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个人理财业务的合规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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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个人理财业务的合规性管理

考试大纲规定的考试要求:

一、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合规性管理

(一)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条件

(二)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限制

(三)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违法责任

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一)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三)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管理

(四)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五)个人理财业务产品(计划)风险管理

三、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的合规性管理

(一)从业人员的基本构成

(二)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三)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要求

(四)从业人员的限制性条款

(五)从业人员的违法责任

四、客户的合规性管理

(一)客户的准入管理

(二)客户的基本条件

(三)客户的限制性条件

(四)客户的违法责任

要点详解:

一、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合规性管理

(一)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条件

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不同特点,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1)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2)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3)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4)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具体来说,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机构设置

也就是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体系

明确:

(1)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

(2)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3)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2.开展需要审批的业务的,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的材料:

① 申请书——银行负责人签字

② 拟申请业务介绍——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及相关预测分析

③ 业务实施方案——拟申请业务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相关措施

④ 审核意见——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⑤ 其他文件和资料

3.开展不需要审批的业务的,应报备的材料:

(1)理财计划拟销售的客户群,及相关分析说明。

(2)理财计划拟销售的规模、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

(3)相关产品的宣传材料。

(4)监管当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4.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的制度建设要求

(1)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

目的是保证业务开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与客户的约定。

(2)建立健全理财计划业务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

目的是对理财业务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进行全面规范

(3)建立相应的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

目的是保证该风险管理体系能够覆盖个人理财业务的所有风险类型,并纳入到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

(4)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产品的研发设计流程,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

(5)设置市场风险的监测指标,从而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6)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防止误导或对客户的不当销售。原因是理财顾问服务不同于一般性业务咨询服务。

(7)开展相关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8)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应遵照相关规定,避免法律风险。

5.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符合以下资格要求:

(1)对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2)遵守作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3)掌握相关产品的特性。

(4)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5)具备监管部门要求行业资格。

(6)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7)其他资格条件。

6.银行应具备开展个人理财资金使用与核算管理的条件

(1)银行应保证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按照理财合同的约定管理并使用。

(2)理财期间应向客户定期提供客户持有的相关资产的账单,并载明资产的变动、收入、费用及期末资产估值。

(3)银行应按季度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各种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

(4)银行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分配收益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5)银行应按照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有关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二)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限制

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我国实行审批制度和报告制度

1.关于个人理财业务审批与报告的政策监督

(1)需申请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

①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② 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2)报审(申请)之前的工作

在业务申请之前,银行应就有关业务方案(包括开展业务的资源配备情况、业务风险情况、拟采取的措施等)与银监部门进行沟通,并根据其意见进行修改。

(3)报审要求:

①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审批的理财业务,由其法人(总行)报批银监会;

②外资背景银行,按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报批银监会;

③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由其法人报批银监会或派出机构。

(4)不需报批的个人理财业务规定

在发售理财产品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5)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但需持有总行的授权文件报告当地银监机构。

2.关于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监管要求

开展个人理财服务应满足相关政策监管要求

(1)关于合规性审查的要求

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需要进行合规性审查,防范法律风险。

(2)关于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的服务的政策要求

向客户推介,需在充分了解客户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及在充分评估客户财务状况的基础上,推介合适的投资产品并由客户自主选择。

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3)关于市场风险管理要求

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进行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其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4)关于服务应急计划的要求

银行应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保证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5)关于收取个人理财服务费的政策要求

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应作为服务合同的条款。

(6)关于金融衍生品的要求

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7)其他有关规定

开展理财业务时,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3.关于理财产品(计划)的政策监管要求

(1)有关结构性理财产品的要求

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部分按照储蓄存款管理、衍生交易部分按照金融衍生品管理。

(2)关于一般储蓄存款产品的要求

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将理财产品与储蓄存款强制搭配销售。

(3)关于理财产品收益率的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4)关于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附加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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