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更换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等问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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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京国税发[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10]126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于2010年8月1日起,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发票种类(一)取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现行使用的12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1.《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2.《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3.《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4.《北京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5.《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6.《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7.《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8.《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9.《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10.《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11.《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12.《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二)保留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统一样式的4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1.《增值税普通发票》;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4.《发票换票证》。

(三)依法设置通用机打、手工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依法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为加强纳税人收购环节开具发票和抵扣税款的管理,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

推行机打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当前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当前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当前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京国税发[2001]4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2.21
【实施日期】2001.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当前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4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当前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局按照此通知要求,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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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发票管理【发文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2.07.06【实施日期】2012.07.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有奖发票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有奖发票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普通发票管理,现将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简并后的发票设置及适用范围简并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按照发票名称共设置16种发票,有46个版面,具体票种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通用机打发票1.平推式机打发票(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壹万元版和非限额版两种),规格为210 mm×139.7 mm,联次为两联,即发票联和记账联,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上述适用范围不包括暂时保留的发票所对应的业务范围。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和税务机关委托其他单位代开两种),规格为210mm×139.7mm,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和记账联,适用于税务机关为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和其他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为符合委托代开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

2.卷式机打发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有奖)》(壹万元版和非限额版两种),规格为76mm×177.8mm,联次为两联,即发票联(含兑奖联)和记账联,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含建筑业)、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上述适用范围不包括暂时保留的发票所对应的业务范围。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推行防伪税控票表处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推行防伪税控票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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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推行防伪税控票表
处理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防伪税控票表处理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函﹝2001﹞320号
【发文日期】2001-06-08
【实施时间】2001-06-08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推行防伪税控票表处理系统的通知》(国税发明
电[2001]20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守总局通知规定,认真完成通知所布置的各项工作,并将工作完成情况于2001年6月12日前报市信息中心。

二○○一年六月八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
(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 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征[1999]229号)的补充部分。
(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 国税函[2002]642号)的补充部分。
(九)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文件的通知(京 国税发[2002]61号)的补充部分。
(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国税征[1999]217号)。
(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正填开发票规定的通知(京国税征[1999]327号)。
(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的 通知(京国税函[2001]73号)。
(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普通发票种类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700号)。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国税 发[2006]144号)。
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3件
(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式样的通 知》的通知(京税征[1993]553号)的补充部分。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的通知(京 国税[1995]92号)的补充部分。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的通 知(京国税征[1995]419号)的补充部分。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1件
(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停止使用“北京市临时经营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税 征[1993]67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普通发票使用热敏纸印制有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普通发票使用热敏纸印制有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普通发票使用热敏纸印制
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4.02.10
•【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4号
•【施行日期】2014.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普通发票使用热敏纸印制有关事
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4号)为满足部分行业纳税人使用热敏发票打印设备开具普通发票的需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部分普通发票使用热敏纸进行印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热敏纸印制普通发票的范围
使用热敏发票打印设备开具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单联)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专用荧光正反变色防伪纤维热敏纸印制。

该纸的荧光正反变色防伪纤维在紫外光下可见,当紫外光从纸张正面移动到反面时,同一根纤维有橙-蓝的变色效果。

二、使用热敏纸印制的普通发票的其他防伪措施
使用热敏纸印制的普通发票除用纸防伪措施外,采用的其他防伪措施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规定为准。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2014年2月10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更换普通发票版面和调整发展防伪措施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更换普通发票版面和调整发展防伪措施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更换普通发票版面和调整发展防伪措施的通告【法规类别】发票管理【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2.06.21【实施日期】2002.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更换普通发票版面和调整发展防伪措施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领导对税收工作“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的指示精神,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现行的普通发票版面和防伪措施进行更换和调整并推行使用有奖发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关于更换发票版面对现行的《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定额发票》(七种版面)、《北京市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北京市客货运输定额发票》(八种版面)、《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北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九种和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名称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四种共十三种发票进行全面换版。

换版后的新版普通发票 (以下简称新版发票)名称如下:(一)《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

版面包括: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壹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十种)。

(二)《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卷式发票(有奖)。

(三)《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卷式发票(无奖)。

(四)《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有奖)。

(五)《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无奖)。

(六)《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无奖)。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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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防伪税控系统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征﹝1997﹞100号
【发文日期】1997-03-04
【实施时间】1997-03-04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惠国税发[2008]18号)的规定,本文自2008年03月0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
发[2006]274号)的规定,本文自2006年10月12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7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如何扩大防伪税控工作待总局重新布署后再另行通知。

一九九七三月四日。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发票实施综合防伪措施严防假发票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发票实施综合防伪措施严防假发票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发票实施综合防伪措施严防假发
票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京税征[1993]81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3.12.20
【实施日期】1993.12.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通发票管理文件和修订部分文件条款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发票实施综合防伪措施严防假发票的通知
(京税征[1993]812号1993年12月20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市发票防伪难度,严防假发票在社会上流行,经市局研究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全国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我市现行的行业专用发票将做为普通发票继续使用。

从明年开始,我市将对税务机关或经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普通发票实行综合防伪。

综合防伪措施包括发票统一使用中国标准技术开发公司生产的带水印图案的防伪专用纸。

同时使用该公司生产的变色荧光油墨和无色荧光油墨分别套影北京市税务
局发票监制章”和带“京税”字样的暗徽。

现就与此有关的事项通知如下:。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
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京国税[1999]13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8.16
【实施日期】1999.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13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国税发[1999]139号)转发给你们。

按照总局通知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凡纳入防伪税控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同时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手写版)。

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与总局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时间安排按照市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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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5.05.12
•【字号】京国税征[1995]262号
•【施行日期】1995.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
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5]262号)
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4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普通发票,从1996年1月1日起除按京国税[1995]092号通知规定的统一防伪措施印制外,还在金额栏内继续使用无色荧光油墨套印古币暗徽,暗徽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绿色。

二、各区、县批准按照原综合防伪措施印制的普通发票,从1996年4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防伪措施印制。

三、请各局抓紧做好普通发票的更换工作,务必在1996年6月30日前完成对企业自印票的审批工作。

四、有关更换发票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略)
1995年5月12日lar_1691707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1.14•【字号】京国税[1998]7号•【施行日期】1998.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7号1998年1月14日)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7]19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贯彻该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时间安排: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至3月31日集中对已使用百万元版防伪税控企业和已申请使用但尚未使用的企业进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更换及安装工作。

从4月1日起企业开具专用发票均采新系统开具,老系统停止使用。

原百万元版专用发票可由税务机关代开的规定同时废止。

从1998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将防伪税控系统逐步推行到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

从1998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市局将对全市推行防伪税控工作进行检查。

二、推行防伪税控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1、对百万元以上防伪税控设备的更换及安装工作,市局将在技术合作单位的配合下,逐个区县集中更换和安装。

2、对申请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的申请认定程序按市局京国税[1995]219号通知的规定办理。

请各区县局在2月20日前将申请使用十万元版防伪税控企业的目录上报市局征管处。

3、市局将在技术合作单位配合下,按区,县对申请使用十万元版防伪税控企业进行业务和技术培训,培训完毕后由技术合作单.位在区,县国税局配合下,为企业安装防伪税控专用设备。

4、防伪税控企业(包括百万元以上和十万元以上)凡能够正常使用该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后,所在地国税局应将其结存的空白手写版专用发票收回销毁。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10.23•【字号】京国税发[2001]272号•【施行日期】2001.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272号2001年10月23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凡申请开具百万元以上(含百万元)专用发票的企业,由各区县、分局组织有关材料上报市局审批。

各局应实地查看申请企业的经营场所,还应逐项审核《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中申请企业填写各项内容的真实性,特别是核实法人身份证、注册资金与实际经营规模差异等内容。

对申请开具百万元以上(含百万元)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必须具备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对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下企业偶然发生需开具百万元以上(含百万元)专用发票的,由区县、分局核实企业购销合同,属实的,准予授权其一次性开具百万元以上(含百万元)专用发票并即时完税,不再上报市局审批。

二、凡防伪税控企业有发票违章(不含虚开)行为的其最高开票限额降至万元以下,半年后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纳税情况另行调整;凡有虚开纪录的企业应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收回全部专用设备。

三、凡申请开具百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企业由各区县、分局按照总局和市局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审批。

四、各局在确定了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后,应在企业的《发票领购簿》上注明其开票金额。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不再发给企业。

五、企业申请开具百万元以上(含百万元)专用发票的材料请各局在11月15日前上报市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2.21
•【字号】京国税函[2008]113号
•【施行日期】2008.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防伪税控一机
多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8]113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在办税服务大厅张贴的告示,由防伪税控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印制后交各局张贴。

二、各局应按照总局的工作要求,积极与服务单位共同协商,明确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次升级工作落实到位。

同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协助服务单位做好服务工作。

三、服务单位应及时向各局通报升级工作的开展情况,各局应按期向市局报告升级工作进度。

升级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流转税处)。

2008年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0.08.29
•【字号】京国税[2000]144号
•【施行日期】2000.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
税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2000]14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和应用管理,保证金税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精神,结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局要在今年9月底前,对已纳入为税控而不能正常申报的企业组织一次全面清理,对注销的企业应及时收回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对企业仍正常经营但未及时申报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各局要按《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做到宣传及时、落实到位。

三、各局在贯彻落实《暂行办法》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略) 2000年8月29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11.29•【字号】京地税征[1996]534号•【施行日期】1996.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京地税征[1996]534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统一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1996]16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使用普通安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自1997年1月1日起,全部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套印黄色底纹的原普通发票,截止1996年12月底停止使用。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控制自印发票的审批,凡不符合自印发票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自印发票。

批准自印发票的防伪措施,按照“京地税征(1995)262号”文件规定执行。

印制无碳压感纸的普通发票,目前暂时使用无水印普通无碳压感纸印制发票联,同时使用有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号码。

三、为了做好此次发票换版工作,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将这次发票换版和清理缴销黄底纹旧版发票的主要内容和时间及时通知用票单位,并加强宣传辅导工作,确保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四季度重点工作,对所管辖地区的用票单位,就普通发票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清理整顿,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力度。

对检查出来的违纪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控器开具普通发票验旧问题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控器开具普通发票验旧问题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控器开具普通发票验旧问题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控器开具普通发票验旧问题的紧急通知尊敬的纳税人:近日接到部分纳税人反映,使用税控器的纳税人存在每张《单卷发票使用汇总表》只能打印一份发票信息的情况,造成发票验旧不便。

经核实,此现象为税控系统调试过程中产生的临时性问题,仅影响本月发票验旧工作。

七月份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全面推行普通发票电子验旧方式,不再需要打印《单卷发票使用汇总表》。

为在六月份过渡期内妥善解决此问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将税控器开具普通发票验旧手续统一进行明确,纳税人可选择如下方式进行发票验旧:一、电子验旧方式纳税人办理发票验旧手续前,应将税控器已开具的全部普通发票的明细数据进行抄报(以下简称“明细数据抄报”)。

纳税人办理发票验旧手续,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作废发票“发票联”原件(注明“作废”字样)、退票(红字发票)及对应的原发票“发票联”原件(注明“作废”字样)办理验旧手续。

使用多台税控器的纳税人应将所持有的全部税控器于同一天完成明细数据抄报后,方可进行电子验旧。

若纳税人同一天明细数据抄报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岗位人员可在网上报数系统查询纳税人的发票明细抄报数据信息,根据查询结果并按要求对作废发票“发票联”原件、退票(红字发票)及对应的原发票“发票联”原件进行比对查验后,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录入发票信息。

二、人工验旧方式纳税人暂不具备电子验旧的条件的,应继续维持原手工验旧方式。

纳税人需逐份打印《单卷发票使用汇总表》后,办理发票验旧手续。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0日起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二○一四年六月九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版服务业、公路运输业及定额发票防伪特征和使用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版服务业、公路运输业及定额发票防伪特征和使用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版服务业、公路运输业及定额发票防伪特征和使用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12.31•【字号】京地税征[2001]3号•【施行日期】200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版服务业、公路运输业及定额发票防伪特征和使用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1〕3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普通发票的开具行为,提高普通发票的防伪性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发票改革启用的新版发票在原发票防伪的基础上增加防伪强度,提高发票的使用效率。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新版发票的防伪特征(一)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1、发票联统一采用无炭压感税务水纹涂布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

2、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统一采用有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橘红色反映。

3、发票联的小写金额部位,采用无色光致荧光防伪油墨套印“京税”字样的“古钱币”,“古钱币”的图案在阳光的直接照射下和紫外线灯光下将显现加重。

4、发票联的大写金额前五位:佰、拾、万、仟、佰的填开部位,采用特殊颜色的无色荧光油墨涂层,通过第一联的书写发票联的大写金额为兰色反映,但在紫外线灯光下呈荧光红色反映。

(二)服务业、公路客货运输定额发票1、发票式样采用单联、固定面值式的撕开发票。

2、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统一采用有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橘红色反映。

3、发票纸采用税务专用白色水印原纸,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

4、发票联的大写金额部位,采用无色光致荧光防伪油墨套印“京税”字样的“古钱币”,“古钱币”的图案在阳光的直接照射下和紫外线灯光下将显现加重。

二、新版发票的使用说明(一)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1、新版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的一至三联必须一次填开完成,无需垫付复写纸进行开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7.29•【字号】京国税发[2002]200号•【施行日期】2002.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200号2002年7月29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凡申请开具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企业,由各局按照总局和市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审批。

各局应实地核查企业的经营场所,逐项审核《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中企业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核查近三个月企业的销售收入、纳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和部分销售合同、协议书。

对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法人身份证件,严格控制发票版别和发售数量,注重对所核查的企业的注册资金、销售合同、协议书、销售收入、应纳税额、专用发票开具等内容进行深入分析,尽可能在核查阶段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凡申请开具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一亿元)的企业仍由各局按照总局和市局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组织核查材料上报市局审批。

三、各局要高度重视对防伪税控企业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总局和市局的文件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约机制,务必层层落实责任到人,要组织审批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总局和市局下发的文件,提高管理人员对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核查和审批。

对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实地核查和审批职责的人员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四、各局对已经批准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严格按照总局和市局的文件规定组织全面复查、清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国税发[2001]27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10.23
【实施日期】2001.10.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272号2001年10月23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申请开具百万元以上(含百万元)专用发票的企业,由各区县、分局组织有关材料上报市局审批。

各局应实地查看申请企业的经营场所,还应逐项审核《增值税防伪税
控系统申请表》中申请企业填写各项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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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更换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等问题的
通告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06.25
【实施日期】1995.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统一更换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等问题的通告
(1995年6月25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更换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规定,现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统一更换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等发票管理问题通告如下:
一、从1995年5月1日起,凡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的普通发票和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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