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民事执行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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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民事执行总论

第二十一章 民事执行总论

第二十一章民事执行总论第一节民事执行概说一、民事执行的概念及民事执行与民事审判的关系(一)民事执行的概念民事执行不同于行政执行。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执行由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根据包括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决定书、命令书等;而民事执行在我国只由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根据包括法院的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

民事执行也不同于刑事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执行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下属的劳动改造机关执行,刑事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等判决的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执行的执行根据只能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等。

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或者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民事执行中,有权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称为申请执行人;对方当事人,称为被执行人。

由于申请人在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中是债权人,而被申请人则是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所以,执行当事人双方也分别被称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具体而言,民事执行包括以下几层意思:1.民事执行由国家专门机关进行。

2.民事执行以存在执行根据为前提。

3.民事执行须经债权人申请。

4.民事执行是国家使用公权力的强制行为,强制性是民事执行的根本特性。

5.民事执行是实现已确定的私权的程序。

(二)民事执行与民事审判的关系民事执行与民事审判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的联系表现在:1.在基本原则和制度方面,二者有某些相同之处。

2.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相互交叉。

同时,民事执行又相对独立于民事审判程序,民事执行与民事审判存在以下区别:1.民事执行与民事审判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不同。

2.民事执行与民事审判的适用范围不同。

3.民事执行与民事审判的任务不同。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二十二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二十二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受委托人民法院亦应予送达;
4、不能送达的,应当附函写明情况,将委托送达的民事
诉讼文书退回;
5、完成送达的,送达回证以及未完成送达的委托材料,
可以按照原途经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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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二、执行
Ø 若台湾当事人败诉而拒不履行其义务,则有以下几 种情况:
1、台湾当事人在大陆有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会同有关部门合理作 价变卖其财产,予以执行; 2、台湾当事人在大陆除了投资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 法院可以责令以其所得利润还债,但不宜以其投资清偿债务;如 确有必要,应商得大陆合资方或合作方和有关方面的同意,通过 转让投资权益的方式进行抵债; 3、台湾当事人在大陆既无财产又无投资的,人民法院不可能直接 执行其在台湾的财产,只能通过两岸司法协作的途径解决。
区终审法院进行
2、委托。
3、接受委托。
4、适用法律。
5、完成受托事项的期限。
6、不予执行和公共秩序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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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一、一般司法协助
(二)司法文书的送达 1、送达司法文书的范围 2、委托 3、送达
(三)代为调查取证 1、代为调取证据的范围 2、委托 3、调取证据
3、裁定及效力。
不予认可的:(1)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未确定的;(2) 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 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3)案件系 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4)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 (5)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 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6) 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二十二章 国际民事诉讼(三)——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第二十二章  国际民事诉讼(三)——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中
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二)海牙送达公约的适用

1991年3月2日,第7届全国人大第18次常
委会会议决定,批准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
并作了声明和保留:
1、指定国家司法部为送达的中央机关;
2、仅允许外国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构向在中国境 内的该国国民进行直接送达;
外交部,由外交部交给被请求国的外交代表(通常
是驻该国的大使馆官员),再由该外交代表交给本
国的管辖法院。这多是两国间没有订立司法协助
条约的情况下,采用的较为严格的手续和办法。

二是领事途径,法院将委托书交给被请求国
驻内国的领事,由领事直接交给其本国的管辖法
院。这种途径虽然也要经过条约或协定加以确定,
但不用通过外交部,比外交途径少了一个环节。
人民法院退回给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处理。

2、与外国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
进行。

3、与外国既未签订双边条约,该外国又非
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相互需要进行送达方面司
法协助的,只能在互惠原则基础上通过外交途径
进行。而且,应注意按照中央三部门1986年的
“通知”办理。凡是没有任何条约关系的国家,
需要在我国境内送达的,一般情况下,外国驻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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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概述
一、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含义 本章所讲的司法协助的范围,应当作如下理解: (一)国际的司法协助 系指国家间或多法域间的司法协助,即这类司法
协助只能在各国或一国的多法域地区之间进行。 (二)民事的司法协助
(三)广义的司法协助

即除了各国及地区之间送达诉讼文书、代为

【最新精选】2016《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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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选】2016《民事诉讼法》全文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1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2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 民诉第二十二章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民事诉讼法 民诉第二十二章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六)移送管辖,是指某一法院受理申请 移送管辖, 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 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发现该执行案件不 属于自己管辖时, 属于自己管辖时,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 权的法院执行。 权的法院执行。 管辖权转移, (七)管辖权转移,下级法院因为特殊原 因不能执行,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 因不能执行,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上 级法院认为需要, 级法院认为需要,有权执行下级法院管辖 执行的案件, 执行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执行案 件交由下级法院执行。 件交由下级法院执行。
3.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作为一审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执 行
(二)地域管辖
是指执行案件由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被执 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地法院管辖; 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地法院管辖;如果应执 行的标的物所在地或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 为地不同的, 为地不同的,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管 辖
(一)级别管辖
1.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有 1.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有 第一, 第一,基层法院作为一审作出的生效法律 文书 第二, 第二,国内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执行和证据 保全执行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 的财产所在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 基层法院执行 第三, 第三,上级法院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四, 第四,其他案件
4.行为的执行标的 4.行为的执行标的
排除妨碍;继续履行合同;赔礼道歉;拆 除违章建筑;更换不合格产品等
5.人身执行的标的 5.人身执行的标的
1.人的身体 1.人的身体 对于交出子女的执行依据,可以用直接强 对于交出子女的执行依据, 制方法,将该子女交给债权人 制方法, 2.人的自由 2.人的自由 拘留、拘传、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追 拘留、拘传、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章民事执行总论

第二十一章民事执行总论
一、委托执行 二、协助执行
第八节 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特 别规定
一、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意义 二、妨害执行行为的种类 三、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 适用 四、妨害执行的刑事责任
第九节 执行救济
一、执行救济概述 二、执行异议 三、异议之诉 四、执行回转
六、执行中止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 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 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一、民事执行的概念 民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 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 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 的活动。
含义
1、民事执行由国家机关进行 2、民事执行以执行依据为前提 3、民事执行须经当事人申请 4、民事执行是执行机关使用公权力的强制 行为 5、民事执行是实现已确定的私权的程序
二、案件受理与被执行人财产 的查明
(一)执行案件的受理 P444 (二)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 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方法:法院调查;被执行 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方法:法院调查; 人申报;申请执行人调查;悬赏举报等。 人申报;申请执行人调查;悬赏举报等。
三、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
P447— P447—450 (一)执行担保 (二)暂缓执行
以财产执行为原则,以人身执 行为例外
财产执行的标的 行为执行的标的 人身执行的标的
第三节 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
一、执行依据
执行依据,是指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法律 执行依据, 文书,是由有关机构依法出具的、 文书,是由有关机构依法出具的、载明债 权人享有一定债权、 权人享有一定债权、债务人可据以请求执 行的法律文书。 行的法律文书。 特点: 特点: 1、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2、有给付内容 3、法律规定属于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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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行的原则 在民事强制执行法律中,执行原则就是一种法律原则
执行权独立行使与分工制约原 基本人权保障原则 执行及时原则 依法定程序执行原则
(一)当事人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相结合的原则 (二)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执行根据的原则 (三)全面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以义务人的财产和行为为执行对象的原则 (五)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就是体现民事执行的 基本法理,在制定民事执行法和实施民事执 行的整个过程和各个阶段都起指导作用的根 本规则。
二、有关民事执行基本原则的争议
我国大陆没有制定民事执行法典,理论界概 括出来的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存在较大的差 异。
三、我国民事执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依法执行的原则:①民事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②民事
民事执行总论
第一节执行程序概述
一、执行的概念与特征 执行,又称为民事执行或者强制执行。
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 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 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 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
民事执行,是指民事执行机构根据法律的规 定,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行使民事执 行权,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拒绝履 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从而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行为。
执行必须严格依法定的方式启动;③民事执行必须严格依法定的程序进 行。 2.执行标的有限的原则:①执行标的限于债务人的财产与行为;②执行 债务人的财产时应当限制一定的范围。 3.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①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②保护 债务人的合法权益;③平等保护不同类型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执行效益的原则:①坚持民事执行机构只对执行根据进行形式审查, 不审查其实质内容;②保证民事执行机构迅速、及时、连续地采取执行 措施,明确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停止执行,缩短执行周期;③坚持对债务 人的财产按现金、动产、其他财产权利、不动产的顺序执行,尽量减少 执行行为对债务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尽量减少执行程序中各项费 用的支出;④尽量减少执行行为对当事人的震荡作用,尽量降低执行成 本。

《民事诉讼法学》第20章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民事诉讼法学》第20章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三、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二)对到期债权执行的程序
1.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 2.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处理第三人和利害关系人异议。 4.采取执行措施。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三、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三)对到期债权执行的效力
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后,在实体法上其对被执行 人的债务因履行而消灭,被执行人不得再依原来的债权债务关 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超过被执行 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的,第三人代位清偿后,应当继续向被 执行人履行尚未履行的债务。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一、查封、扣押与冻结
(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程序
执行机构作出裁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 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
执行机构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过程,应当记入笔录。 执行机构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要造具清单,由在场人员签名或盖
第三,拍卖停止与撤回。 在拍卖的过程中,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 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四,拍卖物优先权的处理。 拍卖财产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 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 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司法拍卖的撤销。 《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和《网络司法拍卖规定》 都规定了撤销司法拍卖制度。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四、参与分配
(二)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
(1)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且发现被执行 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或者尚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对查封、 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而主张优先受偿权; (3)正在执行的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都是金钱债权。

《2024年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是确保多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财产进行合理分配的重要法律机制。

这一制度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础1. 定义与构成要素: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当多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的财产申请执行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财产分配的制度。

其构成要素包括多个债权人、同一债务人的可执行财产以及合法的债权。

2. 法律原则:该制度基于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确保在执行过程中各债权人能够按照法定程序和比例获得应有的清偿。

三、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实践应用1. 适用范围: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适用于多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破产、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等情况。

2. 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并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四、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1. 程序繁琐:当前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执行程序相对繁琐,导致执行效率低下,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2. 分配不公:在实践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执行不力等原因,可能导致分配结果不公,损害部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法律漏洞:部分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指导,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律适用不一致的情况。

五、完善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建议1. 简化执行程序:通过优化法律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执行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2. 强化信息公开:加强债务人财产信息的公开透明度,确保各债权人能够充分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防止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分配不公。

3. 完善法律规定:对现有法律规定进行细化,明确操作指导,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第二十七章仲裁第二十八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家主席令第11-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家主席令第11-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五十九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五十九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版(附:修改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版(附:修改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 (4)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4)第二章管辖 (6)第三章审判组织 (10)第四章回避 (11)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13)第一节当事人 (13)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15)第六章证据 (17)第七章期间、送达 (21)第一节期间 (21)第二节送达 (22)第八章调解 (24)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25)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7)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30)第二编审判程序 (30)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30)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30)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33)第三节开庭审理 (35)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38)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40)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42)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44)第一节一般规定 (44)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45)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46)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7)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48)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48)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49)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49)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54)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55)第三编执行程序 (56)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56)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59)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61)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65)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66)第二十四章管辖 (67)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68)第二十六章仲裁 (69)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71)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民事执行总论》课件

《民事执行总论》课件
合法权益保障
01 保障债权人权益
维护法律权威
02 维护债务人基本生活
保障社会稳定
03 促进法律实施
执行判决决定
民事执行的特点
具有强制性
执行力强 违反可受处罚
具有终局性
裁决终结执行 执行无复审
具有公共性
执行公示 公众监督
具有效率性
迅速执行 成本低廉
总结
民事执行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不仅保护了债权人的权 益,也维护了债务人的基本生活,其强制性、终局性、公共 性和有效率性是其独特特点,必须遵守基本原则进行执行。
03 电子邮箱:XXX
教师电子邮箱
● 02
第2章 民事执行的概念和基 本原则
01 强制执行法院判决、裁定
实现债权人权益
02 以判决、裁定、仲裁书为依据
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
03
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执行双方信用基石
遵守法定程序 原则
法律程序规范执行
保护当事人合 法权益原则
当事人权益保障
一事一议原则
由法院判决
申请条件
有合法权益需要保 护
仲裁程序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其程序相对灵活, 效力等同于法院判决。仲裁的执行需要法院的确认和 协助,与强制执行程序有所不同。
仲裁程序
定义
非诉讼纠纷解决方 式
效力
等同于法院判决
执行
需要法院确认和协 助
程序
相对灵活
强制执行程序
强制执行是在一定法定条件下,以强制手段实施的执行程序。 强制执行程序的步骤相对繁琐,但效果明显,一旦法院作出 强制执行决定,被执行人需执行。
多做案例分析, 提高实践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1号发布日期: 2017.06.27实施日期: 201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民事诉讼法【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失效][1982030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200710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200710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201208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2012083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706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201706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

《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1.课程代码:BLAW30502.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学3.课程英文名称:Civil Procedure Law4.课程性质:必修课5.课程适用层次:本科6.课程适用对象:法学专业本科学生7.总学时:72学时(其中实验实训6学时)8.学分:4二、课程概述《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教学,学生了解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制度和相关法律原理,掌握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通过理论教学、课堂讨论、观摩庭审现场及模拟实验等方式,使学生能将民事诉讼的相关理论知识、立法规定与实践相结合,解决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问题。

三、学时分配建议四、教学内容与要求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教学目的与要求:1. 本章是对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问题所作的概括论述。

学习本章的目的是掌握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以及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2. 把握民事纠纷的各种解决机制。

3. 了解民事诉讼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以及民事诉讼法的体系结构。

讲授学时:2主要教学内容: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民事纠纷的概念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述3.ADR二、民事诉讼1.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2.民事诉讼的目的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三、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性质2.民事诉讼法的效力3.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四、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1.民事诉讼法与宪法2.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3.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4. 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教学目的与要求:1. 要求学生理解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掌握基本原则的内容。

2. 要求理解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影响和作用。

讲授学时:3主要教学内容: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1.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2.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功能3.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分类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1.诉讼权利平等的内容2. 诉讼权利平等的根据3. 诉讼权利平等的保障三、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概念2.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意义四、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1. 法院调解原则的概念和意义2. 法院调解原则的历史演变3. 进行法院调解必须自愿、合法4. 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五、辩论原则1.辩论原则的概念2. 辩论原则的意义3. 辩论原则的形式和内容六、处分原则1. 处分原则的概念2. 处分原则的意义3. 处分原则的内容七、诚实信用原则1.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2. 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3.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八、检察监督原则1.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概念2.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意义3.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方式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1. 学生了解民事审判中的四项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章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章
■ 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在 一定期限内暂时停止执行措施 。包括:
■ 1. 因执行担保而暂缓执行 ■ 2.委托执行中的暂缓执行 ■ 3.上级法院决定暂缓执行 ■ 4.法院依申请决定暂缓执行
■ (二)执行中止
■ 是指在执行过程中 , 因为发生了特殊情况 而暂时中止执行程序 ,等特殊情况消失以 后再恢复执行的制度。
■ 本案可由哪个法院执行?
■ 如果乙向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那么 应当由谁管辖?
■ 执行管辖 ,又称执行案件的管辖 , 是指法 院之间受理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包括 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 1.级别管辖。
■ 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
■ 中级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
■ 高级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 ■ (1) 由高级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执行案件
■ (三)执行和解
■ 是指在执行过程中 ,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 协商 ,就变更执行根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 关系达成协议 , 从而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 的一种制度。
■ 四 、执行竞合和参与分配
■ ( 一 )执行竞合
■ 1.执行竞合的概念和类型
■ 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 ,两个或两个以上 债权人根据不同的执行根据 ,针对同一债 务人的特定财产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从 而产生的各债权人请求之间相互排斥 ,权 利难以同时得到满足的状态。
■ 民事制裁决定书
■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裁定 、调解书
■ 二 、执行案件的受理与调查 ■ ( 一 )执行受理 ■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
或其继承人 、权利承受人 ■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 ,且执行 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第二十章 民事执行分论

第二十章 民事执行分论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及存款 扣留、 该措施是针对被执行人为个人的情况。 该措施是针对被执行人为个人的情况。需注 意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及存款时, 意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及存款时, 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的生活 必需费用。 必需费用。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 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 者其他人支付的, 者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 追回;逾期未追回的, 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 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三节 非金钱债务的执行
一、对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物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物的,人民法 院有权责令其交出。 院有权责令其交出。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单位 或者公民,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 或者公民,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协 同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 同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 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完成行为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完成行为的,人民法院 可以强制其完成。 可以强制其完成。在以被执行人的行为为执行标的 的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在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中, 的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在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中, 对拒绝履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对拒绝履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义务的 执行问题。 执行问题。
五、对特殊标的的执行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享有知识产权、股权等特殊权益时,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享有知识产权、股权等特殊权益时,可以对这 些特殊标的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些特殊标的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1)对被执行人知识产权的执行措施。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 )对被执行人知识产权的执行措施。 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 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 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 权转移手续, 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者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 院保存。此外,还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实现其价值的执行措施。 院保存。此外,还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实现其价值的执行措施。 (2)对被执行人股息或者红利等收益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在其他企 )对被执行人股息或者红利等收益的执行措施。 业有投资的,对于已到期的股息或者红利, 业有投资的,对于已到期的股息或者红利,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 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 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向申请执行人支 对于未到期的股息或者红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付。对于未到期的股息或者红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 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 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以从 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收据。 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收据。 (3)对股份凭证(股票)的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股 )对股份凭证(股票)的执行措施。 票予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 票予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 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者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 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者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 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4)对投资权益或者股权的执行措施。 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对投资权益或者股权的执行措施。对 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 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人民 法院可以采取冻结的措施,然后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拍卖、变卖。 法院可以采取冻结的措施,然后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拍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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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金钱债权的执行
一、金钱债权执行的概念和意义 对于动产、 二、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执行 三、对其他财产的执行
第三节 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一、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二、对事执行分论
第二十二章 民事执行分论
第一节 各类执行措施概述 第二节 金钱债权的执行 第三节 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第一节 各类执行措施概述
执行措施,是指法院根据执行案件的特点 所采取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债 权人权利的方法、途径、步骤、程序。 强制执行的措施分几大类: 强制执行的措施分几大类: (一)控制性执行措施与处分性措施 (二)直接执行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待 执行措施 (三)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和非金钱债权 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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