,进而走向贪污受贿.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调整分配机制,使广大公务员地工资收入同劳动贡献大体相当.要建立基层艰苦地区经济补助和廉政奖励基金制度.要高度重视普通公务员买不起房地问题,在停止福利分房地情况下,后续政策一定要跟上,以满足他们地基本生活需要.(作者系海淀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李晓暐)。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德国行政法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内容涵盖了政府机构的组织、职权、程序和责任等方面。

通过学习德国行政法,我们不仅可以了解德国政府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方式,还可以深入了解德国法治建设的特点和优势。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展开对德国行政法的读后感。

一、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1 德国行政法的法治原则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法治原则,即政府机构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依法行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有效地限制了政府的权力行使范围。

1.2 德国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在德国行政法中,合法性原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要求政府机构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滥用职权或违法行使职权。

这一原则保证了政府机构的行为合法性和公正性。

1.3 德国行政法的公正原则德国行政法强调公正原则,要求政府机构在处理事务时要客观、公正、公平,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这一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德国行政法的组织结构2.1 德国行政法的分权制度德国行政法采取了分权制度,即中央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各自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相互之间相互制衡,互相配合。

这种分权制度保障了政府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力平衡。

2.2 德国行政法的审查制度德国行政法建立了严格的审查制度,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查、行政法院审查和宪法法院审查等多种形式。

这种审查制度保障了公民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申诉权利,维护了法治和社会稳定。

2.3 德国行政法的行政程序德国行政法规定了详细的行政程序,包括行政决策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和行政执行程序等。

这些程序规定了政府机构在处理事务时应当遵循的程序和要求,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三、德国行政法的实践经验3.1 德国行政法的效率和透明度德国行政法强调效率和透明度,要求政府机构在处理事务时要高效、快速、透明,不得拖延或隐瞒信息。

这种做法提高了政府机构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受到了广泛认可。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德国行政法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规范了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和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德国行政法的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它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下面我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我对德国行政法的读后感。

一、德国行政法的定义与特点1.1 德国行政法的定义德国行政法是指规范政府机关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实体法等方面的规定。

1.2 德国行政法的特点德国行政法具有严密的体系和严格的法律程序,注重保护公民的权益,保障政府机关的合法行政权力,并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

1.3 德国行政法的独立性德国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具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相互联系又有一定的独立性。

二、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1 合法性原则德国行政法强调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

2.2 公正原则德国行政法要求政府机关在行政行为中要公正、公平对待公民,不能偏袒特定利益群体,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

2.3 保护原则德国行政法注重保护公民的权益,要求政府机关在行政行为中要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确保公民享有合法权益。

三、德国行政法的行政程序3.1 行政许可程序德国行政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决定和通知等环节,保障公民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3.2 行政处罚程序德国行政法对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听证、处罚决定和申诉等环节,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3 行政争议解决程序德国行政法规定了行政争议解决的程序,包括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方式,为公民提供了维护自己权益的途径。

四、德国行政法的司法保护4.1 行政诉讼制度德国行政法通过行政诉讼制度保障公民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司法保护,公民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4.2 行政赔偿制度德国行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的制度,当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时,公民可以向政府机关要求赔偿。

第4讲 德国温和的两极政党体制

第4讲  德国温和的两极政党体制

政党体系的变化
1945-1951年的延续性和新的开端 - 1945年产生了四个跨地区的政党团体 。 德国社会民主党 。 德国共产党 。 自由民主党 。 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巴伐利亚的基督教社会联 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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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1961年间的政党体制集中化 基民盟、基社盟吸收其他小党的过程 社会民主党持续扩大过程 自民党的立场转变
当今德国财政情况 - 政党的功能发挥在绝对最高限额的情况下得 到了保证。 - 降低公开捐款数额的界限和对党产更加细致 的规定促进了《基本法》要求的政党收入的 透明度。 - 减少对政治捐款的税收优惠有利于加强机会 均等。
- 依据选民数量的多少来分配国家的财政拨付 和自我寻求经济资助的规定刺激政党扩大自 身财源,在此种意义上, 它增强了政党对 国家的独立性。
社会民主党
德国现 。
社民党:社会和生态转型 - 认同马克思主义
自民党的自由主义 - 自由经济的原则 - 自由主义法治国家以及议会制政府
联盟90/绿党 当今世界上成立最早、 同时也是最为成功的绿党组织。
生态主义的左派党:绿党 民社党:由现实社会主义到民主社会主义?
温和的两极政党体制
V.W.
联邦德国政党的法律地位
政党 是国家与人民之间
不可或缺的“居间者”
世界上第一部政党法
政党法
1967年7月
德国:政党国家?
政党的范围和边界 - 《政党法》赋予政党如下的任务: 。 通话推举候选人参加选举 。 制定纲领提出政治目的 。 影响公共舆论和公民意愿的形成 。 对政府和议会施加影响
《政党法》:民主和机会平等
政党的竞争机会平等 政党禁令 政党的内部组织结构必须符合民主原则 检验政党的标准是看它与自由民主体制基本 秩序之间的关系 - 决定政党是否违宪以及是否禁止政党的权力 由联邦宪法法院独享。 - 稳固民主制的思想是把政党禁令作为针对反 民主政党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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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的宪法地位和实际角色——德国“政党国家”的批评及启示政党的宪法地位和实际角色政党的宪法地位和实际角色德国”政党国家”的批评及启示崔英楠摘要民主政治又称为政党政治.德国基本法规定:”政党参与国民政治意志的形成.”它概括了现代政党在民主政治中的作用.但是政党不是形成国民意思的惟一工具,在政治意志形成的过程中不应占据垄断地位.政党是”国家和社会的中介”.从德国学术界对政党国家的批评看,在充分发挥政党对于民主政治积极作用的同时,注意消除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地位坐大的消极后果,在当今世界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普遍课题.关键词德国基本法政党政治政党国家作者崔英楠,北京联合大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北京100101).在当今世界,政党和国家以及社会的关系问题是政治研究领域的核心问题之一.民主政治又称为政党政治.政党在现代民主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宪政体制下面是由宪法规定的,但是在社会生活中政党实际扮演的角色与之并不完全一致.德国”基本法”规定:”政党参与国民政治意志的形成”,德国学术界将政党性质理解为”国家和社会的中介”,但是,德国却作为”政党国家”受到批评.了解德国”基本法”对政党作用规定的意义,政党作为国家和社会中介的性质,以及如何评价”政党国家”,会使我们认识到,在充分发挥政党对于民主政治积极作用的同时,注意消除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地位坐大的消极后果,在当今世界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普遍课题.一,政党的作用:参与国民政治意志的形成德国政党政治的法治化一直走在世界各国前列.它是”政党人宪”最早的国家之一,”政党法”也堪称完备.德国”基本法”第21条规定:”政党参与国民政治意志的形成.”它概括了现代政党在民主政治中的作用.民主政治是在国家统治社会的情况下,社会掌握控制国家的一种形式.民主政治之称为政党政治,则反映了政党在民主政治中的地位.即人民作为国家的主权者,惟有通过政党综合公民的利益表达而形成其政纲,组织公民选举,并由竞选胜出的政党负责组织政府,在其政纲的指导下推行公共政策,从而把公民的政治参与与政府的公共决策联系起来,才能实现国家的民主管理.这也就是德国基本法所概括的”政党参与国民政治意志的形成”的内涵.具体地说,参与国民意志的形成,首先表现为通过制定党的纲领将国民中个别的分散的意见整合为统一的政治意志.国民意志中的国民不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而是由不同的阶级阶层组成的各种各样的群体;由于利益相互冲突,愿望各有不同,其意志也处于分散甚至对立的状态.政党的功能之一就是通过自己的纲领,将分散的相互冲突的国民意志聚合起来形成一种统一的政治意志.政党作为一个通过选举来实现控制政府政策的政治组织,要吸纳尽可能多的社会力量在自己的周围,就必须将各利益主体不同的利益聚合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以此消除和缓和利益主体间的冲突.政党通过利益聚合,使为数众多的利益要求被吸纳进人党纲,从而”以一种制度化的公共利益取代了四分五裂的个人利益”,使公民参政进入秩序化轨道.其次,参与国民意志的形成,还表现为参与选举并保证其顺利举行.这是政党特有的参与行为.在西方国家中,资产阶级政党只有操纵选举, 并在选举中获得多数议席才能控制议会;而议会是各政党施展其政治作用的核心场所,谁控制了议会的多数议席,谁就可以通过立法程序,把本党的党纲或政见上升为国家法律,就可以决定或影响内外政策的制定和国家预算的分配.在实行内阁制国家,在大选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还意味着获取了国家政权.如果说政党的选举和竞选是为了谋求支配或影响政治系统,从而支配和影响政治过程,那么通过向选民提供与选举有关的信息,则能够使选民对公职候选人和公共政策获得157科学社会主义20XX年第3期较为详细的了解,可以帮助选民做出理性的选择. 它使得公民在推举公职候选人,收集有关公共事务和候选人的信息乃至做出最终选择等方面的工作大大简化了.如果没有政党有组织的活动,选民将面对无以数计的以自我提名形式产生的候选人,这使普通选民很难在短期内做出理性的选择; 而政党的竞选活动,可以使选民通常依据自己的党派认同感或公共政策取向直接做出选择,从而简化了信息收集过程,增加选择的合理性.第三,参与国民意志的形成,还可以进一步延伸到参与国家意志的形成.政党竞选除了表现为纲领,政策和领袖的个人魅力在公开的选举竞争中争取选民的支持,还表现为各政党为了获取执政权,尽可能地向选民表示自己的亲合力,接近选民,听取选民的意见,接受选民的各种要求,反映公民的政策选择和政治意愿,在竞选过程中,建立起公民与公共政策制订者之间的沟通渠道, 使政策制订者能够及时吸纳公众的意愿而适时调整政策;而通过定期的选举,使公民感NH-够通过影响公共政策,公民对政策的选择可以直接输入政府系统.事实上,竞选中胜出的政党不会把自己的竞选纲领完全转化为执政的方针政策,而要根据竞选过程中选民的意见态度加以修改.这也是民众的意见通过政党的中介作用转化成为国家意志的一个渠道.然而,政治过程中的政党参与并无垄断的地位.”基本法”第21条关于”政党参与国民政治意志的形成”,德文的”mitwirken”,既有”参与”又有“协助”的意思,所以有的学者把”基本法”第21条翻译成”政党参与国民意志的形成”,有的则翻译成”政党协助国民意志的形成”cD,还有的翻译成“政党促进政治意思形成”.笔者认为此处作”参与”理解较为合适,因为它较之”协助”和”促进”更能体现政党在国民意志形成中的独特作用.总之,不管是作”参与”理解还是作”协助”,”促进”理解,都没有赋予政党垄断政治意志形成的地位. 报纸电台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宗教团体以及各个人民社团,协会等,皆可参与国民意志的形成; 其他选民团体亦可参与选举程序,而选举后,主要的国家宪法机关也参与政治意思的形成.换言之,纵使”基本法”中仅提及政党,但是政党却不是形成国民意思的惟一工具.二,政党的性质和地位:国家与社会的中介围绕着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政党法的制定,关于政党的性质,在德国的不同时期存在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下列三说,现依照各派出现的时间顺序作简要叙述.(i)国家机关说.此说主张,就政党实际上在国家统治机构的运作过程中所担负的任务来看, 完全可以把政党视为国家组织的一部分.158这种学说应追溯到德国在魏玛共和时期,最早持此说的代表人物是魏玛时期的拉特布鲁赫, 他以为,政党是具有”创设机关意义的国家机关”.持同一观点的还有特里贝尔,他虽将政党视为宪法外的现象,并非具有为法律上国家意思之权力的纯粹国家机关,但又认为其有创设机关性质.⑧此种见解在有关政党国家理论的影响下,发展到最高峰.以致于曾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莱布霍兹也受到这一观点的影响.因而有了1958 年的判决.联邦宪法法院在这一判决及其说明中,承认政党已整合进入”宪法结构”而成为宪政生活所不可或缺的部分,把政党称为宪法机构或认为政党具有宪法机关的功能.(2)社会团体说.此说认为政党与其他社会团体并无大异,都是人民基于社会需求的一种组合,政党具有民间团体的性质.因此否定政党的“国家机关”或”宪法机关”性质,认为政党是社会团体.这种主张的代表人物有耶尔里涅克.耶氏认为政党的本质为”社会的结合”,其组织并无任何国家组织性质.还有盖格尔和佛斯特霍夫:盖氏反对政党”如其他宪法的机关一般,为具有国家权力或特定权限的国家机关”.佛斯特霍夫针对”政党国家化”的说法,指出:”将政党当作宪法机关, 而宪法机关的内部秩序又受结社法的规范,岂非矛盾?”此外,塞菲尔特及克莱恩两人也认为政党不是”国家的宪法机关”,而是”相对于国家之自律的宪法生活之支持者”,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社会结合体”.应当指出,这一派的看法并不全面.不错,从一定意义上说政党也是社团但政党在社团中又具有特殊性.即它是公民们行使问政,议政,参政的权利,提出政治纲领,力求影响政府的政策以至执掌政府权力,施展自己政治抱负的组织.由于政党是具有政治目标的自由结社组织,是基于政治理念或原则的结合,故政党的行为动机包括对政府职位的追求,政党的目标是在获取国家公权力,故具有公法的地位.单纯认为政党的地位为社会团体说,无法正确地说明政党的此种地位⑨.(3)国家与社会中介说.在此说看来,将政党当作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都不妥当,因为那种见解仍停滞于传统的二者择一的国家与社会二元论,忽略了在现在民主政治国家中国家与社会两者之间存在广大媒介领域的事实,而政党正是属于此第三领域并在其间发挥着交互连接作用的制度.在今天的民主社会中,政党处于社会与国家之间,虽系源自社会的领域,却担负着国家与社会中介者的角色.国家与社会中介说是后起的学说.二次大战前,认为政党为一般社会团体的学说还占据学术界主流地位,到50年代以后,情况发生变化.渐渐有学者提倡国家与社会中介说.此说以修伊政党的宪法地位和实际角色纳,黑瑟以及亨克等人为代表.@修伊纳氏认为, 民主国家中,由各种政治或经济势力的冲突,到形成统一国家意思的过程,虽规定于”基本法”之中, 但此过程不仅在制度化的国家设施领域中进行, 更及于”本质上更广泛的公共生活领域”.政党即属于此公共领域,在舆论,大众传播及经济社会团体外,不仅占有公共领域的一席之地,而且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即不属于国家机构,亦不属于政治共同体的国民公共的政治的生活领域.黑瑟特别强调政党的公共性,认为政党”具有宪法上完全显着的公共地位”,”政党的法律地位,不仅是部分的而是全部为公法上的地位”.简言之,”政党的独特宪法地位是处于国家与社会媒介的特殊领域”.亨克则认为:”虽然政党属于社会的范畴,但在一般立法过程中影响国家的机关与职位,故相较于其他人民结社有所不同,换言之,政党既非国家机关,亦非一般私法上的社团”.民主国家从社会及政治势力的抗衡中形成统一的国家意思,其过程除部分交由国家机关担任外,其余皆在公共生活领域中进行,政党在公共生活领域中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故政党是处于”国家与非国家领域”的中间地带.现在这一学说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认同,成为占据主流的观点.它将政党置于政党,国家,社会三者关系的架构下进行的定位,是政治研究领域的一个发展.三”政党国家”:批评与启示在德国,由基本法所确定的政党地位和实际社会生活中政党扮演的社会角色并不完全一致.德国被称为政党国家,反映了这样的事实:德国政党享有特权的不仅在德国历史上前所未有,就是在西方民主政治中也是独一无二的.政党被赋予神圣的政治使命,在国家的权力结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占据首要的地位. 应该指出的是,德国是一个”民主政党国家”的判断,虽然在事实层面已经得到人们普遍接受, 但是,在价值层面人们对于政党国家的褒贬态度却不同:站在肯定的立场上,将之作为褒义词使用者固然不少,将之作为贬义词痛加批评的也大有人在.德国”基本法”虽然在宪法上承认了政党,拒绝了抑制政党权力的院外议会方案,也拒绝了任何形式的公民投票机制,但是,”基本法”同时也表现了对政党的保留态度.”基本法”第21条要求政党必须具备一个民主的纲领和组织,必须拥护宪法秩序,禁止危及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政党,就体现了这一点.为了平衡公民选举和政党占优势的联邦议会的力量,”基本法”还规定建立一个具有司法审查权力的联邦宪法法院,对议会进行有力的核查;规定建立一个由各州代表组成的参议院(上院),用来平衡政党统治的下院.不过,根据着名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莱布霍兹的看法,战后德国已经以新的词句,在联邦层面认定政党为国民在政治与社会活动中的必需工具,亦即对于魏玛共和国以来政党国家中的政党作了更健全的定位,以维护民主的宪法实际得以真正落实.其后,莱布霍兹由平等的民主政治出发,进一步提出并论证了政党国家学说.由于莱布霍兹的影响,联邦宪法法院在释宪功能上对政党国家的建构提供了准则,肯定了政党在宪法生活中的意义与角色,确定了政党具有执行宪法机构的功能.这提高了政党的政治地位.联邦宪法法院还承认政党加强纪律的权力,提倡公务员积极参加政党,支持鼓励公务员”在政府机关的制度内参与政党活动”.联邦宪法法院还在1958 年批准了政府的政党财政预算,通过了国家对于政党进行财政支持的原则④.批评者认为,经过长期的发展过程,德国已经充分彰显了政党国家特征.政党在政府内外的扩展不能不引起很多消极后果.事实上,到70年代晚期,政党从政府中获得的财政资助数额越多,所失去的选民支持也越多.政党的成员人数,公众对主要政党的支持,以及选举中的得票,都开始下降.民意调查表明,人们对主要政党的特征和表现普遍不满意.被调查者中,大约有3/4的人表达了这种消极的观点,虽然他们总体上对民主制度表示满意,却对政党政治的上述趋势颇有微词. 根据德国学者的论述,政党国家的消极后果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政党被定位为惟一的公众意愿的代表.它们成功地击败了所有的直接参与的民主形式, 拒绝民众性的运动团体参与选举,并压制地方选民协会或市政厅这样的非党派竞争者.在联邦议会内,改革者关于议会党团对议员投票放松控制以恢复议员的独立性的主张也遭到了失败的命运.第二,非党派政府机构为政党控制而政治化.联邦议会成为政党政治的一种延伸.各政党中野心勃勃的地方政客也运用它来提高自己的政治事业.政府也是如此.本来政府是以专业技术和能力为基础,而不是政党关系为基础,地方市长和委员都是非党派的选民协会选出的没有薪水的职位.但是,变化的结果却是主要政党越来越控制了公共事务,计划,公开集资活动,付费顾问,公共管理委员会和私人机构中职位的分布.甚至国家的司法分支也日渐受到政党的影响.第三,政治公务员和议会政府书记员作为政府统治工具而融人到了政治政党中.前者是执行政府的目标和观点的长期的公务员.这一群体包括政府书记,各部领导和新闻署的官员.目前,政治公务员划分为170个职位.由于他们中大多数被选为执政党成员或将要成为执政党成员,到1972年,联邦中超过一半的资深官员是两个主要159科学社会主义20XX年第3期政党的成员.从1967年开始设立的议会书记员数量,已由最初的7个上升到1998年的33个.最初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联邦议会代理人的统治经验,现在这些职位大部分却成了执政党的支持来源.第四,国家被主要政党控制.尽管公务员只占人口的5%,但是,他们占社民党的10%,基民盟的12.4%,自民党的14%和绿党的17%.在联邦机构中,约15%的高级公务员从事政治活动.到7O年代中期,49%的联邦议会成员是长期的公务员.公共财政的特别增长更证实了主要政党的控制.自从1958年以来,当联邦宪法法院第一次使得他们有资格获得公共支持,政党得到了政府对其主要活动的资助.1992年,联邦宪法法院将全部联邦政党的资助限额定为23亿马克,但这一限额很快就被打破.到1994年,主要政党已经将联邦的资助提高到了35.2亿马克.第五,政党势力越来越渗透到社会各个层面.政党的长期运作,推动了政治政党作为公共意愿的发言人,承载者和形成者等角色的集中化.政党在公共广播和电视中的配额限制,使得政党在媒体中形成了这样一个局面,如同”政治交流网络中的蜘蛛”,政党的赞助,控制了每一个具有公共影响力和得到公共资金的社会机构,包括公共法律机构,非政府福利,慈善或服务机构,大学,电影院和剧院.这些机构中很多都有监督委员会,根据优先分配的协议,政党成员被任命为其委员,成为社会群体及其利益的代表.政党也代表了主要群体利益和从体育俱乐部到园艺俱乐部这样的休闲协会的利益.这些协会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超出政治的竞技场.政党的代表甚至越来越能进入到私人企业,特别是那些急于签订公共合同的私人企业.政治家被任命为董事会或监督委员会的负责人,并具有丰厚的报酬,已经成为了普遍的事实.由于各种管理的加强,这种公众和私人利益深入人心而又复杂的相互纠缠,被人轻蔑地称为“Filzokratie”,这一称呼意味着腐败和裙带关系,甚至引发政党厌恶症(Parteienverdrossenheit).根据批评家的观点,由于政党深入到了社会的各领域,它们成为”扼杀”文明社会的凶手.而且,几度扩展的国家财政资助,使得政党对于如何通过秘密的互惠互利,分享政党政府的偏袒更感兴趣,而不是关心表达公民的需要和问题.政党, 政府官僚机关,公共机构和私人利益之间的亲密关系,显示了一个全能的,日渐腐败的”国家卡特尔”的公开印象,这个”国家卡特尔”对普通公民关闭,对改革传统的选举政治不感兴趣.批评家们指出,那些感到被主要政党忽视的选民,由于不能通过投票的形式,表达他们的政治意愿,只有在传统的政治之外,或者通过参加民众运动,或者参加抗议政党表达他们的政治意愿.笔者认为,人们对于政党国家的怀疑与批评160不无道理.如果说在魏玛共和国初期,政党国家曾经作为负面的概念被使用,认为它与真正的民主共和相对立,其中更多地包含了人们对政党的反感和成见;那么后来事态的发展却使其成为一种先见之明.”基本法”之所以竭力避免使用政党国家这个概念,就是由于这样做有把政党描述为合法地占领国家和公共领域之嫌,其进一步的演变可能会把国家推向极权的方向.尽管多党制下的政党国家和纳粹政权的政党国家一体化有所不同,但是政党的功能主要不是占据国家,而在于它是国家与社会的中介.国家和社会都是政党的活动领域,而社会是政党主要的栖息之地.如果政党把国家据为己有,甚至视自己为社会的主人,那么政党政治就会走向反面.另外如我们前已论及,”基本法”虽然把参与国民意志的形成这一使命赋予政党,但是政党并不是垄断国民意思形成的惟一工具,亦非国民大众与国家间仅有的合法媒介团体.国民完全可以通过其他形式或其他组织表现政治意思.新闻等大众传播媒体,宗教团体,各个人民社团,协会及个人等,皆可参与国家意思的形成,属于国家与社会的中介,是沟通两者的桥梁.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政党国家的批评,针对了政党国家的弊端,是民主政治应当力图避免和消除的现象.一言而蔽之,政党国家既不应当成为政党追求的目标,也不应当成为国家追求的目标.看来,一方面充分发挥政党在民主政治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又要注意消除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地位坐大的消极后果,这对于当今世界的任何一个国家,都是需要认真对待的课题.注释:①李惠中:”我国政党补助法之商榷——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政党财务之判决谈起”,《月旦法学杂志》1998年第32期,第90页.②沈玄池:”德国政党经费来源之研究”,《欧美研究》,第23卷,1994年第1期,第39页.③HeinfichTriepel,DieStaatsverfassungundpolitische Parteien,1928,S.14.④BverfGE8,5l(56).⑤HeinfichOberreuter,PolitischenParteien:Stellungund FtmktionimVeffassungssy~emderBundesrepublik,inAlf Mintzel/HeinfichOberreuter(Hrsg),Parteieninder Btmdesrepubhk,Bonn1992,S.26.⑥陈耀祥:”德国的政党法律地位”,《宪政时代》,第l7卷,1993年第3期,第63页.(z)BverfGE8,5l(46).(责任编辑常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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