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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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方案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方案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方案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对土地增值所得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核定并缴纳相应的税款的过程。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方案是指为纳税人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的鉴证服务方案,确保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并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风险。

以下是一份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方案的示范:一、背景和目标:随着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精细化程度的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已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税务领域。

为了帮助纳税人准确、规范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我们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方案,旨在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规避可能存在的纳税风险。

二、服务内容:1.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指导:我们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为纳税人提供准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指导,并帮助纳税人理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基本原理和规范。

2.协助土地增值税清算准备工作:我们将通过收集和整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需的相关资料,帮助纳税人准备好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需的凭证和报表,并确保资料的完整和合规性。

3.帮助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鉴证:我们将对纳税人所提供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进行审核和鉴证,确保其准确性和合规性,并提供相应的鉴证书据。

4.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协调:我们将代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协调,解答税务相关问题,并帮助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5.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风险评估:我们将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为纳税人提供风险评估和应对策略建议,帮助纳税人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

三、服务流程:我们的服务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纳税人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

2.我们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和鉴证,确保其准确性和合规性。

3.根据审核和鉴证结果,我们将为纳税人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指导,并帮助纳税人准备好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需的凭证和报表。

4.我们将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协调,解答税务相关问题,并帮助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方案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方案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方案》一、项目背景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火爆程度有目共睹,土地交易活跃,各类房地产项目层出不穷。

然而,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成为许多房地产企业和政府部门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合规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我们特推出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方案,为广大房地产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二、服务内容1.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位置、占地面积、土地用途等基本信息。

(2)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解析:对相关政策进行详细解读,确保清算过程的合规性。

(3)清算依据:列出清算过程中所依据的政策、法规、文件等。

(4)清算过程:详细描述清算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包括资料收集、计算、审核等。

(5)清算结果:包括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应纳税额、减免税额等。

2.土地增值税清算咨询我们将为贵公司提供专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咨询服务,包括:(1)政策咨询:针对贵公司项目特点,提供相关政策咨询。

(2)清算流程咨询:为贵公司提供清算流程的详细解释,确保清算过程的顺利进行。

(3)疑难问题解答:针对贵公司在清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专业解答。

三、服务流程1.签订服务合同:双方就服务内容、费用、时间等达成一致,签订服务合同。

2.资料收集:贵公司提供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的资料,包括项目批准文件、土地证、规划许可证等。

4.报告审核:贵公司对报告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

5.报告定稿:根据贵公司的修改意见,修改完善报告。

6.提交报告:将定稿后的报告提交给贵公司。

7.咨询服务:在报告提交后,为贵公司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咨询服务。

四、服务优势1.专业团队:我们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专业素质高的团队,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2.严谨态度:我们对每个项目都保持严谨的态度,确保清算过程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优质服务:我们始终秉持客户至上的原则,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4.价格合理:我们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为您提供合理的价格。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中税协发[2011]110号)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中税协发[2011]110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200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等相关政策的变化,中税协于2011年协同纳税服务司修订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报审稿)》,并根据准则“报审稿”相应修订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鉴于此项准则的发布条件尚未完全成熟,为及时规范指导注册税务师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并通过实践为制订该准则提供经验,现将准则“报审稿”及其操作指南和工作底稿(报审稿)中关于实务操作的基本内容以“指导意见(试行)”的形式予以下发,并将执行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按照新修订的《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制订工作规划纲要》(中税协发[2011]061号)兼顾实体业务与程序技术的思路,调整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关注重点和程序,特别增加了证据采集要求,为注税从业者开展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规范。

二、请各地方税协及时印发“指导意见(试行)”,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税务师事务所认真学习研究,贯彻执行。

各地税务师事务所承办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时,要遵照执行本“指导意见(试行)”。

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请向中税协(准则部)反映,以供中税协协助总局制订该准则参考。

三、总局正式发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修订稿)》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即同时废止,中税协也将正式发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修订稿)》。

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

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

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
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是指土地增值税的收取,缴纳,限制和核定等规程。

具体包括:
(1)对土地出让或者划拨的增值税收取:根据税法规定,应拍卖、
无偿使用和按价出让土地产生的收益,应收取增值税,按经济实质判断,
确定应税事项的税率,计算税款的金额,实施税务管理。

(2)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及核定:土地增值税应由纳税人按期交纳,
缴纳土地增值税时需出具税务登记证、实收凭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税
务机关根据税务登记证及相关有关凭证,计算增值税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限制抵免:土地增值税可以在税务机关认可的范围内,抵免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可以抵免本次纳税义务的税款,
本次抵免的税款最高不超过本次应纳税款额。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操作指南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操作指南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操作指南一、准备工作1.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申报程序。

2.获取业务资料,包括土地买卖合同、评估报告、发票等。

3.审核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二、清算计算1.根据业务资料,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

2.确定计算方法,包括采用实际利润法、评估增值法或其他方法。

3.根据不同的计算方法,提供相应的数据和证明文件。

4.对计算结果进行核对和调整,确保准确无误。

三、鉴证审核1.制定清算鉴证的工作安排和时间表,确保按时完成审核工作。

2.对清算计算结果进行审核,比对计算方法和数据的合理性。

3.确认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包括土地买卖合同、评估报告等。

4.与纳税人沟通,解答其疑问,确保其理解清算鉴证的意义和作用。

四、报税申报1.根据清算鉴证结果,填制土地增值税申报表。

2.准备相关附件,包括业务资料的复印件、报告书、纳税申报表等。

3.审核申报表和附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及时提交申报表和附件,确保申报工作的及时性。

五、跟踪管理1.与税务部门保持沟通,了解申报情况和相关政策。

2.及时处理税务部门的反馈意见和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3.跟踪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情况,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

4.定期评估经营风险,提出改进和优化建议。

以上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操作指南,通过严格按照指南执行,可以确保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还应根据具体业务的特点和要求,灵活调整和补充指南内容,实现更好的业务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

土地增值税鉴证工作底稿填制详细说明

土地增值税鉴证工作底稿填制详细说明

土地增值税鉴证工作底稿填制培训序各位学员,大家好!下面由我来为大家介绍土地增值税鉴证工作底稿的填制。

本讲义的核心问题,是讲解基础数据表编制、鉴证事项说明编写、鉴证证据分析评价。

下面首先介绍一下本次讲解的主要内容:一、本讲义的主要文件依据是:《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土增指导意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以下简称“土增指南”)。

二、本讲义以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流程为主线,是对业务流程管理各个阶段的具体化,例如:如何填制工作底稿、如何搜集整理鉴证证据等,主要介绍实际工作当中,鉴证人员编制工作底稿过程中的取证及分析评价等操作层面的内容。

对于鉴证准备的内容、鉴证业务实施内容和鉴证报告的编制、出具等涉及业务流程管理方面的内容,可以参考郭洪荣老师讲解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及操作指南讲解》的课程。

三、税协发布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工作底稿》(范本)(以下简称“工作底稿”)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内容设计,针对纳税申报表填报项目设计的工作底稿,并没有全面包括鉴证所需要的全部内容,鉴证人员可以考虑在此设计基础上,自行设计鉴证项目所需要使用的补充工作底稿,如本讲义中自行设计增加了《计入房价的代收费用鉴证表》。

本套工作底稿适用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类、收入类、清算项目分摊比例、扣除类、税款计算类、其他事项、审核结果类等七类工作底稿。

本次讲解以中税协发布的40张工作底稿为主,另自行补充工作底稿1张。

中税协发布的40张工作底稿分别为:项目基本情况类9张、收入类6张、清算项目分摊比例类2张、扣除类15张、税款计算类3张、其他事项类1张、审核结果类4张。

中税协对工作底稿只设计了鉴证实施类工作底稿,未设计鉴证准备类工作底稿。

对于如何与协议衔接、实地入户鉴证调查内容、如何制定工作计划等鉴证准备类工作底稿的填制、鉴证实施类工作底稿的设计和编制要求,可以参考孟佳老师讲解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鉴证实务(三级复核实务)》的课程。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指南PPT资料全面版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指南PPT资料全面版
2履行法定程序1两人以上上岗2出示相关文书3其他tianjinshidifangshuiwujutianjinshidifangshuiwuju二清算审核实施步骤一了解帐外情况1通过座谈等形式了解被审核对象经营状况2责成提供相关文件资料3前往工程部售楼部等部门了解并索取涉税资料tianjinshidifangshuiwujutianjinshidifangshuiwuju二清算审核实施步骤一了解帐外情况4实地查看核对被审核单位提供反映情况的真实性5核对税管资料外围资料与被审核对象提供情况的一致性对不一致方面作为审核重点6如有必要可持相关文书对其他与审核项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tianjinshidifangshuiwujutianjinshidifangshuiwuju二清算审核实施步骤二了解帐内情况1责成提供项目涉税期限的会计资料报表帐簿凭证2根据需要要求被审核对象经办人员汇总统计相关数据资料
❖二、清算审核实施步骤
❖2、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核 ❖(2)开发成本 基础设施费④→开发小
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 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 的支出。 ❖ 注意:此款项同上款
第二部分 清算审核操作要点
❖二、清算审核实施步骤
❖2、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核 ❖(2)开发成本 公共配套设施费⑤ →不
发商拥有或控制的建筑面积,比如会所、地下车 库等。
第二部分 清算审核操作要点
❖ 二、清算审核实施步骤
❖ (五)审核项目开发产品建成情况 ❖ (2)不可售面积 ❖ ①建成后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建筑面积; ❖ 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等部门的建筑面积
第二部分 清算审核操作要点
❖ 二、清算审核实施步骤
❖ (六)审核项目取得转让收入金额 ❖ 1、确认转让行为:强调有偿性。 ❖ ☆视同销售的情形 ❖ 2、确认转让开发产品种类 ❖ ☆先判断住宅与非住宅,再将其中的住宅细分为

土增税清算鉴证实施方案

土增税清算鉴证实施方案

土增税清算鉴证实施方案一、前言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因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增值部分而征收的一种税收。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是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审计核实的一项工作。

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实施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各级审计机关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

三、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办法》3.《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规定》四、实施目标1.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核实,保证土地增值税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审计质量,保障税收征管的公平、公正和有效。

五、实施步骤1.审计机关应依法依规组织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

2.审计机关应对审计对象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核实,确保土地增值税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审计机关应对审计对象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4.审计机关应对审计对象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归档,确保审计工作的规范和有据可查。

六、实施要求1.审计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审计质量,保障税收征管的公平、公正和有效。

3.审计机关应及时报告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4.审计机关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共同推动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开展。

七、实施效果经过本实施方案的实施,能够有效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提高审计质量,保障税收征管的公平、公正和有效。

同时,也能够加强审计机关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共同推动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开展,为国家税收征管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在土地流转、转让或者出租后进行的一种税务清算操作,目的是核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并将其缴纳给国家税务机关。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的鉴证业务,通过对土地清算资料和相关会计凭证的审核,保证清算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下面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操作指南。

一、清算前的准备工作1.了解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及相关法规,掌握清算操作流程。

2.与土地流转、转让或者出租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沟通,了解其土地流转情况,获取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

3.准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等参考资料,并建立清算相应的账务档案。

二、清算业务操作流程1.核对土地流转资料核对土地流转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包括交接单、合同、发票等,确保清算的依据数据准确无误。

2.审核税务清算凭证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凭证进行审核,确认这些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包括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义务人清算申报表、清算凭证等。

3.核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和企事业单位的税前收入、成本等有关数据,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

根据税率和相关减免政策,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4.出具鉴证报告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资料和凭证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出具鉴证报告。

鉴证报告应包括清算基础、清算数据、清算方法、涉税事项、核算过程和核算结果等。

5.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结果,按照规定的缴款期限和方式,将土地增值税款项及时缴纳给国家税务机关,并保留缴款凭证和相关资料。

三、清算后的工作1.整理清算相关资料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包括清算的税务凭证、资金凭证、鉴证报告等,以备需要时查阅。

2.协助税务机关的检查根据需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检查和核对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解释。

3.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和指导通过以上的清算业务操作指南,可以保证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提供明确的税务依据。

济南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指南

济南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指南

济南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指南济南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指南(试行)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原则上以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确认清算单位。

一般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以企业自行确定的分期项目作为清算单位。

但对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开发项目因开发周期较长或其它特殊原因,纳税人自行分期开发的,且各期的公共配套设施相对独立、齐全,其收入、成本、费用也能按规定分别归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将企业的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分类(一)对2021年1月1日前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包含的不同类型房产应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两类,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应交土地增值税。

(二)对2021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包含的不同类型房产应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产三类,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应交土地增值税。

开工建设时间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时间为准。

三、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1?187号)187号文第二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中所称的“全部竣工”、“已竣工验收”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1?187号)第二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中所称的“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是指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出租或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合计占清算单位可售建筑面积比例在85%以上的情形。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1?187号)第二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中所称的“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是指清算单位取得的最后一张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且已竣工验收的情形。

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

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第八条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发票管理规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

第三章清算受理第九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一、基本概念1.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权益转移过程中,原土地权利人享受土地价值增长所得,按规定缴纳给国家的税金。

2. 清算鉴证:是指对土地权益转移交易进行核实、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过程。

二、业务流程1. 准备工作(1)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土地权益转移交易合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财政部门报备材料等。

(2)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包括地块位置、土地使用权类型、权益转移双方情况等。

2. 核实计算土地增值税(1)核对原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根据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核对原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计算土地增值:根据土地估价报告,计算土地的增值额。

(3)确定税款缴纳义务人:根据土地权益转移合同,确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义务人。

3. 缴纳税款(1)确定税款缴纳地和方式: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税款缴纳地和缴纳方式。

(2)办理税款缴纳手续:将计算出的土地增值税款缴纳给税务部门,并取得缴纳税款证明。

4. 出具清算鉴证文件(1)准备清算鉴证资料:包括土地权益转移合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土地估价报告、税款缴纳证明等。

(2)编制清算鉴证报告:根据相关资料,编制清算鉴证报告,详细说明土地权益转移交易的相关情况。

(3)出具清算鉴证文件:将编制好的清算鉴证报告打印并加盖公章,作为土地权益转移交易的证明文件。

五、注意事项1. 遵守相关法规法规定,确保操作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对土地权益转移交易涉及的文件和资料进行详细核实和审核,防止虚假交易和不法行为。

3. 对税款的缴纳要按时、足额地进行,并妥善保管缴纳税款证明。

4. 清算鉴证报告需要根据实际核实情况编制,准确、详细地描述土地权益转移交易的相关情况。

本文介绍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操作指南,从准备工作、核实计算土地增值税、缴纳税款以及出具清算鉴证文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

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时,需要严格遵守法规法规定,确保操作合法合规,并对相关资料进行详细核实和审核,以保证土地权益转移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报告,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鉴证业务。

第三条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可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

第四条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

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及其他事项。

第五条承接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接受委托的清算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二)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三)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四)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见附件1)。

第六条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鉴证对象,是指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

具体包括:企业会计资料及会计处理、财务状况及财务报表、纳税资料及税务处理、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应当符合适当的标准。

适当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110号)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110号)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200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等相关政策的变化,中税协于2011年协同纳税服务司修订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报审稿)》,并根据准则“报审稿”相应修订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鉴于此项准则的发布条件尚未完全成熟,为及时规范指导注册税务师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并通过实践为制订该准则提供经验,现将准则“报审稿”及其操作指南和工作底稿(报审稿)中关于实务操作的基本内容以“指导意见(试行)”的形式予以下发,并将执行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按照新修订的《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制订工作规划纲要》(中税协发[2011]061号)兼顾实体业务与程序技术的思路,调整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关注重点和程序,特别增加了证据采集要求,为注税从业者开展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规范。

二、请各地方税协及时印发“指导意见(试行)”,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税务师事务所认真学习研究,贯彻执行。

各地税务师事务所承办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时,要遵照执行本“指导意见(试行)”。

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请向中税协(准则部)反映,以供中税协协助总局制订该准则参考。

三、总局正式发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修订稿)》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即同时废止,中税协也将正式发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修订稿)》。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第八条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发票管理规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

第三章清算受理第九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doc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doc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清算鉴证业务准备第一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承接清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条件,鉴证人承接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一)胜任能力评估应考虑对客户及其所在行业的熟悉程度,类似业务的鉴证经验,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该业务所必需的时间,能够按期完成业务。

评价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业务助理等执行鉴证业务的人员总量,是否能满足所承担鉴证业务的需求;评价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否能够与鉴证业务的质量标准相适应。

(二)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内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为执业质量提供制度保证。

对事务所与鉴证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

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时,应考虑提出放弃的建议。

(三)被鉴证人无法提供鉴证材料或其他原因限制鉴证人取得所需的鉴证材料,应考虑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避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造成鉴证风险。

应关注调查的独立性保持情况是否受到不应有的干扰,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的资格,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对鉴证事项的证明力。

(四)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

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终止鉴证业务。

应根据不同期间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判断是否承接。

第二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承接清算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应与被鉴证人达成以下业务意向: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年度、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二)受托方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在鉴证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时,不允许执意恶性承揽;委托方不能为应付税务机关的申报管理要求,恶性压价不顾纳税风险作为委托条件,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首先,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定义和范围进行了明确。

该准则强调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鉴证工作的科学、准确,使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更加规范、合法、公正。

其次,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对相关鉴证程序和方法进行了规范。

准则明确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需要进行的核实、计算和鉴定环节,要求鉴证机构要依据现有的土地增值税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鉴证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规定了鉴证工作的材料和资料。

准则要求鉴证机构收集、整理、分析鉴证材料,确保鉴证工作的依据和证据的完善性。

鉴证机构要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的资料进行核实和审查,以输出准确的鉴证报告。

第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明确了鉴证报告的内容和格式。

准则要求鉴证报告中应包括土地增值的计算过程、资料核实情况、鉴证结论等内容,并要求鉴证报告的格式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出台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准则的出台有利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范围和内容,规范鉴证工作的进行,减少鉴证工作中的操作失误,提高鉴证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准则的出台有助于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专业水平。

准则要求鉴证机构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方法和鉴定标准,加强鉴证技术能力的培养和提升,使得鉴证工作更加专业、科学。

第三,准则的出台能够提高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对鉴证工作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了规范,确保了鉴证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这有助于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土地增值税的计算过程和相关政策,增强依法纳税的观念。

综上所述,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制定对于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提高鉴证工作的专业水平、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准则能够得到各方的认可和执行,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供科学、准确、公正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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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时间:2010-12-17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作者: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阅读次数:197 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清算准则》目的和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以下简称清算准则)第一条明确了制定准则的依据和目的。

制定《清算准则》的目的,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一)《清算准则》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执业规范;(二)《清算准则》是行政规章,注册税务师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必须执行;(三)制定《清算准则》的目的,是规范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鉴证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条清算鉴证的定义《清算准则》规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定义,明确了清算鉴证的目的。

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定义,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的鉴证业务,对非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的鉴证不适用本准则;(二)应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三)应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以税收应用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出具鉴证报告并发表鉴证意见;(四)目的是:为证实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提供证明,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

第三条清算鉴证的目的根据《清算准则》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定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目标,应是证明清算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一、真实性《清算准则》的真实性,是强调法律的真实性。

在纳税鉴证活动中,鉴证人按照鉴证程序,依据法定的鉴证评价标准,对取得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没有发现纳税人申报不实的证据,便可确认所鉴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具有法律真实性。

对于收入事项,真实性是指已经符合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就应当予以确认,除会计已经确认收入的事项外,还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法上规定的收入事项。

对扣除项目事项,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核定扣除事项外,任何开发费用,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可能被认定为错误申报。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任何费用必须能够提供证明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足够和适当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

真实性包括真实发生和准确计价等两方面的内容。

真实发生是指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中,计入的土地增税清算事项是真实发生的,不包含没有发生的事项。

准确计价是鉴证的准确性要求,准确性是指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的金额,在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中恰当计价。

注册税务师应关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在财务报表中是否真实发生并以恰当的金额计入,在账户中是否确实存在并以恰当金额记入均已记录,已发生的纳税义务事项是否确认并按正确金额反映。

二、合法性合法性是指确认收入和房地产扣除项目,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

不管房地产扣除项目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即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以作为开发成本费用的,也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三、完整性完整性是指应当披露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事项,在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中得到充分披露,不存在漏申报事项。

注册税务师应关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在财务报表中是否得到充分披露,在账户中是否均已记录,已发生的纳税义务事项是否均已确认。

根据形式完整性的要求,对以会计资料为信息来源的申报事项,能够按鉴证程序取得支持申报结果的会计核算证据,并且没有发现相反的会计核算证据;对于根据纳税调整后数据的申报事项,能够按鉴证程序取得支持申报结果的纳税调整证据,并且没有发现相反的纳税调整证据。

第四条清算鉴证的范围根据《清算准则》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定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范围,有三层含义:一是证据的范围,包括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二是主体的范围,包括委托方企业和受托方企业;三是项目的范围。

一、证据的范围鉴证对象信息的范围,或称鉴证证据的范围。

清算鉴证业务证据的鉴证范围,重点是纳税调整证据,会计核算证据主要是作为数据来源。

二、主体的范围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主体的范围,包括委托方和受托方。

(一)委托方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二)受托方《清算准则》第三条规定,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可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

上述规定,明确了承办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受托方应具备的条件。

对此规定,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受托方,应是有涉税鉴证业务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2.没有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得承办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3.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

三、项目的范围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满足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均属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项目范围。

第五条了解的业务环境《清算准则》第四条规定,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

还明确了业务环境的具体事项。

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清算准则》的要求,初步了解鉴证业务的下列业务环境:一、鉴证业务约定书,应将鉴证年度、鉴证事项、评价标准、证据要求等内容作为特殊事项,作出专项约定;二、注册税务师承接鉴证业务,应了解鉴证对象的特征,如:时限、核准或备案程序、形成的原因等内容;三、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应充分了解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如:申报资料、会计资料和有关证据等内容;四、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发表鉴证结论,应以现行有效的有关税收法规,为审核鉴证的主要评价标准;五、注册税务师出具鉴证报告,应以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为主要目的,被鉴证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是报告的预期使用者。

第六条承接清算条件《清算准则》第五条对承接鉴证业务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注册税务师对承接鉴证业务的条件,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接受委托的清算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受托清算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纳税人委托鉴证的清算项目,应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不具备清算条件的项目不属于鉴证范围;二是税务师事务所不受理不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是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应遵守的重要职业道德规范。

实际操作当中,注册税务师还应注意遵守客观原则、公正原则、不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对客户责任、对同行责任和职业形象责任等职业道德规范。

对《清算准则》规定的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独立性。

独立性原则的要求有两层含义,即实质上的独立与形式上的独立。

所谓实质上的独立,又称精神上的独立,是指注册税务师在鉴证过程中应当不受任何个人或外界因素的约束、影响和干扰,保持独立的精神态度和意志。

只有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才能够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发表意见。

所谓形式上的独立,又称面貌上的独立,是针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税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客户的身份,同客户之间不应存在直接或一些重大的间接财务利益关系。

形式上做到独立是保证实质独立的前提。

2.专业胜任能力。

注册税务师专业胜任能力是指执业税务师应当具备胜任专业职责的能力,包括专门知识、职业经验、专业训练和业务能力等四个方面。

业务能力是指注册税务师的分析、判断和表达能力。

分析、判断是注册税务师应有的一种重要技能,它贯穿于鉴证过程的始终。

分析、判断能力的强弱是注册税务师素质的综合反映。

注册税务师必须就鉴证结果出具报告,因此应具有充分表达意见的说明能力。

3.技术规范。

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过程中,应遵守一定的技术规范,有责任、有义务遵守各项准则、规范等职业规范,并合理运用会计准则、税务会计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4.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指某一执业组织以公约、守则等形式公布的,其会员自愿接受的执业行为标准。

注册税务师的职业道德是指鉴证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总称。

职业品德是指注册税务师所应具备的职业品格和道德行为,它是职业道德体系的核心部分,其基本要求是独立、客观和公正。

职业纪律是指约束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的法纪和戒律,尤指注册税务师应当遵循的执业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法规。

职业责任是指执业税务师对客户、同行及社会公众所应履行的责任。

5.职业谨慎。

职业谨慎要求注册税务师履行专业职责时除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之外,还应当有一丝不苟的责任感并保持应有的慎重态度。

职业谨慎可从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理解。

前者是指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不得怠工,不得有过失和欺诈行为;后者是指注册税务师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去理解经济业务的性质和内容,完成鉴证任务。

职业谨慎要求注册税务师注意评价自己的能力是否可以胜任所承担的责任。

如果不具备这种能力,则应考虑向专家咨询或拒绝接受该项业务。

三、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报告这个条件是对鉴证对象、鉴证过程和鉴证结论提出的要求。

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不执行鉴证不发表意见。

注册税务师未经鉴证有关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证据,不得对客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事项发表意见;(二)鉴证过程必须搜集和取得证据。

注册税务师应当按照鉴证准则的要求,认真搜集和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以保证工作质量,降低执业风险;(三)鉴证结论必须依据证据。

注册税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四)注册税务师的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鉴证要求相适应。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

并且根据鉴证情况,以无保留意见、持有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或持否定意见等发表鉴证结论。

四、与委托方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签定业务约定书是鉴证准备阶段的一个重要环节。

鉴证业务约定书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共同签订,据以确定鉴证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鉴证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

鉴证业务约定书需要约定的事项都应经双方协商,但有些事项是已经在有关规定中确定下来的,属于格式性条款,则无商量的余地。

对于格式性条款以外的任意性条款,应与委托方商议并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鉴证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服务费用、出具鉴证报告的时间等内容。

鉴证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一经双方签订,即成为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之间在法律上生效的契约,具有法定约束力。

鉴证业务约定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可以增进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之间的了解,尤其是使被鉴证单位了解鉴证人员的鉴证责任和需要提供的合作。

2.可作为被鉴证单位鉴证业务完成情况及税务师事务所检查被鉴证单位约定义务履行情况的依据。

3.如果出现法律诉讼,鉴证业务约定书是确定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双方应负责任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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