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 章 执行程序

合集下载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民法院办理执⾏案件规范颁布⽇期:2017-01-01执⾏⽇期:2017-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录第⼀编执⾏⼯作⼀般规范第⼀章执⾏管辖第⼆章执⾏⼈员及其回避第三章执⾏的申请和受理第四章执⾏当事⼈及其变更、追加第五章执⾏担保第六章执⾏和解第七章暂缓执⾏第⼋章中⽌执⾏第九章终结本次执⾏程序第⼗章终结执⾏第⼗⼀章执⾏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第⼗⼆章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第⼗三章执⾏费⽤第⼗四章强制措施和间接执⾏措施第⼀节拘传第⼆节罚款、拘留第三节限制出境第四节信⽤惩戒第五节限制消费第⼗五章刑事处罚第⼗六章委托执⾏与协助执⾏第⼗七章执⾏回转第⼗⼋章执⾏记录第⼗九章执⾏⽂书及其送达第⼀节执⾏⽂书第⼆节送达第⼆编执⾏实施案件办理规范第⼆⼗章基本流程规范第⼀节执⾏准备与启动第⼆节财产调查第三节财产控制第四节财产变价第五节参与分配第六节款物的发放与保管第七节执⾏实施案件结案第⼆⼗⼀章⾦钱给付请求权的执⾏第⼀节对银⾏存款的执⾏第⼆节对机动车辆、船舶的执⾏第三节对不动产的执⾏第四节对知识产权的执⾏第五节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执⾏第六节对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的执⾏第七节对债权及收⼊的执⾏第⼆⼗⼆章⾮⾦钱给付请求权的执⾏第⼀节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第⼆节⾏为请求权的执⾏第⼆⼗三章特殊案件的执⾏第⼀节财产保全与先予执⾏案件的执⾏第⼆节仲裁裁决的执⾏第三节劳动⼈事争议仲裁裁决的执⾏第四节公证债权⽂书的执⾏第五节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第六节⾏政案件的执⾏第七节涉外案件的执⾏第⼋节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效法律⽂书的执⾏第三编执⾏审查案件办理规范第⼆⼗四章⼀般规定第⼆⼗五章执⾏异议案件第⼀节执⾏⾏为异议第⼆节案外⼈异议第三节不予执⾏第⼆⼗六章执⾏复议案件第⼆⼗七章执⾏监督案件第⼀节执⾏监督的⼀般规定第⼆节督促执⾏案件第三节执⾏申诉案件第四节检察监督案件第⼆⼗⼋章执⾏协调案件总⽬录第⼀编执⾏⼯作⼀般规范第⼀章执⾏管辖第⼆章执⾏⼈员及其回避第三章执⾏的申请和受理第四章执⾏当事⼈及其变更、追加第五章执⾏担保第六章执⾏和解第七章暂缓执⾏第⼋章中⽌执⾏第九章终结本次执⾏程序第⼗章终结执⾏第⼗⼀章执⾏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第⼗⼆章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第⼗三章执⾏费⽤第⼗四章强制措施和间接执⾏措施第⼀节拘传第⼆节罚款、拘留第三节限制出境第四节信⽤惩戒第五节限制消费第⼗五章刑事处罚第⼗六章委托执⾏与协助执⾏第⼗七章执⾏回转第⼗⼋章执⾏记录第⼗九章执⾏⽂书及其送达第⼀节执⾏⽂书第⼆节送达第⼆编执⾏实施案件办理规范第⼆⼗章基本流程规范第⼀节执⾏准备与启动第⼆节财产调查第三节财产控制第四节财产变价第五节参与分配第六节款物的发放与保管第七节执⾏实施案件结案第⼆⼗⼀章⾦钱给付请求权的执⾏第⼀节对银⾏存款的执⾏第⼆节对机动车辆、船舶的执⾏第三节对不动产的执⾏第四节对知识产权的执⾏第五节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执⾏第六节对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的执⾏第七节对债权及收⼊的执⾏第⼆⼗⼆章⾮⾦钱给付请求权的执⾏第⼀节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第⼆节⾏为请求权的执⾏第⼆⼗三章特殊案件的执⾏第⼀节财产保全与先予执⾏案件的执⾏第⼆节仲裁裁决的执⾏第三节劳动⼈事争议仲裁裁决的执⾏第四节公证债权⽂书的执⾏第五节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第六节⾏政案件的执⾏第七节涉外案件的执⾏第⼋节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效法律⽂书的执⾏第三编执⾏审查案件办理规范第⼆⼗四章⼀般规定第⼆⼗五章执⾏异议案件第⼀节执⾏⾏为异议第⼆节案外⼈异议第三节不予执⾏第⼆⼗六章执⾏复议案件第⼆⼗七章执⾏监督案件第⼀节执⾏监督的⼀般规定第⼆节督促执⾏案件第三节执⾏申诉案件第四节检察监督案件第⼆⼗⼋章执⾏协调案件后记第⼀编执⾏⼯作⼀般规范第⼀章执⾏管辖1.【执⾏管辖的⼀般规定】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审⼈民法院或者与第⼀审⼈民法院同级的被执⾏的财产所在地⼈民法院执⾏。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 3.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刑事审判庭 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成立专门少年刑事审判庭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庭审 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少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要态度严肃、和蔼,注 意缓和法庭气氛,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诱供、训斥、讽刺和威胁的情形时,应当及时 制止;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会见被告人等。预防未 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第3款也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 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 四、保障诉讼权利原则
•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 中,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 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作为诉讼参与人,除了享有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
• 1.法定代理人的在场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 款之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法定代理人到场。
• (三)灵活适用侦查行为 • 在未成年人案件中侦查中,当需要传唤未成年人时,要注意未
成年人的心理特点,避免引起其过度紧张。因此,对未成年人 一般可通过其父母、监护人等间接传唤而不宜直接传唤。在讯 问未成年人时,尽量选择其熟悉的场所和地点。在讯问时,根 据案件情况,可以选择其较为熟悉的场所进行,邀请其亲友、 老师等参加,也可以通知其父母、监护人到场。在对未成年人 讯问时,坚持教育、挽救的方针,要注意讯问的方式,要讲求 符合未成年人的语言和方式,避免生硬、粗暴的训斥和讽刺, 要采取教育、启发的方法,减缓其心理压力,使讯问能够在宽 松的气氛中进行。另外,我们主张,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 权益的保护,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该有律师在场。在 这一方面,刑事诉讼立法应当进行一定的完善。即使律师在场 权暂时不能普及至所有刑事案件,但应当确立未成年人刑事诉 讼程序中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

青年基金会管理制度规定

青年基金会管理制度规定

青年基金会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年基金会的管理行为,提高基金会的管理水平,保障基金会的良好运转,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青年基金会管理制度是执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重要规定,是指导和规范青年基金会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青年基金会管理制度适用于青年基金会全体员工,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各级组织机构。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基金会的管理组织架构、管理岗位设置、管理职责和权利、管理程序、管理制度和管理规定等。

第二章管理组织架构第五条青年基金会管理组织架构由董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组成。

第六条董事会是青年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基金会的重大事项,选举和解聘基金会的副主任及其他重要领导。

第七条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基金会各项工作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章程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八条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和执行董事会决议。

其主要岗位包括秘书长、财务主管、人事主管等。

第九条管理组织结构如下:1. 董事会1. 主任2. 副主任3. 委员2. 监事会1. 监事长2. 监事3. 秘书处1. 秘书长2. 财务主管3. 人事主管第十条基金会各岗位的职责和权利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

第三章管理岗位设置第十一条青年基金会各岗位包括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

第十二条管理岗位分为董事会成员、监事、秘书处成员等。

第十三条业务岗位根据基金会的具体情况而定,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公关、行政、财务等。

第十四条不同岗位的职责和权利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章管理职责和权利第十五条董事会成员的主要职责和权利包括:决定基金会的发展方向、战略规划、决议基金会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六条监事的主要职责和权利包括:监督基金会的各项工作是否合法、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等。

第十七条秘书处成员的主要职责和权利包括:具体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管理基金会的日常事务、保障基金会的正常运转等。

民事诉讼课件--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诉讼课件--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3.权利申报的法律后果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成立以后,公示催 告便没有继续的必要而应当终结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 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通常的审 理程序解决票据纠纷。
第四节 除权判决
一、除权判决的概念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示催告申请 人的申请所作出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由于 票据与票据权利是不可分离的,票据的合法 持有人在丧失票据的情况下将无法行使票据 上的权利。除权判决的作用,就是使票据与 票据权利实现分离,从而使失票人在不持有 票据的情况下也能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即申 请人依据法院的除权判决可以请求付款人履 行支付的义务。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公示催告的申请与受理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除权判决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的票据被盗、遗失 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 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 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 出除权判决,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程序。
3、实行一审终审,且不适用再审程序。
(二)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法》193条:
就适用的案件来讲,公示催告的适用范围包括两大类,一是可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我国目前可以背书转 让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 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根据《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记 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的,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l00条规定,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 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申请 公示催告。

第二十章政府会计

第二十章政府会计

借:库存物品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
额度
借:行政支出
贷:资金结存--零余额账 户用款额度
按规定支用 额度时
年末:
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 在财务会计中
财务会计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下年初恢复额度时: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三、政府 会计核算 形式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双功能:实现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双重功能。 双基础: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双报告: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政府预算会计和财 务会计适度分离并 相互衔接
适度分离:功 能不同、核算 基础不同、生 成报告不同
相互衔接:存 在于同一套账 中,进行平行 登记
财政部印发的有关会计准则制度的解释或通知,也构成政府会计标准体 系的组成部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政府 会计标准 体系的适 用范围
政府会计标准体系适用于政府会计主体
包括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
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其会计核算不适用政
府会计标准体系。 军队是政府会计主体,但不 适用政府会计标准体系
2.“720102 非科研支出”明细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开展
科研活动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现
金流出,包括技术活动支出、学术活动支出、科普活动支 出、试制产品活动支出和教学活动支出等。
第三:关于增值税 的处理
财务 会计
预算 会计
二、国 库集中 支付业 务的核 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案件,适用本法。

第三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五条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特殊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诉讼参加人第九条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十条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十一条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四章证据第十二条证据种类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第十三条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

第十四条证据的保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五章诉讼时效第十五条一般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十七条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国有企业印章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印章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印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印章管理, 提高国有企业印章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并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管理, 对印章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四条国有企业印章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国有企业印章应当合法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印章不得使用。

第六条国有企业印章应当定期检查,确保印章的完好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国有企业印章的使用应当按照权限使用,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印章。

第八条国有企业印章不得转让或出借给他人使用。

第二章国有企业印章的种类和权责第九条国有企业的印章种类包括:企业全称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

第十条国有企业印章使用权限应当根据职务等级和工作需要确定,不同职务的人员使用印章的权限不同,不得超越其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印章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印章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印章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印章在使用时,必须加盖清晰、完整、齐全的印章,否则无效。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印章的使用应当按照程序、文件等相关规定进行,未经审核和批准的使用行为无效。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印章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对于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国有企业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印章必须专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应当做好定期检查和登记工作,确保印章的正确使用。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印章保管人员在印章使用前应当核对印章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印章的使用应当在指定的工作场所、岗位,未经规定地点和岗位擅自使用印章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印章的使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程序要求,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印章在外借使用时,应当办理印章借用手续,借用单位须提供借用印章的正当理由和使用事项,借用印章后必须及时归还。

《民事诉讼法学》第20章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民事诉讼法学》第20章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三、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二)对到期债权执行的程序
1.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 2.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处理第三人和利害关系人异议。 4.采取执行措施。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三、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三)对到期债权执行的效力
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后,在实体法上其对被执行 人的债务因履行而消灭,被执行人不得再依原来的债权债务关 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超过被执行 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的,第三人代位清偿后,应当继续向被 执行人履行尚未履行的债务。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一、查封、扣押与冻结
(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程序
执行机构作出裁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 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
执行机构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过程,应当记入笔录。 执行机构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要造具清单,由在场人员签名或盖
第三,拍卖停止与撤回。 在拍卖的过程中,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 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四,拍卖物优先权的处理。 拍卖财产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 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 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司法拍卖的撤销。 《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和《网络司法拍卖规定》 都规定了撤销司法拍卖制度。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四、参与分配
(二)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
(1)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且发现被执行 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或者尚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对查封、 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而主张优先受偿权; (3)正在执行的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都是金钱债权。

第二十章 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章 强制执行措施



三、参与分配的顺序 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和诉讼费 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法律规定可以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的债权; (2)在执行标的物上设定有担保物权的债权; (3)首先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的,在其债权 总额的范围内,优先按一定比例分配该措施所控制的 资产的变价款; (4)普通金钱债权; (5)行政或者司法罚款、刑事财产处罚。 同一顺序中有多项债权的,法律对其受偿顺序另有规 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根据债权数额按 比例分配。



(二)强制拍卖的性质
1.私法说的强制拍卖理论 2.公法说的强制拍卖理论


(三)强制拍卖的程序
1.委托评估 2.委托拍卖 3.法院确定保留价 4.发布拍卖公告 5.竞买人预交保证金 6.调查笔录 7.法院撤回拍卖委托 8.法院停止拍卖 9.拍卖成交 10.重新拍卖 11.流拍后再行拍卖 12.拍卖佣金、拍卖费用负担




(二)强制拍卖、变卖的效力 1.拍卖、变卖物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动产拍卖 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 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2.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得价款超出 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 执行人”(《执行规定》第49条第1款)。 3.拍卖、变卖物上负担的处理。



四、参与分配的程序 (一)参与分配的申请 (二)主持分配的法院 (三)优先权人优先受偿 (四)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配 (五)债权人可以申请继续执行 (六)企业法人应参照办理的情形


五、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的责任
民诉法第223条规定,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变卖、 拍卖等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全部清偿债务的, 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 产的,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执行。 另外,在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事件中,债务人 财产对各债权人“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 继续清偿”(《适用意见》第299条)。 “债权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 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 条所定期限的限制”(《适用意见》第296条)。 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如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的,法院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执行规定》第89条)。

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 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 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诉讼法
宣告公民死亡的公告期是一年; 宣告公民死亡的公告期是一年;如果是因为意 外事故下落不明的, 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单位证明不可能再 生存,这种情况宣告死亡的公告期是三个月。 生存,这种情况宣告死亡的公告期是三个月。
5. 判决
在公告期里,如果宣告失踪人出现, 在公告期里,如果宣告失踪人出现,法院判决驳 回申请;如果失踪人没有出现, 回申请;如果失踪人没有出现,公告期满后法院 判决宣告死亡,宣告之日为死亡之日。 判决宣告死亡,宣告之日为死亡之日。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 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 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 项归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 项归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 并将其判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 并将其判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
1. 案件由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 2. 申请人可以是有关的公民、法人或 申请人可以是有关的公民、 其他组织 3. 此类案件的公告期为一年。 ( 必经 此类案件的公告期为一年。 程序 )
7. 财产代管人如不愿意代管失踪人的财产, 财产代管人如不愿意代管失踪人的财产, 申请变更的,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申请变更的,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如果失踪人其他亲属要求变更财产代管人 的,法院就按普通程序审理 宣告失踪以后失踪人又出现的, 8. 宣告失踪以后失踪人又出现的,本人或 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查明以 后作出新判决, 后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所公告的选 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 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 员会提出申诉, 员会提出申诉,不服选举委员会的 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案件。 案件。

第二十章 行政诉讼的结案

第二十章  行政诉讼的结案

第二十章行政诉讼的结案第一节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一、行政诉讼的判决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行政诉讼判决,是指热敏法院代表国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以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做出的权威性处理。

内涵:○1第一,行政判决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判断和处理;○2第二,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意思表示,是国家司法意志的体现;○3第三,行政判决是对行政争议的处理结论地位:行政判决是国家审判机关对行政活动进行法律鉴定的基本形式,是最终解释行政争议的手段,是行政审判职能的集中体现。

二、行政判决的种类(一)行政诉讼判决按照审级标准可以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1.一审判决:含义:一审判决是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所作的判决,也包括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判决。

特点:第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但是人不服可以上诉。

四种形式:(1)维持判决:含义:维持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情况下,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为合法,予以维持的判决。

要求:○1第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即指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对认定的事实定性准确,对法律法规的引用正确;○3符合法定程序,即指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2)撤销判决含义: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部分或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三种形式:○1全部撤销:适用于整个具体行政行为全部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但具体行政行为不可分的情形;○2部分撤销: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且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人民法院只作出撤销违法部分的判决;○3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具体法律问题并未解决尚需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事项作出处理的情形。

国开《民事诉讼法学》课后自测参考答案(第十一章—第二十章)

国开《民事诉讼法学》课后自测参考答案(第十一章—第二十章)

国家开放大学《民事诉讼法学》课后自测参考答案(第十一章—第二十章)第十一章诉权与诉1.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属于()A. 反诉B. 给付之诉C. 变更之诉D. 确认之诉2.王明将房子租给刘壮居住,月租金1200 元。

现王明因刘大壮拖欠了5 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壮给付6000 元房租。

现间,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A. 王明要求刘壮支付的6000 元租金B. 王明、刘壮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C. 王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明与刘壮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D. 王明租给刘壮的房子和刘壮欠王明的6000 元钱第十二章普通程序一、单选题1.下列关于起诉与受理的表述,正确的是()A.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应予受理B. 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C.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D. 当事人撤诉后,又以同一诉讼请求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A. 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经批准可以延长B. 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C. 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经批准可以延长D. 在立案之日起,一年内审结,经批准可以延长3.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A. 可以受理B. 不予受理C. 应予受理D. 驳回起诉4.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

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

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B. 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C. 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D. 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5.关于反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某法院对自己作出的某案件的二审判决进行再审时,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对此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B. 戊诉己借款纠纷案,己在庭审中对戊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反请求,法院对此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C. 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乙提出反诉后,甲自觉理亏而撤回了本诉,法院则应当将反诉终结审理D. 丙诉丁交付货物,丁聘请了律师,并出具了仅写明“全权委托”字样的授权委托书,庭审中丁的律师可以代替丁提出反诉二、多选题6.关于民事起诉状应当包括的内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案由B. 证据和证据来源C. 诉讼请求D.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7.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的有()A. 甲公司诉乙公司要求给付违约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一书证发生争议,要求进行笔迹鉴定B. 甲公司诉乙公司要求给付违约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负责人与审判长是好朋友,遂提出回避申请C. 甲诉乙要求给付赡养费,在开庭审理当天甲因航班临时取消不能出庭D. 甲诉乙要求给付赡养费,在开庭审理当天乙因觉得理亏未敢出庭8.关于普通程序,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普通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体系最完整、内容最丰富的程序B. 其它审判程序审理案件时遇有本程序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C.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普通程序中有集中体现D. 普通程序是一审诉讼案件应当适用的审理程序第十三章法院调解一、单选题(本题共 4 道小题,每道10 分)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6•【文号】法释〔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技术调查、侦查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第九节非法证据排除第十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庭前会议与庭审衔接第三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四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五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六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速裁程序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六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八章涉案财物处理第十九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十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第一节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第二节刑事司法协助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二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四章缺席审判程序第二十五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六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七章附则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的人身。 3.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与兼顾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相结合。 4.当事人申请执行与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相结合。 5.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6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 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专门负责执行工作。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十一、执行开始
执行程序开始的途径有两种: 一、权利人申请执行;
新《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 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 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五、执行异议
新《民事诉讼法》新增一条:
第202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 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 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 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 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七、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 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 当将协议的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法院应作执行结案处理。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 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 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
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当 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 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 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 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六、委托执行
委托执行,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在一定情况下,依法将 由本院管辖的案件委托有关法院代为执行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 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 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内 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 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 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对比:旧《民事诉讼法》第219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
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
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二、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可以移送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限于下列范
八、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有困难 暂时无力履行义务时,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 人同意,由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期限的一种变 通性制度。 关于执行担保应注意以下几点: 1.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第三人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 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 履行或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2.执行担保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九、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特殊情况,可以依法变更或 追加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承担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 务。
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应由法院的执行机构 依法作出裁定。
十、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 书被法院或有关机关撤销,将已执行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 部返还给被执行人,恢复至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
三、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须为具有给付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 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
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负责执行;证据保全裁定,由证 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负责执行。 涉外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由相应的中级法院 执行。
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 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 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 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3.是否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由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 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4.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可以直 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 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5.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法院据此 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 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法 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255、263、264、266、 272、274、277、278、283、284、293至295、298、 303条
《执行规定》第认6、9、10至17、19、33、37、40、 46、50至56、60至69、71、74、76至81、85、88、 90、96、102、105、113、129条
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比如,在执行中,被执行人
被人民法院裁定 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
执行终结,法院应作出裁定。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重点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207、208、211至214、217至219、 221至224、231、232、234至236条
旧《民事诉讼法》第208条修改为:
新《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 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 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 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 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围: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
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 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十二、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二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中止,法院应作出裁定。执行中止的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执行
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
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四、执行管辖
1.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一般由第一审法院负责执行。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法院负责执行。 3. 国内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
十三、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某种特殊情形 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形消除后,再恢复执行 程序的法律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和《执行规定》第102条 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法院应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十三、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某种特殊情形,执行程序无法或 没有必要进行下去,从而非正常地结束执行程序的法律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 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人来源,又丧失
第二十章 执行程序
执行又称强制执行,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 运用国家强制力,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已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活动。
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但不是必经阶段。
一、执行的原则
1.执行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 2.执行的对象只能是一定的财产和行为,不能是被执行
十三、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