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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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XX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研究生新生须持《XXXX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研究生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研究生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一年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要求者,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身体康复后,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前,取得学籍的研究生须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河北工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工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工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北工业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我校实行学分制。

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5年)。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

学制为4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6年;学制为5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7年;可提前1年毕业。

专接本学生学制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4年,不能提前毕业。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基础上再延长2年。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由学院报本科生院备案,请假不能超过2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院报本科生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录取名册组织新生填写《学生学籍卡片》和《学生登记表》并送交本科生院。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休学学生和在校生的待遇。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办理相应的手续。

(一)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的,需由新生书面申请,委托人员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二)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且1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河北工业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河北工业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科学素养。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和现代实验方法及技能,熟悉所从事研究领域的发展动向,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三)具有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硕士生的学制为二年半,其中课程学习时间为一年,毕业论文(即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为一年半。

硕士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延期)最长为四年。

三、培养方式(一)硕士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采用导师与硕士生双向选择的办法确定硕士生的导师。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工作并重,使硕士生既能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又能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三)注重因材施教,培养硕士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硕士生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四)在确保培养质量的前提下,经研究生学院批准,可与有关单位联合培养硕士生。

四、主要研究方向1、结构工程结构工程研究方向主要涉及土木工程中具有共性的结构选型、力学分析、设计理论和建造技术和管理的相关研究。

本研究方向的特色是在建筑节能及节能技术、结构振动与抗震理论、结构工程检测及可靠性分析、城市综合防灾技术等方面有雄厚的研究基础,承担并完成了多项科学研究课题,具有明显的特色和优势。

新型结构材料与结构体系研究重点开发多高层、大跨度、住宅与工业建筑的新型结构体系,进行设计理论研究与工程实践。

工程结构可靠性分析研究大型复杂结构(混凝土结构、组合结构、桥梁结构、土工结构以及道路工程等)的安全性、耐久性评价及寿命评估方法;研究智能健康监测的理论方法及状态评估,加固与补强技术。

2、岩土工程岩土工程研究方向紧密结合我国环渤海经济圈建设,以沿海饱和软粘土及华北地区非饱和土研究为中心,以沿海地区软土的微观结构、粘弹塑性与流固耦合性质和非饱和土力学性质研究为理论基础,围绕地下能源存储及核废料处置工程中的力学问题、地基处理新技术、深基坑支护工程、高边坡及深大隧洞安全性评价、岩土体可靠度等方面进行理论研究与技术开发。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构成研究生学籍由准生、招生、在籍和离校四个阶段组成。

准生阶段是指进入研究生学习前,准备阶段的学籍;招生阶段是指报到后,但正式进行学习前的学籍;在籍阶段是指已开始正式学习,且未毕业的学籍;离校阶段是指研究生正式毕业后,未进入学位授权与学位授权期间的学籍。

二、学籍登记学籍登记是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基本程序。

学校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籍管理单位进行学籍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学籍管理承诺书。

对于尚未报到的研究生,学校要及时通知其进行登记,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需提出书面申请。

三、学籍状态学籍状态是指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不同情况和身份。

常见的学籍状态有:在读、离退、停学、休学、复学和退学。

在校研究生的学籍包括在读和保留两种状态。

四、在读管理在读管理是指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各项事务进行管理。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并完成相关论文或科研项目。

同时,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学术道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延期和休学对于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延期或休学。

延期和休学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延期和休学期间,研究生不得进行学术活动,但可以参加与学位授权无关的项目或工作。

六、保留学籍对于因个人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保留学籍期间,研究生不享受学校相关资源和福利,但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七、学籍管理工作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学籍管理工作责任。

学籍管理工作机构要制定详细的工作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八、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价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监督与评价机制,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我校本专科生实行学分制。

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五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二年或三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专科生可推迟完成学业,但不可提前毕业。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自入学学习时起连续计算):可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延长二年;本科生可提前一年毕业。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由学院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者,需由新生书面申请,委托人员持有关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录取名册组织新生填写《学生学籍卡片》、《学生登记表》和《学生卡片》。

《学生学籍卡片》送交教务处,据此登记学籍名册;《学生登记表》送交学生处;《学生卡片》留学生所在学院使用。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学院负责实施。

复查合格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且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河北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学籍管理信息化是指应用信息技术平台进行学生学籍管理。

河北省是如何进行学生学籍管理的?下文是河北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欢迎阅读!河北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为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两个《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面落实两个《细则》,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按照两个《细则》的要求,严格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学生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工作,并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规范操作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发挥学籍信息在基础教育管理中的作用。

二、加强培训,强化学籍管理员队伍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按规定配备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和应用工作。

要全面强化管理培训,使学籍管理员准确掌握两个《细则》的基本内容、建立学籍档案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管理的操作办法等,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纪律严的学籍管理员队伍,确保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健全工作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利用学籍“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的特点,转变管理方式,进一步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整体管理水平。

要充分利用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数据统计、控辍保学等相关工作,建立学籍核准、信息保密、责任追究等制度,细化管理,明确职责,规范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促进研究生科学发展,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二、学籍注册与划定1.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到学院(系)进行学籍登记,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办理入学手续,并领取学籍证书。

2.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学制。

3. 研究生学籍划定原则为按时报到、缴费、注册并获得学籍证书。

三、学籍变动1. 研究生转专业: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若认识到自己的专业与兴趣不符,可以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

转专业需经学校同意,并按相关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

2. 研究生休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因个人原因需要休学,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学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 研究生退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发现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等情况,学校有权依规给予退学处分。

4. 研究生改名:研究生若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改名,必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改名手续。

四、学籍管理与绩效考核1. 研究生学籍管理责任由学院(系)负责,学院(系)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研究生学籍进行核查。

2. 研究生绩效考核包括学术表现、科研成果、课程考核以及各种学术活动参与等。

根据研究生规划,每学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并按照一定权重进行综合评定。

3.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违反者,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五、学籍复查与权益保护1. 研究生如对学籍管理决定存在异议,可以提出学籍复查申请。

学校应成立相关机构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作出相应调整。

2. 研究生享有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申诉机制,对研究生的诉求进行认真对待并给予合理的回复和解决办法。

六、附则1.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由学校制定或修订,并及时向全体研究生公示。

河北工业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及资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工业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及资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工业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及资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校政字〔2016〕228号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在研究生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研究生教育的优质资源,开阔研究生的学术视野,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积极推动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学校设立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资助基金,用于资助我校博士生在国内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培养期间的生活补助和旅费补助。

为充分发挥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资助基金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并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我校学籍的二年级及以上的非定向博士研究生。

在派出之前,应完成相应专业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必修课程学习,考试成绩优良。

(三)与海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申请者,其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或TOFEL、GRE、IELTS等)成绩应达到联合培养单位要求或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考试。

(四)身心健康。

(五)对同时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研究生项目的优先资助。

二、联合培养单位的确定(一)海外联合培养单位主要应为:1、列入国家留学基金委发布的项目指南中的单位。

2、与我校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或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的单位。

3、具有明显的学科优势及先进实验条件的单位。

(二)国内联合培养单位主要应为:1、列入国家“双一流建设”的学校或学科。

2、与我校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或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的教育部直属高校。

3、具有明显的学科优势及先进实验条件且相应学科排名进入全国前20%的高校。

(三)联合培养双方应有共同或相近的研究方向和合作研究的基础。

三、联合培养方式及协议(一)本基金资助以科学研究为主的联合培养方式。

(二)拟进行联合培养的学院或导师应针对培养的博士生与对方签订联合培养合作协议,与海外单位联合培养的合作双方协议应有中、外文文本各一份。

协议中应就联合培养方式、期限、研究内容、对方提供的学习与科研条件、双方导师职责、知识产权的归属(须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对博士生的要求、答辩和授予学位等事项做出明确要求。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案秩序,提高研究生教育教案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当书面向研究生所在学院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应当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新生所在学院报研究生院,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由研究生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入学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由新生所在学院通过查阅学生档案等方式对入学新生政治和思想品德进行复查;由校医院依据学生体检规定对入学新生进行健康复查。

审查和复查合格的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对审查和复查不合格的,报研究生院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对健康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治疗康复的,提前三个月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研究生待遇,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在两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1 / 6第六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后的一周内,研究生应当持本人学生证和财务部门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校政字[2012]191号,2012年11月28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规范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取得河北工业大学学籍,在校注册的专科、本科学生和研究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非学历教育相关考试考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试违规是指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

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学生本人或协助他人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四条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认定清楚、处理程序合法,处分适当。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诉权。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主管部门,是指主管学生教学教务管理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考试实施部门指考试具体组织实施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及各教学单位等;学生主管部门为主管学生处分的学生处和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及实施机关第七条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分为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有:(一)严重警告;(二)记过;(三)留校察看;(四)开除学籍。

第八条教学主管部门、学生主管部门、考试实施部门和各学院为考试违规处理的实施机关。

各学院和考试实施部门负责提供学生考试违规的原始证据及相关材料并提出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意见,报教学主管部门审核;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建议报学生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九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一)使用自备草稿纸的;(二)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的;(三)未经选课或未经任课教师允许而擅自参加该课程考试的;(四)通讯设备虽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但在考试过程中发出声响影响考场秩序的;(五)其他应当给予通报批评行为的。

河北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河北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河北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权单位,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政治表现良好;恪守学术规范与科学道德,品行端正,并满足各层次学位学术成果要求者,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规定,设立河北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授予及相关工作的领导与最终审定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权的学院方可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一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

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主要从本校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在岗人员中遴选,年龄不超过60岁,由主席提名,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两人,秘书一人。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须是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名。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从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在岗人员中遴选,年龄不超过60岁,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提名,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1. 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的决定;2. 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事宜;3. 审核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4. 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5. 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授予工作及导师管理工作中的争议与申诉事项;6. 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7. 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授权其开展专项工作;8. 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相关事宜。

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我校实行学分制。

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五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自入学学习时起连续计算):可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延长二年;可提前一年毕业。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

(一)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由学院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者,需由新生书面申请,- 1 -委托人员持有关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三)新生可以申请放弃入学资格。

申请放弃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报到后提交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

两周内未办结放弃入学资格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录取名册组织新生填写《学生学籍卡片》、《学生登记表》和《学生卡片》。

《学生学籍卡片》送交教务处,据此登记学籍名册;《学生登记表》送交学生处;《学生卡片》留学生所在学院使用。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学院负责实施。

复查合格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取消其学籍。

河北工业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解答

河北工业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解答
组织关系转移按照就业单位组织部门的要求,毕业生到所在学院辅导员处办理组织关系转出介绍信,凭介绍信、报到证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转出手续。
组织关系转移具体要求以党委组织部解释为准。
校党委组织部办公地点:北辰校区行政楼B区3楼 电话022
报到
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上联)、户口迁移证明、组织关系介绍信、档案到单位人事部门报到。
领取就业报到证
办好相关离校手续的毕业生凭离校通知到到所在学院领取就业报到证。(见附图1)
办理档案、户口、组织关系转移
档案转移凭报到证(或博士调档函)到研究生院领取档案转移单(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务管理系统信息确认后)到学生处档案室办理档案转移。就业单位允许个人携带的前提下,由档案室密封后由毕业生交至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就业单位不准个人携带的,由档案室分批发送机要至档案管理部门。发送前请毕业生认真落实档案发送地址。
签订协议时,一般应向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推荐表、成绩单一份。
就业信息维护
毕业生应详细准确的填写就业相关信息,为下一步的户口、档案转移提供准确信息。研究生学院将根据毕业生填写的内容办理报到证及档案转移、户口转移信息。
派遣
毕业生派遣工作由河北省人社厅完成,具体经办部门为河北省人社厅市场处。学校按照毕业生的就业信息(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务管理系统)统一到省人社厅办理就业派遣的相关手续,报到证加盖“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毕业生就业专用章”。
目前我校按照国家就业有关规定,在择业期的两年内,根据学生的意愿,户口、档案可以保留在学校。
就业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继续保留学校期间,不再具有本校学籍,不享受任何在校生待遇。
2、关于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就业信息填报系统
答 :为提高工作效率,做好研究生就业工作,所有毕业生的就业相关信息上报汇总至研究生院。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务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务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务
河北工业大学是中国政府认可的一所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等学府,其研究生教务处也拥有良好的管理机制,为研究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务处设有专门的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为研究生提供招生咨询服务,给予招生信息及咨询服务,提供招生章程,招生指南,入学考试详细规定等招生信息。

此外,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务处还设有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更新、变更、毕业登记和管理等。

同时,还负责研究生的研究进程的评估,提供研究咨询服务,为研究生提供研究指导,并将研究成绩和信息及时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此外,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务处还设有学位颁发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学位的颁发工作,评定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审核学位申请材料,并颁发学位证书。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务处还设有助学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生的助学金申请,审核,发放等工作,为研究生提供助学金资助,促进其更好的研究工作。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务处设有科研管理办公室,为研究生提供科研指导,帮助研究生找到科研方向,咨询科研项目等,
同时还负责科研管理工作,审核科研项目申请,发放科研经费,审核科研成果,管理科研项目等。

总之,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务处拥有良好的管理机制,为研究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满足研究生的不同需求,保证研究生的学业进步。

《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篇: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附件1: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我校本专科生实行学分制。

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五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二年或三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专科生可推迟完成学业,但不可提前毕业。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自入学学习时起连续计算)。

可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延长二年;本科生可提前一年毕业。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

(一)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由学院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者,需由新生书面申请,委托人员持有关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三)新生可以申请放弃入学资格。

申请放弃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报到后提交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

两周内未第四章学习纪律第十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各种教学环节的学习(以下统称为课程)。

第十一条上课时,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应当遵守《河北工业大学考场规则》,遵守考核纪律,独立完成答卷。

第十三条课堂教学的学生考勤由学生所在学院和任课教师共同负责。

河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河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河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校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及学科、专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

硕士学位申请者资格审查第四条硕士学位申请者(简称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政治表现良好。

(二)按培养计划的要求修完规定学分,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三)未同时向本单位以外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学位。

第五条申请者必须达到以下学术水平:(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掌握一门外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1 / 6第六条一般在硕士生入学后第五学期开始办理硕士学位申请手续,已获批准允许提前毕业的硕士生可以提出提前答辩申请,超过规定的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七条申请者资格审查由申请者所在学院负责,申请者须提交《硕士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内容包括:申请者是否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学位论文是否符合《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内容要求与编写格式》的规定。

申请者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阶段。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第八条申请者的硕士论文评阅工作由申请者所在学院负责,一般应于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办理论文送审。

被抽中参加学位论文隐名评阅和计划参评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申请者均应接受研究生学院组织的学位论文隐名评阅。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至少两人,论文评阅人应是相关领域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或者具有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外单位评阅人至少一人。

第十条各学院应将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人聘书和论文评阅意见书采用密封方式统一送达每位论文评阅人,并统一回收论文评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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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当书面向研究生所在学院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应当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新生所在学院报研究生院,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由研究生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入学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由新生所在学院通过查阅学生档案等方式对入学新生政治和思想品德进行复查;由校医院依据学生体检规定对入学新生进行健康复查。

审查和复查合格的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对审查和复查不合格的,报研究生院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对健康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治疗康复的,提前三个月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 1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研究生待遇,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在两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第六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后的一周内,研究生应当持本人学生证和财务部门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不能如期进行注册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导师签字,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暂缓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研究生所在学院将学生注册及交费结果于开学后一个月内上报研究生院。

第三章考勤第八条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

请病假一周以内应当有校医院证明,一周以上应当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事假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请假一周以内由导师批准;一周以上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不能超过一个月。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请假逾期不归的,按旷课论,并依据《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课堂教学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导师或指定人员负责,考勤情况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统计汇总,上报研究生院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研究生应当按照学科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要求,参加规定课程和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研究生课程学习采用学分制。

博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不低于17学分,硕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不低于29学分,其中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不低于45学分。

第十二条研究生课程考核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课程考核成绩60分- 2 -以上(含60分)为合格。

研究生课程考核合格方可取得学分,考核不合格的在申请答辩前可以重修重考。

第十三条研究生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研究生必修课程一般采用考试方式考核,选修课程可以采用考试方式或者考查方式考核。

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形式,考查可以采用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研究生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不准参加该学期该门课程的考核。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按《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当通过研究生思想品德考核和鉴定,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六条学校对研究生转学、转专业严格管理,无特殊情况的一般不予转学、转专业。

确需转学、转专业的,其申请应当在每学期末集中办理。

第十七条研究生转专业按照《河北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暂行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研究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加盖录取院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印章的招生录检表复印件,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河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经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户籍转移手续由当地公安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定向培养的;- 3 -(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5年,其中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学制为2年,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最长不超过4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最长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在读期间可以申请休学。

休学最长不超过一年。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的;(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三)自费留学的;(四)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休学,应当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附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经研究生导师、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研究生,应当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休学研究生在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发给休学证明。

(二)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待遇;(三)研究生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应当按如下规定办理:- 4 -(一)研究生应当在开学前两个月向研究生院提出复学申请;(二)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需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的不得复学;(三)研究生院对经过批准复学的研究生发放复学通知,复学研究生持本人学生证和复学证明,在办理缴纳学费和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注册。

第七章退学第二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退学:(一)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的;(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凡因上述原因需办理退学的,由研究生或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后,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公告送达本人。

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交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二)退学研究生按已有的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河北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在省就业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三)退学的研究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四)退学的研究生自退学决定送交两周仍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 5 -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依照《河北工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按照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各环节的培养任务,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按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进行电子注册。

第三十二条按照河北工业大学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符合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三十三条对于表现优秀的研究生,按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提前完成各环节的培养任务,达到毕业要求,并成绩优异,可申请提前半年毕业,按照《河北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提前毕业暂行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内未达到毕业条件的,硕士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可以延期最长不超过1.5年(含休学)毕业,博士研究生经本人申请一般可以延期最长不超过2年(含休学)毕业。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按照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各环节的培养任务,未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已结业的研究生,学校不再受理其毕业申请。

第三十六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予以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河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 6 -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原《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河北工业大学授权研究生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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