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法律法规----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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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认定相关的法律知识

职业病认定相关的法律知识

职业病认定相关的法律知识一、职业病的概念什么是职业病?法定职业病有哪些?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发的疾病。

二、职业病体检规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体检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实施,2020年12月31日依照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觉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职位,并妥帖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八)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工作;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看期间的;四、《利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爱惜条例》(2002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2 号)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利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GBZ106-2020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GBZ106-2020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ICS13.100C 60GB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06—2020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Diagnosis for occupational radiation dieases of skin2020-04-03发布2020-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诊断原则 (2)5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与处理 (2)6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与处理 (3)7 放射性皮肤癌的诊断与处理 (4)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5)附录B(资料性附录)红外线热成像技术 (6)附录C(资料性附录)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治疗 (7)附录D(资料性附录)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护理 (8)附录E(资料性附录)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治疗 (10)附录F(资料性附录)皮肤癌的TNM分期和临床分期(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第八版). 11附录G(资料性附录)放射性皮肤癌的治疗 (12)前言本标准5.1、6.1、7.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了GBZ 106—2016《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GBZ 219—2009《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和WS/T 475—2015《放射性皮肤疾病护理规范》。

与上述标准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GBZ/T 244一项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GBZ 104名称(见第2章,GBZ 106—2016的第2章)。

——增加“体表放射性核素沾染”定义,修改了2个定义,删除“远期效应”定义(见第3章,GBZ 106—2016的3.1、3.2,WS/T 475—2015的3.6)。

——诊断原则中“受照剂量”修改为“吸收剂量”,“病理学检查”修改为“组织病理学”(见第4章,GBZ 106—2016、GBZ 219—2009的第4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本规范由全国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卫生部批准。
本规范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参加起草单位有: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德鸿、江朝强、王祖兵、余晨、王佩丽、徐孝华、周伟民、刘移民、杨磊、王建新、李霖、齐放、侯强、卢伟。
附录B(规范性附录)职业健康监护中医学常规检查方法
附录C(资料性附录)无机粉尘作业劳动者呼吸系统症状调查问卷
附录D(资料性附录)棉尘作业劳动者呼吸系统症验方法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健康检查的内容和监护周期。
GBZ94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3.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healthsurveillance
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维护和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包括不受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行政意见的影响和干预。当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开展工作的独立性受到干扰或破坏时,可向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4.9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确定

(整理)GBZ18-2002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整理)GBZ18-2002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GBZ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Skin Diseases (General Guideline)职业性皮肤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化学、物理、生物等生产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非职业接触引起的类似皮肤病亦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l06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l7149.1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3 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与临床表现,必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或其它特殊检查结果,参考作业环境的调查和同工种发病情况,综合分析,并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肤病,方可诊断。

4 临床类型职业性皮肤病常见的临床类型及病因如下:4.1 职业性皮炎4.1.1 接触性皮炎直接或间接接触刺激物和(或)变应原引起的刺激性和(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4.1.2光接触性皮炎接触光敏物并受到日光或人工紫外线光源照射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4.1.3 电光性皮炎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电焊等)引起的急性皮炎。

4.1.4放射性皮炎电离辐射引起的急、慢性皮炎和皮肤粘膜溃疡见GBZl06。

4.1.5药疹样皮炎接触三氯乙烯等化学物后引起的皮肤、粘膜炎性反应,严重时伴发热和内脏病变。

4.2 职业性皮肤色素变化4.2.1 职业性黑变病长期接触煤焦油及矿物油,橡胶成品及其添加剂,某些颜(染)料及其中间体等引起的慢性皮肤色素沉着。

4.2.2 职业性白斑长期接触苯基酚或烷基酚类化合物引起的皮肤色素脱失斑。

GBZ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GBZ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GBZ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Skin Diseases (General Guideline)职业性皮肤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化学、物理、生物等生产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非职业接触引起的类似皮肤病亦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l06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l7149.1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3 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与临床表现,必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或其它特殊检查结果,参考作业环境的调查和同工种发病情况,综合分析,并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肤病,方可诊断。

4 临床类型职业性皮肤病常见的临床类型及病因如下:4.1 职业性皮炎4.1.1 接触性皮炎直接或间接接触刺激物和(或)变应原引起的刺激性和(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接触光敏物并受到日光或人工紫外线光源照射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4.1.3 电光性皮炎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电焊等)引起的急性皮炎。

电离辐射引起的急、慢性皮炎和皮肤粘膜溃疡见GBZl06。

接触三氯乙烯等化学物后引起的皮肤、粘膜炎性反应,严重时伴发热和内脏病变。

4.2 职业性皮肤色素变化4.2.1 职业性黑变病长期接触煤焦油及矿物油,橡胶成品及其添加剂,某些颜(染)料及其中间体等引起的慢性皮肤色素沉着。

4.2.2 职业性白斑长期接触苯基酚或烷基酚类化合物引起的皮肤色素脱失斑。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一)国际公约类1.《在工作场所保护工人健康建议书》(1953-6-25)2.第139号公约《预防和控制致癌物质和制剂导致职业危害公约》(1974-6-24)3.第155号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983-8-11)4.第171号建议书《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1985-6-26)5.第161号公约《职业卫生设施公约》(1985-6-26)6.第170号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6-25)7.ILO-OHS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2001-4-27)二)法规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第60号主席令)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3.《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4.《职业病目录》(卫生部文件,[2002]108号)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部文件,[2002]63号)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1号)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长令第49号)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63号)9.《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3号)10.《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4号)1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5号)12.《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0号)1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31号)1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三)强制性标准1. GBZ 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2.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3. GBZ 3-2002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4. GBZ 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5. GBZ 5-2002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6. GBZ 6-2002 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7. GBZ 7-2002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8. GBZ 8-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9. GZB 9-2002 职业性电工性眼炎(紫外线角结膜炎)诊断标准10. GBZ 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11. GBZ 11-2002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12. GBZ 12-2002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13. GBZ 13-2002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14. GBZ 14-2002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15. GBZ 15-2002 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16. GBZ 16-2002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17. GBZ 17-2002 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18. GBZ 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20. GBZ 20-200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21. GBZ 21-2002 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诊断标准22. GBZ 22-2002 职业性黑变病诊断标准23. GBZ 23-2002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24. GBZ 24-2002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25. GBZ 25-2002 尘肺病理诊断标准26. GBZ 26-2002 职业性急性三烷基锡中毒诊断标准27. GBZ 27-2002 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28. GBZ 28-2002 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29. GBZ 29-2002 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断标准30. GBZ 30-2002 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诊断标准31. GBZ 31-2002 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32. GBZ 32-2002 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33. GBZ 3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诊断标准34. GBZ 34-2002 职业性急性五氯酚中毒诊断标准35. GBZ 35-2002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36. GBZ 36-2002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37. GBZ 37-2002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38. GBZ 38-2002 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39. GBZ 39-2002 职业性急性1,2一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40. GBZ 40-2002 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断标准41. GBZ 41-2002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42. GBZ 42-2002 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43. GBZ 43-2002 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44. GBZ 44-2002 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45. GBZ 45-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46. GBZ 46-2002 职业性急性杀虫脒中毒诊断标准47. GBZ 47-2002 职业性急性钒中毒诊断标准48. GBZ 48-2002 金属烟热诊断标准49. GBZ 49-2002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50. GBZ 50-2002 职业性慢性丙烯酰胺中毒诊断标准51. GBZ 51-2002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52. GBZ 52-2002 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53. GBZ 5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诊断标准54. GBZ 54-2002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55. GBZ 55-2002 职业性痤疮诊断标准56. GBZ 56-2002 棉尘病诊断标准57. GBZ 57-2002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58. GBZ 58-2002 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59. GBZ 59-2002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60. GBZ 60-2002 职业性急性变应性肺泡炎诊断标准61. GBZ 61-2002 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62. GBZ 62-2002 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64. GBZ 64-2002 职业性急性铊中毒诊断标准65. GBZ 65-2002 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诊断标准66. GBZ 66-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67. GBZ 67-2002 职业性铍病诊断标准68. GBZ 68-2002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69. GBZ 69-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70. GBZ 70-2002 尘肺病诊断标准71. GBZ 71-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72. GBZ 72-2002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73. GBZ 73-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4. GBZ 74-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75. GBZ 75-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6. GBZ 76-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7. GBZ 77-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损害综合症诊断标准78. GBZ 78-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79. GBZ 79-2002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80. GBZ 80-2002 职业性急性一甲胺中毒诊断标准81. GBZ 81-2002 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82. GBZ 82-2002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83. GBZ 83-2002 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84. GBZ 84-2002 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诊断标准85. GBZ 85-2002 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诊断标准86. GBZ 86-2002 职业性急性偏二甲基肼中毒诊断标准87. GBZ 87-2002 职业性慢性铊中毒诊断标准88. GBZ 88-2002 职业性森林脑炎诊断标准89. GBZ 89-2002 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90. GBZ 90-2002 职业性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91. GBZ 91-2002 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92. GBZ 92-2002 职业性高原性诊断标准93. GBZ 93-2002 职业性急性航空病诊断标准94. GBZ 94-2002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95. GBZ 95-2002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96. GBZ 96-2002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97. GBZ 97-2002 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98. GBZ 98-2002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99. GBZ 99-200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0. GBZ 100-2002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101. GBZ 101-2002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102. GBZ 102-2002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103. GBZ 103-2002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104. GBZ 104-2002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5. GBZ 105-2002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6. GBZ 106-2002 放射性皮肤病诊断标准107. GBZ 107-2002 放射性性腺诊断标准108. GBZ 108-2002 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109. GBZ 109-2002 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110. GBZ 110-2002 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111. GBZ 111-2002 放射性直肠炎诊断标准112. GBZ 112-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113. GBZ 113-2002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114. GBZ 114-2002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115. GBZ 115-2002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116. GBZ 116-2002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117. GBZ 117-2002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118. GBZ 118-2002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119. GBZ 119-2002 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120. GBZ 120-2002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121. GBZ 121-2002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22. GBZ 122-2002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卫生防护标准123. GBZ 123-2002 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距离124. GBZ 124-2002 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距离125. GBZ 125-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126. GBZ 126-2002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127. GBZ 127-2002 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128. GBZ 128-200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29. GBZ 129-2002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30. GBZ 130-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131. GBZ 131-2002 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32. GBZ 132-2002 工业用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133. GBZ 133-2002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距离134. GBZ 134-2002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35. GBZ 135-2002 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136. GBZ 136-2002 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137. GBZ 137-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38. GBZ 138-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39. GBZ 139-2002 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40. GBZ 140-2002 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141. GBZ 141-2002 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142. GBZ 142-2002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143. GBZ 143-2002 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四)推荐性标准144. GBZ/T 144-2002 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145. GBZ/T 145-2002 个人胶片剂量剂146. GBZ/T 146-2002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147. GBZ/T 147-2002 X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148. GBZ/T 148-2002 用于中子测井的CR39中子剂量剂的个人剂量监测方法149. GBZ/T 149-2002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150. GBZ/T 150-2002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51. GBZ/T 151-2002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152. GBZ/T 152-2002 γ远距离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153. GBZ/T 153-2002 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154. GBZ/T 154-2002 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155. GBZ/T 155-2002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156. GBZ/T 156-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及内容157. GBZ/T 157-2002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GBZ 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病例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病例
放射性皮炎 药疹样皮炎
主要病因
职业性变应原和刺激原
接触职业性光敏物质并照光
职业性暴露于紫外线光源,如电焊 器等 职业性暴露于电离辐射
职业性接触三氯乙烯、硫酸二甲酯、 丙烯腈、甲胺磷、乐果等
五、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分类
临床类型
主要病因
职业性刺激性 接触性皮炎
职业性变应性 接触性皮炎
附注:气源性 接触性皮炎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
一、引言
1,2015年5月调至职防所,开始关注职业性皮肤病。 2,虽然调离皮防,仍然从事皮肤病临床工作。
6月开始,周六上午在江门市妇女儿童医院四楼皮肤 科门诊。 7月开始,周日上午在新会皮肤医院苍ft住院部查房。 9月10号,职防所皮肤科门诊开张。周一、三、五 上午诊。 9月开始,调整在皮肤医院门诊时间。周二、四上午。
2,皮疹见接触部位,也可以扩展至远处皮肤、以丘疹、 斑丘疹、丘疱疹为主,大疱少见。
3,瘙痒。 4,初次接触至少要3天以上发病,再次接触24小时内发 病。
七、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 准 GBZ 20--2002
前言 本标准的第4.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7806—1987与本标准 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主要有化学性因素引起。这一类型 皮肤病发病率高,致病物种类多,涉及行业广,在职 业性皮肤病中居榜首。为保护接触者的健康,有效地 防治职业性皮肤病,制定本标准。
七、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 准 GBZ 20--2002
二、介绍三个病例
病例1,黄某,368751 江门外海某工厂,面部皮炎(接触性皮
炎?) 据患者口述:厂里皮肤病发病率达五成

019-2002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

019-2002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

ICS 13.100C60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9-2002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Electroflash Dermatitis2002-04-08发布 2002-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的第4.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7805-198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是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引起的皮肤急性炎症,常发生于电焊工及其辅助人员。

在无适当的防护措施或防护不严的情况下可以发病。

为保护职业接触者的健康,有效的防治职业性皮肤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上海第二医科大学、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山东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长春市第二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GBZ19-2002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职业性电光性皮炎是指在劳动中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如电焊器、碳精灯、水银石英灯等引起的皮肤急性炎症。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电光性皮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电光性皮炎的诊断及处理。

2 诊断原则根据职业接触史,发病部位,临床表现,有无防护措施及作业环境调查等综合分析,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炎及职业性接触性皮炎,方可诊断。

3 诊断标准皮损表现为急性皮炎,其反应程度,视光线强弱、照射时间长短而定,轻者表现为界限清楚的水肿性红斑.,有灼热及刺痛感;重者除上述症状外,可发生水疱或大疱,甚至表皮坏死,疼痛剧烈。

本病常伴有电光性眼炎。

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3.1 在无适当的防护措施或防护不严的情况下,于照射后数小时内发病。

3.2 皮损发生在面、手背和前臂等暴露部位。

临床护理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危险、定义、评估、防护措施、处理措施、健康教育及要点总结

临床护理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危险、定义、评估、防护措施、处理措施、健康教育及要点总结

临床护理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危险、定义、评估、防护措施、处理措施、健康教育及要点总结医务人员长期从事与患者接触的工作,尤其是透析室,护士上下机操作时严格佩戴无菌手套以及洗手频次较高,因此接触种类繁多、性质复杂,面临着更高的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发生风险。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由于长时间接触各种化学物质导致皮肤炎症反应的疾病,不仅影响医护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还会对患者的就医体验产生负面影响。

定义职业性接触性皮炎(OCD)是任何由接触外源性物质引起的过敏性或刺激性皮肤反应,包括过敏性接触性皮炎和刺激性接触性皮炎两种,其中,职业性手部皮炎是近年来最常见的职业病。

医务人员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管理一、评估1、识别易感因素:个人因素(吸烟、既往患病史、发病年龄、精神压力等)、环境因素(过高或过低的温度及过高的湿度);2、建议使用皮肤病学生活质量指数和手部湿疹严重程度指数等临床评估工具对接触性皮炎患者进行初始评估和治疗反应评估;3、详细记录病史,包括症状以及症状是否与应用或使用任何特定产品、特定活动或职业有关;4、建议采用斑贴试验进行评估,以判断接触性皮炎的性质;二、防护措施1、尽量避免接触刺激物,包括去污剂或其他清洁剂、芳香剂或溶剂,用更安全的替代品代替致病刺激性材料;2、建议予以技术支持,采用自动化的操作;3、保持安全的操作距离;4、立即清洗皮肤接触到的任何化学物质;5、用人单位平等分配危险工作,减少受影响的人数和/或个人受影响的持续时间和强度;6、建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7、湿作业和手接触有害物质的作业都要戴防护手套;8、建议参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根据手套的渗透和降解性质以及所操作的化合物性质来选择手套及佩戴时间;9、防护手套应完好无损,内部清洁干燥,手套变脏后应更换,并避免长时间佩戴;10、如湿法作业不可避免,应佩戴有棉布内衬的乙烯基手套;11、冬季或在寒冷环境下工作时,请使用绝缘手套;12、用温水和少量温和型无芳香剂无皂皮肤清洁剂洗手,建议非必要情况下洗手次数不超过10次;13、用温水洗手,不要用热水;14、洗手后应轻柔地彻底冲洗并擦干;15、润肤剂和保湿剂对所有OCD患者有益,建议应每日多次足量涂抹,尤其是洗手后和睡觉前,以促进皮肤再生;16、建议在非特殊操作需求下,经常使用隔离性乳膏,通常在工作前使用,上班前使用防护乳膏(形成屏障)和下班后涂抹润肤乳膏(润肤剂),必要时在工作期间使用2-3次。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引言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职业病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办法。

本文将针对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阐述。

职业病范围的界定职业病是指由于长期从事某种职业或接触某种职业有害因素而导致的疾病。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职业病是由于特定职业环境中工作因素引起的,并且与工作环境中的特定业务活动相关联的疾病。

职业病的范围是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的,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职业性肺病职业性肺病是指由于吸入有害粉尘、有害气体或其他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如尘肺、职业性支气管炎等。

2. 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皮肤病是指由于接触有害物质或特殊职业条件导致的皮肤病变,如接触性皮炎、职业性荨麻疹等。

3. 职业性中毒病职业性中毒病是指由于吸入、摄入、接触或注射有毒物质而引起的中毒性疾病,如职业性铅中毒、职业性汞中毒等。

4. 职业性眼病职业性眼病是指由于职业性因素引起的眼部疾病,如职业性白内障、职业性眼炎等。

5. 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是指由于长期接触噪声、有害气体等职业危害因素导致的耳鼻喉疾患,如职业性嗅觉损害、职业性喉炎等。

6. 其他职业病除上述范围外,还有一些与特定职业活动密切相关的其他职业病,如职业性骨关节病、职业性精神病等。

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 预防为主对职业病的处理应以预防为主。

雇主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和评估。

同时,采取相应措施来降低职业病发生的风险。

2. 诊断和鉴定职业病患者的诊断和鉴定是保障其权益的重要环节。

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明确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流程,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

3. 工伤认定和赔偿对于职业病患者,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赔偿。

将职业病与工作环境的关联性进行评判,并给予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4. 治疗和康复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和康复是恢复其身体健康和工作能力的关键。

职业病认定标准一览表

职业病认定标准一览表

职业病认定标准一览表
以下是一份常见的职业病认定标准一览表:
1. 尘肺病:职业性尘肺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制《职业性尘肺病诊断标准》的通知》诊断标准鉴定。

2. 噪声聋:按照《职业性噪声性听力损失评定标准》诊断标准鉴定。

3. 肩周炎:工种引发的肩周炎应为情节严重、对肩关节功能造成持久损害者。

4. 职业性乙肝:职业接触导致乙型肝炎病毒感染并符合相关诊断标准的。

5. 胸腔炎症:职业性胸膜胸腔炎受损者,并符合相关诊断标准的。

6. 放射性疾病:部分特定职业中受到辐射的工作人员,并符合相关诊断标准的。

7. 职业性皮肤病:职业工作导致的皮肤病,如接触性皮炎、职业性尿毒症等,并符合相关诊断标准的。

8. 职业性中毒:因职业接触毒物导致的中毒症状,并符合相关诊断标准的。

需要注意的是,职业病的认定需要满足相应的诊断标准,具体的标准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在申请职业病认定时,应当在医院或卫生部门上报,并经过相关部门的评估和认定。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基本常识范文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基本常识范文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基本常识范文职业性接触性皮炎是一种常见的职业病,主要表现为皮肤炎症反应,是由于工作环境中某些物质对皮肤发生直接或间接刺激或过敏反应导致的。

以下是关于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基本常识。

一、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病因和分类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病因主要包括物理性因素(如热、湿、摩擦等)、化学性因素(如化学物质、有机溶剂、金属盐等)及生物性因素(如微生物感染、动植物毛发、花粉等)。

根据致病原理不同,可以将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分为对接触物质有毒、刺激、致敏的毒性性皮炎、刺激性性皮炎和过敏性皮炎三类。

二、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症状和诊断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症状可以包括皮肤瘙痒、红斑、水疱、湿疹、糜烂、脱屑、结痂等,常见于接触部位和暴露时间较长的皮肤。

诊断职业性接触性皮炎主要通过病史询问、体格检查和皮肤变应原检测等手段进行。

三、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防治措施1. 工作环境改善:对于职业环境中存在的有害物质,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护或替代,如增加通风设施、配备个人防护用具等。

2. 个人防护措施:在接触有害物质的工作环境中,应佩戴防护手套、口罩、防护服等个人防护用具,避免直接接触或吸入有害物质。

3. 职业健康教育: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提高其对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学习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具和卫生措施。

4. 早期诊断和治疗:对于疑似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患者应及早进行诊断和治疗,避免病情进展和严重后果。

四、常见的职业性接触性皮炎1. 涂料工皮炎:由于长时间接触涂料中的有机溶剂和树脂,导致皮肤发炎和过敏反应。

2. 化工品皮炎:接触化工行业中的化学原料和产品,如酸、碱、有机溶剂等,引起皮肤过敏或刺激性反应。

3. 印染工皮炎:由于接触印染工业中使用的染料和化学品,如硫化剂、酸性染料等,引起皮肤过敏或刺激性反应。

4. 金属工皮炎:接触金属制品和金属去脂剂等物质,导致皮肤刺激和过敏反应。

五、个体差异与容易患病的人群个体差异是造成职业性接触性皮炎易感性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有些人的皮肤对某些物质比较敏感,易发生过敏或刺激反应。

GBZ18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规范总则

GBZ18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规范总则

GBZ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Skin Diseases (General Guideline)职业性皮肤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化学、物理、生物等生产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非职业接触引起的类似皮肤病亦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l06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l7149.1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3 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与临床表现,必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或其它特殊检查结果,参考作业环境的调查和同工种发病情况,综合分析,并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肤病,方可诊断。

4 临床类型职业性皮肤病常见的临床类型及病因如下:4.1 职业性皮炎4.1.1 接触性皮炎直接或间接接触刺激物和(或)变应原引起的刺激性和(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4.1.2光接触性皮炎接触光敏物并受到日光或人工紫外线光源照射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4.1.3 电光性皮炎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电焊等)引起的急性皮炎。

4.1.4放射性皮炎电离辐射引起的急、慢性皮炎和皮肤粘膜溃疡见GBZl06。

4.1.5药疹样皮炎接触三氯乙烯等化学物后引起的皮肤、粘膜炎性反应,严重时伴发热和内脏病变。

4.2 职业性皮肤色素变化4.2.1 职业性黑变病长期接触煤焦油及矿物油,橡胶成品及其添加剂,某些颜(染)料及其中间体等引起的慢性皮肤色素沉着。

4.2.2 职业性白斑长期接触苯基酚或烷基酚类化合物引起的皮肤色素脱失斑。

2023年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基本常识

2023年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基本常识

2023年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基本常识职业性接触性皮炎(occupational contact dermatitis)是一种由于工作场所接触到的物质引起的皮肤炎症。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职业性接触性皮炎是世界上最常见的职业病之一。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介绍有关2023年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基本常识,包括疾病的定义、病因、症状、预防和治疗方法。

一、疾病定义职业性接触性皮炎是指在工作场所接触到某些物质后引起的皮肤炎症。

这些物质可以是化学品、物理因素(如摩擦、压力、热或寒冷等)或生物因素(如细菌、真菌等)。

二、病因1. 化学物质:许多化学物质都有致敏作用,例如有机溶剂、清洁剂、防腐剂等。

这些物质可以通过直接接触皮肤或者空气中的气味吸入进入身体,导致皮肤过敏反应。

2. 物理因素:摩擦、压力、热或寒冷等物理因素也可以引起职业性接触性皮炎,例如职业性手足皮炎是由于长时间工作引起的皮肤摩擦和湿气堆积产生的。

3. 生物因素:一些细菌、真菌或寄生虫也可以引起职业性接触性皮炎,例如农民在与动物接触时可能感染皮肤疾病。

三、症状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症状可以有很大的变化,具体表现取决于病因和个体的敏感度。

常见的症状包括红肿、脱屑、瘙痒、刺痛、疱疹、溃疡以及皮肤干燥、裂纹等。

在某些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水泡、流脓和疼痛。

四、预防和治疗方法预防和治疗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避免接触致敏物质:工作场所应该尽量避免使用致敏物质,例如可以使用更安全的替代品。

同时,应该加强培训,使员工了解如何正确使用和清洁化学品,以及如何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2. 保护皮肤:在接触可能致敏物质的工作环境中,员工应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手套、防护服、面罩等。

此外,还应注意保持皮肤的清洁和湿润,使用适合的保湿剂和清洁剂。

3. 及时诊断和治疗:一旦发现皮肤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就医并告诉医生工作的性质和可能接触到的物质。

早期的诊断和治疗可以防止病情进一步恶化,并帮助快速康复。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

GBZ20-2002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职业性接触性皮炎是指在劳动或作业环境中直接或间接接触具有刺激和(或)致敏作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急、慢性皮肤炎症性改变。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及处理。

2 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发病部位,临床表现及动态观察;参考作业环境调查,同工种发病情况;需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进行综合分析,排除非职业性因素引起的接触性皮炎,方可诊断。

3 诊断标准3.1 职业性刺激性接触性皮炎急性皮炎呈红斑、水肿、丘疹,或在水肿性红斑基础上密布丘疹、水疱或大疱,疱破后呈现糜烂、渗液、结痂。

自觉灼痛或瘙痒。

慢性改变者,呈现不同程度浸润、增厚、脱屑或皲裂。

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3.1.1 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

3.1.2 自接触至发病所需时间和反应程度与刺激物的性质、浓度、温度、接触方式及时间有密切关系,接触高浓度强刺激物,常立即出现皮损。

3.1.3 在同样条件下,大多数接触者发病。

3.1.4 皮损局限于接触部位,界限清楚。

3.1.5 病程具自限性,去除病因后易治愈,再接触可再发。

3.2 职业性变应(过敏)性接触性皮炎皮损表现与刺激性接触性皮炎相似,但大疱少见,常呈湿疹样表现。

自觉瘙痒。

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3.2.1 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

3.2.2 初次接触不发病,一般情况下接触到被致敏约需5~14天或更长些,致敏后再接触常在24小时内发病。

反应程度与致敏物的致敏强度和个体素质有关。

3.2.3 在同样条件下,接触者仅少数人发病。

3.2.4 皮损初发于接触部位,界限清楚或不清楚,可向周围及远隔部位扩散,严重时泛发全身。

3.2.5 病程可能迁延,再接触少量即能引起复发。

3.2.6 以致敏物做皮肤斑贴试验常获阳性结果。

4 处理原则4.1 治疗原则4.1.1 及时清除皮肤上存留的致病物。

4.1.2 暂时避免接触致病物及其它促使病情加剧因素。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职业性皮肤病是指由于工作环境中接触到有害物质或特殊工作条件导致的皮肤病变。

根据不同的职业暴露和致病因素,职业性皮肤病可分为接触性皮炎、职业性皮肤肿瘤、职业性光皮炎等多种类型。

对于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职业史、接触史、临床表现以及相关的实验室检查结果。

下面将介绍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标准及相关内容。

一、职业史。

患者的职业史是诊断职业性皮肤病的重要依据之一。

医生需要了解患者从事的工作内容、工作环境、接触的有害物质以及工作年限等情况。

对于一些特殊的职业暴露,如接触化工产品、金属、油漆、溶剂等,需要特别关注患者的职业史,以确定是否存在职业性皮肤病的可能性。

二、接触史。

除了职业史外,患者的接触史也是诊断职业性皮肤病的重要依据之一。

医生需要详细了解患者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的接触史,包括接触的化学品、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

通过了解患者的接触史,可以帮助医生确定患者是否存在与特定职业或工作环境相关的皮肤病变。

三、临床表现。

职业性皮肤病的临床表现各异,常见的症状包括皮肤瘙痒、红斑、水疱、结痂、皮肤干燥、脱屑等。

在诊断过程中,医生需要仔细观察患者的皮肤病变部位、形态、分布规律等特点,结合患者的职业史和接触史进行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职业性皮肤病的可能性。

四、实验室检查。

实验室检查对于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也起着重要作用。

常见的实验室检查包括皮肤刮擦、皮肤穿刺、过敏原接触试验、血清学检查等。

通过实验室检查,可以帮助医生确定患者是否对特定的有害物质产生过敏反应,从而进一步确认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

综上所述,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职业史、接触史、临床表现以及相关的实验室检查结果。

在进行诊断时,医生需要全面了解患者的情况,结合临床经验进行判断,以确保诊断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可以帮助医生更好地了解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标准,提高对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水平,为患者的治疗和康复提供更好的帮助。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一条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

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

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

第四条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第五条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

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

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七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八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

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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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
GBZ20-2002
【英文名称】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
【标准编号】GBZ20-2002
【代替编号】
【颁布单位】卫生部
【颁布时间】2002年4月8日
【实施时间】2002年6月1日
【内容】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ontact Dermatitis
GBZ20-200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是指在劳动或作业环境中直接或间接接触具有刺激和(或)致敏作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急、慢性皮肤炎症性改变。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及处理。

2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发病部位,临床表现及动态观察;参考作业环境调查,同工种发病情况;需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进行综合分析,排除非职业性因素引起的接触性皮炎,方可诊断。

3 诊断标准
3.1 职业性刺激性接触性皮炎
急性皮炎呈红斑、水肿、丘疹,或在水肿性红斑基础上密布丘疹、水疱或大疱,疱破后呈现糜烂、渗液、结痂。

自觉灼痛或瘙痒。

慢性改变者,呈现不同程度浸润、增厚、脱屑或皲裂。

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
3.1.1 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

3.1.2 自接触至发病所需时间和反应程度与刺激物的性质、浓度、温度、接触方式及时间有密切关系。

接触高浓度强刺激物,常立即出现皮损。

3.1.3 在同样条件下,大多数接触者发病。

3.1.4 皮损局限于接触部位,界限清楚。

3.1.5 病程具自限性,去除病因后易治愈,再接触可再发。

3.2 职业性变应(过敏)性接触性皮炎
皮损表现与刺激性接触性皮炎相似,但大疱少见,常呈湿疹样表现。

自觉瘙痒。

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
3.2.1 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

3.2.2 初次接触不发病,一般情况下接触到被致敏约需5—14天或更长些,致敏后再接触常在24小时内发病。

反应程度与致敏物的致敏强度和个体素质有关。

3.2.3 在同样条件下,接触者仅少数人发病。

3.2.4 皮损初发于接触部位,界限清楚或不清楚,可向周围及远隔部位扩散,严重时泛发全身。

3.2.5 病程可能迁延,再接触少量即能引起复发。

3.2.6 以致敏物做皮肤斑贴试验常获阳性结果。

4 处理原则
4.1 治疗原则
4.1.1 及时清除皮肤上存留的致病物。

4.1.2 暂时避免接触致病物及其他促使病情加剧因素。

4.1.3 按一般接触性皮炎的治疗原则对症治疗。

4.2 其他处理
4.2.1 职业性刺激性接触性皮炎,治愈后可恢复工作。

改善劳动条件,加强个人防护,搞好个人和环境卫生可防止皮炎再发。

4.2.2 职业性变应性接触性皮炎,反复发病、长期不见好转、影响工作者,可调换工种,脱离有致敏物的环境。

4.2.3 急性皮炎在治疗期间,可酌情短期休息,或暂时调换工种。

5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C(规范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应注意与各种非职业因素引起的接触性皮炎、湿疹、脂溢性皮炎及职业性光敏性皮炎等皮肤病相鉴别。

A.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目前尚缺乏特异的辅助检查指标,诊断主要依赖临床资料。

职业史明确,职业接触与皮损发生、发展之间有密切的因果关系,并能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接触性皮炎和其他疾病时,应予诊断。

A.3 询问职业史及进行现场调查时,应注意接触物、接触剂量与接触方式的变更,生产环境卫生(包括生产设施与布局、通风排气、除尘、车间温度与湿度等),劳动防护,个人卫生,个体特异性及季节因素等对本病发生发展的影响。

A.4 皮肤斑贴试验是目前检测变应性接触性皮炎的致敏物的重要方法之一。

适用于职业性变应性接触性皮炎,不适用于刺激性皮炎。

操作过程中应注意斑试物浓度,选择合适的赋形剂和适当的斑试时间,并正确评定斑试结果。

A.5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分为刺激性和变应性两型,诊断时应尽量分开,以便于劳动能力鉴定。

但某些致病物既具刺激作用,又具致敏作用,当临床上难以分型或两种作用同时存在时,可诊断为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并按职业性变应性接触性皮炎处理。

A.6 某些化学物在引起接触性皮炎的同时,尚有经皮肤吸收导致中毒的可能,应予以注意。

附录B
(规范性附表)
皮肤斑贴试验方法
参见GBZ18。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附录 B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常见致病物
(补充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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